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计人民币 145900 元。上述假药被销售到 泉、 刘兰芳在使用假人血白蛋白后导致感
江苏泰州、 南通地区。其中申剑波在泰兴 染性休克, 被害人陆嘉伟在使用假人血白
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杨云、 沈科波、 蛋白后导致感染、 肝功能明显损害, 各被害
叶年官、 叶宝进等人。2007 年 9 月 3 日, 被 人使用含有细菌的假人血白蛋白与造成的
害人赵玉英被狗咬伤后由叶宝进给其注射 损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季克均、
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 年 1 月 邱如昌、 袁洪才、 王金泉、 刘兰芳构成重伤,
20 日, 被害人赵玉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 陆嘉伟构成轻伤。
被告人高彪归案后检举揭发郝传志销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江苏省
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经查证属实。一审审 药品检验所检验, 涉案人血白蛋白未检出
理期间, 被害人赵玉英家属叶东林、 叶咏富 蛋白质, 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
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 病病毒抗原。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
被告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赔偿其经济损 毒预防控制所检测, 被害人赵玉英的脑组
失。后被害人家属与赵玉侠、 高彪达成庭 织中狂犬病毒抗原、 狂犬病毒核衣壳蛋白
外和解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咏富 基因均为阳性。经法医鉴定, 赵玉英系患
等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狂犬病死亡。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
2007 年 9 月至 12 月间, 被告人佘永红 心检测, 涉案假冒 10 克装人血白蛋白中含
将向被告人高彪购进的假人血白蛋白和人 有表皮葡萄球菌和短小芽孢杆菌。
用狂犬病疫苗, 分别以人民币 255 ~ 265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被告
元 /瓶、110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李向阳假 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 佘永红的供述, 证
人血白蛋白 499 瓶、 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10 人证言, 书证, 扣押的物证, 鉴定结论等证
人份, 并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人民币 180 ~ 据证实, 足以认定。
230 元 /人份的价格在其如皋市丁堰镇凤山 本案一审主要争议焦点是: 1. 被告人
社区医疗服务站给陆何黄、 冒文林等人注 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 佘永红是否具有销
射使用。佘永红销售假药金额合计人民币 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2. 四被告人销售假药
129205 元。李向阳等人将其购得的上述假 行为与造成病患者伤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
人血白蛋白在南通地区销售给冒志祥、 陆 因果关系。
卫华、 张洪新、 宋杰、 陈一平、 王景融( 均另 【一审】
案处理) 等人, 并被上述人员逐层对外销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
售。被害人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陆嘉 为:
伟、 刘兰芳、 王金泉等人因重病住院治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申东
分别于 2008 年 1 月 12 日、1 月 9 日、1 月 7 兰、 赵玉侠、 高彪均对明知系假人血白蛋白
日、1 月 14 日、1 月 13 日和 1 月 9 日从上述 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销售的基本事实供
个体售假者处私下购得涉案人血白蛋白并 认不讳, 可以证明三被告人具有销售假药
进行输注, 后出现发热、 畏寒甚至休克等不 的主观故意。
良反应。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 被告人佘永红虽然陈述其不知道被告
定, 被害人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王金 人高彪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但是, 佘永红在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5
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 在首次向高彪购进 人赵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人血白蛋白时就知道所购价格与市场价格 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发作, 其死亡结果
差距很大, 且高彪也曾告知过药品有改装 与使用假药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江
情况, 知道药品质量存在问题, 对病患起不 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 《法
了任何作用。从高彪处购得人血白蛋白和 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 和 《鉴定结论
人用狂犬病疫苗没有质保书和发票, 知道 书》 , 证实患者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王
这些药是假的。从供述的内容结合佘永红 金泉、 刘兰芳、 陆嘉伟等六名被害人均因输
的职业看,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 佘永红明知 注含细菌的假人血白蛋白致感染性休克及
国家关于个人不得经营人血白蛋白和人用 肝功能明显损害, 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
狂犬病疫苗等药品以及销售该类药品时应 关系, 且分别致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王
提供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和发票等有 金泉、 刘兰芳重伤; 陆嘉伟轻伤。
效证明等强制性管理规定, 但其为牟取非 此外,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了
法利益而仍然购进假人血白蛋白后销售给 本案购销渠道不唯一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李向阳, 甚至在得知药品包装质量较差、 同 关于这个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从
一盒药中出现不同批号和日期被退货后, 2007 年下半年起至案发, 以本案各被告人
仍然继续购进, 足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知所 为供货源头, 李向阳、 郝传志、 刘伟、 申剑波
购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此外, 佘永红 等为下线销售人员, 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假
在侦查阶段对其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网
系假药亦供认不讳, 且其供述还证实自己 络, 且赵玉侠供认申东兰为其唯一供货者,
在为患者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 选 高彪供认赵玉侠为其唯一上线, 佘永红供
择病情较轻的病患者使用, 能够认定其明 认高彪为其唯一进货渠道。证人李向阳、
知所销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的心理 申剑波、 陆卫华及其他下线销售人员的证
状态。 言也都证实在南通、 泰州地区销售流通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 四被告 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均来源
人的供述、 下线销售人员及相关证人证言、 于四被告人。从销售假药的品牌、 批号和
被害人陈述、 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销售时间等事实综合分析, 四被告人供述
的假药销售时间、 上下线人员的转手环节 及其下线销售人员的证言亦均证实造成被
以及假药的品牌和批号等事实, 能够排他 害人伤亡的药品为假冒上海产莱士牌 10
性地认定致本案被害人伤亡的假药系四被 克装人血白蛋白和假冒北京福尔博牌人用
告人所销售。其次, 从各被害人使用假药 狂犬病疫苗, 与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假药
后的临床反应及死亡原因来看, 与使用涉 一致。此外, 被告人高彪、 佘永红供述其销
案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国疾病预防 售假人血白蛋白的数量, 与其下线销售人
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检测结论和江苏 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虽然申东兰在庭审中
省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 对指控其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的数量提出异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证实赵玉英系患 议, 赵玉侠也辩解记不清楚销售数量, 但鉴
狂犬病死亡, 而相关证据又能够证实被害 于有证据证实申东兰、 赵玉侠及高彪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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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具有唯一性, 且赵玉侠亦供称其向申 条、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
东兰所购的人血白蛋白全部销售给高彪,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
与高彪向赵玉侠共购买了假人血白蛋白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792 瓶、 赵玉侠销售给郝传志 20 瓶的供述 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能够印证。综上, 购销假药渠道的单一性 院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
和相互印证的上述证据, 可以认定公诉机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关指控四被告人生产、 销售假药的数量是 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于
准确的。 2009 年 7 月 2 日判决:
综上, 被告人申东兰生产、 销售假药, 一、 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 销售假药
被告人赵玉侠、 高彪销售假药, 致人死亡并 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以及被告人 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
佘永红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 赵玉侠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
危害的行为, 分别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和 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 被告人高彪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
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
被告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销售假药 币 200000 元。被告人佘永红犯销售假药
造成一人死亡、 五人重伤、 一人轻伤, 所犯 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
罪行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申东兰当庭认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
罪, 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侠认 二、 责令被告人申东兰退出违法所得
罪态度较好, 当庭认罪, 并积极赔偿有关被 人民币 17665 元, 被告人赵玉侠退出违法
害人家属损失, 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 所得人民币 25860 元, 被告人高彪退出违
人高彪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 经查 法所得人民币 145900 元, 被告人佘永红退
证属实, 系立功, 可依法从轻处罚。高彪在 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29205 元, 予以没收,
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能积极赔偿 上缴国库。
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人家 一审被告人赵玉侠不服一审判决, 向
属谅解,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请求依法
永红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相 改判。主要理由是: 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
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高彪有立功表 假药数量多于实际销售的数量。
现, 可从轻处罚; 赵玉侠、 高彪认罪态度较 赵玉侠辩护人的意见是: 1. 原判认定
好, 案发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 赵玉侠销售假药的数量是根据其下线高彪
损失, 可酌情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当庭认 销售的数量予以认定, 多于其本人供述的
罪, 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 数量, 说明赵玉侠不是高彪销售假药的唯
以采纳。 一上线, 原判认定赵玉侠向高彪出售的假
据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药致人重伤、 死亡的证据不足; 2. 作为原判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 认定事实依据的相关鉴定结论, 鉴定人在
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 庭审中未到庭作出说明; 公安机关鉴定人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7
员没有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资格; 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被害人赵玉英的鉴定结论是在标本腐烂 第二,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一审被告人
的情况下作出, 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 佘永红明知从一审被告人高彪处购进的人
性, 鉴定人未出庭说明。 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系假药, 并对
一审被告人申东兰述称, 其向赵玉侠 外销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 销售假
卖出的假药少于原判认定的数量, 现有证 药的故意, 是认定生产、 销售假药罪成立与
据不能证明赵玉侠卖给他人最终造成危害 否的主观要件。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
后果的假药系其售出, 请求从轻处罚。 断, 除了被告人供述, 可以根据假药交易的
一审被告人佘永红述称, 其开始只知 销售渠道是否正规、 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药
道从高彪处购进的人血白蛋白的蛋白含量 品包装是否完整、 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
不足, 对狂犬病疫苗不知是假药, 请求从轻 瑕疵, 结合行为人的职业、 文化程度等因
处罚。 素, 进行全面分析。首先, 人血白蛋白系血
二审开庭审理中,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 液制品, 由于原料紧缺, 近年来在市场上十
一审被告人均未提出新证据。 分紧俏, 且价格很高。在此情况下, 佘永红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的主要意见为: 作为执业医师, 应当知道通过非法途径且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适用 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多次大批量低价购买该
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建议维持原判。 药, 没有购进真实药品的可能, 甚至在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确认了 高彪多次购买该药过程中, 曾发生其下线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因药品包装过于粗糙、 药水明显混浊而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与一审相同。 过其向高彪换货的情形, 故其应知系假药。
【二审】 其次, 人用狂犬病疫苗是国家实行特殊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通管理的药品, 只允许在疾控防疫部门销
第一,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玉侠及三 售, 佘永红多次从高彪处私自购进没有相
名一审被告人生产、 销售假药的数量准确, 关合法手续的多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 至
且被害人伤亡结果与涉案销售的假药之间 少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存在购进假药的可
具有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 归案后, 一 能, 故一审判决对其销售假药罪主观故意
审被告人申东兰、 上诉人赵玉侠对各自分 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别销售假药数量的供述均少于其各自下线 第三, 上诉人赵玉侠的辩护人针对鉴
的供述, 但赵玉侠、 一审被告人高彪供述其 定结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首先,
销售的涉案假药均分别购自申东兰、 赵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
侠, 并无其他来源, 且高彪、 一审被告人佘 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
永红对各自购买及销售假药数量的供述, 四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
均与其各自相关下线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 案件鉴定结论的具体情况, 准许鉴定人不
相吻合, 故一审判决对上诉人、 一审被告人 出庭, 且上诉人赵玉侠的一、 二审辩护人亦
销售假药的数量以及上诉人、 一审被告人 未在一、 二审庭审前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
销售假药分别致他人死亡、 重伤、 轻伤事实 说明的书面申请; 其次, 相关法规规定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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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公安机关具有司法医学鉴定资质的人 玉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审
员和鉴定机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资格; 再 被告人申东兰、 佘永红当庭提出的辩解均
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 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不能成立。
所出具的 《关于江苏省泰州市疑似狂犬病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
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报告》 系具有鉴定资 确,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应
质的主体依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 符合 《中 予维持。据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证据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
式, 且该鉴定结论并未注明送检标本腐烂 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裁
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故对该检测 定:
结果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综上, 一审被告人申东兰为牟取非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利益, 生产、 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其行为构成生产、 销
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售假药罪; 上诉人赵玉侠、 一审被告人高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为牟取非法利益, 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
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一审被告人
该裁定一并核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
佘永红为牟取非法利益, 销售假药对人体
法院( 2009) 通中刑二初字第 0002 号以生
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其行为均构成销
产、 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申东兰死刑,
售假药罪。上诉人、 一审被告人的行为分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
别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判决。
和公共安全, 社会危害性极大, 均应依法严
惩。上诉人赵玉侠认罪态度较好, 并积极
6.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
承担赔偿相关被害人亲属损失的责任, 可
刘宝春、 陈巧玲内幕交易案 ①
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被告人申东兰系本案
销售假药的源头, 且有生产假药的行为, 对
本案的犯罪后果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但鉴于其具体犯罪情节, 且归案后认罪态 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
度较好, 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 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
被告人高彪有立功情节, 且认罪态度较好、 开的信息的, 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案发后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知情人员与关系密
失, 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被告人佘永 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
红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应予酌情从轻处 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罚。出庭检察员就本案当庭发表的意见, 【案情】
与事实和法律相符, 予以采纳。上诉人赵 公诉机关: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 1 期。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9
被告人: 刘宝春。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2.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 内幕信息尚未
月 30 日被逮捕。 形成, 不能因为其买卖该股票就认为利用
被告人: 陈巧玲。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了内幕信息。3.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没
月 30 日被逮捕。 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 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辩称: 刘宝春
宝春、 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 向江苏省南通 无罪。理由是: 1. 刘宝春是政府机关公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员, 作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不适格。
起诉书指控: 2009 年 2 月至 4 月间, 被 2. 刘宝春所知悉的信息不属 “内幕信息” 。
告人刘宝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指派, 代表 3. 侦查机关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移送审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南京市经委) 起诉以后再补充证据材料, 属程序违法, 这
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部分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 中国证监会、
( 以下简称十四所) 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 属于
有限公司( 以上简称国睿集团) 与高淳县人 法律未作规定的单位作证, 主体不适格, 应
民政府洽谈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 当予以排除, 并申请法庭通知上述函件的
司( 以下简称高淳陶瓷公司) 过程, 在涉及 经办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 被告人陈巧玲辩称: 其购买高淳陶瓷
开前, 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陈巧玲。后刘 股票时, 并不知道被告人刘宝春从事的工
宝春、 陈巧玲经共谋, 在价格敏感期内, 以 作性质, 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
出售所持其他股票、 向他人借款人民币 400 易犯罪; 刘宝春让其买卖高淳陶瓷股票是
万元所得资金, 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刘如 事实, 自己很后悔, 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海、 刘如兵、 费忙珠、 刘仁美等人的股票账 被告人陈巧玲的辩护人辩称: 指控陈
户, 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 巧玲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易方式先后买入共计 614022 股的高淳陶 理由是: 1.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两份认定函
瓷 流 通 股,抛 出 后 非 法 获 利 人 民 币 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认定函的内容不
7499479. 22 元。公诉机关认为, 刘宝春作 具有客观真实性。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与陈巧玲共谋, 在价 告人刘宝春在 2009 年 3 月 6 日之后将内
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情 幕信息告知过陈巧玲。刘宝春与陈巧玲共
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谋的是买股票, 但不是共同利用内幕信息
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以内幕 共谋, 不构成共同犯罪。
交易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
共同犯罪。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明:
院依法判处。 一、 被告人刘宝春负责联系重组洽谈,
被告人刘宝春辩称: 1. 其仅是十四所 获悉内幕信息的事实
与高淳县政府商谈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牵 2009 年 1 月, 十四所为做强该所下属
线联系人, 对于重组的谈判过程、 谈判能否 企业国睿集团, 欲通过一家上市公司进行
成功其不清楚, 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资产重组 “借壳” 上市, 以配合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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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十家百亿企业集团工程” 的实施。时 二、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进行内幕交
任南京市经委主任的被告人刘宝春受南京 易的事实
市政府的指派, 负责牵线联系十四所与高 2009 年 2、3 月, 被告人刘宝春在牵线
淳县政府洽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联系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期间, 将重组
事宜。2 月上旬, 刘宝春介绍十四所与高 信息透露给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淳县政府有关领导见面商谈、 陪同实地考 的配偶被告人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
察, 双方均表达了合作意向。2 月中下旬, 下, 被告人陈巧玲分别于 4 月 1 日、7 日、8
刘宝春又约双方联系人到其办公室, 指导 日, 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室以电
双方磋商出台合作方案。3 月 6 日, 由十四 脑网上委托交易的方式, 通过家庭实际控制
所草拟的 《合作框架》 形成初稿, 条款包括 的刘如海、 费忙珠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淳
高淳县政府将所持的高淳陶瓷公司股权转 陶瓷股票共计 45800 股, 支付人民币共计
让给十四所、 使其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318271. 60 元; 4 月 13 日, 又通过家庭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后洽谈双方对合作框 控制的刘仁美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淳陶瓷
架多次进行磋商、 修改。期间, 双方将合作 股票 10100 股, 支付人民币 72975 元。
谈判进展情况告知刘宝春, 刘宝春即向南 4 月初, 被告人刘宝春决定向他人借
