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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johntss121, 2022-03-21 10: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5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窃被发现,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威胁的, 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
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 “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
在户外, 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关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
( 2005 年 6 月 8 日 法发 〔2005〕8 号) 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
抢劫、 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多数人的特点。根据 《抢劫解释》 第二条规
1997 年刑法修订后, 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 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主要是指在
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 《关于审理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大、 中型出
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租车、 火车、 船只、 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
)
( 以下简称 《抢劫解释》 和 《关于审理抢夺 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 司售、 乘务人员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 中型公共
)
( 以下简称 《抢夺解释》 。但是, 抢劫、 抢 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 乘务人员抢劫的, 或
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 各地法院在 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 不属于 “在公共
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 新问 交通工具上抢劫”。
题。为准确、 统一适用法律, 现对审理抢 三、 关于 “多次抢劫” 的认定
劫、 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 项中的
适用问题, 提出意见如下: “多次抢劫” 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一、 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对于 “多次” 的认定, 应以行为人实
根据《抢劫解释》 第一条规定, 认定 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
“入户抢劫” 时, 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 提, 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 犯罪行为
是 “户” 的范围 。“户” 在这里是指住所, 其 实施的时间、 地点等因素, 客观分析、 认
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 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
隔离两个方面, 前者为功能特征, 后者为场 的, 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
所特征。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 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
馆、 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 但在 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 如在同一地点连
特定情况下, 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 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 或
的, 也可以认定为 “户”。二是 “入户” 目的 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
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 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 一般应认定
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 为一次犯罪。
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 四、 关于 “携带凶器抢夺” 的认定
他人住所,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 《抢劫解释》 第六条规定 ,“携带凶器
的, 不属于 “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 抢夺”,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 爆炸物、
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

六、 侵犯财产罪 5 1 5

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 为抢劫其他财物, 劫取机动车辆当作
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 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 被劫取机
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但 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为实施抢劫
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 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 以抢劫
准备的, 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 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 能为被害人察觉到 抢劫存折、 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 参照
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 在逃跑 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过程中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七、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以毒品、 假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
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 象, 实施抢劫的, 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的违
罪处罚。 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
五、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 应以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行为, 未 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
达到 “数额较大”,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 罚。
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抢劫赌资、 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 以
胁, 情节较轻、 危害不大的, 一般不以犯罪 抢劫罪定罪,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
论处;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依照刑法 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一般不以抢劫罪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以抢劫罪定罪处 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相
罚; 关规定处罚。
( 1) 盗窃、 诈骗、 抢夺接近 “数额较大” 为个人使用, 以暴力、 胁迫等手段取得
标准的; 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 一般不以抢劫
(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诈 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
骗、 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 相关规定处理;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
行为的; 力、 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
( 3)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产的, 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八、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实施伤害、 强奸等犯罪行为, 在
六、 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被害人未失去知觉, 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 消费的, 其实际使 不敢反抗的处境, 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
用、 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 的, 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
未实际使用、 消费的, 不计数额, 根据情节 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
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 但未实 有发觉的情形下, 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
际使用、 消费或者实际使用、 消费的数额未 行为之后, 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 应以
达到巨大标准的, 不适用 “抢劫数额巨大” 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
的法定刑。 并罚。

5 1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九、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
1.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联 胁, 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劫取财
防人员, 以抓卖淫嫖娼、 赌博等违法行为为 物一般不具有 “当场性”。
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带财物的, 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
“抓赌 ”、“抓嫖”, 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 名, 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为, 构成犯罪的,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4.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
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 罪,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 客观上
联防队员 “抓赌 ”、“抓嫖”、 没收赌资或者 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罚款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以敲诈勒索罪定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
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 于: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
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2. 以暴力、 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易价钱、 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的目的; 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 交易或者劳动服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
务的人, 以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 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作为
合理价钱、 费用相差不大钱物, 情节严重 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 对于
的, 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 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
目的, 以买卖、 交易、 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 量财物的行为, 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
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费用 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 可以
相差悬殊的钱物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具体认定时, 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 费 5.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用的绝对数额, 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 费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 使用暴力、 暴力威
用的比例, 加以综合判断。 胁等手段的, 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 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罪, 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 主观方 十、 抢劫罪的既遂、 未遂的认定
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 行为人一般出于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财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具备劫取财物或
绑架罪中, 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 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 均
而实施绑架行为, 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 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 又未造成他人
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第二, 行为手段不尽相 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据此, 刑法
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
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 具有 “当场性”; 绑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
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 伤害等方式向 节之外, 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

六、 侵犯财产罪 5 1 7

未遂问题, 其中属抢劫未遂的, 应当根据刑 办案的, 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
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 结合未遂 款的规定处罚。
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 明知是盗窃、 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
十一、 驾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夺取他人 以窝藏、 转移、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依照
财物行为的定性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驾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 以下简称 对明知是盗窃、 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
“驾驶车辆” 夺取他人财物的, 一般以抢 以拆解、 改装、 拼装、 典当、 倒卖的, 视为窝
)
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 藏、 转移、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依照 《刑法》
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 驾驶车辆, 逼挤、 撞击或强行逼倒 三、 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 机动车
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乘机夺取财物的; 经营企业( 含典当、 拍卖行) 以及从事机动
( 2)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 因被害人不 车修理、 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
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是盗窃、 抢劫的机
( 3)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 动车而予以窝藏、 转移、 拆解、 改装、 拼装、
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依照 《刑法》 第三百
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 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
以上后果的。 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 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
人事先与盗窃、 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通谋的, 分别以盗窃、 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 五、 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
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 其交易凭证
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
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或过户手续, 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
( 1998 年 5 月 8 日 公通字 〔1998〕31 号) 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 以收购赃物罪定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 抢劫机动车犯 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罪活动, 堵塞盗窃、 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 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 以收购赃物罪
销赃渠道, 保护国家、 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 定罪处罚。
法财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 以收购、 销
下简称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讼法》( 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 和其他有 六、 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 或者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
一、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 抢劫机动 机动车有关发票的, 依照 《刑法》 第二百零
车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 九条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 七、 伪造、 变造、 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

5 1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动车入户、 过户、 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属实后, 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 移送案件时
依照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附清单、 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
罚。 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
八、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都不得挪用、 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 十五、 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 由案件
赃车入户、 过户、 验证构成犯罪的, 依照 《刑 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赃车流入地公
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 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
定处罚。 抢劫机动车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
九、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立案侦查; 必要时, 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关立案侦查, 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
守、 徇私舞弊, 致使赃车入户、 过户、 验证 案侦查。
的, 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 十六、 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 《刑法》 第 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 抢劫的机动车应当
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
十、 公安人员对盗窃、 抢劫的机动车 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 给予单
辆, 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 位领导行政处分。
动车牌证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 十七、 本规定所称的 “明知”, 是指知道
罚的, 依照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 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视
罚。 为应当知道,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
十一、 对犯罪分子盗窃、 抢劫所得的机 除外:
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 应当依照 《刑法》 第 ( 一) 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
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单位购买的;
十二、 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 应将车 ( 二) 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
辆无偿追缴; 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 经 反规定的;
查证是赃车的,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刑事诉 ( 三) 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
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改痕迹, 没有合法证明的;
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 ( 四)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
买的, 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的。
十三、 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 十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
入户、 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入 侵占、 抢夺、 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
户、 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 过户的, 应当吊 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
销牌证, 并将车辆无偿追缴; 已将入户、 过 的案件, 适用本规定。
户车辆变卖的, 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
经济损失。
十四、 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
盗窃、 抢劫的机动车辆, 经检验鉴定, 查证

六、 侵犯财产罪 5 1 9

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
定:
2. 盗窃罪、 诈骗罪、 ( 一)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
敲诈勒索罪 罚的;

( 三) 对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四) 以将要实施放火、 爆炸等危害公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 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 绑架等严重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 2013 年 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六)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
委员会第 1575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1 日最 员、 军人、 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2 次 的;
会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 ( 七)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4 月 27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10 号) 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的 “多次敲诈勒索”。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 保护公私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具有本
财产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 一, 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
定, 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大 ”、“数额特别巨大” 百分之八十的, 可以
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行为人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 认罪、 悔罪, 退赃、 退赔,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 一的,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
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和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 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
内,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 是主犯的;
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 ( 三) 被害人谅解的;
准。 ( 四) 其他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的。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具有下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 获
列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 得谅解的, 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为犯罪

5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 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 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
的, 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 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
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情节显著轻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罪, 为其提供信用卡、 手机卡、 通讯工具、 通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讯传输通道、 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以共 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
同犯罪论处。 额幅度内,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 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
应当在二千元以上、 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 准。
以下判处罚金; 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 应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
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窃, 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 盗窃数额是否达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最高人 到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
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 大”, 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 自治区、
的规定》( 法释 〔2000〕11 号) 同时废止; 此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确定的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 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本解释为准。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 应当按照盗窃罪
处理的, 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 具有下列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照前
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
( 一)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 2013 年 3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的;
委员会第 1571 次会议、2013 年 3 月 18 日 ( 三) 组织、 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1 ( 四) 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社会安全事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 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 五) 盗窃残疾人、 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
4 月 4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8 号) 能力人的财物的;
( 六)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 保护公私 的;
财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 ( 七) 盗窃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 贫、 移民、 救济款物的;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 八)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释如下: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应

六、 侵犯财产罪 5 2 1

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 与外界相 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
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应当认定为 “入户盗 额; 无法直接确认的, 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
窃”。 备、 设施被盗接、 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
携带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 盗接、 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
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 或者为了实施违 窃数额; 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 设施不足
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个月的, 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
器械盗窃的, 应当认定为 “携带凶器盗窃”。 算盗窃数额;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 五)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应当认定为“扒 信码号出售的,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
窃”。 额。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 按照下列方法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
认定: 数额的, 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一)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 根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 有价证
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无有效价格证明, 券、 有价票证的, 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
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 额:
合理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 ( 一) 盗窃不记名、 不挂失的有价支付
估价; 凭证、 有价证券、 有价票证的, 应当按票面
( 二) 盗窃外币的, 按照盗窃时中国外 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 奖金或者奖品
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 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 ( 二)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有价
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 证券、 有价票证, 已经兑现的, 按照兑现部
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 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 但
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 失主无法通过挂失、 补领、 补办手续等方式
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 避免损失的, 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行、 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 与人民币对 计算盗窃数额。
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 具有本解释
( 三) 盗窃电力、 燃气、 自来水等财物, 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 或
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 按照查实的数量计 者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数额达到本解
算盗窃数额; 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 以盗窃 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
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 巨大” 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
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或
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 按照正常使用期 者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行
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为人认罪、 悔罪, 退赃、 退赔, 且具有下列情
( 四)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 形之一, 情节轻微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

5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刑事处罚; 必要时, 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 择一重罪
罚: 从重处罚;
(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二) 实施盗窃犯罪后, 为掩盖罪行或
( 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 者报复等, 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
是主犯的; 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三) 被害人谅解的; ( 三)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 但损毁财
( 四) 其他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的。 物构成其他犯罪的, 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 具有下列情形
财物, 获得谅解的, 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酌情从宽。 ( 一)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三 的;
级文物、 二级以上文物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 ( 二)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 分别达到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 不同量刑幅度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
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盗窃罪既遂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 根据本解释 处罚。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 指使盗窃, 符合
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按照下 的, 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 指使者、 直接实
列规定处理: 施者的刑事责任。
( 一) 偷开机动车, 导致车辆丢失的, 以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 依法判处罚
盗窃罪定罪处罚; 金刑的, 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
( 二) 为盗窃其他财物, 偷开机动车作 倍以下判处罚金; 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
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 或者将 数额无法计算的, 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
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 被盗车辆的价值计 元以下判处罚金。
入盗窃数额;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最高
( 三) 为实施其他犯罪, 偷开机动车作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 或者将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8〕4 号) 同时
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 以盗窃罪和其他犯 废止; 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罪数罪并罚; 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 按 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
损毁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
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六、 侵犯财产罪 5 2 3

( 三)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四) 诈骗残疾人、 老年人或者丧失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 五) 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 2011 年 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 并
委员会第 1512 次会议、2010 年 11 月 24 日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49 团首要分子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 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其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他特别严重情节”。
4 月 8 日起施行 法释 〔2011〕7 号)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
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 但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 保护公私财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行为人认罪、 悔罪的,
产所有权,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
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处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 (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 (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 退赔的;
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 ( 三)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
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是主犯的;
“数额特别巨大”。 ( 四) 被害人谅解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五) 其他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近亲属
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共同研究 谅解的,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报最高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确有追究刑事责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任必要的, 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 第五条 诈骗未遂, 以数额巨大的财
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物为诈骗目标的,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的, 应当定罪处罚。
酌情从严惩处: 利用发送短信、 拨打电话、 互联网等电
( 一) 通过发送短信、 拨打电话或者利 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
用互联网、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 骗数额难以查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二) 诈骗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 “其他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 未遂) 定罪处
贫、 移民、 救济、 医疗款物的; 罚:

5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
(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三) 诈骗手段恶劣、 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数量达到前款第
(
( 一) 、二) 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
诈骗手段特别恶劣、 危害特别严重的, 应当
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 未遂) 定罪处
罚。 ( 2002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 分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12 次会议通过 2002
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诈骗罪 2002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既遂处罚。 〔2002〕5 号)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为
其提供信用卡、 手机卡、 通讯工具、 通讯传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
输通道、 网络技术支持、 费用结算等帮助 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近来, 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
诈骗, 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依 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规定, 现批复如下: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 扣押、 冻结在案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
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 权属明确的, 应当发 施盗窃行为,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 可按被骗款物占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
查封、 扣押、 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 此复
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
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一的, 应当依法追缴:
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
(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 ( 2010 年 3 月 15 日 法研 〔2010〕48 号)
诈骗财物的;
(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你院青刑再字 〔2009〕7 号 《关于在审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 不予追缴。 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

六、 侵犯财产罪 5 2 5

告》 收悉。经研究,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
第二种意见, 即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加
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
1. 判决生效后追回的被盗物品与原
控股、 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
判认定的被盗物品属于同一次盗窃行为所
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
得, 原审判决却仅涉及部分被盗物品, 故可
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
以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 定罪问题的批复
2. 本案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 2001 年 5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加重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委员会第 1176 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5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1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法释 〔2001〕17 号)
3.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 〔2000〕38 号 《关于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
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 收悉。经研
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
究, 答复如下:
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在国有资本控股、 参股的股份有限公
( 2004 年 9 月 8 日 法 工 委 刑 发 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除受国家机
〔2004〕 第 28 号) 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
务的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你局 2004 年 7 月 19 日( 公经 〔2004〕 己有, 数额较大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141 号) 来函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职务侵占罪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 罪处罚。
金罪中的 “归个人使用” 与刑法第三百八 此复
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 “归个人使
用” 的含义基本相同。97 年修改刑法时,
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 在
规定 “归个人使用时” 的同时, 进一步明确
了 “借贷给他人” 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
表现形式。

5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你院苏高法 〔1999〕94 号 《关于受委托
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 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
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对于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 经营国有财
或者借贷给他人” 问题的批复
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应
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 月 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定罪处罚。
7 月 27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2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
你院新高法 〔1998〕193 号 《关于对刑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的规定应如何理
( 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解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9 年
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
7 月 3 日起施行 法释 〔1999〕12 号)
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或者挪用
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然人和单位,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院川高法 〔一九九八〕 二百二十四号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
此复
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
研究, 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
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
较大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
罚。
( 2000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009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2 月 24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5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 侵犯财产罪 5 2 7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 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工
( 2000 年 10 月 9 日 高 检 发 研 字 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000〕19 号) 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你院苏检发研字 〔1999〕 第 8 号 《 关于挪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 酬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金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 “ 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准备设立的公 的劳动报酬”:
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 归个 ( 一) 隐匿财产、 恶意清偿、 虚构债务、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 3 虚假破产、 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
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 但数额 处分财产的;
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 二) 逃跑、 藏匿的;
的, 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 三) 隐匿、 销毁或者篡改账目、 职工名
追究刑事责任。 册、 工资支付记录、 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

相关的材料的;
( 四)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
定的 “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 一)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
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
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
( 2013 年 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
委员会第 1567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的。
1 月 23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

5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具体数额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 可以根据案件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 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或者
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 赔礼道歉。
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造成严
者的劳动报酬后, 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 重后果, 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 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酌情
一第一款规定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 从宽处罚。
付仍不支付”, 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 或者个人, 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
报酬的除外。 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行为人逃匿, 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 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
交其本人、 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 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责收件的人的, 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 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人的住所地、 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
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 并采用拍照、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
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应当视为 “经政府有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
部门责令支付”。 刑事责任。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构
酬,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并具有下列 成犯罪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
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并对单
( 一)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 被 位判处罚金。
扶养人、 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
响、 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 二)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 三)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刑事立案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人 社 部 发
责任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2014〕100 号)
大, 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
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在一审宣 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 公
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 安厅( 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

六、 侵犯财产罪 5 2 9

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公安局: (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 转包给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 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
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
释 〔2013〕3 号)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
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 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
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加大对 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 《行政执法 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 该单位或个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 应向不具备用工
2001 年第 310 号令) 及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 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 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并要求企业监督该
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一、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四)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
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实,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
( 一)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 证据确凿、 数额较大的, 应及时下达责令支
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 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 无法将责令支
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 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
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 责收件人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
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应 在行为人住所地、 办公地、 生产经营场所、
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 欠薪数额等事 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
实的相关证据, 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 书, 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相
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 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 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 电话、 短 (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
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 通知其在指 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
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 规定》 的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 并制作 《涉嫌
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罪案件移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
的, 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
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有以下材料:
动报酬”。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灾害、 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 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调查报告;

5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
4. 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 定的, 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3 日内
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 也可以
5. 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 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调查询问笔录; ( 四)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
6. 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 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
人的基本信息; 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
7. 涉案的书证、 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 送的, 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 件的书面意见后, 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
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 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
部材料, 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 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 应当
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 认真审查, 依法处理。
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 三、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 人 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民检察院。 (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
( 二)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
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在涉嫌犯 中, 对案情复杂、 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
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对移送材料不 犯罪标准、 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
全的, 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 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
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 众多、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
关管辖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 公安机关应依
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法及时处置。
部门。对受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 二)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审查, 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案件,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
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 侦查、 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 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销案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 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障部门,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三)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应当同 件过程中,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力
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
门, 并书面说明理由。 合, 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
(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 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
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 况, 及时了解案件信息, 研究解决查处拒不
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 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
定的, 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 问题, 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1

衔接工作机制, 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 第 29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董某某、 宋
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某某犯抢劫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
个月,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指导案例 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 36 个月内进
入网吧、 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 二被告
指导案例 14 号: 董某某、 人均未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宋某某抢劫案 ①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董某某、 宋
【关键词】 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点】 鉴于董某某、 宋某某系持刀抢劫; 犯罪时不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 满十八周岁, 且均为初犯, 到案后认罪悔罪
告人, 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 态度较好, 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 符合缓刑
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对其适用 条件, 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
“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 年六个月, 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
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
的, 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
特定场所。 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 网吧等场所
【相关法条】 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 如果将被告人与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 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 有利于家长和社
二款 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 预防再
【基本案情】 次犯罪;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平时
被告人董某某、 宋某某( 时年 17 周岁) 自我控制能力较差, 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
迷恋网络游戏, 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 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 有利
时常彻夜不归。2010 年 7 月 27 日 11 时 于其改过自新。因此, 依法判决禁止二被
许, 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 二被告人即 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
伙同王某( 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到 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
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 检例第 17 号: 陈邓昌抢劫、
抢走张某某 5 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 盗窃, 付志强盗窃案 ②
抢的手机卖掉, 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关键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2011 年 5 月 10 日作出( 2011) 新刑未初字 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②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5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基本案情】 风, 陈邓昌、 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
被告人陈邓昌, 男, 贵州省人,1989 年 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 价值人民币 3928
出生, 无业。 元) 、 尼康 P300 数码相机一台( 价值人民币
被告人付志强, 男, 贵州省人,1981 年 1813 元) 及 600 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
出生, 农民。 现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 陈邓昌等人将一
一、 抢劫罪 体化电脑丢弃。
2012 年 2 月 18 日 15 时, 被告人陈邓 6. 2012 年 4 月 3 日, 被告人付志强携
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 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岗
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 10 巷 1 头冯村 283 号 301 房间, 撬锁进入房间后
号的一间出租屋, 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 盗走现金人民币 7000 元。
人民币 100 元, 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 7. 2012 年 4 月 13 日, 被告人陈邓昌、
姐, 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 并逃 叶其元、 韦圣伦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
离现场。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凤凰路隔田坊 63 号 5
二、 盗窃罪 座 303 房间, 叶其元负责望风, 陈邓昌、 韦
1. 2012 年 2 月 23 日, 被告人付志强携 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
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 6000 元、 港币 900 元以及一台诺基亚 N86
街道井溢村 398 号 302 房间, 撬门进入房 手机( 价值人民币 608 元) 。
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 300 元。 【诉讼过程】
2. 2012 年 2 月 25 日, 被告人付志强、 2012 年 4 月 6 日, 付志强因涉嫌盗窃
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 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
区荷城街道井溢村 287 号 502 出租屋, 撬 留, 同年 5 月 9 日被逮捕。2012 年 5 月 29
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 价 日, 陈邓昌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
值人民币 2905 元) 。后二人以 1300 元的 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 7 月 2 日被逮捕。
价格销赃。 2012 年 7 月 6 日,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3. 2012 年 2 月 28 日, 被告人付志强携 以犯罪嫌疑人付志强、 陈邓昌涉嫌盗窃罪
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 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
溢村 243 号 402 房间, 撬锁进入房间后盗 诉。2012 年 7 月 23 日, 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走现金人民币 1500 元。 以被告人付志强、 陈邓昌犯盗窃罪向佛山
4. 2012 年 3 月 3 日, 被告人付志强、 陈 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 一审期间, 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经进一
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 34 号 401 房, 撬 步审查, 发现被告人陈邓昌有三起遗漏犯
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 700 元。 罪事实。2012 年 9 月 24 日, 高明区人民检
5. 2012 年 3 月 28 日, 被告人陈邓昌、 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陈邓昌入室盗窃
叶其元、 韦圣伦( 后二人另案处理, 均已判 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一起和陈邓昌伙同
刑) 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 叶其元、 韦圣伦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二起。
区跃进路 31 号 501 房间, 叶其元负责望 2012 年 11 月 14 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3

民法院一审认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 所犯抢劫罪具有 “入户” 情节。根据 2005
邓昌犯抢劫罪、 盗窃罪, 被告人付志强犯盗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
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
成立。被告人陈邓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 认定 “入户抢劫” 的规定 ,“入户” 必须以实
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 其 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 这里 “目的”
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应以抢 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 还应当包括
劫罪定罪处罚, 但不应认定为 “入户抢劫” 。 盗窃等其他犯罪。
理由是陈邓昌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 年 11
目的,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
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 依法判决: 被告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解
人陈邓昌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 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入户盗窃,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犯盗窃罪, 处 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依据刑
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 法和 《解释》 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 被告人陈
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付志强犯盗窃罪, 处 邓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
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 “入户抢劫” 。
2012 年 11 月 19 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 3.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量刑不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造 当 。“户” 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
成量刑不当, 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 。“入户抢劫” 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
提出抗诉。2013 年 3 月 21 日, 佛山市中级 所有权, 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 撤销 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 通常无法求救, 与
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 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 被害人的身
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 依法予以改判。 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
【抗诉理由】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入户
一审宣判后,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 抢劫” 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
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 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
的行为属于 “入户抢劫”, 属于适用法律错 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
误, 且造成量刑不当, 应予纠正, 遂依法向 徒刑,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量刑不当。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佛山市人 【终审判决】
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理由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
是: 为,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邓昌犯抢
1. 原判决对 “入户抢劫” 的理解存在 劫罪, 原审被告人陈邓昌、 付志强犯盗窃罪
偏差。原判决以 “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户 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陈邓昌入户
内, 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 而是在户 盗窃后, 被被害人当场发现, 意图抗拒抓
内临时起意并以暴力相威胁, 且未造成被 捕, 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
害人任何损害” 为由, 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 然后逃离案发现场, 依法应当认定为 “入户

