The words you are searching are inside this book. To get more targeted content, please make full-text search by clicking here.
Discover the best professional documents and content resources in AnyFlip Document Base.
Search
Published by johntss121, 2022-03-21 10: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8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
第三节 风险预防、 评估和预警
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
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国家安全 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 各地区应当采 评估机制, 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
取有效措施, 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调查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
工作需要, 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 就维 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
判, 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 及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 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间、 部门之间、 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
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县级以上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
询机制, 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 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 推进国家安全的科 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学决策。
第四节 审 查 监 管
第二节 情 报 信 息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 反 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
应灵敏、 准确高效、 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 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 特定物项和关键
集、 研判和使用制度, 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 技术、 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涉及国家
调机制, 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 准确研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判、 有效使用和共享。 和活动,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有效预防和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 解国家安全风险。
关、 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搜集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
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依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
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 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及时上报。 第六十一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依法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 应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
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加强对情 管工作。
报信息的鉴别、 筛选、 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节 危 机 管 控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
时、 准确、 客观, 不得迟报、 漏报、 瞒报和谎报。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 协

九、 其他各罪 8 1 5

同联动、 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
度。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
大事件, 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
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 依法启 体系,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动应急预案, 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 度体系, 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别重大事件,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 战争状态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
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 局部动员的, 由全国 项建设的投入, 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
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费和装备。
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
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储备任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 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 保管和
态、 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 履行国 维护, 定期调整更换, 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
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 效能和安全。
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
定, 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 增加公 创新, 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 招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 录、 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
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 特殊人才。
机的管控措施, 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 国家
造成的危害的性质、 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 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
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 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 加大人身保护和
大程度保护公民、 组织权益的措施。 安置保障力度。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
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关、 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 履行国家 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 有关部门
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 应当按照 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
规定准确、 及时报告, 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 合。
全危机事件发生、 发展、 管控处置及善后情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
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 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
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 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增
置措施, 做好善后工作。 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8 1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 按照国
第六章 公民、 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
死亡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
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 一)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
全的有关规定; 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 控告和检
( 二)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 举的权利。
索;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 需
( 三)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 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
安全活动的证据; 时, 应当依法进行, 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
( 四)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 际需要为限度。
者其他协助;
( 五) 向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和有 第七章 附 则
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六)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 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
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七十八条 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
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 (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 组织本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单位的人员防范、 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2014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为。 第 1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
安全工作的要求,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 第一章 总 则
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 协助国 第一条 为了防范、 制止和惩治间谍
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因支持、 协助国家安全工作, 本人或者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
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可以向 导, 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 专门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积极防御、 依法惩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 治的原则。
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 协 的主管机关。

九、 其他各罪 8 1 7

公安、 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 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可
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以进入有关场所、 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
加强协调, 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定, 经过批准, 出示相应证件, 可以进入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 制进入的有关地区、 场所、 单位, 查阅或者
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 调取有关的档案、 资料、 物品。
害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 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 经出示相
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有防范、 应证件,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交
制止间谍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通阻碍时, 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 按
靠人民的支持, 动员、 组织人民防范、 制止 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
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征用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通工具、 通信工具、 场地和建筑物, 必要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 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 设施, 任务
权益。 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 并依
第六条 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实施或 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造成损失的, 应当补
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的, 或者境内机构、 偿。
组织、 个人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
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 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
谍行为, 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 协助反间谍工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
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 对有重大贡献 作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
的给予奖励。 人的电子通信工具、 器材等设备、 设施。查
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 国家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 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 拒绝整改或者
工作中的职权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可以予以查封、 扣
押。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 扣押的设备、 设
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 施, 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 国家安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扣押。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
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 作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提请海
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 关、 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 器
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 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况。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 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 以及用于资助间

8 1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谍行为的资金、 场所、 物资, 经设区的市级 家机关、 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法 处理。
查封、 扣押、 冻结。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 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时,
工作需要,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不得拒绝。
技术防范标准, 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
技术防范措施, 对存在隐患的部门, 经过严 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
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 密。
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
员在工作中, 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超越 他物品。
职权、 滥用职权, 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
法权益。 非法持有、 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
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 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息、 材料, 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
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保 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 滥用职
密。 权和其他违法行为, 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 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受理检
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举、 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及时告知检举人、 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
第十九条 机关、 团体和其他组织应 举、 控告的个人和组织,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
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育, 动员、 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 制止间
谍行为。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
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实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 本人或者其近亲 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机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可以向国家安 构、 组织、 个人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
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结实施间谍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 实施间谍行为,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
为, 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向公安 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重大
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 组织报告的, 相关国 立功表现的, 给予奖励。

九、 其他各罪 8 1 9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
骗参加敌对组织、 间谍组织, 从事危害中华 的, 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及时向中华 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或者 掩饰、 隐瞒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
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 并有悔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
改表现的, 可以不予追究。 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 收 定、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的, 由其所在单位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作出决定的上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或者由国家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
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构成犯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
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依法追究刑 法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 应当妥善保管,
事责任。 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 ( 一) 涉嫌犯罪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务, 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 规定处理;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 由国 ( 二) 尚不构成犯罪, 有违法事实的, 对
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依法应当销毁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 的予以销毁;
国家秘密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 ( 三) 没有违法事实的, 或者与案件无
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关的, 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 冻结, 并及时返
任。 还相关财物;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 一律上缴
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以及非法持 国库。
有、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 国家安全机关可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
以依法对其人身、 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
地方进行搜查; 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 的, 或者有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以及非法持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
有、 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 隐私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 任。
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
构成犯罪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 第五章 附 则
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 转移、 变卖、 损毁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 是