京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4 月 19 日, 款并授意被告人陈巧玲以借款资金购买
十四所将双方最终商定的 《合作框架意向 高淳陶瓷股票。4 月 13 日、14 日, 刘宝春
书》 送至南京市经委, 刘宝春在该意向书上 向蒋国春借得款项共计 300 万元。陈巧
作为鉴证方签名并加盖南京市经委公章 玲分别于 4 月 13 日、14 日、15 日, 通过刘
后, 出席洽谈双方签署 《合作框架意向书》 如海和临时借用的刘如兵的股票交易账
的签字仪式。4 月 20 日, 高淳陶瓷股票在 户, 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计 419500 股, 支
股市开盘后出现涨停。同日, 高淳陶瓷公 付人民币共计2999718. 21元。4 月 15 日,
司发布 《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宣 刘宝春向薛军借得款项 100 万元。同日,
布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 陈巧玲通过费忙珠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
项, 高淳陶瓷股票自 4 月 21 日起停牌。自 淳陶瓷股票共计 138622 股, 支付人民币
4 月 21 日至 5 月 21 日期间, 高淳陶瓷公司 1000218. 39 元。
例行发布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 5 月初, 被告人刘宝春授意被告人陈
《 复牌公告》 等一系列公告。5 月 22 日, 高 巧玲、 刘如海将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的所有
淳陶瓷股票复牌交易后价格上扬, 在该股 高淳陶瓷股票在复牌后尽快卖出。自 5 月
票的交易日内连续 10 个涨停。 22 日高淳陶瓷股票复牌至 6 月 24 日期间,
高淳陶瓷公司于 2003 年 1 月在上海 刘如海、 刘如兵以及陈巧玲通过电脑网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十四所重组前, 高淳 委托和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 将刘如海、 刘
县国有资产经营( 控股) 有限公司持有的高 如兵、 费忙珠、 刘仁美股票交易账户中的
淳 陶 瓷 公 司 国 有 股 占 该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14022 股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 收入金
31. 33% , 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 额人民币共计 11890662. 42 元。
人。 综上,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自 2009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1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期间, 买入高淳陶 【审判】
瓷股票共计 614022 股, 支付人民币共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
4391183. 20 元;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至 6 为:
月 24 日期间, 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 《证券法》
收入金额人民币共计 11890662. 42 元, 非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
法获利人民币共计 7499479. 22 元。 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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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7 日、 月 22 日, 中国证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开的信息, 包括: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先后作出 《关于刘宝春等人涉嫌内幕交易、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
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 》 、《关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股
于刘宝春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事项的 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补充认定函》 , 认定: 2009 年 3 月 6 日, 十四 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所与高淳县政府商洽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其他重要信息。
并形成合作框架初稿等事项, 在公开披露 本案中, 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 被告人
前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 刘宝春牵线的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 涉
息; 被告人刘宝春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四 及相对控股 31. 33% 的股东转让股权, 属于
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持
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 2009 年 3 月 6 日 有股份、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至 4 月 20 日。 法定重大事件; 由十四所受让股权, 拟成为
案发后,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退出全 第一大股东, 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部违法所得。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电脑主机 化。上述事项均是法定的内幕信息。从时
一台, 冻结涉案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 间上看,2009 年 3 月 6 日的 《合作框架》 是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被告 内幕信息的第一次书面化, 虽双方对洽谈
人刘宝春、 陈巧玲的供述、 证人证言、 书证、 重组方案有几易其稿、 不断完善的过程, 但
物证、 中国证监会认定函等证据证实, 足以 所涉十四所受让国有股、 成为公司第一大
认定。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始终被保留, 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 1) 上市公司重 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借壳” 上市的总
大资产重组洽谈这一事件是否属于 “内幕 思路从一开始即已确定。从知情范围看,
信息” ; ( 2) 被告人刘宝春作为国家工作人 自 2009 年 3 月 6 日形成 《合作框架》 初稿,
员, 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上市公司的重组 到 4 月 20 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
洽谈, 是 否 属 于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 该
( 3)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被告人陈巧玲 内幕信息的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行为, 是否构成共同 具有秘密性, 完全符合内幕信息尚未公开
犯罪; ( 4) 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函及上海证 的法定要求。从影响力看, 因高淳陶瓷公
券交易所法律部的函件可否作为证据采 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 在
信。 2009 年 5 月 22 日复牌交易后, 高淳陶瓷股
4 2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票连续 10 个涨停, 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 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因此, 中国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人刘宝春
证监会作出关于 2009 年 3 月 6 日, 十四所 和被告人陈巧玲是夫妻关系, 刘宝春知悉
与高淳县政府商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 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内幕信息后,
公司, 并形成合作框架, 以上事项在公开披 泄露给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下, 陈巧
露前属于内幕信息, 价格敏感期为 2009 年 玲通过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
3 月 6 日至 4 月 20 日的认定意见, 有充分 户, 将刘宝春所借巨资, 以及卖出其他股票
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刘宝春关于其购 所得资金全部买入高淳陶瓷股票, 获得非
买高淳陶瓷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辩 法利益。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陈巧玲主观上
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刘宝春知悉的信息不属 知道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 其客
“内幕信息” 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观上实施具体操作股票交易、 帮助实现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 《刑法》 第 罪目的的行为, 构成共同犯罪。陈巧玲的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辩护人关于陈巧玲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范围,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 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证券交易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中国证监会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 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行使监督
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 维护证券期货市
规定的其他人。 场秩序的行政职能 。《证券法》 赋予中国证
本案中, 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 监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
委, 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对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南京市政 中国证监会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
府部门联系人, 参与了重组过程, 在此期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
间, 洽谈双方均多次告知刘宝春合作谈判 嫌犯罪, 由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认定; 公安
的进展情况, 刘宝春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 机关、 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
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刘宝春是因其担任的 关进行性质认定的, 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
行政机关职务、 履行其工作职责而获悉了 具认定意见。故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
内幕信息。刘宝春在价格敏感期内外借巨 围内, 对本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价格敏
资买入巨额高淳陶瓷股票、 谋取巨额利益 感期起止日期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的行为, 也充分证明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交易等出具的认定意见, 是根据法律授权
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 作出的专业认定, 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
会作出刘宝春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规 定, 具有证明力。
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有 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受侦查机
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应予采信。 关的委托, 经该所有关部门对涉案股票账
刘宝春关于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辩解 户实际交易记录的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后作
及其辩护人关于刘宝春是政府机关公务人 出的专业统计, 既与两被告人的供述、 相关
员、 作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不适格的 证人证言相一致, 又与书证涉案账户股票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3
交易的明细情况互相印证, 亦具有证明力。 罪, 刘宝春是主犯, 陈巧玲是从犯。刘宝
因该回函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函 春、 陈巧玲均是初犯、 偶犯, 案发后退出全
件经办人员无必要再到庭作证。故两被告 部赃款, 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均可酌情
人的辩护人关于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 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
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不应作为本案的证 合陈巧玲作为非身份犯, 受刘宝春的指使、
据采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宝 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春的辩护人要求出具上述函件的经办人员 表现, 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 不予采纳。 据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此外, 对被告人刘宝春和陈巧玲关于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
买入高淳陶瓷股票之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 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
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的辩解, 法院认为, 行 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
为时是否意识到犯罪, 反映行为人主观恶 四条之规定, 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判决如
性程度, 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但行为人
下:
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认识 一、 被告人刘宝春犯内幕交易罪, 判处
上的错误, 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性
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
质认定和责任追究。
万元。
对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关于侦查机
二、 被告人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 免予
关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移送审查起诉以后
刑事处罚。
再补充证据材料属程序违法, 应当予以排
三、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违法所得人
除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币 7499479. 22 元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的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可以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在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未
证据材料。因此, 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之
提出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 侦查机关补充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 进
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 惠
综上, 被告人刘宝春作为十四所与高
庆祥、 陈创、 冯振达非法吸收公
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事
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 因履行工作 众存款, 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①
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 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刘宝春向被 【裁判摘要】
告人陈巧玲泄露该信息, 共同利用所知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
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情节特别严重, 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 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6 期。
4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质相同, 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 被告人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的操纵下, 面
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变相吸 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 谎称购买该公司用
收公众存款”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 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 并以不
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 定期提高塔位价格、 承诺回购等手段, 欺
收公众存款的手段、 方式, 均不影响非法吸 骗、 诱导社会群众购买塔位, 借此大肆非法
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吸收公众资金。西安地区被诱骗购买该公
【案情】 司塔位的被害群众高达 4334 人, 该公司从
公诉机关: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9698 万余元。此外,
被告单位: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 为了解决尤湖塔园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
公司, 住所地: 渭南市东风大街。 惠庆祥还决定面向该公司内部职工及社会
诉讼代表人: 徐月山, 男,50 岁, 该公司 群众非法高息借款,1998 年 12 月至 2006
副总经理。 年 7 月间, 共计借款 1098 万余元。综上,
被告人: 惠庆祥, 男,52 岁, 原系渭南市 尤湖塔园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07
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亿余元。惠庆祥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领
住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长桥社区。2006 导、 组织并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 系直接负
年 10 月 31 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责的主管人员; 陈创作为该公司常务副总
被刑事拘留, 同年 11 月 16 日被依法逮捕。 经理兼营销部经理, 组织并参与非法吸收
被告人: 陈创, 男,31 岁, 原系渭南市尤 公众存款 9698 万元, 系直接责任人员; 冯
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 振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632 万余元,
部经理, 住江苏省常州市大圩沟。2006 年 系直接责任人员。
10 月 13 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 被告人惠庆祥分别于 2003 年 11 月 10
刑事拘留, 同年 11 月 2 日被依法逮捕。 日、2004 年 8 月 30 日两次指示被告人陈创
被告人: 冯振达, 男,36 岁, 原系渭南市 将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款 400
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市场总监, 万元汇入江苏无锡市邱建雄的个人账号,
住广州市中山大道 190 号骏景花园。2006 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与邱建雄合伙经营
年 9 月 22 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的投资, 案发后追
被刑事拘留, 同年 11 月 2 日被依法逮捕。 回赃款 200 万元。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未经中
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国人民银行批准, 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 以
尤湖塔园公司) 以及被告人惠庆祥、 陈创、 高额回报为诱饵, 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
冯振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惠庆祥犯 吸收资金 1. 07 亿余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严
挪用资金罪, 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 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其行为已触
院提起公诉。 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起诉书指控: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 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构成非法吸收
于 1998 年 7 月 7 日在陕西省渭南市注册 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
成立。尤湖塔园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 在 的主管人员, 陈创、 冯振达作为直接责任人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5
员, 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罪。此外, 惠庆祥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
处罚。惠庆祥还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公司 陈述了投资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的事
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 实, 即使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亦应认定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 惠庆祥具有自首情节, 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挪用资金罪。请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 被告人陈创辩称: 本人在被告单位尤
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创有立功情节, 建 湖塔园公司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非
议依法从轻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的辩护人认 被告人陈创的辩护人认为: 陈创虽然
为: 尤湖塔园公司向企业借款和向社会公 是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西安地区的负责
众出售塔位均属正常市场行为, 尤湖塔园 人, 但实际上对该公司经销塔位只起协调
公司曾就销售塔位的价格报请渭南市物价 作用, 在本案中作用小, 此外, 陈创向公安
局审核, 该局以文件形式表示同意, 因此, 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惠庆祥挪用资金犯罪的
尤湖塔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 线索, 有立功情节, 建议对陈创减轻处罚并
公众存款罪,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应通过民 适用缓刑。
事诉讼程序解决。 被告人冯振达辩称: 被告单位尤湖塔
被告人惠庆祥辩称: 一、 被告单位尤湖 园公司向社会公众出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
塔园公司出售塔位属正常市场行为, 并不 行为, 本人的行为也完全是履行职务, 因此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况且, 经评估尤湖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塔园公司资产完全能够清偿客户资金, 作 被告人冯振达的辩护人认为: 被告单
为该公司的负责人, 领导、 组织尤湖塔园公 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行
司销售塔位系本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不 为, 客户与公司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该公司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 根据本人 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没有明确将
与合作方的约定, 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 这种行为规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
管理由本人全权负责, 所以本人有权使用 外, 冯振达已经不是尤湖塔园公司的职工,
该公司的资金, 故本人使用公司资金的行 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 冯振达不构
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惠庆祥的辩护人认为: 被告单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
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业经民政部门批 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经被告人惠庆祥和其
准, 该公司向客户销售塔位及向个人、 企业 他股东合作, 于 1998 年 7 月 7 日在渭南市
借款均属市场行为,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 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惠庆祥担任公司董
存款罪, 因此惠庆祥在本案中的行为也不 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陈创担任公司常务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惠庆祥与 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 西安分公司( 办事
渭南市社福工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惠庆 处) 负责人, 具体负责公司在西安的营销事
祥完全负责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项等。被告人冯振达自 2001 年起参与该
因此, 惠庆祥有权决定该公司资金使用, 其 公司在西安地区的塔位营销,2003 年 3 月
使用该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任该公司市场总监, 承包该公司在西安地
4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区的塔位营销, 按销售额提取 28% 至 30% 被告人惠庆祥在任被告单位尤湖塔园
的销售费用。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 分别于 2003 年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为解决资金困 11 月 10 日、2004 年 8 月 30 日两次指示时
难问题, 违反国家公墓销售的有关规定, 在 任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的被告人陈
被告人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等人的操纵 创, 将该公司在西安销售塔位的收入 400
下,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主要手段是将该 万元汇入江苏无锡市邱建雄的个人账号,
公司塔园内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分为 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与邱建雄合伙经营
使用型( 选位型) 、 投资型 ( 不选位型) 两 “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的投资。案发后追
种, 大肆向社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 谎称购 回赃款 200 万元。
买投资型塔位可以保值、 增值, 并承诺在塔 以上事实, 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单位
位购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更名、 退单, 尤 尤湖塔园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
