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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johntss121, 2022-03-21 10: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6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软盘并用于复制、 传播的; 制作宣扬邪教的
横幅、 条幅 30 条以上或不足 30 条但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大型横幅、 条幅 3 条以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上的; 制作、 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 每
一种邪教宣传品虽未达到 《解释二》 规定的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数量标准, 但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制作邪教宣传品的模具、 版样、 文稿的; 为
( 2002 年 5 月 20 日 法发 〔2002〕7 号) 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将其内容进行编
辑、 拷贝在计算机软盘或者传播包含邪教
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 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的; 因邪教违法犯罪受
动, 维护社会稳定, 现就各地在办理案件, 过行政处罚( 含劳动教养, 下同) 或刑事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罚之后, 又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国家
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 机关工作人员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等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 等。
)
《解释二》 中提出的若干问题, 做如下解 二、 问 : 《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仅对该
答: 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了“情节特别严
一、 问: 怎样认定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 重” 的标准, 未规定其他几项 “情节特别严
款第( 六) 项规定的 “其他制作、 传播邪教 重” 的标准 。《解释二》 第五条、 第六条也
宣传品, 情节严重的”? 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
答 :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六) 项 对此应如何把握?
规定的 “其他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 情节 答: 认定《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严重的”, 是指实施该条第一款第( 一) 项 ( 二) 项至第( 六) 项、 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至第( 五) 项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制 的情形是否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以及如
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或者 何适用 《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关于 “或者
制作、 传播该条第一款第( 一) 项列举的邪 虽未达到五倍, 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
教宣传品, 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但根 的”, 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犯罪
据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种类、 内容、 行 手段、 危害程度、 社会影响、 行为人的主观
为方式、 次数、 传播范围、 社会影响以及行 恶性等因素加以认定。
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综合考虑, 必须定 对于虽已达到 《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
罪处罚的情形。如: 制作、 传播一种邪教宣 规定的数量标准, 但其他情节较轻, 尚未造
传品的数量接近 《解释二》 规定的标准, 并 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 也可不认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互联网以外的 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计算机网络、 广播、 电视或者利用手机群发 三、 问: 如何确定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
短信息、 群发 IP 录音电话、BP 机群呼等形 款第( 一) 项规定的邪教宣传品的 “份数”?
式宣扬邪教、 传播邪教信息的; 将编辑具有 答: 传单、 图片、 标语、 报纸等形式的邪
邪教内容的录音带、 录像带、 计算机硬盘、 教宣传品, 以独立的载体为计算份数的标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1 5

准。对邮件中装有多份邪教宣传品的, 应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
当根据邮件中所包含的实际份数计算总 数量标准的, 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对没有传
数。 播的部分,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 问: 制作、 传播两种以上的邪教宣 七、 问: 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
传品, 对不同种类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 的, 怎么处理?
或累计计算? 答: 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
答 :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 到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
中规定的邪教宣传品, 传单、 图片、 标语、 报 数量标准的, 按犯罪未遂处理。
纸属同一种类, 书籍、 刊物属同一种类, 光 八、 问: 在公共场所书写、 喷涂邪教内
盘( DVD 盘、VCD 盘、CD 盘等) 、 录音带、 录 容标语、 图画等过程中, 当场被制止的, 怎
像带等音像制品属同一种类。 么处理?
制作、 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 同一 答: 对上述情形, 情节严重的, 依照 《解
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 不同种类的不能换 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定罪
算, 也不能累计计算。 处罚。
五、 问: 对于持有、 携带邪教宣传品的 九、 问: 对散发、 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
行为如何定性? 员 “被迫害” 的材料、 信息的行为, 如何处
答: 为了传播而持有、 携带邪教宣传 理?
品, 且持有、 携带的数量达到 《解释二》 第一 答: 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
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根 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具体案情, 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十、 问: 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 传
六、 问: 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 播邪教宣传品的, 怎么处理?
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 如何处理? 答: 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 传播邪
答: 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 教宣传品, 达到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 应当根据不同 ( 一) 项规定数量标准的, 或接近 《解释二》
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是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
行为人制作, 且已达到 《解释二》 第一条第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认定为共同犯
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依照刑 罪, 根据共同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
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获 量、 情节,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 而是准备传播, 十一、 问: 多次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
且数量已达到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未被处理的, 能否累计计算其制作、 传播的
( 一) 项规定标准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 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一款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答: 多次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
的犯罪预备; 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 理, 依法应当追诉的, 累计计算其制作、 传
作, 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 即 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达到 《解释二》 第
被抓获的, 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 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数量标准的, 追
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 究其刑事责任。

6 1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十二、 问: 如何确定 《解释二》 第一条第 用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制作、 传播
一款第 ( 二) 项规定的 DVD、VCD、CD 母 邪教组织的信息, 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
盘? 如何确定制作、 传播邪教母盘的行为? 公用电信设施破坏,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
答 :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 项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的 DVD、VCD、CD 母盘, 是指经编辑并 规定, 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
用于 复 制、 传 播 邪 教 组 织 信 息 的 DVD、 罪,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
VCD、CD 的原始盘。 罚;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制
对于将邪教宣传品内容进行编排、 拼 作、 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未对广播电视设
接并刻录为光盘用于复制的, 属于制作邪 施、 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
教 DVD、VCD、CD 母盘的行为; 以制作为目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
的, 将邪教 DVD、VCD、CD 母盘交给他人 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的, 属于传播邪教 DVD、VCD、CD 母盘的行 十六、 问: 对利用信件、 电话、 互联网等
为。 手段恐吓、 威胁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十三、 问: 对于以播放录音、 呼喊口号 答: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 依
等方式宣扬邪教的行为如何处理? 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 对于在居民区、 公园、 学校及其他 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 依照处刑较重的罪
公共场所, 以播放录音、 录像、 光盘或呼喊 定罪处罚。
口号、 讲课、 演讲、 放气球、 抛洒乒乓球等方 十七、 问 : 《解释二》 第五条规定的 “聚
式宣扬邪教,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按照 集滋事、 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是否也要求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 “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 的, 才追究刑事责
定罪处罚。 任? 怎样掌握该条中的 “其他严重情节”?
十四、 问: 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 答 : 《解释二》 第五条规定的 “人数达
用于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应如何处 到 20 人以上”, 既是认定 “聚众冲击国家机
理? 关、 新闻机构等单位”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
答: 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 用于 准, 也是认定 “聚集滋事、 公开进行邪教活
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适用 《解释二》 第 动”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一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断是否具有 《解释二》 第五条所规定
十五、 问: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 的 “其他严重情节”, 应当综合考虑聚集滋
电信设施制作、 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如何 事的时间、 地点、 行为方式、 造成的后果等
处理? 因素。对于在重要公共场所、 监管场所及
答: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 国家重大节日、 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 公
施制作、 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应分别情形 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即使人数未达到 20
处理: 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 人, 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于组织
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 者、 策划者、 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
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破坏广 者, 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 《解释二》
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利 第五条的规定,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1 7

实施罪定罪处罚。 划者、 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的
十八、 问: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百条第一 刑事责任。
款规定的 “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 二十三、 问: 对邪教组织人员到天安门
施罪” 中的 “组织” 行为和《解释二》 第五 广场等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打横幅、 喊口号、
条、 第六条中规定的 “组织” 行为? 非法聚集、 滋事的行为, 是否均应依照 《解
答: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 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定罪
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的 “组 处罚?
织” 行为, 是指发起、 组建邪教组织的行为。 答: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 应当区别不同
《 解释二》 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的 “组织” 行 情形, 依照 《解释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四)
为, 是指邪教组织成立或被依法取缔后, 组 项、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追究组织者、
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 策划者、 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
十九、 问: 对于非法聚集, 以公开“练 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功” 等方式进行 “护法 ”、“弘法” 等邪教活 二十四、 问: 对非邪教组织人员为他人
动的, 如何处理? 印制邪教宣传品的以及对于为邪教活动提
答: 对于实施上述邪教活动的, 依照 供保管、 运输、 经费、 场地、 工具、 食宿、 接
《 解释二》 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 追究 送、 采购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怎么处理?
组织者、 策划者、 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 答: 非邪教组织人员与邪教组织人员
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通谋, 为其印制邪教宣传品, 且达到 《解释
二十、 问: 如何理解 《解释二》 第五条、 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数量标
第六条中关于 “屡教不改” 的规定, 这一规 准的, 或者为其从事邪教活动提供保管、 运
定是否要求前后两种行为均是同种行为? 输、 经费、 场地、 工具、 食宿、 接送、 采购等便
答 : 《解释二》 第五条、 第六条中规定的 利条件, 情节严重的,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
“ 屡教不改”, 是指曾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 法律实施罪的共犯论处。
织从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 二十五、 问: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者刑事处罚, 又以相同或者不同的方式进 的嫌疑人、 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对
行邪教犯罪活动的情形。 抓获其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
二十一、 问: 因制作、 传播邪教宣传品 人( 包括同案犯) 起了重要作用的, 是否属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 传播 于立功?
的, 是否不论数量多少, 都要根据 《解释二》 答: 对上述情形, 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
第一条第一款第( 五) 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
答: 对于上述行为, 一般应定罪处刑。 二十六、 问: 对于实施 《解释二》 规定的
但情节轻微, 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 行为, 是否一律要定罪处罚?
不作为犯罪论处。 答: 对于实施 《解释二》 规定的行为, 但
二十二、 问: 对于多次非法聚集、 滋事, 情节轻微, 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
进行邪教活动的, 如何处理? 害社会的, 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答: 对于上述行为, 应追究组织者、 策 二十七、 问: 对犯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

