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1 年 9 月 25 日, 被告人陈浩亮再次
第一审宣判后, 李志强未上诉, 检察机 前往广州市, 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
关也未抗诉, 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苯丙胺 2474. 5 克、 甲基苯丙胺片剂 57. 1
克。同月 28 日, 陈浩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5 起毒品犯罪及 所楼下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
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浩亮住所内查
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 683. 32 克,
( 2015 年 6 月 25 日)
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 21. 71
克、 甲基苯丙胺片剂 2. 05 克。陈浩亮到案
案例 1
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陈浩亮贩卖、 运输毒品、
综上, 被告人陈浩亮贩卖、 运输甲基苯
于喜库贩卖毒品案
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 3500 余克; 被
— ——跨省贩卖、 运输毒品, 数量大,
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
且均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罪行极其严重
片剂共计 2800 余克。
( 二) 裁判结果
( 一) 基本案情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被告人 陈 浩 亮, 男, 汉 族,1971 年 4 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
月 26 日出生, 无业。1989 年 10 月 9 日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因犯盗窃罪、 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
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 年 7 月 29 日刑满 运输甲基苯丙胺,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 运
释放。 输毒品罪; 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
被告人于喜库, 男, 汉族,1962 年 10 月 丙胺,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
7 日出生, 无业。1996 年 11 月 21 日因犯 多次贩卖、 运输毒品, 数量大, 社会 危 害
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4 年 大, 罪行极其严重, 且其曾因犯盗窃罪、 抢
9 月 8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又
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2006 年 5 犯罪, 主观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 应依法
月 5 日刑满释放。 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
2011 年初, 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 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
甲基苯丙胺( 冰毒) 700 克, 因质量不好未 大, 社会危害大, 罪行极其严重, 且其曾两
能全部卖出, 剩余 683. 32 克毒品藏于其辽 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刑罚执行完毕
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后又犯贩卖毒品罪, 系毒品再犯, 主观恶
2011 年 9 月 8 日, 被告人陈浩亮到广 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 应依法从重 处 罚。
东省广州市, 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 据此, 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 于喜库均判
苯丙胺 300 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 ( “麻 处并核准死刑。
古”) 带回鞍山市, 向多人进行贩卖, 所剩 罪犯陈浩亮、 于喜库已于 2014 年 9 月
81 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6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1 5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案例 2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科伙同他人非法
邓科贩卖、 制造毒品、 非法持有 制造、 贩卖氯胺酮,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 制
枪支、 弹药、 容留他人吸毒、 黄浩、 造毒品罪; 邓科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
黄可荣制造毒品、 刘鹏贩卖毒品案 支、 子弹, 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 弹
药罪; 邓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其行为还构
— ——制造、 贩卖氯胺酮,
数量大, 罪行极其严重 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
中, 邓科提供资金与交通工具, 支配制造出
的毒品, 起组织、 指挥作用, 系罪责最大的
(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科, 男, 汉族,1986 年 9 月 13 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
日出生, 无业。 罪处罚; 被告人黄浩、 黄可荣在邓科的纠集
被告人黄浩, 男, 汉族,1985 年 7 月 23 下参与制造毒品,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
日出生, 农民。 邓科。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 邓科安排
被告人刘鹏, 男, 汉族,1985 年 11 月 被告人刘鹏贩卖毒品, 亦系主犯; 刘鹏在邓
14 日出生, 无业。 科的纠集下参与贩卖毒品, 作用小于邓科。
被告人黄可荣, 男, 汉族,1974 年 12 月 邓科制造、 贩卖毒品数量大, 其中部分毒品
20 日出生, 农民。 已流入社会, 社会危害大, 罪行极其严重,
2010 年 7 月, 被告人邓科出资让被告 应依法惩处。对邓科所犯数罪, 应依法并
人黄浩在四川省双流县黄浩的老家修建房 罚。据此, 依法对被告人邓科判处并核准
屋用于制造毒品。黄浩建好房屋后, 纠集 死刑, 对被告人黄浩、 刘鹏、 黄可荣分别判
被告人黄可荣制造氯胺酮。同年 8 月中下 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十五年、 有期徒刑七
旬到 9 月初, 黄浩共制造出 3 批氯胺酮, 均 年。
交给邓科并领取报酬, 邓科安排被告人刘 罪犯邓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被依
鹏进行贩卖。同年 9 月 2 日, 邓科租赁了 法执行死刑。
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 403 房用于存放毒
品。同月 5 日, 公安人员在成都市另一小 案例 3
区抓获在房内吸毒的邓科等 4 人, 当场查 王祖文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
获氯胺酮 26. 55 克, 含甲基苯丙胺、 氯胺酮 — ——吸毒后杀害养祖父母,
成分的白色晶体 5. 93 克, 仿 “六四” 式手枪 并致养父受伤, 罪行极其严重
1 支及子弹 35 发。公安人员另从邓科身上
搜出上述 403 房的钥匙, 在该房内查获氯 ( 一) 基本案情
胺酮 13486 克, 后从黄浩家中查获大量制 被告人王祖文, 男, 汉族,1992 年 12 月
毒原料及制毒工具。 18 日出生, 无业。
( 二)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祖文自幼由养祖父王清渠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 被害人, 殁年 80 岁) 、 养祖母陈素莲( 被害
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 人, 殁年 76 岁) 抚养长大, 案发前长期吸食
7 1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氯胺酮。2013 年 8 月 11 日, 王祖文在福建 16 日刑满释放。
省永春县某小区家中再次吸食氯胺酮。次 被告人苏楚洁为以贩养吸, 在广东省
日凌晨, 王祖文产生杀害王清渠、 陈素莲之 潮州市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 2 名吸毒人
念, 遂从其卧室拿出一把双刃长剑到王清 员。2014 年 2 月至 3 月间, 苏楚洁在该市
渠、 陈素莲的卧室, 持剑朝熟睡中的王清 潮安区一陶瓷厂附近, 先后 15 次向吸毒人
渠、 陈素莲乱砍乱刺, 致二被害人均因锐器 员苏某杭贩卖海洛因, 每次 0. 1 克, 价格为
刺破心脏而死亡。后王祖文从窗户爬出跳 100 元。同年 7 月至 8 月间, 苏楚洁在潮安
至楼下, 王祖文的养父王伟艺( 被害人, 时 区一菜市场附近, 以相同价格先后 15 次向
年 51 岁) 闻讯赶到, 王祖文又持剑砍击王 吸毒人员苏某贩卖海洛因, 每次 0. 1 克。
伟艺, 致王伟艺受轻伤。 同年 10 月 25 日, 公安人员抓获苏楚洁, 并
( 二) 裁判结果 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 0. 85 克。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 二) 裁判结果
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审理。
法院认为, 被 告 人 王 祖 文 持 剑 砍 刺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楚洁非法贩卖海
其养祖父母, 致二人死亡, 并持剑砍伤其 洛因,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楚洁
养父,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 多次贩卖毒品, 情节严重, 且其曾因犯贩卖
意伤 害 罪。王 祖 文 吸 食 毒 品 后 行 凶 杀 毒品罪被判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人、 伤人, 致 2 人死亡、1 人轻伤, 犯罪情 又犯贩卖毒品罪, 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主观
节 恶 劣, 手 段 残 忍, 后 果 和 罪 行 极 其 严 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 应依法从重处罚。
重, 应依法惩处。对王祖文所犯数罪, 应 据此, 依法对被告人苏楚洁判处有期徒刑
依法并罚。据此, 依法对被告人王祖文 三年零九个月。
判处并核准死刑。 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抗
罪犯王祖文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被 诉, 上述裁判已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生法
依法执行死刑。 律效力。
案例 4 案例 5
苏楚洁贩卖毒品案 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
—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且系 — ——吸毒人员教唆他人吸毒, 依法惩处
累犯和毒品再犯, 依法严惩
( 一) 基本案情
(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国, 男, 汉族,1988 年 5 月
被告人苏楚洁, 男, 汉族,1988 年 4 月 22 日出生, 无业。2014 年 3 月 4 日因犯诈
24 日出生, 农民。2011 年 10 月 9 日因犯 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
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 民币 5000 元。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2012 年 1 月 被告人张清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1 7
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2014 年 12 月 8 日 法院认为, 被 告 人 张 清 国 向 他 人 介
晚, 张清国从邱鹏程( 另案处理, 已判刑) 处 绍毒品种类, 宣扬吸毒体验, 示范吸毒方
购得毒品, 当晚再次向邱鹏程购买毒品, 并 法, 邀约他人共同吸毒, 其行为已构成教
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鹏程处接取。林 唆他人吸毒罪。张清国曾因犯诈骗罪被
某阳将毒品送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张清 判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
国家, 张清国称该物品系冰毒, 并向林某阳 人吸毒罪, 对其所犯数罪, 应依法并罚。
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 邀其共同吸食。 张清国具有立功情节, 且归案后如实供
张清国当场演示如何吸毒, 后林某阳仿效 述罪行, 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 依法对
张清国的方法吸食冰毒。同月 11 日下午, 被告人张清国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
林某阳在张清国家中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吸 期徒刑八个月, 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
食张清国提供的冰毒时, 二人被公安人员 完毕的刑罚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
抓获。张清国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 年零三个月。
邱鹏程。 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抗
( 二) 裁判结果 诉, 上述裁判已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发生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律效力。
审理。
7 1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按照主犯
的犯罪性质定罪。
1. 贪污、 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
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 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972 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4 月 29
( 2000 年 6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8 年 5
委员会第 1120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6 月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1998〕9 号)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15 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 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件, 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解释如下: 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包括挪用者本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 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结,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共同侵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 私有企业使用
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共财物的, 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 应区分三种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 企业或者其 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他单位的人员勾结, 利用公司、 企业或者其 ( 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该单位财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以职务侵占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
罪共犯论处。 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但在
第三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可以从轻处罚或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 者免除处罚。给国家、 集体造成的利息损
人员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 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超过三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1 9
个月, 案发前全部归还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 形,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 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归个人进行 况, 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 确定本地
营利活动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受挪用时 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
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 院备案。
全部归还本息的, 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 挪用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
的, 可以免除处罚。 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 参照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 用于集资、 购买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
票、 国债等,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标准。
所获取的利息、 收益等违法所得, 应当追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 挪用公
缴, 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款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 并以后次
(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赌博、 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挪用公
走私等非法活动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受 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 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不知道使用人 的”, 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因客观原因
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 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数额较大、 超过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依
三个月未还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 明知使用 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应当认 的规定定罪处罚。
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 收受贿赂
法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
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 “数额较大、 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使用
三万元为 “数额较大” 的起点, 以挪用公款 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
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 “数额巨大” 的起 挪用款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点。挪用公款 “情节严重”, 是指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 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 但挪用
公款手段恶劣; 多次挪用公款; 因挪用公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严重影响生产、 经营, 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
的”, 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
以上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 ( 20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发 〔2010〕49 号)
活动 ,“ 情节严重” 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 人民法院、
7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 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该规定定
污、 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 罪处罚。
情况、 新问题。这些新情况、 新问题具有一 二、 关于国有公司、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
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需要结合企业改制 隐匿公司、 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
的特定历史条件, 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制后公司、 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现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 就办理 国有公司、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 在改制
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过程中隐匿公司、 企业财产, 转为职工集体
提出以下意见: 持股的改制后公司、 企业所有的, 对其直接
一、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制过程中隐匿公司、 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 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的改制后公司、 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 国有 改制后的公司、 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司、 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 改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制前公司、 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 依照
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 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资产、 隐瞒债权、 虚设债务、 虚构产权交易 三、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
等方式隐匿公司、 企业财产, 转为本人持有 改制公司、 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 用于
股份的改制后公司、 企业所有, 应当依法追 购买改制公司、 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 企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以贪污罪定罪处 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 企业股份, 利用
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 职务上的便利, 将公司、 企业的资金或者金
计算; 改制后公司、 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 融凭证、 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
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 四条的规定, 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
实际控制, 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 罪定罪处罚。
成的, 以犯罪既遂处理。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 股份的, 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 但量刑时
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以职 应当酌情考虑。
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
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 策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
的, 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改制公司、 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 可以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 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隐瞒债权、 虚设债务、 虚构产权交易等方 四、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
式故意隐匿公司、 企业财产的, 一般不应 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
当认定为贪污;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
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 司、 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2 1
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 污罪定罪处罚。
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
条的规定, 以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失职罪或 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