湖塔园公司为了欺骗群众, 在没有任何依 材料和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营业执照, 渭南
据的情况下, 不定期地随意调高塔位价格, 市民政局( 2006) 65 号函, 群众反映信, 公
并向客户公布价格调整情况, 虚构塔位升 安机关破案报告 ,《渭南市尤湖塔园塔位内
值的假相, 同时还将该公司前期退单情况 部认购规定》 , 证人尤晓斌、 孙怡、 刘力、 任
向客户宣传, 用以吸引社会群众购买。在 学勤、 刘容芳、 赵轻燕、 董国忠、 高鹏的证
惠庆祥等人的操纵下, 上述行为主要在西 言, 被害群众提供的尤湖塔园公司散发的
安地区实行, 自 1998 年 4 月到 2005 年 8 《问题解答 》 、《告顾客书》 等六十八份宣传
月, 在惠庆祥任总经理、 陈创任西安分公司 资料, 刘文义、 马熙平、 蒋金锁、 沈建明、 吴
( 办事处) 负责人期间, 西安地区购买投资 仲建的陈述和借款协议、 借条 ,《塔位销售
型塔位的被害群众高达 4334 人, 尤湖塔园 价格表 》 、《调价通知》 证明, 塔位购买申请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9698 万余元。此 单、 永久使用权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制作的
外, 由于尤湖塔园公司资金严重短缺, 惠庆 统计表、 关于退单情况的说明以及从尤湖
祥还决定面向该公司内部职工及社会群众 塔园公司提取的账册及借款协议, 被告人
高息借款。1998 年 12 月至 2006 年 7 月 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的供述, 以及证人陈
间, 尤湖塔园公司共计借款 180 余人次, 总 创、 邱建雄、 曹明、 葛丽华、 苏菲、 高憬的证
金额高达 1098 万余元。综上, 尤湖塔园公 明,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资金往来原始票据
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07 亿余元。惠庆 复印件,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出具的邱建雄
祥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领导、 策划 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无锡商业银行进账单,
并组织尤湖塔园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 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足以
款的犯罪行为, 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 证明。
创作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 【一审】
理, 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9698 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余元, 冯振达作为该公司市场部总监, 在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 “非法吸收
职期间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632 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
万余元, 均属直接责任人员。 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7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述行为,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资金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 不足的问题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向购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 买投资性塔位的客户承诺履行的义务也完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全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此外,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尤湖塔园公司还以协议的方式向个人和企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 业借款, 并约定高额利息, 该行为也符合非
定处罚。 ” 国务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 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 以下简称取缔办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未经中国人民
法) 第四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 银行批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巨大,
务活动,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
从事的下列活动: (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收公众存款罪; 惠庆祥作为该公司董事长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二) 未经依法批 兼总经理, 领导、 策划、 并组织尤湖塔园公
准, 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 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属
非法集资; ( 三) 非法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行为构成非法吸
票据贴现、 资金拆借、 信托投资、 金融租赁、 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陈创作为该公司常
融资担保、 外汇买卖; ( 四) 中国人民银行认 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 具体实施公司
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 在西安的塔位营销活动, 属直接责任人员,
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冯振达作为该公司市场部总监, 在任职期
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 间参与该公司的塔位销售, 亦属直接责任
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 人员, 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
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 众存款罪。
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 被告人惠庆祥将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
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 司塔位销售款 400 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尤湖塔园公司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被告单位尤湖 册成立后, 公司资产即独立于各出资人, 即
塔园公司在对外销售其所谓的投资型塔位 使是公司股东, 也不能随意侵占、 挪用, 惠
时, 虚假宣传购买投资型塔位可以保值、 增 庆祥与其他股东之间达成的分红和经营约
值, 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不定期随意 定, 并不代表惠庆祥可以随意支配公司的
调高塔位价格, 将调价情况向社会公众发 财产, 故惠庆祥将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
布, 虚构塔位增值的假象, 同时公布公司前 的收入 400 万元, 作为惠庆祥之妻葛丽华
期退单情况, 吸引社会公众购买, 该公司还 与他人合伙经营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的
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更名、 退单, 投资的行为, 构成挪用资金罪。惠庆祥在
变相的约定 “返本付息” 。事实上, 尤湖塔 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情
园公司也实际进行了大量退单, 并就此进 况下予以交待, 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创
行大肆宣传, 以诱骗更多的社会群众购买 向公安机关检举惠庆祥挪用资金的犯罪线
塔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投资型塔位的上 索, 使惠庆祥挪用资金犯罪得以侦破, 构成
4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立功。 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
综上,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在本案 害人; 六、 对被告人惠庆祥挪用资金的 400
中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且数 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
额巨大。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尤湖塔园公司及惠庆祥均不服一审判
管人员, 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 决,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究刑事责任, 惠庆祥利用其担任尤湖塔园 上诉人尤湖塔园公司认为: 尤湖塔园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 挪用该 公司与每一位塔位购买者都是在平等自愿
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挪用公司资 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 未与任何人签订
金数额巨大, 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依法 过所谓的投资型合同, 本公司出售塔位的
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创作为直接责任人 行为不符合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变相
员, 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 吸收公众存款” 的特征。故尤湖塔园公司
责任, 鉴于其具有立功表现, 应依法从轻处 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罚; 被告人冯振达亦属直接责任人员, 应以 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 上诉人惠庆祥认为: 一、 上诉人尤湖塔
于其参与单位犯罪时间较短, 作用较小, 故 园公司销售塔位和借款行为不符合非法吸
予以从轻处罚; 尤湖塔园公司将非法吸收 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本人在公司中
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塔园和公司日常经营 履行职责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
活动, 因此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众存款罪。二、 尤湖塔园公司实际上没有
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 股东会, 是由本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本人有
害人; 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在尤湖塔园公 权使用 400 万元公司资金, 不是私自随意
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收入亦为违 支配, 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三、
法所得, 也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据 2006 年 10 月 31 日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
此,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6 月 5 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 即主动交代使用
日判决: 公司资金 400 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的事实,
一、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犯非法吸 如果认定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应同时
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罚金 50 万元; 二、 被告 认定本人具有自首情节。
人惠庆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 40 万元, 犯挪用资 一审查明的事实。
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 【二审】
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 40 万元; 三、 被告人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
三年, 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 20 万元; 四、 被 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
告人冯振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 10 万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
元; 五、 对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 被告人 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
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9
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在本案中, 尤湖塔园 上诉人尤湖塔园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表面上是塔位销 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拥有独立财产, 能独立
售合同, 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尤湖塔 承担责任的法人。该公司的销售收入是独
园公司对购买塔位的客户承担两年期还本 立的法人财产, 未经公司决议机构决定, 任
返利的义务。此外, 该公司推出的所谓 “投 何个人不能随意处分。上诉人惠庆祥利用
资型” 塔位不与特定死者的骨灰相对应, 该 职务便利, 擅自将该公司 400 万元资金用
公司承诺既可以根据塔位销售合同逐年返 于个人营利活动, 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利, 也可以更名、 退单。所谓退单, 是指由 公安机关在 2006 年 10 月 19 日即通过原审
尤湖塔园公司按照市场价回购。由于尤湖 被告人陈创的检举掌握了惠庆祥挪用资金
塔园公司的虚假操作, 在没有任何依据的 的犯罪事实, 而惠庆祥是在同年 10 月 31
情况下, 投资型塔位的价格被不定期地不 日被刑事拘留后,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才
断调高, 因此在退单的时候, 尤湖塔园公司
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不符合自首的法定
除了向用户返还购买时的原价, 还需支付
条件。
增值的部分, 事实上就是变相的“返本付
综上, 上诉人尤湖塔园公司及惠庆祥
息” 。因此, 尤湖塔园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
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创属直接责任
的特征,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上诉
人员不当, 应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证据确
上诉人尤湖塔园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
实、 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
关批准, 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塔位,
法。据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
承诺到期退单兑付和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手段,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巨大, 后
之规定, 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裁定:
果严重,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应予惩处。上诉人惠庆祥作为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和总经理, 直接参与并组织、 领导了
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
该公司全部犯罪活动, 是单位犯罪中直接
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原审被告人陈创作为该公司西安 公司、 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①
办事处负责人, 组织、 领导该公司在西安地
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也是单位犯 【裁判摘要】
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原审被告人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
振达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均应以 金, 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委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9 期。
4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 且系单位犯罪; 郑戈作为安基公司直接负
东的股权, 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 责的主管人员, 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
股票的行为,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票罪, 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 被告人郑戈及其
罪处罚。 辩护人均辩称: 1. 国家法律对于非上市股
【案情】 份公司能否转让股权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
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 被告单位
院。 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 被告
被告单位: 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 单位及被告人从事的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业
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 务, 本案应属安基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民
守敬路。 事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代表人: 郑金妹, 女, 该公司监事 【审判】
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 郑戈。男,64 岁, 原系上海安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4
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 月,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400 万元, 股东包
表人。2006 年 12 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 括 2 家单位和 16 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
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2008 年 4 月因 担任安基公司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持股
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撤销 比例为 44% 。安基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
前罪缓刑宣告,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现 准的经营范围为: 生物制品加工, 化工原
在服刑中。 料、 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销售, 本企业自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 生物制品和技术出口, 本企业进料加工及
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三来一补业务。
简称安基公司) 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 2001 年 12 月,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为筹
股票罪,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 集研发资金, 由被告人郑戈提议经股东会
公诉。 集体同意后, 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
起诉书指控: 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8 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
月期间, 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 直到 2007 年 8 月期间, 由郑戈负责联系并
司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为了给单位募集 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
资金, 经股东会集体决定, 在未经证券监管 天成投资实业公司、 王存国、 周震平、 黄浩
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 等个人, 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 对外谎称
个人代理,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安基公 安基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
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 共计向 260 余人发 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 向不特定社会公
行股票 322 万股, 募集资金人民币 1109 万 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郑
余元, 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 戈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
用。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 民币 2 ~ 4 元间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
发行股票, 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分别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 和 《回购承诺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1
书》 ( 承诺如果三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 股票” 包括未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据此, 判
购股权) , 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 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
收款收据。 罪,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经审计,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向社会公 一、 发行股票行为是否经国家有关主
众 260 余人发行股票计 322 万股, 筹集资 管部门批准。
金人民币 1109 万余元, 其中有 157 人在股 我国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非上市
权托管中心托管, 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并 股份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 如何转让, 有三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募集资金 个阶段的限制性规定。
全部用于安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 第一阶段,1998 年到 2002 年为严令禁
代理费。 止。1998 年国务院 《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艾 整顿 场 外 非 法 股 票 交 易 方 案 的 通 知》 、
滋病药物的研发, 一直处于研发阶段, 没有 2003 年证监会 《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
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案发后不能回购股 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
票, 不能退还钱款, 仅有土地及房产被查 年 《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
封。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均明确禁
以上事实, 有石运明等 260 余名购股 止非上市公司从事股权交易, 除进行股权
投资人、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员工潘丽娜、 中 整体转让外, 严禁代理和买卖非上市公司
介人员陈国明等人的证言, 被告单位的工 股票。
商资料、 财务账册、 购股人员名单, 涉案 第二阶段,2003 年到 2006 年为托管引
260 余份 《股权转让协议书》 与 《回购承诺 导。其间, 一些城市相继开展股权登记托
书》 , 托管中心及工商部门提供的股东名册 管业务。2003 年初, 上海成立股权托管中
及被告人郑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足 心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5 年初, 上
以认定。 海市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单位安基公 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
司与被告人郑戈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 的通知》 , 要求国有股权必须到上海联合产
股票罪。 权交易所交易、 到托管中心登记, 对于私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股权采取自愿进场交易原则, 依法禁止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外擅自交易。
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 “未经国家有关 第三阶段,2006 年至今为明确规范。
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 向不特定
业债券,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 200 人发行证
重情节的, 构成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 券, 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 必
债券罪。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股份 部门核准。2006 年年底, 国务院办公厅发
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 也包括未 布的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
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 这里的 “发行 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第
4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一,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 标准和人数条件, 不考察投资人的具体情
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 况, 只要出资即予以接纳的情况, 应当认为
计超过 200 人的, 为公开发行, 应依法报经 属于不特定对象。本案中, 被告单位安基
证监会核准。第二,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 公司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 随机向上海及
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 不得 浙江宁波等地的居民进行推销, 不审查财
采用广告、 公告、 广播、 电话、 传真、 信函、 推 产状况且没有人数限制, 应当认定为向不
介会、 说明会、 网络、 短信、 公开劝诱等公开 特定对象转让股权。
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 2. 转让股权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合
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 法的转让股权应由第三方对公司财务状况
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进行审计, 结合审计结论、 运营情况、 公司
综上, 国家一直禁止擅自进行非上市 拟上市后的预增利润等综合因素, 由出让
公司的股权交易。本案中, 被告单位安基 方确定统一合理的出让价格, 报证券监管
公司与被告人郑戈在 2001 年至 2007 年 8 部门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本案中,
月期间, 连续不间断地擅自向社会公众转 转让股权价格未经过任何审计、 批准备案、
让股权, 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系在未经有 公开的程序, 仅由被告人郑戈与中介公司
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发行股票行 商定, 按照注册资本 3400 万元确定为 3400
为。 万股, 据审计报告显示, 每股转让价格从
二、 有无实施发行股票的行为。 1. 5 元到 4. 2 元不等, 包括 12 种不同价格。
根据本案事实,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 这充分说明涉案股权转让价格具有极大的
被告人郑戈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行 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为, 属于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 3. 采用公开的形式转让股权。判断公