5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抢劫” 。原判决未认定陈邓昌所犯的抢劫 【基本案情】
罪具有 “入户” 情节, 系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 被告人沈某某, 男,1995 年 1 月出生。
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予以 2010 年 3 月因抢劫罪被判拘役六个月, 缓
采纳。据此, 依法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对陈 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百元。
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 被告人胡某某, 男,1995 年 4 月出生。
分; 判决陈邓昌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十 被告人许某, 男,1993 年 1 月 出 生。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盗窃罪, 处 2008 年 6 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 决 月, 并处罚金五百元; 2010 年 1 月因犯盗窃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一万二 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一千四
千元。 百元。
【要旨】 另四名被告人张某、 吕某、 蒋某、 杨某,
1. 对于入户盗窃, 因被发现而当场使 均为成年人。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应当认 被告人张某为牟利, 介绍沈某某、 胡某
定为 “入户抢劫” 。 某、 吕某、 蒋某认识, 教唆他们以暴力方式
2.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人民检察 劫取助力车, 并提供砍刀等犯罪工具, 事后
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 负责联系销赃分赃。2010 年 3 月, 被告人
和审理的, 可以补充起诉。 沈某某、 胡某某、 吕某、 蒋某经被告人张某
3.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 召集, 并伙同被告人许某、 杨某等人, 经预
一审判决重罪轻判, 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谋, 相互结伙, 持砍刀、 断线钳、 撬棍等作案
应当提出抗诉。 工具, 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抢劫助力车。
【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 被告人张某、 沈某某、 胡某某参与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 劫四次; 被告人吕某、 蒋某参与抢劫三次;
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 被告人许某参与抢劫二次; 被告人杨某参
二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抢劫一次。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 1. 2010 年 3 月 4 日 11 时许, 沈某某、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胡某某、 吕某、 蒋某随身携带砍刀, 至上海
市长寿路 699 号国美电器商场门口, 由吕、
检例第 19 号: 张某、 沈某 沈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凌牌助力
某等七人抢劫案 ① 车, 当被害人甲制止时, 沈、 胡、 蒋拿出砍刀
威胁, 沈砍击被害人致其轻伤。后吕、 沈等
【关键词】 人因撬锁不成, 砸坏该车外壳后逃离现场。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经鉴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 1930 元。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 2. 2010 年 3 月 4 日 12 时许, 沈某某、
累犯 胡某某、 吕某、 蒋某随身携带砍刀, 结伙至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5

上海市老沪太路万荣路路口的临时菜场门 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口, 由胡、 吕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 2010 年 12 月 15 日, 静安区人民法院
方雅马哈牌助力车, 当被害人乙制止时, 一审认为, 七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沈、 蒋等人拿出砍刀威胁, 沈砍击被害人致 其中许某系累犯。依法判决: ( 一) 对未成
其轻微伤, 后吕等人撬开锁将车开走。经 年被告人量刑如下: 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鉴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 2058 元。 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撤销
3. 2010 年 3 月 11 日 14 时许, 沈某某、 缓刑,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罚金
胡某某、 吕某、 蒋某、 许某随身携带砍刀, 结 人民币五千元; 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伙至上海市胶州路 669 号东方典当行门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许某判处有期徒
口, 由沈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宝雕 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对
牌助力车, 当被害人丙制止时, 胡、 蒋、 沈拿 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 张某判处有期徒刑
出砍刀将被害人逼退到东方典当行店内, 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
许则在一旁接应, 吕上前帮助撬开车锁后 币一万五千元; 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胡将车开走。经鉴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 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
民币 2660 元。 币一万二千元; 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 2010 年 3 月 18 日 14 时许, 沈某某、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胡某某、 许某、 杨某及王某( 男,13 岁) 随身 二千元; 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
携带砍刀, 结伙至上海市上大路沪太路路 人民币二千元。
口地铁七号线出口处的停车点, 由胡持砍 2010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
刀威胁该停车点的看车人员, 杨在旁接应,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对
沈、 许等人则当场劫得助力车三辆。其中 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不当, 遂依法向上海
被害人丁的一辆黑色珠峰牌助力车, 经鉴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某以未
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 2090 元。 参与抢劫, 量刑过重为由, 提出上诉。2011
【诉讼过程】 年 6 月 16 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
4
2010 年 3、 月, 张某、 吕某、 蒋某、 杨某 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驳回上诉, 撤销原判
以及三名未成年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因 决对原审被告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抢劫
涉嫌抢劫罪先后被刑事拘留、 逮捕。2010 罪量刑部分, 依法予以改判。
年 6 月 21 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 【抗诉理由】
终结, 以犯罪嫌疑人张某、 沈某某、 胡某某、 一审宣判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
吕某、 蒋某、 许某、 杨某等七人涉嫌抢劫罪 院审查认为, 一审判决对犯罪情节相对较
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静安 轻的胡某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失衡,
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虽系未成 对未成年被告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判处
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但鉴于本案 罚金刑未依法从宽处罚, 属适用法律错误,
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不宜 量刑不当, 遂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分案起诉。2010 年 9 月 25 日, 静安区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
检察院以上述七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依法向 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理由是:

5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1. 一审判决量刑失衡, 对被告人胡某 【终审判决】
某量刑偏重。本案中, 被告人胡某某、 沈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某均参与了四次抢劫犯罪, 虽然均系主犯, 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罪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但是被告人胡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 证据确实、 充分。鉴于胡某某在抢劫犯罪
身危险性均小于被告人沈某某。从犯罪情 中的地位作用略低于沈某某及对未成年犯
节看, 沈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直接用砍刀 并处罚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实际情
造成一名被害人轻伤, 一名被害人轻微 况, 原判对胡某某主刑及对沈某某、 胡某
伤; 被告人胡某某只有持刀威胁及撬车锁 某、 许某罚金刑的量刑不当, 应予纠正。检
的行为。从犯罪时年龄看, 沈某某已满十 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 应予支持。另依
五周岁, 胡某某尚未满十五周岁。从人身 法认定许某不构成累犯。据此, 依法判决:
危险性看, 沈某某因抢劫罪于 2010 年 3 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沈
月 4 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某某、 胡某某、 许某的量刑部分; 改判沈某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胡某某系初犯。一审 某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
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胡某某有期徒刑七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撤销缓刑, 决定执行有
年、 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属于量 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
刑不当。 某某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 罚金人民
2.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对未成年 币二千元; 许某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四
被告人罚金刑的适用既没有体现依法从 年, 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宽, 也没有体现与成年被告人罚金刑适用 【要旨】
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财 1.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
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审理未成年 案件, 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
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起诉, 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
释》 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或者具有
减轻判处罚金。一审判决对未成年被告人 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可以不分案起
判处罚金未依法从宽, 均是按照同案成年 诉。
被告人罚金的标准判处五千元以上的罚 2.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
金,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此外,2010 年 12 月 21 日一审判决认 地位、 作用, 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
定未成年被告人许某系累犯正确, 但审判 为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时的年龄、 是否属于
后刑法有所修改。根据 2011 年 2 月全国 初犯、 偶犯、 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个人成长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法从轻或者减
修正案( 八) 》 和 2011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 轻处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3.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人许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依法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
构成累犯。 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7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 “ 李红” 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1989 年 5
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二 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 并将李树振用刀扎
死后逃跑。当日, 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世龙
检例第 20 号: 马世龙 立案侦查,3 月 18 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
( 抢劫) 核准追诉案 ① 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检
【关键词】 察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
核准追诉 后果严重 影响恶劣 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 年 4 月 8 日,
【基本案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
犯罪嫌疑人马世龙, 男,1970 年生, 吉 世龙核准追诉。
林省公主岭市人。 另据查明: ( 一) 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
1989 年 5 月 19 日下午, 犯罪嫌疑人马 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 靠捡破
世龙、 许云刚、 曹立波( 后二人另案处理, 均 烂为生, 生活非常困难, 王某强烈要求追究
已判刑) 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 马世龙刑事责任。( 二) 案发地群众表示,
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 并准备了面罩、 匕 李树振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
首等作案工具。5 月 20 日零时许, 三人蒙 慌, 影响至今没有消除, 对犯罪嫌疑人应当
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 将屋门 追究刑事责任。
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
世龙、 许云刚、 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 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 造成一人死
及其妻子王某, 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 亡的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 曹立波、 许 法》 第十二条、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 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应当适用的法定量
拉住, 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 随后逃 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对被害人家
脱。曹立波、 许云刚、 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 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 在案发当地造成
的现金 380 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 恶劣影响, 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被害
抢救无效死亡。 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影响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有消失, 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况, 依
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也未对马世龙 据 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采取强制措施。2014 年 3 月 10 日, 吉林省 六条第四项规定,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
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 龙核准追诉。
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 当地民警在对 【案件结果】
辖区内一名叫 “李红” 的居民进行盘查时, 2014 年 6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5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2014 年 11 月 或抢走, 自己作为内应。蔡金星、 林俊雄遂
5 日,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世 召集陈国辉、 李建忠、 蔡金文、 陈锦城赶到
龙犯抢劫罪, 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 判 芜湖市。经事先 “踩点”, 蔡金星、 陈国辉等
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 1000 元。 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 于 1991 年 3 月
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抗诉, 一 12 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林文
审判决生效。 忠租住的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 蔡金
【要旨】 星在车上等候, 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
故意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爆炸等严 屋内, 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 其他人用水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经过二十年追诉 果刀逼迫林文忠, 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
期限, 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被害 的 14 万余元现金后逃跑。
方、 案发地群众、 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不追诉可能影响社 1991 年 3 月 12 日, 被害人林文忠到
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犯罪 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 月 18 日芜湖市公安
嫌疑人应当追诉。 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忠、 蔡金文、 陈锦城
【相关法律规定】 进行通缉,4 月 23 日对三人作出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第 决定。李建忠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被江苏
六十七条; 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 蔡金文、 陈锦城
第七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条。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
( 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均已判刑) 。
检例第 23 号: 蔡金星、 陈国辉等 李建忠、 蔡金文、 陈锦城到案后, 供出同案
( 抢劫) 不核准追诉案 ①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 陈国辉、 林俊雄( 已死
亡) 三人。莆田市公安局于 2012 年 3 月 9
【关键词】 日将 犯 罪 嫌 疑 人 蔡 金 星、 陈 国 辉 抓 获。
不予核准追诉 悔罪表现 共同犯罪 2012 年 3 月 12 日, 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后取保候审) , 并通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 男,1963 年生, 福 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
建省莆田市人。 院核准追诉。
犯罪嫌疑人陈国辉, 男,1963 年生, 福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
建省莆田市人。 院分别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 林俊雄于 1991 年 查。2012 年 12 月 4 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初认识了在福建、 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蔡金星、 陈国辉核准
营的一男子( 姓名身份不详) , 该男子透露 追诉。
莆田市多人集资 14 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 另据查明: ( 一) 犯罪嫌疑人蔡金星、 陈
鳗鱼苗, 让蔡金星、 林俊雄设法将钱款偷走 国辉与被害人( 林文忠等当年集资做生意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9

的群众) 达成和解协议, 并支付被害人 40 响, 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 犯罪破
余万元赔偿金 (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 不追诉不会影响
失) , 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犯
( 二) 蔡金星、 陈国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 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司法机关酌 2.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实施的共同
情不予追诉。 犯罪,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 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
人蔡金星、 陈国辉伙同他人入户抢劫 14 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
万余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 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受
二条、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追诉期限限制; 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
一百五十条规定, 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 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犯罪
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发生在 1991 年
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
3 月 12 日, 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嫌疑人李建忠、 蔡金文、 陈锦城, 在追诉期
【相关法律规定】
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 陈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辉, 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 因此已
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
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
条、 七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条。
额巨大, 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
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
指导案例 27 号: 臧进泉等
解协议, 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被害
盗窃、 诈骗案 ①
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
情况, 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依据
【关键词】
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
刑事 盗窃 诈骗 利用信息网络
条第四项规定, 决定对蔡金星、 陈国辉不
【裁判要旨】
予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 诱骗他人点击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
作出对蔡金星、 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决定。 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 以盗窃罪定罪处
2013 年 2 月 20 日, 芜湖市公安局对蔡金 罚; 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欺骗他
星、 陈国辉解除取保候审。 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
【要旨】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 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犯 【相关法条】
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 并且通过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
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 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5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基本案情】 账户, 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
一、 盗窃事实 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
2010 年 6 月 1 日, 被告人郑必玲骗取 后, 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 腾讯 Q 币
被害人金某 195 元后, 获悉金某的建设银 等, 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
行网银账户内有 305000 余元存款且无每 的 “小泉先生哦” 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
日支付限额, 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 预 现, 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
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 以尚未 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 发送给金 被告人臧进泉、 郑必玲、 刘涛经预谋
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 1 元而实际植入了 后, 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 无锡市、 昆山市
支付 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 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
谎称金某点击该 1 元支付链接后, 其即可 22000 元, 获利 5000 余元, 郑必玲诈骗获利
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 5000 余元, 刘涛诈骗获利 12000 余元。
击了该虚假链接, 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 【裁判结果】
的 305000 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机程序, 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 年 6 月 1 日作出( 2011) 浙杭刑初字第 91
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 号刑事判决: 一、 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
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 “kissa123” 账户中。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臧进泉使用其中的 116863 元购买大量游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诈骗罪, 判处有
戏点卡, 并在 “小泉先生哦” 的淘宝网店上 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决定
出售套现。案发 后, 公 安 机 关 追 回 赃 款 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
187126. 31 元发还被害人。 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
二、 诈骗事实 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
2010 年 5 月至 6 月间, 被告人臧进泉、 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郑必玲、 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 万元; 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
供的淘宝网店铺, 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 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 并对 十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
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 充值金额为买家欲 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 被告人刘涛犯诈
支付的金额, 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 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 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 臧进泉提出上诉。
品价格后, 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9 日
为由, 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 作出( 2011) 浙刑三终字第 132 号刑事裁
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 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 付款, 并认 【裁判理由】
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
而设立的公用账户, 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 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
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 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

