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及基督教教育主任或指导(如有)合作,以发激发、 鼓励及帮助其他职员或教师,共同计划整个主日学一 切事工,校长应执行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政策。 4. 在基督教教育委员会指导之下,主日学应与其同一 教区内之其他卫理公会主日学以及其他宗会之主日 学从事合作联系,以朝向社会进步、社会服务及其 他基督徒活动之目标推进。 主日学之基督教教育,应采用学生所需要之适当分班课 程,该课程应以正确之教育原则及普遍之基督福音为基础。 卫理公会联系制所要求之课程内容包括卫理公会之传统、目 标、工作项目及各种活动,各主日学应依照年议会基督教教 育部所认可之课程教导,如有堂会或主日学,采用非卫理公 会出版之教材,应先征询教区长之意见,教区长则应寻求年 议会执行部之指示及批准。 如果某一社区有需要主日学之设立,在获得教区长之书 面许可时,即可开设。主日学组织后,应受该设立主日学之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指导。倘在本地教会以外设立者,则应 接受该区教区长之监督。 1.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应依照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之政 策,促进及支持高等教育及校园传道工作,并应主 动督察计划以导致会众关注下列事项: A. 大学学院、工艺学院及神学院学生。 B. 教会学院及神学院之联络及支持。 172 173 174 † † †
9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遵守有意义之特别节目或事项。 D. 使学生参与许可之校园基督徒运动,因这些活动 可能在本地和年议会范围内发展。 2. 委员会可委任一高等教育及校园牧职小组委员会, 借以负责上述之职务。 宣教委员会 1. 各本地教会在执事会指导下可组织一宣教委员会。 其委员人数不得少过三名,亦可由牧区议会决定更 多之人数。此外尚有下列按职委员及代表委员: 主理牧师、助理或助理牧师、会友领袖或副会友 领袖、主日学校长、男同道团、乐龄团契、成年团 契、男少年军及女少年军代表各一名,二名青年委 员,其中一位须为青年团契宣教组组长,妇女会之 宣教干事,以及其他委员会之代表。惟小堂会可酌 量修改上述之规定。 委员会应为年议会宣教部之辅助机构,并应互相合 作及促进宣教教育之一切活动计划。在每年会年之 开始时,主席应召集委员组织之。 2. 该委员会必须选出一位副主席,文书和其他职员并 成立所认为必要的小组。 宣教委员会应为一组织及计划中心,其职责在於计划及 促进宣教教育及培养工作: 1. 供给传播宣教之报导,包括分发宣教之书籍以及在 教会中使用影音宣教之材料。 175 176 † †
9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与妇女会及其他委员会或教会机构合作,为儿童、 少年及成年人计划一全教会性之学校宣教事工。 3. 由程序委员会与其他教会机构合作调查及研讨社会 之需要,并推荐予本地教会可在社区内应担负之宣 教事工之计划。 4. 研讨年议会宣教部之活动节目,并向程序委员会推 荐经已批准之教区或年议会地区性及普遍性之计 划,以便得到本地教会的支持。 5. 通知本地教会有关宣教人员之条件及需求,并激励 会众参与宣教之服务。 宣教委员会在与程序委员会合作之下,应用卫理公会所 预备之指导材料及节目活动指南,以促进在本地教会之宣教 教育和培养。 基督徒社会关怀委员会 1. 基督徒社会关怀委员会在执事会指导之下,可由牧 区议会设立。委员会应包括由牧区议会选出之四名 以上之委员。此外,主理牧师、助理或助理牧师、 会友领袖或副会友领袖、妇女会基督徒社会关怀干 事、男同道团、乐龄团契、成年团契、男少年军及 女少年军之代表各一名、青年团契公民组组长皆为 按职委员(这些按职委员最好不应担任主席之职), 惟小堂会可修改上述之规定。 2. 除由牧区议会选举主席外,委员会可另选一位副主 席、一位文书以及认为需要之其他职员。 177 178 † †
9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委员会应发展及促进在基督徒社会关怀各方面之活 动项目,实践及推动所订之计划。 4. 基督徒社会关怀委员会与程序委员会合作指导之 下,应采用年议会基督徒关怀部所批准之材料,以 促进本地教会在基督徒社会关怀方面之实践和行 动。 受托与经济委员会 每个本地教会在执事会指导之下,可设立一受托与经济 委员会,以促进及培养基督徒受托主义之意识,包括组织及 指导一项有效的逐年探访每位会友之节目。委员会为辅助年 议会会友事工部及教区会友事工执行会而设,委员会应接收 由程序委员会发表之每年预算案建议,预算案须提交执事会 审核及作最后通过。 委员会应有规定本地教会及其附属团体之财务干事之记 录簿,每年应受查账员查核一次,并向牧区议会报告。 委员会须时常开会以计划与实行其下列之职务: 1. 接着教育与探访方式,促进基督徒受托主义之意 识; 2. 拟定本地教会每年之预算案,包括堂会对于总议会 及年议会所承担之款项,牧师传道及薪金与津贴, 堂会行政费,礼拜堂保养费,推荐本地教会事工与 向外发展之经费; 3. 安排堂会账目以及本地教会之属下各组织常年账目 之查核; 179 180 † †
9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4. 按照执事会之指示,研讨有关经济负担之事工计 划。 委员会应包括主席、主理牧师、执事会主席、会友领 袖、庶务主任、一位或数位堂会财政、程序委员会主席、乐 龄团契、男同道团、成年团契、卫理妇女会、青年团契、男 少年军、女少年军代表各一名,以及由牧区议会决定之多位 委员,但、不得少过三位。小堂会可斟酌情形修改上述之规 定。 每当年会年开始,主席应召集委员组织之。委员会应选 举其所认为需要之小组与职员。 受托委员会在与程序委员会合作之下,应采用卫理公会 所发行之材料以促进本地教会之受托活动节目。 崇拜与音乐委员会 1. 牧区议会可在本地教会设立一崇拜与音乐委员会。 此委员会应为年议会崇拜及音乐部之辅助者。为 此,牧区议会各委员会之工作及有关执事会之任何 部份之教会崇拜事宜,例如圣餐执事、招待员,及 其他都可归纳于崇拜与音乐委员会下施行之。 委员会应在程序委员会指导之下工作。 2. 委员会除可能任主席之主理牧师以及会友领袖外, 应由牧区议会选出三名或三名以上之委员组成之。 受选委员应对该事工具有兴趣,受过训练及有能力 在教会崇拜事工上服务,惟小堂会可酌量修改上述 181 182 183 † † †
9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之规定。 委员会之主席或代表,若其工作有直接与举行公众 崇拜和地点有关者,可由执事会投票准许其加入本 委员会为按职委员。 崇拜与音乐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1. 协助阐释崇拜之意义、目的与实践,以及由下列各 种鼓励之方式以促进主日崇拜之最高标准。 A. 尽量促使更多人参与教会内之各项崇拜。 B. 个别或团体研究在崇拜艺术上之指南和其他辅 助。 C. 在公众崇拜时,使用卫理公会批准之诗歌;在教 会和家庭中使用灵修之材料。 2. 鼓励会友于崇拜时以及婚礼、丧礼与其他节期,善 于选用适当之音乐;引导执事会物色适当之艺术及 音乐之领导人才。如果音乐领导者须负责全教会 之音乐,包括青年及儿童诗歌班与协助主日学音 乐等,人选则应依法规170款第(2)项之指示,并 提供音乐器具、音乐图书室及有关设备之照顾与保 管。 3. 安排崇拜设施之保管及订定崇拜之日期、崇拜之秩 序与委任、以及在主理牧师与圣餐执事指导下,预 备施行圣餐应用之圣餐桌等。 4. 征募足够之人员为招待员,并鼓励招待员接受训 练,俾使他们担负此份工作时,能够帮助建立适当 之崇拜风格以及维持礼拜堂崇拜之敬虔气氛。 † 184