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开与非公开方式的标准, 是信息沟通渠道
通知》 所严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是否畅通。非公开发行是指基于相互信任
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与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能够交流获取真实
企业债券” 的行为。 有效的信息, 无需借助第三方力量来传递
1. 受让人属于不特定对象。区分特 信息达到沟通目的。而公开发行由于面向
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 应当结合投资者的 社会公众且信息不对称, 出让方需要借助
选择程序、 承担风险能力与人数等因素综 中介力量, 利用广告、 公告、 广播、 电话、 推
合分析。通常情况下, 出让方委托中介机 介会、 说明会、 网络等方式传递信息, 以达
构面向社会公众采用推广会等方式进行宣 到吸引投资人获取资金的目的。本案中,
传, 随后筛选出合适的投资人, 审查投资人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告人郑戈委托多家
的资产价值与申报财产内容的真实性、 是 中介公司与个人, 先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的
否具备识别并承担风险能力等内容, 明确 方式, 以提供理财帮助为名邀请不特定对
提示投资风险, 有明确的人数和资金总量 象到中介公司, 后由业务员介绍并推销股
的限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 应当认定 权, 对于犹豫不决的客户, 业务员反复打电
为属于特定对象。相反, 对于不设定任何 话以动员劝诱。故可以认定涉案股权转让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3
形式属于公开发行。 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公司、 公司股东违
4. 转让股权的运作模式不合规。由 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应当追
于涉及社会公众权益, 转让股权必须接受 究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
多方面的监管, 要求运作模式必须合法规 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范, 包括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的 准的规定》 的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内容、 披露信息的要求、 财务情况公开、 区 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收费账户与公司账户、 按约履行权利义 应予追诉: 数额在 50 万以上的、 不能及时
务等等。本案中,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 清偿或者清退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
告人郑戈转让股权没有详细工作计划, 没 对于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情节要件规定, 本
有披露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 没有委托固 案符合此项规定。
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没有签订规范的服 此外, 本案中部分受让人到股权托管
务合同, 在 2002 年到 2007 年 8 月间, 被告 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的情节不影响
方频繁地更换中介公司与个人, 这种运作 犯罪的认定。根据证监会 ( 2001) 5 号文
模式完全不符合规范。 《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
5. 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活动和支 见》 的规定,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
付中介费用。实践中, 存在利用擅自发行 题, 成因复杂, 涉及面广, 清理规范工作主
股票的方法取得资金以实施集资诈骗的情 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这一政策指引下,
况发生, 这种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 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
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托管, 据此, 上
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海市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
的, 行为人发行股票只是诈骗财产的一种 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
手段, 在取得钱款后往往出现携款逃跑、 挥 的通知》 , 在此背景之下, 上海股权托管中
霍滥用、 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销毁账目等情 心应运而生。依据股权托管中心提供的资
况。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为了 料显示, 其是专业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
非法募集生产经营资金, 不具备非法占有 权集中托管、 过户、 查询、 分红等业务的股
的目的。本案中,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募集 权托管登记服务机构, 为非上市股份公司
资金 1109 万元均存入公司账户, 有 400 万 股权规范有序流动提供服务平台, 其主要
元支付中介代理费, 另有 600 余万元用于 职能分三类, 股权托管、 登记与服务功能。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租用厂房、 购买 托管中心仅负责为股权转让双方办理过户
设备、 支付工资、 研发费用等等, 且公司财 登记手续, 并向受让人发放托管卡, 记载有
务账册中未反映有挪用抽逃等不正常现象 股权名称、 双方姓名、 证件信息、 转让份额、
发生, 仅仅由于客观上经营不善导致钱款 托管账号等信息, 受让人凭托管卡号和账
不能返还, 不能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户密码, 可以查询到个人持股情况及托管
目的。 中心提供的公司相关信息。本案中, 有 1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名受让人在购买股权后曾到股权托管中心
公安部、 证监会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 进行登记领取托管卡, 并被列入被告单位
4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安基公司的股东名册且在工商部门备案。 月 24 日判决如下:
安基公司确认这 157 人具有公司股东的身 一、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犯擅自发行股
份, 但是, 由于安基公司一直处于药物研发 票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阶段, 没有经营和销售行为, 没有盈利分 二、 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 判
红, 没有因重大事项召开过股东大会, 因此 处有期徒刑二年, 维持( 2008) 六刑初字第
这部分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 82 号刑事判决对郑戈判处的有期徒刑四
实质上他们未能享受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 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义务。从全案情况分析, 到托管中心登记 三、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的 157 人和未登记的 106 人, 他们购买股 宣判后,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与被告人
权的动机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安基 郑戈均未上诉, 公诉机关未抗诉, 一审判决
公司谎称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能获 已经生效。
得巨大利润, 并承诺如果不能上市将原价
回购股票, 使得全部受让人轻信这些言语
9. 黄光裕等非法经营、 内幕交易、
且相信投资能够保本, 他们投资购买股权 ①
泄露内幕信息、 单位行贿案
的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投资换取未来的利
润。托管中心作为第三方组织, 对于股权
被告人黄光裕, 男, 汉族,1969 年 5 月
转让行为只负责登记备案, 并没有审核及
9 日出生, 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监督义务, 托管登记的形式, 仅证实双方确
人、 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
有股权转让行为, 但不能证明股权转让行
表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 股份有
为本身的合法与否。因此这一情节不影响
限公司董事。
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杜鹃, 女, 汉族,1972 年 10 月
综上,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违反国家政
25 日出生, 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
策及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
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批准, 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
被告人许钟民, 男, 汉族,1965 年 11 月
公众发行股票, 情节严重, 被告人郑戈系安
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行为均已 3 日出生, 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 控
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名成立, 被告单位、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 【基本案情】
理由不成立, 不予采纳。被告单位与被告 1. 非法经营犯罪、 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人均有自首情节, 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 ( 略)
人应予数罪并罚。据此, 上海市浦东新区 2.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九 ( 1) 2007 年 4 月, 中关村上市公司拟
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 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 黄光裕参与了
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09 年 9 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10 期。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5
息公告前, 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 别严重, 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 许钟民构成
燕等人的身份证, 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 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许钟民向他人泄
其直接控制。2007 年 4 月 27 日至 6 月 27 露内幕信息, 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其中
日间, 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 976 万 黄光裕系主犯, 杜鹃、 许钟民系从犯。据
余股, 成交额共计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为人 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
民币) 9310 万余元, 账面收益 348 万余元。 黄光裕、 杜鹃、 许钟民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
( 2) 2007 年 7、8 月, 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 性质、 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以被告人
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 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信息公告前, 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2 亿元; 犯内幕交
79 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 并
易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 6 亿
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元; 犯单位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
2007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28 日间, 黄光裕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罚金 6 亿元,
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
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2 亿元。以被告人杜鹃
村股票 1. 04 亿余股, 成交额共计 13. 22 亿
犯内幕交易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余元, 账面收益 3. 06 亿余元。
并处罚金 2 亿元。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
期间, 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
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
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 仍接
年, 并处罚金 1 亿元; 犯单位行贿罪, 判处
受黄光裕的指令, 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
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并
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
处罚金 1 亿元。
他人股票账户, 于同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28
日间, 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 3166 万余股,
10. 杜兰库、 刘乃华内幕交
成交额共计 4. 14 亿余元, 账面收益 9021
易、 泄露内幕信息案 ①
万余元。
被告人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
【基本案情】
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
相怀珠等人。同年 9 月 21 日至 25 日, 李 被告人杜兰库, 男,1956 年 11 月 29 日
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 12 万余股, 成交额共 出生, 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
计 181 万余元。 师。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乃华, 女,1958 年 4 月 29 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 出生, 系被告人杜兰库之妻。
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2009 年 3 月 23 日, 杜兰库与中电集团
情人员, 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该证券, 内幕交 考察。十四所所长罗群、 十四所副总经济
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 情节特 师鲍卫平向杜、 张两人汇报了十四所准备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10 期。
4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 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 且情节严
容。3 月 29 日, 杜兰库回北京后, 根据罗、 重, 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
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 通过互联 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刘
网检索, 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 乃华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 依法应当减轻处
高淳陶瓷。3 月 31 日, 杜兰库陪同中电集 罚。鉴于杜兰库、 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
团领导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期间, 南京市 全部赃款, 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江苏
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兰库犯
调, 使其确信十四所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 内幕交易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
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 杜兰库将十四 425 万元; 以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 泄
所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 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
乃华, 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 金 425 万元。
月 2 日, 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人 21000
股高淳陶瓷股票, 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
1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 ①
诉朱波伟、 雷秀平抢劫案
账户。2009 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20 日间, 杜
兰 库 单 独 操 作 买 入 高 淳 陶 瓷 股 票 累 计
【裁判摘要】
223000 股, 交易金额 1542185. 52 元, 获利
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 为
2470351. 38 元; 杜兰库、 刘乃华共同操作买
牟取非法利益, 采用暴力、 威胁手段, 强行
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 137100 股, 交易金额
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
966946. 91 元, 获利 1739692. 46 元。
租车服务费, 情节严重的, 其行为构成刑法
刘乃华获悉信息后, 还将高淳陶瓷公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不应
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 均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案处理) , 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
【案情】
股票累计 784641 股, 获利 12019744. 91 元。
公诉机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 被告人: 朱波伟, 男,27 岁, 重庆市人,
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 出租车驾驶员, 住重庆市长寿区,2005 年
息, 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被告人刘乃华从 10 月 12 日被逮捕。
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 系非法获取内幕 被告人: 雷秀平, 男,32 岁, 四川省人,
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杜兰 出租车驾驶员, 住重庆市渝中区,2005 年
库、 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 10 月 12 日被逮捕。
交易, 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 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
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 波伟、 雷秀平犯抢劫罪, 向重庆市渝中区人
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导致他人从事 民法院提起公诉。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4 期。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7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朱波伟在驾驶出 从机场到菜园坝的车费是多少? 我说白天
租车送客途中, 采用语言威胁、 搜身等手 50 元, 晚上最多 80 元。这时, 我们这辆车
段, 抢走乘客皮广思的 100 元; 朱波伟还伙 的驾驶员就猛拍方向盘, 骂道 : “你他妈的,
同被告人雷秀平, 采用语言威胁、 搜身等手 怎么可能是 50、80 元, 老子深更半夜这么
段, 抢走乘客杨建国的 500 元。朱波伟、 雷 辛苦, 给 480 元, 一分也不能少。 ” 坐在旁边
秀平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男子也开始摸我的包, 我不准他摸, 他就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恶狠狠地说 : “把手拿开, 再不听话, 老子拿
构成抢劫罪, 请依法判处。 刀捅你” 。就这样, 他从我裤包里搜走 650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元。到了菜园坝, 我说 : “兄弟, 我还要回广
1. 被害人皮广思的报案陈述, 主要内 安, 还给我点路费。 ” 在我的要求下, 他们还
容是: 2005 年 9 月 8 日晚, 我下了火车, 在 给我 150 元。
菜园坝附近上了车牌号为渝 BT0735 的一 3. 证人左光英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 渝
辆出租车。上车时我问过到汽车北站多少 BT0735 出租车归我所有, 交给朱波伟驾
钱, 驾驶员说 10 元, 我没说什么, 便将密码 驶。2005 年 9 月 9 日凌晨, 我和雷秀平驾
箱放在汽车后备箱里, 然后坐在副驾驶位 驶渝 BT2046 出租车从广安返回重庆, 在重
置。途中, 驾驶员问我要不要住旅馆, 还说 庆江北机场路口处遇见朱波伟。当时朱波
旅馆里都是坏人, 你肯定有钱, 去住宾馆 伟的车上有一名乘客, 坐在后排。我叫朱
吧, 我拒绝了。过了嘉陵江大桥, 驾驶员又 波伟顺便把我车上的一名乘客送到江北蚂
说, 现在治安不好, 他的几个朋友都是坏 蝗粱, 代收 40 元车费。我车上的那名乘客
人, 他过去也是坏人, 让我把钱拿出来, 如 到朱波伟车上后, 雷秀平也上了朱波伟的
果我不拿, 他会和他的朋友把我整死, 扔到 车。分手时我给朱波伟、 雷秀平打招呼, 叫
阴沟里, 等等。他边开车边搜我的包, 搜走 他们不要乱收费。凌晨 1 时, 我打电话给
100 元钱。到了汽车北站, 驾驶员把密码箱 朱波伟, 问他车在哪里, 顺便问他收了那名
给我, 开车就跑了。 到渝中区菜园坝的乘客多少钱, 朱波伟说
2. 被害人杨建国的报案陈述, 主要内 收了人家 500 元。我说你们是乱收费, 出
容是: 2005 年 9 月 9 日零点 20 分, 我从重 了问题我不负责。事后, 朱波伟交给我 300
庆江北机场准备去菜园坝, 上了车牌号为 元, 除 160 元是朱波伟应交给我的营运收
渝 BT0735 的一辆出租车, 坐在车后座。上 入,40 元是朱波伟代我收回的车费外, 另分
车没走多远, 在路口遇到另一辆出租车。 给我 100 元。
另一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对我们这辆车上的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对起诉书指控
驾驶员说, 他车上有一名乘客要到江北, 叫 的事实无异议, 但均辩称没有抢劫犯罪的
我们这辆车给捎上。那名乘客就过来, 坐 动机, 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到副驾驶位置。那辆车上还下来一个男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 抢劫罪的犯
子, 和我们这辆车的驾驶员认识, 也上了我 罪动机是贪图钱财, 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
们这辆车, 坐在我旁边。到了江北, 搭车的 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
那名乘客下车后, 坐在我旁边的男子问我, 和目的, 就不会只要被害人的部分钱物而
4 3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不是全部钱财; 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动机 证实。
和目的, 就不可能将密码箱交还给第一个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 朱波伟、 雷
被害人, 给第二个被害人退还 150 元返家 秀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路费; 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 【审判】
的, 就不应该驾驶挂有真实牌照的车辆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
抢劫, 也不应该在得手后还将乘客送到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 “以暴力、
的地, 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自己的真实身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
份, 风险太大。因此,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
抢劫罪构成要件, 而是符合强迫交易罪构 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
成要件。此外, 被告人系初犯, 有自首情 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节, 认罪态度较好, 积极退赃, 未给被害人 ( 一) 入户抢劫的; (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造成损失, 建议从轻处罚。 抢劫的; (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的; (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2005 年 9 月 8 日晚 21 时许, 被告人朱 ( 五)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 ( 六) 冒充军
波伟驾驶渝 BT0735 号出租车, 在菜园坝火 警人员抢劫的; ( 七) 持枪抢劫的; ( 八) 抢
车站附近搭载乘客皮广思去重庆汽车北 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 ”
站。途中, 朱波伟先是劝皮广思入住宾馆, 这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本罪的犯罪主体
遭拒绝后又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 强行从 是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皮广思上衣口袋内搜走 100 元, 将皮广思 然人;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送达目的地。次日凌晨 1 时许, 朱波伟在 和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 集
江北机场搭载乘客杨建国去菜园坝, 途中 体、 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人身; 犯罪
搭载欲一同返回重庆市渝中区的被告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并具有将公私
雷秀平。在前往菜园坝途中, 朱波伟、 雷 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秀平要求杨建国支付 480 元出租车费, 杨 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 保管者或者守护
建国不从, 朱波伟、 雷秀平即以语言威胁 者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
杨建国, 雷秀平还对杨建国强行搜身, 搜 施强制的方法, 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
出 650 元。将杨建国送至目的地后, 应杨 害人立即交出财物。
建国的请求, 朱波伟、 雷秀平退还杨建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
150 元, 强行收取了剩余的 500 元。同月 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
1
13 日、6 日, 朱波伟、 雷秀平先后到公安 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 处
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并退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
赃款 600 元。 处罚金。 ” 这是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本
上述事实, 有被害人皮广思和杨建国 罪的犯罪主体除自然人以外, 还包括单位;
的报案陈述、 杨建国书写的领条、 证人左光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英的证言、 机动车行驶证、 营运证、 扣押发 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
还物品清单、 辨认笔录、 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为直接故意, 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9
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 犯罪客观方面表 安全。结合二被告人使用证照真实、 齐全
现为向交易相对方施以暴力、 威胁手段, 强 的车辆作案, 作案后将乘客送抵目的地,
迫交易相对方买卖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 到目的地后主动把密码箱交还给乘客, 给
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 乘客退还一部分钱财等情节分析, 朱波
二罪比较, 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 犯罪 伟、 雷秀平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
侵犯的客体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 犯罪的客 的, 而是要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因
