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节 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 扣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
押、 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 转移、 变卖、 故意 ( 边) 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 处二
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
产,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役或者罚金。 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集团的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 首要分子;
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或
( 一) 殴打监管人员的; 者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人数众多的;
( 二)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 (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死亡的;
序的; (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
( 三) 聚众闹事, 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由的;
的; ( 五) 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四) 殴打、 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 (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依法被关 犯前款罪,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 伤害、
押的罪犯、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处 强奸、 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杀害、 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押解途中的 规定处罚。
罪犯、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 处三年以上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七年以 以劳务输出、 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弄虚
上有期徒刑。 作假, 骗取护照、 签证等出境证件, 为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组织 他人偷越国( 边) 境使用的, 处三年以下有
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 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 暴动越狱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暴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 变造的出
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其他参加 入境证件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为他人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伪造、 变造的护照、 签证等出入境证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一、 综 合 6 5
件, 或者出售护照、 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 界桩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故意破坏国
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家边境的界碑、 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边) 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 处 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
( 一)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
单位的文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数众多的;
( 二) 所使用的船只、 车辆等交通工具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
果的;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国家
( 三)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保护的名胜古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
( 四)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中造成被运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
送人重伤、 死亡, 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 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检查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造成严
犯前两款罪,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 伤 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害、 强奸、 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
员有杀害、 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 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罚的规定处罚。 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 ( 边) 境 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五年以下
罪】 违反国( 边) 境管理法规, 偷越国( 边)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
境,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织、 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偷越国( 边) 境的, 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
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① 利为目的,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情节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国( 边) 境
管理法规, 偷越国( 边) 境,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② 根据 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
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关于走私、 盗窃、 损毁、 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
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 ”
6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的。 ①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 【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罪】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依照前款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规定处罚。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 窃取国有档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 私赠文 案罪】 抢夺、 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五
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国有博物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馆、 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
【擅自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违反档
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对
案法的规定, 擅自出卖、 转让国家所有的档
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 掘 古 文 化 遗
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址、 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
处罚。
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制,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
者没收财产:
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
(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古
墓葬的; 徒刑:
(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集团的 (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
首要分子;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 二)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
(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 并盗窃 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
珍 贵 文 物 或 者 造 成 珍 贵 文 物 严 重 破 坏 物、 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盗掘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
“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的;
(
(
“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 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一、 综 合 6 7
(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病原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
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散的工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
( 四)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 金或者没收财产。
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采集、 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事故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 供应血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不依照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 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对单位判处
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 毒种 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扩散罪】 从事实验、 保藏、 携带、 运输传染病 拘役。
菌种、 毒种的人员,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
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 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
散, 后果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未取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强迫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术、 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以暴力、 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 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
有前款行为,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照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 供应血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
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 供应 检疫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 检疫的国家
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不符合国家 规定,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或者有引起
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6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
金。 ① 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事故罪】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 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的固体废物、 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依照
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② 定定罪处罚。 ③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 禁渔期
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 处置的, 处五年以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造成重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
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制或者罚金。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 第三百四十一条 ④ 【非法猎捕、 杀害
①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违反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逃避动植物检疫,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
② 根据2011 年2 月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
水体、 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③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 修改。原第三款条文为 : “以原料
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④ 根据 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
购买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 属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
一、 综 合 6 9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收购、 运输、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 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
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
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 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 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
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
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③
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
者没收财产。
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
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
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 毁坏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罚
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非法收购、 运输、 加
金。
工、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
第三百四十二条 ① 【非法占用农用
植物制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
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 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较大, 造成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的, 或者非法收购、 运输、 加工、 出售珍贵树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 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者单处罚金。 ②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①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
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
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
② 根据 2001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
③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7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①
第七节 走私、 贩卖、 运输、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
制造毒品罪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 运输、
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制造毒品罪】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
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事处罚。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 有下列情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 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 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一)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鸦片一千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
【非法收购、 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 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收购、 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 ( 二)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集团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的首要分子;
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 三) 武装掩护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毒品的;
金。 (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逮捕, 情
盗伐、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 节严重的;
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② (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鸦片二百克
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 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
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量较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 金。
该条的规定处罚。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鸦片不满二
