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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johntss121, 2022-03-21 10: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2 6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基本案情】 月 21 日作出( 2012) 浦刑初字第 4245 号刑
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 被告 事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
人张某某、 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 拘役四个月, 缓刑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 约定 “陆家浜路、 四千元;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
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 谁先到谁就等 役三个月, 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谁” 。随后, 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 千元。宣判后, 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判决已
率二轮摩托车( 经过改装) , 金某驾驶套牌 发生法律效力。
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 经过改装) , 【裁判理由】
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车行出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
行至杨高路、 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 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
北向南行驶, 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 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
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 张杨路回 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 “追
到张某某住所。全程 28. 5 公里, 沿途经过 逐竞驶”, 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 追求刺
多个公交站点、 居民小区、 学校和大型超 激、 斗气或者其他动机, 二人或二人以上分
市。在行驶途中, 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 别驾驶机动车,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在
流中反复并线、 曲折穿插、 多次闯红灯、 大 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 从
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 河南 主观驾驶心态上看, 二被告人张某某、 金某
南路路口时, 张某某、 金某遇执勤民警检 到案后先后供述 “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
查, 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 张 激 ” “在 道 路 上 穿 插、 超 车、 得 到 心 理 满
杨路逃离。其中, 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 足” ; 在面临红灯时 ,“刹车不舒服、 逢车必
( 限速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15km/h、 超 ” “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 。
金某行驶速度 98km/h; 在南浦大桥桥面 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
( 限速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8km/h、 证, 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 炫耀驾驶技能
金某行驶速度 108km/h; 在南浦大桥陆家 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 二被告人
浜路引桥下匝道( 限速 40km/h) 张某某行 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 为追求速
驶速度大于59km/h、 金某行驶速度大于 度, 多次随意变道、 闯红灯、 大幅超速等严
68km/h; 在复兴东路隧道( 限速 60km/h) 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 二被告人共同自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2km/h、 金某行驶速度 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出发, 至陆家浜路、
99km/h。 河南南路路口接人, 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
2012 年 2 月 5 日 21 时许, 被告人张某 点和终点。综上, 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
某被抓获到案后,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并向 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追逐竞驶” 。
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 “情
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 2 月 6 日 21 节恶劣”, 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
时许主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现、 危害程度、 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 综
【裁判结果】 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 不特定多人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命、 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 “恶劣” 。本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5

案中, 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 虽未造成人 【裁判要点】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从以下情形分析, 属 1. 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
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情节恶劣”: 第一, 从驾 毒化学品, 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 对人体、
驶的车辆看, 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 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 属于刑
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 第二, 从行驶速度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毒害性”
看, 总体驾驶速度很快, 多处路段超速达 物质。
50% 以上; 第三, 从驾驶方式看, 反复并线、 2.“非法买卖” 毒害性物质, 是指违反
穿插前车、 多次闯红灯行驶; 第四, 从对待 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未经有关主管
执法的态度看, 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 部门批准许可, 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
车逃离; 第五, 从行驶路段看, 途经的杨高 物质的行为, 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
路、 张杨路、 南浦大桥、 复兴东路隧道等均 行为。
系城市主干道, 沿途还有多处学校、 公交和 【相关法条】
地铁站点、 居民小区、 大型超市等路段, 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
通流量较大, 行驶距离较长, 在高速驾驶的 条第二款
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 【基本案情】
下, 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召成、 金国
为, 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 足以威 淼、 孙永法、 钟伟东、 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
胁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 故可以认定二被告 钠, 危害公共安全, 且系共同犯罪, 应当以
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均
“情节恶劣”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购买氰化钠用于电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 镀, 未造成严重后果, 可以从轻处罚, 并建
行,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 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首, 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 氰化钠
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 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 不属于毒害
害性, 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并多次 性物质, 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
表示认罪悔罪, 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 为, 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身、 财产损害后果, 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定的构成要件, 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下,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故请求对被告人
指导案例 13 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 宣告无罪。
储存危险物质案 ①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召成、 金国
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 使用许
【关键词】 可的情况下, 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
刑事 非法买卖 储存危险物质 毒 钠。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年底, 王召成
害性物质 先后 3 次以每桶 1000 元的价格向倪荣华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 6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另案处理) 购买氰化钠, 共支付给倪荣华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
40000 元。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 王 储存危险物质罪, 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
召成先后 3 次以每袋 975 元的价格向李光 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经查, 氰化
明( 另案处理) 购买氰化钠, 共支付给李光 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 但系列入危
明 117000 元。王召成、 金国淼均将上述氰 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
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 毒化学品, 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 对人体、
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 用 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 极
于电镀生产。其中, 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 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
之一, 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 年 危害,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5 月和 2009 年 7 月, 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 定的 “毒害性” 物质 ; “非法买卖” 毒害性物
用 2000 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 1 桶 质, 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未
和 1 袋。2008 年 7、8 月间, 被告人钟伟东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擅自购买或者
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 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 并不需要兼有买
钠 5 袋。2009 年 9 月, 被告人周智明以每 进和卖出的行为; 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
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3 买、 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 违反国家
袋。孙永法、 钟伟东、 周智明购得氰化钠 有关监管规定, 非法买卖、 储存大量剧毒
后, 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 化学品, 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
内, 用于电镀生产。 理, 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 已对人民
【裁判结果】 群众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胁,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故王召成等人的
2012 年 3 月 31 日作出( 2011) 绍越刑初字 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 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 205 号刑事判决, 以非法买卖、 储存危 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 召 成、 金 国
险物质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 淼、 孙永法、 钟伟东、 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
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
刑三年, 缓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钟伟东 镀生产, 未发生事故, 未发现严重环境污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被告人周智明 染,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依法可以从轻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 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
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 年。宣 判 现等情况, 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
后, 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已发生 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王召成、 钟伟东、 周智
法律效力。 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予以采纳, 故依
【裁判理由】 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王召成、 金
国淼、 孙永法、 钟伟东、 周智明在未取得剧
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 违反国务
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规定, 明
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 储存,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7

阳县泗店镇,2005 年 4 月 9 日被逮捕。
典型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
兆永、 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向江苏省淮
1.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①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驾驶
安装报废轮胎的拖挂罐体车, 超限超载运
输 40. 44 吨液氯, 途中因轮胎爆裂导致交
【裁判要旨】
通肇事, 使液氯大量泄漏。事故发生后, 二
一、 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
人既不救助对方车辆的遇险人员, 也不在
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
现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而是跑到现场附
剧毒化学品, 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
近的麦田里, 王刚打电话报警, 报警时未说
事故, 却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这种事故发生
明危害情况。尔后二人在麦田里观望约 3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 《刑法》 第一百三
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小时后逃离, 次日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
首。此次事故, 造成 485 人中毒, 其中 29
二、 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
人员, 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 人死亡, 一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 近
2
漏后, 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 9000 头( 只) 家畜、 家禽死亡, 万余亩农作
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 物绝收或受损, 大量树木、 鱼塘和村民的食
员, 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 有义 用粮、 家用电器受污染、 腐蚀, 各类经济损
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 失约 2000 余万元。康兆永、 王刚的行为,
的特征、 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及需要采取何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 减轻以 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构成危险物品肇
至消除危害, 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 事罪, 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兆
的到来, 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 永、 王刚能投案自首, 依法可从轻处罚。
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 协助 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
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 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报警电话
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 应 录音视听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检验报告、 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
【案情】 结论、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 照片及交通
公诉机关: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事故认定书、 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
被告人: 康兆永, 男,30 岁, 山东省济宁 明” 等证据。
市人, 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 被告人康兆永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
济宁市任城区,2005 年 4 月 9 日被逮捕。 其辩护人认为: 1. 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上没
被告人: 王刚, 男,38 岁, 山东省宁阳县 有死亡时间, 不能说明 29 名被害人是在此
人, 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宁 次事故中死亡; 淮安市人民政府“情况说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8 期。

2 6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明” 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估算数字, 不能 车, 牵引 LJ - 0065 号拖挂罐体车, 去山东
作为认定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 认 省临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沂
定康兆永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证据 州化工公司) 拖运远达公司销售给江苏钟
不足。2. 本次事故发生后, 公安机关的接 山石化有限公司的液氯。3 月 29 日上午,
警人员未能问清楚事故的具体原因, 以致 王刚到沂州化工公司申请装货。该公司负
不能及时有效地展开救助, 并且在事故处 责销售工作的销售二部经理刘超和公司副
理过程中又引发液氯二次泄漏, 由此造成 总经理朱平书( 另案处理, 因危险物品肇事
的特别严重后果, 不应由康兆永承担罪责。 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违反
3. 康兆永离开现场后, 次日即投案自首, LJ - 0065 号拖挂罐体车的核定载重量, 批
不存在逃逸行为。综上所述, 康兆永的行 准为该车充装 40. 44 吨液氯。装车后, 康
为虽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但后果不是 兆永驾车、 王刚押车, 二人沿京沪高速公路
特别严重, 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由北向南行驶。当日约 18 时 40 分, 该车
被告人王刚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 其辩 行至沂淮江段 103KM + 525M 处时, 左前轮
护人认为: 1. 王刚在事发后能及时报警, 客 轮胎突然爆裂, 致使车辆方向失控, 撞毁中
观上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2. 王刚在 间隔离护栏, 冲入对面上行车 道。LJ -
事发后投案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 王 0065 号拖挂罐体车与鲁 H00099 号牵引车
刚平时表现好, 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脱离, 向左侧翻在道路上。事发时, 恰有山
请求法院对王刚减轻处罚。 东临沂籍驾驶员马建军驾驶鲁 Q08477 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半挂车在上行车道由南向北驶来。马建军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均是山东省济宁 紧急避让未成功, 鲁 Q08477 号车车体左侧
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达公司) 与侧翻的 LJ - 0065 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碰
雇佣的驾驶员, 均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 剐后冲下护坡, 马建军被夹在驾驶座位中
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具 间, 同车副驾驶马宇被摔出车外, 后马宇帮
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远达公司 助马建军转移至公路中间的隔离带。碰剐
经营化工产品和原料的批发、 零售, 由于不 中,LJ - 0065 号拖挂罐体车顶部的液相阀
具备运输危险品资质, 遂与济宁科迪化学 和气相阀脱落, 罐内液氯大量泄漏。
危险货物运输中心( 以下简称科迪中心) 签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看到液氯泄漏后,
订委托管理合同, 将远达公司的危险品运 立即越过高速公路的西边护网, 逃至附近
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挂靠入户到科迪中心名 麦田里。逃跑 过 程 中, 王 刚 用 手 机 拨 打
下, 从而取得运输危险品资质, 但车辆和人 “110” 电话报警称 : “有辆装危险品液氯的
员仍由远达公司经理马建国( 另案处理, 因 拖挂罐体车, 在京沪高速公路淮阴北出口
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实 南 15 公里处翻车。 ” 当晚, 康兆永、 王刚潜
际管理。 伏在附近的麦田观望现场抢险, 约二三小
2005 年 3 月 28 日上午, 受马建国指 时后逃离现场至淮安市区住宿, 次日上午
令, 远达公司驻南京车队队长张凤哲安排 乘车逃至南京, 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驾驶鲁 H00099 号牵引 该起液氯泄漏事故, 造成马建军、 马宇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9