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抢劫罪无需任何前提 此, 朱波伟、 雷秀平的行为, 不符合抢劫罪
条件, 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 构成要件, 而是强迫交易。朱波伟、 雷秀
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 抢劫罪侵犯的客 平身为出租车驾驶员, 为牟取非法利益而
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 强 无视国法, 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
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 被害人意志, 单独或伙同采取暴力、 威胁手
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抢劫罪的目的 段, 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
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 强迫交易罪的目 出租车服务费, 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
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 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 强迫交易
行交易; 二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 胁迫 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
内容, 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决定了 条的规定, 构成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使用的暴力、 胁迫手段, 一般都足以 综上所述,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及其
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 其强 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理由及辩
度要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 威胁手 护意见成立, 应当采纳。起诉书指控的事
段。 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但指控的罪名有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都是出租车驾 误, 应当纠正。案发后, 朱波伟、 雷秀平主
驶员, 被害人皮广思、 杨建国都是出租车乘 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客。朱波伟与皮广思、 杨建国之间, 建立了 罪事实, 后虽翻供, 但在判决宣告前又予以
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交易关系, 也因为存在 纠正, 仍属自首, 且全额退还赃款, 依法可
这种关系才相遇在一起。朱波伟从事营运 从轻处罚。据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业务过程中, 雷秀平与朱波伟相聚, 明知朱 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判决:
波伟正在为乘客提供服务。在朱波伟为乘 一、 被告人朱波伟犯强迫交易罪, 判处
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朱波伟、 雷秀平使用 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
暴力和威胁手段, 强行从皮广思、 杨建国身 二、 被告人雷秀平犯强迫交易罪, 判处
上搜取钱财。从表象上看, 朱波伟、 雷秀平 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
使用的这些手段与抢劫无异。但是, 朱波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在
伟、 雷秀平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 其强 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一
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 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
12. 董杰、 陈珠非法经营案 ① 人董杰、 陈珠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董杰、 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
被告人董杰。2007 年 12 月 8 日, 因涉 中, 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替游戏
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苏省南京市 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从中牟利, 遂购买了数
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 年 1 月 15 十台电脑, 申请了 QQ 号、 银行账号、 客服
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电话和电信宽带, 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
被逮捕,2008 年 3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练升级。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春节, 董
2009 年 4 月 7 日,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 杰、 陈珠雇用人员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江宁
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同年 10 月 7 日 区麒麟镇绿色家园 30 幢 2 号, 通过使用向
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 年 11 月 27 他人购得的名为 “小金鱼” 的外挂, 帮助热
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 血传奇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2007 年 3
逮捕。 月, 董杰、 陈珠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得名
被告人陈珠。2007 年 12 月 8 日, 因涉 为 “冰点传奇” 的外挂程序, 以 “土人部落
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苏省南京市 工作室” 的名义, 雇用员工在上海盛大网络
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08 年 12 月 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以每
29 日, 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决 周 80 元、 每月 300 元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
定对其取保候审,2009 年 6 月 29 日决定对 “ 冰点管家” 外挂程序代练升级, 先后替一
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 年 12 月 27 日经江 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账户代练升级。自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 2007 年 3 月至 2007 年 12 月 7 日, 董杰、 陈
审。 珠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
被告人董杰、 陈珠非法经营案, 由南京 共计人民币 1989308. 6 元。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 因被告人董杰、 陈珠所使用的 “冰点传
立案侦查,2008 年 5 月 5 日侦查终结。同 奇” 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
日,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案件移送南 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 使上海盛大网
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 络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 在法定期 功能丧失, 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
限内告知董杰、 陈珠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 常运行。同时, 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
讼权利, 依法讯问了董杰、 陈珠, 听取了辩 的均衡和公平, 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的不
护人的辩护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满和投诉, 严重影响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
因案情重大复杂, 案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 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期限各半个月, 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
查。2008 年 11 月 19 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 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理了此案。
民检察院对董杰、 陈珠以非法经营罪, 依法 法庭审理认为: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 年第 5 期。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1
被告人董杰、 陈珠以牟取利益为目的,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 陈珠犯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也 的基本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罪名
未获得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和 成立。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董杰起主要作
授权, 将明知是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 用, 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组织、 指挥的全部
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 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珠起次要、 辅助作用,
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 “外挂软 是从犯,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件” 使用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享 2010 年 12 月 9 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
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 进行有偿代练经 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
营活动, 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侵害了上海 十五条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
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属于 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
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 具有严重 二条, 第六十四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的社会危害性, 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经中国 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新闻出版总署许可的经营游戏作品互联网 一项的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出版业务的公司, 其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 一、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
戏是经过中国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 期徒刑六年, 罚金人民币 160 万元。
软件, 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本案中二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
被告人购买、 使用的 “冰点传奇” 外挂程序 刑三年, 缓刑四年, 罚金人民币 140 万元。
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 二、 作案工具、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批, 违反了 《出版管理条例》 的规定, 在内容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董杰、 陈珠提出上
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 诉。
务器上的内容, 不仅违反了 《信息网络传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
权保护条例》 的相关规定, 而且侵犯了著作 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审理认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 《出版管理条例 》 、《互 上诉人董杰、 陈珠违反法律规定, 未经
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所禁止, 属于 《最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 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所 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 进行
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有偿性代练, 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其行为
的非法出版物。本案中二被告人购买了电 侵害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
脑, 聘用了工作人员, 先后替一万多名不特 权益, 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
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 并收取费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构成非法经营罪,
用, 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 传 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 董杰起
播, 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 根 主要作用, 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组织、 指
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珠起次要、 辅助作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 用, 是从犯,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
条的规定, 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 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罪名准确, 对
4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二上诉人主刑量刑适当, 应予维持; 但罚金 定, 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 从事与该信
刑量刑不当, 应予改判。 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先于或同步多次
2011 年 5 月 10 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买入、 卖出相同个股, 情节严重, 应当按照
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
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 《中华人民共 款的规定,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
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二十 处罚。
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案情】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及 公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 被告人: 许春茂。因涉嫌犯利用未公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 开信息交易罪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被取保
一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作出 候审。
如下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
一、 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 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向上海市
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董杰、 陈珠定罪及量刑 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刑部分, 即: 一、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许春茂于 2009 年
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 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5 日间, 利用其
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作 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案工具、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简称光大公司) 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 使用
二、 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 其控制的户名为 “史建明” 的证券账户, 亲
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董杰、 陈珠的量刑 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超等方式, 先于或同
附加刑部分, 即被告人董杰判处罚金人民 期于其管理的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币 160 万元; 被告人陈珠判处罚金人民币 ( 以下简称红利基金) 、 均衡精选股票型证
140 万元。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均衡基金) 买入或卖
三、 上诉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 出同一股票。经鉴定, 上述期间共交易股
期徒刑六年,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上诉人 票 68 只, 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9500 余万
陈珠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 元, 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09 余万元。2011
刑四年,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年 4 月 18 日, 许春茂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
海稽查局接受调查, 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
1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 许春茂的行为
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交易案 ① 第四款之规定,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被告人系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摘要】 提请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许春茂
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违反规 的刑事责任。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10 期。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3
被告人许春茂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 被告人许春茂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另辩称, 违反规定, 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 从事
被告人选择的股票主要系基于被告人的个 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先于或同
人研究; 其控制的 “史建明” 的证券账户的 步多次买人、 卖出相同个股, 情节严重, 其
收益率低于其管理的基金的收益率, 其行 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应依
为未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被告人系自 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许春茂的犯罪
首, 且患有红斑狼疮, 请求从轻、 减轻处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定性正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许春茂基于其基金经理的身份
被告人许春茂自 2006 年 7 月 8 日起 和投资决策权, 参与制定、 形成红利基金、
担任光大公司红利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 均衡基金的投资策略, 无论该投资策略是
4 日起兼任均衡基金经理, 对上述两个基 否系许春茂分析、 研究的结果, 许春茂获悉
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直至 该信息都属利用职务便利。
2010 年 4 月 15 日离职。 目前虽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春茂的行
200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5 为导致相关股票或基金价格重大波动, 但
日期间, 在红利基金、 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 许春茂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 被告人许春茂 进行交易, 违反了诚实信用、 忠实勤勉的义
利用职务便利, 亲自或通过 MSN 通信、 电 务, 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亦侵犯了不特定
话等方式指令张超, 在“史建明 ”、“王超 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许春茂交易金额达人
庆” 证券账户, 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 民币 9500 余万元, 非法获利达人民币 209
股票 68 只, 金额达人民币 9500 余万元, 非 余万元,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获利达人民币 209 余万元。 被告人许春茂能投案自首, 退缴了全
2011 年 4 月 18 日, 被告人许春茂主动 部违法所得, 确有认罪悔罪表现, 可依法从
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 后如 轻判处, 并可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
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就许春茂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 符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光大 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 予以采
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许春茂任职资料、 华泰 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史建明、 王超庆 据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
证券账户信息、 红利基金、 均衡基金交易明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细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
6 月 8 日出具的 《关于许春茂利用未公开 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11 年
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 、 许春茂办 10 月 14 日判决如下:
公 电 话 8215 分 机 与 张 超 手 机 号 码 一、 被告人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
13916002781 的通话内容、 证人张超、 史建 交易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
明、 王超庆、 许春高、 许春明和司法鉴定结 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论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二、 被告人许春茂退缴的赃款予以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收, 上缴国库。
4 4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许春茂在法定期 居住。经指定双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后,
限内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一审判 该院于 12 月 30 日提起公诉。2014 年 4 月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 日, 双流县人民法院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伟、 黄康有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 11 起危害 期徒刑各二年零二个月, 并处罚金 2 万元。
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 2015 年 8 月 5 日)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 案情复
杂、 社会影响恶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
典型案例 1 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公安机关收
刘伟、 黄康等 19 人生产、 集证据, 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础。其间, 针对此案由三地公安机关分
别立案侦查的情况, 成都市检察院积极与
2013 年 5 月, 被告人刘伟租用被告人 市公安局协商, 由市公安局合并管辖, 统一
王树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桥镇的 指挥, 集中报捕, 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一民房, 从被告人黄康、 高洪等处收购病 亦确保了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同时, 针对
死、 死因不明生猪, 并雇佣被告人宋彬、 童 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疏漏, 成都市人
大伟、 黄红刚进行非法屠宰、 销售死猪活 民检察院及时向蒲江县畜牧局、 郫县商务
动。其间, 被告人刘水清帮助刘伟搬运死 局、 双流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进一
猪肉, 被告人王健明帮助刘伟将宰杀好的 步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执法检查。该案的
死猪肉销往重庆等地。另,2010 年以来, 黄 成功办理, 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
康伙同被告人黄玉秋、 曾德华, 从被告人韩 罪, 有效地参与了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为今
兴洪、 陈军华、 雷泽江等人手中收购病死、 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死因不明生猪, 再转手给刘伟等人屠宰销
售。2013 年 6 月, 公安机关在刘伟的非法 典型案例 2
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 1446 余公斤; 王勇朝等人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挡获
黄康、 黄玉秋运输的死猪 4. 34 吨。 2010 年初至 2013 年 8 月间, 被告人王
此案分别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于 勇朝为谋取非法利益, 伙同方荣坤、 甘兴忠
2013 年 4 月 27 日对韩兴洪、 陈军华、 雷泽 等人租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
江等 7 人立案侦查; 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 6 村 7 组一民房开设加工作坊, 在未办理任
月 18 日对刘伟、 王树前等 7 人立案侦查; 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 直接在地
新津县公安局先后对黄康、 黄玉秋等 5 人 下挖了 3 个窖池, 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
立案侦查。后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建议, 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 并非法添加
以上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合并管辖。成都 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随后, 再用