①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②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 修改。原条文为 : “盗伐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盗伐、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
一、 综 合 7 1
百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掩护、 包庇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犯
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 罪分子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犯前两款罪, 事先通谋的, 以走私、 贩
处罚金。 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罪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生产、 买卖、 运输醋酸酐、 乙醚、 三氯甲烷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 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配剂, 或
规定处罚。
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情节较重的, 处
利用、 教唆未成年人走私、 贩卖、 运输、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
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处罚。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对多次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 未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产。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 买卖、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
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
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共犯论处。 ①
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
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 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 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
子罪 】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包 金:
庇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 一)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
的, 为犯罪分子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或者 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 ( 三) 抗拒铲除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第一款、 第二款条文为: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 携带醋酸酐、 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
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数
量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7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 依照本法第三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可以免除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 运输、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携带、 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 非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买卖、 运输、 携带、 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 因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数量较大的, 处 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 罚。
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 教唆、 欺骗 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 是指鸦片、
他人吸毒罪】 引诱、 教唆、 欺骗他人吸食、 注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
射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
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 贩卖、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 注 运输、 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 不
射毒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纯度折算。
并处罚金。
第八节 组织、 强迫、 引诱、
引诱、 教唆、 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
容留、 介绍卖淫罪
食、 注射毒品的, 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 【强
容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 迫卖淫罪】 组织、 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
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 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品、 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 运输、 管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理、 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组织、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依照前款
的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食、 注射毒品 的规定从重处罚。
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犯前两款罪, 并有杀害、 伤害、 强奸、 绑
瘾癖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 处三年以 架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 罚。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
处罚金。向走私、 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 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
者以牟利为目的, 向吸食、 注射毒品的人 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一、 综 合 7 3
徒刑, 并处罚金。 ①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 容留、 介绍 位的人员,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
卖淫罪】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 时,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 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 罚。
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 复制、 出版、
罚金。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 的,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己患有梅毒、 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 嫖娼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并处罚金。 ②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业等单位的人员,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 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
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 他人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的, 处三年以
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的规定定罪处罚。 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犯前款 书号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的, 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旅馆业、 传播淫秽的书刊、 影片、 音像、 图片或者其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第一次修改。原第三款条文为 : “协
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第二次修改。原条文为 : “组织他人卖
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
(
(
“ 二)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 四)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 五)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②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 本条删去第二款。原第二款
条文为 :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7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
淫秽的电影、 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处三年以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 务罪】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并处罚金。 或者罚金。
制作、 复制淫秽的电影、 录像等音像制 【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
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 军事行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
罚。 期徒刑或者拘役。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 军
物品的, 从重处罚。
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 织 淫 秽 表 演
设施、 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处三年以下有
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 军事设
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
施、 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处罚金。
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事
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
通信罪】 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
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
刑。
定处罚。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 ①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 秽 物 品 的 界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
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 是指具体描绘性
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
装备、 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 处五
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及其他淫秽物
品。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
有关人体生理、 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
不是淫秽物品。 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 死刑。
学、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过失提供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事
① 根据 2005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 》 修改。原条文为 : “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
重处罚。 ”
一、 综 合 7 5
通信罪】 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 罪】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 接送不合格兵
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员,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 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 变造、 买卖
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罪 】 【盗窃、 抢夺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 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罪】 伪造、 变造、
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
区秩序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 【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 罪】 非法生产、 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情
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
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 【伪造、 盗窃、 买卖、 非法提供、 非法使
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 盗窃、 买卖
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非法提供、 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 专用标志,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 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徒刑, 并处罚金。 ②
刑。 单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罪的, 对单位判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 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队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煽动军人逃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 罚。 ③
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 逃避征
役或者管制。 召、 军事训练罪】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 逃
①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修改。原第二款条文为 : “非法生
产、 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
②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
改为第四款。
③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修改。本款原条文为 : “单位犯第二
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
7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战时拒绝、 逃避服役罪】 公民战时拒 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
绝、 逃避服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
期徒刑或者拘役。 污论。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 以共犯论处。
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对
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
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 (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的, 处三年
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
罚金。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
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队军人罪】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其提供隐蔽处所、 财物, 情节严重的, 处
(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 故意延误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
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
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
订货,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
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财产。
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
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
犯第一款罪,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
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 征用, 情节严重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己罪行、 真诚悔罪、 积极退赃, 避免、 减少
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可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 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 犯第一款罪, 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 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
贪污罪。 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一、 综 合 7 7
不得减刑、 假释。 ① 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② 【挪用公款罪】 国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对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 犯受贿罪的,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
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
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 的从重处罚。
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
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 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
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体, 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益,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
或者无期徒刑。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 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贫、 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 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
罚。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受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 贿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的, 是受贿罪。 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
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
