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代表宣读减刑、 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 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 依法向作出减刑、 假
后, 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 检察人员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假释有疑问的, 经审判 减刑、 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 应当监督
长许可, 可以出示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 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
证, 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 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说明, 向被提请减刑、 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
问并发表意见。 院已经生效的减刑、 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 在被提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提请
请减刑、 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 经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
长许可, 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 检察人员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
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证据, 需 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
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或者需要通知 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 应当依法进行调
新的证人到庭的, 应当建议休庭。 查, 并根据情况, 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 意见, 建议更换办案人, 或者建议予以纪律
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 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检察长报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
正意见。 罪罪犯减刑、 假释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 备案审查。
减刑、 假释裁定书副本后, 应当及时审查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列内容: 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 一)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假释, 以及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 实际执行
刑期、 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
( 二)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
工作程序规定
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三) 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减刑、 假释的 ( 2003 年 4 月 2 日司法部令第 77 号公
程序是否合法; 布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司法部令第 130 号
( 四)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 修订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刑、 假释案件, 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五) 人民法院减刑、 假释裁定书是否 第一章 总 则
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
民法院减刑、 假释裁定不当的, 应当在收到裁 工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 犯罪与刑罚 2 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 律规定的条件, 结合罪犯服刑表现, 由分监
民共和国监狱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刑罚执 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提出提请减刑、 假释
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建议, 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 由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 应当根 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遵循公开、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 究, 提出提请减刑、 假释建议, 报送监狱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 由监狱提出建 罚执行部门审查。
议, 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分监区、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
罪犯的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 会议审核情况, 应当有书面记录, 并由与会
刑、 假释, 由监狱提出建议, 经省、 自治区、 人员签名。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提请罪犯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
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刑、 假释, 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 ( 一 ) 《罪犯减刑( 假释) 审核表》 ;
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 二) 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
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 狱政管理、 教育改 区、 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造、 狱内侦查、 生活卫生、 劳动改造、 政工、 ( 三)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执行通知书、
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分管领导任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主任。监狱管理局、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 ( 四)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罪犯评审
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9 人。 鉴定表、 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 应当由 ( 五)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 重
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 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体研究,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监狱刑罚执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
行部门审查,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 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 假释的
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材料后, 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 ( 一) 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完备、 规
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 范;
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 报请分管副局长召 ( 二)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重大立
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 报局长审 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
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源合法;
( 三) 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 假释的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 条件;
假释的程序 ( 四) 提请减刑、 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
第七条 提请减刑、 假释, 应当根据法 请条件的, 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
2 1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 对相关材料有疑 《提请减刑建议书》 或者《提请假释建议
义的, 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 对材料齐 书》,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
全、 符合提请条件的, 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 假释提出的
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 检察意见, 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 假释案
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 件的人民法院。
罪犯假释的, 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
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 刑、 假释的, 监狱应当将 《罪犯减刑( 假释)
查评估, 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审核表》 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 直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 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当召开会议, 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
提请减刑、 假释建议进行评审, 提出评审意 刑、 假释的同时, 应当将提请减刑、 假释的
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并由与会人员 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签名。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 刑、 假释,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 一 ) 《提请减刑建议书》 或者 《提请假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释建议书》;
经评审后, 应当将提请减刑、 假释的罪犯名 ( 二)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执行通知书、
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 原判罪 ( 三)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评审鉴定
名及刑期、 历次减刑情况、 提请减刑假释的 表、 奖惩审批表;
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四)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重大立
公示期内, 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 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 ( 五) 提请假释的, 应当附有县级司法
员会应当进行复核, 并告知复核结果。 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 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 将提请减 ( 六)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刑、 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 料。
求意见后,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
将提请减刑、 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 假释的, 应当同时提交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民检察院意见, 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 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 《罪犯减刑( 假释)
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 审核表》。
纳的, 应当予以回复,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
减刑、 假释的, 由监狱长在 《罪犯减刑( 假 减刑、 假释建议的程序
释) 审核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监狱公章, 并
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 第十六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
二、 犯罪与刑罚 2 1 7
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2 月
刑、 假释建议的材料后, 应当进行审查。审 1 日起施行。
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
义的, 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
出说明。审查无误后, 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11. 赃款赃物处理
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
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持完成审核后, 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
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
审定; 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
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
他特殊情况的, 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 缴库的规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 ( 1991 年 10 月 31 日 高检会 〔1991〕31 号)
刑、 假释的, 由局长在 《罪犯减刑( 假释) 审
核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最近, 一些地方在办理偷税、 抗税犯罪
案件中, 对追缴的偷税、 抗税款( 包括滞纳
第四章 附 则 金, 下同) 、 罚款如何上交财政的问题发生
分歧意见, 要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研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 究, 现作出以下规定:
假释案件的, 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 宣读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
提请减刑、 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 配合法 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偷税、 抗税构成犯
庭核实相关情况。 罪的, 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
第十九条 分监区、 直属分监区或者 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 对其处理
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 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 不宜由人民检察院
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 监狱评审委员会会 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
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 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 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并办理上交国
会会议、 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 库手续。
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 应当存入 二、 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
档案并永久保存。 偷税、 抗税犯罪案件, 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 缴税款, 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民
请减刑、 假释, 涉嫌违纪的, 依照有关处分 检察院。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 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税、 抗税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 已追缴的税款, 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 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 将所收
减刑、 假释案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 税款的证明随卷移送人民法院。
案审查。 四、 偷税、 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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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 判决生效后, 由 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后 7 日内作出估
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 价鉴定结论,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 拒绝依据 五、 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 应当出
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 由人民法院强 具统一制作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由
制执行。 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
章。
六、 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 《赃物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鉴定结论书》 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
院、 公安部、 国家计委关于 事务所出具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提出
异议, 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
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 确认
( 1994 年 4 月 22 日 法发 〔1994〕9 号) 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 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物价局( 委员会) : 七、 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 统一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
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 正确办理刑事案件, 极配合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认
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
一、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所的地区, 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对于价格不明或 门承担。
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 八、 关于赃物估价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送时, 应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另行制定。
二、 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
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
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 应当出具估
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
价委托书, 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估价
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 牌号、 规 ( 1987 年 8 月 26 日)
格、 数量、 来源、 购置时间、 以及违法犯罪获
得赃物的时间、 地点等有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 你院 〔1986〕 粤法刑经文字第 42 号 《关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 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收悉。经研究, 答
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估价。价格事 复如下:
二、 犯罪与刑罚 2 1 9
一、 被告人是成年人, 其违法所得都由 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
自己挥霍, 无法追缴的, 应责令被告人退 己所有权的林木, 构成滥伐林木罪的, 其行
赔, 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 破坏了国家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 的森林资源, 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
有部分的, 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 的合法财产, 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
内, 责令被告人退赔。 得的财物, 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
二、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 追缴。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这部分违法所得, 被 此复。
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 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
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 但其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
属应被告人的请求, 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 《 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
被告人的同意, 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
上缴国库的通知》 的通知
者全部违法所得的, 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
9
情况, 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 ( 1985 年 4 月 13 日 法( 司) 发 〔1985〕 号)
项, 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 属于以上 3 种情况, 已作了退赔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军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
的, 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 可以依法适
当从宽处罚。 现将财政部 〔85〕 财预字第 47 号 《关于
五、 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 重申国家罚、 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并必须执行, 属于以上第一、 二两种情况 转发给你们, 请按通知规定的精神, 立即组
的, 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 属于以上第 织力量对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处理的罚
三种情况的, 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 款和没收的财物进行彻底清点, 造册登记。
法院不应接收。 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 不得自行
提成和留用。并请将检查清理情况于 6 月
20 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附: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
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
( 1993 年 7 月 24 日 法复 〔1993〕5 号) 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局) , 沈阳、 大
你院 《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 连、 哈尔滨、 西安、 武汉、 广州、 重庆市财政
理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同意你院的第二 局,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
种意见, 即: 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 也是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海洋局、 文物
2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局、 交通部、 林业部、 建设部、 农牧渔业部、 计机关再次认真督促检查, 彻底整顿和清
卫生部、 铁道部、 经贸部、 司法部及其他有 理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对应交未交的罚没
关部委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银行、 收入, 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已经挪用
中央总金库, 加发: 南京市财政局: 的, 原则上要如数追回 ,“贪赃枉法” 的, 要
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 报告领导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 都应作为 二、 各项罚没收入, 一律上缴国库, 任
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的问题, 国务院、 中 何地 区、 部 门 和 单 位 都 不 得 坐 支 截 留。
纪委早有明确指示。财政部根据国务院、 1982 年 7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东
中纪委的指示精神, 于 1982 年又以 〔82〕 财 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情况
