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甲、本会史略 乙、立法(授权立法、制定法案) 丙、成立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决议,其他制定 第一部 宪章 第一组:宣言、名称、信仰要道及规列、产业契据 第二组:组织 1. 议会 2. “总议会” 3. “年议会” 4. 地域与界限 5. “教区议会” 6. “牧区议会” 第三组:会督制 第四组:会长制 第五组:司法 第六组:修订 第二部 要道及规列(卫理公会之宗教信仰条款) 卫理公会一般总纲(联会的缘起、导规与本质) 第三部 社会准则(卫理公会社会信条) 1 11 13 14 14 15 15 16 19 22 22 22 22 23 25 26 27 34 38
第四部 组织与行政 第一章:本地教会 1. 本地教会之定义 2. 牧区堂会之组织 3. 会友 4. 会友职责与会籍之意义 5. 入会 6. 联属及联合会友 7. 移名及终止会籍 8. 儿童与教会 9. 青年 10. 会友之看顾 11. 属会与小组 12. 会友记录及报告 13. 牧区执行委员会(执事会) 14. 教会财政 15. 牧区堂会程序委员会 16. 委员会——本地教会 □ 会友籍与布道委员会 □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 □ 宣教委员会 □ 基督徒社会关怀委员会 □ 受托与经济委员会 □ 崇拜与音乐委员会 □ 产业管理委员会 63 63 63 64 66 66 68 70 70 73 75 75 77 78 79 84 85 86 86 87 94 95 96 97 99
17. 工作小组 18. 牧区堂会之会友事工 19. 会友大会 第二章:牧职 1. 牧职之性质 2. 普通规定 本处牧职 3. 会友事工干事 4. 本处传道 5. 本处传道及本处副牧委派为牧者 游行牧职 6. 试用会员 7. 副牧 8. 按立牧职 9. 长牧 10. 主理牧师之职责 休假与退休 11. 牧师延伸教育之休假 12. 牧师病假及延长病假 13. 产假、仁慈休假及年假 14. 特殊情况之休假 15. 游行牧者荣休 91 100 101 102 102 102 104 104 105 109 110 110 113 114 115 119 122 122 122 123 123 123
自愿改为本处牧职及自退 16. 自愿改为本处牧职 17. 自愿退出年议会会员 纪律管理 / 终止会员籍 18. 终止年会会员籍——开除会员 监督系统 19. 会督制 20. 会长理事会 21. 会长制 22. 教区长 23. 神学院 24. 从其他宗派教会加入之牧师 25. 牧师传道、教区长、会长及会督记录 第三章:议会 1. 总议会 2. 联属与参与普世基督教运动 3. 教会更新与合一推广之托付 4. 宣教年议会 5. 临时年议会 6. 年议会 124 124 125 126 126 127 127 130 130 134 137 139 141 142 142 147 148 149 151 151
议会组织之机构 □ 年议会提名部 □ 年议会执行部 □ 委任部 □ 牧职部 □ 会友事工部 □ 布道部 □ 宣教部 7. 教区议会 8. 牧区议会 9. 其他 第四章:司法行政 1. 司法理事会 2. 关于接收投诉,调查,审讯及上诉之司法程序 □ 投诉及接受投诉之程序 □ 调查程序 □ 组成审讯法庭 □ 审讯之程序 □ 宣誓书之采用以替代口述证据 □ 提控之罪名成立 □ 调查及审讯之记录 □ 上诉 □ 本处传道之品格测试 158 159 159 160 161 166 168 170 174 176 184 186 186 193 194 195 197 198 198 200 200 201 206
第五章:教会产业与信托 1. 产业契据——信托保管 2. 教会职员之保证与稽核 3. 产业归属 4. 主管团体 5. 国家法律 6. 信托理事会 7. 教会堂址与建筑 8. 会督府 9. 机构与事工计划 10.建筑、购置、修茸 11.列常规定 第六章:财务行政 1. 一般规定 2. 总议会财务行政 3. 年议会经济部 4. 牧者之供给 5. 养老金与其它受益计划 第七章:行政机构 1. 一般规定 2. 总议会诸机构——执行理事会、联系理事会 3. 年议会各部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教育理事会章程 208 208 208 208 209 209 209 213 214 214 214 215 216 216 218 219 223 224 226 226 228 231 234
第五部 教会之礼仪 ★ 崇拜秩序(简式) ★ 崇拜秩序(完全式) ★ 圣洗礼文 ★ 接收正式会友礼文 ★ 圣餐礼文 ★ 圣餐礼文(简式) ★ 圣餐礼文(从1989年卫理公会圣诗集) ★ 教会节期附录祝文(应用于圣餐礼文三圣文之前) ★ 卫理公会立约主日 ★ 结婚礼文 ★ 殡葬礼文 ★ 家庭新居祝福礼拜 ★ 副牧按立礼文 ★ 长牧按立礼文 ★ 会督受职礼文 附录1 教牧请假 附录2 不良品行的查究与审讯程序 附录3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卫理妇女会章程 附录4 卫理男同道团章程 附录5 年会卫理青年团契章程 附录6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乐龄团契章程 附录7 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青成团契章程 附录8 法规问题 名称注解 引述 参录(一)司法理事会判词注解 242 242 243 246 251 254 263 268 273 274 280 285 299 301 305 311 317 320 324 352 355 356 364 375 384 390 416
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本会史略 “万军之耶和华说:不是靠势力,不是靠才能,乃是依靠我 的灵,方能成事。”(撒迦利亚书4:6) 这是卫理公会首次在新加坡宣道所引用之经文。五十年后, 威廉阿尔汉君(William F. Oldham)曾经这样说:“看哪!上帝的 作为!”不错,我们今天亦能如此说。 威廉阿尔汉君于一八八四年十月廿五日受南印度议会差派来 新加坡为宣教士,雅各多本君(James M. Thoburn)与阿尔汉君在 仰光宣教并为新加坡宣教事工筹款后,于一八八五年二月八日抵 达新加坡。第二天,就在市政厅举行首次用英语宣教的卫理公会 布道会,由多本君宣讲第一篇讲章。 这篇史略仅是记述自一九六八年以前至今,于组织及联属机 构发展前之事实,而所记述的每一件发展工作,都有历届年议会 记录为根据。报告有关各部之进展,诸如:会友人数、教会、学 生、学校、青年运动、妇女会、宣道、教育、牧职之勤勉,以及 会友之忠诚事主等等。 一八八六年及一八八七年之间,缅甸(Burmah District)教区 范围辽远,广阔,殊不实际,教区委任包括槟城(候委),仰光 (Rangoon),东隅(Toungoo)及新加坡四处,由仰光之罗宾逊 (J. E. Robinson)长牧任区长,年青之阿尔汉(W. F. Oldham)君 即派驻新加坡,在加尔各答(Calcutta)的多本(J. M. Thoburn) 君即以举办布道会,展开仰光与新加坡之工作。当时,华恩君(F. W. Warne)亦举眷渡洋前来协助多本君任差会会督。其区域由 喀拉叽(Karachi)伸展至新加坡。这批宣教士满有见识及属灵能
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力,结果全部都受选为差会会督,其中两位尚兼任教区长。正如 创世记书中众所熟悉之经节称:“那时候有伟人在地上。”但愿 我们配得承继为卫理公会使徒。 一八八八年,卫理公会之工作在通用马来语之马六甲半岛及 其邻近地区和诸岛屿,脱离南印度议会(South India Conference) 另成为一宣教地区而隶属于宣教会管辖之下。卫理公会宣教事业 逐渐向各方面发展。语言方面有英语、淡米尔语、华语及马来 语。区域方面更分布到全马来半岛。 菲律宾之工作于一八九九年展开,且于一九零四年成立了菲 律宾差会议会(Philippines Mission Conference);后来,自一九 二八年至一九四二年期间,当李溢恩(Edwin F. Lee)会督任新加 坡、马尼拉区会督时,逐与马来亚的工作联系起来。 一九零一年,来自中国福州的卫理公会信徒,将卫理公会带 进砂拉越。 一九零三年第一位宣教士前往砂拉越,一九三七年伊班族 之工作开始,继后逐渐进展,而于一九四七年成立砂拉越差 会;一九五二年产生砂拉越临时年议会(Sarawak 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而于一九六零年正式成立砂拉越年议会 (Sarawak Annual Conference)。砂拉越伊班临时年议会(Sarawak Iban 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亦相继于一九六二年组成。 一九零五年开始爪哇(Java)及苏门答腊(Sumatra)之工 作,前者工作经已停止,后者则于一九二二年成立苏门答腊差会 (Sumatra Mission),且于一九六四年成为联属的自治卫理公会 (Autonomous Methodist Church)。 一九三六年,马来西亚华人年议会(Malaya Chinese Annual Conference)由马来亚年议会(Malaya Annual Conference)之华语