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
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 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
(
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
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② 根据 2002 年 4 月 28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
(
“ 一) 将公款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
(
7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 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 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节特别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
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 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轻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或者
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罚。 ②
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
金或者没收财产。 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 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向离
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 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处三年以下有
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 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罪处罚。 ①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
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 别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行贿罪。 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 处罚金。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回扣、 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罚金。 ③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为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对犯 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
①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增加。
②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③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增加。
一、 综 合 7 9
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 额较大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
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
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① 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该国家工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向国 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
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② 缴。 ④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 【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
绍贿赂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外的存款,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
罚。 较大、 隐瞒不报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 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 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 手续费,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
规定定罪处罚。 ③ 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 徒刑, 并处罚金。
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 行政执
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数 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
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②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向国家工
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③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单位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 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
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④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国家工作
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8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罚没财物,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
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
第九章 渎 职 罪 ①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
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三百九十七条 ② 【滥用职权罪】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 行政
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 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 判,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照规定。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 下有期徒刑。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 【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
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 裁定活动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中,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不依法采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 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或
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 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
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 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依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
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
①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 解释如
下:
“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
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②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六、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
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 综 合 8 1
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罚。 ① 交,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在仲裁活动中 下有期徒刑。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情节严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
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 职权罪】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
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作人员,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对不符合法
刑。 ②
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或者股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
票、 债券发行、 上市申请, 予以批准或者登
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
记,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者罪犯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
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
刑。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
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的犯罪
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
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造成严重后
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
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
期徒刑。
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 假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
弊, 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
件的罪犯, 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
行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 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
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
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对依法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 修改。原条文为 : “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
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 有前两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②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增加。
8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其他国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在提供出 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
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 有期徒刑。
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①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
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 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
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 或者拘役。
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 第四百一十条 ② 【非法批准征用、 占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土地罪 】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 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违反土地
许可证罪】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森林法的规定,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 占用土地, 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 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 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海关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
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商检部门、 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 舞弊, 伪造检验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
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增加。
②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
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
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
一、 综 合 8 3
【商检失职罪】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 【 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罪】
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或者延误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检验出证、 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务阻碍解救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 者拘役。
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
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
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 关工作人员,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提供便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处三年以下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前款所列人员严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 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 学生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
或者拘役。 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情节严重的,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
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物损毁、 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徇私舞弊,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 负责任,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后果
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 边)
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放行偷越国( 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境人员罪】 负责办理护照、 签证以及其他出
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明知是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
企图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予以办理出入 概念】 军人违反职责,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境证件的, 或者边防、 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是军人
人员, 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 境的人员, 予以 违反职责罪。
放行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违抗命令,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 处三年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 战役遭
绑架妇女、 儿童罪】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 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
女、 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徒刑或者死刑。
员, 接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 谎报军情
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 罪 】 【拒传、 假传军令罪】 故意隐瞒、 谎报军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不进行解救, 情或者拒传、 假传军令, 对作战造成危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
者拘役。 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
8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 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在战场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
贪生怕死, 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处三 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 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 处十年以上有 队罪】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
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求救援, 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
战时临阵脱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 期徒刑。
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在履行
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 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叛逃,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处五年以下有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 玩忽军事职 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守罪】 指挥人员和值班、 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有期徒刑。
或者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 驾驶航空器、 舰船叛逃的, 或者有其他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
刑。 密罪】 以窃取、 刺探、 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军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 事秘密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务罪】 以暴力、 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 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