者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 益, 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罚。 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或者在身份变化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 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刑法第
司、 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 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以
私舞弊,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 受贿罪定罪处罚。
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 企业或者 六、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
其他个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员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以徇私 经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
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位提名、 推荐、 任命、 批准等, 在国有控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 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
司、 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 员, 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
私舞弊,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 命机构和程序, 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
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 定。
制的公司、 企业,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 监督国
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 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 代
十三条的规定,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 表其在国有控股、 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中从事组织、 领导、 监督、 经营、 管理工作的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 人员, 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施第一款、 第二款行为收受贿赂, 同时又构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
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 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 不影响其国家工作
五、 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 人员身份的认定。
的犯罪的处理 七、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 本意见所称 “国家出资企业”, 包括国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在其不再具 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以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 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 应当分别定罪, 实行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 应
数罪并罚。 遵循 “谁投资、 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进行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 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 企业 资不符的, 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
财产, 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 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 可
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 依照刑法第三 以综合工商注册、 分配形式、 经营管理等因
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以贪 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7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八、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 犯罪案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对当前
彻 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做了部署。座谈会重
时, 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 企业发展、 职工 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
就业、 社会稳定等因素, 注意具体情况具体 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
分析, 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 题, 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
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 社会危害严 了共识。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 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 要坚决依法 纪要如下:
从严惩处; 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 为了顺利 一、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
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 主体
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 (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恶意不明显, 情节较轻, 危害不大的, 可以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
不作为犯罪处理。 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要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
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 充分重视财产刑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适用和执行, 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在依照法
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 在决定 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刑罚时, 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
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 镇) 以上中国共产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党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0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发 〔2003〕167 号) 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 ( 二)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
罪案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4 日至 6 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 自治区、 所谓委派, 即委任、 派遣, 其形式多种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 多样, 如任命、 指派、 提名、 批准等。不论被
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加 委派的人身份如何, 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
了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代表国家
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也应邀派员参 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在非国有
加了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了刑法和刑事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从事组
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 织、 领导、 监督、 管理等工作, 都可以认定为
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分析了审理经济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2 3
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二、 关于贪污罪
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 一)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
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 领导、 监督、 管 产性职务犯罪, 与盗窃、 诈骗、 抢夺等侵犯
理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财产罪一样,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
国有公司、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原 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国有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实施了虚
司新任命的人员中, 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 假平账等贪污行为, 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
行使监督、 管理职权的人外, 不以国家工作 转移, 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
人员论。 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
( 三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物后, 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 不影响贪污既
员” 的认定 遂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 ( 二 ) “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 的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当具有两个 认定
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 “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 是指因承
括: 包、 租赁、 临时聘用等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
( 1)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 ( 三)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会代表; 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 2)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 共同
( 3)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从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应当按照 《最高
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
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 4)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
( 四) 关于 “从事公务” 的理解 位中,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
从事公务, 是指代表国家机关、 国有公 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
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 位财物非法占有的, 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
领导、 监督、 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
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 管理 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共同犯罪人
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相当, 难以区分
员依法履行职责, 国有公司的董事、 经理、 主从犯的, 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监事、 会计、 出纳人员等管理、 监督国有财 ( 四) 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
产等活动, 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 额” 的认定
权内容的劳务活动、 技术服务工作, 如售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员、 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 一般不认为是 “个人贪污数额”, 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
公务。 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共同
7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贪污的数额, 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 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 ( 四)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
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 的处理
确定量刑幅度, 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
二款的规定, 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
罚。 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三、 关于受贿罪 规定的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 一) 关于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的认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事先
定 约定, 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构成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罪的,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 ( 五)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务上主管、 负责、 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非国
权, 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 制约关系的 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伙同受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 贿的, 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取
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 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取利益的, 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
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
( 二 )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 知该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 实施和实 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 仍按照近亲
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 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
段的行为,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其近亲
时, 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承诺为 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
他人谋取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 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由国家工作人
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受其财物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构成
( 三 )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件” 的认定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他人将财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利用本 物送给其他人, 构成犯罪的, 应以受贿罪
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是指行 定罪处罚。
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 ( 六) 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
务上虽然没有隶属、 制约关系, 但是行为人 物行为的认定
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
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 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财
工作人员之间、 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应当认定为受贿。
属、 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有工作 具体认定时, 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2 5
手续, 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
( 1) 有无正当、 合理的借款事由; 释》 的规定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 2) 款项的去向; 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 有无经济往 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 属于
来;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
(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 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认定是否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属于 “以个人名义”, 不能只看形式, 要从实
(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 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 或
行为; 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 或者借
( 6) 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款、 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 将公款给其他
( 7) 未归还的原因; 等等。 单位 使 用 的, 应 认 定 为“以 个 人 名 义”。
( 七) 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个人决定” 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 应当 定, 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谋取个人
注意: 利益”, 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
(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 也包括
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 没有支付股本金, 为 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
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罪的, 其受贿数额 情况。其中的 “个人利益”, 既包括不正当
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利益, 也包括正当利益; 既包括财产性利
( 2) 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 益, 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但这种非财产性
能升值的股票, 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 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如升学、 就业
财物, 不以受贿罪论处。 等。
( 3) 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 行为人仅支 ( 三) 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
付股本金, 其 “购买” 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 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
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定
四、 关于挪用公款罪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
( 一) 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 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
的认定 用的, 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 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人使用, 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 ( 四) 挪用有价证券、 金融凭证用于质
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不以挪用公款 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 挪用金融凭证、 有价证券用于质押, 使
损失,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公款处于风险之中, 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
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 符合刑法关于挪
( 二) 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 用公款罪规定的, 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认定 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 〈中华人民 数额认定。
7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五)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 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质的认定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 应当根据 罚。
产生欠款的原因, 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 3.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非法
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 占有, 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
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 应当认定为挪 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应当以
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贪污罪定罪处罚。
( 六) 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 企业行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
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
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款去向的,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作准备, 属于成立公司、 企业进行营利活动 五、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 ( 一) 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
公司、 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 应当认定 法的认定
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七)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不能说明”, 包括以下情况:
行为性质的认定 ( 1)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只 ( 2) 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要同时具备 “数额较大” 和 “超过三个月未 ( 3)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
还” 的构成要件, 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关查证并不属实;
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4)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困线索不
( 八)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具体等原因, 司法机关无法查实, 但能排除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 ( 二 ) “非法所得” 的数额计算
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 应当按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 “非法所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具体判断和认定行 得”, 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 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
的。在司法实践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 应注意以
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 下问题:
的: ( 1) 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
1.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 支出等一
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计算, 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
第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 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
逃的”, 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 以贪污 的非法收入。
罪定罪处罚。 ( 2) 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 家
2.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 具、 生活用品、 学习用品及股票、 债券、 存
平账、 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 使所挪用的 款等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2 7
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 包括日常生活、 为) , 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不能按照
工作、 学习费用、 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 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物等; 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 奖金、 ( 四) 关于 “徇私” 的理解
稿酬、 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 “徇私” 应理解
入。 为徇个人私情、 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3) 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 对于行为 为了本单位的利益, 实施滥用职权、 玩忽职
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 一般可以从行为人 守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
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 关于渎职罪
( 一) 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
大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
( 2003 年 9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
委员会第 1290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中, 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通常是指渎职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
10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03〕16 号)
实践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虽然公共财
产作为债权存在, 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
你院津高法 〔2002〕4 号 《关于挪用公
济损失:
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 收
( 1) 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 2) 债务人潜逃, 去向不明;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四
( 3) 因行为人责任, 致使超过诉讼时
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
效;
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
( 4) 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
活动的, 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
情况。
完毕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 二) 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
三个月未还的, 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
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
有发生, 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
续状态的, 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
发生的, 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
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
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日起计算。
( 三) 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
此复
法律适用
对于 1999 年 12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 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
司、 企业人员渎职行为( 不包括徇私舞弊行
7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你院鲁检发研字 〔1999〕 第 3 号 《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 请示》 收悉。经研究认为, 刑法第 384 条规
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
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
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
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
问题的批复
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1
( 2003 年 1 月 28 日 高检发释字 〔2003〕 号) 此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 2002) 9 号 《关于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
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 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 收悉。经
( 1997 年 10 月 13 日 高检发释字
研究, 批复如下:
〔1997〕5 号)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你院宁检发字 〔1997〕43 号 《关于国库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
重大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依照刑
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以挪用特定款
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 收悉。关于挪用
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 经研究, 批复如
务上的便利,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
下:
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 构成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
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
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
定, 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款论; 符合刑法第 384 条、 第 272 条第 2 款
此复。
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 按挪用公款罪追
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
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
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 2000 年 3 月 15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2000〕1 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2 9
4. 向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 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2. 贿赂犯罪 的;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
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
( 2012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委员会第 1547 次会议、2012 年 8 月 21 日 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7 ( 一)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 ( 二) 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百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22 号)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 3.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向负有食品、
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 药品、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严重危害民生、 侵犯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 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工作人员行贿,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应当 4. 向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国家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工作人员行贿, 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任。 的;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 (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元以上的;
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一)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 按照
百万元的; 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 二) 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
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并罚。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3.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向负有食品、 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 对行
药品、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 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
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严重危害民生、 侵犯 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单位行贿的, 在被追诉前, 单位集体决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 “谋取不正
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 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
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 律、 法规、 规章、 政策规定, 或者要求国家工
规定,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 作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 行业规
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 范的规定, 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违背公平、 公正原则, 在经济、 组织人
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 对该直接 事管理等活动中, 谋取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
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 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
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 规定的 “被追诉前”, 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
己罪行的,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 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
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
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依照刑
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
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可以从轻、
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 具有下列情 (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 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 月
罚: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 一)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7 月 2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21 号)
( 二) 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三)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你院苏高法 〔1999〕65 号 《关于国家工
( 四)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 离退休后收受
( 五) 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
的情形。 究, 答复如下: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情形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 在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 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以
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受贿罪定罪处罚。
予以追缴、 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此复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
资格、 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
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3 1
的组委会、 筹委会、 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
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
关于印发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四条规定的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 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国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意见》 的通知
四、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药
( 20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发 〔2008〕33 号) 品、 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
购活动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销售方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为销售方
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新 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 十五条的规定,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有前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款行为,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
问题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 罪处罚。
行。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利用开处方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根据刑法 的职务便利,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 医
有关规定, 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现就办理商 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
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提 财物,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
出如下意见: 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
一、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下八种罪名: (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 2) 对非国家工 作人员, 在教材、 教具、 校服或者其他物品
作人员行贿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的采购等活动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 3)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 4) 单 销售方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为
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 5) 行 销售方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
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 6) 对单位 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 7) 介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
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 8) 单位 人员, 有前款行为,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
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
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 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条规定的 “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利用
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村民 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
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也包括为组织体育 受教材、 教具、 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
赛事、 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 物, 为教材、 教具、 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
7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来的背景,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
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 2) 往来财物的价
罪定罪处罚。 值; ( 3) 财物往来的缘由、 时机和方式, 提供
六、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 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 4)
判采购中谈判小组、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
的组成人员, 在招标、 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 取利益。
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
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 员通谋, 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共同犯罪
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 的, 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 (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
采购中谈判小组、 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 他人谋取利益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 (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 既包括金钱和 (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
实物, 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 谋取利益的,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
性利益, 如提供房屋装修、 含有金额的会员 事责任, 不能分清主从犯的, 可以受贿罪追
卡、 代币卡( 券) 、 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 究刑事责任。
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 收受银行卡的, 不论受贿人是否实
际取出或者消费, 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
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的, 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任, 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 在行 贿 犯 罪 中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 2007 年 7 月 8 日 法发 〔2007〕22 号)
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 行业规范的规定提 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
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用法律若干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在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 一、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违背公平原则, 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竞争优势的, 属于 “谋取不正当利益”。 托人谋取利益, 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
十、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要注意区 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 ( 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 ( 1) 发生财物往 购买房屋、 汽车等物品的;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3 3