预字第 91 号、78 号通知 《关于罚没财物管 汇报中指出: 现行的对走私、 投机倒把案件
理办法》 和 《关于追回赃物的财务处理办 的罚没收入提成和奖励办法, 执行中弊病
法》, 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据了解, 很多, 使一些单位滋长了本位主义“向钱
全国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了国务 看” 的倾向, 有的对应该法办的“以罚代
院、 中纪委的指示和上述两个具体规定, 把 刑”, 有的滥发奖金和私分赃物, 使一些干
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据反 部职工受到腐蚀。为了杜绝这些流弊, 各
映, 也有少数地区的部门, 擅自截留应上缴 项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办案部门不得
国库的罚没收入, 乱搞计划外基建, 乱买高 自行提成和坐支截留, 其所需的办案费用,
级设备和消费品, 滥发奖金, 请客送礼, 个 由财政部门另行专项拨付( 见国务院办公
别单位甚至乱拿乱借或低价私分罚没物 厅 〔1992〕 第 10 号参阅文件) 。各地区、 各
资。这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损失, 更 部门、 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上
严重的是腐蚀了一些干部, 给国家执法机 述指示, 和随后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制
关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这种新的不正之 发的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具体规
风, 必须坚决制止, 立即纠正。根据中央和 定。重申, 各级公安、 检察、 法院等政法机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现对有关规定 关和海关、 工商管理、 物价、 交通等行政执
再重申如下: 法机关依法处理走私贩私、 投机倒把、 违反
一、 认真整顿和清理查处经济案件的 物价管理、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等案件, 依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 都必
中央 纪 委 1982 年 7 月 14 日 中 纪 须作为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各
〔1982〕31 号 《关于纠正当前处理经济犯罪 有关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自行提成、 截留或
案件中存在的 ‘重罚轻刑’ 现象通知》 中规 坐支( 海关总署按国务院国发 〔1984〕167
定 : “各地区、 各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号文件办理, 下同) 。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
应责成有关单位对尚未处理的罚款和没收 案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除依法归还原
的财物都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点、 造册登记, 主部分外, 也都要如数上缴国库。对于屡
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 催不缴的, 各级财政部门除报告领导严肃
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 各 处理外, 有权从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
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会同审 三、 依法没收的各种物资, 任何部门、
二、 犯罪与刑罚 2 2 1
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各级政法机关和 酌情分拨。公安等联合办案单位, 不与财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依法收缴保管的各种物 政机关直接发生办案费用的领拨关系。
资, 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关于罚没财物管 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
理办法》 有关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后, 各级财政机
进行处理。即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 关对于不另外领取办案费用的执法机关,
品, 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 应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节俭压缩行政经费的
价处理, 不得内部处理。商业部门对经销 原则下, 在安排经费支出预算时, 要考虑这
的罚没物资, 也必须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 些执法机关的业务特点, 对其办案所需的、
入市场, 不准内部处理; 属于金银、 有价证 必不可少的经费予以妥善安排。
券、 文物、 毒品等物资, 应及时交由专管机 以上各点, 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
构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凡是乱拿、 乱 政部门、 审计机关、 中央各政法机关和行政
借或低价私分罚没物资的, 应以“贪赃枉 执法机关, 根据国务院、 中纪委的指示精神
法” 论,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进行严肃处理。 以及我部有关制度办法, 迅速布置并做好
四、 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 应由财政 整顿和清理检查工作。有关检查情况, 请
机关核实退库, 不得自行坐支留用。打击 于 6 月底以前报财政部, 以便汇总报告中
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犯罪活动, 是各级政 央和国务院。
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 其
办案所需费用, 包括正常的办案费用, 国家
预算都已有安排。有的执法机关, 如海关、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由于侦缉调查任务较 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
重, 还要支付告发检举人奖金等, 因此, 除
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
正常行政事业经费外, 财政部 《关于罚没财
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
物管理办法》 规定: 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
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
用, 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 由
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财政机关核准后, 在入库的罚没收入的
20% 至 30% 以内掌握退库, 统一安排使用, ( 1989 年 3 月 29 日)
以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是, 办案费用,
必须由财政机关统一掌握退库核拨, 不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罚没收入中自行坐支留用。否则, 不仅 你院法经字 〔1988〕 第 18 号请示收悉。
造成预算执行的紊乱, 而且脱离财政监督 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 以
和制约, 容易产生流弊。各地如有自行坐 下简称运销服务部) 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
支留用的, 应即按国家统一规定改过来。 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 以下简称正大服务
坚持 “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至于公安等机 部) 退还的 96000 元联营投资款, 应否作为
关因参加查缉走私等案件需要增加的办案 赃款返还原主的问题, 经研究认为: 诈骗犯
费用补助, 由案件主办单位( 海关或工商管 卢鼎虽是正大服务部的经理, 但正大服务
理等部门) 从财政机关核拨的办案费用中 部退还运销服务部 96000 元联营投资款,
2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则是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依据该协议退 者缴库手续。
款, 是正大服务部正常的经营活动, 并非卢 二、 对于收到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
的个人行为, 与卢诈骗云南省景洪县民族 出的储蓄存款单( 折) , 凡由人民检察院、 公
家具厂 300000 元货款的犯罪行为是两回 安机关受理的, 经认真调查仍无法寄交人
事。因此, 同意你院意见, 即正大服务部退 的, 在收到该项存款单( 折) 半年以后, 并经
还运销服务部的 96000 元联营投资款, 不 与银行核对确有该项存款的, 根据县以上
应作为赃款处理。 ( 含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局局长
签署的决定办理缴库手续。如属于其他单
位接受的, 由接受单位备函开具清单送交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县以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办理缴库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续。
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 三、 没收缴库的储蓄存款, 银行采取转
账方式支付, 并均不计付利息。
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
四、 没收的储蓄存款缴库后, 如查出不
( 1983 年 7 月 4 日 〔83〕 银发字第 203 号)
该没收的, 由原经办单位负责办理退库手
续, 并将款项退还当事人。上缴国库后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市、 自治区分行, 各省、
段时间应付储户的利息由财政上负担。
市、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
五、 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
安厅、 司法厅:
中, 需要向银行核实有关储蓄存款情况时,
在办理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须提供存款储蓄所的名称、 户名, 账号, 日
中, 涉及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问题,
期、 金额等线索, 银行应协助办理。
除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 〔80〕 储字第
以上各点希研究贯彻执行。
18 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外, 现对人民检
察院、 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以及收到
典型案例
当事人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存款单
( 折) , 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
一、 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 撤销案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 燕
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 被告人交出或者被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的储 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绑架案 ①
蓄存款单( 折) , 经查明确系被告人非法所
得的赃款, 人民检察院作出没收的决定之 【裁判要旨】
后, 银行依据人民检察院的 《免予起诉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
书》( 附没收清单) 或者由检察长签署的 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 没收通知书》 和存款单( 折) , 办理提款或 意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8 期。
二、 犯罪与刑罚 2 2 3
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 是指各共 被告人: 刘少荣, 男,20 岁, 汉族, 无业,
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 知道自己是和他 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绑架罪
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认识到共同犯罪行 于 2006 年 3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 27 日被逮捕。
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 刘钰, 男,21 岁, 汉族, 学生, 住
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
图, 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2006 年 3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 日被逮捕。
识, 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 被告人: 刘超, 男,18 岁, 汉族, 无业, 住
人实施的犯罪, 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2006 年 4 月 11 日
人实施了共同犯罪, 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 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依法逮捕。
的犯罪实际情况, 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
正确定罪处罚。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 燕玉峰、 刘钰、
【案情】 刘少荣、 刘超犯绑架罪,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院。 起诉书指控: 2006 年 3 月初, 被告人李
被告人: 李彬, 又名大彬, 男,25 岁, 汉 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预谋绑架被害人
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因涉嫌 石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即以帮助他人讨
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拘 债为由, 纠集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刘超参与作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 李
被告人: 袁南京, 又名袁金强, 男,33 彬、 袁南京、 胡海珍、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岁, 汉族, 农民, 住江苏省丰县赵庄镇。因 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驾车到石
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被刑事 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
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住处, 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林清绑架至
被告人: 胡海珍, 又名大振, 男,24 岁, 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按照事先
汉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因 的分工, 东辉留在天津监视石林清的家属
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 是否报警,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
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看押石林清。尔后,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被告人: 东辉, 又名小辉, 男,24 岁, 汉 向石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万元,
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因涉嫌 购买黄金后私分挥霍。同年 3 月 10 日, 燕
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拘 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得知石林清与李
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在石林清答
被告人: 燕玉峰, 又名丑子, 男,20 岁, 应给他们 10 万元的情况下, 于次日下午将
汉族, 农民, 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 石林清放走。后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向石
镇。因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5 日 林清索要人民币 6 万元, 私分挥霍。综上,
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 燕玉峰、 刘钰、
2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刘少荣、 刘超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 人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 李彬、
国刑法》 ( 以下简称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九 袁南京、 胡海珍用该款在秦皇岛、 葫芦岛、
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均构成绑架罪。刘 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
超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应适用刑法第十七 私分、 挥霍。
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提请依法追究 2006 年 3 月 10 日, 被告人燕玉峰、 刘
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钰、 刘少荣、 刘超得知被害人石林清与被告
各被告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 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在石林
犯罪事实。 清答应给他们 10 万元的情况下, 于次日下
被告人李彬辩称: 实施绑架不是由本 午将石林清放走。
人提议。 上述事实, 有被害人石林清陈述、 各被
被告人东辉及其辩护人辩称: 东辉没 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价格鉴定书、 公安机
有具体实施绑架行为, 系从犯, 认罪态度 关出具的案件来源、 抓获各被告人经过、 勘
好, 请求从轻处罚。 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予以证实, 足以认
被告人燕玉峰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 定。
犯罪共谋, 没有绑架的故意, 不构成绑架 【审判】
罪。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以
均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只认为 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 其行为已
是替人讨债, 没有绑架的故意, 事后也没有 构成绑架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
勒索被害人, 不构成绑架罪。 京、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2006 年 3 月初,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犯, 应依法减轻处罚。
胡海珍、 东辉预谋绑架被害人石林清勒索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未
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 纠集 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系受袁南京纠集, 出于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参与作 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的目的参与本案犯罪,
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 李彬、 袁南京、 具体实施了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
胡海珍、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携带事 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亦应依法予以处罚。
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驾车到石林清位于天 公诉机关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
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 冒充 勒索被害人石林清 6 万元的事实, 证据不
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 足, 不能认定; 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市山区的一处住房。李彬、 袁南京指派东 刘超犯绑架罪不能成立。刘超犯罪时不满
辉留在天津监视石林清的家属是否报警, 18 周岁, 应依法从轻处罚。
指派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就地 据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看押石林清。尔后,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百三
分两次向石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
万元, 均让石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李彬等 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
二、 犯罪与刑罚 2 2 5
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七条 2006 年 12 月 20 日裁定如下: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06 年 10 一、 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
月 9 日判决如下: 本案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
一、 被告人李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二、 将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法院重新审判。
财产; 被告人袁南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 确认了原一审查明
财产; 被告人胡海珍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 的事实。另查明: 被害人石林清被绑架至
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 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后, 由被告
人东辉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 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看押。
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被告人燕玉峰犯非法 2006 年 3 月 11 日,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少荣 刘超在与石林清交谈中, 得知石林清与被
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 告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石林
刘钰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 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 并承诺给予
告人刘超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 好处, 上述被告人经商议, 将石林清放走。
个月。 其后, 燕玉峰、 刘少荣、 刘钰伙同刘川( 另案
二、 犯罪工具桑塔纳汽车一辆( 车牌照 处理) 多次打电话向石林清催要钱款, 石林
为冀 RC3457, 车架号为 SVAF03343235549) 依 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 便向燕玉
法没收。 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 6 万元。
三、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发还 燕玉峰、 刘少荣、 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
被害人石林清。 挥霍。
一审宣判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人燕玉峰、 刘
分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认 钰、 刘少荣、 刘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为原审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一审定性错误、 量刑畸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以
轻, 应予纠正。 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 其行为已
袁南京不服一审判决, 以没有参与预 构成绑架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
谋绑架, 原审量刑过重为由, 向天津市高级 京、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起诉 犯, 应依法减轻处罚。
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在 根据 《刑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共同
将被害人石林清放走后, 又向石林清勒索 6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各共同
万元用于私分挥霍的事实, 一审判决未予 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
认定, 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 天津市高级 同犯罪的故意,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思联络, 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
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三) 项之规定, 于 犯罪, 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
2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 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刘超在非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 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系从犯, 且
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 不清楚他人 其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依法应免除处罚。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而是被他人蒙 据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
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 在错误理解 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八
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 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
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 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
罪, 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 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
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本 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
案中,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事 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07 年 4 月 24