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以下 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事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处十年
重处罚。 ① 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
责罪】 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密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违反保守国
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家秘密法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有期徒刑。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以暴力、 威胁方
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 死亡的,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
一、 综 合 8 5
战时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依照
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 处三年以下有 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 转让武
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 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 转让军队武器装备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①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卖、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战时
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自伤身体, 逃避军事义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 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死刑。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违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违反
抗命令, 遗弃武器装备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
兵役法规, 逃离部队,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徒刑或者拘役; 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备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
战时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遗失武器装备, 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情节严重, 因而发
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责任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 转让军
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队房地产罪】 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 转让军
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队房地产,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
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编配用途罪】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擅
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 造成严重后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滥用
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职权, 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或者
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期徒刑。 刑或者拘役; 致人死亡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 抢夺武器装 徒刑。
备、 军用物资罪】 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或者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 弃 伤 病 军 人
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罪】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 情节恶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判处
死刑。 ”
8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 则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
病军人罪】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有条件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
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 处五年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伤病军人重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残、 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 补充规定和决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 自本法施行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 掠 日起, 予以废止。
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 残害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 处五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留, 其中, 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 继续有效; 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私放
俘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
附件一:
虏、 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虐待 下列条例、 补充规定和决定, 已纳入本法或
俘虏,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已不适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予以废
止: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在战
时, 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
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 责罪暂行条例
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
不以犯罪论处。 决定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本章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 罪分子的决定
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 士兵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
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 定
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本章 充规定
所称战时,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力事件时, 以战时论。 国徽罪的决定
一、 综 合 8 7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 8. 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
罪的补充规定 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
决定
1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充规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
12. 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的决定
1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 (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
1998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定
第 1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
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的犯罪行为, 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附件二:
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 骗购外汇, 数额
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 其中, 有关 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 有
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
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 自本法施
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行之日起, 适用本法规定:
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骗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①
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2. 关于惩治走私、 制作、 贩卖、 传播淫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3.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刑, 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4. 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
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分子的决定
( 一) 使用伪造、 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
5. 关于惩治偷税、 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 ② 关单、 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
证和单据的;
6. 关于严惩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② ( 二) 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进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 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
定 据的;
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废止。
② ①②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 这两个补充规定自 2009 年 6
月 27 日起废止。
8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三)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五、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
伪造、 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进口证 构、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 企业或
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并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
用于骗购外汇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汇的行为人通谋, 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
罚。 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 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 付汇的, 以共犯
的, 以共犯论处。 论, 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对单位依照第一 六、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
款的规定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重不负责任, 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 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七、 金融机构、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的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
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致使国家利
二、 买卖伪造、 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单、 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 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 证件、 印 八、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 依法被追缴、
章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
处罚。 九、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 公
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 擅
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转移到境外, 数额较大的, 对单位判处逃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
第三十条的解释
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
以下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十
四、 在国 家 规 定 的 交 易 场 所 以 外 非 条的含义及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
法 买 卖 外 汇,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情 节 严 重 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
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 为, 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 如
罪处罚。 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单位犯前款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等单
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
一、 综 合 8 9
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 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
任的, 对组织、 策划、 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 题, 解释如下:
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现予公告。 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
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
现予公告。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
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
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 解释
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百
条的规定, 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
缴登记制的公司。 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
现予公告。 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
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食用或者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 购买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 现予公告。
9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
贿罪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予公告。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
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
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解释如
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
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 征
从事公务的人员”: 用、 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 一)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
民、 救济款物的管理; 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
( 二)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规”,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
( 四) 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的规定。
( 五) 代征、 代缴税款;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
( 六) 有关计划生育、 户籍、 征兵工作; 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
(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 收、 征用、 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
理工作。 他土地。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 现予公告。
前款规定的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 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
三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 公款
一、 综 合 9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2002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 2002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了刑法 第 二 百九十四条第一 款 规 定 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的含义问题, 解释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 “归个
如下: 人使用”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挪用公款 “归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 个人使用”:
征: ( 一) 将公款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
(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 然人使用的;
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 (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本固定; 用的;
(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
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 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现予公告。
( 三)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
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 欺
压、 残害群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称霸一
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 (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序。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对人民法院
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