6 1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破坏法律实施罪的, 是否可以附加剥夺政 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现将
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
答: 对上述犯罪分子, 情节特别严重 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在办理
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执
二十八、 问: 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人员在 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分别层报是最高人民
监管场所抗拒改造, 仍继续进行邪教活动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的, 如何处理?
答: 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人员在监管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抗拒改造, 继续从事邪教活动, 构成犯罪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座谈会纪要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立法解释、 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 《 办理黑社会 依法及时、 准确、 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公安部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在北京召开了
纪要》 的通知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
( 2009 年 12 月 9 日 法 〔2009〕382 号) 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得的经验, 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 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 研究了办理
事检察院、 总政治部保卫部, 新疆维吾尔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 问题, 就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正确使用法律, 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 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会议纪要如下:
定,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 一、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 自 2006 年初
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 是依法应 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各级人
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依法侦查、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
起诉、 审判好此类案件, 对于维护社会稳 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惩治了一批黑社会性
定、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质组织犯罪分子, 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立法解释、 司 犯罪高发的势头, 为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
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
依法及时、 准确、 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 在我国,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处于活跃
织犯罪,2009 年 7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期, 犯罪的破坏性不断加大, 犯罪分子逃避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 法律制裁的行为方式不断变换, 向政治领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1 9

域的渗透日益明显,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 果的统一。
产安全, 对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 第三, 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密
建设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 严厉打击 切配合, 相互支持, 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遏制并最大限度地 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积
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发生, 是 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不断统一执法思
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 想, 共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了及时、 有
重要任务。为此,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公安机关
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 在办案中要紧紧围绕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
作: 质组织的 “四个特征”,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
首先, 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 法及有关规定全面收集、 固定证据, 严禁刑
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严惩黑社会 讯逼供、 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 对重要
性质组织犯罪, 不仅是保障民生、 维护稳定 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
的迫切需要, 而且事关政权安危, 容不得丝 程录音、 录像。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把好批
毫懈怠。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 捕、 起诉关, 还要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
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紧 检查监督, 防止串供、 翻供、 订立攻守同盟、
迫性、 复杂性、 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思想上 搞假立功等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要严格
始终与党中央的决策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 审查事实、 证据, 不断强化程序意识, 全面
克服麻痹、 松懈情绪, 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 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质组织犯罪, 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作 第四, 要严惩 “保护伞”, 采取多种措施
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次, 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 切实贯彻 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坐大成势, 与个别国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各级人民法 家工作人员的包庇、 纵容有着直接关系。
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
法、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 把查处 “保护伞” 与办理涉黑案件有机地结
理案件, 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以定案的 合起来, 与反腐败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与
证据确实、 充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 纪检、 监察部门做好衔接配合, 加大打击力
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 度, 确保实现 “除恶务尽” 的目标。打击黑
织犯罪的案件 “降格” 处理, 也不能因为强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
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 程,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罪案件 “拔高” 认定。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 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 还要通过积极参与
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法制宣传、 广泛发
织者、 领导者及其他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 动群众等多种手段, 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
惩处;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 类犯罪。
及初犯、 偶犯、 未成年犯, 要依法从轻、 减轻 二、 会议认为, 自 1997 年刑法增设黑
处罚, 以分化、 瓦解犯罪分子, 减少社会对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 全国人大
抗、 促进社会和谐, 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关于

6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运行、 活动起着决策、 指挥、 协调、 管理作用
第一款的解释》( 以下简称 《立法解释》) 、 的犯罪分子, 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 有明确职务、 称谓的组织者、 领导者, 也包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
)
《司法解释》 , 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 组织者、 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 是指接受黑
重要作用。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多次积极参
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
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尽相 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同。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会议就实 活动且作用突出, 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
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并 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
取得了一致意见: 质组织的财务、 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
( 一)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子; 其他参加者, 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 《立法 外, 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
解释》 中规定的 “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理的犯罪分子。根据 《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
“行为特征” 和 “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 二款的规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 “四个特征” 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或者受蒙
都很明显, 因此, 在具体认定时, 应根据立 蔽、 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情节轻微
法本意, 认真审查、 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个特征” 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准确评价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
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确保不 问题。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
枉不纵。 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
1. 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 会性质组织, 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 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
本固定, 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 并有比较 为主要活动的, 即可认定。
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 成员
当前,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 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黑社会性
隐蔽性, 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 “人员频繁 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 而且成
更替、 组织结构松散” 的假象。因此, 在办 员人数较多, 但鉴于普通犯罪集团 、“恶势
案时, 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 领导者, 以 力” 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
及对组织运行、 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 进的过程, 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 故
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 联系是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 成员人数问
否紧密, 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题不宜作出 “一刀切” 的规定。对于那些已
关于组织者、 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和其 存在一定时间, 且成员人数较多的犯罪组
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 领导者, 是指黑 织, 在定性时要根据其是否已具备一定的
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 创建者, 或者在组 经济实力, 是否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
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 对整个组织及其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综合分析判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1

断。此外在通常情况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 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 进行所谓的
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 一般会有一 “谈判 ”、“协商 ”、“调解”; 滋扰、 哄闹、 聚众
些约定俗成的纪律、 规约, 有些甚至还有明 等其他干扰、 破坏正常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确的规定。因此, 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活 的非暴力手段。
动规约, 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
的重要参考依据。 动”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由组织者、 领导者
2. 关于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 直接组织、 策划、 指挥、 参与实施的违法犯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 称霸一方的 罪活动; 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 并得
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 到组织者、 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
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 加之 罪活动; 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 插手纠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 发展的时间也各有 纷、 报复他人、 替人行凶、 非法敛财而共同
不同, 因此, 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 实施, 并得到组织者、 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
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 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
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 黑社会性质 力范围、 排除竞争对手、 确立强势地位、 谋
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 取经济利益、 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 敲 的纪律、 惯例、 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
诈、 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 而 法犯罪活动; 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
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 企业等方式 “以 他违法犯罪活动。
商养黑 ”、“以黑护商”。因此, 无论其财产 会议认为, 在办案时还应准确理解 《立
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 还是通过合法的方 法解释》 中关于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式获取, 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 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
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 发展 程中, 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 对此均
即可 。 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 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 而没
织的生存、 发展”, 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 有实施犯罪活动的, 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
提供作案经费, 为受伤、 死亡的组织成员提 性质组织。此外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
供医疗费、 丧葬费, 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 动” 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供工资、 奖励、 福利、 生活费用, 为组织寻求 之一, 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还
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 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
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 “多次” 的标
3. 关于行为特征。暴力性、 胁迫性和 准, 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 尚不足以形
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 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也不能认定
要特征, 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 “其他手段”。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解释》 中规 4. 关于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 在一
定的 “其他手段” 主要包括: 以暴力、 威胁为 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
基础, 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 大影响, 从而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