先并未参与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日判决如下:
东辉合谋实施绑架犯罪, 是在袁南京的纠 一、 被告人李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集下, 误认为是帮助他人索取债务, 并基于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该目的而实施了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犯 财产; 被告人袁南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罪行为。故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的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行为不构成绑架共同犯罪, 而应当依照 《刑 财产; 被告人胡海珍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
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非法 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于判
拘禁罪定罪处罚。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在 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东辉犯绑
将被害人石林清放回后, 又伙同刘川以胁 架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迫手段向石林清索取巨额钱款, 其行为构 5 万元( 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被
成敲诈勒索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 告人燕玉峰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
综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 袁南 四年; 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京、 胡海珍、 东辉、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少荣犯
超犯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指控李彬、 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非法拘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犯有绑架罪正确, 应 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
予确认; 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犯 刑三年; 被告人刘钰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
有绑架罪不当。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的行 期徒刑三年, 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 应依法 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超
实行数罪并罚。刘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 犯非法拘禁罪, 免予刑事处罚。
禁罪, 亦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京、 二、 犯罪工具桑塔纳汽车( 车牌号为冀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RC3457, 车架号为 LSVAF03343235549) 一
应根据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 辆依法没收。
以处罚。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三、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发还
系从犯, 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燕玉峰、 刘 被害人。
珏、 刘少荣在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共同犯 袁南京、 刘钰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
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应根据其参与 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一审判决, 向天津
二、 犯罪与刑罚 2 2 7
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 向金、 母亲李凤钰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袁南京、 刘钰又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 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 起诉书指控: 2005 年 5 月 5 日凌晨,
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彭崧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 在其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 暂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 6 座 204
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 室内, 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
三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07 的胸部, 阮召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
年 6 月 19 日裁定如下: 鉴定, 阮召森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
准许上诉人袁南京、 刘钰撤回上诉。 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 21 时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彭崧主动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
队重案大队投案自首。彭崧的行为已经构
2.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 成故意杀人罪, 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崧故意杀人案 ① 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
【裁判摘要】 证据:
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 1. 证人李庆玲 ( 被害人阮召森的女
危害社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应当承 友) 的证言, 证明案发当天她和阮召森及被
担刑事责任。 告人彭崧一起回到暂住处, 阮召森对彭崧
【案情】 的女友余巧梅说 : “彭崧吃了摇头丸, 人很
公诉机关: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清醒。 ” 彭崧回到房间后, 无故打了余巧
被告人: 彭崧, 男,23 岁, 无业, 住福建 梅两巴掌, 余巧梅就离开了。她看到彭崧
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2005 年 5 月 6 躺在床上, 眼看天花板, 神情呆滞。阮召森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 拿水给他喝, 他也不喝。后彭崧到厨房拿
6 月 10 日被逮捕。 一把水果刀对着阮召森比划, 阮召森劝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阮向金, 男, 他笑了笑, 转身走向大厅。阮召森和她准
54 岁, 农民, 住福建省大田县大甲乡邹洋 备离开时, 彭崧双手持刀朝阮召森心窝处
村, 系被害人阮召森之父。 捅了一刀, 拔出来后刀上有血。阮召森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李凤钰, 女, 伤后就往楼下跑。她因害怕躲进厨房, 彭
50 岁, 农民, 住址同阮向金, 系被害人阮召 崧跟进来, 她哀求彭崧不要杀她, 彭崧停了
森之母。 下来, 对她笑了笑转身出门去追阮召森。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 阮召森与彭崧是好朋友, 因此才让彭崧和
崧犯故意杀人罪, 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他女友搬过来一起住, 至案发时已经同住
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阮召森的父亲阮 十几天。阮召森从没有吃过摇头丸, 听余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 7 期。
2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巧梅说彭崧经常吃摇头丸。 5. 被告人彭崧的供述, 供称 2005 年 5
2. 证人余巧梅的证言, 证明 2005 年 5 月 5 日凌晨 1 时许, 他与朋友吃宵夜时喝
月 5 日凌晨 3 点左右, 被告人彭崧由被害 了两瓶啤酒,2 时许在福州银联夜总会玩
人阮召森扶着回来, 脸色发黑, 看上去有 时, 吃了一粒摇头丸, 后觉得视线模糊, 眼
点恐怖。后彭崧无故打了她, 她就走了。 前出现了好多五颜六色的波浪形条纹, 觉
后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打电话告诉她彭 得每个人都在说他的坏话, 看他的眼光都
崧用刀把阮召森捅了, 于是她赶回暂住的 很鄙视。他很想发泄, 把身边的朋友“峰
北江里新村, 看到彭崧被他几个朋友按在 弟” 按倒在地。被害人阮召森把他送回暂
那里。这时李庆玲从楼上下来, 她就和李 住的北江里新村 6 号 204 室后, 他感觉女
庆玲一起去找阮召森, 到北江里新村门口 友余巧梅也说他的坏话, 于是打了她两耳
时, 一个的士司机说他把阮召森送到省立 光, 余巧梅就离开了。当时他觉得朋友们
医院了, 两人就坐车赶到省立医院。她和 在合伙整他, 心想 “你们合伙搞我, 我也没
彭崧从 2000 年开始恋爱, 彭崧告诉过她 有什么好怕的, 大不了一条命, 你们想要打
自己吃摇头丸的事, 她劝彭崧不要再吃。 我, 我得去找一把刀防身”, 就到厨房里找
两人在一起的时候, 没有看到彭崧吃摇头 到一把长 20 厘米的单刃水果刀。阮召森
丸。案发后, 她和李庆玲坐车一起到省立 让他喝水时, 他举起刀冲着阮召森比划, 又
医院的路上, 听李庆玲说案发前彭崧吃了 觉得没有必要捅阮召森, 于是又把刀放下
摇头丸。 来。阮召森立即跑到门边, 阮召森的女友
3. 证人余志远的证言, 证明案发当天 也跑到厨房里。他认为房间里的门离厨房
凌晨 3 时许, 他听到住在隔壁的被害人阮 很近, 如果阮召森从厨房里拿把刀, 对他就
召森和被告人彭崧回来了。不一会儿, 听 太危险了, 他就会被阮召森杀死。于是想
阮召森在客厅说 “大家都是兄弟, 别这样 先下手, 就右手持刀捅了阮召森胸腹部, 阮
子”, 接着就听到开铁门的声音。他起床后 召森 “哎哟” 叫了一声转身跑出去, 他跟着
看见阮召森已经到了门口正往楼下跑, 彭 也跑下楼。案发后他到宁德市公安局投案
崧左手持一把水果刀, 刀刃上有血, 跟着也 自首。另供认以前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
下楼了。听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对阮召森 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
的朋友 “峰弟” 说 : “彭崧人疯了, 用刀捅了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实案
阮召森。现在两人都跑到楼下去, 我怕彭 发现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 6 座
崧还在门口, 现在不敢出去, 你过来看看彭 204 室, 被告人彭崧指认了作案现场。
崧现在是否还在楼下。 ” 后来听李庆玲说彭 7. 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证实
崧药吃傻了, 疯了。李庆玲说的药就是指 被害人阮召森系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致
摇头丸。 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4. 证人阮向金的证言, 证明其子即被 8.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证明, 证实被
害人阮召森的女朋友到他住处, 告诉他阮 告人彭崧主动投案自首的经过。
召森被被告人彭崧用刀捅伤后送到医院抢 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 彭崧的
救的事实。 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要理由是: 1. 彭
二、 犯罪与刑罚 2 2 9
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 给付阮召森家属 11000 元, 开庭后又交到
作案, 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 法院 5000 元。
制能力均已丧失, 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被告
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2. 即使彭崧的行为构 人彭崧服食摇头丸后, 因药性发作实施杀
成犯罪, 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人行为, 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3. 彭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可从轻或者减 【一审】
轻处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 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钰要求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彭 并致人死亡, 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
崧赔偿被害人阮召森的抢救费 5000 元、 死 实施杀人行为, 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被 因此,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彭崧的行
扶养人生活费 120608. 8 元, 并赔偿误工费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崧及其辩护人关
1282. 2 元、 交通费 1000 元、 精神损害赔偿 于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
金 80000 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 297480. 1 元。 由不成立。彭崧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
同时提供了户籍证明、 医疗费发票、 车票等 首, 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证据。 被害人阮召森的死亡给刑事附带民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造成一定的经济
2005 年 5 月 5 日凌晨, 被告人彭崧因 损失, 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被告人彭崧赔偿
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 在其暂住处福州 死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 6 座 204 室内, 持刀 交通费 1000 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且符合
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 致 相关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 阮向金、 李凤钰
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阮召 要求彭崧赔偿阮召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森系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 但未能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
裂大出血死亡。当晚 9 时许, 彭崧到福建 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要求赔偿误工费、 精
省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均不予支持;
另查明: 被告人彭崧的行为给刑事附 要求赔偿阮召森抢救费 5000 元, 但医院出
带民事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造成一定 具的收费凭证载明抢救费数额为 1392 元,
的经济损失, 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彭崧赔偿 故应认定抢救费数额为 1392 元。以上共
死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计人民币 91981. 1 元。一审开庭前, 彭崧
交通费 1000 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且符合 家属已经给付阮召森家属 11000 元, 开庭
相关法律规定。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彭崧 后又交到法院 5000 元, 该 16000 元应从赔
赔偿阮召森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未能提供 偿总额中扣除, 故彭崧还应给付阮向金、 李
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 凤钰人民币 75981. 1 元。
源的证据。要求赔偿阮召森抢救费 5000 据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元, 但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载明抢救费数 5 月 10 日判决:
额为 1392 元。一审开庭前, 彭崧家属已经 一、 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无
2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
二、 被告人彭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 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
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经济损失人民币 限度的。上诉人彭崧在服食摇头丸药性发
91981. 1 元, 扣除已经给付的人民币 16000 作后实施杀人行为, 导致被害人阮召森死
元, 被告人彭崧还应当给付人民币 75981. 1 亡, 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且显然
元,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付清。 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
彭崧不服一审判决, 向福建省高级人 形。
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要理由是: 1. 上诉人 其次, 上诉人彭崧并未患有任何精神
彭崧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丧 病, 其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
失, 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应负刑事责 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
任。2. 即使认定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 也 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 应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只能认定构成过失致 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 因醉酒后出
人死亡罪。且上诉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应从轻、 减轻处罚。 任。因此, 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犯罪的, 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审查明的事实。 第三, 吸食包括摇头丸在内的毒品是
【二审】 违法行为。上诉人彭崧曾经多次服食摇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 丸, 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彭
人彭崧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崧自己完全清楚。案发当晚, 作为一个具
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 在明知自己吸食毒
( 以下简称刑法) 的有关规定, 在以下几种 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 彭崧
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 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 最终导致神志异常
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 行为人实施刑 而实施杀人行为。正是彭崧的自愿吸毒行
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为, 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
龄, 即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实施犯罪行为, 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
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彭崧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投毒等犯罪行为时不满 14 周岁, 实施刑法 综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
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不满 16 周岁; 2. 精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
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之规
认的; 3.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 定, 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裁定:
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正当防卫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4. 为了使国家、 公
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1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
3.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 从余、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于
院诉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2004 年 3 月 3 日以( 2004) 狮刑初字第 8 号
买卖爆炸物案 ① 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犯非
法买卖爆炸物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摘要】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 查从余、 黄保
罪行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 根不服, 均提出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
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 社 院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以( 2004) 铜中刑终
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 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责任相适应。在审理个别案件时, 如果对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在法定刑以
被告人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法定刑还 下判处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定刑以
是过重, 那么根据罪行相当原则, 可以对犯 下判处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罪分子酌情适用减轻处罚。但是, 对于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并依法报
种 “破格减刑” 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 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
序, 最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 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二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 虽然已构 经复核确认: 2003 年 10 月 23 日, 被告
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但鉴于被告人确因 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
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 屋, 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 用于上
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适用非法买 山炸石头, 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 查从余
卖爆炸物罪的最低法定刑显然过重。在经 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 从领
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对二被告人可以 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 12 千克炸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药带回家。同年 10 月 27 日晚, 黄保根到
【案情】 查从余家取炸药后, 付给查从余人民币 100
被告人查从余, 男,1957 年 9 月 16 日 元。黄保根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
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小学文化, 铜 机关抓获。
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石料厂放炮 上述事实, 有查获的炸药及鉴定结论、
员,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行政村。 炸药发放清单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查
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现在押。 从余、 黄保根亦供认, 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保根( 又名黄宝根) , 男,1966 【审判】
年 1 月 12 日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小学文化, 农民,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 买卖炸药的行为, 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
农林行政村。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 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 应依法惩
现在押。 处。鉴于查从余、 黄保根确因生活所需非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5 期。
2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育确有悔改表现, 对二被告人可以在法定 行。2014 年 11 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
刑以下判处刑罚。一、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 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审判 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
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 《中 网向社会公示, 同年 12 月 4 日在巢湖监狱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听庭审。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张松坚虽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然在狱内遵守监规, 积极劳动, 服刑期间受
核准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到表扬 3 次, 记功 3 次, 表现较好, 但庭审