六、 侵犯财产罪 5 4 1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 钱, 而实际上制作了一个表面付款 “1 元”
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 却支付 305000 元的假淘宝网链接, 致使金
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 应从行为人 某点击后, 其网银账户内 305000 元即被非
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 法转移到臧进泉的注册账户中, 对此金某
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 既不知情, 也非自愿。可见, 臧进泉、 郑必
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 诈 玲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
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 被 窃取, 诱骗被害人点击 “1 元” 的虚假链接
害人也没有 “自愿” 交付财物的, 就应当认 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 只是为盗窃创造
定为盗窃;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 条件或作掩护, 被害人也没有 “自愿” 交付
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 巨额财物, 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
识而 “自愿” 交付财物, 盗窃行为只是辅助 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 符
手段的, 就应当认定为诈骗。在信息网络
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二
情形下,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 诱骗他人点
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
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臧进泉及其辩护人
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
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
盗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
定不符, 不予采纳。
商品或者服务, 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
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
指导案例 28 号: 胡克金
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 被告人臧进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①
郑必玲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
法, 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
【关键词】
款,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臧进泉、 郑必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
玲和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
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
【裁判要旨】
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 其行为均已
构成诈骗罪。对臧进泉、 郑必玲所犯数罪, 1.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
应依法并罚。 个人( 包工头) , 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
关于被告人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非 者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
法获取被害人金某的网银账户内 305000 付仍不支付的, 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元的行为, 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诈骗罪的辩 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与辩护意见, 经查, 臧进泉和被告人郑必 2.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
玲在得知金某网银账户内有款后, 即产生 个人( 包工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即使其
了通过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目的; 随 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
后在网络聊天中诱导金某同意支付 1 元 劳动报酬的, 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5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者个人( 包工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
刑事责任。 资格, 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
【相关法条】 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且违法招用民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 进行施工, 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
条之一第一款 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 胡克
【基本案情】 金逃匿后,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被告人胡克金于 2010 年 12 月分包了 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 其清偿拖
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 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 这
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 之后聘用多 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
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 胡克金累计 性, 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
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51 万余元, 已超 酬的责任, 因此, 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
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 年 6 月 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
5 日工程完工后, 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 系初犯、 认罪态度好, 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拖欠李朝文等 20 余名民工工资 12 万余
元。6 月 9 日,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典型案例
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胡却
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
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匿。6 月 30 日, 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
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 ①
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
工资 12 万余元。7 月 4 日, 公安机关对胡
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 月 【裁判要旨】
12 日, 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根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和 《最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
月 29 日作出( 2011) 双流刑初字第 544 号 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 进入他人经营和生
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 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
劳动报酬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 为, 虽构成抢劫罪, 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
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 节。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胡克金拒 被告人: 魏培明, 男,32 岁, 河南省杞县
不支付 20 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 12 万余 邢口乡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元, 数额较大, 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 被告人: 岳向海, 男,28 岁, 河南省睢县
付后逃匿, 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陵镇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4 期。

六、 侵犯财产罪 5 4 3

被告人: 岳雷, 男,23 岁, 河南省睢县西 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 对其进
陵镇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行威胁, 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 用透明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 封箱带捆住陈云飞, 封住其嘴巴和眼睛, 随
培明等人犯抢劫罪, 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 450
法院提起公诉。 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卧
起诉书指控: 2002 年 3 月 19 日晚, 被 室, 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
告人魏培明和岳雷、 岳向海 3 人持仿真玩 威胁, 逼其交出钱款, 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
具手枪和三棱刮刀等凶器, 在上海市嘉定 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 900 余
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内对在此经营 元。这时,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 当场将魏培
和居住的陈云飞夫妇实施了抢劫, 获取现 明、 岳向海 2 人抓获, 岳雷逃离现场后于次
金 1350 余元。后魏培明、 岳向海被接警赶 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岳雷虽当时逃离现场, 【一审】
但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起诉书认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被告人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以非法占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魏培明等人的 有为目的, 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的
行为已构成了入户抢劫财物, 应依法予以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
惩处。 立, 魏培明 3 人抢劫对象为尚在营业中的
被告人魏培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 商店,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户” 之范畴, 故岳
议。 雷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
被告人岳向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 为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是
的指控无异议; 但岳向海的辩护人认为, 岳 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 暴力程度
向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其他被告 相对较大, 社会危害严重, 故在量刑时酌情
人, 建议量刑时予以区别。 从重处罚; 但魏培明 3 人归案后认罪态度
被告人岳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 尚好, 量刑时亦应一并予以考虑。
指控无异议; 但岳雷的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 综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刑
告人抢劫的对象是商店, 故不能认定为入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
户抢劫; 此外, 岳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 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
小,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于 2002 年 7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月 17 日判决: 被告人魏培明犯抢劫罪, 判
2002 年 3 月 19 日, 被告人魏培明、 岳 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
雷、 岳向海 3 人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 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向海犯抢劫
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进行抢劫, 并为 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
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 封箱胶带、 尼龙绳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雷
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 11 时 30 分 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
许, 魏培明 3 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 携带犯 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罪工具进入商店后, 用仿真玩具手枪、 三棱 判决后, 魏培明 3 人均服判, 没有提出

5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上诉。 在被害人停止营业之际闯入行劫, 表明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 观上具有 “入户抢劫” 的故意, 其抢劫行为
没有按入户抢劫认定有误, 对各被告人应 的指向应认定为 “户” 。( 2) 被害人拉下卷
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提出抗诉, 上 帘门的行为表明, 此时的芳芳商店已从公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开的营业场所转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家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生活场所, 且客观上被害人的妻女已经上
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 床并入睡, 故魏培明 3 人所侵犯的场所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人以假借购 完全具有 “户” 的生活功能和特征。( 3) 魏
物为由, 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 培明 3 人找借口趁被害人不备而闯入店
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 是否构成 内, 具有非法侵入性, 在侵入后, 又强行拉
入户抢劫? 下卷帘门, 使之与外界隔离的情况下, 对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害人使用暴力进行抢劫, 而且还进入内侧
从本案魏培明等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卧室劫得 900 余元, 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
看, 抢劫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经营的店铺的。 民个人的人身安全, 而且还危及到公民的
该店铺地处临街, 采取的是随时服务的经 家庭财产和安全, 其客观行为和实际危害
营方式, 魏培明等人就是以购物为由进入 均符合 “入户抢劫” 的特征。
店铺的。且被害人的店铺中用于生活的区 【二审】
域处于非封闭状态, 生活设施都是临时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的, 同时还堆放有部分货物, 与用于经营的 芳芳商店系被害人公开营业的商店,
区域缺乏明显的隔离, 不具备刑法中 “户” 该店有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故
的主要特征, 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故对 不应认定其为居民的住宅, 而是认定其为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营业场所。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刑事 组成, 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 其
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和 《最 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 另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 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 同时
律若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于 也堆放着数袋大米、 货架和冰柜, 以上情况
2002 年 10 月 28 日裁定: 驳回抗诉, 维持原 说明店内的生活区域与营业场所没有明确
判。 的分隔, 生活功能和营业功能的区分不明
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上海市人 显。刑法 “入户抢劫” 中的 “户”, 是指公民
民检察院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和上海 的私人住宅, 即公民以居住、 生活为目的,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
误为由, 于 2003 年 4 月 4 日再次以审判监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督程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解释》 规定 : “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抗诉理由 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
是: ( 1) 魏培明 3 人在经 “踩点” 确认被害 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
人夫妇晚间宿于店内后, 选择深夜作案, 且 租用的房屋等。 ” 根据该解释, 作为刑法意

六、 侵犯财产罪 5 4 5

义上的 “户”, 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
以生活为目的设立的场所, 而其他为生产、 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 向该第三人勒索
经营、 学 习 设 立 的 场 所, 则 不 宜 认 定 为 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
“户” 。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 人身自由, 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
开营业场所, 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 但 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
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 索财物, 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胁迫以直
本案事实表明, 魏培明 3 人在实施抢劫时, 接劫取财物, 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芳芳商店还在营业之中。魏培明等人是以 二、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是指行为人
抢商店的营业款为目的而实施犯罪, 犯罪 以索取债务( 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为
意图和指向明确。被害人的卧室仍然是商 目的, 以拘留、 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
店的一部分, 与商店的经营区域不处于封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
闭的状态, 故不能以魏培明等人在此亦实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施了抢劫就认定构成入户抢劫。根据本案 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事实, 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 3 人虽共谋抢 三、 行为人以暴力、 胁迫的方法要求被
劫, 并共同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了抢劫 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 由于被害人的财产
财物的行为, 均已构成抢劫罪, 但尚不能认 不在身边, 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
定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 3 人的具体行为构 其他人送来财产, 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
成了 “入户抢劫” 。 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
综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最 而是符合 “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
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取财物” 的抢劫罪特征, 应当按照刑法第二
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 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第一项规定, 于 2003 年 10 月 15 日裁定: 【案情】
一、 驳回抗诉。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二、 维 持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被告人: 陈祥国, 男,25 岁, 无业, 住安
( 2002) 沪二中刑终字第 511 号刑事裁定和 徽省肥东县龙塘乡, 因涉嫌绑架于 2005 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02) 嘉刑初字第 7 月 7 日被逮捕。
180 号刑事判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
祥国犯绑架罪,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诉陈祥国绑架案 ①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祥国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 用刀子逼迫、 绳子捆绑、 言语威
【裁判要旨】 胁等手段, 向被害人何明耀索要巨额钱款,
一、 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 是指行为人 并将何明耀随身携带的现金劫为己有。陈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 1 期。

5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祥国的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电话, 得知何从香港来沪, 并约其去酒店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见面。当晚 8 时许, 陈祥国携带装有事先
构成绑架罪, 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置的刀、 绳、 胶带、 注射针筒、 纸张等作案
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证人赵秀权、 刘长, 工具的 “BOSS” 牌皮包, 来到何明耀入住的
宣读了被害人何明耀陈述笔录、 证人书面 上海市西藏南路 381 号华美国际酒店 702
证言、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陈 房间。双方见面闲聊片刻后, 陈祥国突然
祥国供述, 出示了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等 从皮包内拿出砍刀, 向何明耀索要 15 万元
证据。 港币。在对方威逼下, 何明耀称身边未带
被告人陈祥国辩称: 我曾为何明耀做 巨款, 包内只有少量港币和人民币现金, 陈
过很多事。2002 年 11 月, 何明耀与人发生 祥国如果要可以拿去。陈祥国遂用绳子捆
纠纷, 叫我去了事。我去了以后, 发现对方 住何明耀手脚, 持注有红色液体的针筒, 佯
是我认识的人, 就叫何明耀走了, 我与对方 装要给何明耀注射艾滋病毒, 并佯装打电
喝酒闲聊, 后因付账问题与对方打了起来, 话对外联络, 谎称楼下有同伴协助, 以此向
对方用刀将我腹部捅伤。此次是为何明耀 何明耀施加压力, 继续索要钱款。何明耀
受伤, 何明耀应当付给我钱。在数次向何 提出可以打电话给香港的朋友, 让朋友帮
明耀索钱未果的情况下, 我曾于 2005 年 4 助筹钱后带到上海。在得到陈祥国应允
月去香港, 胁迫何明耀写下 “借港币 20 万 后, 何明耀即打电话与香港朋友联系, 并借
元” 的借条, 何明耀也答应此次来沪时给我 此机会用陈祥国听不懂的方言向朋友暗示
5 万元 ~ 6 万元。2005 年 6 月 2 日, 我是在 自己已遭到劫持, 要求朋友为其报警。在
接到何明耀的电话后去他住的酒店拿钱。 等待警方解救期间, 何明耀告诉陈祥国, 钱
我的行为是以暴力索债, 不构成绑架罪。 款要在 6 月 4 日方能到手。陈祥国进而将
被告人陈祥国的辩护人认为: 陈祥国 索要钱款的数额增加为港币 20 万元( 折合
曾因为被害人何明耀办事而身受重伤, 他 人民币 21. 3 万元) , 逼迫何明耀按其所述
们之间存在着民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关 先写下一张草稿, 再照草稿誊写了一张 “何
系。陈祥国劫持何明耀, 主观上是向何明 明耀 2005 年 4 月 8 日借陈浩强港币 20 万
耀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 其行为符合刑法 元” 的借条, 同时将何明耀放在包内的港币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构成索债型 3340 元( 折合人民币 3557. 1 元) 和人民币
的非法拘禁罪, 不构成绑架罪。陈祥国对 600 元劫走。
何明耀采取的暴力攻击轻微, 后果不严重, 2005 年 6 月 3 日下午 4 时许, 上海警
说明陈祥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陈祥国 方接到香港警方转来的报案后, 冲入华美
对本案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认罪态度较好, 国际酒店 702 房内, 解救了被捆绑的被害
且其在社会上曾有过多次见义勇为的行 人何明耀, 抓住了被告人陈祥国, 并从陈祥
为, 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国身上缴获了港币 3340 元和人民币 60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元。作案工具砍刀、 尖刀、 红墨水、 针筒等,
2005 年 6 月 2 日下午, 被告人陈祥国 亦在该客房内一并被缴获。
接到原已相识的被害人何明耀( 香港居民) 经验伤: 被害人何明耀的右手虎口、 左