严重”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人民法
9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院的判决、 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 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 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的调解书、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等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
问题的解释
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的情形: ( 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 一) 被执行人隐藏、 转移、 故意毁损财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过)
价转让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 转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
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
的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适用问题, 解释如下:
(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 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
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 致使判 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
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 四)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协助执行义务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
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利用国家机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致使判决、 裁 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
定无法执行的; 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渎职
(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 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节严重的情形。 现予公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
的, 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
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滥用职权, 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 同时又构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现予公告。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
一、 综 合 9 3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 问题, 解释如下:
付、 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 刑法规定的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
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他发票”, 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
现予公告。 具有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
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 关于惩治走私、 制作、 贩卖、
石、 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 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关于走私、 盗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窃、 损毁、 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
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 为了惩治走私、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
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的书刊、 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或者其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 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 维护社会治安秩
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 序,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抵制资产
现予公告。 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特作如下决定:
一、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
物品的, 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处罚。不是为了牟利、 传播, 携带、 邮寄少
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处罚。
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
二、 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 复制、 出版、
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 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 3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
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含义 的有关规定处罚。
9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为他人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的, 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
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 予以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
供书号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三、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 影片、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依照本决定有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关规定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役。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 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
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利, 走私、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 录像等音像制 物品的;
品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 ( 三) 管理录像、 照像、 复印等设备的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 人员, 利用所管理的设备, 犯有本决定第二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 由 条、 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的;
处罚。 ( 四) 成年人教唆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
制作、 复制淫秽的电影、 录像等音像制 人走私、 制作、 复制、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 的。
罚。 七、 淫秽物品和走私、 制作、 复制、 出
向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 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
品的, 从重处罚。 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 予以没收。没收
不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传抄、 传看淫秽 的淫秽物品, 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
的图片、 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家长、 入一律上缴国库。
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八、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 是指具体描
四、 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的, 依 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
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流氓犯 刊、 影片、 录像带、 录音带、 图片及其他淫秽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 物品。
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 有关人体生理、 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 不是淫秽物品。
定, 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直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
至判处死刑。 学、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 依照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 由国务院有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关主管部门规定。
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
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
一、 综 合 9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5000 元以
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较轻的,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定处罚。
(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引诱不满 14 岁的幼女卖淫的, 依照本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 14 岁的幼女卖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淫的规定处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 四、 卖淫、 嫖娼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
为了严禁卖淫、 嫖娼, 严惩组织、 强迫、 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 维 生产劳动, 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 6 个月
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对刑 至 2 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因卖淫、 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
一、 组织他人卖淫的, 处 10 年以上有 淫、 嫖娼的, 实行劳动教养, 并由公安机关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 对卖淫、 嫖娼的, 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
刑, 并处没收财产。 查。对患有性病的, 进行强制治疗。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处 3 年以上 10 五、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 淋病等严重性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 情 病卖淫、 嫖娼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节严重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1 役或者管制,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金。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嫖宿不满 14 岁的幼女的, 依照刑法关
二、 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 5 年以上 10 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 有 六、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利用本单位的
者无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条件, 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
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 淫的, 依照本决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收财产: 的规定处罚。
( 一) 强迫不满 14 岁的幼女卖淫的;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
( 二)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 规定的行为的, 从重处罚。
人卖淫的; 七、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 三)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
( 四)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 死亡 淫、 嫖娼活动, 放任不管、 不采取措施制止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的, 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三、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 5 罚款, 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 停业整顿,
9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经整顿仍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一、 拐卖妇女、 儿童的, 处 5 年以上 10
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 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 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由公安机关处 1000 者无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元以下罚款。 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
八、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收财产: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 在公 ( 一) 拐卖妇女、 儿童集团的首要分
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 隐瞒情况或 子;
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依照刑法 ( 二) 拐卖妇女、 儿童三人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九、 有查禁卖淫、 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 ( 四) 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
工作人员, 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向 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其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的;
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五)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
犯前款罪, 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 以 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论处。 ( 六) 将妇女、 儿童卖往境外的。
十、 组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 拐卖妇女、 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
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拐骗、 收买、 贩卖、 接送、 中转妇女、 儿童的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行为之一的。
十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以出卖为目的, 使用暴力、 胁迫或
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儿童的, 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1 万元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 偷盗婴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幼儿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依照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三、 严禁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 童。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的, 处 3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强行与其发
为了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 生性关系的, 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分子, 保护妇女、 儿童的人身安全, 维护社 处罚。
会治安秩序, 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 非法
修改: 剥夺、 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
一、 综 合 9 7
虐待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处罚。 务阻碍解救的, 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 并有 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依 者拘役。
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 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非法所得
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又出卖 予以没收。
的, 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 按照 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
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四、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
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的解救, 并不得向
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 (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救人索要收买妇女、 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用; 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 儿童的费用和 1995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生活费用, 予以追回。 第 5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 依照刑法第一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
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协助转移、 隐藏或 信用证诈骗、 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
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 序的犯罪, 特作如下决定:
买的妇女、 儿童, 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一、 伪造货币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10 年以上有
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 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