9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5. 在与执事会及其他有关者合作之下,促进有关为教 会获取纪念礼物之方针与指导安置适当纪念物于礼 堂中,以及供应适当之名册登记奉献者,俾奉献者 之姓名及纪念品得以永志留念。 产业管理委员会 每个本地教会应设有产业管理委员会 1. 产业管理委员会应包括至少三名而不超过十名之委 员。若较小的堂会,可酌量更改此条文,但有关委 员须是本地教会之会友。 2. 委员会之委员须於牧区议会中选出,若出缺时,可 由执事会推举填补直至期满。 3. 委员会须向执事会提呈报告。 4. 委员会须负责管理、修理以及保养本地教会所建立 在其地域之任何及所有卫理公会产业。这些产业系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委托予本地教会照顾者。 5. 委员会须监督及看管并保护所有在本地教会中之不 动产,包括一切家私与设备,惟不得阻止或干预任 何主理牧师应用作为举行崇拜或属于教会之正当聚 会与其他活动之用途。 第十七段 工作小组 为使教会之宣教事工达致特定之目标,在本地教会内可 特别设立若干小组以推行之。此种小组应先了解所担负之工 作,根据社会当前之需要,研究圣经之教训以适应之。他们 应按时集会研究及计划工作方针,并训练个别人才及团体之 185 186 † †
10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行动。此小组之设立及组长之委任,皆需由主理牧师推荐, 并由牧区议会通过设立及委任,亦向牧区议会负责。 第十八段 牧区堂会之会友事工 执事会通过程序委员会与主理牧师合作之下,应使牧区 堂会负起在总议会会友事工理事会。年议会会友事工部及教 区会友事工执行会指导之下,所列之会友事工活动节目。在 会友活动节目中,主理牧师应是一如教会其他事工上之主理 牧师并负责教会整个活动节目。在这计划中不应被解释为干 涉其权利与职务。 牧区堂会之会友事工活动节目,包括法规所付与年议会 会友事工部之事务及目标。 1. 各牧区堂会应有一会友领袖,由牧区议会选举,他 应与主理牧 师及执事会主席合作,共同促进卫理公 会会友事工活动节目。 其职责应为: a. 了解卫理公会之全部活动节目,以便指导并与主 理牧师共同执行活动节目。 b. 通过堂会程序委员会向执事会提呈会友事工之各 项活动节目,以便与其他计划取得联络,得以推 行各项活动节目。 c. 协助主理牧师向会友报告教会经济之需要。 d. 协助主理牧师发展执事会之训练项目。 e. 组织男同道团,并与男同道团之职员彼此合作。 f. 向每次执事会例常会议提出报告。 187 188 † †
10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g. 参与教区会友事工执行会及年议会会友事工部之 活动节目。 2. 倘认为需要,牧区议会可选举一位或数位副会友领袖。 巡环牧区之牧师获得该牧区执事会之同意,可组织一牧 区议会会友事工委员会。 牧区堂会可自行组织地方性的团体,诸如卫理妇女会、 乐龄团契、男同道团、青年团契、卫理青成团契或其他得到 总议会所批准之团体,只要这些团体是根据卫理公会法规的 附录而成立的。 第十九段 会友大会 在征得教区长同意,牧区议会可授权召开会友大会,以 检讨全年工作,并接纳各职员、委员会及团体之报告。若得 牧区议会特准,会友大会可代替牧区议会选举职员。教区长 或其指派之代表应为会友大会主席。有投票权者须为该牧区 正式会友,其年龄至少廿一岁及以上。开会通告须遵照537.5 款进行。 189 190 191 † † †
10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牧 职 引言 第一段 牧职之性质 1. 基督教会之牧职,源于耶稣基督自己的工作,亦即 是圣父以圣灵的能力,藉着“道成肉身”的圣子, 所做的工作。此种职分,乃教会受上帝之托付,必 须忠心执行;所有信徒都蒙召担负此种工作。此乃 是上帝的子民,在其信仰社区之内,也在世界之中 的工作。凡“卫理公会”的信徒,以及其他信徒, 皆接受这种工作的恩赐,热切希望此项工作继续不 停,并在世界中推进,基督乃为这世界而生、死及 复活。“卫理公会”相信洗礼,坚信及於教会中尽 会友之本份,乃表示接受牧职之明显记号。 2. 卫理公会相信有些会友蒙召分别出来,在堂会和游 行牧职事工中主持崇拜、宣讲圣言、和主理圣礼。 这样的安排乃是要顺服和容许圣灵来引导我们对信 仰有新的了解,和发掘不同类别的事工。 第二段 普通规定 本法规所规定之牧职条文,涵盖所有男性及女性。 1. 本处牧职乃“卫理公会”委派本处传道及本处副牧 至本地教会服务之系统。倘尚未受委派至本地教会 者,其将向主理牧师负责并将协助主理牧师推展圣 务。若其被委派至工场为牧者或副理,其将依照 第二章 301 302 303 † † †
10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卫理公会法规》之规律执行牧职之职责。 2. 游行牧职乃“卫理公会”每年委派凡经立约委身于 教会圣工及使命者至年议会范围内教会之系统。教 会有责任赋予牧职派司,牧者们也必须接受及遵循 此派司。 3. 加入游行牧职之步骤为:接收为牧职候选人、接受 试用会员、按立副牧及按立长牧。当牧者被选立为 长牧时,亦接纳为年议会会员。 a. 牧职候选人:乃是凡公开表示有意加入游行牧职 事奉者,经年议会正式接收为牧职候选人。他正 接受神学教育之装备,但未被接受为年议会之试 用会员。然而,凡未被接收为牧职候选人之神学 生,亦可在修读神学教育时或完成神学教育前, 向年议会牧职部申请加入游行牧职。 b. 当牧职候选人经完成神学装备后,并符合法规 318款之条件,亦有资格被接收为年议会试用会 员。其身份与本处传道身份相宜。 c. 当试用期间,他亦可被选立并按立为副牧;其身 份仍是试用会员。 d. 当副牧经圆满达到试用之要求,他可被选立为年 议会正式会员并被按立为长牧。 4. 年议会之完全关系牧者,乃指被年议会选立为正式 会员并被按立为长牧者。 5. “卫理公会”之牧师,乃指凡被总议会或其所属之 年议会委派至牧职工场者。 6. 牧职工场,乃指长牧、副牧或本处传道被年议会正
10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式委派主持之本地教会。 7. 协理牧师,乃指长牧被委派至由另一位长牧主理之 牧职工场。 8. 副理牧师传道,乃指副牧或本处传道被委派至由一 位长牧主理之牧职工场。 9. 凡年议会牧职工场之派司乃每年一次之委派。 10. 当一个牧职工场,有超过一位牧师或传道其他牧师 或传道亦须在一位主理牧师之下配搭事奉。 本处牧职 第三段 会友事工干事 为了促进及使卫理公会之事工得以扩展,教会可以雇用 会友事工干事,以负责基督教教育事工、音乐事工、青年事 工、儿童事工、成年事工、妇女事工、乐龄事工、社会关怀 事工、行政管理事工及其他“卫 理公会”教会之事工。此类 事工之雇员,亦称为“卫理公会”各事工或服务之“干事”。 各年议会须确保会友事工干事之工作条件及待遇应合宜 及公平,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与薪俸、延伸教育机会、休假、 医药及退休之福利 。 若长牧有意加入304款所规定会友事工之工作或工场, 其可向牧职部申请。若其申请得以批准,其须放弃其长牧牧 职及退出年议会会员籍。其按立证件将存留在所属之年议会 304 305 306 † † †