及事故现场周边的淮阴区、 涟水县大量群 高速公路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如下认
众中毒, 其中马建军、 张周氏等 29 人因氯 定: 康兆永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气中毒死亡, 王凯、 严海浪等 400 余人住院 的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且严重超载, 导致
治疗, 陈兵等 1800 余人门诊留治,1 万余名 左前轮爆胎, 罐车侧翻, 液氯泄漏, 是造成
村民被迫疏散转移, 并造成数千头( 只) 家 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刚作为驾驶
畜、 家禽死亡, 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 员兼押运员,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
大量树木、 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 家用电器 全行驶负有重要监管职责, 却纵容安全机
受污染、 腐蚀, 财产损失巨大。 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剧毒化学
事后经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危险品车辆上路行驶, 是造成此次事故发
所对鲁 H00099 号拖挂罐体车轮胎爆裂原 生的又一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 康兆永、
因进行鉴定, 结论为: 1. 该车长期在超载 王刚逃离现场, 应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情况下行驶, 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 使轮 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实:
胎刚性增大, 胎冠中间部位凸出, 与地面接 1. 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触面积减少, 受力增大, 引起胎冠中央过度 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以及被
磨损, 胎冠及花纹底部开裂, 形成众多裂 告人康兆永、 王刚的供述, 证实康兆永、 王
纹。2. 由于超载引起轮胎过度变形和轮 刚有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资格, 被远达公司
胎气压升高, 在行驶中随着轮胎内部温度 雇佣, 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的升高, 轮胎帘线过度伸张, 橡胶复合材料 2. 马建国、 张凤哲、 荣宗太、 郜忠伟、 杜
的物理特性连续遭到破坏; 加上轮胎胎冠 本元的证人证言笔录、 化学危险货物运输
原有裂纹处应力集中, 在交变载荷的重复 车辆委托管理合同, 证实远达公司的危险
作用下, 应力超过材料的强度极限, 开裂处 品运输人员和车辆挂靠在科迪中心, 实际
产生逐渐扩大的破坏, 形成帘线与橡胶间 由马建国经营管理。
的黏着失效, 胎肩与胎冠处产生部分脱空 3. 远达公司、 沂州化工公司及科迪中
现象, 行驶中脱空部位温度过高, 帘线负荷 心的营业执照、 远达公司与江苏化建的液
能力下降, 导致帘布层折断, 胎冠和胎肩爆 氯买卖合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剧毒化
裂。3. 左前轮紧贴爆裂胎冠及胎肩的帘 学品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等书证, 被告
布层断裂的端头较为整齐, 属突然爆裂所 人康兆永、 王刚的供述以及马建国、 张凤
致, 而其余帘布层帘线的断裂端头均发粘、 哲、 刘超、 朱平书、 施建国、 沈守超、 丁胜等
发毛且卷曲, 呈明显碾压所致。4. 该车使用 证人的证言笔录, 证实远达公司从沂州化
的左右前轮、 第二、 第三轴左后轮的轮胎花纹 工公司购买液氯销售、 运输到南京的情况。
深度以及磨损程度, 均不符合 GB7258 - 2004 4. 行驶证、 拖挂罐体车使用证、 液氯计
国家标准, 且未达到同一轴轮胎规格和花 划单、 包装单、 检斤单、 代销货发票、 提取代
纹相同的要求。该车使用存在严重交通安 销货发票记录、 照片以及刘超、 朱平书、 王
全隐患的报废轮胎, 行驶中发生爆胎是必 艳红等证人的证言笔录、 被告人康兆永、 王
然现象。 刚的当庭供述, 证实 LJ - 0065 号拖挂罐体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 车充装介质为液氯, 最大充装重量为 30

2 7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吨,2005 年 3 月 29 日 LJ - 0065 号拖挂罐 全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
体车实际装载 40. 44 吨液氯。 定, 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
5.“110” 接警单、 王刚报警电话录音、 南 10. 淮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情况说明 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 证实 LJ - 0065 号拖
以及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的当庭供述, 证实 挂罐体车顶部的气相与液相阀根部与罐体
2005 年 3 月 29 日下午, 康兆永驾驶并由王 连接的螺栓断裂, 阀门脱落, 造成罐体敞
刚押运的拖挂罐体车行驶至京沪高速路淮 口, 氯气大量泄漏。
安段时, 因左前轮胎爆胎而发生交通事故, 11. 法医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 公安机
导致液氯大量泄漏; 康兆永、 王刚在现场附 关和有关村委会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明、
近的麦田观望, 王刚仅用电话报警, 没有留在 被害人唐广庭、 宋宝国、 赵龙广、 刘琴、 冯
现场救助对方车辆上的人员和协助警方进行 林、 徐敏军、 张中军、 唐广国、 周成虎等人的
事故处理, 直至次日下午到南京警方投案。 陈述笔录、 医院病程记录等, 证实马建军、
6. 被害人马宇的陈述笔录, 证实马建 张周氏、 唐爱国等 29 名被害人因氯气中毒
军驾驶的货车与对面车道上冲过来的车辆 死亡, 唐广庭、 宋宝国、 赵龙广等人中毒后
相撞, 己方车辆冲下路边护坡, 后马建军与 到医院救治。
自己均被对方拖挂罐体车泄漏的气体毒 12. 淮安市人民政府的 “情况说明”,
害, 马建军中毒死亡, 当时对方车辆无人前 证实此次液氯泄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来救助, 自己因被救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 失和相关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抢救才脱险。 13. 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
7.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 评估报告、 交通事故车损估价鉴定结论书,
现场照片以及证人宋剑峰的证言笔录, 证 证实鲁 Q08477 号车损为 64532 元、 石油液
实事故现场位于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 化气钢瓶损失为 57541. 5 元。
103KM + 525M 处, 鲁 H00099 号牵引车左 以上证据经质证、 认证, 足以作为认定
前轮胎爆裂泄气, 牵引车与拖挂罐体车脱 本案事实的根据。
离, 拖挂罐体车左侧翻在上行车道, 罐顶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违反爆炸
液相阀、 气相阀脱落, 液氯泄漏; 鲁 Q08477 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
号解放半挂车冲入公路护坡, 车上装载的 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
空液化气钢瓶散落在护坡及边沟。 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
8.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出具 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
的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书, 认 定 鲁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控辩双方一致
H00099 号车左右前轮、 第二、 三轴左后轮 确认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的行为已经触犯
使用的轮胎均为报废轮胎, 发生爆胎是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 本案
然现象。 争议焦点是: 康兆永、 王刚的行为造成的后
9. 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京沪高 果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速公路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审判】
认定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违反 《道路交通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7 1

本案涉及的危害社会后果, 是道路运 运输液氯的专业资格, 同时也证明在道路
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导致液氯大量泄漏造 运输液氯的过程中, 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
成的。液氯, 是《危险化学品名录 ( 2002 和防护用品都随车配备。
版) 》 中列明的剧毒危险化学品。依照刑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
任, 首先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管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
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看违反管理规定的行 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
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再 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第二十二
次看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条第一款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本案发生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 当时 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
与道路运输液氯行为相关的法律和管理规 范安全驾驶、 文明驾驶。 ” 第三款规定 : “任
定,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何人不得强迫、 指使、 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
( 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华人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以下简称 《道路 求驾驶机动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运输条例》 )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通过公路运
例》。 输危险化学品, 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并随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 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不得超装、 超
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载, 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
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 行的区域;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 应当
输危险化学品。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由公安部门为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应当对其驾驶员、 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运输车辆必须遵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 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 根据
全知识培训; 驾驶员、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 查明的事实,LJ - 0065 号拖挂罐体车核定
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的最大充装重量为 30 吨液氯, 而本次事故
知识, 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发生前实际充装了 40. 44 吨液氯, 严重超
通部门考核合格(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 载; 牵 引 LJ - 0065 号 拖 挂 罐 体 车 的 鲁
核合格) , 取得上岗资格证, 方可上岗作 H00099 号车, 使用了多个应当报废的轮
业。 ” 第二款规定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 胎, 以至在行驶中左前轮爆胎, 方向失控,
员、 船员、 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 酿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都持
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危害特性、 包装 有机动车驾驶证,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
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 求, 不仅了解且有一定实践经验; 二人还持
施。运输危险化学品, 必须配备必要的应 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
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 被告人康兆永、 物运输操作证, 对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
王刚分别领取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车运输液氯可能发生的危险, 二人事先有
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证明二人了 充分的认识。但是, 康兆永仍驾驶着存在
解道路运输液氯的安全知识, 有从事道路 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2 7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王刚作为危险品运输的专业押运人员, 不 到来后, 二人未协助抢险, 而是在附近的麦
尽监管职责, 纵容康兆永实施违反道路交 田里观望, 以致此次液氯泄漏在极短的时
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二人明知他们的行为 间内迅速衍化为重大公共灾难事件。康兆
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 却轻信 永、 王刚的行为, 与本案的特别严重后果之
能够避免, 以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 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应当对本案的特别
二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负有不可推卸 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康兆永的辩护人提
的责任。 出, 警方接警时未能向报警人问清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规定: 具体原因, 抢险时处理措施不当造成液氯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 二次泄漏, 扩大了危害后果, 故本案的特别
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 严重后果与康兆永的行为无关, 不应由康
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 兆永承担罪责。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不
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 予采纳。
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
当标明位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条规定,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关地方人
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 :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 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 领导工作, 采取必要
运输途中发生被盗、 丢失、 流散、 泄漏等情 措施, 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
况时, 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 在本案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 淮安市人民
公安部门报告, 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 政府依法履行指挥和领导职责, 立即采取
施。 ” 作为专门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必要措施营救受害人员, 迅速控制危害源,
驾驶员、 押运员,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对液 并对受害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
氯泄漏后的危险性是十分清楚的。交通事 调查, 组织相关方面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根
故导致液氯泄漏后, 康兆永、 王刚有义务利 据评估结果出具 “情况说明” 。淮安市人民
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政府的 “情况说明”, 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
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 在现场附近 结果 。“情况说明” 反映的众多人员中毒和
设置警戒区域, 有义务及时报警, 并在报警 财产损失巨大等事实, 客观存在; 但 “情况
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 可能发生的 说明” 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是由评估产
危害, 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 生的, 尚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起诉书在
方式才能防止、 减轻以至消除危害, 有义务 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根据 “情况说
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 利用自己对 明” 提供的数字指控本次事故造成各类经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 济损失为 2000 余万元, 对这一具体数额不
辆构造的了解, 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 予确认。根据法医鉴定,29 名被害人均死
故, 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 于氯气中毒。法医鉴定中虽然没有 29 名
大。但在事故发生后, 康兆永、 王刚不但未 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 但基于 29 名被害
尽以上应尽的义务, 反而迅速逃离现场。 人均是在本案的液氯泄漏后死亡, 死因又
王刚虽然在逃离途中通过电话报警, 但报 是氯气中毒的事实, 足以认定 29 名被害人
警时未说明需要其说明的情况。抢险人员 的死亡是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运输液氯肇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7 3