六、 侵犯财产罪 5 4 7

手食指、 右面颊被刀划伤并伴感染。 国带入作案现场的皮包和领带的来历, 以
经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 及陈祥国曾说过其腹部的伤疤是为老板做
案发现场注射针筒内提取的红色液体, 与 事所伤, 但具体为哪个老板做事、 做了什么
被告人陈祥国包内的红色墨水为同种红墨 事不清楚。
水。 5. 证人刘长的当庭证言, 证明陈祥国
上述事实, 有下列证据证实: 于 2002 年年底在沪受伤后曾说过是为老
1
1. 被害人何明耀 2005 年 6 月 3 日、1 板受伤, 但未说明是为哪个老板受伤。
月 14 日的陈述笔录, 主要内容为: 经人介 6. 视听资料、 电话记录以及抓捕经过
绍在深圳认识了被告人陈祥国, 当时他没 的书面材料, 证明公安人员解救何明耀、 抓
有工作, 我准备让他到我在北京开的公司 获陈祥国的经过。
里做业务, 但他在北京住了 5 天就走了, 说 7.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录像以及在现
是家里有事。后来与陈祥国有一些来往, 场提取的刀、 绳、 注射针筒、 墨水瓶等物品
有时候我的朋友来大陆, 叫他帮助去接一 照片, 扣押清单, 证明案发现场概况以及陈
下, 至于他们之间怎么给钱, 我从不过问, 祥国的作案手段。
但我没有叫他做过什么特殊的事, 在经济 8. 上 海 市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于
上也与他没有纠葛。陈祥国虽然到过香港 2005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检验报告, 证明在
我的家里, 但没有叫我给他写过借条。这 案发现场提取的注射针筒内的红色液体,
次我来上海打电话叫他, 是想和他聊天, 没 与陈祥国包内的红色墨水为同种红墨水。
想到他会拿出刀来要钱。他用刀逼着我, 9. 经何明耀确认系其书写的借条草
又用绳子捆我, 还暗示楼下有他的同伴, 他 稿 1 张、 借条 1 张, 证明陈祥国向何明耀索
们有枪等, 先是向我强索港币 15 万元。我 要钱款的数额。
说身边没有巨款, 要给香港的朋友打电话, 10. 何明耀伤势照片、 验伤通知书, 证
筹到款后送到上海来。陈祥国同意我给香 明何明耀在被劫过程中受伤的情况。
港朋友打电话。在我给香港朋友打电话筹 11. 香港居民身份证、 出入境记录、 华
款期间, 他又把索款的数目增加到港币 20 美国际酒店住宿登记等, 证明何明耀的身
万元, 还逼迫我按照他的口述写下一张借 份、 出入境情况以及本案案发时间、 地点。
条, 我放在包内的港币、 人民币也被他劫 12. 赃款扣押及发还清单, 证明陈祥国
走。 当场劫得的港币和人民币现金数额及赃款
2. 证人林泽丰 2005 年 6 月 3 日的书 已发还给何明耀的事实。
面证言, 证明何明耀给林泽丰打电话, 通过 13.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兑换牌
林泽丰向香港警方报警的经过。 价表, 证明涉案港币折合人民币的依据。
3. 证人谷祖荣、 童炜 2005 年 11 月 18 14. 陈祥国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所作的
日的书面证言, 证明公安人员解救何明耀、 供述笔录以及当庭供述, 主要内容为: 2000
抓获陈祥国以及从陈祥国身上查获所劫港 年底从部队复员后, 曾在上海的几家饭店
币、 人民币的经过。 打工,2003 年到深圳的一个夜总会做服务
4. 证人赵秀权的当庭证言, 证明陈祥 员期间认识何明耀, 一直干到 2004 年 5

5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月, 从那以后到现在无业。来上海找工作 【审判】
找不到, 且没有固定住所, 不是住浴室就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住朋友家, 身上带的钱花光了。这时何明 被告人陈祥国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向被
耀打来电话, 说他要到上海谈业务, 想约我 害人何明耀强索巨款, 将何明耀身边的数
见见面, 我就萌生了抢他的念头, 于是在市 千元现金据为己有, 还逼迫何明耀在最短
场上买了一长一短两把刀, 买了一瓶红墨 时间内筹集巨款向其交付。公诉机关指控
水, 一卷封箱带和一些绿色尼龙绳。6 月 2 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应予确
日 20 时, 我到何明耀住的房间敲门, 何明 认。但公诉机关关于陈祥国的行为构成绑
耀开门。我们进去聊了五分钟, 趁他不注 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
意, 我从包里拿出那把长刀, 把刀架在他脖 条第一款规定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子上, 叫他不要动。他本能地伸手来挡, 我 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
也本能地一抽刀, 正好把他的虎口割伤。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在他冷静下来后, 我提出要款 15 万元。在 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此期间, 我用我的手机拨电话, 说 “你们楼 绑架人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此条规
下准备好了吗”, 假装与楼下的人联系, 还 定的勒索财物型绑架罪, 是指行为人绑架
吓唬他说 “我们身边有枪, 你是我们的第三 他人作为人质, 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
个目标, 我们已经杀了两个人” 等话, 目的 架人以外的第三人, 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
是给他施加压力, 让他知道自己的处境, 乖 行为。在本案中, 陈祥国虽然控制了何明
乖把钱交出来。后来何明耀答应给钱, 并 耀的人身自由, 但其目的不是以何明耀为
说叫香港的朋友将他的股票卖了以后, 将 人质来要挟何明耀以外的第三人, 向第三
款拿到上海来。这样他就打电话, 打给谁 人勒索财物, 而是直接向何明耀索取财物。
我不知道, 但听上去是筹款。我又想到这 因此陈祥国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笔钱到手后, 万一被警察抓住怎么办? 于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祥国的行为构成
是就叫何明耀给我写欠条, 并让他在欠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
上按了手印, 心想这样以后万一被抓, 也能 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非
证明我是为索债而胁迫他, 好获得从轻处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理。何明耀后来说, 款会在三天内送来, 我 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们就坐下等, 还闲聊。何明耀说 : “阿国, 你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
不要伤害我, 我的大旅行包夹层里和我身 情节的, 从重处罚。 ” 第三款规定 : “为索取
边的皮夹子里还有一些钱。 ” 于是我就从这 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
两个地方搜出 3000 多元港币和 600 元人 规定处罚。 ” 该条规定的索债型非法拘禁
民币装在身上。 罪, 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 包括合法债务
以上证据经质证、 认证, 可以作为认定 与非法债务) 为目的, 以拘留、 禁闭或者其
本案事实的根据。 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本案争议焦点是: 对被告人陈祥国的 为。应当指出, 陈祥国强行将被害人何明
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耀控制在酒店客房内, 其行为已非法剥夺

六、 侵犯财产罪 5 4 9

了何明耀的人身自由, 但不构成索债型非 他方法, 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刑法
法拘禁罪。首先, 陈祥国及其辩护人所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
陈祥国曾为何明耀受伤一事不成立, 双方 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之间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陈祥国受 逞的, 是犯罪未遂。 ” 综观本案案情, 被告人
伤是事实, 但是否为何明耀受伤, 没有证据 陈祥国以暴力、 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何明
证明。其次, 陈祥国关于本案中的借条系 耀控制在酒店客房内, 不仅当场将何明耀
何明耀事先在香港写下的辩解不成立, 双 身边的数千元现金劫为己有, 还逼迫何明
方之间在案发前不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 耀在最短时间内交付巨款。陈祥国实施不
务关系。何明耀陈述, 借条是其在酒店客 法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要非法占有
房内受陈祥国逼迫书写的。公安人员解救 何明耀的财产, 而不是以何明耀为人质向
何明耀时, 不仅在酒店客房内查获了借条, 何明耀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由于何明
同时还查获了借条形成前的草稿, 草稿上 耀未身带巨款, 陈祥国不得不同意何明耀
尚有何明耀与香港联系时记载的电话号 给香港打电话筹款, 也不得不与何明耀在
码。如果借条是同年 4 月份在香港写下 酒店客房内等待巨款的到来, 这一情节并
的, 陈祥国在保留借条的同时, 何以还要不 没有改变陈祥国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合逻辑地将草稿一起保留? 还有, 被害人 性质。陈祥国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
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中都说到, 陈祥国开始 符合 “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
索款的数额是 15 万元港币。如果 4 月份 物” 的抢劫罪特征, 构成抢劫罪。陈祥国在
的借条上已经写明债务是 20 万元港币, 何 着手实行犯罪后,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陈祥国开始索款时又降低为 15 万元港 而没有达到获得巨款的犯罪目的, 是犯罪
币? 再有, 陈祥国当庭供述, 借条是 4 月份 未遂。需要说明的是, 陈祥国的行为虽然
他到香港时胁迫何明耀写下的。何明耀既 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但鉴于其
然 4 月份在自己家里都受到过陈祥国的胁 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
迫, 何以在未带巨款又没有采取任何保护 上的牵连关系, 根据 “择一重处” 原则, 对陈
措施的情况下, 又于 6 月份来沪时主动约 祥国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见陈祥国? 最后, 陈祥国实施暴力、 胁迫行 综上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
为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索取 20 万元港币 国犯绑架罪, 指控的罪名不当, 应当纠正。
的所谓债务, 何以解释其将何明耀包内的 陈祥国的辩护人认为陈祥国的行为构成非
港币与人民币现金翻走装在自己身上的行 法拘禁罪, 该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据此,
为? 本案种种情节证明, 陈祥国当庭所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20 万元借条是 4 月份在香港胁迫何明耀 十三条第( 四)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写下” 的供述不实。二人之间的债务不能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规
认定,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亦当然不成立。 定, 于 2006 年 2 月 9 日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 一、 被告人陈祥国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公私财产 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 民币 7000 元。

5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二、 查缴被告人陈祥国的犯罪工具予 被告人: 王保军, 曾用名王占男, 男, 汉
以没收。 族,45 岁, 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西关, 无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陈祥国在法定期 业。1994 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
限内未提出上诉, 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一审 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 年 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月 28 日刑满释放,2003 年 5 月 26 日因寻
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3.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 2004 年 11 月 25 日刑满释放。
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① 以上三被告人于 2005 年 3 月 5 日因
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
【裁判要旨】 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3 月 17 日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 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
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管辖, 同年 4 月 11 日被逮捕。
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 “暴力”, 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犯抢劫罪, 向
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强制, 如杀伤、 殴打、 捆绑或禁闭等。 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欺骗 起诉书指控: 2004 年 6 月 4 日至 2005
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 而 年 3 月 2 日, 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
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 乐平、 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李
内, 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从而劫取被害人 小元、 肖亭等人,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
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 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 强行劫取公 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 以购买电脑配
私财物的行为,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件为由, 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门反锁, 抢劫作案五起, 抢劫电脑配件、
【案情】 笔记本电脑、 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
公诉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 148090 元( 赃物未追回) 。以上三名被告
检察院。 人的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 白雪云, 别名白雪, 女, 汉族,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
45 岁,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 无业。 项的规定, 构成抢劫罪, 且抢劫数额巨大。
被告人: 王乐平, 男, 汉族,53 岁, 住黑 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
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八街, 原系通河 新犯罪, 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
县清河林业局工人。1976 年因抢劫罪被黑 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年,1982 年刑满释放。 1. 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4 期。