10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档案中,其会友籍将转移至其居住之卫理公会本地教会。 第四段 本处传道 1. 本处传道,乃指本地教会之会友,经牧区议会和教 区牧职执行会举荐之下,获得年会牧职部赋予传道 执照。本处传道亦保留为本地教会之会友籍。其亦 可,在主理牧师之邀请及监督下或年议 会委派其为 牧者之本地教会,履行其所属年议会范围内之牧职 职责。 2. 凡品行良好及在牧养事奉上完成至少两年连续事奉 之本处传道,亦可向年议会牧职部申请被按立为本 处副牧。 1. 本处传道赋予讲道和带领崇拜及丧礼。 2. 未受委派主持堂会之本处传道,可遵照法规之规 定,由堂会牧师之邀请和指导,襄助牧师。 3. 本处传道未受委派在教区长指导下主持一堂会者则 是他所居住地之牧区议会之会员并向该牧区议会负 责。然而,若其迁移居住地时,得从其牧师或教区 长取得一证明其职分之证明书和解职证,并将此等 证件转呈其所迁移所在本地教会之牧师。否则,他 将不为新居住之本地教会牧区议会接受为本地传 道,而将继续成为其原属之牧区议会之会员并向该 牧区议会负责。 4. 凡接受委派,在教区长指导下,担任牧者,须从他 的牧师或教区长,取得一证明其职分之证明书和解 307 308 † †
10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职证,并将此证件呈送给被委派工作之牧区议会。 他将成为该堂会之会友,并为该牧区议会之会员, 亦向该牧区议会负责。 5. 本处传道一旦脱离卫理公会,教区长应收回其传道 执照及证件等,并将之存于年议会牧职部注册员 处。 6. 本处传道未委派主持堂会工作者,应每年向牧区议 会呈报其以下之工作报告: a. 讲道次数; b. 主持丧礼次数与安息者名单; c. 与牧师合作,及在其指导下所作之布道、教育和 宣教事工; d. 所进修之课程或指定课程之进展情况; e. 其他与卫理公会有关之活动。 上述各项须以书面报告提呈牧职部注册员存档。 资格 本处传道必须持有传道执照,凡有下列所规定之资格 者,皆可颁给本处传道执照: 1. 申请执照者必须为卫理公会品行良好之会友。 2. 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历及年龄达廿一岁。 a. 已经完成年议会牧职部规定本处传道应修之课 程,包括法规研读。 b. 若他不是法规310.2a款所列明之学生,他必须修 读所属年议会牧职部规定之课程。除《法规》所 309 3. †
10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规之外,他必须自申请本处传道执照时开始,在 八年内修毕有关课程。 4. 获得主理牧师,在教区长出席之下,于牧区议会, 宣布其申请本处传道执照、其资格和能力符合法规 之要求。此举荐须得到牧区议会出席会员之三分二 投票通过接纳之。 5. 经已书面向教区长提呈申请,并列明其年龄、健康 情况、基督徒生活经历- 尤其在“卫理公会”教会 之经历、传道之蒙召、申请执照之目的。此申请书 须连同其学历证件及牧区议会所颁发之举荐证明书 提呈教区牧职执行会以待批准之。 6. 曾出席教区牧职执行会或年会牧职部之面试,递呈 依照提出要求之心理及才能测验之报告书,并其他 证件资料,以便决定其恩赐、美德及潜能。 7. 为着作有纪律生活之表率,已同意将自己完全献身 于基督教传道之至高理想,在身、心、灵各方面, 有圣洁之生活,并有美好之见证,戒除有损其有心 力之一切嗜好,包括吸烟、酒……等。 8. 经按照法规310.1款,公开接受考验。 1. 申请传道执照者之考验 申请传道执照者,应由教区牧职执行会或年议会牧 职部考验,并回答下列问题: a. 你相信自己乃蒙圣召,传讲福音吗? b. 你是否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赦罪并与上帝和好; 上帝的灵与你的灵是否同证你是上帝之儿女吗? † 310
10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你是否把追求上帝的国与上帝的公义,作为你首 要之真诚目的? d. 你熟悉“卫理公会”之教义与法规吗? e. 你了解“卫理公会”之教义与法规并愿遵守及为 它们辩护吗? 2. 传道执照之有效 传道执照之有效期为一年,唯依照《法规》所规 定,凡经个人所住地之牧区议会所推荐,证实恩 赐、美德、和潜能,令人满意,并对所规定的课 程,驳斥正常之进展,如下列所规定者,其执 照可 在延续: a. 本处传道,在“卫理公会”认可之学校、学院、 大学或神学院,注册为神学预备班之学生,准备 为游行牧职,每年应将其所就读学校之成绩单, 呈交牧职部,如其成绩操行及格,此成绩报告单 将代替列常之考试。 b. 凡就读于“卫理公会”认可之大学或神学院,但 非本处传道者,亦可按照《法规》309.4及309.5 款被举荐为本处传道。 c. 本处传道须修完牧职部所指导之其他课程。其应 于教区牧职执行会考虑延续其传道执照前,修完 有关课程。 d. 当传道执照届满而未在重新发给时,牧职部只有 在牧区议会及 教区牧职执行会举荐下,方可恢 复其身份。
10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五段 本处传道及本处副牧委派为牧者 本处传道或本处副牧,经牧职部举荐及教牧议会核准 后,有资格于下年度被委派为一堂会之牧者或副理。其核准 须符合《法规》309-310款及312-314款之规定,为期一年, 届满后必须于下年度年议会时,按照相同条例更新核准。此 核准并不保证他受委派之权利,只为证明资格而已。此种委 派,在年度中,会长经咨询委任部后,随时被终止。 1. 本处传道,遵循法规311款,如有意继续担任牧者, 须得到牧职部举荐于教牧议会通过其品行。 2. 会长,经牧职部举荐,可于两届年议会之间,委派 本处传道至牧职工场。此委派之延续须遵循《法 规》310.2及312.1款之规定。 教牧议会,经牧职部举荐下,可每年核准从“卫理公 会” 认可之神学院毕业之别宗派学生,被委派在教区长指导 之下,在年度间担任堂会牧者。 在向年议会之教牧议会推荐被认为适合担任牧者人士 时,牧职部将其分为下列两类: 1. 全职牧者: 乃是一位 a. 全时间委身与受派之“卫理公会”教会服务者; 及 b. 其薪俸,按照年议会所拟定之牧者薪俸。 2. 非全时间服务者(兼职牧者):乃是一位 a. 非全时间委身与受派之卫理公会教会服务者;及 311 312 313 314 † † † †
11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b. 其薪俸,乃按照年议会规定之牧者薪俸,但依照 工作而酌量发给之。 1. 本处传道或本处副牧,只在正式受委派为某一牧区之 牧者时,须经牧职部推荐及会长核准下,可征得会督 书面授权其在受派之牧区范围内主持洗礼及圣餐。会 长将以书面请求会督给予授权。在两届年议会之间, 会长未请求会督授权之前,须咨询牧职部。 2. 本处传道或本处副牧,在多重语言教会担任副理时 或特殊需求下,可经会长举荐,得到会督书面授权 主持洗礼及圣餐。 a. 凡接受委派为牧者之本处传道及本处副牧,不论 是全职或兼职,但非担任堂会主理者,须出席年 议会会议。 b. 一位本处传道或本处副牧,接受全职牧职委派担 任堂会主理者,除了关于按立牧职、牧职品行及 长牧与年议会关系之问题外,享有投票权。他可 担任年议会部会,教区执行会或各委员会,教区 牧职执行会及牧职部除外。他也可被选举为总议 会之会友代表。 游行牧职 第六段 试用会员 年议会可厘定游行牧职之神学教育之要求及本处传道未 315 316 † †