事的行为所致。据此, 对康兆永的辩护人 轻处罚, 不能减轻处罚, 故对王刚的辩护人
所提不能以 “情况说明” 中的数字认定本案 关于应减轻处罚, 以及康兆永的辩护人关
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 予以采纳, 对其所提 于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 均不予
不能认定 29 名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采纳。
的辩护意见, 不予采纳。 据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综上所述, 被告人康兆永驾驶不符合 2 月 21 日判决:
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危险化学 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判
品液氯, 被告人王刚不尽押运职责, 纵容康 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兆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二人共同违反毒 被告人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判处
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以致在运输中发生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液氯泄漏的重大事故, 其行为已经触犯 《刑 一审宣判后, 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
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构成危险物品肇
未提出抗诉,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也未上
事罪。事故发生后, 二人不尽救助对方受
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伤人员、 设置警戒区域和协助抢险人员处
置事故的法定义务, 而是逃离现场, 致使损
2.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
害后果特别严重, 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
知先、 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①
六条规定, 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裁判要旨】
成立, 予以支持。
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 “犯罪以后
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 不符合行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
车要求, 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 仍让他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
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 以至在车辆发生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
障后, 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 使
罚。 ” 第六十二条规定 :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
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 该负责人的行为
规定的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事故发生的 构成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
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次日,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向公安机关投
案, 投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有自 【案情】
首情节。对康兆永、 王刚, 依法可从轻处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
罚, 王刚辩护人所提王刚有自首、 报警和认 检察院。
罪态度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应予采纳。 被告人: 高知先, 男,23 岁, 住河南省邓
但是根据康兆永、 王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 州市赵集镇, 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岗
实、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 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园长。2002 年
程度, 依照 《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只能从 6 月 28 日被逮捕。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1 期。

2 7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被告人: 乔永杰, 男,19 岁, 住河南省新 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高知先明知该园
郑市观音寺镇, 系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 用于接送幼儿的豫 A55345 号松花江牌面
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司机。2002 包车车况差, 油路不畅, 急需检修, 仍要求
年 6 月 28 日被逮捕。 乔永杰驾驶该车接送幼儿。6 月 14 日 19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 时许, 乔永杰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
告人高知先、 乔永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向 途中, 车辆出现故障, 打不着火, 无法将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儿童送回家, 遂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高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高知先在任幼儿 知先。高知先与孟辉军骑摩托车赶到现场
园园长期间, 明知该园的面包车车况差, 急 后, 见车辆仍未修好, 由于时间较晚, 高知
需检修, 仍要求被告人乔永杰驾驶该车送 先就到附近租了一辆车, 将留置在故障车
儿童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 乔永杰违规 内的儿童全部送走, 要求乔永杰和孟辉军
操作, 引起汽车着火, 造成烧死 4 人、 烧伤 2 继续修车, 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幼儿。乔永
人、 烧毁汽车一辆的严重后果。高知先、 乔 杰和孟辉军对豫 A55345 号车进行简单维
永杰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后, 又开车回到幼儿园接上第二批幼儿
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过失致人死 送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 乔永杰让孟辉
亡罪, 高知先犯罪后投案自首, 请依法判 军用手扶着一塑料油壶, 采取用油壶直接
处。 向该车汽化器供油的违规操作方法继续行
被告人高知先辩称: 事发当天, 其没有 驶。豫 A55345 号车行至中原区须水镇宋
让被告人乔永杰继续开车送幼儿园的孩 庄五队时, 由于汽化器回火, 引起汽车着
子。高知先的辩护人提出: ( 1) 高知先不可 火, 将车上的王奥迪、 杨姗姗、 赵龚杰等三
能预见到汽车会着火并造成乘员人身伤害 名儿童当场烧死, 孟辉军严重烧伤后经医
的后果; ( 2) 高知先更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 治无效死亡, 王杰、 谷世兴等两名儿童被烧
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 ( 3) 车 成重伤, 面包车被烧毁。
况不好与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 案发后, 被告人乔永杰逃离现场, 后被
果关系, 故高知先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 群众扭送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 被告人
死亡罪。 高知先当晚逃往西安, 后于 2002 年 6 月 17
被告人乔永杰辩称: 其是遵照园长高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知先的命令开故障车送孩子的, 该行为不 上述事实,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
能构成犯罪。乔永杰的辩护人认为: 乔永 质证、 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杰作为受雇人员, 只能执行园长命令; 其行 1. 证人乔占民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
为即使构成犯罪, 也只能是重大责任事故 其爱人李振玲与高知先交接月亮船幼儿园
罪, 并且应当比照高知先的罪行从轻处罚。 的过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 月亮船幼儿园的转让协议、 月亮船
2002 年 6 月 2 日, 被告人高知先接管 幼儿园的注册证;
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 3. 证人赵建林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
儿园任园长, 负责全面工作; 被告人乔永杰 其了解乔永杰驾驶技术不行, 曾劝说高知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7 5

先不要让乔永杰开车接送幼儿园儿童; 过失, 但刑法对二被告人的过失都另有规
4. 证人常喜花、 李会敏、 王爱英、 王红 定,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刑法》 第
军、 张凤霞、 宋万全、 王建芳的证言, 主要内 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公
容是: 月亮船幼儿园接送儿童的面包车着 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
火经过; 据充分, 但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不妥, 应
5. 火灾现场勘查记录、 火灾原因认定 当纠正。
书、 火灾现场照片, 证实起火原因;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 “违反
6. 刑事技术鉴定书、 辨认笔录、DNA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
指纹鉴定报告书等, 证实车上人员伤亡情 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况; 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
7. 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证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明, 证明乔永杰被抓获和高知先投案的经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过; 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
8. 证人海慧岭、 海慧杰、 马福军的证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言, 主要内容是: 事发后将乔永杰扭送给公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安人员的经过; “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
9. 二被告人的年龄证明; 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
10. 被告人高知先的供述; 重大交通事故,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
11. 被告人乔永杰的供述。 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第八
以上证据确实、 充分, 足以作为认定本 条规定 :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
案事实的根据。 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庭审中, 被告人高知先的辩护人提供 三 条 和 本 解 释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豫
了幼儿园老师刘艳丽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 A55345 号面包车起火时, 位于郑州市中原
高知先租车后曾让乔永杰去修车, 乔永杰 区须水镇宋庄五队村口处的道路上, 此处
在驾车再次送儿童时汽车着火; 证人赵宏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因此本案是交通工
宾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 2002 年 6 月 14 日 具起火后造成 4 死 2 伤危害后果的重大
晚高知先租其车辆时说, 叫其帮助送幼儿 交通事故。被告人乔永杰是月亮船幼儿
园的全部儿童。 园雇用的司机, 明知豫 A55345 号面包车
【一审】 存在严重问题, 不符合上路要求, 仍驾驶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 该车上路; 当该车发生故障后, 乔永杰又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 “过失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 采用直接
致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为汽化器供油的办法继续行驶, 以至造成
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车毁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高知先
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被告人高知先、 作为月亮船幼儿园的管理者和豫 A55345
乔永杰对豫 A55345 号面包车起火后烧死 号面包车的使用人, 在已经被告知该车存
4 人、 烧伤 2 人这一严重危害后果虽然都有 在严重问题、 急需修理才能使用的情况下,

2 7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仍指使乔永杰用该车接送幼儿, 以至引发 车, 没有强令其驾驶; 发生事故, 完全是司
车毁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 机违规操作引起的, 与其无关, 其行为不构
触犯了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构 成交通肇事罪; 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 其也
成交通肇事罪, 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应当 有自首情节, 原判量刑太重。乔永杰服判
依法惩处。高知先犯罪后能自动投案, 如 不上诉。
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应认定为自首, 依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确认了
法应从轻处罚。 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工厂、 【二审】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 原审被告人乔永杰违反交通运输法
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 规, 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 4 人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死亡、2 人重伤、 车辆烧毁的严重后果, 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 节特别恶劣, 应依法惩处, 一审以交通肇事
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定罪处罚, 是正确的。主管人员、 肇事车
此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 辆的管理所有人, 只有在指使、 强令他人违
是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章驾驶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 才
业、 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 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诉人高知先
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 既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肇事者, 本案证
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据也不能证明高知先指使、 强令乔永杰违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被告人乔永杰 规操作, 却能证明在得知车辆出现故障后,
是在驾车行驶过程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高知先租用其他车辆将故障车上的幼儿送
法规, 直接向汽化器供油, 才导致在道路上 走, 并告知乔永杰修理故障车。可见, 一审
发生车毁人伤亡的事故。这个行为侵犯的 认定高知先指使乔永杰违规驾驶, 缺乏证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而非工厂、 矿山、 林 据支持, 高知先的行为不应构成交通肇事
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生 罪。
产安全, 因此对乔永杰辩护人提出的乔永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 “明知
杰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不 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
予采纳。 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据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 2002 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
年 11 月 5 日判决: 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
被告人高知先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是刑法规定的教
期徒刑五年; 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侵犯的客
被告人乔永杰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 体, 是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 主体是对
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 高知先不服判 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决, 提出上诉, 理由是: 其不懂驾驶, 没有实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
际驾车, 在得知汽车有故障后, 叫司机去修 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7 7