(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未实际出资
出售房屋、 汽车等物品的; 而获取 “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
( 3)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以受贿
财物的。 论处。受贿数额, 前一情形, 以 “收益” 额计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 算; 后一情形, 以 “收益” 额与出资应得收益
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额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 五、 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问题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条件, 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 不属于受 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贿。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国家工作
二、 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 益,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 成受贿。
利益,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以受贿论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
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或者相关证据 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 主要应当
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 受贿数额按 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 1) 赌博的背景、
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所分红利按受 场合、 时间、 次数; ( 2) 赌资来源; ( 3) 其他
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 以股份分 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 4) 输赢钱物的
红名义获取利益的, 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 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定为受贿数额。 六、 关于特定关系人 “挂名” 领取薪酬
三、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 问题
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
托人谋取利益, 由请托人出资 ,“合作” 开办 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 使特定关系人
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合作” 投资的, 以受贿 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以受贿论
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 处。
的出资额。 七、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 托人谋取利益, 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
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 “利润”, 没有实际出 形式,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以受
资和参与管理、 经营的, 以受贿论处。 贿论处。
四、 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 期货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共
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同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托人谋取利益,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 期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由国家工作人员利
7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 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 情妇( 夫) 以及其他
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以受贿罪 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的共犯论处。 十二、 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
八、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 策的问题
更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要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
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房屋、 汽车等物 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此
品, 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 罪与彼罪的界限, 惩处少数, 教育多数。在
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 对于具有自首、
认定以房屋、 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 立功等情节的, 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
贿, 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 除 罚。
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 主要应当结
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 1) 有无借用的合理
事由; ( 2) 是否实际使用; ( 3) 借用时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长短; ( 4) 有无归还的条件; ( 5) 有无归还 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
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
九、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
犯罪分子的通知
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 ( 1999 年 3 月 4 日 高检会 〔1999〕1 号)
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 因自身或者与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其受贿有关联的人、 事被查处, 为掩饰犯 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 近一时期,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罪。 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
十、 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 离职后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
收受财物问题 肆拉拢、 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他们继续
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 约定在其离 进行行贿犯罪, 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
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
以受贿论处。 特作如下通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一、 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 对
托人谋取利益,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 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 把反腐
财物的, 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 败斗争引向深入, 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
数额。 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十一、 关于 “特定关系人” 的范围 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
本意见所称 “特定关系人”, 是指与国 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在继续严肃惩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3 5
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 对严重行贿犯罪分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
子, 必须依法严肃惩处, 坚决打击。 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 介
二、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构 绍贿赂犯罪情节的, 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
成行贿罪、 向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 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
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 后如实交待行贿、 介绍贿赂行为的, 也可以
益” 是指谋取违反法律、 法规、 国家政策和 酌情从轻处罚。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以及要求 五、 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 介绍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 贿赂犯罪案件中, 要讲究斗争策略, 注意
律、 法规、 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 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
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同查处严重行贿、 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构成 地结合起来, 通过打击行贿、 介绍贿赂犯
犯罪的案件, 也要依法查处。 罪, 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三、 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 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 深入
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开展。
1. 行贿数额巨大、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 六、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结
人行贿的; 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 认真总结经
2. 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 验、 教训, 找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切实可行
的; 的解决办法, 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
3. 为进行走私、 偷税、 骗税、 骗汇、 逃 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
汇、 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 向海 题, 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关、 工商、 税务、 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 检察院。
工作人员行贿的; 以上通知, 望认真遵照执行。
4. 为非法办理金融、 证券业务, 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 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
贿,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5. 为非法获取工程、 项目的开发、 承
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包、 经营权, 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
行贿,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 2000 年 12 月 1 日)
重大损失的;
6. 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向有关国家 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
机关、 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造成 九十条)
严重后果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
7.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四、 在查处严重行贿、 介绍贿赂犯罪案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
件中, 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又要注意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
体现政策。行贿人、 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 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
7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任。 回扣、 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1. 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 1 万元, 但具有下列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数
情形之一的: 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但具有下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列情形之一的:
( 2) 向 3 人以上行贿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 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 ( 2) 向 3 人以上行贿的;
执法人员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 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执法人员行贿的;
损失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损失的。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责任。 的,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
对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 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
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
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
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1.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单位
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 2006 年 9 月 12 日 〔2006〕 高检研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 单位行 发 8 号)
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你室 《关于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 2) 向 3 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
( 3) 向党政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 单位 受 贿 罪 主 体 的 请 示 》( 陕 检 研 发
机关行贿的; 〔2005〕13 号)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
损失的。 的便利, 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
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 企业、 事业单 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
位、 机关、 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3 7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受
贿论。 3. 渎职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
( 2012 年 7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委员会第 1552 次会议、2012 年 9 月 12 日
( 2003 年 4 月 2 日 〔2003〕 高检研发第 9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9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7 日最高人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你院 《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18 号)
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何适用法律问
题的请示》( 鲁检发研字 〔2001〕 第 10 号)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规定, 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的乡镇卫生院院长, 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 承担医疗 或者玩忽职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 属于刑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致使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 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 失”:
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 一)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或者重伤 3
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人以上, 或者轻伤 9 人以上, 或者重伤 2
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以受 人、 轻伤 3 人以上, 或者重伤 1 人、 轻伤 6
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以上的;
此复。 ( 二) 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 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
重”:
( 一)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 项规
7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定人数 3 倍以上的; 定, 或者指使、 授意、 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
( 二) 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构
( 三)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 不报、 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 应
迟报、 谎报或者授意、 指使、 强令他人不报、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 致使损失后果持续、 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
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
( 四)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
( 五)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体执行人员, 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 是否提出反对意见、 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分 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
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 处的刑罚。
条规定的, 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罪的追诉期限, 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职守, 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 不符合刑 算; 有数个危害结果的, 从最后一个危害结
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 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九条的规定, 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
条规定的犯罪的,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 政管理职权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
职守罪定罪处罚。 人员, 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 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 《全国
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除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
法另有规定外, 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
并罚。 的解释》 的规定, 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 事责任。
行为, 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 “经济损失”,
事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 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
罪处罚。 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 利用 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
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开支、 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
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 发生的经济损失, 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
共犯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成的经济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 既利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债务
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 又 人潜逃、 去向不明, 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
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 过诉讼时效等, 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
行为, 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 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
犯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3 9
罪立案后,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
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 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
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 或 罚。
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 不予扣减, 此复
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有害食品、 假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
药、 劣药等流入社会, 对人民群众生命、 健
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
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依照渎职罪的规
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定从严惩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 ( 2007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的, 以本解释为准。 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5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高 检 发 释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 〔2007〕1 号)
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你院 《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
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
( 2000 年 9 月 19 日 法释 〔2000〕28 号) 标准问题的请示》( 闽检 〔2007〕14 号) 收
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