6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序,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也是黑 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 或者致使上
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 述单位、 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利用
所在。 组织的势力、 影响, 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
对于 “一定区域” 的理解和把握。区域 位, 或者在党政机关、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
的大小具有相对性, 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 担任一定职务的; 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
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 而 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
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 以及该区域内 情形。
的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因此, 不能简单地 ( 二)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要求 “一定区域” 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 件的其他问题
范围, 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 并结合黑社会 1. 关于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性质组织对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 主观要件的认定。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
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是出于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会议认
对于 “一定行业” 的理解和把握。黑社 为, 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
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 既包括 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 仍对该组织及其成
合法行业, 也包括黄、 赌、 毒等非法行业。 员予以包庇, 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
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 流通、 交换、 消费 动, 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
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影响本罪的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 成立。
家工作人员的包庇、 纵容, 称霸一方, 并具 2.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认定为 “在一定区域 责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
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者, 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纪要中关于 “黑社
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对在一定 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的规定,
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 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
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 威慑, 致使合法 任。组织者、 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
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 控告的; 对一定 的刑事责任, 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
行业的生产、 经营形成垄断, 或者对涉及一 具体地位、 作用来确定。对黑社会性质组
定行业的准入、 经营、 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 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应按照
重要影响的; 插手民间纠纷、 经济纠纷, 在 其所参与的犯罪, 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
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干 地位和作用, 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确
扰、 破坏他人正常生产、 经营、 生活, 并在相 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干扰、 3. 关于涉黑犯罪财物及其收益的认
破坏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 定和处置。在办案时, 要依法运用查封、 扣
常生产、 经营、 工作秩序, 在相关区域、 行业 押、 冻结、 追缴、 没收等手段, 彻底摧毁黑社
内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 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防止其死灰复燃。
产、 经营、 工作的; 多次干扰、 破坏国家机 对于涉黑犯罪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
关、 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 居委会等基 具, 均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司法解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3

释》 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没收。黑社会 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
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犯罪活动聚敛的财 此, 及时严惩 “恶势力” 团伙犯罪, 是遏制黑
物及其收益, 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 社会性质组织滋生, 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
成、 发展过程中, 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 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 会议认为 ,“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
财物、 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 收益。在办案 一起, 以暴力、 威胁或其他手段, 在一定区
工作中, 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 性 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
质, 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 个人的合法财产 非作恶, 扰乱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
应依法予以保护。 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
4. 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恶势力” 一般为三人
证据要求。办理涉黑案件同样应当坚持案 以上, 纠集者、 骨干成员相对固定, 违法犯
件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法定证明 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欺
标准。但应当注意的是 ,“事实清楚” 是指 行霸市、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 故
能够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清 意伤害、 抢劫、 抢夺或者黄、 赌、 毒等。各级
楚, 而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案
都要一一查证属实 ; “证据确实、 充分” 是指 时应根据本纪要的精神, 结合组织化程度
能够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 充分, 而不 的高低、 经济实力的强弱、 有无追求和实现
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问题的证据都要达到 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 对黑社会性质
确实、 充分的程度。对此, 一定要准确理解 组织与 “恶势力” 团伙加以正确区分。同
和把握, 不要纠缠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时, 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正确理解和
枝节问题。比如, 在可以认定某犯罪组织 把握 “打早打小” 方针。在准确查明 “恶势
已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活动的情 力” 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 构成
况下, 即使此部分款项的具体数额难以全 什么罪, 就按什么罪处理, 并充分运用刑法
部查实, 也不影响定案。 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依法惩处。对
5.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立功 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 要按照犯罪集团处
问题。积极参加者、 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 理, 以切实加大对 “恶势力” 团伙依法惩处
机关查办案件, 有提供线索、 帮助收集证据 的力度。
或者其他协助行为, 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 7. 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 使用。公安
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 即使依法 机关在侦查时要特别重视对涉黑犯罪视听
不能认定立功, 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 资料的收集。对于那些能够证明涉案犯罪
罚。组织者、 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 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四个特征” 及
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 其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录音、 录像
犯罪线索, 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 资料, 要及时提取、 固定、 移送。通过特殊
功, 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掌握。 侦查措施获取的视听资料, 在移送审查起
6. 关于对 “恶势力” 团伙的认定和处 诉时, 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来源、 提取经过应
理 。“恶势力”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予说明。

6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8. 庭审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为确
保庭审效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涉黑案
件之前, 应认真做好庭审预案。法庭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
时, 除必须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质证
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外, 对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 以防止被告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
人当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实供述、 作证。对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于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破坏法庭秩序、 干
扰法庭审理的, 法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 ( 2000 年 4 月 24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构成 〔2000〕2 号)
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 《关于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事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 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

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
复如下: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
对于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
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单位人员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1995 年 11 月 6 日 法复 〔1995〕8 号) 行政执法职务的, 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
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
你院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 当 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 设赌者以暴 此复
力相威胁, 甚至将参赌者打伤、 杀伤并将钱
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 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财, 属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赌博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
输钱财, 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 1999 年 6 月 21 日 〔1999〕 高检研
威胁, 拒绝退还的, 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发第 5 号)
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 应以赌博罪和
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依法实行数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罪并罚。 你院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此复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 辽检发研字
〔1999〕3 号) 收悉。经研究, 并根据高检院
领导的批示, 答复如下: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5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
为,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适用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此复
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
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挪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 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
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法律问题的答复
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
( 2004 年 3 月 30 日 法研 〔2004〕38 号)
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 2004 年 11 月 11 日 法研 〔2004〕179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15 号 《关于通过伪造国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
你院苏高法 〔2004〕296 号 《关于对聚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
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
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 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 又利用职务
规定, 聚众斗殴的参加者, 无论是否首要分 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子, 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
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 其 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和相应
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 应当自行承担相应 的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
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 责任, 实行数罪并罚。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参加聚众斗殴,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行为性质发生
变化,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既 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的
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
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章
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
的民事赔偿请求, 依法应予支持, 并适用混 ( 2003 年 6 月 3 日)
合过错责任原则。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 《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

6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临时性机构公文、 证件、 印章的行为能否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
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 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示》( 苏检发研字 〔2003〕4 号) 收悉。经研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究, 答复如下: 民检察院、 公安局:
伪造、 变造、 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
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 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 根据
章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
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此复。 结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认定
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 设置具有退币、 退分、 退钢珠等赌博功
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并以现金、 有价证
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 或者以回购奖品
( 2002 年 9 月 18 日 〔2002〕 高检研 方式给予他人现金、 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
发第 14 号) ( 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 组织赌博活动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的 “开设赌场” 行为。
你院 《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 二、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
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 吉检发请字 处罚标准
〔2002〕1 号) 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 ,“骨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
灰” 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 “尸 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设置赌博机 10 台以上的;
( 二) 设置赌博机 2 台以上, 容留未成
年人赌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三)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 2 台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 以上的;
( 四)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
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
问题的意见
( 五)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
( 2014 年 3 月 26 日 公通字 〔2014〕17 号) 的;
( 六)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 七)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 两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7

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 台以上的; 国家规定, 非法生产、 销售具有退币、 退分、
( 八) 因赌博、 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 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
罚后, 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 台以上的; 者其专用软件,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
( 九)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 罚。
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
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
(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 (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二)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 两 (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30 台以上的; 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因赌博、 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 (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两年
罚后, 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30 台以上的; 内因非法生产、 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行政处罚, 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 台数按 的;
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 赌博机 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量、 违法所得、 赌资数额、 参赌人数等 (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
均合并计算。 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关于共犯的认定 (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具有 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 上的。
处: 五、 关于赌资的认定
( 一) 提供赌博机、 资金、 场地、 技术支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持、 资金结算服务的; ( 一) 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 二) 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 ( 二) 代币、 有价证券、 赌博积分等实际
的; 代表的金额;
( 三) 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 收取回 ( 三) 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
扣、 手续费的; 际代表的金额。
( 四) 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 六、 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资的;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
( 五) 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拍照、 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并予以认
四、 关于生产、 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 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 司法
标准 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 违反 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 并结合案

6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结合司
七、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法实践, 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 应 法律的若干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重点打击赌场 一、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
的出资者、 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 刑标准
接送参赌人员、 望风看场、 发牌坐庄、 兑换 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
筹码等活动的人员, 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 博视频、 数据, 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情
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 一般不追 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究刑事责任, 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规定的 “开设赌场” 行为:
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 单次换取少量 ( 一)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奖品的娱乐活动, 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 二)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八、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赌博的;
的处理 ( 三)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的;
作人员, 徇私枉法, 包庇、 放纵开设赌场违 ( 四)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法犯罪活动, 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
信、 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构 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 ( 一)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
设赌场犯罪的, 从重处罚。 上的;
( 二)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三)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以上
的;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
( 四)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 2010 年 8 月 31 日 公通字 〔2010〕40 号) ( 五)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违法所
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 六)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 由下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 ( 七)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根据 二、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定和处罚
国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明知是赌博网站, 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9