亡事故的行为 。“不采取措施”, 既包括没
有采取任何措施, 也包括没有采取任何有 3.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
效措施。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本案事故车辆, 是月亮船幼儿园专用于接
安全、 销售伪劣产品、 虚报注
送幼儿的工具, 是教育教学设施。上诉人
册资本案 ①
高知先作为月亮船幼儿园园长, 对该教育
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高知先明
【裁判摘要】
知该车油路堵塞急需检修, 不履行职责将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该车交给专业人员检修以便排除危险, 却
的后果, 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 放任这种
让原审被告人乔永杰使用这个已确定存在
结果的发生, 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
安全隐患的教育教学设施接送幼儿。本案
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 致使药品投入市
车毁人伤亡的危害后果, 固然是乔永杰违
场后发生致人重伤、 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
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但其
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 3 名幼儿被烧死、2 名幼儿被烧伤, 却与
【案情】
高知先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将其继
公诉机关: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续投入使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知先的
被告人: 王桂平,42 岁, 男, 汉族, 原江
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以教育设
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前失三组。2006 年 6
综上所述, 上诉人高知先及其辩护人
月 6 日被逮捕。
关于高知先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原判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
量刑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 应予采纳。
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销售
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乔永杰的定罪准
伪劣产品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向江苏省泰
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但对高知先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的定罪及量刑不当, 应当纠正。据此, 郑州
起诉书指控: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 项的规 一、 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
定, 于 2003 年 3 月 26 日判决: 公共安全罪。
一、 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 2005 年 1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伪造的
人乔永杰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 营业
二、 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高 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注册证, 取得
知先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2005
三、 上诉人高知先犯教育设施重大安 年 9 月, 该公司采购人员钮忠仁( 已因犯重
全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处理) 向王桂平订购
1 吨药用丙二醇, 每吨价格 14500 元。王桂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 1 期。

2 7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平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 仍以每吨 3. 2006 年 4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18. 4
7200 元的价格, 从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 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
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二甘醇 1 吨, 冒充药用 用化工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45360 元;
丙二醇, 以 “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 2006 年 4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2. 25
名义, 于 9 月 22 日通过常州雨天物流有限 吨二甘醇冒充二聚丙二醇销售给宁波千千
公司发货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秀日用品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29925 元。
并将伪造的批号为 050919 的 5 张产品合 三、 被告人王桂平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格证, 邮寄给钮忠仁贴在货桶上。 2005 年 10 月, 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
2006 年 3 月,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 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 通过他人向南
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批号为 050919 的 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
假冒药用丙二醇, 生产出规格为 10ml∶5mg, 批 的总额为 500 万元的现金缴款单、 银行对
号为 06030501 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同月 28 账单、 银行询证函等手续, 取得验资报告,
日及 4 月 21 日分两次销售给广州金蘅源 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资
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全部销售给广 金为 500 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
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东医药保健品 司的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分别于 4 月 7 日、17 日、25 日, 分 综上, 被告人王桂平以用二甘醇冒充
三次销售 3600 支给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 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的危险方法致
附属医院, 该院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开始 多人死亡, 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
临床使用, 一共给 60 余名患者使用了该药 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 在申请公司
品, 导致 15 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 登记过程中,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欺骗公司
加重, 其中吴明远等 14 名患者死亡。 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
二、 被告人王桂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间, 被告人 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王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以二甘醇冒充乙二醇、 二聚丙二醇分别销 一款的规定, 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 全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追
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千千秀日用 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品有限公司, 销售金额计 297310 元。具体 被告人王桂平辩称: 本人对公诉机关
情况如下: 指控本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虚报注册资
1. 2005 年 1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1 吨 本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 但公诉机关
工业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 指控本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
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4500 元; 有事实根据。本人事先并不清楚销售给齐
2. 2005 年 12 月, 被 告 人 王 桂 平 以 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二甘醇会作为
12. 65 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 药用, 也不清楚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制
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07525 为药品后会危及多人生命安全。本人也知
元; 道二甘醇一般只用于化工产品, 不能作为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7 9

药用, 为了避免出事, 在销售前, 本人专门 3 月 28 日及 4 月 21 日将该批注射液分两
喝了一点二甘醇, 感觉胃里有点灼痛, 其他 次销售给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没有什么强烈反映, 认为以二甘醇冒充药 该公司又将该批药品全部销售给广东医药
用丙二醇不会有什么问题才进行销售, 否 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
则本人绝不会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出 司分别于同年 4 月 7 日、17 日、25 日分三
售。故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次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
公共安全罪, 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虚报 附属医院共计 3600 支, 该院于 2006 年 4 月
注册资本罪。本人还有检举、 揭发他人犯 18 日开始临床使用, 一共给 60 余名患者使
罪线索的表现, 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用了该药品, 导致 15 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竭或病情加重, 其中吴明远等 14 名患者死
一、 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以危险方 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006 年 6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月 8 日对患者吴明远的尸体进行鉴定, 结
2005 年 1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伪造的 论为: 1. 吴明远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 营业 2. 吴明远的中毒性肾病以及肾衰竭与二
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注册证, 取得 甘醇中毒有因果关系; 3. 二甘醇中毒可以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 双方 对吴明远的肝坏死及肝衰竭起加重和促进
发生购销业务往来。2005 年 9 月, 齐齐哈 作用; 4. 不排除二甘醇对脑、 脾、 睾丸等器
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采购人员钮忠仁( 已 官有毒性损伤作用。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处理) 以每吨 二、 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销售伪劣
14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订购 1 吨药用丙 产品罪的事实。
二醇。被告人为牟取利益, 在明知二甘醇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被告人王
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 以每吨 7200 元的 桂平以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 以
价格, 从张家港保税区华邦国际贸易有限 二甘醇冒充乙二醇、 二聚丙二醇分别销售
公司购买 1 吨二甘醇, 冒充药用丙二醇, 以 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
“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名义, 于 9 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千千秀日用品
月 22 日通过常州雨天物流有限公司发货 有限公司, 销售金额共计 297310 元。具体
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后又将伪 情况如下:
造的批号为 050919 的 5 张产品合格证, 邮 1. 2005 年 1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1 吨
寄给钮忠仁。 工业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
2006 年 3 月,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 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4500 元;
公司对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批号为 050919 2. 2005 年 12 月, 被 告 人 王 桂 平 以
的假冒药用丙二醇进行检验, 发现相对密 12. 65 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
度高于正常值, 但为赶生产进度, 仍违规开 双桥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07525
出了合格检验报告, 并将该批丙二醇投入 元;
生产, 生 产 出 规 格 为 10ml ∶ 5mg, 批 号 为 3. 2006 年 4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18. 4
06030501 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并于 2006 年 吨二甘醇冒充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双桥应

2 8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用化工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145360 元; 验报告单, 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 2006 年 4 月, 被告人王桂平以 2. 25 稽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江苏省药品检
吨二甘醇冒充二聚丙二醇销售给宁波千千 验所出具的编号为 2006C0208 检验报告,
秀日用品有限公司, 销售额为 29925 元。 王桂平伪造的现金缴款单、 对账单、 银行询
三、 关于被告人王桂平涉嫌虚报注册 证函等在案为证, 足以认定。
资本罪的事实。 【审判】
2005 年 10 月, 被告人王桂平在没有实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 通过他人向南 被告人王桂平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
京正一联合会计事务所张忠仁提供其伪造 醇销售给制药企业, 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
的总额为 500 万元的现金缴款单、 银行对 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致多人死亡, 情节恶
账单、 银行询证函等手续, 骗取了验资报 劣, 后果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告, 后至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 害公共安全罪。王桂平虽辩称其不清楚二
册资金为 500 万元的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 甘醇是否用于药品生产, 也不清楚制成药
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品后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但是, 根据王
上述事实, 有被告人王桂平的供述, 证 桂平的工作性质、 生活经验及其认知能力
人周东俊、 王占江、 洪国兰等 70 余人的证 和水平, 在制药企业订购药用丙二醇的情
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关 况下, 王桂平应当明知其销售给制药企业
于对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有 的二甘醇是用于生产药品, 最终将用于临
关问题的说明》 ,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 床治疗。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王桂平
司出具的合格证、 请验单、 取样单、 检验记 在实际销售前, 自己喝了一点二甘醇, 自述
录、 辅料检验报告书, 王桂平伪造的 “中国 感觉胃里有点灼痛, 其他没有什么强烈反
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 的营业执 映, 即将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可
照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等资 见, 王桂平事先已经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
质证明文件,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医 药品生产, 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有
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 业务 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但却放任该结
入仓单、 送货单、 购进药品验收单, 中山大 果的发生, 致使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
学附属第三医院提供的使用亮菌甲素注射 司使用假冒的药用丙二醇生产出不合格的
液患者统计表 、《亮菌甲素事件中死亡患者 亮菌甲素注射液。由于该注射液的使用对
情况》 ,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 象是不特定的患者, 而二甘醇中毒给人体
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 造成的危害巨大, 王桂平将二甘醇冒充药
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 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公司的行为, 构成以
具的检验报告、 亮菌甲素注射液样品的鉴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依法追究其
定报告, 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南 刑事责任。
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 被告人王桂平在销售产品过程中, 以
论 ,《零担货物查询表》 及 《江都市东北托 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 以二甘醇
运运输公司回执》 , 王桂平伪造的丙二醇检 冒充乙二醇、 二聚丙二醇, 属于以假充真,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8 1