11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被接受为试用会员之条件。 1. 试用会员:加入年议会为试用会员,乃是游行牧职 之第一步骤。试用为审查其品德、讲道、及担任牧 师的胜任程度。 在此试用期间,“卫理公会”教会得决定其是否适 合成为年议会会员。 2. 年议会之试用会员在试用期间,其本地教会之会友 籍将被终止,从有关堂会之会友册中删除并注明原 因。 3. 年议会试用会员,可自愿终止此关系,或经牧职部 举荐下被年议会终止此关系。但试用会员籍之终 止,并不反映品德之好坏。 4. 已经被终止试用会员籍者,可以加入他自行选择的 本地教会,成为该堂会的会友。 凡有意加入游行牧职者,已具备以下之条件后,须经牧 职部举荐,可由年议会之牧职议会投票赞同接受其为试用会 员: 1. 须拥有传道执照或受按立为本处传道。 2. 须得到教区议会或教区牧职执行会四分之三多数票 通过并具有书面推荐书。 3. 须符合年议会规定之教育程度。 4. 须提呈牧职部承认医生之健康证明书,年议会可规 定,须经心理检查,以确定是否适合担任牧师职 分。 317 318 † †
11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5. 须以书面呈交牧职部所征询有关其年龄、家庭、宗 教与教会经验,教育记录,以及将来在教会服务计 划等问题。提问事项包括: A. 你是否相信自己应加入教会传道的工作? B. 你是否甘心接受因传道而面对的任何牺牲? C. 你是否负债以致妨碍传道工作,或对他人负有义 务,使你难以靠所得的薪金度日? D. 如你已婚,你的妻子或丈夫是否同情你对于传道 的呼召并愿意分担因你的职责而作的牺牲? E. 你是否愿意将自己完全奉献给基督作传道之至高 理想,在身、心、灵各方面皆保持圣洁,戒除一 切嗜好,包括烟酒,及可能损于你的影响力者? F. 你是否愿意以促进上帝的国度为一生伟大的目 标? 会员於试用期间之传道职权是在年议会管辖之下,继续 试用即相等于更新传道执照。若其不再继续试用,亦成为本 处传道。 试用会员被委派于牧区工作,若该牧区无按立之同工 时,得依照《法规》315款所规定执行其职务之。 试用会员试用期至按立副牧之期限为八年,若届满,不 得按立时,其即不再保留为游行牧职。 试用会员可依照《法规》327款,被接收为年议会之正 319 320 321 322 † † † †
11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式会员。 第七段 副牧 1. 职责 副牧有权讲道、主领礼拜、主持婚礼、主持洗礼及丧 礼。其协助长牧主礼圣餐。若其在牧职部推荐及会长核准之 下,受派为堂会牧者,亦可由会督授权主持圣餐及接收“卫 理公会”之会友。然而,其只可在受委派之堂会执行其牧职 职责。 2. 资格 当试用会员符合以下之条件,亦可被选立为副牧及被按 立此职分: a. 须持有一有效之传道执照。 b. 须有以下所列要求之一 i. “卫理公会”认可之神学院毕业及考获至少神 学士、道学士或道学硕士者;或年议会教牧议 会核准之相等神学学位。 ii. 须担任过连续两年之传道工作者。 iii. 若考获年议会核准之大学学位或相等资格,但 年龄不少过卅五岁,并曾在卫理公会认可之神 学院进修期间,担任兼职传道达两年者。 c. 须依照《法规》318.5款之规定考验者。 d. 须获得牧职部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推荐为副牧牧职者。 e. 其体格、心理及情绪健康均须令牧职部认为满意, 必要时须经所指定之检查。 f. 须以书面答复牧职部所征询有关其年龄、家庭、宗 † 323
11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教及教会经验、蒙召担任传道、教育记录、及未来 在教会中服务之计划。经牧职部认为满意之。 1. 副牧在特别委派中受职者,即在教区长指导下。教 区长须每年向牧职部提呈其工作报告。 2. 副牧的任期为最多八年,若年议会认为其在届满时 仍未适被选立为正式会员或其选择不被选立,其职 分将改为本处副牧。其不再 是游行牧职。 第八段 按立牧职 1. “卫理公会”认为游行牧师之按立,乃上帝赐予“ 卫理公会”之恩赐。此按立乃透过上帝子民之领 导,崇拜、传讲真道及礼仪、程序、布道及社区见 证事工达成。 2. 按立游行牧职者之委身,乃为参与基督之事工及根 据约翰福音廿一15-17、使徒行传廿28、提摩太前书 三1-7、提多书一7-9、彼得前书二9及彼得前书五2-3 之所教导有关以使徒为基础之君尊的祭司。 3. 为了考验凡承认被圣灵感动加入游行牧职者,以下 为当考问之问题: a. 他们是否认识上帝为赦罪之神吗?他们是否有 上帝的爱存在心中?他们是否单单渴慕上帝? 他们是否在各种交谈中持守圣洁? b. 他们是否获得恩赐,以及恩典,来工作呢?他 们是否有清楚认 知;对上帝的事情有正确的判 断;及对因信称义之纯正观念? 324 325 † †
11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他们是否有为主结果子?是否有人因为他们的 传讲真道而被感动、悔改归信上帝及被造就? 唯有当他们有以上各项记号,我们相信他们被 上帝呼召于传道工作。藉此,我们有足够证据 其是在圣灵感动之下。 4. “卫理公会”在这些事项上寻求确据,以确保唯有 拥有纯正基督徒经验及品格、在人前无可指责与无 不良嗜好以妨碍其传道与影响力者,被“卫理公 会”接受为圣道与礼仪的牧职人员。 第九段 长牧 1. 长牧乃是一位游行牧师,经过选举及按立,成为年 议会正式会员,与年议会发生完全的关系。他与年 议会中所有被按立之长牧,在一特殊之契约中所订 之教牧标准,并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奉献,接受上司 委派服务。他与其他同工传道,互相信任,互相关 心,共同寻求团契之圣洁。 2. 只有与年议会发生完全关系之牧师得称为游行牧 师,并在年议会中享有投票权及担任职分。凡在年 议会中,品行良好之牧师会员,得接受会长每年之 委派。 3. 若长牧之证件遗失或毁坏,曾按立其为长牧之会督 或其居住地之会督,经证实实据后可 证件之副本。 选立为年议会正式会员与年议会完全关系 1. 被选立为长牧者,必须是品行良好、纯正敬虔、对 326 327 † †
11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基督教基本信仰毫无异议及忠心职守者。 2. 副牧被选立为具有与年议会完全关系、被按立为长 牧,须具备以下之资格: a. 其必须达至年议会牧职部所规定教育程度之要求, 且在会长及教区长监督下担任四年之牧职服务。 b. 其必须满意地通过牧职部所提出和主持之意旨测验。 c. 其必须满意地通过牧职部藉著以下问题所主持之 教义测验: i. 你相信上帝,全能的父,为一切可见与不可见 事物的创造者与保存者,你是如何相信的? ii. 你相信圣经乃上帝的话,且为吾人拯救之必 需者,你的理由为何? iii. 人需要上帝之拯救的证明是甚么?如何从你 自己的经里,证明这个需要? iv. 你所相信的耶稣基督的位格与由祂而来的赎 罪是甚么? v. 你对于圣灵之职位与工作的观念如何? vi. 你对於悔改、信心、称义、重生、成圣的观 念是甚么? vii. 教会的本质和功能是甚么? viii.洗礼和圣餐的意义是甚么? ix. 你对人之不朽或未来状态的观念是甚么? x. 你对布道的了解是甚么? xi. 你相信在上帝的计划里,基督徒社会行动之 地位是甚么?