8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指下列行为: 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
( 一)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 土完整, 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根据宪
使、 资助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外机构、 组织、 法, 制定本法。
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大陆
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
( 二)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 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
( 三)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 义务。
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
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机构、 组织、 个人与其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把
相勾结实施的窃取、 刺探、 收买或者非法提 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或者策动、 引诱、 收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
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问题。
( 四)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解决台湾问题, 实现祖国统一, 是中国
( 五)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的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
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履 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行防范、 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是实现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 适用本法的有 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关规定。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 最符合台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 实现和平统一。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 国家和平统一后, 台湾可以实行不同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同时废止。 于大陆的制度, 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 维护台
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 发展两岸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一) 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 增进
了解, 增强互信;
反分裂国家法
( 二) 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
( 2005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作, 直接通邮通航通商, 密切两岸经济关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3 月 14 系, 互利互惠;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 三) 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 科技、 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 卫生、 体育交流, 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
优秀传统;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 分裂 ( 四) 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势力分裂国家,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维护台 ( 五) 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

九、 其他各罪 8 2 1

地区和平稳定、 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
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实现和平统一。协商
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
和谈判可以有步骤、 分阶段进行, 方式可以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 ( 2000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商和谈判: 判委员会第 1142 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
( 一) 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1
( 二) 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01〕4 号)
( 三) 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 四) 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
( 五) 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
应的活动空间; 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根据刑法
( 六) 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 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
问题。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八条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义、 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 “国家秘密”,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事实, 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 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第八条以及 《中华人
出去的重大事变, 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四
完全丧失, 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 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必要措施, 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 “情报”,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尚未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 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必要措施, 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对为境外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和组织实施, 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
常务委员会报告。 为, 以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情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 报罪定罪处罚。
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 国家尽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
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 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具有下列情形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减少损 之一的, 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处 10 年以
失; 同时,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 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
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产: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一)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 二)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8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
( 三)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行鉴定的,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 自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 治区、 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
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处没收财产。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
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具有下列情形
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一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2014 年 9 月 9 日 公通字 〔2014〕34 号)
( 一)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
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
( 三)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 近年来,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
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且均与宗教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 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 对国家安全、 社
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属于 “情 会稳定、 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节较轻”,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怖、 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有效防止暴力恐怖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 案件的发生, 根据 《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规定, 现就办理暴力恐怖、 宗教极端刑事案
而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的, 依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 一、 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 ( 一)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
处罚。 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全面审查犯罪嫌疑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 人、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主观目的、 客观行
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 组织、 个人 为和危害后果,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 此罪与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 彼罪、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
处罚;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 情 程序, 及时、 全面收集、 固定证据。对造成
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重危害国家
定定罪处罚。 安全、 公共安全、 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 特大、 敏感案件, 坚持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 需要对有关事 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做到既准

九、 其他各罪 8 2 3

确、 及时固定证据、 查明事实, 又讲求办案 2. 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 发展组织成
效率。 员或者组织、 策划、 实施恐怖活动, 宣扬、 散
( 二) 坚持宽严相济、 区别对待。对犯 布、 传播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的;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处理, 要结合主观恶性 3. 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 利用宗
大小、 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 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 指挥
作用等因素,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 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策划、 实施暴力恐怖、 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 4. 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
动的首要分子、 骨干成员、 罪行重大者, 以 炸、 放火、 杀人、 伤害、 绑架、 劫持、 恐吓、 投
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 宗教极端违法犯罪 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活动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 5. 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枪支、 弹药、
罚又实施暴力恐怖、 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爆炸物的;
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 立功等法定 6. 设计、 制造、 散发、 邮寄、 销售、 展示
从宽处罚情节的, 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 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 标志物、 旗
较轻、 危害不大、 未造成严重后果, 且认罪 帜、 徽章、 服饰、 器物、 纪念品的;
悔罪的初犯、 偶犯, 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 7. 参与制定行动计划、 准备作案工具
在犯罪中作用较小, 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 等活动的。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依法免予刑事 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同时
处罚。 实施杀人、 放火、 爆炸、 非法制造爆炸物、 绑
( 三) 坚持执行宗教、 民族政策。要严 架、 抢劫等犯罪的, 以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
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 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 爆炸罪、 非
的区别,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 民族政 法制造爆炸物罪、 绑架罪、 抢劫罪等数罪并
策, 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维护民族团结, 严 罚。
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 严禁干 ( 二) 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
涉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尊 组织的, 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接受其
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宗教信 训练, 出境或者组织、 策划、 煽动、 拉拢他人
仰和民族习俗。 出境, 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 进行犯罪准
二、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备行为的, 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 一) 为制造社会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 ( 三)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煽动分裂国
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国际组织, 组织、 纠集 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
他人, 策划、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或者 罪处罚:
意图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 公共设 1、 组织、 纠集他人, 宣扬、 散布、 传播宗
施损坏、 社会秩序混乱的, 以组织、 领导、 参 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的;
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2、 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载有宣扬宗
1. 发起、 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 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 期刊、
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 进行恐怖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 印刷、 复
活动体能、 技能训练的; 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内容

