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提名委员会 I. 提名委员会须在年议会选出,任期两年,其组成包括主席 一位及各教区一位代表,以教区卫理妇女会会长为佳。 II. 提名委员会提供各职员之候选人名单,唯选举时应有当场 提名之机会,事前须征得所有候选人之同意。只有卫理公 会之会友且为妇女会之会员,才有资格被选为职员。 选举 选举可采用口选或票选,以多数票赞成通过。 职员、干事、顾问及细则中所规定之职员任期应为两年,不 得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任。其任职日期为被推选后之来年正 月一日开始上任。 职员中途出缺时,应由执行委员会填补。 职员及干事之任务: 会长 I. 担任常年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主席。 II. 负责协调各牧区卫理妇女会之各种工作。 III. 除提名委员会外,应为所有委员会之按职委员。 IV. 卫理公会教区议会之会员。 V. 向教区卫理妇女会大会,教区议会并卫理公会年议会卫 理妇女会开会时作书面报告。 VI. 年议会卫理妇女会执行委员会之委员。 6.9 6.10 6.11 6.12 6.13
34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副会长 I. 于会长缺席或授权时,代理其所有职务。 II. 负责组织领袖训练工作。 文书 I. 负责发出常年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所有开会通告。 II. 准确记录一切议案。 III. 于常年会议时,提呈所收集之建议。 IV. 通知各职员及各干事之委任及职务。 V. 呈报新选职员名单与年议会卫理妇女会文书及教区长会 文书。 VI. 负责执行委员会一切来往信件。 财政 I. 接收及支付经于列入预算案之款项及执行委员会所批准之 其他款项,并簿记一切账目。 II. 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报告。 III. 在教区卫理妇女会常年大会时,呈报已经查核之账目。 灵修干事 I. 鼓励妇女追求更深的属灵生命。 II. 促进卫理妇女与其他基督徒妇女团体合作。 III. 充当教区布道执行会的成员,并促进其所有计划和工 作。 IV. 应作常年报告。 6.14 6.15 6.16 6.17
34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基督徒社会关怀及宣教干事 I. 鼓励妇女服务教会及社会。 II. 充当教区社会关怀及宣教执行会的成员。 III. 介绍适当之研究课程。 IV. 作常年报告。 基督教教育干事 I. 介绍有关基督化家庭,青年及儿童事工之研究材料及读 物。 II. 充当教区基督教教育执行会之成员。 III. 作常年报告。 第七章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牧区卫理妇女会章程 名称 各牧区应有一牧区卫理妇女会,隶属教区、年议会及总议会 卫理妇女会。 目标 I. 帮助妇女藉著主耶稣基督的启示,对上帝的认识和属灵 的经验追求不断长进。 II. 鼓励妇女响应上帝的救世计划,使全人类认识主耶稣基 督。 III. 发展妇女个人对教会整个工作的责任感。 任务 为实现此目标本会应该: 6.18 6.19 7.1 7.2 7.3
34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I. 联合全教会内妇女同心服务。 II. 与世联卫理妇女携手,促进“认识基督及使基督被认 识”。 III. 与其他基督徒妇女团体合作,促进“教会合一”精神。 IV. 供给机会和材料以适应妇女之需要及兴趣。 V. 招募人才,筹获经费以尽妇女对国内外宣教的责任。 权力 牧区卫理妇女会依照年议会卫理妇女会之工作计划及政策, 应有权力促进其圣工。 会员 I. 任何教会妇女诚心接受本会目标,愿意以祈祷、服务与 奉献参加本会工作,均可成为本会之会员。 II. 只有卫理公会的女会友,才有资格被选为职员及代表卫 理妇女会。 III. 牧区主理,牧区主理之师母若未被选担任职位及两位顾 问应为按职委员。 会议 I. 牧区卫理妇女会每月应举行一次或多次以栽培灵命,处 理会务以及学习功课。 II. 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以推选新职员及新工作干事。 开会通 告书应于召开会议前两星期发出。 III. 会长得执行委员会同意可以召开特别大会。 IV. 所有享有投票权者必须是卫理公会妇女会正式会员。 7.4 7.5 7.6
34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经费 凡牧区卫理妇女会所获得之钱款均属于本会,并应遵照本会 章程和指令分配使用。 预算 I. 进款:牧区卫理妇女会应收下列捐献: II. 会员捐为促进本会事工之用。 III. 特别奉献及礼物。 义务 本会每年应捐献与年以后卫理妇女会下列费用之款项: I. 交教区、年议会、总议会卫理妇女会以及世联卫理妇女 大会会员捐。 II. 支持各种工作计划。 III. 出席各会议之代表旅费。 IV. 秩序材料费。 V. 临时用费。 VI. 支持本地教会事工。 牧区卫理妇女会之所有钱款应以“牧区卫理妇女会”名义存 入银行。 所有账目于常年大会前必须经过查核而作书面报告。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建议,应于年议会卫理妇女会召开常年大会之前 三十天以书面提呈年议会卫理妇女会文书。 7.7 7.8 7.9 7.10 7.11
34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另外,章程修改可于年议会大会以多数票赞成通过。 与牧区议会之关系 牧区卫理妇女会会长应为牧区议会成员之一,并有 投票权。 若缺席时,可由其指定之职员代表出席。依照牧区各委员会 之章程,指定职员应代表卫理妇女会出席会议。 法定人数 会员人数之过半人数为法定人数。 第八章 牧区卫理妇女会章程 细则 组织 牧区卫理妇女会应选出其决定之各职员、干事及各委员会。 A. 职员- 会长、副会长、文书、财政为职员。 B. 干事- 应有灵修、基督徒社会关怀及推广福音以及基督 教教育各干事。 C. 委员会- 应有下列各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包括职员、干事、提名委员会主席;牧区主理及顾问,其中一 位为前任会长,应为按职委员。 经济委员会 包括会长为主席、副会长、文书、财政及各干事。 7.12 7.13 8.1 8.2 8.3