11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xii. 你作为基督徒之牧者内在动机是甚么? 3. 会督以牧师领袖身份,应指示请求加入与年议会发生 完全关系者,严肃自我检讨及祈祷,以准备于会众 前,接受考问。在考问之前,会督须向会众解释提考 问题的意义与历史背景。除下列各问题外,如有其他 问题亦可提出:(下列各问题,自始以来,所有卫理 公会传道於加入年议会为会员时都必须作答。这些问 题,乃由卫斯理约翰所拟定,极少改变) a. 你信仰基督吗? b. 你力求达致完美的地步吗? c. 你盼望今生的爱心得全备吗? d. 你是诚恳的追求这全备的爱心吗? e. 你决心为上帝和他的工作,完全献上自己吗? f. 你明白本会的规列吗? g. 你愿意遵守吗? h. 你研究过本会的要道吗? i. 你于充分考查之后,相信本会要道与圣经相符? j. 你愿意宣传并维持这要道吗? k. 你研究过本会的《法规》与制度吗? l. 你赞成本会的治法与制度吗? m. 你愿意拥议并维持本会的治法与制度吗? n. 你愿意在各地殷勤的教诲儿童吗? o. 你愿意挨户的访问吗? p. 你愿意以教训与榜样劝人,禁食或节制吗? q. 你决意用所有的光阴为上帝工作吗? r. 你是否负债,致使你自己在工作上受妨碍吗?
11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s. 你愿意遵守下列的指导吗? i. 殷勤:永不闲空,永不做无益之事。永不浪 费时间,除非绝对必要外,亦不在一个地 方,多费光阴。 ii. 准时:依时做事,不更改本会的规列,且遵 守之,非为怒责,乃为良心。 4. 凡申请加入与年议会完全关系者,必须提呈一项牧 职部所认可的医生之健康证明书。年议会为更明了 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此牧职,可要求申请人作心理 之测验。 5. 其必需获得年议会牧职部四分之三多数票举荐为长 牧候选人。 6. 他必需获得年议会教牧议会投票以普通多数票接受 其加入与年议会发生完全关系及赋予长牧职分。 7. 他必须由会督及由会督指定之长牧按手按立之。 8. 他必须持有按立证件。 当副牧经符合按立为长牧之条件并被选立为长牧职但因 会督之缺席未被按立时,其长牧之资历将由其被选立为长牧 时计算之。 1. 年议会之间的转会 a. 当长牧欲申请转会到另一年议会时,其应向所属 之年议会会长提呈申请,然后将提呈会长理事会 咨询。会长理事会将成为办理年议会间转会之中 介站。 328 329 † †
11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b. 长牧申请此类转会应在年议会会议召开前三个月 向所属年议会会长提呈。 c. 长牧转会将于接收之年议会牧职部在年议会会议 中宣布后方成效。 2. 依据357款接受原属年议会以外之委派:长牧可申请 受委派至原属年议会范围以外之职分。 第十段 主理牧师之职责 主理牧师皆为“卫理公会”一牧区教会,全权监督各项 事工之牧师。他藉著牧养关顾、属灵指导、培训会友成为“ 卫理公会”之领袖;以达成教会在世界中之宣教、见证与服 务。他准备信徒完成主耶稣所差遣之事工,提供教会内及世 界中之各事工。牧师赋予崇拜、真道与圣礼、程序、宣教布 道及社会见证之职务。其职务有如下: 崇拜方面: 1. 监督会众之祷告与崇拜生活。 真道与圣礼: 2. 宣讲真道、诵读及教导圣经,特别注重门徒培训、 受托主义、 服事与宣教。 3. 给予全教会之基督教教育事工之关注。 4. 教导凡申请加入卫理公会为会友者,信仰要道、教 会规列及条规并接收其为会友。 5. a. 充实及装备自己以便成为青年及成人导师,教导 他们有关婚姻、亲子教育及家庭生活。 b. 准备与主持婚礼前,遵照“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婚 姻规列”辅导即将结婚者。 † 330
12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辅导已婚会友如何加强婚姻生活,及面临婚姻破 裂之夫妻如何达致和好。 6. a. 主持洗礼及圣餐礼。 b. 准备受洗儿童之家长或监护人,使他们了解洗礼 之意义及他们在培育儿童过基督徒生活当肩 负 之责任。 c. 鼓励会友在不同成长阶段坚守洗礼誓约。 d. 鼓励经接受儿童洗礼者,经教导后坚信洗礼之信 仰并成为诚心的“卫理公会” 会友。 e. 讲解圣餐之意义、鼓励会友领受上帝之恩典及在 信心与圣洁 生活上成长。 f. 筛选及训练会友协助分发圣餐。 制度: 7. 在牧区内执行《法规》中一切条款。 8. 注意本会法则与规条之遵守,并每年在各堂会宣读 及解释本会之普通规条一次。 9. 督促及分派本牧区之传道、会友事工干事、小组组 长及事工小组之职责。 10. 组织与推进教会学校、祷告聚会及各年级和性别之 团契之活动。 11. 若执事会没有推选主席时,可担任执事会主席。 12. 颁发会友证书予从学习会友或承认信仰而加入教会 为会友者。 13. 经书面通知或公共布告后,接收或终止会友籍。 14. 为牧区属下各堂会保存会友名册。此名册应记录接 收或终止会友籍之时间和程序及学习会友之名录。
12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5. 记录堂会中一切洗礼及婚礼,作为堂会永久之档案。 16. 向堂会各阶层之会友解释并鼓励他们奉献支持年议 会之事工。 17. 应在教区长邀请下,主持牧区议会。 18. 应向牧区议会呈报下列各事项概况: a. 教会近况,包括会众之祷告与崇拜生活、各团契 之进展、教育及宣教事工之发展。 b. 在过去期间,教会所有新接收之会友姓名并说明 接纳之方法,所有安息、退出、被终止或革除会 友籍之姓名。 c. 对于年议会之奉献或承担。 d. 将来事工之计划。 e. 其他事项 19. 提呈年议会所需求之统计表。 20. 保存及传递给继承者两种通讯录,其一为所有居住 在牧区内会友之地址,另一份为准确的会友名册及 教会之核准账目。 21. 寻觅与鼓励教会中男女会友,对于上帝之呼召奉献 自己参与“卫理公会”之各项牧职事奉,以及准备 他们加入事奉行列并记录其进展。 宣教布道与社会服务: 22. 以宣教布道之课题讲道。 23. 逐家探访,以便会友及他人得着指导与照顾。 24. 慰问丧家并主持有关追思礼拜或丧事礼拜。 25. a. 以仆人的服事及领导,体现耶稣的教训。 b. 为使会众在世上作门徒,提供殷勤的教牧领导。
12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6. 依据“卫理公会”之“社会准则”促进社会关怀、 社会公义、 世界和平及关怀世界。 a. 牧者,经教区长书面同意下,可邀请以下人士 为讲员或宣道者: i. 非年议会之会员; ii. 非“卫理公会”良好声誉之本处传道 iii. 非马来西亚基督教会协进会成员教会之传道 人。 b. 未经牧区议会或教区长之同意,牧者不可于两 届年议会之间,擅 自终止布道所之事工。 休假与退休 第十一段 牧师延伸教育之休假 一位牧师被鼓励,经牧职部批准下,在于其事工有关方 面继续进修。 依据《法规》第一附录第一段之条件,牧者可享有进修 假期、短期进修假期及安息年休假,用于延伸教育及休息。 第十二段 牧师病假及延长病假 《卫理公会法规》第一附录第二段列明,教牧病假及延 长病假之条例。 331 332 333 334 † † † †
12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十三段 产假、仁慈休假及年假 《卫理公会法规》第一附录第三段列明,教牧享有产 假、仁慈休假及年假之条例及情况。有关年假之条例只是指 南,须遵照各年议会之现有规定。 第十四段 特殊情况之假期 各年议会会长,可于特殊情况下,批准牧者休假,但不 可超 过九十天。教区长、经济部及有关牧区将酌量合宜之薪 俸。 第十五段 游行牧者荣休 年议会游行牧师之荣休年龄为六十五岁。 凡年议会游行牧师,于年议会召开会议第一天前,年龄 达到六十五岁将自动退休。 若年议会游行牧师,年龄得到五十五岁或完成廿五年之服 务,在年议会应届召开会议三个月前,由本人向牧职部提呈提 早退休申请,年议会得准其退休。他将享有教牧退休受益金或 公积金之权利。其服务年将包括其试用会员之服务年。 1. 遵照《法规》1106.1款,退休牧师继续享有年议会会 员之一切权利,包括投票权。 2. 凡没有受派担任“卫理公会”牧区工作之退休牧 师,应向牧职部呈报其所主持之婚礼及洗礼。若其 居住在所属年议会区域之外,须每年向所属之年议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 † † † † †