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员组成。 一九五零年至一九六四年,马来亚年议会、马来亚华人年议 会、砂拉越年议会、苏门答腊年议会以及缅甸年议会同意联合成 立东南亚中央议会(South Eastern Asia Central Conference),并由 中央议会选举会督,亚策牧师(Raymond L. Archer)受选为一九 五零年至一九五六年之会督;安和伯牧师(Hobart B. Amstutz)亦 受选为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四年之会督。 中央议会之成立,实为差会宣教站逐渐演进至一种赋有相当 权限之自治制度而促成者。成员中之缅甸及苏门答腊因政治环境 的缘故,使苏门答腊由1964年起成为联属的自治卫理公会,而缅 甸则于一九六五年也成为联属的自治卫理公会。 一九六四年,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中央议会(Malaysia Central Conference of the Methodist Church)(前称为东南亚中央议 会South Eastern Asia Central Conference)在吉隆坡召开, 由安和伯会督(Bishop H. B. Amstutz)主持。会督理事会 (Council of Bishops)代表,雷斯霍会督(Bishop Roy H. Short) 及苏曼都会督(Bishop Shot K. Mondol)亦出席。马来西亚卫 理公会中央议会之成员包括马来亚年议会、马来亚华人年议会、 砂拉越年议会及砂拉越伊班临时年议会。李人仆牧师(Robert F. Lundy)受选为会督,任期四年,继后一九六五年新加坡成为独立 共和国,逐改换名称为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卫理公会(The Methodist Church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一九六四年,中央议会开会决定倘若各年议会成员赞成, 可提呈总议会立法授权与各年议会成立马来西亚与新加坡联属 自治卫理公会。(The Affiliated Autonomous Methodist Church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一九六六年各年议会成员不仅通过赞成
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教会自治,同时成立机构委员会推选委员并于一九六七年联合开 始起草宪章及法案,俾于一九六八年总议会开会前各年议会得以 研讨。委员会曾数度联合或分别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召开会议。 一九六八年,联合卫理公会总议会(United Methodist Church)在美国德萨斯州(Texas)达拉斯市(Dallas)召开,通 过立法授权予各年议会,自行组成马来西亚新加坡联属自治卫理 公会(The Affiliated Autonomous Methodist Church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但保存与美国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 in The United States)宗间历史性联系及关系。 联合卫理公会之马来西亚中央议会于一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宣告解散后,同日随即召开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制宪会议 (Constituting Conference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此制宪会议于一九六八年八月十五日接受马来西亚 新加坡卫理公会宪章及法案后,也宣告解散。 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首届总议会于一九六八年八月十 五日由李人仆会督(Bishop Robert F. Lundy)主持,戴勒尔会督 (Bishop Prince A. Taylor)及孟格星会督(Bishop Mangal Singh) 襄助组成,并于一九六八年八月十八日正式宣告成立。 叶金豪牧师(Rev. Dr. Yap Kim Hao)受选为会督,并于一九六 八年八月十八日在新加坡卫斯理礼拜堂受封立为马来西亚新加坡 联属自治卫理公会首任会督。 基于上述经历,我们觉得教会应自行决定其前途及参与普世 教会合一运动。同时应明了我们称为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信 徒是被蒙召参与基督与教会之宣教使命。 我们之被引导,不是依靠势力,不是依靠才能,而这是卫理 公会每位信徒之祷告。
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由马来亚年议会使用淡米尔 语会员所组成的淡米尔临时年议会(Tamil 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宣告成立。 叶金豪会督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至十九日召开之第二届 总议会,获选蝉联为第二任会督并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在 新加坡卫斯理礼拜堂由华特会督(Bishop D. Frederick Wertz)封立 受职。 一九七三年,叶金豪会督接受亚洲基督徒议会(Christian Conference of Asia)总干事职分。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总议 会执行理事会决定召开特别会议,以便另选一位会督继任其职位 直至下届总议会召开为止。总议会特别议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 十四日至十六日在新加坡三一神学院召开。多礼三美牧师(Rev. Theodore R. Doraisamy)被选为会督,并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 新加坡卫斯理礼拜堂由叶金豪会督封立受职。 总议会自一九七二年总议会会议,曾委任一个改制委员会 (Committee on Restructure)以研究适当的宪章及法案,并提呈 与各年议会,以便成立两个国家性之教会。一九七四年在多礼三 美会督指导下,改制委员会向各年议会提呈提案,寻求一致之决 定。 一九七六年,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总议会在吉隆坡召 开,通过授权分治法案俾使各年议会成员能各别成立马来西亚卫 理公会以及新加坡卫理公会。依照已定之程序,马来西亚卫理公 会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四日在吉隆坡宣告成立;而新加坡卫理公 会亦随着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八日在新加坡宣告成立。 方中南牧师(Rev. Fang Chung Nan)受选为马来西亚卫理公 会首任会督并由多礼三美会督及华特会督(Bishop D. Frederick