你院吉高法 〔1999〕158 号 《关于未被 采伐许可证, 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依
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 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以违法发放
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 收 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其他
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森林遭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 受委托 受严重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 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依照 《最高人民检察
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 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罚。 定》 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 不构成失职致 款的规定执行。
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 此复。
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7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
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 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
中私放在押人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
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刑事责任;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人
( 2002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员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7 次会议通过 2002 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失职致使在押人
年 4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2002〕3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你院陕检发研 〔2001〕159 号 《关于对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
( 试行) 》 的通知
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1
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 2001 年 8 月 24 日 高检发 〔2001〕3 号)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
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 其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
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 实施渎职侵权行 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的, 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 加强渎职侵权
此复。 案件管理工作, 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 《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 试行) 》, 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直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 受理立案侦查》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
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 准( 试行) , 已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经最高
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 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02 年 1 月 1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
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 2001 年 3 月 2 日 高检发释字 〔2001〕 号)
2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 对工人
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4 1
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附: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
成严重危害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试行) 成严重危害的。
( 二) 特大案件
根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1.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 和其他有关 上, 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 或
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
一、 滥用职权案 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
1. 致人死亡二人以上, 或者重伤五人 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以上, 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 二) 特大案件 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1. 致人死亡五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人 ( 一) 重大案件
以上, 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1. 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上, 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 或
二、 玩忽职守案 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
( 一) 重大案件 重危害后果的;
1. 致人死亡三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人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
以上, 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
的。 成严重危害的;
( 二) 特大案件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
1. 致人死亡七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五 成严重危害的。
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 1. 过失 泄 露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二 项
的。 以上, 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上, 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
( 一) 重大案件 的;
1.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
上, 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 或 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 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7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 1. 私放五人以上的;
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2. 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
五、 枉法追诉、 裁判案 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 一) 重大案件 3. 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
1.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亡的。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故意包庇不使其 八、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受追诉的; ( 一) 重大案件
2. 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 1. 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 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 特大案件 缓期 2 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
1. 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的;
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犯罪分子, 故意包庇 3. 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
不使其受追诉的; 人死亡的。
2. 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 ( 二) 特大案件
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 1. 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
六、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案 2. 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
( 一) 重大案件 罪分子脱逃的;
1. 枉法裁判, 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 3. 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
万元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 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十万元以上的; 九、 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
2. 枉法裁判, 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 行案
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 一) 重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
1. 枉法裁判, 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 以上的;
十万元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 2. 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 假
一百万元以上的; 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
2. 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 二) 特大案件
七、 私放在押人员案 1. 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
( 一) 重大案件 以上的;
1. 私放三人以上的; 2. 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
2. 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
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的; ( 一) 重大案件
3. 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 1.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
罪的。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
( 二) 特大案件 移交的;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4 3
2. 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 或者一 上的。
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 ( 二) 特大案件
人的;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
3. 以罚代刑, 放纵犯罪嫌疑人, 致使 上的。
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
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特别重大 上的。
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 二) 特大案件
2. 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 或者一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
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 上的。
人的; 十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
3. 以罚代刑, 放纵犯罪嫌疑人, 致使 同失职被骗案
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 一) 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 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六、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 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 ( 一) 重大案件
事犯罪的。 1.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
( 二) 特大案件 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导致林木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的; 2.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林木被
2. 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 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大刑事犯罪的。 3.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珍贵树
十二、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案 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4.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 情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 节特别恶劣的。
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 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导致林木
上的。 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
十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2.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林木被
出口退税案 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3.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珍贵树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 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7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4.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 造 毁坏的;
成严重后果的。 5.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
十七、 环境监管失职案 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1.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三十
的; 亩以上的;
2. 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 2.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
以上的; 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
3. 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 3.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土地一百
危害的。 五十亩以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4.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 造成基本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农田十亩以上, 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
的; 毁坏的;
2. 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 5.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
以上的; 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 二十、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破坏的。 案
十八、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 一) 重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
1. 导致乙类、 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2. 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五人 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以上的。 2.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
( 二) 特大案件 十万元以上的。
1.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二) 特大案件
2. 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 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
以上的。 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十九、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案 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 一) 重大案件 2.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
1.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二十 百万元以上的。
亩以上的; 二十一、 放纵走私案
2.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 ( 一) 重大案件
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
3.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土地一百 上的。
亩以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4.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 造成基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
本农田五亩以上, 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 上的。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4 5
二十二、 商检徇私舞弊案 2. 导致疫情发生, 造成人员死亡二人
( 一) 重大案件 以上的;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 五次以上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
的; 证、 错误出证, 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
2. 徇私舞弊, 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 和国家声誉的。
的。 ( 二) 特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的;
的; 2. 导致疫情发生, 造成人员死亡五人
2. 徇私舞弊, 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 以上的;
的。 3. 七次以上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
二十三、 商检失职案 证、 错误出证, 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
( 一) 重大案件 和国家声誉的。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的; 二十六、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 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 案
证、 错误出证的。 ( 一) 重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放纵生产、 销售假药或者有毒、 有害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食品犯罪行为, 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 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 2.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
证、 错误出证的。 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二十四、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犯罪行为的;
( 一) 重大案件 3. 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
1. 徇私舞弊, 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
的; 履行追究职责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 二) 特大案件
的。 1. 放纵生产、 销售假药或者有毒、 有害
( 二) 特大案件 食品犯罪行为, 造成人员死亡的;
1. 徇私舞弊, 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 2.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
的; 的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 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
的。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
二十五、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履行追究职责的。
( 一) 重大案件 二十七、 办理偷越国( 边) 境人员出入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境证件案
的; ( 一) 重大案件
7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1. 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三十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 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3. 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1. 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
( 二) 特大案件 避处罚的;
1. 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 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 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3. 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1. 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
二十八、 放行偷越国( 边) 境人员案 避处罚的;
( 一) 重大案件 2. 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1. 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逃避处罚的。
2. 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三十二、 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案
3. 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 一) 重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 学生
1. 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 学
2. 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生的;
3. 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2. 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 学生
二十九、 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 儿 工作重新进行的;
童案 3. 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 学生, 导致被
( 一) 重大案件 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1. 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 绑架 ( 二) 特大案件
的妇女、 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1. 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 学生
2. 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 学
( 二) 特大案件 生的;
1. 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 绑架 2. 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 学生