或者帮助的, 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依 赌人数, 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
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 应当按照实际使用
( 一)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 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空间、 通讯传输通道、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
投放广告、 发展会员、 软件开发、 技术支持 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
等服务,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定。
( 二)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
务,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帮 货币、 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 并用其作为
助收取赌资 20 万元以上的; 筹码投注的, 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
( 三) 为 10 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 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
址、 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 认定。
站投放广告累计 100 条以上的。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 流转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数量或者数额 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犯罪嫌疑人、 被
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5 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 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可以认定为赌
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 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 转出资金的银行
严重”。 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 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但 的, 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
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数。
( 一)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
告知后, 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 应当认定其为
( 二)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 赌博网站的代理。
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空间、 通讯传输通道、 四、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投放广告、 软件开发、 技术支持、 资金支付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应当
结算等服务, 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管
( 三)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 通过销毁、 修 辖为辅的原则。
改数据、 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 “犯罪地” 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
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地、 网络接入地, 赌博网站建立者、 管理者
( 四) 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所在地, 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 参赌人实施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 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案, 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 可以依法对已 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 应本着有利于查
到案者定罪处罚。 清犯罪事实、 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认真协商
三、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 赌 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报共同的
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 的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重大网络赌博案

6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件, 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 避免超期羁押, 人民 2. 妨害司法罪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 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
判程序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 隐
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
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
管辖权的, 受案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经审
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指定管辖, 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 2015 年 5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委员会第 1651 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5 月
五、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5 年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 6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5〕11 号)
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 上网记录、 电子邮
件、 电子合同、 电子交易记录、 电子账册等 为依法惩治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
电子数据, 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 复 所得收益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结
制、 固定。 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 现就审理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 复制、 固定电子 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 记录案由、 下:
对象、 内容以及提取、 复制、 固定的时间、 地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点、 方法, 电子数据的规格、 类别、 文件格式 收益而予以窝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或
等, 并由提取、 复制、 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 者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 具有下列情形之
人、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所 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
提取、 复制、 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 款的规定, 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
送。 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 ( 一)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的, 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 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 或者电子数据 ( 二) 一年内曾因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 应当 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又实
由能够证明提取、 复制、 固定过程的见证人 施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
签名或者盖章, 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 可 为的;
对提取、 复制、 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 ( 三) 掩饰、 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
照或者录像。 备、 交通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
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
( 四) 掩饰、 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3 1

法及时查处, 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 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
回的; 严重”:
( 五) 实施其他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 ( 一)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 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犯罪进行追究的。 ( 二)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收益十次以上, 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
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并考虑 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社会治安状况, 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 ( 三) 掩饰、 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
定的数额幅度内, 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 备、 交通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
额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司法解释对掩饰、 隐瞒涉及计算机信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 价值总额达到五万
息系统数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 元以上的;
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 ( 四) 掩饰、 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
规定的, 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法及时查处, 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 ( 五) 实施其他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
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明知是非 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
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 数量达到五十 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只以上的, 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 司法解释对掩饰、 隐瞒涉及机动车、 计
罚。 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条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
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情节严重” 已有规定的, 审理此类案件依
认罪、 悔罪并退赃、 退赔, 且具有下列情形 照该规定。
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免予刑 第四条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事处罚: 生的收益的数额, 应当以实施掩饰、 隐瞒行
(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
( 二) 为近亲属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 高于其实际价值的, 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其产生的收益, 且系初犯、 偶犯的; 的价格计算。
( 三)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多次实施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生的收益行为, 未经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追
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诉的,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
( 一) 项规定的标准, 认罪、 悔罪并退赃、 退 累计计算。
赔的, 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 抢劫、 诈骗、 抢
责任的, 应当酌情从宽。 夺等犯罪分子通谋,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
第三条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 其产生的收益的, 以盗窃、 抢劫、 诈骗、 抢夺
生的收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6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
实施盗窃、 抢劫、 诈骗、 抢夺等行为, 构成犯 确定适用的罪名。
罪的, 分别以盗窃罪、 抢劫罪、 诈骗罪、 抢夺
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
收益而予以掩饰、 隐瞒, 构成刑法第三百一
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十二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 ( 2015 年 7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罪所得收益罪, 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 委员会第 1657 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7 月
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但查证属实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5 年
的, 不影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 7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15〕16 号)
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但因行为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犯罪,
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 确保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依法执行, 切实维
究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掩饰、 隐瞒犯罪所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 隐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 就
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违法所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
得由行为人私分的, 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 律若干问题, 解释如下:
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条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 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
赃物,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 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
定的 “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 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
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 租金等, 应 定, 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处罚。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犯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
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全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
取窝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 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 “其他有能力
如居间介绍买卖, 收受, 持有, 使用, 加工, 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 金 (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
融票据、 有价证券, 协助将资金转移、 汇往 情况、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
境外等,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
规定的 “其他方法”。 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第十一条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 ( 二) 伪造、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
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 审理此类案件, 力的重要证据, 以暴力、 威胁、 贿买方法阻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3 3

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的被告
证,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 履行全部或部分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行义务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 扶养
物、 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 退出土地, 致 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
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判决、 裁定的, 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 四) 与他人串通, 通过虚假诉讼、 虚假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 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致使判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
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五)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
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 冲击执行现
场,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 围攻、 扣
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
押、 殴打,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判决、 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 七) 毁损、 抢夺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
有关工作的通知
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
及执行公务证件,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 2014 年 11 月 5 日)
的;
(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 致使债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
具有下列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 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以自诉 长期以来,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 被
案件立案审理: 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
( 一)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 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决、 裁定, 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财产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
权利,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 二)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 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开展集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 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等犯罪行
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 一、 各地人民法院应立即着手对相关
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排查, 对涉嫌构成拒不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执行判决、 裁定罪, 妨害公务罪, 非法处置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 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 将有关犯罪线索于
件, 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6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二、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 5
关人员的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 日内, 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
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在 3 日内立案, 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提请人民检
并及时侦查取证、 抓捕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 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
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 侦查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
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 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时批捕、 起诉。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要组 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
织专门力量, 加快工作节奏, 确保绝大多数 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符合条件的案件在 12 月底前移送审查起 七、 各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
诉、 在 2015 年 1 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要通过电视、 报刊、 网络、 广播、 微博、
法院提起公诉。 微信等各种新闻平台, 开展广泛深入的系
三、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 列宣传活动, 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
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 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凝聚共识, 形成声
罪等犯罪案件, 要依法及时审判, 确保绝大 势, 传播正能量。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选择
多数案件在 2015 年 3 月底前宣判。 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集中展示打击成果, 震
四、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 慑犯罪, 教育群众。
员的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需要司 八、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 请分别报
法拘留进行惩戒的, 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 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措施。行为人逃匿, 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 部。
找、 控制的, 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
连同相关材料于 11 月底前移交至同级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组织力量进行查找, 发现行为人的, 应当立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
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
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
通知人民法院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
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 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
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 ( 2007 年 8 月 30 日 法发 〔2007〕29 号)
拘。异地拘留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
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进行传真至当地法院,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续, 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
六、 各地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 做到既分工负责, 又 近年来,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
通力协作, 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 律文书过程中, 一些地方单位、 企业和个人
为的合力。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 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3 5

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 社会危害大, 严 ( 一) 聚众哄闹、 冲击执行现场, 围困、
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 扣押、 殴打执行人员,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
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 行的;
委在 《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 二) 毁损、 抢夺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
的通知》( 政法 〔2005〕52 号文件) 中, 特别 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
提出公、 检、 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 加 及执行公务证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协作配合, 完善法律制度, 依法严厉打击 ( 三) 其他以暴力、 威胁方法妨害或者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 抗拒执行,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央政法委指示精神, 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 三、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义务
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 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 任人员, 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 《通知》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该主管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第三
三条的解释》 等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分
下: 别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
一、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的行 论处。
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以拒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 《通知》 第
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论处。 一条第四项行为的, 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
( 一) 被执行人隐藏、 转移、 故意毁损财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
价转让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职权, 有本 《通知》 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 同
(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 转 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九
移、 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 十七条规定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担保的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罪处罚。
(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 五、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由犯罪行
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 致使判 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住
( 四)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协助执行义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
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利用国家 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人民
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致使判决、 检察院、 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 以暴力、 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
(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 行的,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应当立即出
节严重的情形。 警, 依法处置。
二、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 依照 七、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 裁定过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 中, 对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情节严重的人,
罪论处。 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的

6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行为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和妨害公务案
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
件过程中, 应当密切配合、 加强协作。对于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答复
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
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 ( 2000 年 12 月 14 日 法研 〔2000〕117 号)
时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和妨害公 你院 《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务案件过程中,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的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
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真贯彻 “宽严 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 收悉。经研
相济” 的刑事政策。 究, 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九、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判决、 裁定”, 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可提请人民检察院 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
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 为, 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定罪处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
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
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和妨
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
害公务案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公安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 可以要求
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 ( 2002 年 10 月 24 日 〔2002〕 高检研
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发第 18 号)
十一、 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
判决、 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 消极履行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定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法依纪追 你院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
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
十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 罪的请示》( 鲁检发研字 〔2001〕 第 11 号)
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请分别报告最高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
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
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
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3 7