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Wertz)封立受职。其他受选的职员包括陈自强君(Mr Tan Chi Kiong)为总议会财政及但以理君(Mr D. R. Daniel)为总议会文 书。高季忠牧师(Rev. Kao Jih Chung)被选为新加坡卫理公会首 任会督并由多礼三美会督及华特会督封立受职。 第二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于一九八零年在吉隆坡召 开,出席者包括美国联合卫理公会会督团(Council of Bishops United Methodist Church)代表冯格会督(Bishop H. E. Finger, Jr),印尼卫理公会(Methodist Church in Indonesia)会督施多礼 会督(Bishop H. Sitorus),新加坡卫理公会(Methodist Church in Singapore)会督高季忠会督,英国循道会(British Methodist Church)代表高邵氏牧师(Rev. Gordon Shaw)。方中南会督获选 蝉联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督,此外陈自强君及但以理君分别获 选蝉联总议会财政及总议会文书。 第三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于一九八四年在吉隆坡召 开,此次总议会亦同时庆祝卫理公会在马来西亚成立一百周年纪 念。出席者包括美国联合卫理公会(United Methodist Church)会 督康威廉(Bishop William R. Cannon)前任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 公会会督多礼三美荣誉会督(Bishop Emeritus T. R. Doraisamy), 美国联合卫理公会海外宣教部(Board of Global Ministries, United Methodist Church)代表亨沃洛会督(Bishop J. Woodrow Hearn), 菲律宾卫理公会会督纳菲会督(Bishop Emirita P. Nacpil),印尼卫 理公会会督施多礼会督(Bishop H. Sitorus)以及历任马来西亚新 加坡卫理公会会督李人仆博士(Dr. Robert F. Lundy)。 方中南会督第三次获选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督。此届 总议会接纳制定法案为成立实内宣教议会(Sengoi Mission Conference)及沙巴华人卫理宣教议会(Sabah Chinese Methodist
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Mission Conference)。陈自强君与但以理君也分别获选蝉联总议 会财政及总议会文书。 第四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于一九八八年在吉隆坡召 开,达顿牧师(Rev. Denis C. Dutton)被选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 督并由方中南荣誉会督、狄胜会督(Bishop Ernest T. Dixon Jr.)彭 雅斌会督(H. Panggabean)、蒉建华会督(Bishop Enoch Kuey)、 何志诚会督(Bishop Ho Chee Seng)及李炳光会长(Rev. Li Ping Kwong)按立授职。 黄位南博士(Dr. Ng Wee Lam)被选为总议会财政而但以理君 (Mr. D. R. Daniel)则重选蝉联总议会文书。 一九九二年,第五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在吉隆坡召 开,达顿会督获选蝉联为会督。此届总议会出席者包括联合卫理 公会代表亨沃洛会督、新加坡卫理公会会督何志诚会督。董锦成 君(Mr. Tung Kam Seng)获选为总议会文书,而黄位南博士获选 蝉联总议会财政。 第六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于一九九六年在吉隆坡召 开,砂拉越华人年议会长牧,朱新进牧师(博士)(Rev. Dr. Peter Chio Sing Ching)被选为本宗会督,并由卸任会督达顿会督 (Bishop Emeritus Dr. Denis C. Dutton)新加坡卫理公会会督何志诚 会督、菲律宾卫理公会(Philippines Central Conference)会督亚但 以理会督(Dr. Daniel Arichea Jr.)及英国循道会(British Methodist Church)代表华顿罗杰先生(Mr. Roger Walton)封立为马来西亚 卫理公会第六任会督。董锦成先生(Tung Kam Seng)获重选为总 议会文书,黄位南博士被重选为总议会财政。 第七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会议于二零零零年在砂拉越 古晋(Kuching)召开,朱新进会督获重选蝉联会督;并由达顿荣
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誉会督(Bishop Emeritus Dr. Denis C. Dutton)、美国联合卫理公会 (Council of Bishops of 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会督理事会 代表摩威廉会督(Bishop William Morris)、印尼卫理公会(The Methodist Church in Indonesia)会督多罗沙布会督(Bishop Dr. H. Dolosaribu)台湾卫理公会(Methodist Church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会督曾腓力会督(Bishop Philip Tseng)、新加坡卫理公会 会督王聪光会督(Bishop Wong Kiam Thau)、马新卫理公会历任 会督叶金豪博士(Bishop Yap Kim Hao)封立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 督。董锦成先生(Mr. Tung Kam Seng)获选蝉联总议会文书及林 忠诲先生(Mr. John Ling Tung Chuang)被选为总议会财政。 第八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会议于二零零四年在吉隆坡 召开,华勇牧师(Rev. Dr. Hwa Yung),三一年议会长牧,获选为 会督并由卸任会督朱新进会督(Bishop Datuk Dr. Chio Sing Ching) 及新加坡卫理公会会督所罗门会督(Bishop Robert Solomon)封 立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督。出席总议会之友会代表计有菲律宾 卫理公会会督暨联合卫理公会会督理事会(Council of Bishops of 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 and Philippines Central Conference)代 表苏礼欧会督(Bishop Dr. Leo A. Soriano)及英国循道会(British Methodist Church)代表尊锦牧师(Rev. Jim W. Jones)。董锦成先 生获选蝉联总议会文书及陈锡监先生获选为总议会财政。此届总 议会间,砂拉越华人年议会(Sarawak Chinese Annual Conference) 呈请总议会授权沙巴宣教年议会升格为沙巴临时年议会(Sabah 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 第九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会议于二零零八年在沙巴亚庇 (Kota Kinabalu)召开。华勇会督获选蝉联为第九任马来西亚卫理 公会会督。新加坡卫理公会(The Methodist Church in Singapore)