34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提名委员会 I. 提名委员会须在会员大会选出,其组成包括主席一位及 两位受选委员。牧区主理应为按职委员。 II. 提名委员会应提供全部职员之候选人名单,唯事前须得 所有候选人之同意。选举时应有当场提名的机会,只有 卫理公会会友才有资格被推选为职员。 选举 选举可采用口选或票选,以多数票赞成通过。 职员、干事、顾问及细则中所规定职员之任期应为两年一 任,不得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任。受选职员及干事将于被选 后之来年正月一日上任。 职员中途出缺时,应由执行委员会填补。 各牧区卫理妇女会应推选代表出席教区及年议会之常年大 会,其人数将由教区及年议会卫理妇女会决定之。 职员及干事之任务 会长 I. 担任常年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主席。 II. 负责协调卫理妇女会各种工作。 III. 除提名委员会外,为所有委员会之按职委员。 IV. 为卫理公会牧区议会之会员,并按照法规所规定担任有 关 委员会之委员。 8.4 8.5 8.6 8.7 8.8 8.9
35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V. 于牧区及教区卫理妇女会常年大会及牧区议会开会时作 书面报告。 VI. 担任教区卫理妇女会执行委员会之委员。 VII. 促进本会全面工作。 副会长 I. 于会长缺席或授权时,代理其所有职务。 II. 负责安排卫理妇女会之全年秩序。 III. 负责招募和训练新会员。 IV. 负责领袖训练工作。 V. 促进并解释世联卫理妇女之工作。 文书 I. 负责发出常年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所有开会通告。 II. 保管所有准确及永久性的记录。 III. 于常年大会提呈执行委员会之所有建议提案。 IV. 通知各职员及各干事有关其委任事。 V. 将新推选职员名单呈交堂会执事会。 VI. 负责一切来往信件。 VII. 保存会员名单。 财政 I. 接收及支付经于列入预算案之款项及执行委员会所批准 之其他款项,并簿记一切账目。 II. 负责栽培信徒实行受托主义。 III. 向每月常会提呈报告。 8.10 8.11 8.12
35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IV. 向常年大会提呈已经查核之账目报告。 V. 为堂会经济委员会之委员。 灵修干事 I. 鼓励妇女追求更深的属灵生命。 II. 充当堂会布道委员会的委员,并解释及促进其计划和工 作。 III. 促进卫理妇女与其他基督徒妇女团体合作。 基督徒社会关怀及福音推广干事 I. 鼓励妇女研究卫理公会社会准则。 II. 指导妇女会向教会及社会服务工作。 III. 充当堂会社会关怀及宣教委员会的委员,并解释及促进 其计划和工作。 IV. 促进适当之研究课程与读物。 基督教教育干事 I. 介绍有关基督化家庭,青年及儿童事工之研究材料及读 物。 II. 成为牧区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委员及推动其事工。 堂会活动干事 I. 与堂会合作,推行所有事工及活动。 II. 与堂会合作,照顾保养教会产业。 8.13 8.14 8.15 8.16
35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卫理男同道团章程 牧区堂会组织男同道团之章程如下: 第一条 名称:卫理男同道团名称应称为卫理公会 _______牧区卫理男同道团契。 第二条 宗旨:堂会卫理男同道团契的宗旨如下 : 1. 领人接受基督耶稣为救主。 2. 提供男会众可参与的基督徒团契。 3. 鼓励,教导以及装备男会友在堂会中及社会上负起本 身的使命和事工。 4. 激发男会友善于在职场上见证主耶稣;帮助他们克服 属灵及道德,以及个人和工作上的各种挑战。同时, 也鼓励男会友在商业或社会交往上活出基督的样式。 5. 协助完成卫理公会之完全使命。 6. 将男同道团组织成若干研究小组。 7. 鼓励男会友培养祷告及个人布道的技巧。 8. 激发男会友作良善忠心受托者,以善用上帝所赐下的 丰盛财富与恩赐。 9. 教导男会友明了卫理公会的历史,教义,目标和活动 节目。 10. 栽培及启发男会友在会众和社会当中,成为儿童及青 年的领袖。 11. 推动男会友参与世界,社会及公众之各项服务计划。 12. 与卫理公会其他单位及男同道团契合作,以推行教 区,年议会以及全教会之工作计划。 13. 设法促使男会友参与各宗及普世教会之活动。 附录四
35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员:卫理公会牧区堂会之男会友,年龄于十九岁以上, 均可成为男同道团契之会员。 团契目的在于藉参与堂会之各种活动,提升本身的属灵委 身。 特许证:在获得特许证书后,每个经已组成之男同道团 契,即可联属年议会会友事工部。 职员:男同道团契之职员概括会长,副会长,文书以及财 政各 一名。 委员会:男同道团契之委员会如下 : a. 执行委员会包括程序委员会及经济委员会之委员,以 及各工作委员会之主席,会友领袖,牧师就成人指 导。执行委员会受托执行团契隔于两常年大会之间的 一切事务,同时负起男同道团之目标及长期计划。除 此,团契须维持教区及年议会男同道团之联系,并与 程序委员会合作共同策划全年之活动节目。 b. 程序委员会包括主席和成人指导各一位,另五位由职员 委派之委员。五位委员的其中之一位在计划堂会团契之 常年活动节目时,须向程序委员会讲解执行会之关心事 项。除执行委员会之会议外,程序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会议,以调查男会友之需要,并向执行委员会推荐 计划可行之活动节目。一旦经过执行委员会核准,程序 委员会应提交堂会团契之常年大会,以同意推行。 c. 经济委员会包括财政,会长以及二位受委员会所委任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35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者。经济委员会须预备全年总预算案加以实施。 d. 倘若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委员会。 聚会与活动节目:堂会团契须负责下列聚会及活动节目 : a. 堂会团契须进行常年大会,以选举职员,接纳程序委 员会之报告以及来年活动节目之建议。常年大会须与 选举职员同时举行,以求达致本章程第二条所定之宗 旨,并多召开全体会议,鼓励组织祈祷,研讨,团契 及服务等小组。小组之性质及人数经由执行委员会及 程序委员会推荐后,再于常年大会中决定。 b. 堂会团契之活动节目应包括: i. 个人布道,以提供男会友机会研究作基督见证,并 积极及有规划性地参与社会及会众中的探访工作。 ii. 着重于做生活上各方面的好管家,并鼓励会友实践十 分之一奉献,以协助本地教会,年议会及普世卫理公 会之事工。团契也应招募会员协助会友之探访事工。 iii. 推行男同道会员主日。 经费:堂会团契经费之筹措,可由经济委员会推荐后交由 执行委员会决定。 规则:堂会团契可接纳不违反章程之细则,细则可由堂会 团契例常聚会中之三分之二会员投票赞成而修改;惟修改 细则之会议须于前期会议时经已通知全体会员。 修改章程 :本章程仅可于卫理公会总议会中修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35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年会卫理青年团契章程 名称:本组织应定名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_____年议会青年 团契。 教区之青年团契简称______教区青年团契。 牧区堂会之青年团契简称______堂青年团契。 目标:本团契之目标乃帮助所有青年: a. 与主耶稣基督建立生命之关系。 b. 达致基督徒高尚品格。 c. 能有效地乐于服务教会与世人。 d. 引入进入上帝之国度。 格言:基督至上 徽章: 祝福: 我们分享祝福乃表示在青年团契中我们之热诚、交通与互 相关怀。 “愿耶和华赐福给你、保护你。 愿耶和华使他的脸光照你、赐福给你。 愿耶和华向你仰脸,赐你平安。”(民6:24-26) 附录五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