的妇女、 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工作重新进行的;
2. 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3. 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 学生, 导致被
三十、 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 儿 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童案 三十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
( 一) 重大案件 案
1. 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 绑架 ( 一) 重大案件
的妇女、 儿童阻碍解救的; 1. 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2. 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一件以上的;
( 二) 特大案件 2. 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1. 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 绑架 三件以上的;
的妇女、 儿童阻碍解救的; 3. 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2. 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五件以上的;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4 7
4. 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 二) 特大案件
( 二) 特大案件 1. 致人死亡的;
1. 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2. 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
三件以上的; 供的;
2. 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3. 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五件以上的; 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
3. 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三十七、 暴力取证案
十件以上的; ( 一) 重大案件
4.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 1. 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损毁的。 2. 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
三十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证的。
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致人死亡的;
1. 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 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
2. 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 或 证的。
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十八、 虐待被监管人案
3.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 或 ( 一) 重大案件
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1. 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
( 二) 特大案件 的;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 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
三十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虐待的。
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1. 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 户) 以 2. 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
上非法搜查的; 实施虐待的。
2. 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三十九、 报复陷害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 户) 以 1. 致人精神失常的;
上非法搜查的; 2. 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后果
2. 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严重的。
三十六、 刑讯逼供案 ( 二) 特大案件
( 一) 重大案件 1. 致人自杀死亡的;
1. 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 后果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
2. 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 四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供的; 施的破坏选举案
3. 造成冤、 假、 错案的。 ( 一) 重大案件
7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1. 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
举无效的;
2. 实施破坏选举行为, 取得县级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
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
( 二) 特大案件
主体问题的批复
1. 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
选举无效的; ( 2000 年 10 月 9 日 高 检 发 研 字
2. 实施破坏选举行为, 取得市级以上 〔2000〕20 号)
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 〔1999〕76 号 《关于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
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 收悉,
编制的乡( 镇) 工商所所长能否 经研究, 批复如下: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 属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以国家机关
( 2000 年 10 月 31 日 高检发研字
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
〔2000〕23 号)
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 符合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的, 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院赣检研发〔2000〕3 号《关于乡
此复
( 镇) 工商所所长( 工人编制) 是否属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
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人事部门任命, 但为工人编制的乡( 镇) 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
工商所所长, 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作人员的批复
时, 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以
( 2000 年 5 月 4 日 高 检 发 研 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 致
〔2000〕9 号)
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 可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院沪检发 〔2000〕30 号文收悉。经
此复
研究, 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
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
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 滥用职权或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4 9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应以国家机关工作 性质、 地理位置、 实际用处等差异所产生的
人员论。 土地价值, 受损后无法用经济价值数额衡量
的特殊性, 可以采取经济标准或者面积标准
认定损失后果, 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规
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查处犯罪。
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
三、 严格区分责任。在查办案件中, 要
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分清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
( 2008 年 11 月 6 日 高检发渎检字 小, 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 直
〔2008〕12 号) 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
关责任人员, 要分清主次, 分别根据他们在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 造成危害土地资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
中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 起的作用, 确定其罪责。
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 确 要正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 监管
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推动办案工作健 人员的责任。对于决策者滥用职权、 玩忽
康有序地开展, 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职守、 徇私舞弊违法决策, 严重破坏土地资
做好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 源的, 或者强令、 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 或者阻挠监
一、 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在查办案 管人员执法, 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
件中, 要严格执行法律, 始终做到 “一要坚 坏的, 应当区分决策者和实施人员、 监管人
决、 二要慎重, 务必搞准”。要突出办案重 员的责任大小, 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
点,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罪; 实施人员、 监管人员贪赃枉法、 徇私舞
玩忽职守,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弊, 隐瞒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信息, 影响决
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 集 策者的正确决策, 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 要
中精力办好社会高度关注、 党委和上级人 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实
民检察院交办的渎职犯罪案件; 人民群众 施人员、 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 而
反映强烈,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渎职犯罪案 不提出反对意见, 或者不进行纠正、 制止、
件; 经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查处, 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 应
渎职犯罪案件; 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 当视其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 对于决策
伞”, 为其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保护的渎 者与具体实施人员、 监管人员相互勾结, 共
职犯罪案件。 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 要依法
二、 准确确定损失后果。在查办案件 一并查处。
中, 对损失后果的认定, 既要考虑被破坏的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
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 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 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鉴定结论, 以经济损失计算损失后果, 也要 的, 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
充分考虑土地作为特殊资源, 被破坏土地的 研究决策形式, 实为个人滥用职权、 玩忽职
7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守、 贪赃枉法、 徇私舞弊等, 构成危害土地 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犯罪情节轻
资源渎职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 微、 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要落实教
刑事责任。 育、 感化、 挽救方针, 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对
四、 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 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作证, 串供, 可能存在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正确把握相关的法 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 要依法采取羁押性
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 准确把握工作失误与 强制措施, 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渎职犯罪的界限, 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六、 加强领导, 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
严查擅权渎职、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 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查办危害土地
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 确保办案的法 资源渎职案件的组织领导和对下指导力度,
律效果、 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 要放到具体 对开展工作的重大部署、 查办的重大案件、 遇
时代背景、 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 对当时 到的重大问题等, 要及时向党委、 人大和上级
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 以 人民检察院汇报, 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 人大
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 的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做好查办案件工
为, 要慎重对待, 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作, 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在查办案件中, 要严格依法办案, 既要 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
认真执行国家刑事法律, 也要认真掌握国 系, 对查办案件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专业性问
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 题, 采取召开联席会议、 案件研讨等方式, 共
件。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 同研究解决, 保证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
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
求, 也是检察机关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危害土地资源渎职责任的重要根据。要认
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真学习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和 2004 年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以及国家有关保护土 ( 2005 年 1 月 13 日)
地资源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和有关土地管
理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渎职犯罪行为, 要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格依法查办; 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你局公经 〔2004〕1914 号 《关于对一案
土地管理的决定》 颁布以前的危害土地资 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收悉。经
源行为, 要着力查办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滥 研究, 答复如下:
用职权, 玩忽职守,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 一、 对 于 本 案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应 适 用
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999 年 1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渎职犯罪案件。 修正案( 二) 》 的规定, 以国有公司失职罪
五、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 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中, 要贯 二、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5 1
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算。就本案而言, 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
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 即以人民法院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此复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 2004 年 11 月 22 日 法研 〔2004〕136 号)
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
你院浙 〔2004〕194 号 《关于对滥用职
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
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
( 1987 年 10 月 20 日) 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 对于行为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
你院陕高法研 〔1987〕30 号 《关于重大 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
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 案以后, 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 作为量
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 刑情节予以考虑。
请示报告》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 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
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 二者造成经济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
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 《 边境证》
之一, 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实践中, 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
成的严重损失, 既有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 ( 2002 年 9 月 25 日 〔2002〕 高检研
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 发第 19 号)
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
审理这两类案件时, 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情况作具体分析, 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你院 《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
二、 虽然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 白 〈边境证〉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件你省检察机关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于法 ( 渝检( 研 ) 〔2002〕11 号) 收悉。经研究, 答
院判刑的标准, 但法院不宜以此为理由拒 复如下:
绝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处, 要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
根据具体案情, 认真研究, 慎重决定。 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
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的行为, 不宜以买
7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 ( 辽检发渎检字〔2002〕1 号) 收悉。经研
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犯罪的, 可 究, 答复如下:
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根据国办发〔1999〕90 号、 中编办函
任。 〔2000〕184 号等文件的规定, 海事局负责
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
海上设施检验、 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是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 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 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 2003 年 4 月 16 日 〔2003〕 高检研 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
发第 11 号) 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指导案例
你院 《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
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 赣
检例第 3 号: 林志斌徇私舞弊
检发研字 〔2002〕7 号) 收悉。经研究, 答复
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案 ①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
结, 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 【要旨】
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 人 员 收 受 贿 赂, 对 不 符 合
此复。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基本案情】
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林志斌, 男,1964 年 8 月 21 日
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出生, 汉族, 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
( 2003 年 1 月 13 日 〔2003〕 高检研 监区长, 大学文化。2008 年 11 月 1 日, 因
发第 1 号) 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
留,2008 年 11 月 14 日被逮捕。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3 年 12 月, 高俊宏因犯合同诈骗
你院 《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 罪, 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 刑十二年,2004 年 1 月入吉林省吉林监狱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5 3
服刑。服刑期间, 高俊宏认识了服刑犯人 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判处有期
赵金喜, 并请赵金喜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徒刑三年。
赵金喜找到时任吉林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
长的被告人林志斌, 称高俊宏愿意出钱办 指导案例 3 号: 潘玉梅、 陈宁受贿案 ①
理保外就医, 让林志斌帮忙把手续办下来。
林志斌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金喜找 【关键词】
到服刑犯人杜迎涛, 由杜迎涛配制了能表 刑事 受贿罪 “合办” 公司受贿 低
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金喜的安排
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下, 高俊宏于同年 3 月 24 日服药后 “发病”
掩饰受贿退赃
住院。林志斌明知高俊宏伪造病情, 仍找
【裁判要点】
到吉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连发( 另案处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理) , 让其为高俊宏办理保外就医, 并主持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以 “合办”
召开了对高俊宏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
公司的名义获取 “利润”, 没有实际出资和
讨论会。会上, 林志斌隐瞒了高俊宏伪造
参与经营管理的, 以受贿论处。