12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提呈,由当地教区长签署之有关其品行证明书, 连同家庭情况及人数之报告。否则,年议会于给予 卅天通告后,不征其同意,改为会友传道。 a. 凡退休牧师,在未接受其他宗派教会聘请前, 应通知其年议会。 b. 其在受聘于其他宗派期间,将不可在年议会投 票。 c. 若其未通知其年议会有关接受其他宗派聘请时, 其年议会会员籍将当为自退处理之。 自愿改为本处牧职及自退 第十六段 自愿转为本处牧职 1. 当年议会开会时,如有年议会会员自愿改为本处牧 职及阐明不愿继续接受牧职或布道职务,年议会于 审查其品行良好后,得准其呈请,并颁予本处传道 证书。此关系须得到年议会会长证实之。 他须向牧职部报告其讲道次数、主持婚礼、洗礼及 丧礼。对于他的品行及继续行使职利,当向年议会 负责。 2. 自愿改为本处牧职者,将遵循以下条件: a. 此期间,将不得享有薪俸; b. 其薪俸之加薪福利及资历将被冻结。 1. 凡自愿为本处牧职之游行牧师,可再申请加入任何 341 342 † †
12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年议会,唯其改为本处传道证件及其所属年议会牧 职部之推荐书须呈与该年议会斟酌决定之。 2. 凡已自愿改为本处牧职之游行牧师,自被批准日期起 已达四年,在年议会或其授权之机构要求下,应立即 把证件交还年议会并停止使用其牧职职权与职衔。此 后,其身份将与品行良好之自退游行牧师相宜。 第十七段 自愿退出年议会会员 于年议会召开时退出年议会而终止者 任何品行良好之年议会会员,表达有意放弃牧职及退出 年议会,年议会于召开会议间可准其所请。 因此,其按立证件将与年议会之会议记录一同存档,其 会友籍将记录在其居住处之“卫理公会”牧区内。 两届年议会之间退出年议会而终止者 若在两届年议会之间,游行牧师放弃牧职及退出年议 会,其须向会督或会长或教区长、提呈退出牧职函件或按立 牧师证件或两项一同提呈。年议会于下届召开时,将给予处 理之。 退出以加入其他宗派教会 当品行良好之游行牧师退出年议会以加入其他宗派教会 时,其按立证件须提呈年议会;若其有意保存证件,年议会 可将证件退还他并志明以下文字: ___________自本日起退出“卫理公会”,兹由_____年 议会荣誉解除本会牧职。 343 344 345 † † †
12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年议会会长: 年议会牧职部主席: 日期: 纪律管理 / 终止会员籍 纪律管理:当牧师在品行上有微小的错误,会长及牧职 部有采取纪律行动之权力。此纪律行动须按照错误之程度酌 量执行。会长及牧职部可运用权力采取以下正式行动: 1. 给予辅导; 2. 责; 3. 安排在资深牧师之下事奉,但不担任主理牧师; 4. 任何适可之安排,如强制接受监督之进修。 第十八段 终止年议会会员——开除会员 1. 当牧职部有理由确认年议会之牧师会员在职务、纪 律、道德或职责上触犯严重之错误,以致可导致被 开除或终止服务时,牧职部应以书面通知他并依据 《司法行政》第四章第二段采取纪律行动。 2. 当有关牧师会员,接获牧职部之通告,委任部将根 据通告发出日期开始,暂停其牧职职务。他可享有 底薪之半数,但不能享有任何津贴。 346 347 † †
12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监督系统 第十九段 会督制 普通规定 : 本会会督制度之计划大纲,详载于《宪章》 中。 本会会督应以总议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从“卫 理公会”有资格受选之游行牧师中选出之。 会督之任期为每届四年一任,蝉联连任两届;唯受选或 蝉联会督之年龄六十五岁不可落在任期间。 受选之会督者应为马来西亚公民,年龄须在六十五岁以 下,并须为其年议会或以前所属年议会,拥有至少十二年正 式会员的关系。总议会应规定会督的权 限以及服务的区域。 若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的会督,不被选蝉联会督时,他 将回归其所属年议会为游行牧师会员身份。会督的职权於其 继承者被选出后之年终届满,但他可以会督职分参与封立新 任会督之典礼。卸任之会督,因年龄缘故而成为荣休游行牧 师,总议会可通过赐予“荣誉会督”之衔头。 会督应于总议会召开期间被封立,或于总议会会议后另 择日或由总议会择定日期与地点封立之。 会督封立典礼应有最少一位“卫理公会”会督出席。新 任会督将于来年正月一日就任。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 † † † †
12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若在总议会召开会议前,会督职位闲空时,总议会执行 理事会赋予权力召开特别总议会为推选一位会督。被选以填 补空缺之会督,其服务年不影响其于依据《法规》350款担 任三届会督之资格中。 若三分之一或以上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成员,有理由认为 会督确因健康欠佳,不克完全执行其有效之职务,而会督本 身又不愿辞职时,该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商议考虑此项问题。 如果出席投票人数以大多数票通过决定为教会之利益计,认 为会督应当辞职时,须将此项决议通知会督;如会督反对此 项建议,则应由理事会主席选举会督私人医生之外的三位医 生,检验其身体;如会督不愿意接受检验,或经医生检查后 推荐其辞职时,则必须辞去其职务。凡与此项有关之会议, 会督无权参加投票。 会督府与办事处由总议会与会督商议后决定之。 会督之职责、权力与限制 会督之职责如下: 1. a. 督察教会之灵性及联系诸事务,特为带领“卫理 公会”教会对世界尽宣教与社会服务之使命。 b. 根据圣经与教会传统,不论私自或群体性地,维 护、宣扬、教导及传递使徒传统之信仰;以及 他,在圣灵的引领和充满下,将信仰给予福音性 及先知性的诠释。 c. 教导及推崇“卫理公会”之神学传统。 354 355 356 357 † † † †
12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担任总议会主席。 3. 担任总议会执行理事会主席、会长理事会主席、以 及总议会各理事会之当然理事。 4. 依照总议会授权设立宣教事工。 5. 与会长理事会咨询,并获得有关年议会会长同意 后,委派工作人员 担任总议会之联系事务或卫理公 会以外之职位。 6. 封立会督、主持会长之就职典礼、按立长牧与副 牧,并确定其所封立及按立人士之姓名记录在年议 会之记录中及颁发有关证件。 7. 连同有关年议会之会长,巡视本会有关区域以扩展 本会关怀之事务。 8. 经与会长理事会咨询后,代表卫理公会在与其他教 会团体或政府机关诸事务上发表言论。但,会督不 宜以“卫理公会”名义支持任何抵触卫理公会宪章 及法规的言论、立场或制度。 9. 执行总议会所指定之其他职务。 会督决定委派时,应遵守下列之规列与限制: 1. 凡由适当之“卫理公会”职员、机构或机关提出请 求时,经与会长理事会咨商后,会督可委派人员, 在与卫理公会有关之机构或通过与“卫理公会”有 联系关系之机构,担任所指定期间之工作职位。唯 在未委派之前,须征得被委派者所属年议会会长之 同意。 2. 凡由适当之职员、机构或机关提出请求时,经会长 † 358