( 2004) 铜中刑终字第 17 号以非法买卖爆 中, 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
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不足 10 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 其他部分拒
判处被告人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 不认罪。另查明, 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
赃款 163 万余元。
年; 非法所得人民币 100 元予以追缴的刑
( 二) 裁判结果
事判决。
安徽高院认为, 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间遵守法律和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 表现较
好, 但在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情
4. 最高法发布减刑、 假释、 暂予
况下, 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
监外执行 8 件典型案例
实, 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
( 2015 年 2 月 13 日)
性, 不能认定其 “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法裁定不予减
案例 1
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 ——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 案例 2
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 ——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
( 一) 基本案情
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罪犯张松坚, 男, 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 副厅级) ,1994 年 6 月至 ( 一) 基本案情
2008 年 12 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 罪犯奚中杰, 男, 个体工商户。原判认
副区长、 区长、 区委书记、 人大常委会主任、 定,2007 年至 2011 年 3 月间奚中杰伙同他
明光市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人生产 盐 酸 克 仑 特 罗 原 粉 ( 俗 称“瘦 肉
因犯受贿罪于 2011 年 5 月被判处无期徒 精”) 2700 余公斤, 销售至河南、 山东等八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省市, 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
财产, 受贿所得现金 428. 3 万元、 购物卡 造成严重危害, 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
7. 08 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大损失, 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3
达 3400 余万元, 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 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失达 1. 61 亿元。非法所得共 250 万元, 奚 为由, 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中杰个人得 160 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 院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立案后, 将减刑建
主犯。2011 年 8 月 10 日, 人民法院以危险 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并于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 12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河南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陈雪冰服
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2014 年 4 月 14 日, 刑期间, 受到表扬 3 次, 记功 2 次。另查
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 明, 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
现为由,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 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 数额特别巨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河南高院 大, 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 至
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 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社会公示, 并于同年 5 月 21 日在平原监狱 ( 二) 裁判结果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认为, 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奚中杰在 罪罪犯, 诈骗他人巨款, 案发后拒不供述赃
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款去向, 且至今不退赃, 给被害人造成特别
及监规, 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获表扬 1 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 不能认定其
次、 记功 1 次。 “ 确有悔改表现”, 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 二) 裁判结果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河南高院认为, 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
表现, 但其所犯罪行严重, 犯罪情节恶劣, 案例 4
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 应从严控制减 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刑, 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
— ——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积极履行财产刑, 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 3
( 一) 基本案情
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罪犯黎满泉, 男, 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
— ——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赃, 总公司工程经理, 因犯受贿罪于 2010 年 10
依法不予减刑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
民币 5 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
( 一) 基本案情 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0 月 30
罪犯 陈 雪 冰, 女, 某 公 司 退 休 职 工,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1954 年 12 月 13 日出生, 因犯集资诈骗罪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
于 2011 年 3 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 泉在考核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报请对
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继续追 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 2014 年 4 月立
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75. 59 万元。判决生 案后, 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
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 以公示, 并于同年 5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
2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了本案。肇庆市、 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 2014 年 3 月 14 日,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
邀旁听庭审。 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车成义患“多发脑梗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黎满泉虽 死、 脑萎缩、 高血压Ⅲ期” 疾病, 符合 《罪犯
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 6 次, 改造积极分子 1 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第三条即 “高血压
次, 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 5 万元, 只缴纳 1 Ⅲ期” 之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
万余元, 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 82 万余元 严把握 “三类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
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 定, 对 车 成 义 的 病 情 进 行 了 重 新 鉴 定。
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 2014 年 6 月 3 日, 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
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 其服刑期间往 定中心鉴定, 车成义所患疾病为 “高血压Ⅱ
来钱款较多, 月零花消费超过 400 元, 高于 期”, 不符合 《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
一般狱内消费水平, 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 围》 的规定。
力。 ( 二) 裁判结果
( 二) 裁判结果 龙沙区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
肇庆中院认为, 罪犯黎满泉虽在服刑 定, 并及时将罪犯车成义收监继续执行剩
期间改造表现较好, 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 余刑期。
未通过主动退赃、 积极履行财产刑, 消除其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尚不能认定 案例 6
为确有悔改表现, 不符合假释条件,对黎 罪犯吴正减刑案
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 — ——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
网向社会公布。 构成重大立功, 依法获得减刑
案例 5 ( 一) 基本案情
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 罪犯吴正, 男, 农民, 因犯交通肇事罪
— ——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 于 2012 年 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
已经消失, 不再符合暂予监外 三年, 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
执行条件, 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正。缓刑考验期自 2012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止。
( 一) 基本案情 2014 年 4 月, 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
罪犯车成义, 男, 原中国农业银行齐齐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
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因犯贪污罪于 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
2012 年 3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 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
年 5 月 9 日, 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 示, 并于同年 6 月 24 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
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车成义患 “高血压 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
Ⅲ期” 疾病,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 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执行期限 自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吴正在社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9 日止。 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5
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 表现良 出具的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证实, 魏玉庆
好。2013 年 5 月 4 日, 吴正在经过桃林镇 家在农村, 父母常年身体不好, 家庭经济条
枫树塘时, 发现一名儿童溺水, 遂不顾危 件困难, 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 与
险, 跳入两米多深的水中将儿童救起。同 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 邻
年 8 月, 吴正被汨罗市综治委授予 “见义勇 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
为” 称号。2014 年 2 月湖南省司法厅社区 教育。( 2) 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 魏玉
矫正管理局给予吴正重大立功奖励 1 次。 庆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
( 二) 裁判结果 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全部退
岳阳中院认为, 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 还所骗款项,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社会影响
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 不大。( 3) 魏玉庆具有较高文化程度, 假释
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 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大立功表现, 对其依法应予减刑。遂当庭 ( 二) 裁判结果
宣告对吴正减刑七个月零三天并相应缩短 安阳中院认为, 魏玉庆确有悔改表现,
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机关亦于当天为吴 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符合法律
正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手续。减刑裁定 规定的假释条件。该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
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 依法对魏玉庆作出
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
案例 7 判文书网公布。
罪犯魏玉庆假释案
—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 案例 8
再犯罪危险, 依法获得假释 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
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 一) 基本案情 — ——原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罪犯魏玉庆, 男, 南开大学毕业生, 因 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玩忽
犯招摇撞骗罪于 2012 年 11 月被判处有期 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
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
省安阳市监狱服刑。魏玉庆服刑一年零九 ( 一) 基本案情
个月后, 安阳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 建 被告人李宏, 男, 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
议对其假释。2014 年 9 月安阳市中级人民 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法院受理该案后, 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 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
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同年 9 月 12 日 后, 因患 “恶性淋巴瘤” 被侦查机关取保候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五名有关方面的代 审。2011 年 7 月 25 日, 渭南中院以故意伤
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魏玉庆在 权利一年。2011 年 9 月初, 华县看守所所
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积极改造, 获得表扬 1 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
次, 记功 1 次。另查明: ( 1) 林州市司法局 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审查后
2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 王某又到华山 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 210000 元。判决生
监狱通过个人关系, 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 效后, 赵威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被交付执
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 李宏 行。刑期至 2018 年 8 月 25 日止。2012 年
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 5 月 29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
内, 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 也未向 定, 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 对其减去有期
本庭庭长、 主管院长汇报, 更未向公安机关 徒刑八个月。2012 年 6 月 13 日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 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 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 苏怀
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 志等人制造、 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经
期脱管, 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 办案单位查证属实,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
2012 年 6 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 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
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 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法机关的声誉,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实,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遂于 2012 年 7 月 3
( 二) 裁判结果 日作出( 2012) 渝三中法刑执字第 2725 号
2014 年 12 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 刑事裁定, 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
审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职守 一个月, 刑期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止。
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 目 2014 年 6 月 11 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
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向重庆
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5 起严格 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 并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 2014 年 7 月
规范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
11 日作出( 2014) 渝三中法刑执字第 2485
行典型案例
号刑事裁定, 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2015 年 7 月 29 日)
减刑裁定作出后, 重庆三中院依法将
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
案例 1
庆高院经审查认为, 重庆三中院于 2014 年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
7 月 11 日作出的( 2014) 渝三中法刑执字
—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 第 2485 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重庆
裁定确有错误, 依法撤销减刑 三中院 2012 年 7 月 3 日作出的( 2012) 渝
三中法刑执字第 2725 号刑事裁定中将罪
( 一) 基本案情 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
罪犯赵威, 男, 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 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
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 错误。经查, 赵威举报吴雅、 苏怀志等人制
长、 万盛区政协副主席( 副厅级) 。2010 年 毒贩毒之前, 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 故
9 月 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滥 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用职权罪, 数罪并罚, 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 ( 二) 裁判结果
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追 重庆高院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7
( 2015) 渝高法刑执字第 0073 号刑事裁定, ( 二) 裁判结果
撤销重庆三中院( 2012) 渝三中法刑执字第 河南高院认为, 罪犯鲁龙犯盗窃罪刑
2725 号刑事裁定。罪犯赵威刑期起止时间 满释放后再次纠集他人两次实施抢劫犯罪
为: 自 2009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并致一人死亡, 且系主犯, 主观恶性深, 社
25 日止。 会危害大, 服刑期间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
育改造, 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他
案例 2 人财物的恶习未革除, 需要进一步接受教
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 育和改造。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
不能认定鲁龙确有悔改表现。遂依法作出
— ——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
对鲁龙不予减刑的裁定。
处分, 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 3
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
( 一) 基本案情
罪犯鲁龙, 男, 汉族, 无业, 原判认定其 — ——对犯罪情节恶劣, 有执行能力
于 2007 年 2 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 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
劫两起, 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 罪犯, 依法不予假释
死亡, 共抢劫现金 540 余元及价值 120 元
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在共同犯罪中, 鲁龙 ( 一) 基本案情
系主犯;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罪犯管钦志, 男, 无业, 原判认定其与
2009 年 11 月 14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同案犯龙某等人案发前经常在贵州省黄平
抢劫罪, 判处鲁龙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 县境内打架斗殴、 故意伤害他人, 并在多地
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发放高利贷等, 系 “恶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势力” 犯罪团伙成员, 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
20000 元( 已赔付 3000 元) 。判决生效后 活秩序, 影响恶劣。管钦志伙同龙某在非
交付执行。2012 年 11 月 23 日河南省高级 法拘禁被害人白某过程中, 多次殴打被害
人民法院裁定将鲁龙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 人, 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管钦
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 志系从犯。2011 年 10 月 9 日贵州省黄平
河南省第一监狱以鲁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 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赌博罪判处管
有悔改表现为由, 再次提请对其减刑。河 钦志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南高院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立案后, 依法将 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 年 1 月
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 并于 3 月 15 日, 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以管钦志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提请对其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鲁龙服刑 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期间获记功 2 次, 又因多次窃取他犯财物, 后, 将管钦志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
经教育仍屡教不改, 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 公示, 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被警告处分 1 次。 铜仁中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管钦志在