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韩兴洪、 刘伟等 17 人 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业已过期作
批准逮捕, 另有 2 人分别被取保候审、 监视 废的 “能辉牌” 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5
装, 并在包装箱上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包装箱包装后用于出售。经查实, 王 典型案例 3
勇朝等人销售金额达 77721 元, 查获未销 周雄、 王成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
售货物价值 53714 元。
该案线索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 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 被告人周
检察院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区分 雄、 王成以营利为目的, 将自己在甘肃省白
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区分局在 银市白银区经营的 “周吴老坎串串香” 火锅
检查工作中发现, 并由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店餐厨泔水过滤加工成地沟油约 2900 斤
监督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公安 供顾客食用。
机关经审查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立案侦 经鉴定, 该地沟油底油中 DBP( 又称增
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 9 月 29 日对王 塑剂或塑化剂, 具有干扰内分泌的作用, 可
勇朝、 甘兴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并于 12 造成生殖和生育障碍) 含量超标 170% , 自
月 13 日提起公诉。2014 年 1 月 23 日, 雨 助底油超标 33% 。
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一 被告人周雄、 王成生产、 销售有毒、 有
审判处王勇朝、 甘兴忠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害食品一案, 由白银区检察院于 2014 年 5
方荣坤、 方华芝、 王秀芝各有期徒刑七个 月 16 日建议白银区食药监局稽查局移送
月, 缓刑七个月; 刘再勇、 蒋小花各拘役五 白银区公安分局。次日, 白银区公安分局
个月, 缓刑五个月。 立案侦查, 同年 5 月 30 日白银区检察院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 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年 10 月 30 日提起公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移送的 诉。2014 年 11 月 11 日, 白银区人民法院
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立案 以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
后,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及时掌握 周雄、 王成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 2 万
案件进展情况, 引导侦查取证, 指导公安机 元。
关着重收集销售金额证据, 逐一查实下线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
购买数量及金额, 确保销售金额达到构罪 线索, 系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
标准; 要求公安机关对笋丝、 野蕨菜中二氧 部门、 公安机关在开展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化硫残留量以及未销售货值进行鉴定, 保 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中发现并移送的。
证案件顺利起诉。同时, 检察机关在工作 检察机关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通知后, 第
中注重强化监督意识, 深挖职务犯罪线索, 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赶赴现场, 引导行政
从该案中发现并监督立案一起食品监管渎 执法人员提取固定证据, 并迅速与公安机
职案件, 某质监局副局长舒某某因在日常 关沟通联系。由于反应快速、 应对得当、 收
工作中疏于监管、 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辖 集固定证据及时、 定性准确, 为顺利追究犯
区内无证加工窝点, 被追究食品监管渎职 罪人刑事责任奠定给了基础, 有效震慑了
刑事责任。该渎职案是刑法修正案( 八) 颁 犯罪。在 2014 年开展的专项立案监督活
布以来, 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 动中,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共监督行
案查处的案件, 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
4 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罪案件 17 件, 法院已作有罪判决 3 件。通 儿奶粉的生产、 销售等多个环节, 涉案人员
过严厉查处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多、 涉及地域广、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社会
有力净化了食品市场, 维护了广大人民群 影响恶劣。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办
众 “舌尖上的安全” 。 理该案中, 依法履行职能, 严格审查证据,
准确适用法律, 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
典型案例 4 上, 从严从快办理, 共批准逮捕 10 名犯罪
熊智等人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案 嫌疑人,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主要做法: 一是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
被告人熊智伙同熊岚经营上海锐可营 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密切与工商、
养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 食安办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 做到
公司等五家公司。2012 年 3 月起, 熊智在 早发现线索, 早分析研判, 早监督立案; 二
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奶粉生 是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做到三级侦查监督
产许可的情况下, 从内蒙古亚华乳业有限 部门在研商案件中联动、 公安机关与检察
公司购入大包牛奶粉, 擅自加工、 生产国产 机关在引导取证中联动、 侦查监督与公诉
奶粉, 并冒充可尼可、 善臣、 贝诺贝滋、 乐氏 部门在捕诉衔接上联动; 三是在履行审查
及欧恩贝等品牌进口奶粉, 投放市场销售牟 逮捕职能的同时, 注重发挥监督职能, 确保
取利益。案发后, 共扣押奶粉共计 23 万余 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实现司法公正。
罐,400 多吨, 涉案金额2 亿余元。经抽样检
测, 在其生产的 13 件奶粉中, 有 2 件含有致 典型案例 5
病菌, 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有 11 件检 吴金水、 陈雪彬、 冉仕勤等人
测值不符合能量及营养成分标示值, 夸大了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食品的营养水平, 属于伪劣产品。
2013 年 4 月 26 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 被告人吴
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 金水、 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
建议奉贤区工商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 省福清市上迳镇、 龙田镇、 江镜镇一带二十
机关。奉贤区工商分局于 4 月 29 日将案 多家的养猪场收购、 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
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同日, 区公安分局以 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 后以每斤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 并于 5 月 1. 4 至 1. 8 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
30 日提请批准逮捕。2013 年 6 月 6 日, 奉 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
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熊智等人批准逮捕。 加工后以每斤 2. 3 元的价格售给某加工成
2015 年 2 月, 熊智等 8 人分别被判处十五 食品厂加工, 并出售供人食用。
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分别判处罚 2013 年 5 月 10 日,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
金 2 万元至 700 万元不等。 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年 10 月 15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日提起公诉。2013 年 12 月 19 日, 福建省
安部督办的一起以国产婴幼儿奶粉冒充原 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
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案件。案件涉及婴幼 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金水、 陈雪彬、 冉仕勤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7
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 并处罚金人民 经查, 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孙国清、 付宜
币 30 万元至 12 万元不等。 青、 熊巍、 丁怡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执
典型意义: 本案中,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 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在对瑞丰公
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 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未严
制, 与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形成合力, 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瑞
共同打掉了一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社会 丰公司不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
影响极为恶劣的生产、 加工、 销售病死猪肉 猪, 引起央视新闻报道曝光 “12·27” 事件
的地下产业链条。办案过程中, 福清市人 发生,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丰城市商务局唐
民检察院不仅通过加强提前介入、 引导侦 茂辉、 任国忠、 熊俊鹏作为生猪屠宰活动行
查等方式, 确保案件快速办理, 还根据当地 业管理部门中履行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及
病死猪肉案件特点, 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探 分管领导, 在对瑞丰公司的监督执法过程
索有偿回收处理病死猪机制、 建立猪肉质 中严重不负责任, 未严格依照生猪屠宰管
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体系、 严格落 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导致瑞丰公司不
实监管责任的检察建议, 有效参与了当地 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猪, 引起央
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视新闻报道曝光 “12·27” 事件发生, 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
典型案例 6 2015 年 2 月 5 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 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王细某( 正科) 玩
忽职守、 受贿案。2014 年 12 月 30 日高安
2014 年 12 月 27 日, 中央电视台播出 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副局
《追踪病死猪肉》 的新闻, 新闻中报道, 江西 长艾海军( 副科) 玩忽职守案。2014 年 12
高安不少病死猪被长期收购, 销往广东等 月 31 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
七个省市。后江西省院将此案交由宜春市 水产局原副局长兰长林( 副科) 玩忽职守
院立案查处。目前共立案 16 人, 其中丰城 案。经查, 王细某、 艾海军、 兰长林身为国
市院立案 7 人, 高安市院立案 9 人。该系 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高安市畜牧水产局任
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职期间,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不正确履行监
丰城市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以事立 管职责, 致使大量病死猪流入市场, 并被中
案,2015 年 1 月 20 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立 央电视台播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行为
案侦查了丰城市商务局原副局长唐茂辉 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王细某身为国家机关
( 副科) 、 丰城市商务局执法大队原大队长 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
任国忠、 丰城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原科长 钱财 97. 2 万元。
熊俊鹏、 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原党组成员孙 2015 年 3 月 17 日, 高安市院立案侦查
国清、 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原站 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墟兽医站原站长朱
长付宜青、 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 思烟玩忽职守、 受贿案。经查, 朱思烟在高
原副站长熊巍、 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 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圩站任职期间, 工作严
疫站站员丁怡等 7 人玩忽职守案。 重不负责任,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致使辖
4 4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区内大量病死猪被加工流入市场, 并被中
央电视台播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行为 典型案例 7
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同时朱思烟身为国家 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
机关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
他人钱财 5. 3 万元。 2014 年 03 月 19 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
2015 年 4 月 14 日, 高安市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对原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动
了蓝奇小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经查, 蓝奇小明知收购的死猪为因病 所长王怀健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死亡或死因不明的, 仍然将其出售, 流向市 经查: 被告人王怀健自 2009 年起担任
场, 其行为涉嫌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溶分所所长、 河
的食品犯罪。 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职务期间, 不正
2015 年 5 月 2 日, 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 确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 放任监管对象曹某
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经理李文胜( 正科) 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 大量制售病死
玩忽职守案。2015 年 5 月 7 日, 高安市院立 猪, 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吃请送
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科长周阳 礼, 导致曹某等人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文玩忽职守案。2015 年 5 月 18 日, 高安市 准的食品及张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 的食品行为发生, 形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
况琦玩忽职守案。2015 年 6 月 5 日, 高安市 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后果, 社会影响恶劣, 致
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 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胡凯航玩忽职守案。经查, 李文胜、 周阳文、 失, 王怀健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况琦、 胡凯航在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任职期 2015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怀
间, 明知在查勘死亡能繁母猪保险时必须协 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助进行无害化处理, 仍不认真履行职责, 放 月。
任查勘员伪造能繁母猪的死因、 不监督协助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不但
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造成大量病死母猪流入 危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也关系到我们整
市场, 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个民族的未来。这个案件的嫌疑人级别不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反映出检验检疫、 高、 量刑也不算重, 但是案件的成功查办,
市场、 保险等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失职, 最 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 没有
终导致价值数千万的病死猪肉流向 7 个省 练就 “火眼金睛” 是失职, 睁一只眼闭一只
份, 受害群众数量众多, 影响恶劣。媒体报 眼甚至通风报信当 “内鬼”, 是严重的渎职,
道后, 相关部门迅速反应, 检察机关三天之 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
内就展开了对监管部门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效地震慑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 甚至与 典型案例 8
不法商户沆瀣一气的监管人员, 督促负有 四川省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
监管职责的人员为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
生命健康把好每一道关口。 2013 年 11 月 27 日, 四川省南充市嘉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9
陵区检察院对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城区兽 希锦在明知张志强等人租用福龙公司定点
防站驻南充市第二市场检疫员张映琳以涉 屠宰场分割车间非法宰杀生猪的情况下,
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决定按每月 4000 元的标准向张志强等人
经查,2010 年至今, 犯罪嫌疑人张映琳 的分割车间收取检疫费, 但是, 时任动物卫
负责南充市第二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 生监督所检疫员陈存华等人并未按规定对
检疫, 其在对腌腊制品检验检疫时, 明知无 张志强等人屠宰的生猪和猪肉产品进行检
检疫条件, 但为收取检疫费, 对腌腊制品随 疫。郑美清和李希锦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所
意发放检疫证明, 致使耿群英、 刘萍、 杨保 工作人员未进行检疫, 违法出具动物产品
成三人长期在第二市场销售用病死猪肉加 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证”, 没有采取措施予
工生产的香肠、 腊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纠正, 放任不管, 造成张志强等人长期非
2014 年 11 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法屠宰生猪, 造成 3000 余吨未经检疫的猪
决张映琳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肉和病、 死猪肉流入市场。在此过程中, 李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 希锦收受张志强的贿赂 6000 元。
小案件, 检疫员是食品监管的一线战斗员, 2012 年 12 月 20 日, 漳州市人民法院
直接承担着动物检疫的职责, 是食品安全 判决李希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判处有期
监管最前线的关口。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的 徒刑三年; 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监督, 不仅仅要 “打老虎” 更要 “拍苍蝇” 。 月; 2014 年 7 月 4 日, 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收取检疫费是检疫员工作内容, 但其真正 郑美清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判处有期徒刑
的监管职责是替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的 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
关, 舍本求末是对职责的亵渎, 严重者将受 典型意义: 2011 年, 龙岩市检察机关根
到刑法的追究。 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危害食
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部署要求, 结合当
典型案例 9 地系福建省大规模生猪养殖基地之一的实
福建省漳平市病、 死猪肉渎职案 际, 深入排除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管领域渎
职犯罪线索。经过深入调查, 新罗区检察
2011 年 9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5 院查办新罗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
日, 漳平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食品监管渎 责人兼督查队队长章柏豪等 14 人涉嫌滥
职罪对漳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 用职权、 贪污案; 漳平市查办了漳平市畜牧
锦、 副所长李芸等人立案侦查, 以涉嫌滥用 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 动物卫生监督
职权罪对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 所所长李希锦等 9 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
美清等人立案侦查。 受贿案。
经查,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9 月, 张 在该系列案件中, 部分国家机关工作
志强等 26 人利用其租用的漳平市福龙公 人员与猪肉经销商相互勾结, 未经检疫即
司屠宰车间, 大量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 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性质恶劣, 严重危害了
猪和病、 死猪。时任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 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该系列案件的成功
局副局长郑美清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 查办, 得益于检察机关打击食品安全渎职
4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 得益于检察机关与 查, 发现该公司将 554. 5 箱过期的火锅料
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案件查办过程中, 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 货值金额
龙岩市检察机关对猪肉监管工作提出了对 至少 为 72180 元, 至 少 应 对 该 公 司 处 以
策建议, 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 360900 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视。龙岩市政府出台专项整治方案, 严厉 处罚, 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 河北) 食品
打击非法经营病死猪肉的行为。 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 199620 元的罚款, 给
国家造成了 161280 元损失。
典型案例 10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 造成 337280 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
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
2014 年 5 月 23 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利, 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 11 万元。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对 典型意义: 首先, 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
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 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 万全县燕麦
立案侦查, 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 食品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2 日的不合格
住,5 月 28 日对其刑事拘留,6 月 13 日经 产品,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其执行逮捕。 即 20 万元, 赵焱滥用职权, 同意只做出
8 月 11 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 月 24000 元的处罚, 少收的 176000 元罚款可
18 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人 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 其次, 注
民法院提起公诉。12 月 9 日, 下花园区人 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焱犯滥用 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 注意搜寻贪污受贿
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 判 等犯罪线索, 渎贪并查。
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
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 典型案例 11
个月;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山东乐陵生猪、 肉鸭渎职案
经查: 2012 年 12 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
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 2012 年 9 月 19 日, 山东乐陵市检察院
了抽检, 后经检验该公司 2012 年 12 月 2 对乐陵市畜牧局郑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
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 霉菌严重超 长张万栋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
标) , 此批次产品共生产 1 万公斤, 货值金 查, 同年 9 月 20 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 12 月
额共计 40000 元, 违法所得 2000 元整。赵 19 日张万栋因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 不按照法律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规定进行处罚, 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 经查,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 张
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 24000 元的罚 万栋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 为完成
款, 给国家造成了 176000 元的损失。 乐陵市畜牧兽医局下达给郑店镇动检分所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 的检疫收费任务, 徇私舞弊, 违反 《中华人
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的有关规定及检测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5 1
“ 瘦肉精” 的有关通知精神, 在不按规定对 极大隐患。