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 依照本条第二款 产:
的规定处罚。 ( 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五、 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 ( 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女、 儿童负有解救职责, 解救工作由公安机 ( 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 二、 出售、 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
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 处 3 年以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 儿童不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 3 年以上 10
进行解救,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的, 予以 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 10 年以上
行政处分。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9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 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 3 年以下有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
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万元以下罚金。 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的, 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三、 走私伪造的货币的, 依照全国人民 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 八、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
补充规定》 的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四、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使用, 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
数额较大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
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数 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额巨大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 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额特别巨大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财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 变造货币, 数额较大的, 处 3 年以 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 3 年以上 10 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
以下罚金。 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造成较大损失
六、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设立 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1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处 3 年以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重大损失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 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 3 20 万元以下罚金。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
伪造、 变造、 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 职权,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造
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罚。 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一、 综 合 9 9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金融票据
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
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 ( 一) 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 本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年以上 10 支票而使用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 本票、 支票
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而使用的;
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 本票、 支票的;
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
( 一) 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 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的; ( 五) 汇票、 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
(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载, 骗取财物的。
(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
(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依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 变造金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融票证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证诈
严重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骗活动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 并处没收财产: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
( 一) 伪造、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的;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年以上 10
( 二) 伪造、 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 三) 伪造、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
据、 文件的; 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四) 伪造信用卡的。 ( 一) 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随的单据、 文件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 骗取信用证的;
1 0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四)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保险金的;
动的。 ( 二)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 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
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 五) 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有前款第 ( 四) 项、 第 ( 五) 项所列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 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数罪并
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罚的规定处罚。
(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 财产评估
(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
(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四) 恶意透支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刑法关于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十七、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 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函、 票据、 资信证明, 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 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的, 分别依照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贪
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和 《关于惩治违反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十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 收受贿赂, 或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 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
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续费的, 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者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委员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定》 和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 定》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十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单位或者客
刑, 并处没收财产: 户资金的, 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 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
一、 综 合 1 0 1
规定》 和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 3 年以
决定》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二十、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
人员, 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的犯罪分子串通, 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的, 以共犯论处。 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二十一、 有本决定第二条、 第四条、 第 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五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 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六条规定的行为,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5000 元 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
以下罚款。 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
二十二、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 收财产。
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 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
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要分子, 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 变造的货币, 伪造、 变造、 作废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
票据、 信用证、 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 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
证一律收缴, 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收缴伪造、 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 二、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发票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二十三、 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
币和外币。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
二十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 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
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破坏经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济秩序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
(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财产。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伪造、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995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分别依照前两款的
第 57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从重处罚。
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 3
为了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
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等 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 处 3 年
犯罪活动, 保障国家税收, 特作如下决定: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1 0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5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 10 年以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者其他发票的, 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
四、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 定处罚。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 5 年以下 八、 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
有期徒刑、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本决定的
20 万元以下罚金。 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 ( 一) 与犯罪分子相勾结, 实施本决定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 规定的犯罪的;
分别依照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处 ( 二) 明知是虚开的发票, 予以退税或
罚。 者抵扣税款的;
五、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 ( 三) 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
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 的犯罪, 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处罚。 九、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 政法规的规定, 在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
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 致使国家利益遭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 受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 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一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 十、 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
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 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
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款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
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金; 数量巨大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十一、 有本决定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
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 条第一款、 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情节显著轻
处没收财产。 微,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 以下拘留、5000 元以下罚款。
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比照刑 十二、 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 由税务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 机关上交国库, 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处罚。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
票的, 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一、 综 合 1 0 3
三、 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
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惩治邪教活动, 有利于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
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严重危害人类、 危害社会的实质, 自觉反对
( 1999 年 10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 进一步增强法制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观念, 遵守国家法律。
四、 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要动员和组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人民利益, 保 织全社会的力量, 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
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 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
进行, 必须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 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 防范和惩
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特作如下决 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
定: 去, 维护社会稳定。
一、 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严厉惩治
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
宗教、 气功或者其他名义, 采用各种手段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乱社会秩序,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和经济发展, 必须依法取缔, 坚决惩治。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国家安全、 司 ( 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 共同做好这项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律、 行政法规实施, 聚众闹事, 扰乱社会秩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