2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考核期间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 次, 但 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原判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0 元 未 履 行。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王晓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 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积极改造, 受记
间, 管钦志两年内共计消费 31590 元, 月消 功 1 次、 表扬 1 次、 嘉奖 1 次、2013 年度被
费超过 1300 元, 明显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 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 年度被评为
平, 应认定为有履行财产刑能力。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 二) 裁判结果 ( 二) 裁判结果
铜仁中院认为, 罪犯管钦志虽在服刑 济南中院认为, 罪犯王晓梦在服刑期
期间改造表现较好, 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 间虽有悔改表现, 但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
乱当地社会秩序, 影响十分恶劣, 且其确有 其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务工秩
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综合考量管钦 序, 社会危害性较大, 故在假释时应从严掌
志的犯罪情节、 性质和财产刑履行情况, 其 握。遂依法作出对王晓梦不予假释的裁
尚不符合假释条件, 遂裁定对管钦志不予 定。相关法律文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
假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 布。
公布。
案例 5
案例 4 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
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
— ——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
— ——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 但犯罪性 罪犯, 依法收监执行
质恶劣, 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
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 一) 基本案情
罪犯黄谨, 男, 原上海海博名威国际物
( 一) 基本案情 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认定其利用职务
罪犯王晓梦, 女, 原判认定其以介绍工 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 113
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 而后采取非法拘 万余元。2013 年 3 月 29 日上海市徐汇区
禁, 暴力、 胁迫等手段, 强迫两被害人卖淫 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谨有期徒刑八
五次, 后果严重。2009 年 11 月 25 日山东 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60000 元。
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晓 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 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梦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鉴定黄谨患有严重疾病, 不宜收监执行刑
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2014 罚。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
年分别裁定对王晓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 外执行。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黄谨作
三个月和一年零五个月。2015 年 3 月 30 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执行期间自 2013 年
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以王晓梦确有 4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8 日止。2014 年
悔改表现为由, 向济南中院提出对其予以 4 月, 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提出
假释的建议。济南中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 收监执行建议, 检察机关闵行区人民检察
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并组成 院对黄谨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意见。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9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黄 ( 二) 裁判结果
谨患肥厚型心肌病, 经治疗, 现病情较为稳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 罪犯黄谨暂予
定, 心功能未达Ⅲ级且未见器质性心脏病 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 但刑期未满。遂依
导致的心律失常等临床体征变化, 不符合 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及时将黄谨收监执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的相关要 行剩余刑期。
求。
2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拒绝接受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
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
1. 危险行为犯罪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 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 护产品、 物资, 或者生产、 销售用于防治传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 染病的假药、 劣药,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
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罪, 生产、 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 销售劣药
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2003 年 5 月 13 日
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3 次
第三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会议通过 2003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 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5 月 15 日起施行 法释 〔2003〕8 号)
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
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 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
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 保障预防、 控制 生材料, 不具有防护、 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 危害人体健康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有关法 器材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律规定, 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 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
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以销售不符合标
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 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 工作人员,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1
灾害的工作中,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
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 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
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 子,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以国有公司、 三条的规定, 以抢劫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 罚。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第五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 害有关的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
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假借预防、 控制突发传 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 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
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 定, 以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上当受骗,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处罚。
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制造、 传
规定, 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播谣言, 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 或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 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 价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
格管理等规定, 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 严重 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
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第十一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
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依 疫情等灾害期间,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法从重处罚。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或者在公共场所
第七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等灾害期间, 假借研制、 生产或者销售用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以寻衅
于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 滋事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的名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
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行医, 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
第八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者、 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
机关工作人员、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三
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 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非法行医罪
防疫、 检疫、 强制隔离、 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 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制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
款、 第三款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 有关规定, 向土地、 水体、 大气排放、 倾倒或
罚。 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
第九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
情等灾害期间, 聚众 “打砸抢”, 致人伤残、 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依
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故意 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重大环
2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 一)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第十四条 贪污、 侵占用于预防、 控制 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 似突发传染病病人, 未按照预防、 控制突发
个人使用,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三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
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 疫、 检疫、 隔离、 防护、 救治等工作, 或者采
一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 取的预防、 控制措施不当, 造成传染范围扩
规定, 以贪污罪、 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 大或者疫情、 灾情加重的;
资金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 二) 隐瞒、 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 指使、
挪用用于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强令他人隐瞒、 缓报、 谎报疫情、 灾情, 造成
等灾害的救灾、 优抚、 救济等款物, 构成犯 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 灾情加重的;
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 ( 三)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十三条的规定, 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 命令, 造成传染
罚。 范围扩大或者疫情、 灾情加重的;
第十五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 ( 四)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 负有组织、 协调、 指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办
挥、 灾害调查、 控制、 医疗救治、 信息传递、 理有关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交通运输、 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灾害的刑事案件, 对于有自首、 立功等悔罪
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 表现的, 依法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或者依
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 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 “突发传染病
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疫情等灾害”, 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
第十六条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 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疫情等灾害期间,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 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或者在受政府 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
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
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 严重不
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
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的,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以传
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发 〔2013〕15 号)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
预防、 控制措施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 统一实施, 依法惩
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 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维护公共安全和
重”: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刑法、 刑事诉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3
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侦查、 起诉、 审判实 五、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
践, 制定本意见。 的犯罪嫌疑人时, 对查获经过、 呼气酒精含
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 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 有
量达到 80 毫克 /100 毫升以上的, 属于醉酒 条件的, 应当拍照、 录音或者录像; 有证人
驾驶机动车,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的, 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一第一款的规定,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六、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
前款规定的 “道路 ”“机动车”, 适用道 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
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 具有下列情形之 规定的醉酒标准, 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
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 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
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醉酒的依据。
(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
主要责任,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 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
构成其他犯罪的; 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
(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 /100 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
毫升以上的; 的, 应当认定为醉酒。
( 三) 在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七、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应
(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切实
( 五) 有严重超员、 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法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使用伪造或者变 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 起诉、 审判。
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 被
法的行为的; 告人, 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
(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或者拒 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
绝、 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 也不交纳保证金
犯罪的; 的, 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
(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 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情节严重
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的, 可以予以逮捕。
(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 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暴力、 威胁方
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又构成妨害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
务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处罚。
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四、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
罚金, 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 是否造 ( 2009 年 9 月 11 日 法发 〔2009〕47 号)
成实际损害、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 确定与
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2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地方各中级 预防犯罪的功能, 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
人民法院, 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 车犯罪的多发、 高发态势, 切实维护广大人
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有必要对醉酒驾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 无视交 一、 准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醉酒驾车
通管理法律法规, 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 犯罪
法犯罪也日益增多, 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 刑法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
众生命、 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 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
关统计,1998 年, 全国共发生 5075 起酒后 会危害公共安全, 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特
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造成 2363 人死亡; 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造成重大伤
2008 年, 发生 7518 起, 死亡 3060 人; 2009 亡, 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
年 1 月至 8 月, 共发生 3206 起, 造成 1302 果持放任态度,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人死亡, 其中, 酒后驾车肇事 2162 起, 造成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 应依法以
893 人死亡; 醉酒驾车肇事 1044 起, 造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09 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 高发态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
势, 危害更加严重, 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 犯罪案件中,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
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 成都、 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 连续
南京、 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 冲撞, 造成重大伤亡。其中, 黎景全驾车肇
车肇事案件, 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 高度 事后, 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
关注。 危, 继续驾车行驶, 致 2 人死亡,1 人轻伤;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统一法律 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适用标准, 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有效遏制醉 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 为逃逸继续
酒驾车犯罪的多发、 高发态势, 切实维护广 驾车超限速行驶, 先后与 4 辆正常行驶的轿
大人民群众的生命、 健康安全,2009 年 9 月 车相撞, 造成 4 人死亡、1 人重伤。被告人
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就醉 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
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 通事故后, 继续驾车冲撞行驶, 其主观上对
性意见, 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 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 具有
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
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 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印发给你们, 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二、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适当裁量
刑罚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适用问题的意见 定, 醉酒驾车,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造成重