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督所罗门会督(Bishop Robert Solomon)、印尼卫理公会(The Methodist Church in Indonesia)会督杜米奴会督(Bishop Amat Tumino)、澳洲华人卫理公会(The Chinese Methodist Church in Australia Annual Conference)周政强会督(Bishop Albert Chiew)及 美国联合卫理公会会督沙奴雷(Bishop Roy J. Sano)皆出席此届 总议会会议。美国南卫理大学(Distinguished Professor at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教授阿威廉(Dr. William J. Abraham)受邀 请为此届总议会讲员。劳安东尼先生(Mr. Anthony Row)获选为 总议会文书,陈锡监先生获选蝉联总议会财政。 沙巴临时年议会(Sabah 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于 二零零四年十月廿二日成立,首次委派代表出席第九届总议会会 议。此届总议会会议通过修改法规之“社会准则”并按照各种专题 分组研讨有关“布道与植堂”、“门徒培训”、“教会与社会”及“ 宣教”之课题。 总议会于二零一一年在波德申召开“特别总议会会议”。在 此特别会议间,“法规修改理事会”(Discipline Review Council) 提呈修改《法规》中某些部分的提案以供研讨及接纳。 第十届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会议于二零一二年九 月在吉隆坡召开。此届会议出席贵宾有:朱新进荣誉会督 (Bishop Emeritus Dr. Peter Chio)、印尼卫理公会会督杜米奴 会督(Bishop Amat Tumino)、英国循道会代表苏珊科根牧师 (Rev. Susan Keegan Von Allman)、澳洲华人卫理公会会督关 佰全会督(Bishop Dr. James Kwang)、斯里兰卡卫理公会会长贾 巴尼山牧师(Rev. Dr. W. Jebanesan)、美国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 USA)会督庄罗德夫(Bishop Rodolfo Alfonso Juan)及新加坡卫理公会会督罗拔所罗门会督(Bishop
1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Dr. Robert Solomon)。英国巴拿巴基金会干事(Director of the Barnabas Fund UK),舒帝欧博士(Dr. Patrick Sookhdeo)受邀请 为此届会议讲员。此届会议,“特别会议”之修改法规提案被提 呈以供研讨及接纳通过。劳安东尼先生(Mr. Anthony Row)获选 蝉联总议会文书,陈瑞安先生(Mr. Tan Swee Ann)被选为总议会 财政。 因着会督选举未能圆满结束,第十届总议会会议于二零一二 年十月在吉隆坡召开延续会议以推选本会会督。王怀德牧师(博 士)(Rev. Dr. Ong Hwai Teik),三一年议会会长,获选为本会会 督并由卸任会督华勇博士及新加坡卫理公会会督罗拔所罗门博士 (Bishop Dr. Robert Solomon)封立为第十任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督。
1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授权立法 随着马、新基督教卫理公会总议会之决定成立两个国家性之 卫理公会,并获得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通过采纳之后,砂拉越 年议会、砂拉越伊班临时年议会以及华人年议会,新加坡马来亚 年议会和淡米尔临时年议会等之成员将予分开,组成为八个年议 会。这八个年议会由总议会授权依照法规所规定各自召开会议办 理年议会之务,包括选举会长及推选或证实出席马来西亚卫理公 会或新加坡卫理公会之制宪议会,与首届总议会之代表。 总议会制定法案授权分别组成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卫理公会 后,马、新基督教卫理公会总议会即告解散。凡尚未结束之事 务、产业和债项;均交由合法之继承者处理之。 制定法案 1. 新加坡华人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新加坡华人年议会之成立于组织,其会长于受选 后,须立刻上任。 2. 新加坡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新加坡年议会之成立与组织,其会长于受选后, 须立刻上任。 3. 新加坡淡米尔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新加坡淡米尔年议会之成立于组织,其会长于受 选后,须立刻上任。
1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4. 马来西亚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马来西亚年议会之成立于组织,其会长于受选 后,须立刻上任。 5. 马来西亚华人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马来西亚华人年议会之成立于组织,其会长于受 选后,须立刻上任。 6. 马来西亚淡米尔年议会 本总议会授权马来西亚淡米尔年议会之成立于组织,其会长于 受选后,须立刻上任。 7. 新加坡卫理公会 本总议会授权新加坡华人年议会、新加坡年议会及新加坡淡米 尔年议会之成立与组织新加坡卫理公会,其会督于受选后,须 立刻上任。 8.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 本总议会授权马来西亚年议会、马来西亚华人年议会、马来西 亚淡米尔年议会、砂拉越华人年议会及砂拉越伊班年议会成立 于组织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其会督于受选后,须立刻上任。 (注:上述年议会之名称可能修改。)
1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成立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决议 借着上帝的鸿恩,并按照马、新卫理公会总议会于最后一届会议 中所通过之制定法案,吾等受选之华人年议会,淡米尔年议会,三一 年议会,砂拉越华人年议会及伊班年议会之牧师与会友代表,决议按 照本会之宪章与法规正式成立于组织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成为在马来 西亚之马、新卫理公会之合法继承者,且将与美国联合卫理公会保持 联属自治关系与新加坡卫理公会保持密切之关系。 吾等亦同意,作为出席成立会议研究一九七六年首届马来西亚 卫理公会总议会,马来西亚各有关机构,诸如华人年议会,三一年议 会,淡米尔年议会,砂拉越华人年议会已及砂拉越伊班年议会必须委 派相同的代表人数,假使这些机构拥有足够的年会会员。否则,出席 会议之代表人数应根据各机构现有的年会会员的数目。至于出席随后 每四年召开一次的会议,总议会必须对代表人数之比例作出决定并说 明理由。 其他制定 1. 卸任会督应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其任期内之所有职务。 2. 卸任之总议会财政须执行其职务直到一九七七年三月卅一日为止。 3. 现有之区域执行理事会须负担持续委员会职责,于一九七六年十二 月卅一日之前结束区域执行理事会会务(王则义牧师为召集人)。 4. 现有之信托部须继续执行其任务直到两国新任信托部之干事注册 手续办妥后为止,其期限为一九七七年三月卅一日。 5. 其他职员应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卅一日之前完成其职务,但不超 过一九七七年三月卅一日。
1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宪 章 绪言 吾等马来西亚、新加坡基督教卫理公会总议会改制委员会承 受一九七二年总议会之委托,并在委员会中包括有华人年议会、 砂拉越年议会、砂拉越伊班年议会、新加坡马来西亚年议会及淡 米尔临时年议会等之代表,谨此建议将下列宪章呈达一九七六年 各有关之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以及总议会,并推荐依照所定程序 通过接受之。 第一组 1. 第一条 宣言 藉著上帝鸿恩,并依照马来西亚、新加坡卫理公会总议会 五个成员:即华人年议会、砂拉越年议会、砂拉越伊班临时年 议会、新加坡马来西亚年议会以及淡米尔临时年议会之愿望; 并由各年议会代表依法呈请,准许由华人年议会、新加坡马来 亚年议会、淡米尔临时年议会、砂拉越华人年议会以及砂拉越 伊班年议会在马来西亚之成员,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四日联合 组成马来西亚卫理公会。而在两国内上述诸成员所组成之马来 西亚卫理公会与新加坡卫理公会两者之间,仍应维持彼此之间 密切之联系。 2. 第二条 名称 本会之名称应为“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 第一部