销售金额达 20 余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销 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其中介入了
售伪劣产品罪; 王桂平在申请公司登记过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
程中,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欺骗公司登记 的因素, 正是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
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 了决定性作用。2.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审判决认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罪。王桂平犯有数罪, 依法应当实行数罪 犯罪事实, 上诉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
并罚。 已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实供述,
被告人王桂平提出其归案后检举、 揭 应视为自首; 此外, 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伪
发了他人犯罪的线索,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 劣产品和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系上诉
事实, 王桂平检举、 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 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的, 属于如
经查不实。 实供述非同种罪行, 也应以自首论。上诉
综上,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 人归案后, 认罪态度较好, 能够积极配合司
确实、 充分, 定性准确, 依法应予支持。据 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此,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 罚。
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确认了
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定, 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判决: 对于上诉人王桂平提出的上诉人的行
一、 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 为与最终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
公共安全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终身;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 共安全罪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 根据本案
年, 并处罚金 30 万元; 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查明的事实, 上诉人不仅知道制药企业购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 10 万元; 决 买药用丙二醇的目的是用于药品生产, 而
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且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加工药品, 否则会
罚金 40 万元; 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二、 被告人王桂平违法所得 297310 元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有以危险方法危
予以没收。 害公共安全的间接犯罪故意。本案中, 齐
王桂平不服一审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 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上诉人以二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是: 1. 一审 醇假冒的药用丙二醇生产药品, 该公司在
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桂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生产中虽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其生产
害公共安全罪不当, 其行为属于销售伪劣 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但并不能因
产品性质, 或者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此否定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
公共安全罪。因为上诉人并不明知二甘醇 存在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刑
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 所以不存 事责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立, 不予采纳。
且上诉人的行为与最终产生的严重后果之 对于上诉人王桂平提出的上诉人具有

2 8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自首情节、 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量刑过重的 大, 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上诉
上诉理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侦查机关 人犯有数罪, 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一
在对上诉人第一次讯问之前, 已经基本掌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
握其故意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 罪准确, 量刑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程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序合法, 应予维持。据此, 江苏省高级人民
且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 上诉人并未如实 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供述, 隐瞒了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 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之规定, 于 2008 年
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犯罪事 8 月 28 日裁定:
实。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 亦是侦查机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主动侦查的结果, 上诉人系在侦查机关掌
握一定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被迫交代犯罪 4. 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
事实。此外,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危害公共安全案 ①
于 2005 年 5 月 12 日对上诉人的调查笔录
表明, 上诉人在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同样 被告人黎景全, 男, 汉族,1964 年 4 月
30 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 初中文化, 佛山市
隐瞒了其以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进行销
售的主要事实。因此, 上诉人称其具有自 个体运输司机。1981 年 12 月 11 日因犯抢
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 上诉 劫罪、 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
个月。2006 年 9 月 17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
人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 能够积极配合
留, 同月 28 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但其犯罪行为造
成的后果严重, 故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 2006 年 9 月 16 日 18 时 50 分许, 被告
不当。 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 驾驶车牌号为粤
综上, 上诉人王桂平采用以二甘醇冒 A1J374 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
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制药企业的危险方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
法, 致使制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 路段时, 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
场后, 导致 15 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 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 致陈柏宇
情加重, 其中 14 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轻伤。撞人后, 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 撞坏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 又掉头由
罪; 上诉人以假充真, 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 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 车轮被卡
29 万余元,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 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 系黎景全
罪; 上诉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 使用虚 的好友) 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
假证明文件,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 黎景全, 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 碾
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数额巨 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 致李洁霞、 梁锡全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
知》。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8 3

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 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
及民警抓获。经检验, 黎景全案发时血液 民法院( 2007)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131 号
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 369. 9 毫克 /100 刑事裁定, 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
毫升。 审判。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 与佛
后, 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 当得知自己撞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
死二人、 撞伤一人时, 十分懊悔。虽然其收 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 筹
入微薄, 家庭生活困难, 但仍多次表示要积 集 15 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
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后, 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 在车轮被路
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 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 知道将车辆驾驶回
市中级人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2 月 7 日 以 路面, 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2007) 佛刑一初字第 1 号刑事附带民事 黎景全撞人后, 置被撞人员于不顾, 也不顾
判决, 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 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
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民, 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 撞向已倒地
终身。宣判后, 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 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 致二人死亡,
高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9 月 17 日 以 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
( 2007)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131 号刑事裁 持放任态度,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
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 意。因此,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人民法院核准。 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 后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黎景 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
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 仍继续驾驶, 冲撞 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
人群,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比, 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人身危险性不是很
安全罪, 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 致二人死 大; 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辨认和控制
亡、 一人轻伤, 犯罪情节恶劣, 后果特别严 能力有所减弱; 归案后认罪、 悔罪态度较
重, 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 好, 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依法可
酒状态下犯罪, 属间接故意犯罪, 与蓄意 从轻处罚。据此, 于 2009 年 9 月 8 日作出
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 2007)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131 - 1 号刑事
且其归案后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依法可 判决, 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
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裁定认 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
为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 准 利终身。
确, 审判程序合法, 但量刑不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不核

2 8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22 日以( 2009)
5. 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 成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
危害公共安全案 ① 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
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孙伟
被告人孙伟铭, 男, 汉族,1979 年 5 月 铭提出上诉。
9 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 高中文化, 成都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
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 年 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
12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 26 日被逮捕。 经济损失, 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
2008 年 5 月, 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 偿。经法院主持调解, 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
车牌号为川 A43K66 的别克轿车。之后, 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并在身患重病、 家庭
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 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 积极筹款赔偿了被
该车, 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 12 月 14 害方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日中午, 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 大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
饮酒。当日 17 时许, 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 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 在未
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 “蓝谷地” 路口 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 长期驾驶机动车辆,
时, 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
川 A9T332 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 通事故后, 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 冲撞多辆
后, 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 行至成龙 车辆, 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说明其主
路 “卓锦城” 路段时, 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 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具有
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其行为已构成
川 AUZ872 的长安奔奔轿车、 川 AK1769 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
长安奥拓轿车、 川 AVD241 的福特蒙迪欧轿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
车、 川 AMC337 的奇瑞 QQ 轿车等 4 辆轿车 接故意犯罪, 不希望、 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
相撞, 造成车牌号为川 AUZ872 的长安奔奔 果发生, 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 行人的
轿车上的张景全、 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 张 犯罪相比, 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人身危险性
成秀夫妇死亡, 代玉秀重伤, 以及公私财产 不是很大; 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其对
损失 5 万余元。经鉴定, 孙伟铭驾驶的车辆 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案发
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 134 ~ 138 公里/ 后, 真诚悔罪, 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
小时; 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害方的经济损失, 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
135. 8 毫克/100 毫升。案发后, 孙伟铭的亲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8 日作
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11. 4 万元。 出( 2009) 川刑终字第 690 号刑事判决, 认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向 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8 5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
好”, 是指以低等级、 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1.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级、 高档次产品, 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
组合、 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不合格产
品”, 是指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的产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问题的解释 应当委托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2001 年 4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
委员会第 1168 次会议、2001 年 3 月 20 日
四十九条规定的 “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84
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
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 违法收入。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1 年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
4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01〕10 号)
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
的,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定罪处
为依法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罚。
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案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
“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 确定的,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
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7 年 4 月
法律、 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 22 日联合发布的 《扣押、 追缴、 没收物品估
质量要求, 降低、 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 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
为。 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的“以假充 多次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未
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 经处理的,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
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金额累计计算。

2 8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生 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产、 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 生产、 销售的有毒、 有害食品被食用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足以严 后, 致人严重残疾、3 人以上重伤、10 人
重危害人体健康”: 以上轻 伤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的, 应认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
(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 可能贻 危害”。
误诊治的; 第六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
(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 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致人轻伤或者其
出规定范围, 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
(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 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份的。 害”。
生产、 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造成轻 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
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 用卫生材料, 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治愈的疾病、1 人以上重伤、3 人以上轻伤
生产、 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致人严重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 “后果特别
残疾,3 人以上重伤、10 人以上轻伤或者造 严重”。
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 “对人体 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
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用卫生材料, 致人死亡、 严重残疾、 感染艾
第四条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 滋病、3 人以上重伤、10 人以上轻伤或者造
定的机构鉴定, 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 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 “情节特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别恶劣”。
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应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足以 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
性疾患”。 使用,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以销售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食用后, 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果的, 应认定为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 “保障人体健康的行
害”。 业标准”。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食用后, 致人死亡、 严重残疾、3 人以上重 的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
伤,10 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 罪中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一般以 2 万
后果的。应认定为 “后果特别严重”。 元为起点 ; “重大损失”, 一般以 10 万元为
第五条 生产、 销售的有毒、 有害食品 起点 ; “特别重大损失”, 一般以 50 万元为
被食用后, 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 起点。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8 7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 对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查处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重”: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放纵生产、 销售假药或者有毒、 有
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 2014 年 9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二)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2 年有期徒刑 委员会第 1626 次会议、2014 年 3 月 17 日
以上刑罚的生产、 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18
的; 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
( 三) 对 3 个以上有生产、 销售伪劣商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4
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4〕14 号)
责的;
( 四)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保障
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药品市场秩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 现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而为其提供贷 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款、 资金、 账号、 发票、 证明、 许可证件, 或者 解释如下:
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运输、 仓储、 保管、 第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具有下列情
邮寄等便利条件,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的, 以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 ( 一) 生产、 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 婴幼
处。 儿、 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第十条 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 ( 二) 生产、 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
罪,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等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避孕药品、 血液制品、 疫苗的;
罚。 ( 三) 生产、 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 品、 急救药品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 又以暴力、 威 ( 四)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
胁方法抗拒查处,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 产、 销售假药的;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五) 在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 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生
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从重处罚。 产、 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 六)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
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七)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具有下列情

2 8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 第五条 生产、 销售劣药, 具有本解释
条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
(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严重危害”。
(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生产、 销售劣药, 致人死亡, 或者具有
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
(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
情形。 定的 “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具有下列情 生产、 销售劣药, 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
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 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以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为目
( 一)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 二) 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 :
( 三)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 一) 合成、 精制、 提取、 储存、 加工炮制
二十万元, 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 药品原料的行为;
之一的; ( 二) 将药品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制成
( 四) 根据生产、 销售的时间、 数量、 假 成品过程中, 进行配料、 混合、 制剂、 储存、
药种类等,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包装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 销售假药, 具有下列情 ( 三) 印制包装材料、 标签、 说明书的行
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 为。
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
( 一) 致人重度残疾的; 假药、 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或者为
(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或 出售而购买、 储存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刑法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 三)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 “销售”。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
( 四)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规, 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药品经营
( 五) 造成重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许可证, 非法经营药品, 情节严重的, 依照
生事件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 六) 生产、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定罪处罚。
( 七) 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 销售药品为目的,
满五十万元, 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
形之一的; 的非药品原料、 辅料,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
( 八) 根据生产、 销售的时间、 数量、 假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药种类等,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罪处罚。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8 9