35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乐龄团契章程 第一章 马来西亚基督教乐龄团契章程 序言:卫理乐龄团契乃是由各自年议会阶层所组织而成立。 1. 名称与地址 1.1 本组织应称为___________卫理乐龄团契(各别之年议会)。 以下简称为___________卫理乐龄团契。 1.2 该地址为各年议会办公室地址。 1.3 卫理乐龄团契隶属各自之年议会并且应按照马来西亚卫理公 会法规行事。 2. 宗旨 2.1 为所有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之乐龄提供及促进基督徒之 间的团契。 2.2 为要鼓励教会乐龄的弟兄姐妹在耶稣基督的恩典与知识上成 长。 2.3 为建立门徒与服侍的生命,得以在各个事工上有效地成长。 2.4 为要与亲朋戚友及邻舍分享基督救恩的福音;参与社区服务 和宣教,特别是社区贫困的一群。 2.5 要举办常年乐龄营,以促进各牧区乐龄团契之间的关系,促 使乐龄团契运动得益与进展。 2.6 为乐龄信徒举办旅游及其他有兴趣的活动。 3. 会员 3.1 凡按章程正式成立的牧区乐龄团契应是年议会卫理乐龄团契 的会员。 附录六
35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4. 职员会 4.1 年议会乐龄团契的职员必须在常年大会中选出。 4.2 年议会乐龄团契职员将由下列职员组成: a. 主席 b. 副主席 c. 义务文书 d. 义务财政 e. 四位委员 4.3 年议会乐龄团契职员会有权为每一个教区委派一位联络员加 入年议会乐龄团契职员会职员会。 4.4 年议会会长应为顾问。 4.5 牧区乐龄团契正式会员才有资格担任职务或为年议会乐龄团 契职员。 4.6 在常年大会中,必须选出两位义务查账员。 5. 职员任务 5.1 主席 主席应主持职员会会议及常年大会,并执行其在任职务。 5.2 副主席 副主席应在主席缺席时执行主席的职务。 5.3 义务文书 文书应负责记录所有会议议案,包括普通会议,职员会会议 及常年大会,并处理职员会所决定之事务。 5.4 义务财政 财政应负责管理一切财务。
35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会议 6.1 职员会应决定会议之时间和地点。 6.2 职员会每三个月至少开会一次,或按职员会认为需要而订。 6.3 常年大和须于职员会所指定之日期及时间举行,惟不得迟过 财政年结束后四个月。 6.4 若选举票数相等,主席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6.5 法定人数 6.5.1 职员会 在任何正式宣布之会议中,五位出席职员为法定人数。 6.5.2 普通会议 在任何正式宣布之会议中,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 7. 选举及投票程序 7.1 选举 两年一任之职员会须于常年大会中以秘密投票或举手方式而 获得大多数票选出之。新职员应于下一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履 行职务。 7.2 投票者 常年大会之投票者应是牧区乐龄团契之主席或主席所委任的 代表。该代表应当是牧区团契职员和受选代表。 年议会乐龄团契主席, 义务文书和义务财政各有一票。 代理投票和双重投票是不被允许之。 7.3 常年大会之代表限额。 每一牧区团契可派一位代表,同时牧区团契之正式注册会员 若超过20位者,可多派一位代表。
35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8. 捐款及经费 年议会乐龄团契有权向牧区乐龄团契征收常年管理费作为一般 开销用途。捐款之数目,时限及方式应由职员会议决之。 9. 筹款及经费 所有年议会乐龄团契的筹款及经费属于该组织,并按照马来西 亚卫理公会的年议会的财务政策。 10. 附属条款 牧区乐龄团契可采用与年议会乐龄团契之章程相符的附属条 款。若要修改任何附属条款须至少四个星期前以书面通知,以 便在牧区乐龄团契常年大会中经全体出席正式会员之三份之二 多数票通过方可。 11. 章程修改 本章程仅可于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会议时修改之。 第二章 牧区乐龄团契附属条款 1. 名称与地址 1.1 本组织应称为___________牧区___________堂会乐龄团契。 1.2 该地址为牧区的地址。 1.3 牧区乐龄团契应按年议会乐龄团契之章程办事。 2. 目标与宗旨 2.1 为所有乐龄信徒及其朋友提供及促进基督徒之团契,俾使他 们接受耶稣基督为主及救主。
36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2 为分享,爱,照顾,关怀及培养彼此间的归属感。 2.3 为举办各活动以促进会员身心灵及全面性得到益处。 2.4 以乐龄团契作为布道及社会服务的途径/管道。 2.5 为支取乐龄人士之丰富知识与经验来帮助实行卫理公会之整 体使命。 2.6 为举办裨益于会员之讲座及讨论会等。 2.7 为举办旅游及其他有兴趣的活动。 3. 会员 必须登记成为会员,其申请书须经过职员会批准两种会员如 下: 3.1 正式会员 a. 凡本乐龄团契的牧区会友及在登记时年龄五十岁者皆可 登记成为正式会员。 b. 任何本地教会牧职人员不拘年龄应被接受为正式会员。 3.2 附属会员 a. 会员之伴侣年龄阶于五十岁以下可获准许成为附属会 员。 b. 会友之朋友年龄阶于五十岁以上可被接纳为附属会员。 c. 附属会员没有资格担任职员会之职员和投票。 4. 职员会 乐龄团契应在常年大会中选出下列职员以组成职员会: a. 主席 b. 副主席 c. 义务文书