运往县境外屠宰场的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 典型意义: 张万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
和检测情况下, 按照每只肉鸭 0. 07 元, 每 人员, 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 违反法律规定
头生猪 5 元的收取标准, 通过其儿子、 儿媳 及相关文件, 出卖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并
向动物运输户出卖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 伪造检疫结果, 构成渎职犯罪。该案警示
份。事后, 张万栋伪造检疫结果交回乐陵 公职人员, 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
畜牧兽医局。张万栋的行为致使一些运输 权的借口, 如果违反法定职责, 造成严重后
户完全摆脱了动物检疫机构的监控, 给动 果, 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将受到法律的惩
物疫情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 处。
4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恶劣的, 以 “捏造
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 事实诽谤他人” 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具
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2013 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
委员会第 1589 次会议、2013 年 9 月 2 日最 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9 次 到五百次以上的;
会议通过 2013 年 9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 (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年 常、 自残、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9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21 号) (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
为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具
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等规定, 对办理 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严重危害社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寻衅滋事、 敲诈勒 秩序和国家利益”:
索、 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 ( 一)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问题解释如下: ( 二)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 三) 引发民族、 宗教冲突的;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四) 诽谤多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 五) 损害国家形象, 严重危害国家利
( 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 益的;
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 ( 六)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网络上散布的; ( 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 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 益的情形。
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
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 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 诽谤信息实际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3
被点击、 浏览、 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寻
的, 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衅滋事、 敲诈勒索、 非法经营犯罪, 同时又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 恐吓他 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
人, 情节恶劣, 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刑法 信誉、 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九十一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条之一规定的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 息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指 处罚。
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起哄闹事, 造成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 包括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 以计算机、 电视机、 固定电话机、 移动电话
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 以寻衅滋 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 广
事罪定罪处罚。 播电视网、 固定通信网、 移动通信网等信息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 删除 网络, 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 威胁、 要挟他
人, 索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实
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
的规定,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 以营利为目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的,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
务, 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 通过信息网络 (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扰乱市场秩 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 月
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行为 “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7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19 号)
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 现就为索取高利
(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 贷、 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拘禁
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 行为人为 索 取 高 利 贷、 赌 债 等 法 律
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不予保 护 的 债 务, 非 法 扣 押、 拘 禁 他 人
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数额达到前款
罪处罚。
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诽谤、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非法经营等犯
罪, 为其提供资金、 场所、 技术支持等帮助
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4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保护力度, 贯彻落实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
童行动计划( 2008 - 2012) 》, 根据刑法、 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 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提
( 1999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出如下意见:
判委员会第 1094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一、 总 体 要 求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1 号)
1. 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确保社会和谐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根 稳定。自 1991 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
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 卖妇女、 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 侦破并依
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 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案件,
解释如下: 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 年, 全国法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 院共审结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案件 1353
卖妇女罪中的 “妇女”, 既包括具有中国国 件, 比 2007 年上升 9. 91% ; 判决发生法律
籍的妇女, 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 效 力 的 犯 罪 分 子 2161 人, 同 比 增 长
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 11. 05% , 其中,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 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无期 徒 刑 至 死 刑 的 1319 人, 同 比 增 长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 10. 1% , 重刑率为 61. 04% , 高出同期全部
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 应当根据刑 刑事案件重刑率 45. 27 个百分点。2009
法第六条的规定, 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年, 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案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 件 1636 件, 比 2008 年上升 20. 9% ; 判决发
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 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 2413 人, 同比增长
明,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11. 7% ,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 期 徒 刑 至 死 刑 的 1475 人, 同 比 增 长
院应当依法受理。 11. 83% 。
但是,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由于种种原
因, 近年来,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在部分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
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人身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权利, 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 甚至家破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亡, 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 人
( 2010 年 3 月 15 日 法发 〔2010〕7 号) 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确保社会和谐稳
为加大对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 定的大局出发, 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5
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上升 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
势头。 人、 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
2. 注重协作配合, 形成有效合力。人 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住地的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 司法机关管辖。
职, 各负其责, 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 共同提 5. 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
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保证办案的法 的, 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行政机关 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数较多, 涉及多个犯罪地的, 可以移送主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 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
统一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 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和部门配合, 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 6. 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被告
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人分别在拐出地、 中转地、 拐入地实施某一
3. 正确贯彻政策, 保证办案效果。拐 环节的犯罪行为, 犯罪所跨地域较广, 全案
卖妇女、 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 多个环 集中管辖有困难的, 可以由拐出地、 中转
节, 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 地、 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
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别实施的拐出、 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及人身危险性 管辖。
的大小, 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 7.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争议各方应
首要分子、 组织策划者、 多次参与者、 拐卖 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 及时解
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 从重处罚情 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以及便于起诉、 审
节的, 必须重点打击, 坚决依法严惩。对于 判的原则, 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 协
罪行严重, 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 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 “买方市场”,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
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对于 的, 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 受案机关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依法应当追究刑 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事责任的, 坚决依法追究。同时, 对于具有
从宽处罚情节的, 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 三、 立 案
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 依法从
宽, 体现政策, 以分化瓦解犯罪, 鼓励犯罪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审查, 符合管
人悔过自新。 辖规定的,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
立案, 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二、 管 辖 ( 1) 接到拐卖妇女、 儿童的报案、 控告、
举报的;
4.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 ( 2) 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
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 儿童犯 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 中转地、 拐入地以 ( 3) 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 可
4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13.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
( 4) 发现流浪、 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 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
卖的; 查取证的, 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 需
( 5) 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 儿童行 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 应当积极支持。
为,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6) 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事 五、 定 性
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 1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参与拐卖妇
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不论案件是否 女、 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 只有部分环
属于自己管辖, 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 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经审查, 属于自己管辖的, 依法立案侦查; 的, 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 定。
公安机关处理。 15.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 或者捡拾
10.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 儿 儿童后予以出卖, 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确保有案必立、 有 第二款规定的,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必查。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
童, 之后予以出卖的, 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四、 证 据 16.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
的, 应当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论处。
11.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 17.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
要特别重视收集、 固定买卖妇女、 儿童 当通过审查将子女 “送” 人的背景和原因、
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 犯 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 对方是
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 乘坐交通工具往来 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
有关地方的票证、 被拐卖儿童的 DNA 鉴定 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
结论、 有关监控录像、 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 的。
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属于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 防止时过境迁, 难 出卖亲生子女, 应当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论
以弥补。 处:
12. 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 ( 1)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 生育后
加强 DNA 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 即出卖子女的;
儿童的父母, 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 应当 ( 2)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 或者根
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 通过全国 DNA 数 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 为收取
据库, 为查获犯罪, 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 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
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 3)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 ”、“感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7
谢费” 的巨额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 ( 4) 所收买的妇女、 儿童被解救后又再
(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 次收买, 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利目的的 “送养” 行为的。 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 而是迫于生 ( 5) 组织、 诱骗、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 儿
活困难, 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私自将 童从事乞讨、 苦役, 或者盗窃、 传销、 卖淫等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违法犯罪活动的;
包括收取少量 “营养费 ”、“感谢费” 的, 属 ( 6) 造成被收买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
于民间送养行为, 不能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重伤、 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 (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损害,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符合遗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
弃罪特征的, 可以遗弃罪论处; 情节显著轻 有关单位反映, 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
微危害不大的, 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 居住地, 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 或
政处罚。 者将被收买妇女、 儿童交给公安、 民政、 妇
18.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 致使被拐 联等机关、 组织, 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
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 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 六、 共 同 犯 罪
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 对该经营管理人员
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构成拐卖 2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 儿童, 仍然向
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 择一重罪论处。 其提供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健康证明、 出生
19.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 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将所诊疗、 护 的共犯论处。
理、 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以拐卖儿童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仍
罪论处。 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 儿童的户籍证明、
20.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而收 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收买被拐卖
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收买被拐卖的 的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但是, 收买人
妇女、 儿童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 “明知”, 应当根据证人证言、
(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 违背被收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
妇女的意愿,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解, 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 以及是否明显违
( 2) 阻碍对被收买妇女、 儿童进行解救 反相关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等, 予以综合判
的; 断。
( 3) 非法剥夺、 限制被收买妇女、 儿童 22. 明 知 他 人 系 拐 卖 儿 童 的“人 贩
的人身自由, 情节严重, 或者对被收买妇 子”, 仍然利用从事诊疗、 福利救助等工作
女、 儿童有强奸、 伤害、 侮辱、 虐待等行为 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 居
的; 间介绍的, 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 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23. 对于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共犯,
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八、 刑 罚 适 用
地位、 作用, 参与拐卖的人数、 次数, 以及分
赃数额等, 准确区分主从犯。 28. 对于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集团的首
对于组织、 领导、 指挥拐卖妇女、 儿童 要分子, 情节严重的主犯, 累犯, 偷盗婴幼
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 或者积极 儿、 强抢儿童情节严重, 将妇女、 儿童卖往
参与实施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 接送、 中 境外情节严重, 拐卖妇女、 儿童多人多次、
转妇女、 儿童等犯罪行为, 起主要作用的, 造成伤亡后果,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认定为主犯。 依法从重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判处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 儿童信息或 死刑。
者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进行居间介绍, 起辅 拐卖妇女、 儿童, 并对被拐卖的妇女、
助或者次要作用, 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 儿童实施故意杀害、 伤害、 猥亵、 侮辱等行
的, 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为,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现从严。
作用区别不明显的, 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29. 对于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
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 并切实加大执
七、 一罪与数罪 行力度, 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
防效果。
24. 拐卖妇女、 儿童, 又奸淫被拐卖的 30.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 对