大伤亡事故,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全罪的, 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5
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应
时, 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 被告人的 维持终审裁判, 不再变动。
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 人身危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 请及
险性。一般情况下, 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 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 也不追求危害 附: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略) ①
结果的发生, 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行为的主
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
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
2.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所不同, 因此, 在决定刑罚时, 也应当有所
区别。此外, 醉酒状态下驾车, 行为人的辨
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 量刑时也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 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
车犯罪案件, 依法没有适用死刑, 而是分别 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
判处无期徒刑, 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间接故意犯罪, 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 主观
( 2006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恶性不是很深, 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 犯罪
判委员会第 1406 次会议、2006 年 12 月 11
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归案后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66
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
济损失, 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 月 15 日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 年 1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7〕3 号)
的。
三、 统一法律适用,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 运输安全, 依法惩
职能作用 治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 根据刑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
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重危害, 警示、 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 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
后, 对醉酒驾车,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造 中, 采用切割、 打孔、 撬砸、 拆卸、 开关等手
成重大伤亡的, 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 并参 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 属于刑法
照附发的典型案例, 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破坏燃气或者其
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他易燃易爆设备” 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稳定社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关系, 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 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① 参见本部分典型案例 4、5。
2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玩忽职守,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致使公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 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滥用
( 一)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三人以上重 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 一) 超越职权范围, 批准发放石油、 天
( 二) 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然气勘查、 开采、 加工、 经营等许可证的;
的; ( 二) 违反国家规定, 给不符合法定条
(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 件的单位、 个人发放石油、 天然气勘查、 开
元以上的; 采、 加工、 经营等许可证的;
( 四)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 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 例》 等国家规定, 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
气设备, 构成犯罪, 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 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盗窃 ( 四) 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
罪定罪处罚。 法批准、 许可擅自从事石油、 天然气勘查、
盗窃油气, 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 开采、 加工、 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 取
的, 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缔的。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 油气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 “油气”, 是指
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 石油、 天然气。其中, 石油包括原油、 成品
他帮助的, 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油; 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本解释所称 “ 油气设备”, 是指用于石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 依照刑法处罚较 天然气生产、 储存、 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
或者油气设备, 而予以窝藏、 转移、 收购、 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工、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
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
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事前通谋 ( 2011 年 5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的, 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委员会第 1523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7
第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非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6
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 天然气资源 月 13 日起施行 法释 〔2011〕13 号)
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 活动, 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 根据刑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7
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 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 地市( 设区的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市) 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
第一条 采取拆卸、 毁坏设备, 剪割缆 十二小时以上, 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
线, 删除、 修改、 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 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 信号无法
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 传输的;
占用频率等手段,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 ( 四)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视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破坏广播 视设施, 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
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
刑: 规定, 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
( 一) 造成救灾、 抢险、 防汛和灾害预警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
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 造成县级、 地市( 设区的市) 级广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 但
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 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积极赔偿损失或
使用, 信号无法播出的; 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
( 三)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 罚。
的设施无法使用, 地市( 设区的市) 级广播 第四条 建设、 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
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 施工人员, 在建设、 施工过程中, 违反广播
上, 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 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
用十二小时以上, 信号无法传输的; 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 构成犯罪的, 以破
( 四)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 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
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严重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
后果”, 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 施, 尚未构成盗窃罪, 但具有本解释第一
有期徒刑: 条、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以破坏广播电视设
( 一) 造成救灾、 抢险、 防汛和灾害预 施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
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 因此贻误排 播电视设施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 致使一人以上死 罪处罚。
亡、 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
以上, 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 社会秩序 施未危及公共安全, 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
混乱的; 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 造成财物损失数
( 二)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故意毁
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 信号无法 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播出的;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
( 三)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 罪, 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
2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煽动民族仇恨、 民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 造成本
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 同时构成其 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
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过失损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 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 广播电视传输网 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内的设施, 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 者拘役。
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
全, 但不构成盗窃罪的, 以破坏电力设备罪
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罪的, 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 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但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情况, 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 2007 年 8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 是指
委员会第 1435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处于运行、 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7 年 通电使用, 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
8 月 2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7〕15 号) 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
为维护公共安全, 依法惩治破坏电力 装完毕, 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
设备等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 用的电力设备。
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
题解释如下: 包括电量损失金额, 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 具有下列情 置、 更换、 修复费用, 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
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款规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 以破坏电力设
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 一)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三人以上重
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
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
六小时以上, 致使生产、 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 2004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的; 委员会第 1322 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 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5 年
的; 1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4〕21 号)
( 四)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的。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9
理秩序, 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 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救助、 救 治、 救
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刑 灾、 抢险等, 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 重伤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
下: 上的;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 损毁通 ( 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
信设备或者删除、 修改、 增加电信网计算机 时以上的;
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 三)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 网间通信
应用程序等手段,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 全阻、 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
用电信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 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响范围五万( 用户 × 小时) 以上的;
全”,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 四)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 一日内
定, 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 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一) 造成 火 警、 匪 警、 医 疗 急 救、 交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
通事故报警、 救灾、 抢险、 防汛等通信中 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故意毁坏
断 或 者 严 重 障 碍, 并 因 此 贻 误 救 助、 救 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造成财物
治、 救灾、 抢险等, 致使人员死亡一人、 重 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
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 条规定,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以上的;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 但
( 二) 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 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
中断一小时以上, 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 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
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
( 三)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 网间通信 信设施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全阻、 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 罚。
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 第四条 指使、 组织、 教唆他人实施本
响范围不满五万( 用户 × 小时) 的; 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 按照共犯定
( 四)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 一日内 罪处罚。
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
( 五)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施的范围、 用户数、 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标准和时间长度, 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
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 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后果”,
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 一) 造成火警、 匪警、 医疗急救、 交通
事故报警、 救灾、 抢险、 防汛等通信中断或
2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二条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具有下列情形
3. 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 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 一)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原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原液、 制剂 500 克以上, 或者饵料 20 千克
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 以上的;
买卖、 运输、 储存毒鼠强等 ( 二) 在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过
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 程中致 3 人以上重伤、 死亡, 或者造成公私
财产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原粉、
( 2003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原药、 制剂 50 克以上不满 500 克, 或者饵
委员会第 1287 次会议、2003 年 2 月 13 日 料 2 千克以上不满 20 千克, 并具有其他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19 重情节的。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 依照本
10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3〕14 号) 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执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
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 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
解释如下: 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第一条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 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危害公共安全, 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 确因生产、
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 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毒
存危险物质罪,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 没有造
徒刑: 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
( 一)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原粉、 条的规定, 不作为犯罪处理。
原液、 原药、 制剂 50 克以上, 或者饵料 2 千 本解释施行以后, 确因生产、 生活需要
克以上的; 而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毒鼠强等禁
( 二) 在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过 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 构成犯罪, 但没有
程中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失 10 万元以上的。 的, 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1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 “毒鼠强等禁用 军用子弹十发以上、 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
剧毒化学品”, 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 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强、 氟乙酰胺、 氟乙酸钠、 毒鼠硅、 甘氟。 ( 四)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 五)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爆炸装置的;
制造、 买卖、 运输枪支、 弹药、 ( 六)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药三千克以上、 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索、 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2001 年 5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七) 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
委员会第 1174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 或者具有销售、 使用
11 月 9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
1476 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 发射药、 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
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 十千克以上、 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
卖、 运输枪支、 弹药、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 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修 ( 八) 多次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正 法释 〔2001〕15 号) 储存弹药、 爆炸物的;