实施前两款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
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 的药品, 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
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 外、 境外药品,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
定的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 延误诊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
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 为是犯罪。
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二条 犯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 一
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二倍以上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 的罚金。共同犯罪的, 对各共同犯罪人合
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
安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倍以上。
罪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 销售假药、 劣 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药,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共同犯罪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解释规
处: 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 一) 提供资金、 贷款、 账号、 发票、 证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
明、 许可证件的; 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假药 ”“劣
( 二) 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或者运 药” 难以确定的,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
输、 储存、 保管、 邮寄、 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
条件的; 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 可以委托省
( 三)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 辅料、 包 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
装材料、 标签、 说明书的; 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四) 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 “生产、 销售金
第九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 额”, 是指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所得和可得
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 的全部违法收入。
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 “轻伤 ”“重
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伤” 按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进行鉴
第十条 实施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犯 定。
罪, 同时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侵犯知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 ”“中度残
识产权、 非法经营、 非法行医、 非法采供血 疾 ”“重度残疾” 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
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 ,《最高
的犯罪分子,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 严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格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缓刑的, 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犯罪分 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9〕9 号) 同时废
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 销售及 止; 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
相关活动。 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2 9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一)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2013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四)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
委员会第 1576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28 日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 五)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 情形。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第三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5 月 4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12 号) 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 重情节”: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 根据刑法有 ( 一) 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规定, 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 二)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二十万元,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
第一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量较大或者生产、 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 三)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足以造 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 四)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疾病”: 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
(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 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重金属、 污染 (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第四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 二) 属于病死、 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 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疫不合格的畜、 禽、 兽、 水产动物及其肉类、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后果特
肉类制品的; 别严重”:
( 三)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 ( 一)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明令禁止生产、 销售的; (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或
( 四)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三)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 五人以上轻
( 五)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碍的;
第二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 四)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
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9 1

( 五)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
第五条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源性疾病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 销售、 运输、 贮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对人 存等过程中, 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料, 或者使用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
第六条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以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 销售、 运输、
( 一) 生产、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 贮存等过程中, 使用禁用农药、 兽药等禁用
满五十万元的; 物质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的, 适用前款
( 二)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万元, 有毒、 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
生产、 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 有害物质的, 适用第
( 三)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第十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 四) 生产、 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 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 容器、 洗涤剂、 消毒剂, 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经营的工具、 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
( 五) 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 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 销售伪劣
强或者含量高的; 产品罪定罪处罚。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 销售
第七条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食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 销售国
生产、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本 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 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
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致人死亡 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 销售国家禁止生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 销售、 运输、 贮 产、 销售、 使用的农药、 兽药, 饲料、 饲料添
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 加剂, 或者饲料原料、 饲料添加剂原料, 情
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足以造成严重 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实施前两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 销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 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 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罚。 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 销售、 运输、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 私设生猪
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 屠宰厂( 场) , 从事生猪屠宰、 销售等经营活
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 农药、 兽药等, 足 动,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 9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实施前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 销售 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 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毒、 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商检
第十三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 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
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 有害食品, 符合刑法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者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不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
定定罪处罚。 他渎职犯罪的,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品, 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 利用其职务行为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不构成生产、 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同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但是构成 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 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 销售不符 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 有害食品, 罪, 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二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 以上的罚金。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 销售有毒、 有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
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的犯罪分子,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
( 一) 提供资金、 贷款、 账号、 发票、 证 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
明、 许可证件的; 实、 情节和悔罪表现, 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
( 二) 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运输、 贮 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 可以适用缓刑,
存、 保管、 邮寄、 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 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
的; 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
( 三)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 食 动。
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
( 四)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罪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
第十五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 罚。
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保健食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 “有
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 ( 一) 法律、 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
告罪定罪处罚。 活动中添加、 使用的物质;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9 3

(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 《食品中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
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保健食 证件和批准文号, 非法生产、 销售盐酸克仑
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上的物质; 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 药品, 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
农药、 兽药以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一) 项的规定,
( 四)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 第二条 在生产、 销售的饲料中添加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有毒、 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有害非食品原料” 难以确定的, 司法机关可 中使用的药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
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 类药品的饲料,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
料进行认定。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
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
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 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
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或
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
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
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 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
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
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动物, 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 或者销售其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37 次 制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以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
第 109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16 日最 任。
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2 年 8 月 30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同
日起施行 法释 〔2002〕26 号) 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 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盐酸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克仑 特 罗 ( ClenbuterolHydrochloride, 俗 称 使用的药品, 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
)
“瘦肉精” 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市 目录确定。
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根据刑法
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 9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部 P1005。雌激素类药。
附: 10. 戊酸雌二醇( Estradiol Valcrat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124。雌激素类药。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 11. 苯 甲 酸 雌 二 醇 ( Estradiol Benzo-
管理局公告的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 at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369。雌激素类
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以下简称兽
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109。雌激素类药。
一、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
死胎的排除。
1. 盐酸克仑特罗 ( Clenbuterol Hydro- 12. 氯烯雌醚 ( Chlorotrianisene) 药典
chloride)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 2000 年二部 P919。
药典) 2000 年二部 P605。β2 肾上腺素受 13. 炔诺醇( Ethinylestradiol) 药典 2000
体激动药。 年二部 P422。
2.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 药典 2000 14. 炔诺醚( Quinestrol) 药典 2000 年
年二部 P316。β2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二部 P424。
3. 硫酸沙丁胺醇( Salbutamol Sulfate) : 15. 醋酸氯地孕酮( Chlormadinoneace-
药典 2000 年二部 P870。β2 肾上腺素受体 tate) 药典 2000 年二部 P1037。
激动药。 16. 左炔诺孕酮( Levonorgestrel) 药典
4. 莱克多巴胺( Ractopamine) : 一种 β 2000 年二部 P107。
兴奋剂,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已 17. 炔诺酮( Norethisterone) 药典 2000
批准, 中国未批准。 年二部 P420。
5. 盐酸多巴胺 ( Dopamine Hydrochlo- 18. 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 绒促性素)
rid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591。多巴胺受体 ( Chorionic Gonadotrophin) : 药典 2000 年二
激动药。 部 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 2000 年
6. 西巴特罗( Cimaterol) : 美国氰胺公 版一部 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
司开发的产品, 一种 β 兴奋剂,FDA 未批 碍、 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准。 19. 促卵泡生长激素( 尿促性素主要
7. 硫 酸 特 布 他 林 ( Terbutaline Sul- 含卵 泡 刺 激 FSHT 和 黄 体 生 成 素 LH)
fat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890。β2 肾上腺 ( Menotropins)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321。促
受体激动药。 性腺激素类药。

二、 性 激 素 三、 蛋白同化激素


8. 己烯雌酚 ( Diethylstibestrol) : 药典 20. 碘化酷蛋白( Iodinated Casein) : 蛋
2000 年二部 P42。雌激素类药。 白同化激素类, 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 具
9. 雌二醇( Estradiol) : 药典 2000 年二 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9 5

21. 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30. 利血平( Reserpine) : 药典 2000 年
( Nandrolonephenylpro - pionate) 药典 2000 二部 P304。抗高血压药。
年二部 P365。 31. 艾司唑仑( Estazolam) 。
32. 甲丙氨脂( Meprobamate) 。
四、 精 神 药 品 33. 咪达唑仑( Midazolam) 。
34. 硝西泮( Nitrazepam) 。
22. ( 盐 酸 ) 氯 丙 嗪 ( Chlorpromazine 35. 奥沙西泮( Oxazepam) 。
Hydrochlorid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676。抗 36. 匹莫林( Pemoline) 。
精神病药。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177。 37. 三唑仑( Triazolam) 。
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 38. 唑吡旦( Zolpidem) 。
等。 39. 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23. 盐酸异丙嗪( Promethazine Hydro-
chloride) : 药典 2000 年二部 P602。抗组胺 五、 各种抗生素滤渣
药。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164。抗组胺
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 如荨麻疹、 血清 40. 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
病等。 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 因含有
24. 安定( 地西泮) ( Diazepam) : 药典 微量抗生素成份, 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
2000 年二部 P214。抗焦虑药、 抗惊厥药。 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
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61。镇静药、 抗惊 殖业的危害很大, 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 二
厥药。 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 存在各种安全隐
25. 苯 巴 比 妥 ( Phenobarbital) : 药 典 患。
2000 年二部 P362。镇静催眠药、 抗惊厥
药。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103。巴比妥
类药。缓解脑炎、 破伤风、 士的宁中毒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的惊厥。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26. 苯 巴 比 妥 钠 ( Phenobarbital Sodi-
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um) 。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105。巴比
妥类药。缓解脑炎、 破伤风、 士的宁中毒所 ( 2001 年 5 月 21 日 法 〔2001〕70 号)
致的惊厥。
27. 巴比妥( Barbital) : 兽药典 2000 年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版一部 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28. 异戊巴比妥 ( Amobarbital) : 药典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0 年二部 P252。催眠药、 抗惊厥药。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29. 异戊巴比妥钠( Amobarbital Sodi- 工作以来, 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
um) : 兽药典 2000 年版一部 P82。巴比妥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
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 抗惊厥和麻醉。 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 9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 销售的产
品, 有的纯属伪劣产品, 有的则只是侵犯知
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 “以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合格产品”, 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
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
处刑, 为准确适用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2003 年 12 月 23 日 高检会 〔2003〕4 号)
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严惩假冒伪劣商
品犯罪, 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 现就审理 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 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扰乱社
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 益。2001 年以来,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定问题通知如下: 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取得了显
一、 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 销售伪劣产 著成效。同时, 在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品、 假冒商标、 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 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所涉生产、 销 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为此, 最高人民法
售的产品是否属于 “以假充真 ”、“以次充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
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难以 卖局于 2003 年 8 月 4 日至 6 日在昆明召开
确定的, 应当根据 《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的 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
规定, 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问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
二、 根据 《解释》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 分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法院、 检察院、 公安厅
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 销售假药犯罪案 ( 局) 、 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件和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 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应
罪案件, 均需有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邀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
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和 “省级 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出具的鉴 关规定, 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
定结论。 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
三、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 被告人的行 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纪要如
为既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又构成生 下:
产、 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 一、 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
标准的食品罪, 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 适用法律问题
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一 ( 一) 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
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 《解释》 第十条的规 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定, 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生产、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9 7