36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d. 义务财政 e. 灵修干事 f. 团契干事 g. 节目/活动干事 h. 社会关怀/福利干事 4.1 堂会主理应为顾问。 4.2 职员会有权在必要时委任额外委员。 4.3 乐龄团契须在堂会财政处设立户口。 4.4 乐龄团契可以向会员征收捐献作为职员会开销之费用。捐献 数目,时限及方式由职员会决定之。 4.5 乐龄团契在执事会批准下可以: a. 接受乐捐 b. 筹款 c. 为特别事工募捐 5. 职员任务 5.1 主席 a. 应主持职员会所有会议及常年大会,并执行其在任职 务。 b. 在主席缺席时,出席会议之职员须选出一位主席主持会 议。 c. 主席应代表乐龄团契出席执事会。唯在其缺席时,可由 副主席代表出席执事会。 5.2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替执行主席职务。 5.3 义务文书:应记录所有会议议案,包括普通会议,职员会会 议及常年大会,并处理职员会所决定之事务。
36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5.4 务财政:应负责管理一切财务及其他有关事务。 6. 会议 6.1 职员会应每两个月至少开会一次或按需要而定。 6.2 乐龄团契应每月至少聚会一次,聚会日期、时间及地点由职 员会决定。 6.3 常年大会须依据职员会所决定之日期及时间举行,唯不得迟 过财政年结束后三个月。 6.4 常年大会/特别大会通告应在开会前至少三个星期前发给会 员。 6.5 主席在选举票数相等时,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 6.6 常年大会之议程应包括: a. 开始祷告与灵修 b. 覆准上期常年大会议案 c. 接受主席、义务文书及义务财政报告 d. 必要时,修改附属条款(规则与条例) e. 选举职员及委员会成员 f. 讨论任何至少两星期前已用书面向文书提呈之事项 g. 讨论任何职员会所提出之紧要事项 h. 其他事项 7. 选举及投票程序 7.1 选举程序:选举职员及委员须于常年大会中以秘密投票或举 手方式而得大多数票者选出之,其任期为两年一任,并应在 常年大会结束后来年正月一日任职。 7.2 投票会员:所有牧区乐龄团契登记正式会员皆有投票权。
36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8. 法定人数 8.1 职员会:在任何正常通告之会议中,由五位成员出席即组成 法定人数。 8.2 常年大会:在任何正常通知之会议中,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 数。 9. 修改规则 牧区乐龄团契可采用与乐龄团契章程相符之规则。 规则可在牧区乐龄团契之常年大会中经三分二出席会议通过修 改。唯此修改提案须至少在常年大会前四个星期已用书面通 知。
36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青成团契章程 名称:卫理公会青成团契(MYAF) 宗旨与目标 协助青成: 1. 在本地、国家和全球所关注和需要的范围下,发展 以基督为中心的门徒训练和见证。 2. 在基督信仰中和与其他基督徒的社群生活中成长。 3. 挑战他们以便更加的委身和在教会,社会及宣教中 更好的事奉。 格言:基督在每个层面。 会员资格 1. 普通会员- - 凡年龄于26 至49 岁之间的基督徒,并曾 参加过经堂会所核准的契友入会课程训练者。 2. 联属会员- - 凡其他无普通会员资格并作出书面申 请者,唯获得堂会之委员会和主理牧师批准后,皆 成为联属会员。联属会员可享有普通会员之所有权 益,但无投票权,也不能担任职员。 组织 A. 本地教会 1. 青成团契应向牧区执行委员会(执事会)负责。青 成团契的团长应为执事会的按职执事并有投票权。 附录七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36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凡连续出席了青成团契活动达两个月及接受过特别 的会员入会训练课程者,包括会员公约的意义后, 亦 可接受为会员。 3. 本地教会之职员会成员也应包括:团长、副团长、 文书、财政和委员 4. 牧师传道、会友领袖们和执事会所指派的顾问应为 按职成员。 B. 教区执行会 1. 教区执行会应向教区议会 负责。 2. 教区执行会由下列职员组成:教区团长、副教区团 长、文书及财政。 3. 教区职员会之成员如下: 教区执行会及所有堂会团长或每个牧区青成团契指 派之代表。 按职成员应为教区长、牧师传道、青年事工工作 者、教区会友领袖、年会成年事工指导和教区成年 事工指导。如无委派之年会成年事工指导和教区成 年事工指导时,则年会青年事工指导和联属青年事 工工作者应为当然会员。 4. 教区执行会应负责协调总议会理事会计划会议所拟 定及核准的计划与事工,并发展牧区青成团契的整 全生活和节目。 C. 年议会部会 1. 年议会的部会应向年议会的执行部负责和报告。
36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年议会部会包括: i. 年会部会执行会 ii. 各堂会团长或每个牧区指派之代表 3. 年会部会执行会的成员如下: 团长、副团长、文书、财政、每个教区团长及青成 团契通讯的编辑。 4. 当然成员应为: i. 年议会会长 ii. 年会 青年事工部主席 iii. 年会成年事工指导(若无指派年会成年事工指 导,年会青年事工指导应为当然成员) 5. 成年事工指导应代表年会青成部会出席年议会。若 无成年事工指导被委任,则青年事工指导将代表青 成部会出席年议会。 6. 年会青成部会应于常年会员大会前举行事工计划会 议。事工计划会议应决定主题、并研讨及策划事工 和节目,以便提呈常年大会核准。 文年会部会、教区执行会及堂会职员会之职务 A. 执行部/委员会 1. 团长应依照执行部之政策主持所有会议并执行团长 通常之任务。他/她有权投决定性一票并为所有其他 委员会之当然成员。 2. 当团长缺席时,副团长将代替执行团长职务和其他 所指定的事务。 3. 文书应记录所有会议议案,包括部会会议议案,并 第六条
36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履行部会所指派之其他有关事务。 4. 财政应支付、收取和准确记录团契之经费,有关账 目须呈交部会所指定之查账员核查。他/她须在常年 大会中提呈经查账员核准之财务报告。 职责 1. 堂会职员会须至少每一个月开会一次,以计划发展 及执行本团契的政策。 2. 教区执行会须协调和发展该教区内任何堂会事工。 3. 年会执行部须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以协调及执行计 划。并应向年会常年大会报告及负责。 4. 年会部会须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选举职员 A. 堂会青成团契职员会 1. 所有职员应于常年大会中选出,只有普通契友有资 格竞选职位。 2. 堂会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必须为堂会的会友。 i. 提名委员会应应由团长、主理牧师、顾问、会 友领袖、执事会主席及两位常年大会选出之青 成契友组成。 ii. 提名委员会应于选举前至少两个星期开会,由 主理牧师或其指派之代表主持并与团长商议。 4. 在常年大会中,亦可当场提名。 5. 若在常年大会未举行前,有任何职位县空时,职员会 有权力以其认为适合人选填补之直到来届会员大会。 第七条 第八条 3.