妇女、 儿童, 或者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 被收买妇女、 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儿童卖淫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处罚。 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 处罚时应当依法体
25. 拐卖妇女、 儿童, 又对被拐卖的妇 现从严。
女、 儿童实施故意杀害、 伤害、 猥亵、 侮辱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对被收买妇
行为, 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女、 儿童没有实施摧残、 虐待行为或者与其
定处罚。 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仍应依法
26. 拐卖妇女、 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 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符合
妇女、 儿童, 又组织、 教唆被拐卖、 收买的妇 缓刑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女、 儿童进行犯罪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犯罪情节轻
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与其所组 微的, 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织、 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31. 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
27. 拐卖妇女、 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 出卖亲生子女, 或者 “买人为妻 ”、“买人为
妇女、 儿童, 又组织、 教唆被拐卖、 收买的未成 子”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的, 一
年妇女、 儿童进行盗窃、 诈骗、 抢夺、 敲诈勒索 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 各行为人在
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 依法追
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与组织未成 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
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9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可以由公安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民政厅、 局, 司法厅、
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局, 妇联:
32. 具有从犯、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宽处 近年来, 一些地方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罚情节的, 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活动猖獗, 并呈发展蔓延之势, 犯罪团伙组
对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没有实施摧残、 织日趋严密,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狡猾、 残
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 或者能够协助解救 忍, 盗抢儿童、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
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 件突出, 因拐卖妇女、 儿童引起的伤害、 杀
宽处罚情节的, 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人、 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 危害日益严
33. 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 重。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
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 儿童的手段、 拐卖 的妇女、 儿童的人身权利, 致使许多家庭骨
妇女、 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人 肉分离、 家破人亡, 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
次、 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人身危 问题,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此
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结合当地此类犯罪 类犯罪的上升势头, 切实保护妇女、 儿童的
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决定对被告人 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上半年将在
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全国范围内开展 “打击人贩子、 解救被拐卖
妇女儿童” 专项斗争( 以下简称 “打拐” 专
九、 涉 外 犯 罪 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 “打拐” 专项斗争,
依法惩处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 解救
34. 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 跨境拐卖妇 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女、 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 下:
多边 “反拐” 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被跨 一、 切实提高对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
国、 跨境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救助工作。依 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 是贯彻全心全意为
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 履行所承担的义 人民服务的宗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解除
务, 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 有效 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 “民心工程 ”、“爱心
遏制跨国、 跨境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工程”。做好这项工作, 有利于提高党和政
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认识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中华 害性, 充分认识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的重
大意义, 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
大事来抓。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
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
(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通字 〔2000〕26 号) 能作用, 协同作战, 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
义。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要依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法及时侦查、 逮捕、 起诉、 审判拐卖妇女、 儿
4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童的犯罪分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群众参与 “打拐” 专项斗争, 防止发生阻碍
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宣传教育、 协查、 收监 解救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和法律援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对被拐 要组织专门班子, 制定宣传计划, 充分利用
卖妇女和儿童的救济工作, 及查找不到父 广播、 电视、 报刊、 网络等媒体和 “148” 法律
母的儿童的收养工作; 妇联等组织要维护 服务热线等渠道, 结合打击人贩子、 处理买
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主、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典型案例,
宣传、 解救、 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 组织 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
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 相互支持, 密切配 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态
合, 共同做好打击人贩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 度和决心, 宣传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严重
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确保 “打拐” 专项斗争 危害, 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 儿童和惩处
取得预期效果。 人贩子、 买主的法律规定, 宣传 “打拐” 专项
二、 大力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坦白 斗争中涌现出的不怕牺牲不辞劳苦打击人
交待罪行, 揭发犯罪, 争取从宽处理。要采 贩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英雄模范
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刑法关于自首、 立功 事迹, 形成宣传攻势,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
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各地还可选择一 法制观念, 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特别是在
些因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 拐卖妇女、 儿童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
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的典型案件, 公开宣 童情况较严重的地区, 要深入村村户户进
传报道, 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 行法制宣传教育, 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
首, 坦白交待罪行, 检举、 揭发他人的犯罪 皆知。要以案说法, 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
行为, 提供破案线索, 争取从宽处理。要做 够认识到拐卖妇女、 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
好对犯罪分子家属、 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 女、 儿童, 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都
动员他们规劝、 陪同有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是违法犯罪行为, 要受到法律制裁。在不
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 或者将犯罪嫌疑人 通广播、 电视的贫困、 边远地区, 要采取印
送往司法机关投案。对窝藏、 包庇犯罪分 发宣传材料、 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子、 阻碍解救、 妨害公务, 构成犯罪的, 要依 宣传。
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狱、 看守所等监管部 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以及基层干部、
门要对在押人员加大宣传攻势, 鼓励坦白、 群众, 积极投入 “打拐” 专项斗争, 主动配
检举、 揭发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行为。对于 合、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 儿
投案自首、 坦白交待罪行、 有立功表现的犯 童的工作, 号召群众检举、 揭发拐卖、 收买
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落实 妇女、 儿童的犯罪行为, 自觉同拐卖妇女、
刑事政策, 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对于自首 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各地公安机关要设
的犯罪分子,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立 “打拐” 热线电话, 接受群众举报, 对提供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轻 重要犯罪线索、 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或者免除处罚;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 的人员, 要给予奖励。
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正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
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广泛发动 妇女、 儿童的犯罪活动。这次 “打拐” 专项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6 1
斗争的重点是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的人贩 各级政法机关要全力以赴, 提高办案
子。凡是拐卖妇女、 儿童的, 不论是哪个环 效率, 加快办案进度, 力争在 “打拐” 专项斗
节, 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 争中逮捕一批、 起诉一批、 审判一批拐卖妇
买、 贩卖、 接送、 中转、 窝藏妇女、 儿童的行 女、 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震慑犯
为之一的, 不论拐卖人数多少, 是否获利, 罪。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
均应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 以及阻碍解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应当坚持基本事实清
救被拐卖妇女、 儿童构成犯罪的, 也要依法 楚, 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 及时起诉、 审判,
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防止久拖不决。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以营利为目 的诉讼程序和时限要求, 依法办案, 严禁刑
的, 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 情节恶劣的, 借 讯逼供, 防止滥用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
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以及出卖捡拾的儿 拐入地、 拐出地或中转地公安机关立
童的, 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侦查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 应当向同级
出卖 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
14 周岁亲属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追究 对于有多次倒卖情形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
刑事责任。 件, 无论行为人是第几道贩子, 只要其犯罪
办案中, 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罪与罪 行为已经查证属实的, 就应当及时起诉、 审
的界限, 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 判。对于其他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组
取钱物行为、 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 织力量继续进行侦查。对同案犯在逃的,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以及绑架儿童 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防止扩大打击面 已经查清, 并有确实、 充分证据的, 应当及
或者放纵犯罪。 时起诉、 审判。一人犯数罪的, 对其中主要
五、 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密 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切配合, 形成合力, 共同打好 “打拐” 专项斗 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 可先对其已
争。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 扎扎实 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作出处理。
实地做好侦查工作, 全力侦破拐卖妇女、 儿 六、 切实做好解救和善后安置工作, 保
童犯罪案件, 抓捕犯罪嫌疑人, 并切实做好 护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解救被
证据的收集工作, 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 拐卖的妇女、 儿童, 是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
基础;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 的重要职责。公安、 司法行政、 民政、 妇联
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及 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责任, 各司其职,
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相互配合, 通力合作。解救工作要充分依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判; 监 靠当地党委、 政府的支持, 做好对基层干部
狱应当做好对罪犯收监执行和在押、 在逃 和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 注意方式、 方法,
罪犯的协查工作。民政部门、 妇联在工作 慎用警械、 武器, 避免激化矛盾, 防止出现
中发现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 围攻执法人员、 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
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被拐卖的未成年女性、 现役军人
4 6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配偶、 遭受摧残虐待的、 被强迫卖淫或者从
事其他色情服务的妇女, 以及本人要求解
救的妇女, 要立即解救。对于自愿继续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 应尊重本人意
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
愿, 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
的, 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拐卖
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妇女与买主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可由双
方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法院裁决。对于遭受 ( 1998 年 12 月 24 日 〔1998〕 高检研
摧残虐待、 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 发第 21 号)
动的, 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应
当立即解救。对于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由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你院吉检发研字 〔1998〕4 号 《关于以
关负责接回。 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
公安、 民政、 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 拐卖妇女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
当密切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 儿童的善后 如下:
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 : “拐卖妇
卖的妇女、 儿童。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 女、 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
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 买、 贩卖、 接送、 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之一
抚养义务。拒绝接收,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 其中作为 “收买” 对象的妇女、 儿童并
构成犯罪的, 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 绑架的妇女、 儿
七、 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 预防拐卖妇 童”。因此, 以出卖为目的, 收买、 贩卖外国
女、 儿童犯罪发生。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 妇女,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应以拐卖妇女
部门要通过 “打拐” 专项斗争, 及时发现问 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
题, 总结经验教训,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开 收取介绍费, 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 不能追
展群防群治, 常抓不懈, 从根本上预防拐卖 究刑事责任。
妇女、 儿童犯罪的发生。公安、 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 暂住人口、 流动
人口登记、 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等各项法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
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堵塞漏洞。妇联等组
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
织要积极维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妇
有关问题的意见
女进行宣传教育, 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增强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2000 年 3 月 17 日 公通字 〔2000〕25 号)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 应当立即部署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分别 一、 关于立案、 管辖问题
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 一) 对发现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 拐
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 出地( 即妇女、 儿童被拐骗地) 、 拐入地或者
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6 3
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 二、 关于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公 ( 一) 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 儿童罪。
安机关侦查。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 凡是拐卖妇女、 儿童的, 不论是哪个环节,
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 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买、
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 贩卖、 接送、 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争议的案件, 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 均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立案侦查。
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二) 在办理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中, 不
铁路、 交通、 民航公安机关按照 《公安 论拐卖人数多少, 是否获利, 只要实施拐卖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 妇女、 儿童行为的, 均应当以拐卖妇女、 儿
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在运 童罪立案侦查。
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 可以直 ( 三) 明知是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
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子而事先通谋, 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
( 二) 对于公民报案、 控告、 举报的与拐 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应当以拐卖妇女、 儿童
卖妇女、 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线索 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或者材料, 扭送的犯罪嫌疑人, 或者犯罪嫌 ( 四) 对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
疑人自首的, 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 的; 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
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 应当迅 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
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 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 麻醉等方法绑架
妇女、 儿童等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 妇女、 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 偷盗婴幼儿
措施。 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重
( 三) 经过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 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均以拐卖妇
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区别情况, 作出如下 女、 儿童罪立案侦查。
处理: ( 五) 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 儿童犯
1. 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应当 罪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
及时立案侦查。 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方
2. 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应 法的, 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
当在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是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 而在其实施
办理。 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 帮助其逃
3.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如属 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以窝藏、 包庇罪立
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 案侦查。
妇女、 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 ( 六) 出卖亲生子女的, 由公安机关依
女、 儿童案等,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 法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以营利为目
等, 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 的, 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 情节恶劣的, 以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并告知 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到人民检察院、 人 ( 七) 出卖 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
民法院报案、 控告、 举报或者起诉。 其他不满 14 周岁亲属的, 以拐卖妇女、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