病情的情况, 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俊宏的
2.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
保外就医申请, 然后其将高俊宏的保外就
项而收受其财物, 视为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
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期间高俊
益”, 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
宏授意其弟高俊卫与赵金喜向林志斌行
利益, 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贿人民币 5 万元( 林志斌将其中 3 万元交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王连发) 。2004 年 4 月 28 日, 经吉林监狱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
呈报,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俊宏双肺肺
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 以受贿论
炎、 感染性休克、 呼吸衰竭, 批准高俊宏暂
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
予监外执行一年。同年 4 月 30 日, 高俊
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宏被保外就医。2006 年 5 月 18 日, 高俊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 因与其
宏被收监。
受贿有关联的人、 事被查处, 为掩饰犯罪而
【诉讼过程】
退还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吉林省长春市宽
【相关法条】
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志斌涉嫌徇私舞弊暂
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2009 年 8 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
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林志斌涉 条第一款
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 【基本案情】
9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 年 10 月 20 2003 年 8、 月间, 被告人潘玉梅、 陈宁
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9) 宽 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
刑初字第 2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林志 街道工委书记、 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便利, 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 1 万元。2002 年至
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 100 亩 2005 年间, 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 先后
土地等提供帮助, 并于 9 月 3 日分别以其 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 21
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 万元、 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 8 万元。
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多贺公司) , 以 “开 综上, 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
发” 上述土地。潘玉梅、 陈宁既未实际出 792 万 余 元、 美 元 50 万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资, 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 年 6 398. 1234 万元) , 共计收受贿赂 1190. 2 万
月, 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 余元; 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 559 万元。
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潘 【裁判结果】
玉梅、 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 分别收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陈某给予的 480 万元。2007 年 3 月, 陈宁 年 2 月 25 日以( 2008) 宁刑初字第 49 号刑
因潘玉梅被调查, 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 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 判处
驾驶员退给陈某 80 万元。案发后, 潘玉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梅、 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宁犯受
缴。 贿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 年 2 月至 10 月, 被告人潘玉梅、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潘玉梅、
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 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 为南京某 2009 年 11 月 30 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 出( 2009) 苏刑二终字第 0028 号刑事裁定,
地提供帮助, 并先后 4 次各收受该公司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
经理吴某某给予的 50 万元。 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
2004 年上半年, 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 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为南 的刑事判决。
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 【裁判理由】
100 万元费用提供帮助, 并在购买对方开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被告人潘玉
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 梅、 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
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 61 万余 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 “利润”
元( 房价含税费 121. 0817 万元, 潘支付 60 480 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
万元) 。2006 年 4 月, 潘玉梅因检察机关 查, 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 陈宁
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 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对迈皋桥创
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 55 万元。 业园区的招商工作、 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
此外,2000 年春节前至 2006 年 12 月, 协调职责, 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 为
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 先后收受迈 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
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 助, 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 201 万元 益; 在此期间, 潘玉梅、 陈宁与陈某商议合
和美元 49 万元、 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 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 公司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5 5
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 潘玉梅、 陈宁既 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
未实际出资, 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价格的差额计算。
因此, 潘玉梅、 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
取利益, 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 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 在案发前已
名义而分别获取的 480 万元, 并非所谓的 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 不应认定为
公司利润, 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 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 年 4 月, 潘玉
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 体现了 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
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属于以合办公司 款中的 55 万元补给许某某, 相距 2004 年
为名的变相受贿, 应以受贿论处。 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 没有及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 时补还巨额差价; 潘玉梅的补还行为, 是由
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
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
见。经查, 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
话, 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
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 100 万元
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 出
的费用, 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
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
收受贿赂; 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 但
此, 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承诺、 实施和实现
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不同阶段的行为, 只要具有其中一项, 就属
综上所述, 被告人潘玉梅、 陈宁及其辩
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
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不予
益”, 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
采纳。潘玉梅、 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分
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
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应视为承诺为他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且
人谋取利益, 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
利益或谋取到利益, 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
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认罪态度好,
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
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 案发后配合追缴涉
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
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故一、 二审法
辩护意见。经查, 潘玉梅购买的房产, 市场
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 121 万余元, 潘玉梅
仅支付 60 万元, 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
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 检例第 4 号: 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①
人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
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 是以形式上支付一 【关键词】
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 渎职罪主体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一种手段, 应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 环境监管失职罪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要旨】 2006 年至 2007 年部分钾盐废水( 共 50 吨
实践中, 一些国有公司、 企业和事业单 左右) 外售至阜宁助剂厂外, 标新公司生产
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 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直接排放至厂
社会生活的工作, 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 区北侧或者东侧的河流中, 导致 2009 年 2
和社会事务的职权, 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 月发生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严重污染事件。
政管理职权的公司、 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 盐城市城西水厂、 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
人员, 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 对其实施渎职 污染, 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
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 标, 近 20 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
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供水被迫中断 66 小时 40 分钟, 造成
【相关立法】 直接经济损失 543 万余元, 并在社会上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 成恶劣影响。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盐城市环保局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 察支队负责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
适用问题的解释》。 境保护、 污染防治工作, 标新公司位于市饮
【基本案情】 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属该支队二大
被告人崔某, 男,1960 年出生, 原系江 队管辖。被告人崔某作为二大队大队长,
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 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监察工作负有直接领
二大队大队长。 导责任。崔某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
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 以 责, 并于 2006 年到 2008 年多次收受标新
下简称标新公司) 位于该市二级饮用水保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小额财物。崔某在日
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根据 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
国家、 市、 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标 水外排行为, 但未按规定要求标新公司提
新公司为重点污染源, 系 “零排污” 企业。 供母液台账、 合同、 发票等材料, 只是填写
标新公司于 2002 年 5 月经过江苏省盐城 现场监察记录, 也未向盐城市饮用水源保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 500 吨氯代醚酮项 护区环境监察支队汇报标新公司违法排污
目,2004 年 8 月通过验收。2005 年 11 月, 情况。2008 年 12 月 6 日, 盐城市饮用水源
标新公司未经批准在原有氯代醚酮生产车 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保护区内重点化工
间套产甘宝素。2006 年 9 月建成甘宝素生 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活动, 并对标新公司发
产专用车间, 含 11 台生产反应釜。氯代醚 出整改通知, 但崔某未组织二大队监察人
酮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有钾盐水、 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 监督标新公
母液、 酸性废水、 间接冷却水及生活污水。 司整改。直至 2009 年 2 月 18 日, 崔某对标
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 母液应外售, 钾盐 新公司进行检查时, 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
水、 酸性废水、 间接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 写了 1 份现场监察记录, 未对排污情况进
吸附后回用( 钾盐水也可收集后出售给有 行现场检查, 没有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标新
资质的单位) 。但标新公司自生产以来, 从 公司向厂区外河流排放大量废液, 以致发
未使用有关排污的技术处理设施。除在 生盐城市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在水污染事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5 7
件发生后, 崔某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 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
任, 于 2009 年 2 月 21 日伪 造 了 日 期 为 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直接认定崔某系国家
2008 年 12 月 10 日和 2009 年 2 月 16 日两 机关工作人员不当, 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崔
份虚假监察记录, 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某犯罪事实清楚, 定性正确, 量刑恰当, 审
【诉讼过程】 判程序合法。2010 年 1 月 21 日, 盐城市中
2009 年 3 月 14 日, 崔某因涉嫌环境监 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
管失职罪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 原判。
院立案侦查, 同日被刑事拘留,3 月 27 日被
逮捕,5 月 13 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检例第 5 号: 陈某、 林某、
2009 年 6 月 26 日,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
李甲滥用职权案 ①
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
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 年 12
【关键词】
月 16 日, 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渎职罪主体 村基层组织人员 滥用
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职权罪
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履行环境
【要旨】
监管职责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发生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建设逐步深入推进,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
大损失, 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依照
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的规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 对村民委员
定, 判决崔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 判处有期
会、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
徒刑二年。一审判决后, 崔某以自己对标
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 滥用职权、 玩忽
新公司只具有督查的职责, 不具有监管的
职守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
职责, 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要求
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等为由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相关立法】
为, 崔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
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
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
受重大损失, 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适用问题的解释》。
崔某所在的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 【基本案情】
察支队为国有事业单位, 由盐城市人民政 被告人陈某, 男,1946 年出生, 原系上
府设立, 其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 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
关行使环境监管职权, 原判决未引用全国 ( 以下简称镇保)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中华人民 人。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被告人林某, 女,1960 年出生, 原系上 万元, 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
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 计人民币 95 万余元。
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甲 ( 曾用名李乙) , 男,1958 2008 年 4 月 15 日, 陈某、 林某、 李甲因
年出生, 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 涉嫌滥用职权罪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
村党支部委员、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村镇保 院立案侦查, 陈某于 4 月 15 日被刑事拘
工作经办人。 留,4 月 29 日被逮捕, 林某、 李甲于 4 月 15
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 被 日被取保候审,6 月 27 日侦查终结移送审
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 查起诉。2008 年 7 月 28 日, 上海市奉贤区
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 林某、 李甲犯滥
职务便利, 被告人林某、 李甲利用受上海 用职权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 2008 年 12 月 15 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
杨家宅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经办人的职务 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
便利, 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 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林某、 李甲作为在
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违反相关规定, 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负责或经办被
等方法徇私舞弊, 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 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 故意违
村、 良民村、 横桥村 114 名不符合镇保条 反有关规定, 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
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奉贤区四团 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公共财
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 产遭受重大损失, 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
计人民币 600 余万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 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构成滥用职权罪, 且有
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社保中 徇个人私情、 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其中
心) 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 被告人陈某、 林某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