36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职员会向牧区议会推荐一位适合成年契友为其顾 问,经牧区议会批准后,他/她将成为牧区议会按职 顾问。 7. 每个职位不得相续连任超过四年。 8. 主理牧师应主持选举会。若主理牧师缺席时,牧师 将指派一位教会长者主持选举会。 B. 教区青成团契执行会 1. 所有执行会成员应在常年大会中被选出以担任两年 一任的职位。 2. 教区青成团契执行会成员须为任何堂会青成团契契 友。只有普通契友有资格竞选职位。 i. 提名委员会应由团长、教区长、教区成年事工 指导(若无教区成年事工指导被委派,联属青 年事工指导将取代)、教区会友领袖及两位由 常年大会选出之青成团契契友组成。 ii. 提名委员会应由教区长或经与团长商议后指派 之代表主持,并须于选举会前两个星期开会。 4. 每个职位不得相续连任超过两届。 5. 教区长应主持选举会。若教区长缺席时,教区成年 事工指导应主持选举会。若无委派之教区成年事工 指导,则由联属青年事工指导主持选举会。 C. 年会青成团契部会 1. 所有部会成员应在常年大会中被选出以担任两年一 任的职位。只有普通契友有资格竞选职位。 3.
36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年会青成团契部会成员须为任何卫理公会堂会青成 团契契友。 i. 提名委员会应由年会青成团契团长、年会成年 事工指导(若无年会成年事工指导被委派,联 属青年事工指导将取代)、年会会友领袖及两 位无资格竞选年会青成团契部会之契友组成。 ii. 提名委员会应由年会成年事工指导主持。若无 委派之年会成年事工指导,年会青年事工指导 或经与年会团长商议后指派之代表主持,并须 于选举会前两个星期开会。 4. 堂会亦可在常年大会前两个星期提呈书面提名。 5. 每个职位不得相续连任超过两届。 6. 年会成年事工指导应主持选举会。若无委派之年会 成年事工指导时,年会青年事工指导将主持选举 会。若其缺席时,年会会长或其指派之代表应主持 选举会。 投票 1. 堂会青成团契阶段,只有缴清会员费的普通会员有 投票权,每人可投一票。 2. 教区青成团契阶段,当届教区青成团契执行会各个 委员可投一票。堂会青成团契团长,或堂会青成团 契委员会指派代表,一样可投一票。 3. 在年会青成团契阶段,当届年会青成团契委员会的 各个委员,可投一票。堂会青成团契团长,或者堂 会青成团契委员会代表,一样可投一票。 第九条 3.
37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4. 各个职位的选举或事项的表决,可使用举手方式或 者秘密投票来进行。 5. 不得委派代表投票。 常年会员大会 A. 所有阶段 1. 不论是堂会青成团契、教区青成团契,还是年会青 成团契,会员大会必须在每一年的十二月卅一日前 举行。 2. 会员大会通知书必须在十四天前发给全体会员。 3. 观察员须获得批准方可出席会员大会。他们可发言 但无权投票。 4. 常年会员大会须覆准前次会员大会的会议议案。 5. 常年会员大会应接收各职员包括主席,教区执行会 及牧区团契之报告。 6. 常年会员大会应接纳经查核之财政账目报告。 7. 常年会员大会应处理任何在会议前四天以书面通知 之其他事项。 8. 所有报告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个星期,递 交堂会团契。 9. 堂会、教区或年会青成团契之主席在个别之常年会 员大会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B. 牧区青成团契层面 凡已缴清会员费的堂会青成团契会员,有资格投票。 第十条
37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C. 教区青成团契层面 1. 只有已缴清年捐的堂会青成团契会员,有资格投票。 2. 每一堂会的青成团契,只能委派三位正式代表投票。 D. 年会青成团契层面 1. 每一牧区青成团契只可指派两位正式代表出席年会 青成团契会员大会。 2. 只有已经缴清年捐的堂会青成团契有资格投票。 特别会员大会 1. 不论堂会(牧区)、教区及年议会层面,在以下情 况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a. 在执行委员会或执行会或董事会要求下 b. 在至少三分之一会员(非本会普通会员)要求 下。 2. 特别会员大会只对特别提出的事务进行讨论。 3. 特别会员大会将依据年度会员大会程序进行。 法定人数 1. 堂会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 一。 2. 教区职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教区委员人数的二分 之一。 3. 教区执行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教区执行委员人 数的二分之一。 4. 年议会部会:法定人数为年会部会成员人数的二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37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之一。 5. 年议会执行员会议:法定人数为年议会执行员人数 的二分之一。 6. 堂会、教区及年议会特别会议: 法定人数为各会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 顾 问 A. 堂会委员会会议 主理牧师或顾问或会友领袖须出席所有堂会青成团契委 员会会议。 B. 教区执行会会议 教区长(或其所指派之代表)或教区会友领袖或顾问 (教区成年事工指导,若无受派之事工指导,青年事工 指导)应出席所有教区青成团契会议。 C. 年议会部会会议 顾问(年议会成人事工理事(如有),或年议会青年事 工副指导)或年年议会会友领袖或年年议会会长(或年 议会会长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出席所有的部会会议。 财政 1. 堂 会 a. 青成团契之经济来源: i. 会员捐 ii. 每周奉献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37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iii. 自由奉献 iv. 被许可之筹款活动,或 v. 其他被教会认可并获得三分之二会员以及教 会执行委员会投票表决的收入资源。 b. 常年会员大会将规定例常捐款的数目(每周, 双周,月份,双月份,年份或两年一次的)。 c. 青成团契须在堂会户口之外另设户口以保管所 收经费并向执事会及牧区议会呈交常年经查核 之财务报告。 d. 所有户口须由一位堂会之经济与受托委员会成 员或通过牧区议会批准之一名会友查核。 e. 若青成团契被解散,其所有资产将归本地卫理 公会。 2. 教区层面 a. 区会青成团契的经济来源: i. 向各堂会征收年捐。款项数额须通过常年会 员大会决定。 ii. 由教区议会提供的年度拨款 iii. 教区议会批准的筹款活动 b. 须向教区议会呈交经查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c. 若青成团契被解散,其所有资产将归教区议 会。 3. 年议会 a. 年议会青成团契的经济来源如下: i. 在常年会员大会中所规定向每个牧区青成团 契所征收之年捐。