1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二条(A) 本宪章与(i)要道及规列;(ii)社会准则;(iii)组织 与行政;(iv)崇拜与仪式;以及(v)本法规所有的附录应 集体的被统称为《卫理公会法规》。 3. 第三条 信仰要道及规列 本会订有应予共同遵守之信仰要道及规列。 4. 第四条 产业契据 凡西马半岛卫理公会(Semenanjung Malaysia)之产业 (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应归入“西马卫理公会信托理 事会干事”(Secretary of the Council of 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in Semenanjung Malaysia)名下。凡沙巴及砂拉越卫理 公会(Sabah and Sarawak)之产业(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所有 权,应归入“砂拉越卫理公会信托理事会干事”(Secretary of The 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in Sarawak)名下。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在马来西亚领域内所有其他资产(包括 股票及证件)所有权,须依照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正式委任 之理事会或委员会之指示,归入各有关之“信托理事会干事” (Secretaries of The Council of Trustees)名下。 第二组 组织 第一段 议会 5. 第一条 本会组织须设“总议会”并授予下列规定之权力、义务及 权利。
1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第二条 本会须设“年议会”为教会之基本团体,必要时可设临时 年议会并授予下列规定之权力、义务与权利。 7. 第三条 本会须于年议会中设立“教区议会”,授予下列规定之权 力、义务及权利。 8. 第四条 本会须于堂会或牧区中设立“牧区议会”,授予下列规定 之权力、义务及权利。 第二段 “总议会” 9. 第一条 “总议会”须由为不少过五十位或不超过九十八位,由各 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选举之议员代表,组成之。 “总议会”代表须由现任游行长牧及会友代表各占总人数 之半数。会督亦为总议会之成员并赋予表决权。 10. 第二条 “总议会”须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议会日期及地点,应 由“总议会”或由“执行理事会”决定之。 “总议会”之特别议会,拥有“总议会”相等权利与执行 权力;可由执行理事会召集之,或依照总议会规定之日期与地 点召开之。此“总议会”特别会议将由前届之总议会代表或由 其合法继承者组成之。唯“年议会”亦可重新推选其代表。此
1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特别会议召开之目的,必须先行宣布;会议中亦只限讨论召开 会议之有关项目或事件。 11. 第三条 “总议会”须规定“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出席“总 议会”代表之比率与原则。 12. 第四条 “总议会”对于下列之事务须有完全之立法权: 1. 明示与规定堂会之会友资格或条件、权利与职务。 2. 明示与规定长牧、副牧、传道及本处传道之资格、权 利与职务。 3. 明示与规定“年议会”、“临时年议会”、“宣教年 议会”及宣教站、“教区议会”、“牧区议会”及会 友大会之权利、会务及权力。 4. 提供本会在本国境界以外之组织、推动及行政事务。 5. 推选会督,并且决定会督之人数及推选会督之法则。 6. 明示会督之资格、权力、职务、权利与权限并规定会 督因身体欠佳、或不能胜任,或不受接纳而需中途停 职之条例。 7. 明示每个“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之会长之资 格、权力、职务、权利与权限并规定选举会长之法 则,及会长因身体欠佳、或不能胜任、或不受接纳而 需中途停职之条例。 8. 规定“年议会”成立之法则,并授权“年议会”之成 立,至少须有廿五位全职牧师之正式会员。
1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9. 规定“临时年议会”成立之法则,并授权成立“临时 年议会”。“临时年议会”之组成,至少须有十名全 职牧师之正式会员。另,尚若少过五位全职牧师之正 式会员时,则绝对不能成立“临时年议会”。 10. 调整一切与崇拜仪式有关之事项,唯须受 《限制条 例》第一条条文之约束。 11. 为教会划定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但在此中若另有规 定者则除外。 12. 发起与指导本会一切有关联系事业,并为此等事业促 使成立理事会,俾负起推动与行政之责。 13. 决定与提供筹募及分配款项之实施,以推行教会各种 事工,但在此中另有规定者则除外。 14. 必要时设立理事会或各项团体来办理教会之一切事 工。 15. 保证教会中各阶层和各团体,都获得公平与相等之代 表,且应特别关注教会中现有之小团体并与彼等交换 意见。 16. 制定符合本会宪章权限之其他必要之法则。 13. 第五条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 总议会须组成“执行理事会”以执行总议会之议决案并协 调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之事务。“执行理事会”须包括会 督、各年议会会长、各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代表团提名下选举 之一位现任游行长牧及两位会成员组成之。总议会文书、总议 会财政及总议会卫理妇女会会长亦为无表决权之按职成员。 会督应主持“执行理事会”之会议。
1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4. 第六条 “会长理事会” 总议会须设立由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会长组成之“会长 理事会”。“会长理事会”乃咨询与联系关系之团体,但没有 执行之权力。此理事会将辅助会督,并履行法规列明之义务。 会长理事会最少每年须召开一次会议。 15. 第七条 限制条例 1. “总议会”不得废除、更换或改变吾会之《信仰要 道》、或设立任何与现任确立之教义标准的新教义标 准。 2. “总议会”不得改变、或更换教会任何法则,以废除 会督或破坏本会一般巡回监督制度。 3. “总议会”不得废除牧师、传道及会友在被控时受委 员会之审判及其上诉之权利。 4. 总议会不得撒消或更换《联会之规列》。 第三段 “年议会” 16. 第一条 组成 1. “年议会”成员包括会长、所有年议会正式会员之游 行长牧、副牧、受委派全职传道及按照以下规定由 牧区议会推选之会友代表;年会副会长、年会会友领 袖、年会文书、及年会经济部主席、年会卫理妇女会 会长、年会成年团契会长、年会青年事工指导、年会 乐龄团契会长及不少过廿一岁之青年团契会长。 2. 每个牧区可以选派至少一位代表。但,若有一名以上 之年会长牧,则可选派与年会长牧人数相等之会友
2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代表。再者,若该牧区拥有二百名以上会友,第一个 二百名除外,每二百名会友,可以多选派一位会友代 表。然而,每个牧区可依照会友人数选派最多三位会 友代表,若该牧区有超过三位正式会员之牧师则除 外。 3. 会员代表,除了按职职分者,被选派时须是品行良好 之卫理公会之会友、至少廿一岁以上、并加入教会至 少四年。 17. 第二条 年议会之权力 “年议会”乃本会之基本团体,是故有权参与修改宪章, 以及选举牧师与会友代表出席“总议会”,也有权表决牧师会 员之品行及牧师与年议会之关系,以及参与表决按立牧师之权 力,并且拥有在宪章下尚未授予“总议会”之其他权力。唯会 友代表不得参与表决牧师之按立、品行及牧师与年议会之关 系。“年议会”须执行“总议会”於宪章下所决定之职务并运 用其权力。 18. 第三条 会长制度 “年议会”须推选一位会长,并须为支持会长制度而划定 供给之计划。 19. 第四条 总议会代表之推选 “年议会”遵照本段第五条及第六条所规定之方式,推选 出席总议会之牧师及会友代表。首先被选出之人士,其人数达 到总议会所规定之比率,即成为出席“总议会”正式代表。余