民币 178 万余元, 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 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响。其中, 被告人陈某共同及单独将 71 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属自首, 依法可
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致使镇 政 府 缴 纳 镇 保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
400 余万元、 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 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
金共计人民币 114 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 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 三款之规定, 判决被
共同及单独将 79 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 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
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 年; 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
费用共计人民币 400 余万元、 市社保中 刑一年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
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 124 万 人李甲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余元; 被告人李甲共同及单独将 60 名不 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林某
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 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 余 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5 9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
检例第 6 号: 罗甲、 罗乙、 执法队( 以下简称执法队) 协管员。上述四
朱某、 罗丙滥用职权案 ① 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是街道城市管理协管
工作, 包括动态巡查, 参与街道、 社区日常
【关键词】 性的城管工作; 劝阻和制止并督促改正违
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恶劣社会影响 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配合综合执法部
【要旨】 门, 开展集中统一整治行动等。工作任务
根据刑法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 包括坚持巡查与守点相结合, 及时劝导中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致使 “公共财产、 心城区的乱 摆 卖 行 为 等。罗 甲、 罗 乙 从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协管员队
实践中, 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长和副队长, 此后由罗乙担任队长, 罗甲担
的”, 应当依法认定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 任副队长。协管员队长职责是负责协管员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人员召集, 上班路段分配和日常考勤工作;
【相关立法】 副队长职责是协助队长开展日常工作,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 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上述四名被告人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上班时, 身着统一发放的迷彩服, 臂上戴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 写有 “大沙街城市管理督导员” 的红袖章,
适用问题的解释》。 手持一根木棍。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9
【基本案情】 月期间, 罗甲、 罗乙、 朱某、 罗丙和罗丁( 另
被告人罗甲, 男,1963 年出生, 原系广 案处理) 利用职务便利, 先后多次向多名无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 照商贩索要 12 元、10 元、5 元不等的少量
执法队协管员。 现金、 香烟或直接在该路段的 “士多店” 拿
被告人罗乙, 男,1967 年出生, 原系广 烟再让部分无照商贩结账, 后放弃履行职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 责, 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
执法队协管员。 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由于上述被告人
被告人朱某, 男,1964 年出生, 原系广 的行为, 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 经营十分严重, 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
执法队协管员。 卖, 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给周
被告人罗丙, 男,1987 年出生, 原系广 边商铺和住户的经营、 生活、 出行造成极大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 不便。由于执法不公, 对给予钱财的商贩
执法队协管员。 放任其占道经营, 对其他没给好处费的无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12 月期间, 被 照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
告人罗甲、 罗乙、 朱某、 罗丙先后被广州市 罚, 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 城市管理执法部
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广 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次暴力抗法, 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上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 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地区的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城市管理和治 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安管理,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被告人罗甲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
【诉讼过程】 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罗乙犯滥用职权
2011 年 10 月 1 日, 罗甲、 罗乙、 朱某、 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朱某
罗丙四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 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11 月 7 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丙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
11 月 10 日,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将本案 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 四名被告人在
移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11 年 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提
11 月 10 日, 罗甲、 罗乙、 朱某、 罗丙四人因
出抗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涉嫌滥用职权罪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12 月 9 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检例第 7 号: 胡某、 郑某徇私
起诉。2011 年 12 月 28 日, 广州市黄埔区 ①
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甲、 罗乙、 朱某、 罗
丙犯滥用职权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关键词】
诉。2012 年 4 月 18 日, 黄埔区人民法院一
诉讼监督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审判决, 认为被告人罗甲、 罗乙、 朱某、 罗丙
罪
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
【要旨】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行使
诉讼监督, 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
职权时, 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 大肆勒索辖
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 检察机关和
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 造成无照商贩非
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 建立
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 暴力抗法事件不断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
发生, 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其行为触犯了
机制, 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 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 索;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不移送有
甲与罗乙身为城管协管员前、 后任队长及 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
副队长不仅参与勒索无照商贩的钱财, 放 事责任。
任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 而且也收受其 【相关立法】
下属勒索来的香烟, 放任其下属胡作非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可对其 【基本案情】
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供 被告人胡某, 男,1956 年出生, 原系天
述自己的罪行, 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科长。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6 1
被告人郑某, 男,1957 年出生, 原系天 共计 2277 万余元人民币( 工商查处时为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 1600 多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科员。 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 王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胡某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 过程中, 办案人员发现胡某、 郑某涉嫌徇私
理局河西分局( 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 公 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某、 王某非法经营刑
平交易科科长期间, 于 2006 年 1 月 11 日 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上午, 带领被告人郑某等该科工作人员对 【诉讼过程】
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 2010 年 1 月 13 日, 胡某、 郑某因涉嫌
司( 以下简称神龙公司) 涉嫌非法传销问题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
进行现场检查, 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 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并于同日被取保
资料若干, 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 候审,3 月 15 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因
人李某, 李某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 114 万 案情复杂,4 月 22 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
余元( 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 , 后 限半个月,5 月 6 日退回补充侦查,6 月 4
由被告人郑某具体负责办理该案。2006 日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0 年 6
年 3 月 16 日, 被告人胡某、 郑某在案件调 月 12 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
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 认定神龙公 人胡某、 郑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 却隐瞒该案 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 年 9
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 为牟取小集体 月 14 日, 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罚款提成的利益, 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 认为被告人胡某、 郑某身为工商行政执法
见。被告人胡某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 人员, 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
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 营数额巨大, 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
2006 年 4 月 11 日, 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为牟取小集体利益, 隐
告人胡某、 郑某的处理意见, 对当事人作 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 以罚代刑, 不
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50 万元” 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
行政处罚, 后李某分数次将 50 万元罚款 政处罚期间, 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情节
交给工商河西分局。被告人胡某、 郑某所 严重, 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行
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 2. 5 万元罚 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款提成。 且系共同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李某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 又成 法》 第四百零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
立河西、 和平、 南开分公司, 由王某担任河 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胡某、 郑某犯
西分公司负责人, 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判决
并造成被害人华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 40 后, 被告人胡某、 郑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
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 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
后, 查明李某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 发生法律效力。
7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经营舞王俱乐部, 辖区派出所为同乐派出
检例第 8 号: 杨某玩忽职守、 所。被告人杨某自 2001 年 10 月开始担任
徇私枉法、 受贿案 ① 同乐派出所所长。开业前几天, 王某为取
得同乐派出所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 在杨
【关键词】 某之妻何某经营的川香酒家宴请了被告人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受贿罪 杨某等人。此后, 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
因果关系 数罪并罚 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
【要旨】 检查中, 发现王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 娱
本案要旨有两点: 一是渎职犯罪因果 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 提供的营业执
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 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 且
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 从 已过有效期。杨某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
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那么, 这些 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责任
对危害结果具有 “原因力” 的渎职行为, 应 区民警还发现舞王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
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 超时超员、 涉黄涉毒、 未配备专业保安人
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 员、 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 杨某既
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 没有依法责令舞王俱乐部停业整顿, 也没
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除刑法第 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进
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 以渎职犯 行整改。
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008 年 3 月, 根据龙岗区 “扫雷” 行动
【相关立法】 的安排和部署, 同乐派出所成立 “扫雷” 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 项行动小组, 杨某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
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 舞王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于
六十九条。 2008 年 3 月 12 日通报同乐派出所, 但杨某
【基本案情】 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被告人杨某, 男,1958 年出生, 原系深 导致舞王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
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排除。
犯罪事实如下: 2008 年 6 月至 8 月期间, 广东省公安
一、 玩忽职守罪 厅组织开展 “百日信息会战”, 杨某没有督
1999 年 7 月 9 日, 王某( 另案处理) 经 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
营的深圳市龙岗区舞王歌舞厅经深圳市工 照经营, 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经营地址在龙 措施。舞王俱乐部未依照 《消防法 》 、《建
岗区龙平路。2006 年该歌舞厅被依法吊销 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等规定要
营业执照。2007 年 9 月 8 日, 王某未经相 求取得消防验收许可, 未通过申报开业前
关部门审批, 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 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开业、 违法经营, 营业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6 3
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导致 25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7 日被逮捕,11 月
2008 年 9 月 20 日晚发生特大火灾, 造成 44 13 日侦查终结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
人死亡、64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这起特 察院审查起诉。2008 年 11 月 24 日, 深圳
大消防事故中, 杨某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 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玩忽
员负有重要责任。 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向龙岗区人
二、 徇私枉法罪 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 延期审理一
2008 年 8 月 12 日凌晨, 江某、 汪某、 赵 次。2009 年 5 月 9 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
某等人在舞王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
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 同乐派出所的所长, 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
角, 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争执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其明知舞王俱乐部未
过程中, 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 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 且存在众
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 多消防、 治安隐患, 但严重不负责任, 不认
发生打斗, 致江某受轻伤, 汪某、 赵某受轻 真履行职责, 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
微伤。杨某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对舞王俱 舞王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 并
乐部罗某、 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次日, 同 最终导致发生 44 人死亡、64 人受伤的特大
乐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发 消防事故, 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
后, 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多次打电话给 大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情节特
杨某, 并通过杨某之妻何某帮忙请求调解, 别严重; 被告人杨某明知舞王俱乐部发生
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罚。王某并为此 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罚, 不符合
在龙岗中心城邮政局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 调解结案的规定, 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
民币 3 万元。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杨 解结案, 构成徇私枉法罪, 但是鉴于杨某在
某。杨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 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有受贿行为, 且
案件, 仍答应帮忙, 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 该受贿事实已被起诉,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
警的刘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 于 2008 年 9 十九条的规定, 应以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
月 6 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 11 万元达 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
成和解。杨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 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
调解结案。舞王俱乐部有关人员于 9 月 7 某的巨额钱财, 为其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
日被解除刑事拘留,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
三、 受贿罪 施前即主动交代自己全部受贿事实, 属于
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 杨某利用 自首, 并由其妻何某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依
职务便利, 为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谋取 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好处, 单独收受或者通过妻子何某收受王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
某好处费, 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 九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
【诉讼过程】 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
2008 年 9 月 28 日, 杨某因涉嫌徇私枉 款第( 一) 项、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
法罪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0 月 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