37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ii. 由年议会提供的拨款 iii. 经由青年事工部批准之筹款活动。 b. 须向年议会呈交经查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c. 若年会青成团契被解散,其所有资产将归年会 经济部名下。 例外事项任何不在法规内之有关委任、选举及任何其他 事项须提交年议会青成事工部处理。此类事项将会在年 议会执行部提呈(以供参考)。 修订章程 1. 任何年议会青成团契均可对法规提出修订献议。任 何青成团契普通会员亦可提出修订献议。此类修 订须获得出席常年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投票通 过。 2. 此类修订须向总议会青年理事会提呈,再与各自的 成年团契谘商并获得批准。 3. 在获得各自的年议会之青成团契批准之后,总议会 青年理事会将会相应地对发起修订献议的年议会青 成团契提出建议。上述的年议会青成团契将会根据 修订的批准对年议会提供意见。 4. 提呈修订建议所属的年议会将依据《卫理公会法 规》第509款,在依次会议时向总议会提呈以获得批 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37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法规问题 (法规531.3 IV) A. 组织及普通事务 1. 谁被选为四年一任之: 会长? 文书? 统计员? 财政? 2. 年议会是否成立法人组织? 3. a. 管理年议会账务之职员有否担保?其数目若干? b. 职员所管理之账簿有否审核? 4. 年会各部及各委员会是否已经选派? 5. 文书、财政、统计员,有否保存各有关之记录及账册? 6. 下列各职员之报告如何? 年会统计员? 年会财政? 7. 教区长对其教区工作概况之报告如何? 8. 本会传道人之最低薪金定额若干? 附录八
37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9. 来年教区长应得之生活津贴多少? 并有何计划? 10. 本年议会之仁爱金已议定由各牧区负担多少? 11. 本年议会对下列应分担之数额多少? a. 总议会办事处费用? b. 普通行政费用? c. 会督款? 12. 按照预算年议会各种负担及各项捐款应如何分配之? 13. 年议会各部之报告、建议及计划如何? 14. 有那些属于本宗创办之学院或组织,得到本年议会批准每年负 担资助其经费否? 15. a. 谁是年议会会友领袖及副会友领袖? b. 其报告如何? c. 谁是教区会友领袖及副会友领袖? 16. 曾有那些本地教会: a. 成立? b. 合并? c. 停办? d. 迁移堂址,迁至何处? e. 移入本年议会,正式会友有多少?
37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B. 有关牧师之职务各问题 17. 全年议会牧师会员之生活及职守,是否无咎? 18. 谁是明年度本年议会查究部之部员? 19. 谁为被认可之代理牧师或传道? a. 在学者? b. 专职者? c. 兼职者? 20. 有何被认可之代理牧师或教会工作人员,因去年担任专职之工 作而被录取享受养老金之权利?(此问题,须经与养老金部及 各教区长磋商后,方能提供答案。) 21. 有谁自别宗派教会移来,而经本年议会承认其圣职者? a. 本处副牧 : b. 本处长牧: 22. 有谁自别宗派教会移来,被本年议会接收为游行传道者? a. 试用会员: 副牧: 长牧: b. 正式会员: 副牧: 长牧: 23. 谁于本年度被接受为试用传道? a. 获得被认可之神学院所颁发之学位或文凭者:
37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b. 获得被认可之神学院所颁发之学位;但不为总议会承认, 以及获得被认可之神学院所颁发之学分者: c. 在牧职部监督下,经已修完二年牧职课程,并有连续两年 担任牧师或被认可之代理传道者: d. 获得部分之校园资历,并修完四年课程,以及有六年担任 认可之代理牧职者: e. 获得被认可学院所颁发之学位,并修完牧职部先修课程, 以及首二年之牧职课程: 24. 谁留为试用而其学业进展如何? a. 于认可之神学院业者: b. 于认可之神学院毕业者: c. 修毕四年课程者: d. 修毕四年课程继续深造者: 25. 谁被停止为试用传道? 26. 谁被接受我年议会正式会员? 27. 谁被甄选为副牧? a. 神学生: b. 试用传道读完年议会课程者: c. 被认可之代理传道: d. 宣教士: e. 校牧:
37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8. 谁被按立为副牧? 29. 谁被甄选为长牧? a. 神学毕业生: b. 读完年议会课程者: c. 宣教士: d. 校牧: 30. 谁被按立为长牧? 31. 谁被接受或被按立以供给其他年议会任用? a. 接受 为试用者: 为年议会会员者: b. 由本年议会甄选后被按立为 副牧: 长牧: c. 由其他年议会甄选被按立为 副牧: 长牧: d. 受职为辅助教士? 32. 谁重新被接受为 副牧: 长牧:
38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3. 有何退休之年议会会员重被委任? 34. 谁自本宗友会迁入本年议会? 35. 谁由本年议会迁出? 36. 谁被停止其年议会会员资格? a. 自愿改为本处传道: b. 非自愿改为本处传道: c. 退出者: d. 革除者: 37. a. 本年度有何牧师会员逝世? 有职权者? 退休者? b. 本年度有何代理牧师逝世? c. 本年度有何女传道逝世? 有职权者: 退休者: 38. 谁因身体欠安不能服务而被列为额外传道,连续有多少年? 39. 谁在享有安息年?
38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40. 有何牧师会员退休? a. 本年度? b. 以前? 41. 有何被认可之代理牧师退休? a. 本年度? b. 以前? 42. 谁被派人学校深造? a. 试用传道: b. 年会会员: 43. 本年议会统计有: A. 牧区数目: □ 被本处传道被委派为传道人数: □ 收为试用会员人数: □ 迁入人数: □ 出人数: □ 自别宗派教会收入者: □ 其他统计 □ 再收者: □ 停止者: □ 退出者: □ 置者: □ 安息者: □ 本处传道:
38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 妇女受委任者: □ 退休会员重被委任者: □ 退休会员重任代理牧师者: □ 各教区中牧师楼之数目,其价值及所负之债务多少? B. 牧职方面 I. 试用会员: □ 任牧职者: □ 受特别委任者: □ 被派进入学校深造者: 总计: II. 正式会员: □ 任牧职及教区长者: □ 受特别委派者: □ 深造休假者: □ 休假之宣教士: □ 告假者: □ 退休者: □ 额外牧师: III. 牧师会员总数: 44. 尚有关于个人应予记录之事否?