出处理, 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
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 实施了伪 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 “人数众多”; 违法所
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 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
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 项规定的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伪造公司、 企业、 事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为目的, 招
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 构成犯 募、 拉拢、 引诱、 介绍、 培训偷越国( 边) 境人
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 员, 策划、 安排偷越国( 边) 境行为, 在他人
规定, 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偷越国( 边) 境之前或者偷越国( 边) 境过
程中被查获的, 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
( 边) 境罪( 未遂) 论处; 具有刑法第三百一
3. 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 结合未遂犯的
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造出境事由、 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
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境管理刑事
关系证明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弄虚作假”。

( 2012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委员会第 1553 次会议、2012 年 11 月 19 日 “出境证件”, 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82 的国际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2 共和国旅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 澳门、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17 号) 台湾地区证件,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签
证、 签注, 出国( 境) 证明、 名单, 以及其他出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 边) 境管理犯罪活 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动, 维护国( 边) 境管理秩序, 根据 《中华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
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 重”: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一) 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第一条 领导、 策划、 指挥他人偷越国 ( 二) 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边) 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 实施拉拢、 ( 三) 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
引诱、 介绍他人偷越国( 边) 境等行为的, 应 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组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人数在十人以 “出入境证件”, 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6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 ( 二) 使用伪造、 变造、 无效的出入境证
料。 件出入国( 边) 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 三) 使 用 他 人 出 入 境 证 件 出 入 国
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 边) 境的;
( 一) 为他人提供伪造、 变造的出入境 ( 四) 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 隐瞒
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真实身份、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
( 二) 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 边) 境的;
( 三) 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 ( 五) 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 边)
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 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境的。
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 为他人提供伪造、 变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人数 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在十人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 境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人数众 百二十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
多”;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应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刑事责任。
( 三) 项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
第五条 偷越国( 边) 境, 具有下列情 犯罪, 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
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 造、 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的, 依照处罚
( 一)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
( 二) 偷越国( 边) 境三次以上或者三 ( 边) 境管理犯罪, 符合并案处理要求, 有关
人以上结伙偷越国( 边) 境的; 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
( 三) 拉拢、 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 边) 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审查起
境的; 诉、 提起公诉的, 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
( 四) 勾结境外组织、 人员偷越国( 边) 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境的;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最高人
( 五) 因偷越国( 边) 境被行政处罚后 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
一年内又偷越国( 边) 境的; ( 边) 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释》( 法释 〔2002〕3 号) 不再适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 “偷越国
( 边) 境” 行为:
( 一) 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 边) 境
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3 9

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
条和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决 定》 第 一 条 第
4.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一) 项的规定。盗窃三级文物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二级文
物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
一级文物的, 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处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盗窃多件或者盗窃稀
关于办理盗窃、 盗掘、 非法经营
世国宝的, 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三)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各级文物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 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
( 1987 年 11 月 27 日 法 ( 研 ) 发 处罚; 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量较多, 情节
〔1987〕32 号) 严重的, 可以按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
度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 按照刑法和全国

近几年来, 盗窃、 盗掘、 非法经营和走 人大常委会《决定》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
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很猖獗, 不少文物被盗 重” 的量刑幅度处罚。
运出境或者流失、 毁坏、 使我国历史文化遗 ( 四) 盗窃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其中可
产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文物不能再生 以由文物主管部门估价的, 所评定的价格
产。它的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 是不能以 可供量刑时参考。
一般财物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来计 ( 五) 盗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文物的
算的。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严厉、 准确 一般文物, 可以参照发案当地文物商店的
地打击犯罪, 当前办理盗窃、 盗掘、 非法经 一般零售价格评定其所盗价格, 或者由文
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 应当以文物的等级 物主管部门评定其价格。
为标准, 并结合考虑文物的数量、 可评定的 ( 六) 盗窃私人收藏的文物, 可以参照
价格以及其他情节等, 对具体案件进行具 以上有关规定的精神处罚。
体分析, 依照刑法、 文物保护法和 《全国人 二、 盗掘古墓葬、 古文化遗址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 一) 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的 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 古遗址, 受国家
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保护; 辛亥革命以后, 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
一、 盗窃馆藏文物 的名人墓葬、 遗址和纪念地, 也视同古墓
( 一) 博物馆、 文物机构和其他文物收 葬、 古遗址, 受国家保护。
藏单位的文物藏品, 均属于馆藏文物。按 ( 二)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 馆藏一、 二级 定, 私自挖掘古墓葬、 古文化遗址的, 以盗
文物均为珍贵文物, 三级文物一般也以珍 窃罪论处。处理这类案件, 不以被盗掘的
贵文物看待。社会上流散的文物应依照文 古墓葬、 古遗址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
物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定级。 护单位为限, 但对于盗掘已被确定为重点
( 二) 盗窃馆藏文物的, 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 古遗址( 包括国家

6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级、 省级和县级) 的, 应从重处罚。 以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限;
( 三) 对盗掘中窃取文物和破坏文物 尚未确定的, 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的, 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被盗、 被毁文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物所应评定的级别等情节予以处罚。 ( 四) 任何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
( 四) 盗掘古墓葬、 古遗址, 以盗窃罪论 产中发现珍贵文物, 不听文物主管部门或
处的案件, 在量刑幅度上, 可以参照盗窃馆 者其他部门的劝阻, 以致破坏珍贵文物, 情
藏文物的量刑标准, 予以处罚。 节严重的, 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追
( 五) 盗掘古墓葬、 古遗址, 虽未窃取到 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文物, 但情节严重的, 也应以盗窃罪处罚; 四、 非法经营文物
如在盗掘古墓葬、 古遗址时, 破坏了经鉴定 ( 一) 非法经营( 含收购、 贩运、 转手倒
属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 应依法从重处 卖) 文物,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以投机倒
罚。 把罪论处, 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
( 六) 对于群众性的盗掘古墓葬、 古遗 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第一
址案件, 要实行惩办少数、 教育多数的原 条第( 一) 项的规定。非法经营三级文物
则, 区别对待。惩处的重点应当是盗掘集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
团或者聚众盗掘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的 处、 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二级
主犯, 教唆犯, 惯犯, 累犯, 与投机倒把、 走 文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
私、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结的主 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一级文物的, 处
要犯罪分子。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
( 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施工、 生产 中非法经营多件或者非法经营稀世国宝
中出土的文物进行哄抢或者私分、 私留的, 的, 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可处无期徒刑或
对参与人员分别以抢夺罪或者盗窃罪论 者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一案中非
处; 情节显著轻微的,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 法经营三级以上各级文物或者非法经营同
处罚。但文物必须追缴, 送文物主管部门。 级文物多件的, 量刑时可参照本 《解释》 第
三、 破坏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 一条第( 三) 项的有关规定。
( 一) 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的, ( 二) 非法经营三级以上文物, 其中可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破坏珍贵 以由文物主管部门估价的, 所评定的价格
文物、 名胜古迹罪,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以及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数额, 可供量刑
者拘役。 时参考。
( 二) 破坏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的犯罪 ( 三) 单位非法经营三级以上文物的,
行为, 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 应按其中的重 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
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三) 处理破坏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的 ( 四) 个人非法经营不属于三级以上文
案件, 对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 名胜古迹 物的一般文物, 其非法经营数额在 5 千元
( 如古墓葬、 古遗址、 古建筑、 古石刻、 革命 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 1 千元以上的,
遗址、 革命纪念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等) , 不 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1

单位非法经营一般文物, 其非法经营 并处没收财产。对一案中盗运各级珍贵文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 物或者盗运同级珍贵文物多件的, 量刑时
5 万元以上的, 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主管 可参照本 《解释》 第一条第( 三) 项的有关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非法 规定。
经营数额不足 10 万元,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 ( 四)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 其珍贵文物
不足 5 万元, 情节严重的, 也应以投机倒把 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门估价的, 所评定的价
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格以及犯罪分子非法获利的数额, 可供量
任。 刑时参考。
五、 走私文物 ( 五) 单位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 可以
( 一) 走私珍贵文物( 含一、 二、 三级) 参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
出口, 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适用刑 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 ( 六) 个人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
的一般文物出口, 以走私罪论处, 适用刑法 文物, 其走私数额在 5 千元以上, 或者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两罪 获利数额在 1 千元以上的, 应以走私罪追
中情节特别严重的, 均适用全国人大常委 究刑事责任。
会 《决定》 第一条第( 一) 项。 单位走私一般文物, 其走私数额在 10
( 二)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盗运 万元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 5 万元以
珍贵文物出口罪: 上的, 应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1. 逃避海关监督, 运输、 携带、 邮寄珍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判
贵文物出口的; 处没收走私文物、 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
2. 以走私出口为目的而收购珍贵文 得; 其走私数额不足 10 万元, 或者非法获
物的; 利不足 5 万元, 情节严重的, 也应以走私罪
3. 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 而向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其出卖珍贵文物的, 或者为其介绍收购珍 任, 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判处没收走私文
贵文物的, 或者为其偷运、 偷带、 偷寄珍贵 物、 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文物的, 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 ( 七) 对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 盗运
4. 将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 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走私一般文物的, 应依
境外居民的。 法从重惩处。
( 三) 关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量 六、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的处罚
刑: 盗运三级珍贵文物的, 处三年以上五年 ( 一)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盗运二级珍 或者内外勾结犯本 《解释》 上述各条所列举
贵文物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罪, 或者贪污、 受贿文物构成犯罪的, 依
可以并处罚金; 盗运一级珍贵文物的, 属于 法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 ( 二)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文
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盗运多件或者盗运 物被盗、 被毁、 流失, 造成重大损失的, 以玩
稀世国宝的, 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 忽职守罪论处。