( 九)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 但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枪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支、 弹药、 爆炸物等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 介绍买卖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以买
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卖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 买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
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具 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 定的 “情节严重”: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非法制造、 买卖、 运 ( 一)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定罪处 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
罚: 条第( 一) 、( 二) 、( 三) 、( 六) 、( 七) 项规定
( 一)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 二)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 二)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 ( 三)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 爆炸装置, 危害严重的;
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四) 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
( 三)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量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
2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情节的。 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 导爆索三十米以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 上的;
制造、 销售企业, 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五)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 但
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违规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制造、 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
( 一)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二)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 一) 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
( 三)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 但 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倍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 ( 二) 盗窃、 抢夺军用枪支的;
百二十六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三) 盗窃、 抢夺手榴弹的;
( 一) 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 四) 盗窃、 抢夺爆炸装置, 危害严重
( 二) 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的;
( 三)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 ( 五)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
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节的。 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
百二十六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非
( 一) 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罪定罪处罚:
( 二) 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 一)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 三) 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 ( 二) 非法持有、 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
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
节的。 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四条 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 ( 三)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
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以上, 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盗窃、 抢夺枪 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支、 弹药、 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四) 非法持有、 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
( 一) 盗窃、 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 的;
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 ( 五) 非法持有、 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
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伤亡、 财产损失的。
( 二) 盗窃、 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 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
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 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百发以上的; ( 一)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
( 三) 盗窃、 抢夺爆炸装置的; 上的;
( 四) 盗窃、 抢夺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 ( 二) 非法持有、 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
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 雷管 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3
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 存放的行为, 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三) 非法持有、 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 “非法持有”, 是指不符合配备、 配置枪支、
以上, 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 弹药条件的人员,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 法规
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的规定, 擅自持有枪支、 弹药的行为。
( 四) 非法持有、 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的; “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
( 五)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 人员, 在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条件消除
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后,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 私自
节的。 藏匿所配备、 配置的枪支、 弹药且拒不交出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 爆炸物 的行为。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 第九条 因筑路、 建房、 打井、 整修宅
共安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 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 生活需要, 以及因
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 买
( 一) 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卖、 运输、 邮寄、 储存爆炸物, 数量达到本解
( 二) 携带爆炸装置的; 释第一条规定标准,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
( 三) 携带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五百克 害, 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 雷管二十枚 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或者导火索、 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具有前款情形, 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
( 四) 携带的弹药、 爆炸物在公共场所 二条规定标准的, 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
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公共场所、 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
( 五)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爆炸物,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或者因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爆
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
工具,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拒不交出 上述行为, 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 不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罚; 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 能够主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动、 全部交出的, 可不以犯罪论处。 邮寄、 储存、 盗窃、 抢夺、 持有、 私藏其他弹
第七条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药、 爆炸物品等行为, 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
储存、 盗窃、 抢夺、 持有、 私藏、 携带成套枪 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支散件的, 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 非成套枪
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 “非法储存”, 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
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的枪支、 弹药而为其
2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 对于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
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定, 以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枪支罪追
( 1998 年 11 月 3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究刑事责任。
〔1998〕4 号) 此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 研 ) 〔1998〕8 号 《关于将公
4.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及适用法律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
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违反法律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规定, 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 使枪支
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 使用之下, 严重 若干问题的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 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 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
判委员会第 1136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1
式, 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
年 11 月 21 日 起 施 行 法 释〔2000〕33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以非
号)
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 处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活 动, 根
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关于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下:
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
通运输人员,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
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法律问题的答复
对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 2004 年 11 月 3 日 〔2004〕 高检研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第 18 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一) 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负
你室 《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 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5
( 二) 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的; 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
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 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
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 一) 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
的; 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处罚。
(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
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
(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 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具有本解释
车辆而驾驶的;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
(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罪处罚。
(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的。 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 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
第二款第( 一) 至( 五)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
跑的行为。 失,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
的, 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 3 年以 规定定罪处罚。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
( 一) 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5 人以 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 30 万元
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至 60 万元、6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幅度内,
( 二) 死亡 6 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 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的; ( 三) 项、 第四条第 ( 三) 项的起点数额标
(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
偿数额在 60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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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规定及
公安部等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 时通知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 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履行保护现场
( 2008 年 6 月 6 日 高检会 〔2008〕5 号) 和重要痕迹、 物证的义务。因抢救人员、 防
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监察厅( 局) 、 安全生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
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要痕迹、 物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 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
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监察局、 安全生 相关单位、 部门要在事故调查组的统
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调查取证、 现场勘验、 技
为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活动对预防重大 术鉴定等工作,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作用, 维护法律 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
权威,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社 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会和谐稳定,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并将处理意见抄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刑事诉讼 关单位、 部门。
法 》、《安全生产法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事故调查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 事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
的解释》 和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移交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严格 三、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根据事故的
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有 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对涉嫌构成犯罪
关事项通知如下: 的, 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规定, 及时立案侦
一、 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查, 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
刑事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 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开展追捕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 安全生 作。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 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对容易灭
维护法律权威, 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 失的痕迹、 物证应当首先采取措施提取、 固
义的高度, 充分认识及时、 严肃、 认真办理 定。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 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 公安机关、
性,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建议事故调查组组织鉴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促进生产安全形势 定, 也可以自行组织鉴定, 事故调查组组织
持续稳定好转, 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 鉴定、 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或者公安机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 检察机关自行组织鉴定的, 鉴定报告原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7
则上应当自委托或者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 五、 加强业务指导和案件督办。上级
作出。不涉及机械、 电气、 瓦斯、 化学、 有毒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生产安全的
有害物( 气) 体、 锅炉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 重特大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组织办理, 获取
地质勘察、 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 火灾以及 主要证据后, 指定下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
非法开采、 破坏矿产资源量认定等专业技 院侦查终结, 也可以采取挂牌督办、 派员参
术问题的, 不需要进行鉴定, 相关事实和证 办等方法, 专人负责, 全程跟踪。上级公安
据符合法定条件的, 可以逮捕、 公诉和审 机关、 人民检察院要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
判。 案, 帮助他们排除干扰和阻力, 研究解决办
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案地
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确有
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公安机关对已 困难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在提请批准 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异地交办。
逮捕前可以先行通知检察机关, 听取检察 六、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机关对收集、 固定证据和开展技术鉴定工 监察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
作的意见、 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 全监察机构, 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案
安机关的联系配合, 认真做好审查批准逮 件的事实、 性质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捕工作。公安机关办理的危害生产安全案 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 应当加强协
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如系 调沟通。协调后意见仍然不一致的, 各自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 向上级机关( 部门) 报告, 由上级机关( 部
证人或者同案犯, 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其进 门) 协调解决。
行询问或者讯问的, 可商公安机关予以配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生产安
合,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办 全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 逮捕
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涉及渎职等职务 等强制措施的,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应当
犯罪案件的,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 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管辖的,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人民检察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由于事实、 证据或者案
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 件性质发生变化,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管辖的, 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公安机关 也应当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
予以配合。 部门。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 七、 严肃查办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贯彻宽 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干扰、 阻碍办案, 或者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依法从快侦查、 审查批 毁灭、 伪造证据、 转移藏匿物证书证, 或者
准逮捕、 审查起诉和审判, 尽可能提高办案 拒不提供证据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
效率。证明案件事实、 性质、 危害后果以及 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具备的, 应当 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
提起公诉和审判。不能以变更监视居住、 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取保候审为名压案不办。 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帮助犯
2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罪分子逃避处罚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保护人