2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下之受选者,亦应依照被选之次序成为候补代表 。 20. 第五条 出席“总议会”之牧师代表 出席“总议会”之牧师代表,应由“年议会”或“临时年 议会”之牧师会员推选之。唯受选之代表获选为出席“总议 会”代表之前,应已成为年议会之正式会员至少四年,并在总 议会举行时为该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之正式会员。 21. 第六条 出席“总议会”之会友代表 出席“总议会”之会友代表,须由“年议会”或“临时年 议会”之会友会员推选之。受选之代表年龄至少须达到廿一 岁,须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友至少四年,并且于“总议 会”召开时必须是该“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当时之会友 会员。 22. 第七条 “年会执行部” “年议会”须组织一“执行部”,以会长及不少过七名及 不超过十五名具有投票权之同等数目之牧师及会友代表组成 之。“执行部”必须以年议会会长为主席,部员包括年议会副 会长、年议会会友领袖、年议会文书、年议会经济部主席、年 议会卫理妇女会会长、及其他受选之牧师及会友部员。为受选 之教区长亦为按职部员,但无表决权。“执行部”须执行“年 议会”所有议决案,并联络各部及格机构之工作。
2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四段 地域与界限 23. 第一条 更改“年议会”之数目、名称、地域与界限,须经总议会 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段 “教区议会” 24. 第一条 “年议会”中应有“教区议会”之组织,其会员及权利 由“总议会”规定之。 第六段 “牧区议会” 25. 第一条 堂会或牧区应有“牧区议会”之组织,其会员与权利由“ 总议会”规 定之。 26. 第二条 教会职员及执事之选举,除非总议会另有指令,堂会或牧 区之职员及执事应由各堂会或数堂会成立之牧区,在该“牧区 议会”中推选之;或由该“牧区议会”为选举所安排之会议, 而由该堂会或数堂会之会友选举之。 第三组 会督制 27. 第一条 会督制之设立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应有会督制,会督须由“总议会” 推选之;其任期、权力、职务、权利与权限皆列明于本法规 中。
2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8. 第二条 会督之推选及封立 会督须由“总议会”中推选之,并依照本会历来之方式封 立,其日期及地点由总议会决定之。 29. 第三条 会督制理事会 “总议会”须推选一个四年一任之“会督制理事会”,包 括由各年议会代表团所推举之未退休之牧师会员及会友代表各 一名组成之。理事会应检讨会督之工作及行政,并向总议会报 告其调查结果,以便总议会依照宪章所授予之权利采取适当行 动。会督须至少每年一次与“会督制理事会”会面。“会督制 理事会”之主席须由应届总议会推选之。 30. 第四条 会督职务 会督主持总议会时,应在议会上依照一般常例以决定一切 有关法规上之问题,唯这些问题应以书面提呈,而会督所作决 定也应详载于会议记录上。 除了待办理之案件以外,会督所作之决定,有待“司法理 事会”裁定后方为有效。会督须书面呈报各有关法规问题之决 定,并提呈“司法理事会”以待裁决、修改或推翻。 第四组 会长制 31. 第一条-- 会长制之设定 “年议会”应采取有期限之会长制,其权力、职务、权利 与权限由总议会划定之。
2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2. 第二条 会长之推选 会长须由各“年议会”推选之,其就职礼之日期及地点由 各年议会决定之。 33. 第三条 “会长制部” 各“年议会”须推选一个四年一任之“会长制部”,由二 名未退休之牧师会员及二名会友会员组成之,以检讨会长之工 作及行政,并向年议会报告其调查结果,以便年议会依照宪章 所授予之权利采取适当行动。 34. 第四条 会长之职务 会长主持“年议会”时,应在议会上依照一般常例以决定 一切有关法规上之问题,唯这些问题应以书面提呈,而会长所 作决定也应详载于年会会议记录中。 除了待办理之案件以外,会长所作之决定,有待“司法理 事会”裁定后方为有效。会长须书面呈报各有关法规问题之决 定,并提呈“司法理事会”以待裁决、修改或推翻之。 35. 第五条 会长主持会议 会长应主持“年议会”之所有议事会,若有需要,可由会 督或一位会长理事会之会员协助。 36. 第六条 会长委派教区长职权 各年议会会长,经咨询执行部后,委派一位或多位教区 长,其职责与任期由“总议会”规定。
2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7. 第七条 会长委派牧师传道及其他年会同工 各年议会会长,经咨询由会长担任主席、副会长、各教区 长、年会会友领袖及年会经济部主席组成“委任部”后,委派 牧师传道及年会同工到各工场或事工上;其职责与权利由总议 会划定。 38. 第八条 副会长 各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可推选副会长。 第五组 司法 39. 第一条 “司法理事会” 本会应设有“司法理事会”,其人数、理事之资格、任 期、选举及填补空缺方法,将由“总议会”决定。 40. 第二条 司法理事会之职权 “司法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当会督或“总议会”五分之一会员提出上诉时,裁决 “总议会”之任何行动是否符合法规。 2. 聆听及裁决由出席会议且有投票权之年议会五分之一 会员,对会督或会长于“年议会”中在法规问题上所 作决定之上诉。 3. 通过会督或会长在“年议会”中对于法规上所作之一 切决定。 4. 当总议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上诉或会督有所请 求时,决定总议会理事会所采取之任何行动是否合 法。
2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5. 拥有总议会赋予其在《组织与行政》规列所规定的权 利或其他职务。 41. 第三条 司法理事会判决为最后判决 “司法理事会”之所有判决为最后判决,当“司法理事 会”宣布应届总议会会议之任何行动为违反宪章时,此项决议 须立即覆报“总议会”。 42. 第四条 “总议会”须为教会设立一个司法制度,以保证本会之牧 师和会友得有受委员会审查及上诉之权利。 第六组 修订 43. 第一条 《宪章》之修订 《宪章》之修订须经过总议会代表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二投 票通过,并由诸“年议会”会员于出席紧随“总议会”会议后 之“年议会”综合人数三分之二投票赞成。唯《限制条例》须 获得诸年议会综合出席人数四分之三投票赞成。若任何一年议 会不依照所列明之方式加以决定者,将被视为是一致赞成通 过。投票之结果须经会督审查而获得足够法定票数通过之有关 修订,经宣布后即刻生效。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所制定的立法以及《组织与 行政》条例之任何修订都必须于制定或修订该立法或条例之“ 总议会”会议后的正月一日开始生效。 44. 第二条 《宪章》修订之提议 《宪章》之修订提案可由“总议会”或“年议会”提呈。
2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要道及规列 卫理公会之宗教信仰条款 第一条 三一信仰 宇宙只有一位永生的真神上帝,无始无终,无形无像,祂的 权能,智慧及良善,皆无穷尽。世上有形无形之万物,都是祂创 造的,保养的。这位独一的真神上帝,是三位一体的;即圣父、 圣子、圣灵,也是同体、同权、同永生的。 第二条 道成肉身 圣子乃是圣父之道,也就是永生的上帝,是和圣父同体的, 祂受圣灵感孕,由童贞女所生,得有人性,是以祂拥有两种纯 全的性格,即是神性与人性,这两种性格合为一体,是永不分离 的。独一的基督,实在是一位真神,也是一位救主,祂确实以肉 体背负世人一切的罪孽,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又复 活,这样的献身为祭,不但可担当世人的原罪,也赎清世人一切 的本罪,因而使世人得与上帝和好。 第三条 基督复活 基督确曾由死里复活,显现他原有的圣体,后来具备完全的 人性升天,坐在天堂,待至末日将再降临,以审判世人。 第四条 圣灵 圣灵是由圣父、圣子而出者,与圣父、圣子同体,同享尊贵 与荣耀,也即是永生的上帝。 第二部
2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五条 圣经中得救之要道 得救之道,均载于圣经中,凡未记载在圣经上者;或未经圣 经所辩明之道,即不可信或视之为得救之要道。圣经是吾会所尊 奉的新旧约诸书,其权威在教会中是不可存有任何疑惑的。 兹将旧约诸书名录胪列于下: 创世纪 出埃及记 利未记 民数记 申命记 约书亚记 士师记 路得记 撒母耳记上 撒母耳记下 列王记上 列王记下 历代志上 历代志下 以斯拉记 尼希米记 以斯帖记 约伯记 诗篇 箴言 传道书 雅歌 以赛亚书 耶利米书 耶利米哀歌 以西结书 但以理书 何西亚书 约珥书 阿摩司书 俄巴底亚书 约拿书 弥迦书 那鸿书 哈巴谷书 西番雅书 哈该书 撒迦利亚书 玛拉基书 至于新约诸书,既是普遍被接受,吾会亦接受之并且奉之经 典。 第六条 旧约 旧约与新约并不相违背,因两约都是详论兼有神性与人性, 在神与人之间作为中保的基督耶稣,他确实已把永生贡献给人 类。旧约时代之信徒,只寻求暂时性的应许,此项言论是不可听 信的。 上帝藉摩西所晓谕之律法,其有关乎礼仪者,基督徒虽无遵 守之义务,而其中之教训亦不须为任何国家所接受。不过,其有 关道德之诫条,则无论在何地之基督徒,都当遵守。