销售伪劣烟草制品,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 为,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以生
上的, 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 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 “明知” 问题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销
售金额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 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 销售金额较大的,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草制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 的商品罪。
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 十五万元) 以 “明知”,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
上的,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定罪 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 “明知”:
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 1.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 2.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 3. 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确定的,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 品被发现后转移、 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7 年 4 月 22 证明、 虚假情况的;
日联合发布的 《 扣押、 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管 4.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理办法》 的规定,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三、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分别 法律问题
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二十万元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无
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 生产许可证、 批发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 而
万元、 二百万元以上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 生产、 批发、 零售烟草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
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 定罪处罚:
元, 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以生产、 销 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定罪处罚。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 无法计 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算货值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生产 .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
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定罪处罚: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 非法经
1. 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 1000 公 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斤以上的; 四、 关于共犯问题
2. 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 1500 公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
斤以上的。 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仍实施下
( 二) 关于非法生产、 拼装、 销售烟草专 列行为之一的, 应认定为共犯, 依法追究刑
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事责任:
非法生产、 拼装、 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 1. 直接参与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

2 9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
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 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 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
2. 提供房屋、 场地、 设备、 车辆、 贷款、 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资金、 账号、 发票、 证明、 技术等设施和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
件, 用于帮助生产、 销售、 储存、 运输假冒伪 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以煽
劣烟草制品、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3. 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十、 关于鉴定问题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 由国
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有立功表现的, 可 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 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烟
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
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 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
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关规定进行。
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质量监督部门, 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 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国家 标准进行。
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 十一、 关于烟草制品、 卷烟的范围
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从重处罚。 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 雪茄烟、
六、 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烟丝、 复烤烟叶、 烟叶、 卷烟纸、 滤嘴棒、 烟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 销 用丝束。
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罪、 非法经营罪等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七、 关于窝藏、 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
“ 地沟油” 犯罪活动的通知
藏、 转移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
定, 以窝藏、 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 2012 年 1 月 9 日 公通字 〔2012〕1 号)
窝藏、 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 事前
与犯罪分子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八、 关于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
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 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问题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9 9

为依法严惩 “地沟油” 犯罪活动, 切实 油”, 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 但是有证据证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刑法 明系已被查实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犯
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 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 依照刑法第 144 条销
知如下: 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依法严惩 “地沟油” 犯罪, 切实维护 ( 四) 虽无法查明 “ 食用油” 是否系利用
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 地沟油” 生产、 加工, 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
“地沟油” 犯罪, 是指用餐厨垃圾、 废弃 人明知该 “食用油” 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
油脂、 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 的, 应分别情形处理: 经鉴定, 检出有毒、 有
品原料, 生产、 加工 “食用油”, 以及明知是 害成分的, 依照刑法第 144 条销售有毒、 有
利用 “地沟油” 生产、 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 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不符合
用油销售的行为 。“地沟油” 犯罪严重危害 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 143 条销售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重影响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属
国家形象, 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 于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 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 构成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 八) 》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依照刑法第 140 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
从严打击的精神, 依法严惩 “地沟油” 犯罪,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 214 条销售假冒
坚决打击 “地沟油” 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罪行为, 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 ( 五)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
(
于涉及多地区的 “地沟油” 犯罪案件, 各地 ( 一) 、 二) 、 三) 款犯罪行为, 而为其掏
(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 捞、 加工、 贩运 “地沟油”, 或者提供贷款、 资
辖、 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 形成打击合 金、 账号、 发票、 证明、 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
力,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技术、 生产、 经营场所、 运输、 仓储、 保管等
二、 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严格区分犯罪 便利条件的, 依照本条第( 一) 、( 二) 、( 三)
界限 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 一) 对于利用“地沟油” 生产“食用 ( 六) 对违反有关规定, 掏捞、 加工、 贩
油” 的, 依照刑法第 144 条生产有毒、 有害 运 “地沟油”, 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 “食
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油” 的, 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 二) 明知是利用 “地沟油” 生产的 “食 ( 七)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
用油” 而予以销售的, 依照刑法第 144 条销 监管和查处 “地沟油” 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
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构成犯罪的, 依
认定是否 “明知”, 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 被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告人的认知能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 三、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
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产品质 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量, 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 销售渠道及销售 在对 “地沟油” 犯罪定罪量刑时, 要充
价格等主、 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分考虑犯罪数额、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
( 三) 对于利用 “地沟油” 生产的 “食用 犯罪手段、 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 0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和身体健康的危害、 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 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
坏程度、 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 前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科、 共同犯罪的主犯、 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 第一条 走私武器、 弹药, 具有下列情
等情节, 以及犯罪数额巨大、 情节恶劣、 危 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害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较轻”:
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 依法严惩, 罪当 ( 一)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
判处死刑的, 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 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 要在法 ( 二) 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
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 确 千五百发, 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
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 十发的;
对于明知是 “地沟油” 而非法销售的公司、 ( 三)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属于犯
企业, 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
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 立功、 从犯 私活动, 或者走私的武器、 弹药被用于实施
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 可以依法从宽处 犯罪等情形的;
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 ( 四)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
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 一般同 规炮弹、 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
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 计不满五枚的。
事与食品生产、 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
各地执行情况, 请及时上报。 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
2. 走私罪 支一支,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
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 二) 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
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数量五倍的;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
( 三)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炮弹、 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
( 2014 年 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 或者各种口径
委员会第 1608 次会议、2014 年 6 月 13 日 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23 的;
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 ( 四) 达到第一款第一、 二、 四项规定的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4 数量标准, 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14〕10 号) 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或者走私的武
器、 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0 1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 罪定罪处罚。
别严重”: 弹头、 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 “报废
( 一) 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 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 或者 “废物”, 由国
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 二) 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
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 口的仿真枪、 管制刀具, 构成犯罪的, 依照
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走
( 三) 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 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
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或者走私 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适用本解释第
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 十一条第一款第六、 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的;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 构成犯
( 四) 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
的数量标准, 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规定, 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或者走私的 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 且无其他
武器、 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严重情节的, 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
走私其他武器、 弹药, 构成犯罪的, 参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 数额在二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 或者数量在二百张
规定的 “武器、 弹药” 的种类, 参照 《中华人 ( 枚) 以上不满二千张( 枚) 的, 可以认定为
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
止进出境物品表》 的有关规定确定。 较轻”。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 构成犯罪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
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 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应数量的枪支计, 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 ( 一) 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万元, 或者数量在二千张( 枚) 以上不满二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 弹壳, 万张( 枚) 的;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 二)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
一款的规定, 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 定的标准, 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
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 场等情节的。
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
弹药的弹头、 弹壳,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别严重”: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走私普通货物、 ( 一) 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
物品罪定罪处罚; 属于废物的, 依照刑法第 数量在二万张( 枚) 以上的;
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走私废物 ( 二)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

3 0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一项规定的标准, 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
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或者走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 一) 走私国家一、 二级保护动物达到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本解释附表中( 一) 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规定的 “货币”, 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 ( 二)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
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 折合成 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人民币计算。 ( 三) 走私国家一、 二级保护动物未达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 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 规定的数量标准, 但
物二件以下的,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 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较轻”。 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特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别严重”:
( 一)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 ( 一) 走私国家一、 二级保护动物达到
满三件, 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 本解释附表中( 二) 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的; ( 二)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
(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 元以上的;
满三件, 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 ( 三) 走私国家一、 二级保护动物达到
法追回等情节的。 本解释附表中( 一) 规定的数量标准, 且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特 事走私活动, 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 无
别严重”: 法追回等情形的。
( 一)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 不以牟利为目的, 为留作纪念而走私
件以上, 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 或者三级 珍贵动物制品进境, 数额不满十万元的, 可
文物九件以上的; 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
(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 犯罪处理。
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且属于犯罪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 规定的 “珍贵动物”, 包括列入 《国家重点
活动, 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 无法追回等 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
情形的。 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 二级保护动物 约》 附录Ⅰ、 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 以及驯
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 规定的数量标 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准, 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
万元的,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 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
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较轻”。 的数量标准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0 3

制品的,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察院、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情节严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中 涉 及 的 重”:
CITES 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 ( 一)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
制品 价 值 核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 林 濒 发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012〕239 号) 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 二) 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 标准, 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
物、 物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 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 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 重大动植物疫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等情形的。
( 一)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
以上不满二十五株,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 款规定的 “珍稀植物”, 包括列入 《国家重
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 或者珍稀植物、 珍 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 药材物种名录 》《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中的
万元的; 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
( 二)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 的野生药材、 珍贵树木 ,《濒危野生动植物
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 或者一般保 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 附录Ⅱ中的野生
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植物, 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 三)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 按照
以上不满五吨, 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的规定予以认定。
满十万元的; 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
( 四)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 人类化石,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 或者数额在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走私文物罪定罪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处罚。
( 五) 走私木炭、 硅砂等妨害环境、 资源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保护的货物、 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 或 走私淫秽物品, 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 可以
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 六) 走私旧机动车、 切割车、 旧机电产 “情节较轻”:
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二十 ( 一) 走私淫秽录像带、 影碟五十盘
吨以上不满一百吨, 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 ( 张) 以上不满一百盘( 张) 的;
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二) 走私淫秽录音带、 音碟一百盘
( 七)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 ( 张) 以上不满二百盘( 张) 的;
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 但属于犯罪集团的 ( 三) 走私淫秽扑克、 书刊、 画册一百副
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造 ( 册) 以上不满二百副( 册) 的;
成环境严重污染, 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 ( 四) 走私淫秽照片、 画片五百张以上
播、 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不满一千张的;