8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传单、 图片、 标语、 报纸的; 的虚假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
3、 通过建立、 开办、 经营、 管理网站、 网 息而故意传播、 散布,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页、 论坛、 电子邮件、 博客、 微博、 即时通讯 的, 以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工具、 群组、 聊天室、 网络硬盘、 网络电话、 处罚。
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 或者 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
利用手机、 移动存储介质、 电子阅读器等登 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指
载、 张贴、 复制、 发送、 播放、 演示载有宗教 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造成公共秩序
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 文稿、 图 严重混乱, 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 故
片、 音频、 视频、 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 宣 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扬、 散布、 传播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的; 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制作、 编译、 编撰、 编辑、 汇编或者从 ( 六) 明知图书、 文稿、 图片、 音像制品、
境外组织、 机构、 个人、 网站直接获取载有 移动存储介质、 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
宣扬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 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
文稿、 图片、 音像制品等, 供他人阅读、 观 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的
看、 收听、 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 传播的; 内容, 而提供仓储、 邮寄、 投递、 运输、 传输
5、 设计、 制造、 散发、 邮寄、 销售、 展示 及其他服务的,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
含有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 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
标志物、 旗帜、 徽章、 服饰、 器物、 纪念品的; 处罚。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 暴力恐 虽不明知图书、 文稿、 图片、 音像制品、
怖思想的。 移动存储介质、 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
实施上述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 教极端、 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
视, 情节严重的, 以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 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的
视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内容, 但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 违反国家规
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定, 予以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 传播或者
( 四) 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 提供仓储、 邮寄、 投递、 运输、 传输等服务
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 或者提供器 的, 按照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
材、 设备、 交通工具、 武器装备等物质条件, 罚。
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 以资 ( 七) 网站、 网页、 论坛、 电子邮件、 博
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客、 微博、 即时通讯工具、 群组、 聊天室、 网
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 为暴力恐怖、 络硬盘、 网络电话、 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
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筹集经费的, 以相应犯 络应用服务的建立、 开办、 经营、 管理者, 明
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构成资助恐怖活 知他人散布、 宣扬利用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
动罪的, 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思想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
( 五) 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 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的内容, 允许或者放
放射威胁、 劫持航空器威胁、 重大灾情、 重 任他人在其网站、 网页、 论坛、 电子邮件、 博
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客、 微博、 即时通讯工具、 群组、 聊天室、 网

九、 其他各罪 8 2 5

络硬盘、 网络电话、 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 案件具体情况, 坚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 结合其
或者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 一贯表现, 具体行为、 程度、 手段、 事后态
罪定罪处罚。 度, 以及年龄、 认知和受教育程度、 所从事
( 八) 以“异教徒 ”、“宗教叛徒” 等为 的职业等综合判断。曾因实施暴力恐怖、
由, 随意殴打、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扰乱 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 刑事处
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罚、 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
处罚。 施的, 应当认定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
实施前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 疑人、 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 指证,
罪、 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 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 “明知”, 但又不能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
( 九) 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 程度, 足以认定其确实“明知” 或者应当
经验, 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 “明知” 的, 应当认定为明知。
组织罪的, 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 教唆者又传授 ( 一) 对本意见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般
犯罪方法的, 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嫌疑人居住
( 十) 对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但不构成 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也可以由犯
犯罪的, 依照治安管理、 宗教事务管理以及 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对案件管
互联网、 印刷、 出版管理等法律、 法规, 予以 辖有争议的, 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教育、 训诫, 责令停止活 指定管辖; 情况特殊的,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
动。对其持有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跨省、 区、 市以及
三、 明确认定标准 涉外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 由公安部指定
( 一) 对涉案宣传品的内容不作鉴定, 管辖。
由公安机关全面审查并逐一标注或者摘 ( 二)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
录, 与扣押、 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宣传品原 立案侦查的案件,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涉及宗教 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
专门知识或者语言文字等原因无法自行审 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
查的, 可商请宗教、 民族、 新闻出版等部门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移
提供审读意见, 经审查后与涉案宣传品原 送审查起诉的, 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
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对涉案 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传品出版、 印刷、 制作、 发行的合法性进 ( 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
行鉴定的, 由公安机关委托新闻出版主管 件,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管辖规定, 认为应
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
院应当全面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宣传 察院起诉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品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 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
( 二) 对是否 “明知” 的认定, 应当结合 安机关。

8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武装部队机关印章、 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
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2. 危害国防利益罪 实施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数 量 达 到 第
( 一) 至( 三) 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队现
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行装备的制式服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的 “情节严重”, 以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
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 2011 年 3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516 次会议、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一) 非法生产、 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0 十套以上, 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
上的;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1 ( 二) 非法生产、 买卖帽徽、 领花、 臂章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1〕16 号) 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 副) 以上的;
( 三) 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 四) 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 维护国防 ( 五)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 第三条 伪造、 盗窃、 买卖或者非法提
定, 现就办理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队制式 供、 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具
服装, 伪造、 盗窃、 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以
第一条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伪造、 盗窃、 买卖、 非法提供、 非法使用武装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 具有下 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 ( 一) 伪造、 盗窃、 买卖或者非法提供、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伪造、 变造、 买 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
卖 武 装 部 队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罪 或 者 盗 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窃、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罪定 ( 二) 非法提供、 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
罪处罚: 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
( 一)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以上的;
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 三) 伪造、 盗窃、 买卖或者非法提供、
( 二)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使用军徽、 军旗、 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
武装部队军官证、 士兵证、 车辆行驶证、 车 志合计一百件( 副) 以上的;
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 四)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三)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