序, 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 致人死亡, 或者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 依法予以
严惩。 我国的互联网, 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
二、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团结、 教 推动下, 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
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 依法严惩极少 广泛的应用, 使人们的生产、 工作、 学习和生
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 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
中, 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 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蓄意破 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
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 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
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 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
者、 策划者、 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坚决依法 除弊, 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维护国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个人、 法人和
的, 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作如下决定:
1 0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一、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 对有 ( 五)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 网
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 页, 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或者传播淫秽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书刊、 影片、 音像、 图片。
( 一) 侵入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 尖端 四、 为了保护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利, 对有下列行为之
( 二)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一,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坏性程序, 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致 事责任:
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 一)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 三)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中断计算机 事实诽谤他人;
网络或者通信服务, 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 ( 二) 非法截获、 篡改、 删除他人电子
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公民通信自
二、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 由和通信秘密;
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 ( 三)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 诈骗、 敲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诈勒索。
( 一) 利用互联网造谣、 诽谤或者发 五、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 第
表、 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 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
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或者煽动分裂国 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家、 破坏国家统一; 刑事责任。
( 二) 通过互联网窃取、 泄露国家秘 六、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 违反社
密、 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会治安管理,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
( 三)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 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违反其
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 他法律、 行政法规,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有
( 四)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 联络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
邪教组织成员, 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构成
和社会管理秩序,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 民事侵权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
( 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 积极措施, 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
对商品、 服务作虚假宣传; 术的普及过程中, 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
( 二)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
和商品声誉; 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
( 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 依法实施有
( 四)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 效的监督管理, 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
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 的各种违法活动, 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
假信息; 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
一、 综 合 1 0 5
要依法开展活动, 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 策划、 实施恐
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 要采取措施, 停止传 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输有害信息, 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 三、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 都要遵纪守 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
法, 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 院、 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
关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依法严厉打击利 国家机关, 应当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依法
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 做好反恐怖工作。
社会的力量, 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 促进社会主 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军事
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法规以及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四、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单, 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
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 调整。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问题的决定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 应当同时决定
过) 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
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为了加强反恐怖工作, 保障国家安全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
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 特 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就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应当立
一、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坚 即予以冻结, 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
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 严密防范、 严厉 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
惩治恐怖活动。 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 危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
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国际组织 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开
为目的, 采取暴力、 破坏、 恐吓等手段, 造成 展反恐怖国际合作。
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 公 七、 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
共设施损坏、 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 员名单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冻结涉
害的行为, 以及煽动、 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 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
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 国家安全部门制定。
组成的犯罪集团。 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0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三)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四) 总结、 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
作的经验, 树立、 表彰先进典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结
(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 心理特点, 加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强青春期教育、 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的研究。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的决定》 修正)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
第一章 总 则 道德、 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
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 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 应当进行预防
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 犯罪的教育。
成年人犯罪, 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 是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立足于 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使未成年人懂
教育和保护, 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 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 家庭、 社会造成
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的危害, 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各级 责任, 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
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实行综合治理。 识。
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将
有关社会团体、 学校、 家庭、 城市居民委员 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
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
负其责,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未 年人犯罪, 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
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境。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 门、 共产主义青年团、 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
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实际, 组织、 举办展览会、 报告会、 演讲会等
( 一)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
划; 活动。
( 二) 组织、 协调公安、 教育、 文化、 新闻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
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工商、 民政、 司法行政 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
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 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
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 综 合 1 0 7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 ( 八) 进入法律、 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
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 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 九)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为。
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烟、 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
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出售烟酒。
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 针对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 学校应
进行教育。 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
第十一条 少年宫、 青少年活动中心 系。
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其父
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开展多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
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其
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 职业教育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或者在 24 小
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 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
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 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
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向公安机关报告。
的预防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 胁迫、 引诱未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列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应当及
( 一) 旷课、 夜不归宿; 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其人身安全。
( 二) 携带管制刀具;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 三) 打架斗殴、 辱骂他人; 监护人, 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
( 四)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离监护单独居住。
( 五) 偷窃、 故意毁坏财物;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 六)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 不得迫
( 七) 观看、 收听色情、 淫秽的音像制 使其离家出走, 放弃监护职责。
品、 读物等;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 其父母或者其
1 0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 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
请求帮助。 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 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的, 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任何 的, 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
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 有效的教育、 制止。
务。 第二十九条 任 何 人 不 得 教 唆、 胁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 养父母对受其 迫、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
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 应当履 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
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 件。
罪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 物, 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
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 管理, 不得歧视。 容, 不得含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 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 培训等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
动, 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 心理特 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
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 指导教师、 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 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止、 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 胁迫、 引诱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 计算
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 影响 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