2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七条 原罪 原罪不是由于跟随亚当而来的,乃是因为各人的天性腐败而 产生的,这当然也是由亚当的后嗣所产生的;所以人类远离原有 之正义,性倾罪恶,而且继续无己。 第八条 自由意志 亚当堕落以后,人类之处境,势已不能借自己的努力与行为 以自救,因此必须倾向信仰,呼求上帝。若非上帝藉著基督赐下 之恩典,使我们有一向善之急,我们即无能力作上帝所喜悦之善 功。 第九条 人之称义 我们在上帝之前得称为义,乃因信赖救主耶稣基督之功,并 非凭着我们自己的行为或积善。因此,因信称义之道,最可信 服,也最足慰。 第十条 善功 我们称义之后,则因信仰而表现出一切善功,这善功既不能 除去我们的罪恶,也不堪经受上帝严格的考验;但是因为耶稣基 督的缘故,得蒙上帝悦纳。信徒之善功,是由至诚活泼之信德而 产生的,我们看到这些善功,就可知道信德的活力,正如看到佳 果,而知其必是佳树。 第十一条 馀功 人们受上帝所命之外而做的义务工作,称为馀功。若以此而 自己矜夸者,即有狂妄不敬之嫌;因为人们常以此馀功而夸耀,
3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谓对于所作者,不但已尽本分,并且因为上帝的缘故,而超过本 分甚多,仗以邀功。耶稣基督曾经训导我们说:“你们若完成一 切所命的工作时,尚须谦卑地说,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 第十二条 称义之后所犯之罪 信徒称义之后,无意中再行犯罪,此罪除非是故意违背圣灵 才不可被赦免的,因为称义以后所误犯之罪,上帝仍可接受至诚 的悔改;只是因为我们接受圣灵之后又再犯罪,实在太辜负上帝 救赎的大恩,重陷与罪,殊不应该,上帝有宽宏的恩慈,我们仍 可改过迁善,重获赦罪之恩的。如果有人这样说:“称义以后, 即于一生不可再犯罪;或谓犯罪之后,即使诚心悔改,亦将不能 蒙赦免者”,此论应受谴责,因这样的见解是不可听信的。 第十三条 教会 虔诚之信徒聚集而成会,会中讲论上帝纯洁的真道,遵从基 督命令,施行圣礼,即是基督有形的教会。 第十四条 炼狱 罗马教关于炼狱、解罪、跪拜遗像、崇敬遗物、祈求已故之 圣徒等事之道理,均属虚构,不但在圣经无此教训之根据,而且 是与圣道相悖的。 第十五条 聚会语言须为常人所通达的 聚会中率众祈祷,或施行圣礼时,使用人所不能通达之语 言,乃是违反圣道及初期教会之习俗。
3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十六条 圣礼 基督所设立之圣礼,不仅为基督徒崇拜基督之信念,亦是上 帝对于我们仁慈及恩惠之明证。上帝以此圣礼,潜移默化,不仅 激动我们信赖基督之心,并且使之加强与坚定。 主耶稣基督在福音书中所设立之圣礼有二:即是圣洗和圣 餐。 至于通常所谓坚信、忏悔、圣职、婚配、抹油等五种礼仪, 并非为福音书上所记载之圣礼,其中一半是误解使徒之意而产 生,一半是世人常行之习惯。这些礼仪,虽非圣经所明禁者,但 却无圣洗及圣餐同等之性质,因这五项礼仪,均无由上帝所设之 明显表记或礼节。 基督设立圣礼,原意不是供人观赏,亦不是使信徒在众人之 前有所炫耀,乃须实际而施行之。希望我们在举行圣礼之前, 应将此项目的明白宣告:用得适当者,圣礼对于领受者自能发生 健全之影响,用得不适当,则是领受者自取其咎,有如保罗所言 者。(哥林多前书11:29) 第十七条 圣洗 圣洗不但是承认圣道之表记及基督徒借此与未受洗者有所区 别之标志,亦即是重生或新生之印证。幼童领洗,在教会中诚应 持续之。 第十八条 圣餐 领受圣餐不但是基督徒彼此相爱之表现,亦即是纪念基督受 死赎罪之圣礼。凡领受者应按合宜之方式,存着信心领受。圣礼 中擘开之饼和祝谢之杯,乃是表示参与基督之圣礼与宝血。
3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虚妄的说法:当在圣餐时所领受的饼和酒,将会变成基督的 圣体和宝血,此论不但不能取证于圣经,实乃违反圣经之明训, 亦即推翻圣体之本旨,因而产生许多迷信之误导。凡领受基督圣 体者,只能以属天的、属灵性的方式施为之,是以领受圣餐的宗 旨,诚应存着信心而行。主所设之圣餐,并未命人将饼和酒存 留,携来带去,或高举之,或崇拜之。 第十九条 酒饼应当分给信徒 圣杯不可禁止或拒绝信徒领饮,因为按着基督之安排与命 令,圣餐之饼和酒,都应均等的分给众信徒领受。 第二十条 基督於十字架上完全献身为祭之功 基督一次献身为祭,使世人所有之原罪、本罪,均得完全救 赎;此外,别无赎罪良方。因此,通常所谓弥撒礼时,神甫将基 督献祭,替己死和未死的人救赎痛苦和罪愆,这是亵渎的言论和 危险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牧师婚配 上帝律法,并未命令牧师宣誓独身,或禁嫁娶。结果牧师认 为结婚对于圣洁上较为有益,即可各听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之 结婚同样视为合法。 第二十二条 教会礼仪 各地之仪式礼节,不必尽同,或十分相似。因所有仪式礼 节,从古以来,即非一致,可按国家、时势、民俗而改换,唯不 可与圣道相违背。凡因私见,故意公然破坏其所属之教会一切仪
3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式礼节,而这些礼节并仪式违反圣道而又经过共同权威所制定之 推准者;此等人士,当受公开之谴责(以儆诫他人),斥其违犯 教会公共秩序及损伤软弱信徒之信心。各教会也可制定,改换或 废除仪式与礼节,但凡所作,必须使教会有益,才可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信徒对於国家之责任 遵守国家或居留地最高当局所施行之法律与命令,乃所有基 督徒;尤其是牧师和传道之责任,且应以身作则,鼓励及教导信 徒遵守。 第二十四条 信徒赀财 基督徒之赀财,虽可拥有其主权及权利,但非普遍者,唯不 可如他人对于财务上作虚伪之夸言,各人可将其所拥有之赀财, 尽其所能,慷慨施助贫寒。 第二十五条 信徒誓言 我们既承认主耶稣基督与使徒雅各宣示禁诫信徒不可轻易发 誓之事,即可推定基督教并不完全禁止发誓,但信徒在官厅之 前,为诚实及公益起见,不能不发誓时,得照先知之教训,为着 正义、裁判及真理而行之。 成圣 “成圣”乃是因为在耶稣基督里面的信仰而接受圣灵的感 动,使坠落的本性得以更新;又因信赖耶稣基督赎罪的宝血洗清 众罪。非仅脱离罪恶,且已蒙完全洁净罪污,靠主能力,借主鸿 恩,尽意爱慕上帝,毫无瑕疵的遵行神圣的诫命。
3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卫理公会一般总纲 联会的缘起、导规与本质 一七三九年岁末,约有八人至十人,他们深觉有罪,祈求救 赎,谒见卫斯理先生(Mr. Wesley)于伦敦。他们告以来意,接着 三三两两陆续加入,要求卫斯理先生拨出时间与他们一同祷告, 并指导他们如何避免将来的审判,因他们深觉刑罚之来临,不断 在他们的脑海中缠绕着。卫斯理先生深表同情,为使他们有更多 的时间来处理这项大事,就规定每礼拜四晚上请他们都一齐到来 聚会。由是人数日增,卫斯理先生选择他们所最需要的道理,时 时向他们殷勤教导,并常以适合每个人所需要之祈祷,结束每次 之聚会。 以上所载,即是联会之缘起,先行於欧洲,后传至美国。此 等联会不过是以“一个小团体,有敬虔之外表,寻求敬虔之权 能,联合起来,聚集祈祷,更以爱心互相劝勉,彼此监护,助成 各人得救之功。” 嗣后,为求便利于检察各人是否真诚完成救赎之功起见,就 按各人之住址,将这群会友分成许多小组,称为“属会”,每属 约有十二人,其中推选一人为属长。其职守有下列两项: (一)每礼拜探访本属各会友至少一次,以使: A. 探问其心灵进展如何; B. 按其所需施行教导、督责、安慰或劝勉。 C. 收受资助传道、教会及贫穷者之捐款。
3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二)每礼拜与本会牧师及执事聚集一次,以便: A. 将本属之患病者,或不遵纪律及不受督责者,告知牧 师。 B. 将本属一礼拜所收到之各项捐款交与执事。 原来加入本会之唯一条件是:“为渴望避免将来之刑罚,与 祈求获救赦罪之心愿”,既有此心愿,必须有行为之表现。 因此,凡继续为本会会友者,须延续以证明其对于救恩之愿 望。 第一:不损害人,远离诸恶,尤其是应避开人所易犯之罪, 例如: • 妄称上帝之名。 • 在寻常工作上或在买卖之事上,有干犯上主圣日。 • 醉酒,买卖酒类,或是饮酒(除极为必要者列外)。 • 畜奴或贩卖奴仆。 • 争斗、相骂、吵架、弟兄彼此诉讼、以恶报恶、或以辱骂 还辱骂、做买卖采用花言巧语行径。 • 买卖未纳税之货物。 • 高利借贷- - 收取不合法之利钱。 • 讲说不仁或无益之言语,特别是毁谤政府或官长。 • 己所不欲,而施之于人。 • 作不荣耀上帝之事,如: a. 佩戴金珠首饰,穿撦华衣服。 b. 作出一般不能奉主耶稣的名而行之事。 c. 歌唱或阅读一些不合上帝的法则或慈爱的歌曲及书 刊。