九、 其他各罪 8 2 7

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
( 一) 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 三) 项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
( 二) 非法提供、 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
牌累计一年以上的; ( 2007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三)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 委员会第 1430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影响的。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7 年
第四条 买卖、 盗窃、 抢夺伪造、 变造 6 月 2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7〕13 号)
的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的, 买卖仿制
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
的, 盗窃、 买卖、 提供、 使用伪造、 变造的武 动,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根据刑
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 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解释第一至第三条的规定。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 路、 设备, 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而为其生产、 提供 干扰、 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 依
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 账号、 技术、 生产 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经营场所等帮助的, 以共犯论处。 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 刑、 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
定的犯罪行为, 同时又构成逃税、 诈骗、 冒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 具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
第七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以破
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单位 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 ( 一)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
关规定处罚。 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
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 二)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 军事演
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
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
死亡 3 人以上、 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
失 100 万元以上的;
( 三)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8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 设备, 不构成盗窃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造成重 罪, 但破坏军事通信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
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 属于刑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
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造成严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和
重后果”, 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具有下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防建设、 尖端科
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款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以过 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
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三年以上七年 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军事通
以下有期徒刑: 信造成破坏, 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
( 一)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 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
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 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罪处罚。
( 二)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 军事演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设置、 使用无线电
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 台、 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经责令停止使
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 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
死亡 3 人以上、 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 进行,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
失 100 万元以上的;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
( 三)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者严重障碍, 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
第五条 建设、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 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
主管人员、 施工管理人员, 明知是军事通信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线路、 设备而指使、 强令、 纵容他人予以损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
毁的, 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 指使、 强令、 信”, 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
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造成军事通信线路、 设 通信, 部队作战中的通信, 等级战备通信,
备损毁的, 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飞行航行训练、 抢险救灾、 军事演习或者处
建设、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 以及执行试飞试
施工管理人员, 忽视军事通信线路、 设备保 航、 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
护标志, 指使、 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致使军 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事通信线路、 设备损毁, 构成犯罪的, 以过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 通
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
第六条 破坏、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并 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 危害公共安全, 同
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
九条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九、 其他各罪 8 2 9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一) 造成首长、 上级决策失误的;
3. 军人违反职责罪 ( 二)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完成的;
( 三)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 或
者重伤二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
( 四)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立案标准的规定
资损毁, 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 2013 年 2 月 26 日) ( 五) 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 假传军令案( 刑法第四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保 百二十二条)
护国家军事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其他 军人, 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
有关规定, 结合军队司法实践, 制定本规 延传递,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定。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 篡改军令,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 刑法第四 或者明知是伪造、 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
百二十一条) 或者发布,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一) 造成首长、 上级决策失误的;
违抗命令, 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 客观 ( 二)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上违背、 抗拒首长、 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 完成的;
令, 包括拒绝接受命令、 拒不执行命令, 或 ( 三)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 或
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者重伤二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四)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 一) 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资损毁, 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 二)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 五) 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完成的; 第四条 投降案(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
( 三)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 或 条)
者重伤二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 自动
( 四)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资损毁, 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 应予立案。
( 五) 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 刑法第四
第二条 隐瞒、 谎报军情案( 刑法第四 百二十四条)
百二十二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
隐瞒、 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 谎报 接受作战任务后, 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军情,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 应予立案。

8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六条 擅离、 玩忽军事职守案( 刑法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 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
擅离、 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 威
和值班、 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 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
的岗位, 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 严重不 执行职务的行为。
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 应予立
严重后果的行为。 案。
指挥人员, 是 指 对 部 队 或 者 部 属 负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刑法
有组织、 领导、 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 第四百二十七条)
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 视为指挥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
人员。 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造
值班人员, 是指军队各单位、 各部门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的、 负责处理本单位、 本部门特定事务的 ( 一) 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人员。 完成的;
值勤人员, 是指正在担任警卫、 巡逻、 ( 二)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二
观察、 纠察、 押运等勤务, 或者作战勤务工 人以上, 或者重伤一人、 轻伤三人以上, 或
作的人员。 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三)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 一) 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二十
完成的;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
( 二)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 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人以上, 或者重伤二人、 轻伤四人以上, 或 ( 四)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者重伤一人、 轻伤七人以上, 或者轻伤十人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 刑法第四
以上的; 百二十八条)
( 三) 造成枪支、 手榴弹、 爆炸装置或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
者子弹十发、 雷管三十枚、 导火索或者导 令, 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 造成严重后果的
爆索三十米、 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 被盗, 行为。
或者不满规定数量, 但后果严重的, 或者 违抗命令, 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 是指
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 器材丢失、 被盗 在作战中故意违背、 抗拒执行首长、 上级的
的; 命令, 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 怯战怠
( 四)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战, 行动消极。
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 ( 一) 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完成的;

九、 其他各罪 8 3 1

( 三)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 或 ( 二) 掌握、 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
者重伤二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不归的;
( 四)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 三) 申请政治避难的;
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二十 ( 四)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 ( 五)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 六)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七)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刑法 的。
第四百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 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 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战场上, 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 追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
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 军队的保密规定, 采取窃取、 刺探、 收买方
援, 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 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大损失的行为。 军事秘密, 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
能救援而不救援, 是指根据当时自己 益,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
部队( 分队) 所处的环境、 作战能力及所担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
负的任务, 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 容包括:
援。 ( 一)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施情况;
( 一) 造成战斗失利的; ( 二) 军事部署, 作战、 训练以及处置突
( 二) 造成阵地失陷的; 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
( 三) 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事项;
( 四)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 或 ( 三)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 军事通信、 信
者重伤十人以上, 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 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 能力, 密
的; 码以及有关资料;
( 五)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 四)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 部队的任
资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务、 实力、 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
( 六)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的事项, 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 刑法第四百 号;
三十条) ( 五)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 ( 六) 武器装备的研制、 生产、 配备情况
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和补充、 维修能力, 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术性能;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七)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
( 一)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重要项目、 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
而出逃的; 知悉范围的事项;

8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八)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 军事秘密的;
项; ( 六) 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
( 九)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 的;
军事物资的筹措、 生产、 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 七)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
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的;
( 十)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 ( 八) 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开的事项; ( 九)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 十一)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刑
开的事项; 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 十二)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应予立 军队的保密规定,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致使
案。 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定的接触范围, 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条第二款) ( 一) 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 件)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 以上的;
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 ( 二) 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 件)
定, 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以上的;
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 三) 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 件)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 以上的;
提供军事秘密的, 应予立案。 ( 四) 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刑 的;
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 五) 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 载体, 不按照规定报告,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
军队的保密规定, 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 关情况, 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 六)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 刑法第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四百三十三条)
( 一) 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
一项( 件) 以上的; 众, 动摇军心的行为。
( 二) 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 件) 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 是指故意编造、
以上的; 散布谣言, 煽动怯战、 厌战或者恐怖情绪,
( 三) 向公众散布、 传播军事秘密的; 蛊惑官兵, 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
( 四) 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慌、 士气不振、 军心涣散的行为。
的;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 应
( 五)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 予立案。