38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IV. 其他事务: 45. 本年议会为来年之工作详细计划如何? 46. 下一届之年议会定在何处举行? 47. 尚有其他之事务否? 48. 自上届年议会结束后对于委任有何更动? 49. 下年议会所有之传道人分派往何处工作?
38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名称注解 Glossary 词汇,正如引述一样,非教会法规之部分,但其有助引导读 者按照排列先后了解其意义。以下之解释是按照法规之用语,宪 章和律法之含义编成。若非有法律定义,有关解释是按照历史性 及被接纳之注解。凡未出现在此词汇中之字眼,请参阅引述之定 义及资讯。 1. 联属会友(Affiliate Member)——一名本宗会友居住离开原属教 会相当距离之地方超过一段时间,并为着享有信徒交通,牧师 的照顾,以及参加教会的各种活动等权利而加入另一间卫理公 会教会成为联属会友,但仍旧保留其在原属教会之会友籍。 2. 机构(Agency)——教会为了推展圣工所设立的组织,如:理事 会、部会、委员会或其他团体。 3. 年议会(Annual Conference)——本地教会在其职权之下运作之 基要组织和团体。按照卫理公会法规规定,凡本地教会之一切 事务,不论是行政管理及牧职关顾,都在其职权之下进行。 4. 委任(Appointment)—— 会长经与委任部咨询后,委派牧师或 本处传道担任教会之牧职或其他职员之职权 5. 助理(Assistant Pastor)——一位或数位副牧或本处传道被委派 在主理牧师指示之下协助教会事务。 6. 联合会友(Associate Member)——其他宗派之品行良好会友, 可在卫理公会教会接受牧职关顾及参与教会的团契,但不可担 任受选之教会职分。 7. 协理牧师(Associate Pastor)—— 一位或数位长牧被委派协助 主理牧师并接受其指示配搭事奉。
38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8. 会长制部(Board on Presidency)——该部乃年议会为检讨会长 之行政与事工而设。 9. 会督(Bishop)——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受选之教会首领。 10. 牧区(Charge)——一间本地教会接受长牧、副牧或本处传道 委派为堂会主理或代理之工场。 11. 教会正式会友(Church Member)——凡接受洗礼并立约加入本 地教会之人士。 12. 巡环牧区(Circuit)——两间或以上本地教会联合组成之联属牧 区。 13. 查究团(College of Investigator)——凡年议会为查究之需推选为 查究团员之长牧或会友成员。 14. 审讯团(College of Judges)——年议会为了讯案件之需,推选 为审讯官之长牧或会友成员。 15. 会友大会(Congregational Meeting)——由牧区内会友聚集,为 了检讨及计划教会圣工而成会。若得到牧区议会授权下,方可 选举教会职员。 16. 联系关系(Connectional)——为卫理公会之组织架构,以联系 教会各层面, 总议会及年议会事工之连贯性和合作。年议会属 下教会,透过年议会、教区议会及牧区议会,彼此联系、互相 问责及共同扶持。 17. 慕道友名册(Constituency Roll)——牧区内接受牧师关顾之慕 道友,未被接收为正式会友之人士。其中包括经常参加教会聚 会、未受洗之儿童及经受洗但未坚信之十六岁以上人士。 18. 会长理事会(Council of Presidents)——一个由会督及各年议会 之会长组成的咨询及联系,但没有执行权力,的组织。 19. 会督制理事会(Council of Episcopacy)——此理事会乃为审察会
38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督的职务而设。 20. 证件(Credentials)——为证实牧师按立的文件。 21. 副牧(Deacon)——一位游行牧职之试用会员,经符合法规所 规定的条件被按立为副牧职分。其将接受装备有待被选立为长 牧及被接纳加入为年会会员。 22. 纪律(Disciplinary)—— 根据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法规中信仰要 道、宪章、社会准则及一般总纲所列明条规之事务。 23. 教区(District)—— 年议会按照地理环境划分并由一位教区长 监督之区域,其中包括数间本地教会组成之。 24. 教区议会(District Conference)——由年议会属下之牧区集合为 了接纳报告、商议及策划有关其区域事工而设之议会。 25. 教区长(District Superintendent)——长牧接受年议会委派监督 其教区内之牧师传道、本地教会及事工。 26. 长牧(Elder)——一位被按立为牧师并接收为年议会会员者, 又称为“游行牧师”。 27. 总议会(General Conference)——卫理公会之立法议会,每四 年聚集一次,并拥有所有关于教会联系事务之绝对立法权。此 议会由各年议会推选之牧师及会友代表而组成。 28. 普通聚会(General Services)—— 本宗教会为了举行各项聚 会,如:圣餐礼拜、洗礼、婚礼、葬礼、按立牧师典礼、教会 职员就职礼等,所接纳之礼仪及礼文。 29. 游行牧师(Itinerant Ministers)—— 又称长牧或年会正式会员 (参:长牧)。 30. 游行牧职(Itinerant Ministry)——卫理公会之按立牧职。此乃立 约委身于教会牧职事奉者,每年被委派至年会属下各教会履行 牧师职责的系统。
38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1. 司法理事会(Judicial Council)——《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法规》 条文最终的诠释团体及上诉机构。 32. 会友领袖(Lay Leader)——年议会、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推选 为协助推展教会会友事工及节目之会友领导者。 33. 会友事工干事(Lay Ministry Staff)——被教会雇用之职员以推展 各项会友事工,如:基督教教育、布道、崇拜,青年及儿童事 工。 34. 本地教会(Local Church)——一个区域中信徒聚集以崇拜、彼 此造就、见证及宣教的团契,既在卫理公会法规的管制下组成 及与其他卫理公会教会保持联系关系。 35. 牧区执行委员会(执事会)(Local Church Executive Committee) ——为本地教会的行政机构隶属并向牧区议会负责。 36. 牧区议会(Local Conference)——本地教会之管辖机关,其议 员选举教会职员。此议会赋有监管牧区执行委员会之权力并由 教区长担任其主席。 37. 本处副牧(Local Deacon)——本处传道经于牧养事奉连续两年 可被按立为本处副牧或游行牧师选择改为本处副牧职分。 38. 本处牧职(Local Ministry)——为卫理公会之牧职系统,委派本 处传道及本处副牧于本地教会之牧职事奉。 39. 本处传道(Local Preacher)——为本地教会之会友被赋予传道 职权,其可被年议会委派成为本地教会之传道。 40. 卫理公会法规(Methodist Discipline)——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所 接纳之宪章、信仰要道、社会准则、行政规条及礼仪条文。 41. 牧职人员(Minister)——乃卫理公会总议会或年议会委派参与 牧职事奉之人员。 42. 年会长牧/正式会员(Minister in Full Connection)——凡经按立为