六、 侵犯财产罪 5 5 1

笔录, 主要内容是: 2004 年 6 月 4 日下午 1 子的一楼房内, 并被反锁在屋里, 后被该伙
时许, 张俊峰被一男一女两个人以购买电 人抢走 P43. 0E 型 CPU 2 块、 希捷 120G 硬
脑配件为由骗至一处房间内, 后被该伙人 盘 2 块、 金士顿 512M 内存条 4 条、865PE
抢走笔记本电脑 1 台、 华硕 865 主板 4 块、 型主板 2 块、 升技 865PE 型主板 2 块、 丽台
P42. 8 型 CPU 4 块、 内存条 8 条、 硬盘 4 块、 显卡 2 块、 斯达康牌小灵通 1 部。
显卡 4 块、 手机 1 部。 6. 辨认笔录, 主要内容是: 案发后, 公
2. 被害人孟繁良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安机关带被告人白雪云、 王保军辨认作案
笔录, 主要内容是: 2004 年 11 月 15 日下 现场。经二被告人辨认, 位于宁夏回族自
午, 孟繁良被一名自称姓吴的女子和一名 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青玉巷
大约 40 岁的男子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 24—3—8 号住宅楼系作案现场。经被害人
至乌海市玻璃厂家属楼内, 后被该伙人抢 郝志军辨认, 在几名被辨认人中, 排列为 03
走 P43. 2 型 CPU5 块、 技嘉 865PE 型主板 5 号的被辨认人( 即白雪云) 就是 2005 年 1
块、512M 内存条 10 条、120G 硬盘 5 块、 月 9 日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抢劫其电脑配
9550 型显卡 5 块、 东芝笔记本电脑 1 台。 件的人。
3. 被害人郝志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7. 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信息事务所
笔录, 主要内容是: 2005 年 1 月 9 日下午, 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 用以证明本
郝志军被一名 40 多岁的妇女以购买电脑 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 笔记本电脑及手
配件为由骗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小区 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轴承厂家属楼一房间内, 并被锁在屋里, 后 8. 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勘查笔录和照
被该伙人抢走华硕 865PE 型主板 4 套、 金 片等证据。
士顿 DDR400 内存条 8 条、 硬盘 4 块、 爱尔 被告人白雪云及其辩护人辩称: 白雪
沙显卡 4 块、IBM 笔记本电脑 1 台、 三星商 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而应以诈骗罪定
务手机 1 部。 罪量刑, 且白雪云系初犯, 悔罪态度好, 应
4. 被害人万兴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从轻处罚。且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
笔录, 主要内容是: 2005 年 2 月 28 日, 万兴 额认定有误, 应予纠正。
忠被一男一女两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 被告人王乐平及其辩护人辩称: 本案
至石嘴山市师范对面 40 栋家属院一户 4 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楼住宅内, 并被锁在房间里, 后被该伙人抢 王乐平系被动犯罪,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
走 P43. 0E 型主板 4 块、 华硕 865PE 型主板 未接触过被害人。同时认为价格鉴定部门
2 块、 技嘉 865PE 型主板 2 块、 七彩虹 9550 对同样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
型显卡 4 块、 金士顿内存条 8 条、 希捷 120G 致。
硬盘 4 块。 被告人王保军辩称: 本人行为不构成
5. 被害人杨宏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抢劫罪, 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笔录, 主要内容是: 2005 年 3 月 2 日, 杨宏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强被一名 40 岁左右的妇女以购买电脑配 2004 年 6 月初, 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
件为由骗至银川市开发区经济学院东边巷 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及在逃犯罪

5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嫌疑人李小元共同租乘一辆金杯面包车到 主板 4 块、 金士顿 DDR400 内存条 8 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按照于海宝事 STl20G 硬盘 4 块、 爱尔沙 960 显卡 4 个、
先做出的分工, 王乐平负责在该市承租了 IBM 笔记本电脑 1 台、 三星 109 世纪红风
一套楼房, 然后对房屋内一个房间的门锁 手机 1 部, 总价值为 38840 元。案发后上
进行改装, 造成房门反锁后不能从里面打 述赃物均未追回。
开, 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 2005 年 2 月 28 日, 在逃犯罪嫌疑人于
白雪云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 到于海宝事 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到
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 向该公司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以与上述犯罪
人员、 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 相同的手段劫取大武口区国威电器城大玩
月 4 日下午, 张俊峰在白雪云的带领下, 将 家电脑公司 P43. OECPU4 块、 华硕 865E 主
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租房处, 白雪云让张 板 2 块、 技嘉 865PE 主板 2 块、120G/7200
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 转 8M 硬盘 4 块、 金士顿 512M 内存 8 条、
子上, 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 将 七彩虹 9550 显卡 4 块, 总价值为 19200 元。
张俊峰骗到事先改造过的房间里, 随后白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雪云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屋门反 2005 年 3 月 2 日, 在逃犯罪嫌疑人于
锁, 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 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到
等物搬下楼, 几人打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以与上述犯罪相
走。此次犯罪劫取 IBM 笔记本电脑 1 台、 同的手段劫取新潮数码广场新希望电脑公
华硕 865E 主板 4 块、P42. 8CPU4 块、 内存 8 司 P43. OECPU2 块、120G 硬盘 2 块、 金士
条、120G 硬 盘 4 块、 七 彩 虹 显 卡 4 块、 顿 DDR400 内存条 4 条、865 主板 2 块、 丽
UT318 小灵通手机 1 部, 总价值为 36900 台显卡 2 块、 中文小灵通手机 1 部, 总价值
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为 9390 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4 年 11 月 15 日, 在逃犯罪嫌疑人 以上事实, 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
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及在逃 据在案为证, 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一审】
海勃湾区, 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先锋电脑科技公司 P43. 0ECPU5 块、865PE 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以非法
技嘉主板 5 块、 金士顿 512M 内存 10 根、 希 占有为目的, 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
捷 120G 硬盘 5 块、 七彩虹 9600 型显卡 5 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 而后反锁
块、 东芝 A601 笔记本电脑 1 台, 总价值为 房门, 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使被害人不
38600 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能反抗, 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005 年 1 月 9 日, 在逃犯罪嫌疑人于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且抢劫数额巨大。
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及在逃犯 其中, 被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参与抢劫作案
罪嫌疑人李小元、 肖亭到内蒙古自治区乌 5 起, 被告人王保军参与抢劫作案 2 起, 且
兰察布市, 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 王保军系在刑满释放后 5 年内重新犯罪,
太平电脑公司 P43. OECPU4 块、 华硕 865E 系累犯, 均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

六、 侵犯财产罪 5 5 3

护人关于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 涉案物品价值不足 3 万元, 且在犯罪中属
意见不予采纳。白雪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起 于雇工,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认定有误, 经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查证属实, 应予纠正。对于王乐平的辩护 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人提出的关于价格鉴定部门对同样的涉案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上诉人白雪
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致的辩护意见, 云、 王乐平、 王保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经查, 由于本案各被害人不是在同一地区、 罪。
同一时间进货, 故价格不一致亦属正常, 故 【二审】
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
据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 据本案事实, 上诉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 项、 第二十五条、 第 军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一审判决定性准
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确。
被告人白雪云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 首先, 上诉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
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 20000 元; 等人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
被告人王乐平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 内的行为, 属于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
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 10000 元; 禁闭的暴力行为。
被告人王保军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
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 5000 元。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 胁迫
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均不服一审判 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决, 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 保管者或者守护者
诉。 当场施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立即强
白雪云上诉称: 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 行劫取公私财物, 是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
实施暴力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应以诈 件, 是抢劫犯罪的重要行为特征。所谓 “暴
骗罪定罪处罚。关于赃物价格的鉴定, 价 力”, 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
格鉴定部门对同类型电脑配件的价格认定 或者强制, 如杀伤、 殴打、 捆绑或禁闭等; 所
不统一, 鉴定价格过高。 谓 “胁迫”, 是指犯罪人以暴力相威胁, 迫使
王乐平及其辩护人上诉称: 上诉人没 被害人不敢反抗; 所谓 “其他方法”, 是指犯
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 罪人采用暴力、 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 致使
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上诉人在 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 如麻
本案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与白雪云 醉等。以上方法, 都是犯罪人为实施抢劫
加以区分, 上诉人系从犯, 且未给被害人造 犯罪, 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或者
成人身伤害后果。一审判决关于涉案物品 丧失反抗能力的犯罪手段。本案中, 上诉
的认定不准确。 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等人向被害人谎
王保军上诉称: 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 称订购电脑配件, 将被害人骗至其承租的
实施暴力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应以诈 住房内, 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
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只参与作案两起, 过的房间内, 致使被害人对其抢劫犯罪行

5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为不能加以反抗, 其行为即属于对被害人 理由均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行为。 据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
其次, 上诉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
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手段不是 十九条第( 一) 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骗取, 而是当场劫取。 ( 四) 项、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 裁定如下: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私财物的行为。所谓 “虚构事实”, 是指捏
造不存在的事实,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所谓 4.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
“ 隐瞒真相”, 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 ①
韦国权盗窃案
的某种事实; 所谓 “骗取”, 是指行为人通过
上述欺骗的方法, 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
【裁判要旨】
者管理人产生错觉, 而自愿地将公私财物
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 所有权
交给犯罪人。综上, 欺骗是诈骗犯罪人非
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
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本案中, 上
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诉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等人向被害人
后, 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 机动车牌
谎称订购电脑配件, 将被害人骗至其承租
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
的住房内, 该行为确实属于欺骗, 但其实施
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 即使机动车所
欺骗行为的目的, 仅仅是将被害人诱骗至
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
犯罪现场, 为下一步实施抢劫犯罪创造条
窗、 车灯, 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 也不能认
件。而各上诉人主观上所具有的犯罪故
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 并由此推定
意, 是强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事
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 行为
实上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也是通过对被
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秘密窃取的方
害人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而实现的。
综上, 上诉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 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 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处罚。
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对被害人当
场实施暴力, 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电脑 【案情】
配件等财物, 均已构成抢劫罪。各上诉人 公诉机关: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在抢劫犯罪中分工明确, 相互配合, 构成共 被告人: 韦国权, 男,32 岁, 汉族, 住西
同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 安市五星街小区, 出租车司机。2005 年 1
实、 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 月 26 日被逮捕。
法, 应予维持。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及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
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 国权犯盗窃罪, 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4 期。