6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七、 文物的鉴定 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 根据刑法
( 一) 办理上述各类案件, 需要进行文 有关规定, 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
物鉴定时,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主管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
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 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 采集、 供应血液或
参加; 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 也照此处理。 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
办理上述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 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采集、 供
评定, 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 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派、 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 鉴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
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二) 在办案中, 对文物的鉴定或者文 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物价格的评定发生争议时, 应提请省、 自治 规定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
区、 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 人体健康”,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如再有争议, 应提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 役, 并处罚金:
织专人复核。 ( 一) 采集、 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
( 三) 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文物鉴 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
定书, 应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 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核。 ( 二) 制作、 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
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
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或者将含有上述
5. 危害公共卫生罪 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三)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诊
断试剂、 卫生器材,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
血器材采集血液, 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 四) 违反规定对献血者、 供血浆者超
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
量、 频繁采集血液、 血浆, 足以危害人体健
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康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 供应
( 2008 年 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
委员会第 1444 次会议、2008 年 5 月 8 日最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1 次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
会议通过 2008 年 9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8 年 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9 月 23 日起施行 法释 〔2008〕12 号) 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一)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3

染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 复检的;
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四) 血站、 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
( 二)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重 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
度贫血、 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 称、 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五) 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 采
( 三) 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 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 使用没有生产单
的。 位名称、 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 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六) 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
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装、 储存、 运输血液、 原料血浆的;
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处十年以上 ( 七)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 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收财产: ( 八)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 一) 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 采血、 检验操作的;
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 九) 对献血者、 供血浆者超量、 频繁采
( 二) 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 集血液、 血浆的;
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 ( 十)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 血浆前, 未
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采集
( 三) 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 造血功 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血浆
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 的;
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十一)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 单采
( 四)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 供应原料血浆的;
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 ( 十二)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 ( 十三) 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
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不依照规定 违背操作规定的。
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
( 一) 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 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
艾滋病病毒抗体、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门,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 作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
测的; 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造成危
( 二) 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 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 对单位判处罚金,
病毒抗体、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丙型肝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炎病毒抗体、 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 ( 一)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
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 染艾滋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

6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
原微生物的; 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二)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重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度贫血、 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 (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三) 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 ( 二) 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的。 证》 开办医疗机构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 (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
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认定 事医疗活动的;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经 (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事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 乡村医疗活动的;
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 “血液”, 是指全 医疗行为的。
血、 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
本解释所称 “血液制品”, 是指各种人 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血浆蛋白制品。 “情节严重” :
本解释所称 “采供血机构”, 包括血液 (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
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脐带血造血干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 (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
发展需要批准、 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单采 有传播、 流行危险的;
血浆站。 ( 三) 使用假药、 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
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
( 2008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委员会第 1446 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4 月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8 年 ( 一)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 器官
5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8〕5 号) 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 同时构
定, 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 生产、 销售劣药罪, 诈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骗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5

规定定罪处罚。 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的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 “轻度残疾、 器官 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中度以上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
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参照卫生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 ( 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 渗坑、
认定。 裂隙、 溶洞等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
的;
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五)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
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七) 致使基本农田、 防护林地、 特种用
( 2013 年 6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
委员会第 1581 次会议、2013 年 6 月 8 日最 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7 次 永久性破坏的;
会议通过 2013 年 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 ( 八)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
6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15 号) 上的;
( 九)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十) 致使疏散、 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此类刑 的;
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十一)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 ( 十二)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 轻度残疾
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为 “严重污染环境”: ( 十三)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
(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保护区核心区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 ( 十四)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的; 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本解释第
( 二) 非法排放、 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 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吨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或者 “致使公私财

6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后果”。 ( 三) 在医院、 学校、 居民区等人口集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中地区及其附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 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
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后果特别严重”: 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 一)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 的;
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 四) 在限期整改期间, 违反国家规定
( 二) 致使基本农田、 防护林地、 特种用 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
途林地十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
上, 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 物质的。
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构成妨
( 三)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 害公务罪的, 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
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 数罪并罚。
株以上的;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四)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但及时
的; 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消除污染, 积极
( 五) 致使疏散、 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 赔偿损失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的;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 六)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本解
( 七)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 轻度残疾或 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八)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或 员定罪处罚,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
( 九)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 中度残疾或 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向其提供或者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并致 委托其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 严
使五人以上轻伤、 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 重污染环境的, 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论处。
( 十)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 倾倒、
的; 处置含有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
( 十一)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等物质的污染物,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投放危险物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具有下 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处罚。
( 一)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
事件调查的; 失”,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
( 二) 闲置、 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 毁、 减少的实际价值, 以及为防止污染扩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7

大、 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
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 “有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质”:
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
( 一) 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名录的废物, 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 2012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特性的废物; 判委员会第 1558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
( 二) 剧毒化学品、 列入重点环境管理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2
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以及含有上述 年 11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15 号)
化学品的物质;
( 三) 含有铅、 汞、 镉、 铬等重金属的物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
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规定,
( 四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 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题解释如下:
( 五) 其他具有毒性, 可能污染环境的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
物质。 规,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 数量较大, 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依照刑法
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农用
具鉴定意见, 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地罪定罪处罚。
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 草原用途, 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 或者曾因
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 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 在三年内又
护部门认可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最 在十亩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十二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具体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2006〕4 号) 同时废止; 之前发布的司法 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 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造成耕地、
本解释为准。 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 一)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 经济作
物、 林木的;
( 二) 在草原上建窑、 建房、 修路、 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剥取草皮的;
( 三)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
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

6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染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四) 违反草原保护、 建设、 利用规划种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
植牧草和饲料作物, 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 罚。
土严重流失的;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
( 五) 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法犯罪行为, 未经处理,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责任的, 按照累计的数量、 数额定罪处罚。
弊,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 具有下列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 “草原”, 是指天
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 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 草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
( 一)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四 还草地, 不包括城镇草地。
十亩以上的;
( 二)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
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三)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
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认定为刑法 ( 2005 年 12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 判委员会第 1374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5
( 一)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八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法释 〔2005〕15 号)
十亩以上的;
( 二)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
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全国人民代
( 三)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现就人
第四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草原 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
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林地, 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在非法占用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 行政法 的林地上实施建窑、 建坟、 建房、 挖沙、 采
规实施,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 石、 采矿、 取土、 种植农作物、 堆放或排泄废
八条的规定, 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 建
追究刑事责任。 设, 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 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并具有下列情形
条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 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9

犯罪行为, 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 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刑:
处罚金: ( 一)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防护林地、 特
( 一)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 特种 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
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 以上;
上; ( 二)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林地数
( 二)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 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到十亩以上; ( 三) 非法 批 准 征 用、 占 用 林 地 造 成
( 三)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 项、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
第( 二) 项规定的林地, 数量分别达到相应 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
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
( 四)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 项、 ( 二)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第( 二) 项规定的林地, 其中一项数量达到 毁坏。
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 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准。 林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应当
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批 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
准征用、 占用林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 ( 一) 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
重”, 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判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准的百分之六十;
( 一)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防护林地、 特 ( 二)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
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 万元以上。
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
( 二)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林地数 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
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致
( 三)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林地造成直 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应
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 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
造成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 二) 项规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
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 执行。
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四百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一十条规定的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 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 应当按照累
受特别重大损失”, 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 计的数量、 数额处罚。