九、 其他各罪 8 3 3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 刑法第四百 情节严重, 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
三十四条) 用规定, 或者在使 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 任。
义务, 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逃避军事义务, 是指逃避临战准备、 作 ( 一) 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战行动、 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 ( 二)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二
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 ( 三)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务的, 应予立案。 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 刑法第四百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
三十五条) 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 逃离 ( 四) 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 造成
部队, 情节严重的行为。 恶劣影响的;
违反兵役法规, 是指违反国防法、 兵役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的法律规定。 途案(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逃离部队, 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
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 造
( 一) 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的; ( 一) 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
( 二) 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 完成的;
的; ( 二)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
( 三) 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 人以上, 或者重伤二人、 轻伤四人以上, 或
部队的; 者重伤一人、 轻伤七人以上, 或者轻伤十人
( 四) 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 以上的;
的; ( 三) 造成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
( 五) 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
( 六)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 刑法第 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百三十六条) ( 四)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 第二十一条 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 军
用规定,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致 用物资案(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为。 的, 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8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 违抗命令, 故意遗弃
目的, 乘人不备, 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 武器装备的行为。
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凡涉嫌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的, 应予立 ( 一) 遗弃枪支、 手榴弹、 爆炸装置的;
案。 ( 二) 遗弃子弹十发、 雷管三十枚、 导火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 炸药一千克以上, 或
的, 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者不满规定数量, 但后果严重的;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 三) 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
目的, 乘人不备, 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 材、 设备, 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
为。 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凡涉嫌盗窃、 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 ( 四) 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元以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额, 但后果严重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 刑法
的, 应予立案。 第四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 转让武器装 遗失 武 器 装 备 罪 是 指 遗 失 武 器 装
备案(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备, 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出卖、 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 行为。
出卖、 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其他严重 情 节, 是 指 遗 失 武 器 装 备
出卖、 转让, 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 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给人民群众
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用武器装备换 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遗失的
取金钱、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或者将武器装 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 组织
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遗失的
( 一) 非法出卖、 转让枪支、 手榴弹、 爆 武器装 备 数 量 多、 价 值 高 的; 战 时 遗 失
炸装置的; 的, 等等。
( 二) 非法出卖、 转让子弹十发、 雷管三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
十枚、 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 炸药一千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予立案。
克以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量, 但后果严重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
的; 地产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 三) 非法出卖、 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
或者维修器材、 设备, 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 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 未经有权
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机关批准,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 情
( 四) 非法出卖、 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 节严重的行为。
备的。 军队房地产, 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 刑法 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
第四百四十条) 筑物、 构筑物、 附属设施设备, 以及其他附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 使用 着物。

九、 其他各罪 8 3 5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二) 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 一)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 ( 三)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 失踪、 被俘
三十万元以上的; 的;
( 二)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 ( 四)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
( 三)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 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影响部队正常战备、 训练、 工作、 生活和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
成军事任务的; 救护治疗职位上,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 四)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 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是指根据伤
( 五)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 结合救护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 刑法第四 技术水平、 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
百四十三条) 客观环境等因素, 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 虐待部属, 救、 治疗。
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 应
重后果的行为。 予立案。
虐待部属, 是指采取殴打、 体罚、 冻饿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 掠夺居
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 折磨、 摧残 民财物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部属的行为。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
情节恶劣, 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 虐待 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三人以上的; 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 虐待伤 无辜居民, 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
病残部属的, 等等。 平民。
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待而自杀、 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 一) 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 重伤或
诱发其他案件、 事故的; 导致部属一人逃离 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部队三次以上, 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 二) 强奸无辜居民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等等。 ( 三) 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
凡涉嫌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 致人重 元以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额, 但手段恶劣、
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予立 后果严重的。
案。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 刑法 事行动地区抢劫、 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为。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 战时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立
弃我方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一) 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 一)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 二) 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

8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额, 但手段恶劣、 后果 共同职责, 士兵、 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
严重的。 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 刑法第四百 的专业职责等。
四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 “以上”, 包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 括本数; 有关犯罪数额 “不满”, 是指已达到
为。 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 应予立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 “直接经济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 刑法第四 损失”, 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
百四十八条) 成的财产损毁、 减少的实际价值 ; “间接经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 情节恶劣 济损失”, 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
的行为。 连的其他损失, 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
( 一) 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
( 二) 虐待俘虏三人以上, 或者虐待俘 费用等。
虏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
( 三) 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备”, 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 武器
( 四) 虐待伤病俘虏的; 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 五) 导致俘虏自杀、 逃跑等严重后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
的; 资”, 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
( 六) 造成恶劣影响的; 的各种物资的统称, 包括装备器材、 军需物
( 七)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资、 医疗物资、 油料物资、 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
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 士兵及 失的确定, 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
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 价。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资的价值
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 和损失, 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
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 定; 有条件的, 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
案件。 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 “战时”, 是 务机构进行估价。
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3 月 28
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 日起施行。2002 年 10 月 31 日总政治部发
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以战时 布的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论。 的规定( 试行) 》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反职
责”,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军事法规、
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 包括军人的

九、 其他各罪 8 3 7

重后果的, 依照 《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 以
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凡违反枪支、 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管理使 用 规 定, 私 自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外
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 出, 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 致人重
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
的, 分别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
处罚问题的批复
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以
( 2000 年 12 月 5 日 法释 〔2000〕39 号) 过失重伤罪、 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
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二、 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 使
〔1999〕 军法呈字第 19 号 《关于军人非 用的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成严重后
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 能否适用刑法 果的, 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 弹
如下: 药是为实施犯罪, 私自将自己保管、 使用的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 在非战时逃离部 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
队,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 《刑法》 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
此复 果在值班、 值勤等执行职务时, 擅自将自己
使用、 保管的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
成严重后果的, 以 《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 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 弹药是为了
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
实施犯罪, 仍将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的, 以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共同犯罪论处。
( 1988 年 10 月 19 日 〔1988〕 军法发 三、 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
字第 34 号) 如何定罪处罚问题
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自
一、 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 弹药走火 己经手、 管理的军用物资的, 符合贪污罪
或者爆炸,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的基本特征, 依照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重后果的案件, 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论处的问题 罪的补充规定》, 以贪污罪论处, 从重处
军职人员在执勤、 训练、 作战时使用、 罚。
操作武器装备, 或者在管理、 维修、 保养武 四、 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
器装备的过程中,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肇事的, 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武器装备
和操作规程,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重大责 肇事罪的问题
任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 违反武