六、 侵犯财产罪 5 5 5

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内容是: 被告人韦国权 2004 年 4、5 月
起诉书指控: 2004 年 4 月 10 日凌晨, 份开了一辆白色凌志轿车, 并告诉韦国旗
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郑伟因醉 车是一个房地产老板的, 在文艺路发现该
酒将其驾驶的牌号为陕 A - L5408 的白色 车大灯开着, 窗户玻璃未关上, 车钥匙也在
凌志 400 轿车( 价值人民币 373380 元) 停 车上, 想玩一下这辆车, 就把车开走藏起来
放在西安市文艺路恺撒宫对面的机动车道 了。韦国旗让韦国权赶快把车扔了, 韦国
上, 钥匙未拔, 车窗未关。当日 6 时许, 被 权说玩几天就扔, 但是一直没有扔。
告人韦国权( 系出租车司机) 途经此地, 发 4. 车辆登记信息表及证人王黎春、 郑
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 韦国权驾车 伟证言。主要内容是: 登记的车牌照号为
再次途经此路段, 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 陕 A - L5408, 行驶证登记车主是王黎春,
处, 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 潜 但车辆产权属于王力平。
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 5. 公安机关扣押及提取笔录、 领条等。
匙未拔, 且也无人对其干涉, 便将车开走, 主要内容是: 从韦国权处提取白色凌志 400
藏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 轿车、 行驶证、 手机、 名片、 高尔夫球杆、 钱
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将存放于车中的手 包等物。以上物品由郑伟领回。
机、 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 将车中 6. 物品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 陕 A -
存放的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韦国 L5408 白 色 凌 志 400 轿 车 价 值 人 民 币
权还 对 车 辆 进 行 了 维 修, 更 换 了 车 牌。 373380 元。
2005 年 1 月, 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 公安 7. 提取的车辆修理发票, 用以证明韦
机关将被告人韦国权抓获。韦国权的行为 国权对凌志 400 轿车进行修理及更换零部
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 件的情况。
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盗窃罪, 请求依法判 8. 被告人韦国权的供述, 对其开走涉
处。 案白色凌志 400 轿车的事实无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人韦国权辩称: 起诉书指控的事
1. 被害人郑伟陈述。主要内容是: 郑 实基本正确, 但部分情节有误, 被告人将车
伟系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司机。 开走是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 并不具有非
2004 年 4 月 10 日凌晨 5 时许, 因醉酒, 将 法占有的目的, 还曾几次想将车归还失主,
所开公司的白色凌志 400 轿车( 牌号为陕 但是没有归还成。
A - L5408) 丢失, 后报案。 韦国权的辩护人认为: 一、 案发当日,
2. 破案经过证明。主要内容是: 2005 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 车窗未关, 钥匙
年 1 月 11 日, 被害人郑伟向西安市公安局 未拔, 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 所以
刑侦局综合处一大队报案, 称在陕西省医 该车辆是遗忘物, 不是盗窃犯罪的犯罪对
院停车场发现其丢失的车辆。公安人员于 象; 二、 韦国权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
次日晚将开车人韦国权抓获。经查验, 该 车开走, 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
车就是郑伟丢失的车辆。 规定; 三、 韦国权未改变车辆的特征, 也未
3. 证人韦国旗 ( 韦国权之兄) 证言。 将车辆藏匿, 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5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四、 韦国权案发后赔偿失主经济损失 2 万 遗忘物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元。韦国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请求法 的侵占罪中的概念, 是侵占罪特有的犯罪
庭正确适用法律, 罚当其罪。 对象。遗忘物, 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
被告人韦国权提交郑伟领条, 用以证 有带走的财物。财物的所有人主观上应认
明韦国权自愿拿出 2 万元补偿车主以及司 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 并失去了对该财物
机, 郑伟予以接收。 的控制。要确定本案车辆是否是遗忘物,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首先应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分析。根据本
2004 年 4 月 10 日凌晨 6 时许, 被告人 案的事实, 被害人郑伟酒后驾车回家, 并将
韦国权( 系出租车司机) 上班途经西安市文 车停放在其住所附近的公路上, 因其饮酒
艺路, 发现一辆白色凌志 400 型轿车四个 过量的特殊原因, 未关车门和车窗, 且将车
车窗玻璃未关, 车灯未熄, 车中无人, 停靠 钥匙遗留在车上, 但其并未失去对车的控
在机动车车道。约一小时后, 韦国权驾车 制。数小时后, 郑伟就发现车辆被盗, 随即
再次途经此路段, 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 向公安机关报案。郑伟从停车到发现车辆
即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 潜入白 被盗后报案, 时间很短, 且其称车辆的被盗
色凌志车中。此时, 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 地点与被告人韦国权供述的盗车地点相一
未拔, 且也无人对其干涉, 便将车开走, 藏 致, 这足以证明郑伟主观上并没有将该车
匿于西安市建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 遗忘。第二, 郑伟的醉酒行为, 只是使其对
车场。嗣后, 韦国权对车辆进行检验, 发现 车辆的控制力减弱, 如果韦国权不实施盗
了失主的身份证、 名片、 手机、 皮鞋、 高尔夫 窃行为, 郑伟完全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
球杆等物品及 200 美元。韦国权使用了手 本案中, 自郑伟将车停放在路旁直至被韦
机和皮鞋, 将美元挥霍, 将高尔夫球杆藏匿 国权窃取, 有两个小时之久, 其间车辆安然
于其姐家中。为了便利其使用, 韦国权还 无恙。如果郑伟在此期间酒醒, 自然能够
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更换了车牌。2005 年 恢复对车辆的控制。但当郑伟酒醒后, 却
1 月, 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 公安机关将 发现车辆丢失, 真正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
韦国权抓获。被盗车辆以及高尔夫球杆等 而这一结果的发生, 恰恰是因为韦国权将
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 涉案陕 A - 车开走、 藏匿行为造成的。所以, 韦国权的
L5408 白 色 凌 志 400 轿 车 价 值 人 民 币 窃取行为是被害人对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
373380 元。案发后, 韦国权自愿拿出 2 万 第三, 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
元补偿车主以及司机, 郑伟予以接收。 走的财物。汽车作为财物具有特殊的属性,
本案争议焦点是: 1. 涉案车辆是否属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车辆的购买、 转让均需经
于 “遗忘物”? 2. 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的 过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发照等相关手
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3. 韦国权对涉 续。若不考虑机动车特殊的物质属性以及
案车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 作用, 仅因所有人或
【一审】 使用人忘记了关窗、 关门、 没拔钥匙等一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表面现象, 即定其为遗忘物, 有悖常理。故
一、 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属于 “遗忘物” 。 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 不能成立。

六、 侵犯财产罪 5 5 7

二、 关于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 占有、 使用该车, 故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
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立。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 四、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国权在案发
取了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者或者经 后,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 万元, 经查
手者发觉的方法, 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属实。韦国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
这种秘密手段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 保 别巨大, 但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且
管者或者经手者而言, 同时是行为人主观 被盗车辆已被追回, 并未给失主造成太大
上自认为不会被发觉, 并非旁人确实不知 经济损失,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或者不能发现。本案中, 涉案车辆车窗未 据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关、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的不正常状况, 不 6 月 11 日判决:
仅为被告人韦国权实施盗窃行为创造了便 被告人韦国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
利条件, 也使得其采取的秘密手段的表现 刑 10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形式与一般盗窃犯罪中秘密手段( 如撬门、 韦国权不服一审判决, 以开走涉案车
砸窗等) 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并不能 辆只是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占, 没有非
据此认为韦国权的行为不是秘密的。经审 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不构成盗窃罪为由, 向
理查明, 韦国权就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管理后才潜入车中, 并在确信不会被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发觉的情形下, 将该车开走、 藏匿的。其行 审理本案。经过阅卷,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犯罪客观方面的 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 确认了一审法
规定, 即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故 院查明的事实。
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 没有事实和法律 【二审】
根据, 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三、 关于韦国权对涉案车辆是否具有 对于涉案物品是否属于 “遗忘物”, 应
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就案件的具体情形, 参酌日常社会生活
经查, 被告人韦国权在使用车辆期间, 的准则加以判断。对于财物来说, 一般以
更换车牌, 对车进行伪装, 并为其使用便 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是否损害其经济
利, 对车辆进行多次维修, 占有和使用该车 价值为标准, 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一
长达 9 个月之久, 直至被抓获。另外, 韦国 类动产较为特殊, 例如机动车、 船舶等, 它
权还将车中存放的美元、 生活物品加以挥 们虽可移动, 且移动后也不会影响其经济
霍、 使用或藏匿, 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 价值, 但是这类财物的价值较大, 所有人必
故对于韦国权辩护人提出韦国权开走涉案 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 相
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张, 不予支 关交易, 必须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所有权
持。对于韦国权自称多次想归还车辆的辩 才发生转移。它们的物权变动遵照不动产
解理由, 经查, 韦国权窃取车辆后, 即发现 物权变动的规则, 具有区别于一般动产的
了车主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其兄也多次 特性。对于一般的动产而言, 成为遗忘物
敦促其归还, 但韦国权置之不理, 继续长期 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物品附近没有人或者无

5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人对该物品声明支配。但是对于机动车这 后,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根据自己
类财产的占有支配, 不以特别声明为必要, 的车牌号找寻自己的车辆。因此, 韦国权
也不以持续不断的实际控制为先决条件, 更换车牌的行为, 实际是其秘密窃取行为
司机离开车辆, 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对机 的延续, 借此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失去通
动车的控制。另一方面, 从社会日常生活 过车牌寻找自己车辆的可能, 从而实现其
观念来看, 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 盗窃犯罪的目的。
的机动车的支配关系也并不因车窗未关、 上诉人韦国权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而受影响, 即使机动车 目的。韦国权窃取车辆后, 即发现了车主
辆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暂时无人支配, 也能 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且其兄也多次敦促
从常理推断该车并非被人遗忘。故涉案机 其归还, 但韦国权一直置之不理, 继续占
动车虽未关窗、 关门, 没拔钥匙, 亦不能推 有、 使用该车, 还更换车牌, 对车辆进行多
定其是遗忘物。 次维修, 占有和使用该车长达 9 个月之久,
本案上诉人韦国权实施了秘密窃取的 直至被抓获。另外, 韦国权还将车中存放
盗窃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 的美元、 生活物品加以挥霍、 使用或藏匿。
认为采取了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者 以上事实, 足以认定韦国权主观上具有非
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 将财物非法占有 法占有的目的。
的行为。这种秘密手段是相对于财物的所 根据本案的事实, 上诉人韦国权的行
有人、 保管者或者经手者而言, 并非旁人确 为不是对遗忘物的占有, 而是以非法占有
实不知或者不能发现。本案中, 涉案车辆 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构成盗
车窗未关、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的不正常状 窃罪, 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 韦国
况, 不仅为韦国权实施盗窃行为创造了便 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 万元, 经查
利条件, 也使得其采取的秘密手段的表现 属实。鉴于韦国权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
形式与一般盗窃犯罪中秘密手段( 如撬门、 损失, 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 并未给失主造
砸窗等) 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但并不能据 成太大经济损失,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认为韦国权的行为不是秘密的。韦国权 综上, 上诉人韦国权关于 “开走涉案车
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人管理后, 潜入车 辆只是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占, 没有非
中, 并在确信不会被人发觉的情形下, 将该 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不构成盗窃罪” 的上诉
车开走、 藏匿, 并挥霍、 使用车内的财物。 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成立。一
因此, 韦国权在取得财物时, 采取的是秘密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
窃取的非法手段。随后, 韦国权在使用涉 合法, 应予维持。
案车辆过程中, 还更换了车牌号。机动车 据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
辆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也区别于一般动 第( 一) 项之规定, 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裁
产, 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所 定:
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车辆丢失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六、 侵犯财产罪 5 5 9

【案情】
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孟动、 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① 被告人: 孟动, 男,24 岁, 山西省介休市
人,2005 年 9 月 23 日被逮捕, 捕前系广东
【裁判要旨】 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
一、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 员。
果与案件关联, 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 被告人: 何立康, 男,22 岁, 山西省介休
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依法可成为 市人,2005 年 9 月 23 日被逮捕, 捕前系山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二、 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
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 动、 何立康犯盗窃罪,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危害构成犯罪的, 应当受刑罚惩罚。 法院提起公诉。
三、 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
构成盗窃罪的, 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 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立
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 公司) 的账号和密码后, 提供给被告人何立
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 康, 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
的财产数额, 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 收款, 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
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统窃取 Q 币, 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 QQ
四、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 号进行 Q 币充值。从 2005 年 7 月 22 日 18
公私财物, 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 认 时 32 分至次日 10 时 52 分, 何立康从茂立
定盗窃既遂、 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 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 24869. 46
实践中, 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 元 的 Q 币 32298 只, 窃 取 价 值 人 民 币
认定标准, 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079. 5 元的游戏点卡 50 点 134 张、100 点
的 “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 60 张。孟动、 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
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
因” 等三个条件, 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 民币 25948. 96 元的财物, 盗窃数额巨大,
体情况, 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 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
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 只要 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构成盗
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 窃罪, 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 理当 案发后, 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
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 部赃款, 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依法可
作出最终处理, 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 从轻处罚。
该虚拟财产, 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
态无关。 录、 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11 期。