6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五)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
资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 的价值, 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
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矿产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源破坏”;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
( 2003 年 5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矿产
委员会第 1270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5 月 资源严重破坏”。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6 月 3 日起施行 法释 〔2003〕9 号) 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 “采取破坏性的开
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是指行为人违反地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犯 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
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 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并造成矿产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严重破坏的行为。
下: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 坏的价值,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
采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责令停止开采 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造成矿
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依 产资源严重破坏”。
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
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 由省
( 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 二)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 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
采矿; 矿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追诉的, 或者一年内
( 三)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
采的特定矿种。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
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 项规定的 “未取得采 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本解释的有
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关规定执行。
( 一)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
( 二)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 吊销后继续 民法院, 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 5
开采矿产资源的; 万元至 10 万元、30 万元至 50 万元的幅度
( 三)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 内, 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 第五条的起点
开采矿产资源的; 数额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四)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
矿产资源的( 共生、 伴生矿种除外) ;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1

( 二)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
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 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外采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
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 “数量较大”, 以 2
(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至 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至 200 株为起
判委员会第 114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1 点; 盗伐林木 “数量巨大”, 以 20 至 50 立方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米或者幼树 1000 至 2000 株为起点; 盗伐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36 号) 林木 “数量特别巨大”, 以 100 至 200 立方
米或者幼树 5000 至 1 万株为起点。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
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 列情形之一, 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滥伐林木罪定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罪处罚:
“ 珍贵树木”,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 一)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
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 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
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 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
名木,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数量、 树种或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 “情节严重”: ( 二)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 一)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株以上或者 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 3 株以上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
的; 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
( 二)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立方米以上 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的; 第六条 滥伐林木 “数量较大”, 以 10
( 三) 为首组织、 策划、 指挥非法采伐或 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至 1000 株为起
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点; 滥伐林木 “数量巨大”, 以 50 至 100 立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方米或者幼树 2500 至 5000 株为起点。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下 第七条 对于 1 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
列情形之一, 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 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 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盗伐林木罪定 木的数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罪处罚: 任。
( 一) 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 第八条 盗伐、 滥伐珍贵树木, 同时触
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6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规定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以违法发放林木采
第九条 将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 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以及偷砍他人房 ( 一)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
前屋后、 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数额较大 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导致林木
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盗 被采伐数量在 10 立方米以上的;
窃罪定罪处罚。 ( 二)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林木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的;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 中的 ( 三)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导致珍贵
“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 树木被滥伐的;
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应当知道, 但是有 ( 四)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
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情节恶劣的;
( 一)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 (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收购木材的;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 变造、 买卖林木
( 二)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 采伐许可证、 木材运输证件, 森林、 林木、 林
木材的; 地权属证书,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
( 三)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书、 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 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 “情节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伪造、 变
严重”: 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定罪处罚。
( 一) 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 20 立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
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000 株以上的; 可证明, 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
( 二) 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珍贵树木 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
2 立方米以上或者 5 株以上的; 规定定罪处罚。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 5 立方米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在林区非 上的, 属于聚众哄抢 “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
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 “情节特别严重”: 林木 20 立方米以上的, 属于聚众哄抢 “数
( 一) 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 100 额巨大”,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依照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00 株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以聚众哄抢
( 二) 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珍贵树木 罪定罪处罚。
5 立方米以上或者 10 株以上的;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 采脂、 挖
(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笋、 掘根、 剥树皮等行为, 牟取经济利益数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 定,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
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 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
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致 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 定罪量刑标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3

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 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立木蓄积计算, 计算方法为: 原木材积除以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该树种的出材率。 规定的 “收购”, 包括以营利、 自用等为目的
本解释所称 “幼树”, 是指胸径 5 厘米 的购买行为 ; “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 邮寄、
以下的树木。 利用他人、 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
滥伐林木的数量, 应在伐区调查设计 的行为 ;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
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十八条 盗伐、 滥伐以生产竹材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 有关省、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 一的, 属于 “情节严重”:
述规定的精神, 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并 ( 一)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准的;
第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 ( 二)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 不同种类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其中两种
本解释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 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 “情节严重” 数量标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 并报最 准一半以上的。
高人民法院备案。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珍
贵、 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
于 “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 一)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
准的;
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 二)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同种类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其中两种
(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 “情节特别严重” 数
判委员会第 114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1 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第四条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37 号)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 非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
活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 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定,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情节特别严重”:
规定的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列入国 (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 ( 二) 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 养
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6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三) 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捕证、 狩猎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 证
( 四) 使用特种车、 军用车等交通工具 件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实施犯罪的; 一款的规定以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
( 五)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文、 证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构成刑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
属于 “情节严重”: 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 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非法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 二) 非法获利 5 万元以上的; 出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
( 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录一、 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 动物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
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情节 标准, 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第四条以及附表
特别严重”: 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
( 一) 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 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
( 二) 非法获利 10 万元以上的; 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参照与其同科的
( 三)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 禁 行。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狩猎, 具有 第十一条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 的价值, 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重”: 的规定核定; 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
( 一)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20 只以上的; 的, 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 二)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或者禁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狩猎的; 条规定之罪, 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
( 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用爆炸、 投毒、 设置电网等
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构成非法猎
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猎罪, 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
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 ( 2000 年 6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定的犯罪, 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委员会第 1119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6 月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罚。 6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14 号)
第九条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颁
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特许猎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5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件 ( 一) 非法占用耕地 “数量较大”, 是指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亩以上。
理法规,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 具有 ( 二) 非法占用耕地 “造成耕地大量毁
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 坏”,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
使用权 “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建房、 挖沙、 采石、 采矿、 取土、 堆放固体废
八条的规定, 以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 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造成基本
罪定罪处罚: 农田 5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 一) 非法转让、 倒卖基本农田 5 亩以 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上的;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 二) 非法转让、 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 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 非法批
耕地 10 亩以上的; 准征用、 占用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三) 非法转让、 倒卖其他土地 20 亩以 属于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 “情节严重”,
上的;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以非法批
( 四) 非法获利 50 万元以上的; 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 五)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 ( 一)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 10
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曾因非 亩以上的;
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 ( 二)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以
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外的耕地 30 亩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具 ( 三)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土地 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转让、 倒卖土 亩以上的;
地使用权 “情节特别严重”: (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非法
( 一) 非法转让、 倒卖基本农田 10 亩以 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上的; 万元以上;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
( 二) 非法转让、 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 的。
耕地 20 亩以上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具
( 三) 非法转让、 倒卖其他土地 40 亩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批准征用、 占
上的; 用土地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
( 四) 非法获利 1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损失”:
( 五)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 ( 一)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 20
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如造成严重 亩以上的;
后果等。 ( 二)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以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 外的耕地 60 亩以上的;
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 ( 三) 非法 批 准 征 用、 占 用 其 他 土 地
毁坏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00 亩以上的;
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 四)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 造成基

6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本农田 5 亩以上, 其他耕地 10 亩以上严重
毁坏的;
( 五)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
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
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 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 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定, 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 ( 2004 年 3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罪处罚: 委员会第 1312 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 月
(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30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4 年
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4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4〕3 号)
低价额标准的 60% 的;
( 二)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30 万元以上的。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具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 最近, 有的法院反映, 关于在林木采伐
有土地使用权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 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
特别重大损失”: 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
( 一)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 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 批复如下:
积在 60 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林木采伐许可
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40% 的; 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
( 二)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 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
50 万元以上的。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 木以外, 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使用权罪、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 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准, 依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的 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 “未经林
规定执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定的情
依法应当追诉的, 或者 1 年内多次实施本 形, 数量较大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
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的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
数量、 数额处罚。 罚。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7

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 可临时召集
办公室成员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 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 研究国土资源
违法犯罪形势, 分析新情况、 新问题; 协调
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
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
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
( 2008 年 9 月 28 日 国土资发 〔2008〕 施; 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4 号) 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国土资源厅( 局) , 解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人
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土地管理局,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 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
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 会议工作制度。
局、 国土资源局: 二、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法
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 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
系, 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及时制止和有效查 息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
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息。有条件的地方, 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
法规, 提出以下意见。 提下, 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 依托
一、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政务局域网络, 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门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 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 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国土资源行政
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 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资源部为牵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
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 处情况、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人民法
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 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
员单位分管的部级领导及有关司( 局、 厅、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
庭、 室) 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 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 以及申
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 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 三、 建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
办公室, 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 局、 厅、 庭、 合机制
室) 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
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承担联席会议的日 源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 要注意方式方法,
常工作,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 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一