的,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构成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危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制定如下
八、 提高工作透明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 意见。
督, 生产安全领域刑事案件的调查、 判决情 一、 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取信于民。 审判工作
九、 本通知所提出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1.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 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是人民法院为大
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
调查处理和侦查、 公诉、 审判工作, 环境污 革、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 全国安全生
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 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 持续好转的发展态
报告、 调查处理以及侦查、 公诉、 审判工作 势, 但形势依然严峻,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
不适用本通知。 然薄弱; 非法、 违法生产, 忽视生产安全的
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时有发生, 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关于 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故举国关注, 相关案件处理不好, 不仅起不
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
事故的防范, 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影响社
意见》 的通知
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
( 20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发 〔2011〕20 号) 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工作责任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感, 严格依法、 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生产环境、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积极作用。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2. 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切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 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最高人 近年来,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
民法院。 安全刑事案件, 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
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 裁, 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挥了积极促进作用。2010 年, 监察部、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促进 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9
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从检查 7. 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
的情况来看, 审判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 管理规定,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仍有个别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者宽严相济刑 参照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
事政策具体把握上存在问题, 需要切实加 准, 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
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 确保 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8.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社会效果。 发生的, 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
二、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时, 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
的原则 作用的大小, 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确
3. 严格依法, 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 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合理确定罪责。
生产安全犯罪, 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 必须 一般情况下, 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始终坚持严格依法、 从严惩处。对于人民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
群众广泛关注、 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 际控制人、 投资人,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
时审结,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维护社会和谐 规定,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
稳定。 性、 关键性作用的,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 区分责任, 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违反
全犯罪, 往往涉案人员较多, 犯罪主体复 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杂, 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 也 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 从业时间、
包括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现场条件、 是
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 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资人等, 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
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要根据事 任, 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故原因、 危害后果、 主体职责、 过错大小等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职责的
因素, 综合考虑全案, 正确划分责任, 做到 工作人员, 应根据其岗位职责、 履职依据、
罪责刑相适应。 履职时间等, 综合考察工作职责、 监管条
5. 主体平等, 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 件、 履职能力、 履职情况等, 合理确定罪责。
产安全刑事案件, 对于所有责任主体, 都必 四、 准确适用法律
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 9. 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
则, 确保刑罚适用公正, 确保裁判效果良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不
好。 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
三、 正确确定责任 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6.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政府 10. 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
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 损失大 理, 或者非法、 违法生产、 作业, 导致发生重
小、 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 经庭审质证 大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数罪的, 依照数罪并
后, 结合其他证据, 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 罚的规定处罚。
据。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非法采矿、 破
2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坏性采矿或排放、 倾倒、 处置有害物质严重 ( 二) 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
污染环境,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产、 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
重后果, 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 产、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 ( 三) 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规定处罚。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被监督管理部门处
11. 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 罚或责令改正, 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
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构成不报、 谎报安 ( 四) 关闭、 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
全事故罪, 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 备的;
生产安全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 五) 已发现事故隐患, 未采取有效措
罚。 施,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12. 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 认定 “直 ( 六)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 或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者毁灭、 伪造、 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的主体资格, 认定 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构成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七)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 不报、 谎报事故情况, 贻 15. 相关犯罪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 的, 依法从重处罚:
重” 等,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 一)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 生产经营企业, 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 ( 二) 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
规定。 联性的;
五、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三)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
13.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应综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 ( 四) 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
经济损失、 环境污染、 社会影响、 事故原因 理, 或者非法、 违法生产、 作业的;
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 被告人主观过 ( 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
错大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 履 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行赔偿责任情况等, 正确适用刑罚, 确保裁 况, 贻误事故抢救, 尚未构成不报、 谎报安
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全事故罪的;
14. 造成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 六) 事故发生后, 采取转移、 藏匿、 毁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灭遇难人员尸体, 或者毁灭、 伪造、 隐藏影
释》 第四条规定的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或者转移财产, 逃避责
严重后果”,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 任的;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 ( 七) 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三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恶劣”: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被监督管理部门处
( 一) 非法、 违法生产的; 罚或责令改正, 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背后的渎职、 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
16. 对于事故发生后, 积极施救, 努力 索, 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情
挽回事故损失, 有效避免损失扩大; 积极配 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
合调查, 赔偿受害人损失的, 可依法从宽处 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
罚。 处分。
六、 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 假释 24. 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17. 对于危害后果较轻, 在责任事故中 案件审结后,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
不负主要责任, 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
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 门。
体情况, 区别对待, 严格控制, 避免适用不当 25.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 要
造成的负面影响。 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定措施, 切实维护
18.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 原则 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被告人
上不适用缓刑: 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 应当依靠地方党委
( 一) 具有本意见第 14 条、 第 15 条所 和政府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规定的情形的; 26.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 二) 数罪并罚的。 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
19. 宣告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 出问题, 应当发出司法建议, 促使有关部门
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制度建设, 完善事故
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 预防机制, 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0. 办理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 27. 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社会关
减刑、 假释案件, 要严格执行刑法、 刑事诉 注的典型案件, 要重视做好审判情况的宣
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决定减 传报道, 规范裁判信息发布, 及时回应社会
刑、 假释, 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表 的关切, 充分发挥重大、 典型案件的教育警
现, 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 性 示作用。
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28.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审判
七、 加强组织领导, 注意协调配合 职责的同时, 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深入开展
21. 对于重大、 敏感案件, 合议庭成员 调查研究, 推动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要充分做好庭审前期准备工作, 全面、 客观 上级法院要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
掌握案情, 确保案件开庭审理稳妥顺利、 依 责任事故案件为重点, 加强对下级法院危
法公正。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
22.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涉及 导, 适时检查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 提出有
专业技术问题的, 应有相关权威部门出具 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的咨询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 可以依法
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
23. 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
2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杂性, 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 进一步加
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 严惩各类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 公共安全、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
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
依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二、 深入研究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 2004 年 6 月 4 日 法 〔2004〕107 号)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的案件牵涉面广, 法律关系复杂, 为社会广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泛关注。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司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
一段时间以来, 各地连续发生一些重 适用问题, 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
大公共安全事故, 特别是火灾、 公众聚集场 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发生在
所人员死亡、 危险化学品泄漏、 爆炸、 道路 学校、 地铁、 商场、 工矿企业、 建设工地、 化
交通等事故, 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人民 学危险品仓库、 加油站、 餐饮娱乐场所、 大
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 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
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影响了社会秩序。 任事故案件;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
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安全 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 在传染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国家有关部门采 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案件; 违反国家规定,
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处理和防范。一些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以及因相
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 行政案件已诉 关责任人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 责任不落实
至人民法院, 进入司法程序处理。为切实 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 要抓紧
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依法维护公共 制定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 坚决依法严惩
安全,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有效遏
益,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及时处理有关损
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 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 使受害人及时、 有
的高度, 认识审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 效地得到司法救济。
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共安全关 三、 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 把
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改 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
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 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涉及重大公共安全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是各级人民法院践行 事故的案件, 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主要领导要切实
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确 负起领导责任, 抽调精干审判力量, 严把案
保社会公共领域安全的严峻性, 增强做好 件的事实关、 证据关、 程序关和适用法律
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 充分认识新形 关, 保证此类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结。要精
势下保障公共安全的长期性、 艰巨性和复 心做好此类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 确保定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3
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程序合 你院陕高法 〔2009〕288 号 《关于被告
法、 裁判公正及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 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
相关案件的过程中, 要把加强司法审判与 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 通过公开审判、 公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开宣判、 庭审直播等形式, 扩大审判的社会 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
效果, 教育、 帮助生产单位、 有关部门和人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 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识,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充分发挥审判一 责任人员, 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案、 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 以有效地预 的规定, 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此复。
四、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
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健
指导案例
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要注重
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 归纳总结重大
指导案例 32 号:
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查找问题、 发现
张某某、 金某危险驾驶案 ①
隐患, 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
议, 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促进行政机关依
【关键词】
法行政, 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 促
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
恶劣
以上通知, 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在
【裁判要点】
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要积极
争取党委、 人大和政府的支持, 并及时向上 1.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 追求刺
级人民法院报告, 以确保各项审判职能作 激、 斗气或者其他动机, 在道路上曲折穿
用的充分发挥,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 行、 快速追赶行驶的,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
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追逐
竞驶” 。
2.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 损失, 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 闯红灯、 强行超
车、 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
法的行为, 足以威胁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的,
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属于危险驾驶罪中 “ 情节恶劣” 的情形。
(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法研 〔2009〕228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条之一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