13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理事会谘商后,会督可委派人员,在非卫理公会机 构担任工作职位。唯在未委派之前,须得到有关被 委派者所属年议会之会长同意及年议会三分之二多 数票通过。 同时,本会不负责任何经济上之责任。 第二十段 会长理事会 1. 总议会应设有由会督与各年议会会长所组成之“会 长理事会”,会督应担任理事会主席。 2. 理事会应推选一位副主席,当会督缺席时,代理其 职务。 3. 会长理事会乃为咨询、协调及促进联系关系而设, 并须监督临时年议会之一切事工。 4. 会长理事会将向会督提供对于一切教会灵性、本会 之联系关系、普世教会之合一关系以及与政府来往 之一切事务之处理,表达意 见。 5. 会督须与各年议会会长,个别在总议会及各年议会 间,负担卫理公会之领导和监督职责。其职分之互 相配搭,他们被呼召于履行 同工之领导并互相尊重 之角色。 6. 会长理事会没有执行权利。 7. 会长理事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 8. 会长理事会应依照《法规》所指定者处理任何其他 事务。 第二十一段 会长制 会长制之一般计划,皆规定于《宪章》中。 359 360 † †
13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之会长,应由各年议会或临时年议 会,以不提名及秘密投票方式并以出席者三分之二多数票选 举之。 会长之任期为每届四年一任,并可蝉联两届。唯会长受 选或蝉联时,其六十五岁不可落在其任期间。凡已经担任会 长职分达三届者,不得竞选年议会会长职。 被选之会长应为马来西亚公民,并在年议会中至少具有 十二年之正式会员资格。唯若因有此十二年资格者少过两 人,年议会则可另有规定,以便在选举时,至少有两人之竞 选,不过在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不宜将年议会正式会员年 数资格减至太低,以免失去此项规定之意义。 当选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之会长,应在其被选之年议会 中,或休会期中,召开特别会议时,或由年议会所指定之时 间地点举行就职典礼。会督主持就职典礼,其他长牧将襄理 之。会长将于来年正月一日就任。 若会长任期未届满而中途出缺时,执行部有权推举一位 代理会长担任其职,直至下届年议会新任会长于年议会选出 为止。 被选为代会长之时日将不影响其本身,按照《法规》第 362款所规定,即不失其将连任三届会长之权利。若在临时 年议会,没有适合之人选可以被选为代理会长,那么会督及 会长理事会必须负责管理有关临时年议会之行政。 361 362 363 364 365 † † † † †
13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如果执行部三分之一或以上之部员,有理由认为会长确 因健康欠佳,不克胜任,而会长又不愿辞职时,执行部应召 开会议讨论之。如经出席投票之大多数决定为教会之利益起 见,会长确应辞职时,应依决定通知会长。如会长反对此项 建议,可请求由执行部所选定之三位医生,除了其私人医生 以外,检查其身体。如果会长不愿接受检验,则应停职。凡 与上列事项有关之会议,会长无权参加投票。 会长办事处与住宅之每年预算,应由有关之年议会或临 时年议会决定之。 会长之职责、权力与限制 会长之职责如下: 1. 关注年议会属灵与属世之事务。 2. 主持年议会并执行年议会一切事务。 3. 与执行部谘商,并依年议会决定教区数目,组成教 区。 4. 与委任部谘商后,安排年议会传道与工作人员之委 派,并向会督提呈书面报告。 5. 指派在神学院就读之牧师在该年议会中之牧区议会 为会员。 6. 经有关各方面同意后,引用其权力准许或授权,其 年议会属下之牧师会员或工作人员,迁移至另一年 议会。 7. 准许其年议会属下之牧师会员或工作人员,受派至 总议会担任联系性职务。 366 367 368 † † †
13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8. 巡视其年议会所属辖区。 9. 在会长理事会为当然会员。 10. 依照《法规》规定,履行各项其他事务。 11. 担任各部会或各机构之按职部员。 会长在委派传道或工作人员时,应遵守下列之规列与限 制: 1. 每年委派各牧区牧职传道时,应与委任部谘商,并 在正式宣布委派之前应向委任部公开发表;并且于 最后宣布委派之前,教区长应与各牧师谘商,但对 于无故缺席之牧师,则不在此列。会长之决定为最 后决定。 2. 在年议会休会期间,有必要时会长应与委任部谘商 后,另再委派或更换牧师之委派。 3. 每年,会长应与执行部谘商并依照其建议,委任教 区长。唯在任何连续八年的服务期间,他不得委任 教区长连任超过六年以上。 4. 由于各有关部会之推荐,会长经与委任部谘商后,并 得到执行部批准下,可委派一位牧师担任年议会布道 司、学园院牧、宣教士、军牧或其他事工人员。 5. 会长可选派有意继续深造之年议会牧师会员,进入 卫理公会认可之神学院或学院就读。 6. 会长不得委派任何曾在申请时被拒绝或终止或退为 本处牧职之人士。除非由于自己请求,在被拒绝、 终止或被退为本处牧职时,年议会同意以后仍可任 用。会长亦不得委任任何被黜职或收回证件之传道 † 369
13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为牧者,除非收回证件或黜职之原属年议会,发回 其证件或重行举荐。 7. 每一游行牧师必须接受委派,除非因荣休、不克履 行牧职、享安息年假期、或品行有违法规者除外。 8. 会长若认为必要时,与执行部谘商后,可将牧区、 宣教区划分为一个或数个,并委派传道人员管理 之;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牧区或布道所合并为 一,并委派传道人主理之。 第二十二段 教区长 教区长乃由会长与执行部谘商后所委派者,其职责如 下: 1. 巡视本教区,宣讲福音并督察当地教会之属灵与属 世的诸般事务。 2. 会督或会长缺席时,得管理本教区所有游行牧师和 本处传道。 3. 在两届年议会之间,在会督或会长缺席下,得依 《法规》规定调换、接受、或委任传道人员。但曾 被拒绝、停职或退为本处牧职之任何传道者,除非 年议会对那些曾被拒绝、停职或退为本处牧职者, 已授予教区长行使此类委派职权外,否则教区长即 不得委派之。凡曾被革除传道之职或曾将证件交还 年议会之任何传道者,除非其所交还证件之年议会 或其被革除之年议会再恢复其圣职,或作如是之推 荐者;教区长亦不得委任之。凡未列入被牧区传道 者之任何本处传道,教区长亦不得委派之,但在两 † 370
13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届年议会会议之期间则除外,并且只能在此段时期 中委任之,以至下届年议会会议为止。 4. 依照教区议会或教区牧职执行会之决定,发给或更 换本处传道执照,并编制经已证实之执照领取者之 姓名及地址名录,交与年议会牧职部及年议会文 书,以便列入年议会记录中。 5. 担任或指派长牧担任各牧区议会主席,及担任教区 议会主席。但,倘若教区长同时是该牧区的主理牧 师,他可请求会长或其他教区长支持该牧区议会。 6. 注意本教区遵守《法规》各部分之规定。 7. 注意本教区内各堂会房产契约及其他产业承让证 件,均须符合本国法律,与教会《法规》之规定, 按照产业之区域、县属及州属之规划。 8. 与本教区内之各牧师交换有关牧师职责及其他牧职 工作诸事之意见,其中包括与堂会职员之关系。 9. 指导并鼓励本处传道,牧职候选人以及修读年议会 之课程者。 10. 向年议会文书报告本教区所有堂会会友领袖之姓名 住址,以便编入年议会记录中。并向牧职部报告牧 职候选人之姓名住址;并将本教区各执行会或委员 会之主席、教会学校校长、牧区议会选举之会友领 袖姓名及地址等,制成表格以供各部会查阅。 11. 预备并留交与其继任者及年议会文书;以便后者保 留为永久之记录: A. 本教区内所有荒废之教会产业及坟地一览。 B. 本教区内借给别的宗教团体的产业名称及信托员