8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 情节严重, 因 五、 关于军人在临时看管期间逃跑的,
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 能否以脱逃罪论处问题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使同时违反交通 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 关押的犯罪
运输规章制度, 也应当依照 《条例》 第三条 分子, 从羁押、 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
的规定, 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如果仅因 走的行为。军队的临时看管仅是一项行政
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 防范措施。因此, 军人在此期间逃跑的, 不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构成脱逃罪。但在查明他确有犯罪行为
损失的, 则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 后, 他的逃跑行为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刑时
规定, 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予以考虑。

十、 刑事程序 8 3 9





十、 刑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
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责。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3
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权行使这些权力。
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3
行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律的有关规定。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国家安
讼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
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一编 总 则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刑法的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
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 绳原则 】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人民法院、
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
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 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 第七条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
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 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 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
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 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 律。
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 (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
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 的。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 用本法的规定。
件。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
案件, 实行两审终审制。 解决。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 】 【辩护原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
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
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
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
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 第二章 管 辖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
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 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制度。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
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 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 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
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
( 一)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 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是犯罪的;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
(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一)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十、 刑事程序 8 4 1

(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 害关系的;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省( 自 (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
治区、 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 诉讼代理人的;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 (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上级人 为的回避】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 礼,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院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人。
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违反前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
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 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院长、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 】 【移送管 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
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候,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 侦查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 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
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 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
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
第三章 回 避 规定要求回避、 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审判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
(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近亲属的; 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

8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人: 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
( 一) 律师;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 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监护人、 亲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友。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
制人身自由的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 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 【辩 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
护告知】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 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辩护
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律帮助; 代理申诉、 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 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 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 通信】 辩
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
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 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的, 也可以由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
其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 时。
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 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
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 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
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知看守所。
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 或 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
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
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十、 刑事程序 8 4 3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人、 被告人会见、 通信, 适用第一款、 第三 责任,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由办理辩护
款、 第四款的规定。 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 摘抄、 复 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
制卷宗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 摘抄、 复制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
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判过程中, 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
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 摘抄、 复 他辩护, 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公诉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
请调取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
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诉讼代
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料未提交的,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院调取。 人,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
证据】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 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害人
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附带民事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 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
时告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 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辩护律师 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 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
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证 诉讼代理人, 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执行。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
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 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
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有权予以保密。
有关的材料。 但是,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 【追 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
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辩护人或 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
者其他任何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 全的犯罪的,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人隐匿、 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威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 诉讼代理
胁、 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 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辩护人、 诉讼代理
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人认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

8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殊情况外,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
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 证据要求】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人民
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 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 必须忠实
予以纠正。 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 应当
追究责任。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
取证据 】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 】 【证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 据保密 】【伪造、 隐匿、 毁灭证据的责任】 人
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
据。 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有关单位
证据包括: 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 一) 物证;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
( 二) 书证; 中收集的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 三) 证人证言; 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 四) 被害人陈述; 使用。
(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 六) 鉴定意见; 的证据, 应当保密。
( 七)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 凡是伪造证据、 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
录; 据的, 无论属于何方, 必须受法律追究。
( 八)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 【证据确实、 充分的法定条件】 对一切案件
案的根据。 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 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
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人供述, 证据确实、 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
自诉人承担。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 】 【不得强 证据确实、 充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 (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 证属实;
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 三)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
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排除合理怀疑。
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
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 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十、 刑事程序 8 4 5

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 于经过法庭审理,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
除。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 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
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 】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证人
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时发现有应当 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
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 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 才
为起诉意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 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 应当依法处理。
据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 控 第六十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告、 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集证据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 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
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法庭调查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庭审理 全保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 殴
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 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查。 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治安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 管理处罚。
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
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
证据的,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
证明】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 件,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查的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 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法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 ( 一) 不公开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
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位等个人信息;
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 二) 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等出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 庭作证措施;
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 ( 三)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鉴定
人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对 ( 四)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

8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施;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五)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民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 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
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 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 应当责令犯罪嫌
危险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 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保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依法 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采取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一) 与本案无牵连;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 ( 三) 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
就餐等费用, 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 限制;
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 由同级政府 (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保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 所在单位不 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 奖金及其他 (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
福利待遇。 条的规定;
(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 【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监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视居住】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的行为,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对保证
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 人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任。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
与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 【对被取保候审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可以取保候审: 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 (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
用附加刑的; 住的市、 县;
(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 ( 二) 住址、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
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变动的,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 三)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 告;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 (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四) 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 ( 五)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

十、 刑事程序 8 4 7

以根据案件情况,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 人;
定: ( 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
( 一)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二)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 ( 五) 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
信;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三)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
(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 也不交纳保证金
交执行机关保存。 的, 可以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反前两款规定, 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部分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
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 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监视居住应
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 当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
金、 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 定住处的,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
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 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 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行】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 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
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被取保候审 得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 情节, 可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除无法通知的
判处刑罚的轻重,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 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
况等情况, 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以内,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
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托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犯罪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
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 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
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期。被判处管制的, 监视居住一日折抵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 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的, 监视
与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符合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
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 的规定 】 【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
( 一)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 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
(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遵守以下规定:
女; (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

8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监视居住的处所;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 二)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
或者通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应
(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当予以逮捕:
(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五)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
( 六)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 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三) 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 证或者串供的;
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 四) 可能对被害人、 举报人、 控告人实
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 施打击报复的;
人先行拘留。 (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
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或者有证据证
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采取电子监 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
控、 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 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
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 可 捕。
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监控。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 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公安机
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 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
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 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先行拘留:
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一) 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 (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 认他犯罪的;
住期限届满的,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监 ( 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应当及 的;
时通知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 四) 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
位。 的;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 决定与执 ( 五) 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必须经过人 的;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 ( 六) 不 讲 真 实 姓 名、 住 址, 身 份 不
机关执行。 明的;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对有 ( 七) 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