6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 公 号) 和国土资源部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
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处置工作中, 要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坚持 “三个慎用” 原则, 以教育疏导为主, 防 ( 国土资发 〔2005〕175 号) 办理。
止矛盾激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 积极做好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 确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检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 切 察院、 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犯罪
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案件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
四、 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配合 2001 年第 310 号令)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 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
察院、 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 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
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时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意 见》( 高 检 会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 〔2006〕2 号) 和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
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 院、 公安部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 或者 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国
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 土资发 〔2008〕203 号) 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就政策性、 专业性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
提出咨询的, 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 非法低价
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 渎职等行为,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犯罪
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 的, 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发现单
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 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
参加案件讨论; 就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等
界限,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人民检 行为,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犯罪的, 要
察院、 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对有证据证明涉 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嫌犯罪的, 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检察院、
安机关, 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 公安机关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 进一步规
据, 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范案件移送工作。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 批准逮 六、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捕、 公诉过程中, 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
的, 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执行到位、 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
请,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 效遏制、 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
论, 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 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非常突出, 严重影
坏价值的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 响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
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 源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9 院、 公安部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9

在坚持依法、 有效原则的前提下, 由最高人 ( 法释 〔2000〕37 号)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有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按照各自 关规定, 结合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
职权范围, 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 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
范性文件, 逐步加以解决。 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策通字〔1996〕8
号) , 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涉及的
CITES 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一、CITES 附录Ⅰ、 附录Ⅱ所列陆生野
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
中涉及的 CITES 附录Ⅰ和附录Ⅱ
准核定; 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
野生动物的, 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
核定问题的通知 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没

( 2012 年 9 月 17 日 林濒发 〔2012〕 有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39 号) 的, 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没有与其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参照与
检察院、 林业厅( 局) 、 公安厅( 局) , 解放军 其同纲或者同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军事法院,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 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二、 同属、 同科、 同目、 同纲或者同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林业局、 公 中, 如果存在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
安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应当参照该分类
我国是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单元中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公约》( CITES) 缔约国, 非原产我国的 CITES 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如果
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 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
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生野生动物的, 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
近年来, 各地严格按照 CITES 和我国野生动 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查获了大量非法收 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如果 CITES 附
购、 运输、 出售和走私 CITES 附录Ⅰ 、 附录Ⅱ所 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处分类
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依 单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法办理上述案件, 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但保护级别不同的, 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
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如果仅有
题的解释》( 法释 〔2000〕30 号) 第四条, 以及 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应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参照该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6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三、 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 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 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 不得超过该种动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物个体的价值。 第一条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非法
四、 核定价值低于非法贸易实际交易 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
价格的, 以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 项、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五、 犀牛角、 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价 规定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值, 继续依照 《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 ( 一) 苯丙胺类毒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 外) 100 克以上;
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濒发 〔2001〕234 号) , 以 ( 二) 大麻油 5 千克、 大麻脂 10 千克、
及 《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大麻叶及大麻烟 150 千克以上;
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 ( 三) 可卡因 50 克以上;
护发 〔2002〕130 号) 的规定核定。 ( 四) 吗啡 100 克以上;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 海关等 ( 五) 度冷丁( 杜冷丁) 250 克以上( 针
办案单位可以依据上述价值标准, 核定破 剂 100mg/支规格的 2500 支以上,50mg/支
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 CITES 规格的 5000 支以上; 片剂 25mg/片规格的
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 1 万 片 以 上,50mg/片 规 格 的 5000 片 以
价值。核定有困难的,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上) ;
部门、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 ( 六) 盐酸二氢埃托啡 10 毫克以上( 针
指定的鉴定单位应该协助。 剂或者片剂 20μg/支、 片规格的 500 支、 片
特此通知。 以上) ;
( 七) 咖啡因 200 千克以上;
( 八) 罂粟壳 200 千克以上;
( 九)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7. 走私、 贩卖、 运输、
的。
制造毒品罪 第二条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非法
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
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 他毒品数量较大”:
( 一) 苯丙胺类毒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外) 20 克以上不满 100 克;
( 2000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二) 大麻油 1 千克以上不满 5 千克,
委员会第 1110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6 月 6 大麻脂 2 千克以上不满 10 千克, 大麻叶及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6 大麻烟 30 千克以上不满 150 千克;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13 号) ( 三) 可卡因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
( 四) 吗啡 20 克以上不满 100 克;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 ( 五) 度冷丁( 杜冷丁) 50 克以上不满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6 1

250 克(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500 支以上 不满 2000 千克;
不满 2500 支,50mg/支规格的 1000 支以上 ( 三) 乙醚 400 千克以上不满 3000 千
不满 5000 支; 片剂 25mg/片规格的 2000 片 克;
以上不满 1 万片,50mg/片规格的 1000 片 ( 四)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
以上不满 5000 片) ; 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 六) 盐酸二氢埃托啡 2 毫克以上不满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 携带进出境
10 毫克( 针剂或者片剂 20μg/支、 片规格的 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100 支、 片以上不满 500 支、 片) ; 或者配剂, 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 应当
( 七) 咖啡因 50 千克以上不满 200 千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克; “数量大”。
( 八) 罂粟壳 50 千克以上不满 200 千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 5000 株以上
克; 不满 3 万株,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
( 九)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 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
大的。 “ 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 3 万株以上, 应
;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的非法种植大麻 “数量大”。
“情节严重” :
( 一)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鸦片 140
克以上不满 200 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胺 7 克以上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
工作座谈会纪要
毒品的;
( 二)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 制造、 运输、 ( 2015 年 5 月 18 日 法 〔2015〕129 号)
贩卖毒品;
( 三)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
( 四)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 携 工作的意见》 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 进
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 乙醚、 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 作水平, 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
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依照刑法第 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 12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
( 一) 麻黄碱、 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
方制剂 5 千克以上不满 50 千克; 麻黄浸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膏、 麻黄浸膏粉 100 千克以上不满 1000 千 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克;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
( 二) 醋酸酐、 三氯甲烷 200 千克以上 的副院长、 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

6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 著成效, 为全面、 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
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有力司法保障。同时, 应当清醒地看到, 受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 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
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我国仍将处于毒品
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分 问题加速蔓延期、 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 毒
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 品治理集中攻坚期, 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
特点, 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杂, 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
的审判指导思想, 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 作, 治理毒品问题, 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
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并对当前和今 法治中国建设,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人
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 民群众幸福安康, 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
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具有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 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
作的总体要求 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 民族兴衰和 度, 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 长期性和
人民福祉, 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 禁毒工作的艰巨性、 复杂性, 切实增强做好
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 在党中央的高度 禁毒工作的责任感、 使命感和紧迫感。要
重视和坚强领导下,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按 认真学习领会、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
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 深入开展 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
禁毒人民战争, 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有 工作会议精神,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
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 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 年 6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
月,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品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运
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 习近平总书 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 是治理毒品问题的
记、 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 重要手段, 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
指示批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首次印发了 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 各
《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并下发了贯 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
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 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
《禁毒工作责任制》, 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 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
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严厉打击毒枭、 职业毒犯、 累犯、 毒品再犯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积极参与禁 等主观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
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 分子, 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务。长期以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 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 多次零包贩卖毒
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 品、 引诱、 教唆、 欺骗、 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
署, 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 坚持依法从严 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严惩向农村
惩处毒品犯罪, 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 积 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
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各项工作均取得显 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

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6 3

罪, 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充分适用 文件, 统一法律适用; 对于需要与公安、 检
罚金刑、 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依法 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 要加强沟通、 协
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 调, 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 对于立法
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 方面的问题, 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推
人、 伤害、 抢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动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 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
刑适用, 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 严格 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
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 确保刑罚执行效 任, 按照 《禁毒工作责任制》 的要求和同级
果。同时, 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 也要贯彻 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将禁毒
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突出打击重点, 体现 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 制定年度
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 或者具有从犯、 工作方案, 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
自首、 立功、 初犯等法定、 酌定从宽处罚情 专业审判机构建设,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
节的毒品犯罪分子,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定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
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 庭, 毒品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 中级人民
分子, 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要牢牢把握 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 探索
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 既要考虑到毒品犯 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
罪隐蔽性强、 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 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 培训
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引导取证、 举 机制, 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 组织交流研讨
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 切实发 会等多种形式, 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
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 确保案件 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
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 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 在中央层面和毒品
犯罪案件, 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 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
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
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 罪案件信息通报、 反馈机制, 提升打击毒品
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 犯罪的合力。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不断总结经验, 及时发 四是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
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 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
题。各高、 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 传, 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的
力度, 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 通 高级人民法院要将 “6·26” 国际禁毒日新
过编发典型案例、 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 闻发布会制度化, 并利用网络、 平面等媒体
不断提高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 配合报道, 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
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毒品犯罪死刑 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公布
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毒法制
集中通报、 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 加强审判 宣传, 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 通过庭审直
指导; 对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 播、 公开宣判、 举办禁毒法制讲座、 建立禁
突出问题, 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 毒对象帮教制度、 与社区、 学校、 团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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