38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长牧牧职及接收为年会会员身份者。其也称为游行牧师。 43. 特别委派之牧师(Minister under Special Appointment)——指凡接 受年会委派担任牧师或教区长以外之牧职人员。 44. 牧职会员议会(Ministerial Session)——指所有年会牧职会员于 年议会会议期间或其他指定时间聚集召开之长牧会议。 45. 牧职学生(Ministerial Student)——凡有意加入游行牧职事奉献 身者并获得年会鉴定为神学生以接受神学教育。 46. 宣教议会(Mission Conference)——年议会为了某事工而组成之 行政团体,但未达致临时年议会之资格。 47. 按立牧职(Ordination)——指卫理公会赋予会督按立副牧及长 牧职分之典礼。按立牧职之礼文列明在卫理公会法规中。 48. 审讯团(Panel of Inquiry)——为了审讯查究团提呈有关会督、 会长、长牧、副牧、本处传道及试用会员被提控之团体。 49. 查究团(Panel of Investigation)——为了查究有关会督、会长、 长牧、副牧、本处传道、试用会员及会友被涉嫌犯法规所列明 罪状之团体。 50. 属会(Parish Group)——指本地教会按照地理环境分配会友参 与社区服务之组织。此属会不超过8或10个家庭,以有效地服 务社区。 51. 牧师/传道(Pastor)——指受派于一个牧区以牧养或协助主理 牧师的同工职务。 52. 主理牧师(Pastor-in-Charge)——指负责本地教会或牧区之全然 职务之牧者。 53. 学习会友(Preparatory Member)——经已接受洗礼之儿童并接 受培育以成为正式会友。 54. 会长(President)—— 从有资格受选长牧中被推选为年议会最
38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高的领导职分。 55. 试用会员(Probationary Member)——一位被接收加入年议会游 行牧职之牧职候选人。 56. 临时年议会(Provisional Annual Conference)——与年议会有相似 的权利之议会,唯其年会会员人数较少而已。 57. 小组(Small Group)——由十二或十四位会友集合组成以查经 与祷告、属灵栽培、会友关顾、宣教布道、新会友加入之彼此 督责之门徒社群。 58. 执事(Steward)——本地教会之会友被推选于牧区执行委员会 服务之委员。 59. 自愿改为本处牧职(Voluntary Location)——一位品行良好之游 行牧师自动请求终止其游行牧职事奉并改为本处牧职事奉者。
39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引述 Index 《卫理公会法规》的基本单位为“款”(以†为记号)而非以 页、章或段为单位。此“款”在每章都以顺序编列,为了未来立 法之需,一些编号被遗漏。 以下为编辑《法规》之规则: 1 - 99款 宪章、信仰要道及规列、一般总纲、社会准则 101 - 299款 本地教会 301 - 499款 牧职 501 - 699款 议会 701 - 899款 司法行政 901 - 999款 教会产业与信托 1001 - 1099款 财务行政 1101 - 1199款 行政机构 1501 - 1599款 教会之礼仪 附录(一) 教牧请假 附录(二) 不良品行的查究与审讯程序 附录(三)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总议会卫理妇女会章程 附录(四) 卫理男同道团章程 附录(五) 年会卫理青年团契章程 附录(六)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乐龄团契章程 附录(七) 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青成团契章程 附录(八) 法规问题
39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下列为条款(†)及条文(以逗点编列)之编号: A 部 行政机构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 参阅:机构,行政 加入教会为会友 Admission into Church Membership - 120款(参 阅:会友,教会) 申请加入牧职 Admission of Preachers - • 教育学历 Educational Requirement - 309款、314款、323.2款 • 从其他宗派教会加入之牧师 From other Churches - 374款 • 加入为全联系牧职 into Full Connection - 327款 • 加入试用牧职 On Probation - 318款 联属会友 Affiliate Members - 125款 机构,行政 Agencies, Administration - 缺席Absenteeism - 1108款 • 会督之候补 Alternate for Bishop - 1109款 • 建筑与资产 Buildings and Real Estate - 1111款 • 定义 Definition - 1102款 • 聘请雇员 Employment of Paid Staff - 1114款 • 普通条文 General Provision - 1101款 • 无投票权之荣誉成员 Honorary Members - 1106.2款 • 成员 Membership - 1104款 • 无投票权之成员 Non-Voting Members - 1105款 • 印刷品 Publication - 1112款、1113款 • 规则与细节 Rules & Bye-laws - 1103款 • 空缺 Vacancy - 1106.1款、1107款、1110款
39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酒精,禁止 Alcohol, abstinence - 86.1款、318.5(e) 修改法规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 17款、43款、44款 年议会 Annual Conference • 牧职之委任 Appointment of Preachers - 37款、368.4款 • 基地与范围 Bases & Boundaries - 23款 • 部会 Boards, For individual boards - 参阅:各部 • 事务 Business - 530款 • 组成 Composition - 16款、527款 • 年议会机构 Conference Agencies - 532款 • 法规规定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 6款、16款、17-22款、527款 • 总议会代表 Delegates to General Conference - 19-21款、502款 • 法规问题 Disciplinary Questions - 531.3(IV)款(参阅:附录 (八)) • 基本组织 Fundamental Body - 6款、17款 • 年议会记录(年会录)Journal of - 531款 • 组织 Organization - 528款 • 权利与职责 Powers and Duties - 529款 • 统计员 Statistician - 528.5款 • 本地教会之迁移 Transfer of Local Churches - 533款 • 财政 Treasurer - 1011.2款、1015款 上诉 Appeals - 747款 牧职之委任 Appointment of Preachers • 由会长委任 by President - 37款、312.2款、369款 • 由教区长委任 by District Superintendent - 370.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