十、 刑事程序 8 4 9

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 逮捕】 公安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 应当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知被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拘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
合。 陈述的;
第八十二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对于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 的。
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询问
理: 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一)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被发觉的; 的意见。
( 二) 通缉在案的;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 三) 越狱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
( 四) 正在被追捕的。 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 讨论决定。
属】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拘留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
证。 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应当根据情况分别
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
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 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行,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
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机关。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 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
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
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 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
明。 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要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
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写出提请 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批准逮捕书, 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 一并移 延长至三十日。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候,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作出批准逮捕
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

8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准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即释放,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 与决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
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 机关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
的异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告知申请
捕的决定, 认为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 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议, 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 第九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
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措施的变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
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 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起
核, 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通知下级人民检 诉、 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对犯罪嫌疑
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 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属】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逮捕 审或者监视居住。
证。 第九十七条 【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
逮捕后, 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 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逮捕 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人民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
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 施。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
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 届满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 如果发现公安机
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 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 应当通知公安
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 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
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 通知人民检察院。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
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
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 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
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十、 刑事程序 8 5 1

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 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五日
附带民事诉讼。 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完成的诉讼活动。
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送达传票、 通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
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采取保 人; 如果本人不在,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全措施, 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 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 拒绝签名、 盖章的时候, 送达人可以邀请他
院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说明情况, 把
规定。 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 的事由、 送达的日期, 由送达人签名, 即认
解和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 为已经送达。
件, 可以进行调解, 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
作出判决、 裁定。 第九章 其 他 规 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
审判及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用语解释】 本法
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 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 ( 一 )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
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第八章 期间、 送达 ( 二 ) “当事人” 是指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 人和被告人;
以时、 日、 月计算。 ( 三 )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 关、 团体的代表;
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 不 ( 四 ) “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 法定
算过期。 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以节假 和翻译人员;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 ( 五 ) “诉讼代理人” 是指公诉案件的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 应当至期满之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
日为止, 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8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六 ) “近亲属” 是指夫、 妻、 父、 母、 子、 但是,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 即使
女、 同胞兄弟姊妹。 控告、 举报的事实有出入, 甚至是错告的,
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第二编 立案、 侦查和提起公诉
应当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
属的安全。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如果不
第一章 立 案 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 举报的行
为,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 公安 第一百一十条 【对报案、 控告、 举报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 和自首的审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
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 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 举报和自首
第一百零八条 【报案、 举报、 控告及 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
自首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 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 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举报。 的时候, 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 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 复议。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报案、 控告、 举报, 都应当接受。对于 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 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对于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
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
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 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关。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 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法院自首的, 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 控告、 举报的 与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人民
形式、 程序及保障】 报案、 控告、 举报可以用 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 控告、 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
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写成笔录, 经宣读无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误后, 由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签名或者 理。
盖章。
接受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向控
告人、 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十、 刑事程序 8 5 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 】 【对
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讯问犯罪嫌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 公安机关对 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 侦查人员
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应当进行侦查, 收 不得少于二人。
集、 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当在看守所内
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对符合逮捕条 进行。
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 拘传讯问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公安机关经 地点、 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对不需要逮
过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
应当进行预审, 对收集、 调取的证据材料予 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
以核实。 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
诉、 控告与处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 的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
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传唤,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诉或者控告: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
(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不 逮捕措施的,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
予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的; 过二十四小时。
(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不得以连续传唤、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
的; 禁犯罪嫌疑人。传唤、 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
(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
扣押、 冻结措施的; 间。
( 四) 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 冻结不解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侦查人
的; 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
( 五) 贪污、 挪用、 私分、 调换、 违反规定 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
使用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的。 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 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理。对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
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可以 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 通知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
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8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聋、 哑犯罪嫌疑 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讯问的要求】 讯问聋、 哑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 本
应当有通晓聋、 哑手势的人参加, 并且将这 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询问证
种情况记明笔录。 人。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
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 律适用】 询问被害人, 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力的, 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
第四节 勘验、 检查
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
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 检查的主体
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 和范围】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物品、 人身、 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的, 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
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门知识的人,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 验、 检查。
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 第一百二十七条 【犯罪现场保护】 任
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 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
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 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 检查的手
者录像。 续】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 检查, 必须持有人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保持完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整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对于死
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 并
第三节 询 问 证 人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 第一百三十条 【对被害人、 犯罪嫌疑
方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 人的人身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
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证人 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可
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 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
言。在现场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侦查人员
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 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强制检查。
点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或者医师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 检查笔录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告知 作】 勘验、 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参
事项】 询问证人, 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 加勘验、 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供证据、 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 复查】 人民

十、 刑事程序 8 5 5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对公安机关的勘 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验、 检查, 认为需要复验、 复查时, 可以要求 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 应当在笔录
公安机关复验、 复查, 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 上注明。
参加。
第六节 查封、 扣押物证、 书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为了查
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 扣押的范围
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及保管、 封存】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参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
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 文件, 应当查封、 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
侦查实验,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 物、 文件, 不得查封、 扣押。
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 文件, 要妥善保
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 调换或者损毁。
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 扣押清单】 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主体和范 查封、 扣押的财物、 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
围】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查获犯罪人, 侦查 证人和被查封、 扣押财物、 文件持有人查点
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 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
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和其 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
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给持有人, 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任何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 电报的
位和个人, 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程序】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
机关的要求, 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的邮件、 电报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罪或者无罪的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等证 检察院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
据。 邮件、 电报检交扣押。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持证搜查与无证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 应即通知邮
搜查】 进行搜查,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 电机关。
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 冻结犯罪嫌
在执行逮捕、 拘留的时候, 遇有紧急情 疑人财产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
况, 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程序】 在搜查 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
的时候,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 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
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合。
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进行。 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制作】 搜 结。
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和被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 扣押、 冻结
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 的解除】 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 文件、 邮件、