13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姓名一览。 C. 在其教区中,凡属于任何教区与任何牧区有关之 团体的基金、年金、信托款、投资额以及未付之 遗产等一览。 12. 每年应向年议会详确呈报有关荒废产业的一切财政 上的处 理。 13. 牧师若无统计报告,教区长应向各牧区索取统计 表,并向年议会呈报。他应将本教区议会记录呈交 年议会审查之。 14. 裁定牧区议会或教区议会会议时,以书面所提出之 一切法规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下届年议会时向会 长提出之。 15. 与牧师及牧区议会合作,推进其教区中所有教会事 工,更应特别注意下列数项: A. 个人宗教之培养与灵性经验之分享。 B. 各堂会之布道事工与活动,并为尚未有布道活动 之地方推动工作。 C. 在必要时,设立新的布道所并组织新会众。 D. 国外宣教和社会服务之事工与活动,包括卫理妇 女会、医院、家庭、孤儿院等。 E. 基督教教育- 包括主日学校、青年团契、成年团 契、男/女少年军、教会有关学校,以及其他教 育机构与事工,教区长之责任乃将基督教教育问 题,促使每个牧区议会注意。美女至少一次,查 询教区内各牧区基督教教育之程序与成绩如何。 并与基督教教育部与其执行干事合作,於教区内
13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各堂会促进教育理事会所介绍或预备之组织计 划、目标与文字。他应取得各堂会教会学校校长 姓名及地址,转呈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执行干事 汇集之。 F. 促进基督教文字工作,特别是推广本会所出版之 书报。 G. 会友活动,包括:个人布道、基督徒受托主义、 合宜的财政制度、节制、社会和经济的公正、世 界和平、慈善、年议会捐款与基督徒生活服务。 H. 施行圣洗、圣餐等礼仪。 I. 计划成立牧师团、大牧区或牧区团等,以利于广 大区域中之顺利工作。 16. 遵照《法规》及年议会之决定,执行其他职权。 17. 教区长在事先征得会督或会长书面同意后,可邀请 下列人士担任讲员或布道员: A. 非年议会之会员。 B. 非卫理公会之本处传道。 C. 非马来西亚基督教协进会会员教会之传道。 第二十三段 神学院 1. 卫理公会有正式关系之神学院,如:诗巫卫理神学 院、马来西亚神学院、沙巴神学院、新加坡三一神 学院、以及总议会按时所批准认可之神学院。 2. 年议会牧师议会,经牧职部举荐,可接受卫理公会认 可神学院以外之神学院毕业生为游行牧职之候选人, 但其须修毕牧职部所规定之课程并考获满意之成绩。 † 371
13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经牧职部推荐下,年议会牧师议会可每年批准由其 他宗派教会之品行良好牧师担任传道。其可保留原 属宗派之会籍,唯其必须书面表明赞同本会之信仰 要道及体制,并同意推展卫理公会之节目。卫理公 会亦可承认其按立证件。 4. 凡未事先将其所拟定之组织及澄清各点呈交总议会 执行理事会;获得总议会许可并承认之神学院,不 得视为“卫理公会”认可之神学院。 1. 凡卫理公会之神学院,除了训练学生对于基督与教 会,作有效的事奉外,须在课程中,包括“卫理公 会”《法规》中之历史、行政及要道等科目。 2. 总议会可承认海外之神学院,为训练本会游行牧职 之神学院,唯此神学院须得到该国之卫理公会认可 之,并教导“卫理公会”《法规》中之历史、行政 与信仰要道等科目。 卫理公会所开办之神学院及其他有关系之神学院,应当 与牧职部分担拣选及训练青年,使他们皆能加入年议会为会 员,因此: 1. 神学院未接受有志加入卫理公会之神学生前,必须 先作下列之步骤: A. 调查其品格及担任牧职之潜能。 B. 要求出示传道执照或令人满意之证件。 C. 要求其所属年议会牧职部之推荐书。 2. 于接受神学生之后,院方须注意其学业之进展及其 品德与意识之发展,以决定其是否应当继续准备担 372 373 † †
13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任牧职之工作,如其进展被判断不满意时,应当停 止其继续就读。并将此举函知其所属年议会牧职部 之注册员。 第二十四段 从其他宗派教会加入之牧师 由其他福音派教会之牧师,须呈递牧职部适当文件证明 他的品行良好、显明其纯正之信仰、基督徒之经验、以及其 他资格,并赞同本会之教义与《法规》。且须呈示一份由牧 职部所认可的医生签发之健康证明书,若所受之教育程度符 合要求,可按照下列方法,收为本会传道: 1. 教区议会或教区牧职执行会可接受其为本处传道或 本处副牧,但在年议会为承认其圣职之前,不得主 理圣礼。 2. 年议会可承认其为本处副牧或长牧,若其资格符合 《法规》所规定之教育程度与其他要求,包括了 解“卫理公会”之历史、行政与要道等。 3. 年议会可依牧职部之推荐,承认其圣职,并接受加 入为正式会员,唯其资格必须符合《法规》中所规 定之教育程度与其他要求,包括了解“卫理公会” 之历史、行政与要道等。 4. 由别宗教会而来之传道,若其教育程度足够,得通过 牧职部向年议会请求加入年议会,年议会可承认其证 书并接受为试用或年议会会员;但此等请求加入年议 会为会员者,须圆满答复310.1款或318.5款之问题, 并依照本会受职之仪式立约,唯可免重行按立。 5. 年议会亦可通过年议会牧职部之推荐,接受同宗之 † 374
14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教会试用传道,但在接受其为正式会员之前,得特 别注意其是否符合教育程度与其他所有之要求。 年议会牧职部必须详细查明,凡持有别宗教会证书之传 道人,请求加入本会之年议会者,是否曾在卫理公会任何年 议会担任传道工作。若有,则必须查明以前服务时日及离职 之原因。 凡持有其他宗派教会证书之牧师,若曾由卫理公会某年 议会或合法继承之年议会退出,而再请求加入年议会,如果 未先得到原属工作之年议会或合法继承年议会或现在服务之 年议会之许可,则不能获准加入年议会。 凡经年议会依照上列条款规定承认其按立证书之后,即 须颁给由会督签署之证书。 当本会承认由别会加入之传道人牧职时,须将其原属教 会按立证书交还,但须在证书上志明下列字样: 此证书经卫理公会……年议会于………………………验 证,足以作为颁发新执照之根据。 牧职部主席:………………… 日期:………………………… 375 376 377 378 † † † †
14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二十五段 牧师传道、教区长、会长及会督记录 牧师传道、教区长、会长及会督(此后总称为该官员) 应于年议会或总议会任职期间,遵照总议会历史与文献理事 会规定,保存合宜记录。 该官员应将其所不需运用之记录列为档案,除了没有法 律、经济、运作或历史价值之记录例外。 该官员应确保所有记录,运用中或档案之记录,必须: a. 保存; b. 安排、编号及列明以供参阅之便; c. 若需要,应修补、复补或保存; d. 若需要,转换成复制本或其他收藏格式。 e. 于卸任、自愿改为本处牧职、撤退或退休时,按照 本地教会、教区、年议会或总议会层次传递其继承 人或教会文献库。 379 380 381 † † †
14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议 会 卫理公会乃由各级议会连络而成之联系机构 第一段 总议会 总议会得依据国家之法律成为法人团体。 组织与代表 总议会由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选出数目相等之牧师及 会友代表组成之。众皆同意,制宪会议及马来西亚第一届总 议会,马来西亚成员中之华人年议会、新加坡马来亚年议 会、与淡米尔临时年议会,以及砂拉越年议会与砂拉越伊班 临时年议会,其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如各该年议会或临时年 议会有足够之牧师会员,可作如是之分配,不然其代表人 数,当以现有之牧师会员人数为依据。此后总议会将决定其 代表之比率与准则。 主席 总议会之主席由会督担任。在总议会之同意下,会督可 邀请任何总议会代表或同宗首长以协助主持。 文书 总议会于每次常会时,须由卫理公会之牧师或会友代 表中,即席提名选举以四年一届(Quadrennium)之文书一 位。如有两位以上被提名时,须以投票方式选举之。总议会 文书应于来年正月一日上任。如有必要,总议会得由文书提 第三章 501 502 503 50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