3 0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五) 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 ( 三)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 但造成
数量的。 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构成犯
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依照刑法第一 罪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 的规定确定。
量五倍以上, 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 偷逃
量以上不满五倍, 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 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
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 定的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应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
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
(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 一, 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
废物、 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 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
上不满五吨的; 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偷逃应
( 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 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
体废物、 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 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 ( 二)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的固体废物、 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 三) 为实施走私犯罪, 向国家机关工
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作人员行贿的;
( 四)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属于犯 ( 四) 教唆、 利用未成年人、 孕妇等特殊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 人群走私的;
私活动, 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 五) 聚众阻挠缉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特 款规定的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
别严重”: 政处罚后又走私” 中的 “一年内”, 以因走
( 一)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 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 “又
的; 走私” 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 二) 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 且属于犯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的走私行为, 包括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以及其他货物、 物品;
私活动, 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又走私” 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0 5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的, 依照处
的 “应缴税额”, 包括进出口货物、 物品应当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取得许可, 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
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构成犯罪的,
则、 税率、 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走私
的, 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 税率、 普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罚。
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 走私行为实施 租用、 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
时间不能确定的, 以案发时的税则、 税率、 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 物品中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 包括未经行政处理 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
和刑事处理。 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货物、 物品, 构成犯罪的, 以实际走私的货
的 “保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 未办理纳 物、 物品定罪处罚; 构成数罪的, 实行数罪
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 装配后应 并罚。
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包括通过加工贸易、 补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 具有下
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及在保税仓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库、 保税工厂、 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 ( 一)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存、 加工、 寄售的货物。 ( 二)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 申报行为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实施完毕的;
私进口的货物、 物品, 在内海、 领海、 界河、 ( 三)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 免税
界湖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 进口的货物、 物品为对象走私, 在境内销售
品, 或者没有合法证明, 在内海、 领海、 界 的, 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河、 界湖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
的货物、 物品, 构成犯罪的, 应当按照走私 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 依照本解
货物、 物品的种类,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偷逃应
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定罪处罚。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内海”, 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
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构成犯罪的, 应当 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 “情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 节严重”;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条的规定,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的, 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偷逃应缴税额, 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最

3 0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 ( 法释 〔2006〕9 号) 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30 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准。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附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表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蜂猴 Nycticebus spp. Ⅰ 3 4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2 3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1 2
琢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Ⅰ 2 3
叶猴( 所有种) Presbytis spp. Ⅰ 1 2
金丝猴( 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1
长臂猿( 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1 2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2 3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1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Ⅰ 3 4
貂熊 Gulo gulo Ⅰ 2 3
熊狸 Arctictis binturong Ⅰ 1 2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1
豹 Panthera pardus Ⅰ 1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1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1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1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Ⅰ 2 3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3 5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1
野骆驼 Camelus ferus ( = bactrianum) Ⅰ 1 2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2 3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0 7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Ⅰ 1 2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1 2
坡鹿 Cervus eldi Ⅰ 1 2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Ⅰ 2 3
琢鹿 Cervus porcinus Ⅰ 2 3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Ⅰ 1 2
野牛 Bos gaurus Ⅰ 1 2
野牦牛 Bos mutus ( = grunniens) Ⅰ 2 3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Ⅰ 1 2
藏羚 Pantholops hodgsoni Ⅰ 2 3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1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1 2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2 3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2 4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Ⅰ 2 4
北山羊 Capra ibex Ⅰ 2 4
河狸 Castor fiber Ⅰ 1 2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2 4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2 4
白鹳 Ciconia ciconia Ⅰ 2 4
黑鹳 Ciconia nigra Ⅰ 2 4
朱环 Nipponia nippon Ⅰ 1
中华沙秋鸭 Mergus squamatus Ⅰ 2 3
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Ⅰ 2 4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Ⅰ 2 4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Ⅰ 2 4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Ⅰ 2 3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Ⅰ 2 4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Ⅰ 2 4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Ⅰ 2 4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Ⅰ 3 5

3 0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Ⅰ 3 5
雉鹑 Tetraophasis obscurus Ⅰ 3 5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Ⅰ 3 5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Ⅰ 3 5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Ⅰ 2 3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2 4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2 3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2 3
虹雉( 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2 4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2 3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2 3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Ⅰ 2 4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Ⅰ 2 4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kado Ⅰ 2 4
孔雀雉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Ⅰ 2 3
绿孔雀 Pavo muticus Ⅰ 2 3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Ⅰ 2 3
白头鹤 Grus monacha Ⅰ 2 3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Ⅰ 2 3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2 3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1 2
鸨( 所有种) Otis spp. Ⅰ 4 6
遗鸥 Larus relictus Ⅰ 2 4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Ⅰ 4 8
蜥鳄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Ⅰ 2 4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Ⅰ 2 4
蟒 Python molurus Ⅰ 2 4
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Ⅰ 1 2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Ⅰ 3 6
金斑喙风蝶 Teinopalpus aureus Ⅰ 3 6
短尾猴 Macaca arctoides Ⅱ 6 10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0 9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猕猴 Macaca mulatta Ⅱ 6 10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Ⅱ 6 10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Ⅱ 8 16
豺 Cuon alpinus Ⅱ 4 6
黑熊 Selenarctos thibetanus Ⅱ 3 5
棕熊( 包括马熊) Ursus arctos( U. a. pruinosus) Ⅱ 3 5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Ⅱ 3 5
石貂 Martes foina Ⅱ 4 10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Ⅱ 4 10
斑林狸 Pronodon pardicolor Ⅱ 4 8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Ⅱ 3 5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Ⅱ 4 8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 ( = silvestris) Ⅱ 4 8
荒漠猫 Felis bieti Ⅱ 4 10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4 8
猞猁 Felis lynx Ⅱ 2 3
兔狲 Felis manul Ⅱ 3 5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4 8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4 8
麝( 所有种) Moschus spp. Ⅱ 3 5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Ⅱ 4 8
马鹿( 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 ( C. e. macneilli) Ⅱ 4 6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3 5
驼鹿 Alces alces Ⅱ 3 5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8 15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4 8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4 8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3 4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Ⅱ 4 8
岩羊 Pseudois nayaur Ⅱ 4 8
盘羊 Ovis ammon Ⅱ 3 5

3 1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海南兔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Ⅱ 6 10
雪兔 Lepus timidus Ⅱ 6 10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Ⅱ 20 40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Ⅱ 6 10
角辟鹈 Podiceps auritus Ⅱ 6 10
赤颈辟鹈 Podiceps grisegena Ⅱ 6 8
鹈鹕( 所有种) Pelecanus spp. Ⅱ 4 8
鲣鸟( 所有种) Sula spp. Ⅱ 6 10

海鸬鹚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Ⅱ 4 8
黑颈鸬鹚 Phalacrocorax niger Ⅱ 4 8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Ⅱ 6 10
岩鹭 Egretta sacra Ⅱ 6 20
海南虎斑 Gorsachius magnificus Ⅱ 6 10
小苇 Ixbrychus minutus Ⅱ 6 10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Ⅱ 3 4
白环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Ⅱ 4 8
黑环 Pseudibis papillosa Ⅱ 4 8
彩环 Plegadis falcinellus Ⅱ 4 8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Ⅱ 4 8
黑脸琵鹭 Platalea ninor Ⅱ 4 8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Ⅱ 4 8
白额雁 Anser albifrons Ⅱ 6 10
天鹅( 所有种) Cygnus spp. Ⅱ 6 10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Ⅱ 6 10
其他鹰类 ( Accipitridae) Ⅱ 4 8
隼科( 所有种) Falconidae Ⅱ 6 10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Ⅱ 4 8
柳雷鸟 Lagopus lagopus Ⅱ 4 8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Ⅱ 6 10
镰翅鸡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Ⅱ 3 4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Ⅱ 10 20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1 1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雪鸡( 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Ⅱ 10 20
血雉 Ithaginis cruentus Ⅱ 4 6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Ⅱ 4 6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Ⅱ 4 6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tum Ⅱ 4 10
黑鹇 Lophura leucomelana Ⅱ 6 8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6 10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6 8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6 8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4 6
锦鸡( 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Ⅱ 4 8
灰鹤 Grus grus Ⅱ 4 8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Ⅱ 4 8
白枕鹤 Grus vipio Ⅱ 4 8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irgo Ⅱ 6 10
长脚秧鸡 Crex crex Ⅱ 6 10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Ⅱ 6 10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Ⅱ 6 10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Ⅱ 6 10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Ⅱ 6 10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Ⅱ 8 15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Ⅱ 6 10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Ⅱ 6 10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6 10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6 10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6 10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Ⅱ 4 8
黑腹沙鸡 Pterocles orientalis Ⅱ 4 8
绿鸠( 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6 8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6 10
皇鸠( 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6 10

3 1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6 10
鹃鸠( 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6 10
鹦鹉科( 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6 10
鸦鹃( 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6 10
号形目( 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6 10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6 10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Ⅱ 6 10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Ⅱ 6 10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Ⅱ 6 10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6 10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6 10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6 10

犀鸟科( 所有种) Bucertidae Ⅱ 4 8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6 10
阔嘴鸟科( 所有种) Eurylaimidae Ⅱ 6 10
八色鸫科( 所有种) Pittidae Ⅱ 6 10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Ⅱ 6 10

大壁虎 Gekko gecko Ⅱ 10 20
虎纹蛙 Rana tigrina Ⅱ 100 200
伟铗 Atlasjapyx atlas Ⅱ 6 10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Ⅱ 6 10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6 10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6 10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6 10
拉步甲 Carabus ( Coptolabrus) lafossei Ⅱ 6 10

硕步甲 Carabus ( Apotopterus) davidi Ⅱ 6 10
彩臂金龟( 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Ⅱ 6 10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Ⅱ 6 10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1 3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 一) ( 二)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6 10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Ⅱ 6 10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Ⅱ 6 10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Ⅱ 6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
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 2011 年 4 月 26 日 法 〔2011〕163 号)

( 2000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2000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年 10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自 2000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字 〔2000〕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
( 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 八) 》 将于 2011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 根据海关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 八) 》 对
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擅自销售进料加 走私犯罪作了较大修改。为切实做好走私
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 犯罪审判工作, 现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
下: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 一、 《刑法修正案( 八) 》 取消了走私普
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 装配后复运 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刑
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 法修正案( 八) 》 施行后, 新的司法解释出
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 台前,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
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 物品犯罪案件时, 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
加工的原材料、 零件、 制成品、 设备等保税 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货物, 在境内销售牟利, 偷逃应缴税额在 5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万元以上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 〔2000〕30 号) 规定的数额标准。
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 二、 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各地人民法院结
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各地人
民法院要依法审慎稳妥把握好案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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