8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
金份额等财产,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机关执行。
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 扣押、 冻结, 予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 决定逮捕的在
以退还。 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经过批准, 可以
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 为了 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批准决定应当根
查明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
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
进行鉴定。 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 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 杂、 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
后,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并且签名。 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应当承担 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 行、 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采取技术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 侦查措施,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
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请, 可以补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
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 当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 件无关的材料, 必须及时销毁。
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 只能
用于对犯罪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 不得用于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其他用途。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有
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并对有关情况予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 以保密。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或者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及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 其限制 】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为了查
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 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取技术侦查措施。 决定, 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 查。但是,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不得采用可
污、 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 方法。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

十、 刑事程序 8 5 7

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决定, 可以延长二个月:
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收 复杂案件;
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依照本节规 (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 ( 四) 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
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或者可能产生 复杂案件。
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
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的时 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
候, 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 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
实。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第九节 通 缉
决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的发布】 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
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 公安机关 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可以发布通缉令, 采取有效措施, 追捕归 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案。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 限。
内,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
地区,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不明的, 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侦查羁押
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
第十节 侦 查 终 结
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确实无法查明
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其身份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 审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 判。
能终结的案件,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
批准延长一个月。 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 的, 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并
限】 因为特殊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 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
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最高人民 当附卷。
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
批准延期审理。 手续】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并且写出
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 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
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8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及其处
理】 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 第三章 提 起 公 诉
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
人已被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
明, 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 一律由人民
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必须查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 ( 一) 犯罪事实、 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
的法律适用】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 否确实、 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
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正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 (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
的逮捕、 拘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事责任的人;
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四项、 (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项规定情形, 需要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 (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的,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由公安机关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
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 复
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杂的案件, 可以延长半个月。
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改变管
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
辖的, 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
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
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明。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人民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
检察院审查案件,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
决定逮捕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
取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
并记录在案。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
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
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
下, 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
对不需要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
说明 】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
侦查终结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
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案件, 应当作出提起公诉、 不起诉或者撤销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
案件的决定。
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

十、 刑事程序 8 5 9

以自行侦查。 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 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 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 人 检察院提请复核。
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 决定的异议】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
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 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 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 充分, 依法应 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按 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照审判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
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人民检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 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处理】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有本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 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
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 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到
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通知被不起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应当 诉的人, 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同时对侦查中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解除
查封、 扣押、 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第三编 审 判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
所得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移
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 第一章 审 判 组 织
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
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不起诉的决定, 应当 判 】 【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
公开宣布, 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
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 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
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 成合议庭进行, 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 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判。
案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应当将不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

8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 护人。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
合议庭进行。 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 同 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
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 由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 应当将开
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人, 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 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
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 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开
件的时候, 自己担任审判长。 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庭时间和地点。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 如果意见分歧, 应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 由审判
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但是少数人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与不公
的组成人员签名。 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 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合议庭开庭审 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
理并且评议后, 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 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
复杂、 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 审理。
定的,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当庭宣布不
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合议 公开审理的理由。
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
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开庭的时
候,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宣布案
第一节 公 诉 案 件
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 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庭前审查】 人民法 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
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起 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
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 人员、 书记员、 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定开庭审判。 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宣读起诉书与讯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 应当确定合议庭 问、 发问被告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
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书后, 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
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 犯罪进行陈述,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十、 刑事程序 8 6 1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 与未到庭证人、 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公诉
护人、 诉讼代理人, 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 人、 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让当事人
被告人发问。 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 】 【鉴定 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人出庭】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
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 见。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庭外调查核实证
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 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
作证。 的, 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可以进行勘
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适用前款规定。 验、 检查、 查封、 扣押、 鉴定和查询、 冻结。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 【申
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 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
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或者勘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其例外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 应当作出是否同
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除外。 意的决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后拒绝作证的, 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 经 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院长批准, 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 法庭辩
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审理过程中, 对
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 证据都应当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出庭证人、 鉴定 调查、 辩论。
人的发问与询问】 证人作证, 审判人员应当 经审判长许可,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
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 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 当 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
可以对证人、 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 最后陈述的权利。
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 应当制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违反法庭秩序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 鉴定人。 的处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如果诉讼参与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实物证据 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审判长应

8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 可以强行带 (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
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 拘留必 (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
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 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
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的。
对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或者侮辱、 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补充侦查
谤、 威胁、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 期限】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
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与判决】 在被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
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 合议庭 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
进行评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 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可以中止审理:
关的法律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 无法出庭
( 一)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 ( 二) 被告人脱逃的;
罪判决; (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 无法出庭,
( 二)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应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当作出无罪判决; (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三)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 应当恢复审
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法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 宣告判 的全部活动, 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 经审
决, 一律公开进行。 判长审阅后, 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当庭宣告判决的, 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 应当当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
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 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 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
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 诉讼代 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理人。 的, 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署名与权 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利告知】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 人
署名, 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在法庭 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审判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审判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
进行的, 可以延期审理: 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

十、 刑事程序 8 6 3

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 疑问, 需要调查核实的, 适用本法第一百九
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 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 和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 解与撤诉 】 【自诉案件的审限】 人民法院对
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 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
限。 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 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 不适用调解。
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 被告
第二百零三条 【检察院对法庭审理 人被羁押的, 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
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 款、 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
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有权向 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可以对
第二节 自 诉 案 件
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 易 程 序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符合下列条
件; 件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 一)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
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 二)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
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 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三)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 的。
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一) 犯罪事实清楚, 有足够证据的案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件, 应当开庭审判;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
( 二)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如果自诉 序:
人提不出补充证据,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 一)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 或者是尚
自诉, 或者裁定驳回。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 精神病人的;
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的, 按撤诉处理。 ( 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 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Click to View FlipBook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