5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 除, 本案的证据并不充分确实。另外, 电子
盘中导出的 QQ 聊天记录, 出示了被害单 文件虽然能反映出其来自哪一台电脑终端
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机, 但是电脑终端机与使用该终端机的用
合同、 支付凭证和发票, 以及扣押孟动使用 户不能直接画等号, 因此这些电子文件无
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 法证明是在二被告人的操作下形成的, 无
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法排除其他用户偶然使用该终端机形成这
被告人孟动、 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 些电子文件的情形, 不可能形成排他性结
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 起 论。再有, 未经权威机构鉴定,Q 币和游戏
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 是发生在网络环境 点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为多少, 是不确
中的虚拟行为。众所周知, 在很多网民参 定的。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
与的网络游戏中, 充斥着大量的、 虚拟的凶 成的损失巨大, 没有根据。即使二被告人
杀、 暴力情节。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 的行为构成犯罪, 由于被害单位和网络服
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 那么虚拟实 务商发现及时, 已经追回了一部分 Q 币, 因
施的凶杀、 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 此这部分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案发后, 二
意杀人、 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家属帮助退赔了赃款, 故二被告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虚拟行为不是刑法要 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被告人何立康还有
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 虚拟行为不会在现 自首、 立功情节。因此, 建议对二被告人减
实生活中造成危害结果。Q 币和游戏点卡 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并非刑法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保护的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通过与腾讯科技
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因此二被告 ( 北京)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 广
人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 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网
要打击的犯罪行为, 有待在理论上探讨。 易公司) 签订合同, 成为腾讯在线 Q 币以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 及网易一卡通在上海地区网上销售的代理
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 “对 商。
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2005 年 6 ~ 7 月间, 被告人孟动通过互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 联网, 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窃得茂立公
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司登录腾讯、 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
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 号和密码。同年 7 月 22 日下午, 孟动通过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本案虽然既有 网上聊天方式与被告人何立康取得联系,
被告人供述也有其他证据, 但其他证据多 向何立康提供了上述所窃账号和密码, 二
系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传统意义上的文 人预谋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 窃
字原件不同, 电子文件有易被复制、 修改和 取 Q 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
删除的特性, 不具有证据所需的唯一性、 客 2005 年 7 月 22 日 18 时许, 被告人孟动
观性, 不能充分反映客观事实, 不应该作为 先让被告人何立康为自己的 QQ 号试充 1
有效证据使用。如果将这些电子文件扣 只 Q 币。确认试充成功后, 孟动即在找到

六、 侵犯财产罪 5 6 1

买家并谈妥价格后, 通知何立康为买家的 5 日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茂立公司汇入的
QQ 号充入 Q 币, 要求买家向其中国工商银 41. 76 万元。
行牡丹灵通卡( 卡号 9558823602001916770, 4. 电脑下载网页截图, 证明腾讯公司
以下简称 770 号牡丹卡) 内划款。自 2005 于 2005 年 7 月 1 日通过互联网, 向茂立公
年 7 月 22 日 18 时 32 分至次日 10 时 52 司的 mlsoft 账户内划入 Q 币 389610 个( 计
分, 何立康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 价人民币 299999. 69 元) 。
价值人民币 24869. 46 元的 Q 币 32298 只, 5.《网易在线直充系统代理 合 作 协
除按照孟动的指令为买家充入 Q 币外, 还 议》 , 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与网
先后为自己及朋友的 QQ 号充入数量不等 易公司通过签订协议, 成为网易一卡通在线
的 Q 币。自 2005 年 7 月 23 日 0 时 25 分至 直充系统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 按在线直
4 时 07 分, 何立康还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 充卡面值的 8. 2 折进货。
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 1079. 5 元的游戏点 6. 电汇凭单, 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5 年
卡 50 点 134 张、100 点 60 张。以上二被告 7 月 20 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 向网易公司
人盗窃的 Q 币、 游戏点卡, 共计价值人民币 汇款人民币 4. 25 万元, 用于购买游戏点
25948. 96 元。 卡。
被害单位茂立公司发现被盗后, 立即 7. 发票, 证明网易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通过腾 讯 公 司 在 网 上 追 回 被 盗 的 Q 币 7 日以在线服务费名义, 收取了茂立公司
15019 个。茂立公司实际损失 Q 币 17279 汇入的 4. 25 万元。
个, 价值人民币 13304. 83 元。连同被盗的 8. 电脑下载网页截图, 证明网易公司
游戏点卡, 茂立公司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 于 2005 年 7 月 20 日, 向茂立公司的 mlsoft
14384. 33 元。 账户内划入游戏点卡 50 点的 1 万张。
被告人孟动、 何立康到案后, 家属分别 9. 证人徐伟雄 2005 年 7 月 25 日的证
帮助交付人民币 8000 元和 2. 6 万元以抵 言,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日晚至次日上午,
顶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 14384. 33 元 茂立公司的腾讯在线系统上海地区总代理
发还给茂立公司, 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账号内被盗虚拟 Q 币 32298 个, 这些 Q 币
上述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先后被 充 入 几 十 个 不 同 的 QQ 账 号 内;
证实: 2005 年 7 月 23 日凌晨, 该公司网易在线系
1.《腾讯在线 Q 币一级代理商销售合 统代理账号内被盗网易游戏卡 50 点的 134
同》 , 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1 日通 张、100 点的 60 张, 这些游戏卡先后被充入
过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 成为腾讯在线 Q 3 个游戏账号内。Q 币是该公司以每个
币上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0. 77 元的价格向腾讯公司购买的, 在线销
2. 转账汇款凭证, 证明茂立公司于 售价格是每个 1 元。游戏卡是该公司以每
7
2005 年 6 月 27 日、 月 29 日, 通过招商银 50 点 4. 25 元的价格向网易公司购买的, 在
行分别向腾讯公司汇款人民币 30 万元、 线销售价格是每 50 点 5 元。
11. 76 万元, 用于购买 Q 币。 10. 茂立公司提供的 mlsoft 账户销售
3. 发票, 证明腾讯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报表截图、 腾讯公司提供的 mlsoft 账户充

5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值记录, 证明茂立公司 mlsoft 账户内的腾 局扣押。
讯在线充值系统于 2005 年 7 月 22 日 18 时 17. 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
32 分至 次 日 10 时 52 分 期 间 失 窃 Q 币 监察处出具的检查意见书, 证明:
32298 只。 ① 从 孟 动 工 作 地 扣 押 的 S/N ∶ E-
11. 腾讯公司的书面证言, 证明在得知 1S60LXEZ9999 电脑硬盘中检出一个“重
茂立公司 Q 币被盗 32298 个后, 即通过封 要 . txt” 文件, 内有被害单位茂立公司的账
存方式帮助茂立公司追回 15019 个 Q 币。 号和密码; 从 QQ“消息管理器” 中导出孟动
)
12. 证人钟嘉栋 2006 年 2 月 22 日的 ( QQ 号 12290018, 网名 “豆豆” 与何亮亮
证言, 证明事发后一天接到被害单位茂立 ( 何立康的哥哥,QQ 号 75475608, 网名 “风
公司要求查询的电话后, 腾讯公司查询到 散而去”) 、 何立康( QQ 号 13366338, 网名
2005 年 7 月 22 日至次日的作案时间段内, “绝口不提の爱”) 的聊天记录, 以及加何
登录腾讯在线销售平台 mlsoft 账号的电脑 立康为 QQ 好友的记录;
终端机 IP 地址为 202. 97. 144. 230。 ②从孟动女友处扣押的 5JV880RK 电
13. 茂立公司和网易公司分别提供的 脑硬盘中检出一个名为 “侦察兵 1. 1. rar”
mlsoft 账户记录截图,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的 “木 马” 程 序 和 一 个 名 为“挂 马 的 那
日 23 时 59 分到 2005 年 7 月 23 日 4 时 07 天 . txt” 文件, 内含大量 QQ 号以及相关网
分,IP 地址为 202. 97. 144. 230 的计算机用 站的账号和密码; 从 QQ“消息管理器” 中导
户登录茂立公司 mlsoft 账户, 将该账户内 出孟动与何立康的聊天记录。
的游戏点卡 50 点 134 张、100 点 60 张划转 18. 孟动与何亮亮的 QQ 聊天记录, 证
入尹伟等人的账户中。 明:
14.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 ①2005 年 7 月 22 日下午, 孟动向何亮
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证明, 证实 IP 地址 亮透露自己盗得好几个在线销售的游戏点
202. 97. 144. 230 的电脑终端机, 位于太原 卡欲出售, 但自己不会弄, 要求何亮亮帮助
市迎泽区桥东新街 H 区 1 号楼 6 号 “第四 找到何立康, 何亮亮遂将何立康的 QQ 号
空间网络中心” 。 发给孟动;
15. 搜查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 被扣电 ②200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孟动称自己
脑硬盘照片复印件, 证明孟动使用过的 盗卖 Q 币已经通过网上银行收到钱了, 何
Seagate 80GS/N∶ 5JV880RK 电脑硬盘一块 立康赚得比他多, 要求何亮亮关照何立康
和 770 号牡丹卡于 2005 年 9 月 5 日在孟动 设法躲几天, 别到网吧上班了;
女友的住地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 ③2005 年 8 月 4 日傍晚, 何立康借用
押。 何亮亮的 QQ 号与孟动聊天。何立康在表
16. 搜查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 被扣电 明自己是借用何亮亮 QQ 号聊天后, 向孟
脑硬盘照片复印件, 证明孟动使用过的 动告知上海网监已经查到其在山西上网的
Maxtor 40GB S/N∶ E1S60LXEZ9999 电脑硬 网吧, 自己已经暴露。
盘一块于 2005 年 9 月 5 日在广州市现代 19. 孟动与何立康的 QQ 聊天记录, 证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 明:

六、 侵犯财产罪 5 6 3

①2005 年 7 月 22 日下午, 孟动向何立 24. 查询存款 /汇款通知书( 回执) 及
康透露自己用木马程序盗得大量网站账号 其附件, 证明孟动用自己身份证在中国工
和密码, 然后将天下加油站、 茂立公司、 盛 商银行广州云苑新村支行开立的 770 号牡
大网络在线销售系统等单位的账号和密码 丹卡账户,2005 年 7 月 22 日前余额为零,
提供给何立康, 并在何立康浏览并发现茂 自 7 月 22 日至 23 日先后发生 23 笔进出款
立公司的账号内有大量 Q 币和游戏点卡 项, 其中进账 19 笔 9. 8 万 元, 出 账 4 笔
后, 与何立康密谋低价盗卖从中牟利; 9. 04 万元; 至 2006 年 2 月 23 日查询当天,
②2005 年 7 月 22 日深夜至次日凌晨, 该账户内的存款为 7618 元。
孟动不断要求何立康为其提供的 QQ 号充 25. 作案地照片,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入 Q 币, 何立康则告知孟动, 他以每张 3 元 日和 23 日, 孟动、 何立康分别在各自的所
的价格在盗卖游戏卡, 双方还商量盗窃茂 在地作案。
立公司的 QQ 号, 并为这些 QQ 号充入会费 26. 被告人孟动在法庭上的供述, 证明
和 100 个 Q 币后进行销售; 为了盗取他人 QQ 号, 其通过入侵某一论
③200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孟动除了继 坛网站并上传木马程序, 使登录该网站的
续要求何立康为其提供的 QQ 号充入 Q 币 客户账户和密码自动传送至其邮箱内。在
外, 还不断提醒对方尽快离开目前工作的 发现茂立公司等 4 家网站的账户和密码
网吧, 而何立康则向孟动透露自己已盗卖 后, 即通过互联网将窃得的账户和密码告
了充入 Q 币的 QQ 号, 最后双方商定一起 诉何立康, 由何立康登录茂立公司的 mlsoft
下线, 并要求相互删除对方的 QQ 号。 账户, 发现该账户内有大量 Q 币和游戏点
20. 证人尹伟 2005 年 8 月 4 日和 11 卡; 二人约定, 由其找买家并将买家的 QQ
日的证言,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日晚上及 号和购买数量告知何立康, 由何立康给买
凌晨, 他应何立康要求, 先后帮助其出售了 家的 QQ 号内充入窃得的 Q 币, 买家通过
部分游戏点卡, 得款 400 余元; 何立康为其 网络将钱划入其 770 号牡丹卡内。
充入 Q 币和申请会员, 加了半年会员费, 还 27. 被告人何立康在法庭上的供述, 证
帮其申请了蓝钻、 黄钻等, 共用去 Q 币 380 明其按照孟动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进入茂立
个左右。 公司的 mlsoft 账户内, 发现有大量 Q 币和
21. 证人戎杰 2005 年 8 月 12 日的证 游戏点卡后, 一方面将 Q 币打入孟动指定
言, 证明 20 多天前, 何立康送给其 200 个 Q 的 QQ 号内, 另一方面也为自己和自己朋
币, 过些日子发现这些 Q 币不见了。 友的 QQ 号内充入 Q 币, 同时还将该账户
22. 证人刘强 2005 年 8 月 12 日的证 内的游戏点卡窃取后销售牟利或送给他
言, 证明 2005 年 7 月 20 日左右, 何立康为 人。
其充了 Q 币 200 多个, 当晚用去 110 个, 第 28. 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孟动的父亲孟
三天发现所剩 Q 币不见了。 捷敏帮助孟动退赔 8000 元, 何立康的母亲
23. 证人毕汝俊 2005 年 8 月 4 日和 11 齐红帮助何立康退赔 2. 6 万元。
日的证言, 证明 7 月某天晚饭前, 何立康称 29. 物品发还清单, 证明被害单位茂立
其有 20 多万个 Q 币。 公司于 2005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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