3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 懒散、肆意放纵。 • 计谋积储财宝于世。 • 借贷无意偿还,或购取货物故意不偿付代价。 • 凡继续为本会会友,需继续遵行以证明其对于救恩之愿 望。 第二:广行善事,竭力施行仁义;若有机会,应尽力为人群 多做各种善事: • 在肉体方面,按着上帝赐予各人之力量行善,饥饿者给予 食,赤身者给予衣,有疾病者或被监禁者,前往探望,或 设法帮助他们。 • 在心灵方面,凡与人来往,宜以教训、督责、劝勉他们, 或谓“人若不甘心行善,不必行”之论调,实属狂妄无知 之语,诚应垂弃之。 • 尤须善待信主之弟兄,及有决志之慕道者。有如工作,当 尽先雇用之,在贸易上亦当如是。凡事彼此帮助,盖人之 常情,莫不惜爱其同胞兄弟。 • 凡事勤俭,免使福音受评论。 • 存心忍耐,奔走前面之路程。克己背负十字架,为基督受 凌辱,即或被人鄙视污谑,贱如糟粨废物,或被谏言毁 谤,然为主之故,忍受不辞。 凡继续为本会会友者,需继续遵行以证明对于救恩之愿望。 第三:遵守上帝所设立之各项礼节如下: • 共同敬拜上帝。
3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 聆听或通读、讲解上帝之道。 • 领受主的圣餐。 • 家庭祈祷或私自祈祷。 • 查考圣经。 • 禁食或节食。 以上所载,乃本会之总规,均为圣经中上帝教训我们应遵守 的,圣经是我们信仰与实践之唯一准绳。我们知道这些都是圣灵 铭刻在诚实而有觉悟之心中。若有不愿遵守或屡次违背者,即当 告知那些眷顾其灵魂之弟兄们,因他们应负解释之责任。我们亦 应及时劝勉,使他归回正道,且应忍耐等待,若终不悔改,即应 令他退出本会,我们即已尽了所负之责任。
3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社会准则 卫理公会社会信条 81款 我们的传统 卫理公会之关心社会福利,始于福音及创立人卫斯理约翰 (John Wesley)之伟绩。他眷顾民众的肉体、理智和社会方面的 需要,并向他们宣讲个人获救的福音。 有史以来,我们卫理宗的信徒,竭力追随基督,力图将整个 人生及其一切活动,包括所有物质和各种生活关系,以冀与上帝 的旨意相符合。 我们身为卫理公会会友,实在有义务在社会、经济、政治与 环境问题上发表宣言,阐明我们的立场。 82款 我们的神学基础 卫理公会对于我们今日所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主张以耶稣 基督的生活和 教训作为我们的见解。耶稣基督教训我们要爱邻舍 并为他们及为自己谋求公平的待遇。我们认为处在这个贫乏、不 公平和被剥削的社会中,如果闭口不言,便是否认基督。 我们相信,上帝是万族万民之父,耶稣基督是祂的儿子,人 人都是按上帝形象所造,具有无上价值。 我们相信“地和其上所充满的,都属上帝。”我们的才能和 所有物质都是创造者所赏赐的恩典,因此理当善于保管及使用, 以尽上帝管家之责。 我们相信,上帝在基督里致力把人们和社会从罪的结果之中 拯救出来,这拯救是一项持续不断的需要。 第三部 † †
3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我们相信,我们若以忏悔与顺服的态度遵行上帝的圣旨,祂 在基督里的恩典,便足够拯救我们脱离个人与社会的罪恶。 我们相信,人在上帝面前的确具有无上的价值,我们也应当 如此看待别人。一切制定和实施的价值都应按照圣经所记载上帝 的标准,以其如何影响个人的程度为考验。耶稣即为救赎全人类 而死,我们就应当协助救人离开罪恶和脱离足以加害或摧毁他们 的一切权势。 83款 我们的社会准则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制定了下列社会原则,作为对现代世界人 们课题的回应。它们是根据圣经与神学的基础,佐以卫理宗的传 统而成。这些社会原则需要全体卫理公会的会友以虔诚的信心和 行动来回应。社会原则分类如下: 84. 家庭与婚姻 85. 基督教与经济秩序 86. 教会和一般福利 87. 人权与责任 88. 和平与世界秩序 89. 政治生活 84款 家庭与婚姻 我们确定家庭的重要性与圣洁。我们相信健康的家庭单位, 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环境,可以在其中作负责性的教导、道德价值 的传播、爱的分享和每个人价值的肯定。我们伤叹并弃绝凡是那 些破坏家庭生活之圣洁的价值观与道德伦理。我们也明白家庭不 仅是亲子两代的单位,而有其涵盖更广泛的亲情,包括姻亲、领 † †
4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养关系、单亲家庭、契亲关系及不育夫妻。 1. 结婚和离婚 a. 我们肯定婚约的圣洁。婚约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以爱、 彼此扶持、个人委身和相互的忠贞所表达的誓约。我们相 信,上帝祝福这样的婚姻,不论婚后有无子嗣。 我们不能接受凡是具有不同婚姻标准的社会准则。我们支 持文明社会中把婚姻订为 一男一女结合的法律,因此我们 不支持同一性别的婚姻,因为它违反了基督教的教导。我 们不容许基督徒实行一夫多妻的婚姻。 b. 我们肯定在教堂里只能为基督徒举行婚礼。我们不容许非 信徒于教堂内在上帝面前立下婚约。 c. 我们相信,上帝的婚姻计划是终生及忠贞的。为了要促成 和维护稳固的婚姻,教会必须站在婚前、婚后辅导的前线 上。我们不鼓励离婚,但要寻求双方的和解。不过,经过 慎重思考、辅导和祷告后,当一对夫妻隔阂至无法和解 时,离婚是婚姻破碎中一项遗憾的选择。 d. 我们建议用各种调解的方法,来尽量减少目前司法过程的 对抗和求疵性质。虽然离婚是公然宣布该婚姻已不存在, 但婚姻的其他约定关系仍然存留,比如儿女的养育和栽培 及姻属家庭关系。我们呼吁在决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能有互 相尊重的协商,并且任何一方或双方切勿把抚养的责任减 至仅仅经济支持、控制、操纵或反击。最重要的考量是子 女的福利。我们鼓励教会和社会在一个同享上帝恩典的信 心社体里,诚心热忱的服事正在或是已经离婚者以及再婚 者的家庭。
4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单身者 我们肯定单身者的完全,并且不接受歧视单身者的行为,以 及对他们有偏见的社会态度。 3. 亲子关系 a. 我们相信家庭是人的基本群体,在其中可以在互爱、负责 任、敬重和忠诚 中得着培育和扶持。我们肯定父亲和母亲 对子女们的重要性。 b. 我们肯定男女双方共负的家长责任并鼓励在社交、经济和 宗教各方面出努力,促进及增强家庭成员的关系;让每一 个成员都能得着培育和助,朝向更完整的人格。 c. 我们明了单亲家庭的负担以及他们需要社会和教会的体 谅、关怀和支持。 d. 我们以关心来看待现代社会中家庭相聚时间越来越少。家 庭成员应该先拨出珍贵时间一起增进家庭生活、敬拜和娱 乐。 e. 我们认为子女有责任去爱护、孝顺、敬重和关怀他们的双 亲,特别在他们病痛和年老之时。 4. 性——上帝的礼物 a. 我们认同人的性别是上帝的礼物。我们相信,只有在一个 男人和一个女人圣洁婚姻的爱和忠贞相伴时,性关系是圣 洁的经历和彼此爱慕的表现。 b. 我们呼吁大家妥善管理这份礼物,对自己、别人和社会都 要自律和负责任。我们认为婚姻以外的性关系都是违背了 上帝的意旨。
4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我们对任何可导致人性腐败的性剥削或商业化性交的任何 形式感到痛惜。凡含有性剥削或是色情材料的传播应当受 禁止。 d. 我们提倡在家庭、教会和学校内提供详尽的性教育,以提 升对性关系经历的全面认识。 e. 我们认为同性恋不符合基督教的教导。不过,我们接受同 性恋者是具有神圣价值的人。教会致力于提供他们辅导、 治疗、引导和关爱团契的灵性及情绪上的支持。 f. 我们认为凡对自己性别感到混淆的人,需要上帝恩典的医 治与转变能力,而不是采取变性手术。 5. 节育和堕胎 a. 我们认同在尊重生命之下所作的计划生育,是满足而不是 违背上帝的旨意。每一对夫妻都有责任,按他们基督徒的 爱之最好表达方式,虔诚及负责任的寻求、避免或延迟生 育。 b. 我们肯定生命在受孕时就开始,人类的胎儿不只是一团有 潜能的组织而已。因此,我们不赞同堕胎,除非是基于医 学理由并按正当的医学手术所行的。我们呼吁基督徒,在 处于考虑堕胎的景况时,要虔诚扪心自问,并寻求医学、 教牧及其他适当层面的辅导。 c. 我们不认同堕胎为一种节育的方法,同时也断然拒绝堕胎 为选择性别的途径。堕胎的决定必须是所涉各造在医学、 教牧及其他适当辅导并虔诚深思熟虑之后才可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