恶劣, 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教育 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构 第三十二条 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目, 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 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办营业性歌舞厅、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文化行政部
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 门必须加强对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节目
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 直 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 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应当设置明
上述场所的, 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不得允许未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 成年人进入。
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 处理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
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 日外,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并应当设置
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上述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 城市居民 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一、 综 合 1 0 9
就读的未成年人, 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不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 得体罚、 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行为的矫治 成年人在升学、 就业等方面, 同普通学校毕
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 “严重不良行 人不得歧视。
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够刑事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
处罚的违法行为: 重不良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
( 一)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 扰乱治安;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 14
( 二) 携带管制刀具, 屡教不改; 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 可以
( 三)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 予以训诫。
他人财物;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 16 周
( 四)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
等; 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
( 五)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 卖淫活动; 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 六) 多次偷窃;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
( 七) 参与赌博, 屡教不改; 期间, 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
( 八) 吸食、 注射毒品; 知识、 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
( 九)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执行机关应当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解除收 容 教 养、 劳 动 教 养 的 未 成 年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 人,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
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 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互配合,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也可以送工读 歧视。
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
受教育, 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或 的自我防范
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 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 自
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 律、 自强意识,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
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在课程设置上与普 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
通学校相同外, 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 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 遗弃、 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
点, 开展矫治工作。 民政部门、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家庭、 学校应当关心、 爱护在工读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 城市居民委
1 1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新闻报道、 影视
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 根据情况 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
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救助措 姓名、 住所、 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施。 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 逮捕和执行
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 刑罚的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应 当 分 别 关
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可以 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
通过所在学校、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 执行刑罚期间,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
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也 成年犯的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犯进行职
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 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
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成年犯, 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义务教育。
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司法机关、 学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校、 社会应当加强保护, 保障其不受打击报 他监护人和学校、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
复。 民委员会, 对因不满 16 周岁而不予刑事处
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或者被判处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 非监禁刑罚、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被假释
犯罪的预防 的未成年人, 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挽救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 工作。
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方针, 坚持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 热心未成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 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保障未 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并根据未成年人的 挽救工作。
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判
进行法制教育。 处非监禁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 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 在复学、 升
生,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 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
其学籍。 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 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 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
的刑事案件, 不公开审理。 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一、 综 合 1 1 1
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严加管教。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 录像厅等各类
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让不满 演播场所, 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 色情、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的节目的,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立即改正。 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 不及 员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
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严重不负责任 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 予以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营业性电子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 游戏场所,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定, 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 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或
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 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
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 由出版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
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 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所得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
的,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并责令停业整 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
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照。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
制作、 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 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
出版物,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 传播 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严重不
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 依法予以治安 良行为提供条件,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第八章 附 则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
读物、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 或者利用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 1999 年 11 月 1
通讯、 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 日起施行。
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 没收读
物、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由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 没收读物、 音像制
品、 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
1 1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 该缔约国应同
样采取必要措施, 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权。”
第七条: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
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国, 如不将此人引渡, 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境内发生, 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
( 1987 年 6 月 23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按照本国法律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
方式作出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 、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条第二款: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 “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 而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 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 该缔约国应同
样采取必要措施, 对第一条第一款( 甲) 、
附: ( 乙) 和( 丙) 项所指的罪行, 以及对第一条
第二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
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 辖权。”
第七条与 《海牙公约》 第七条相同。
一 、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 四 、 《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条第二款: “ 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以
“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于 便在被控犯人在该国领土内未按第十一条
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 而本国不依第八条 规定将其引渡给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时,
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明的国 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家时, 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五 、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款:
“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 如不 “ 每一缔约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
予以引渡, 则应毫无例外, 并不得不当稽 而不将该嫌疑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国
延, 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 以便依照本国法 家时, 也应采取必要措施, 对第一条所称的
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二 、 《海牙公约》 第八条第一款:
第四条第二款: “ 领土内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 如不将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 而 该人引渡, 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
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否在其领土内发生, 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
一、 综 合 1 1 3
程序, 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 以便提起 发布以后, 引起各方面的积极反响。为了
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 进一步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
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大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
定, 再次公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 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 立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
行, 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
二、 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犯罪行为的公告
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
( 1988 年 3 月 14 日) 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 追
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 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 “三通” 和实 的, 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
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刑、 死刑的, 经过 20 年, 也不再追诉。如果
为此, 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认为必须追诉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 三、 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
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 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或者在
效的规定的精神, 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
不再追诉。 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 分别按照最高人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
法律, 其探亲、 旅游、 贸易、 投资等正当活 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
动, 均受法律保护。 为的公告》 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条的
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1989 年 9 月 7 日 〔89〕 高检会 〔研〕 ( 20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字第 12 号) 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8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1〕9 号)
年 3 月 14 日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