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二段 关于接收投诉,调查,审讯及上诉之司法程序 1. 司法程序是在基督的身体内(教会)实现神的公义、 复合及医治,让司法控诉获得公平决议的方式。 2. 无会友或牧师不可向民事法庭控诉卫理公会。倘若 会友或牧师针对卫理公会提出民事控诉,其会友资 格或该牧师之牧师资格应立即被终止。 3. 教会的审讯程序须被视为最后之一种权宜办法。当 一切补救办法用尽后,始可采取设立审讯之步骤。 审讯须以基督徒态度并由恰当组织之法庭处理之。 证人供词之前无需发誓;所有审讯必须在属于卫理 公会之礼拜堂宇域内举行,并可由审讯法庭酌定及 透过摄影视像进行。 1. 会督、会长、游行长牧、副牧、试用会员或本处传 道任何一位担任教会职务之员工或会友,如果犯有 下列一项或数项罪过,即可被控并接受审讯: a. 不道德或犯法行为,其他不检点及不是基督徒 该有之作为。 b. 惯于怠忽在教会中所任之职务。 c. 不遵守卫理公会之饬令与法规。 d. 传播与本宗要道或经已确立之教义标准相反之 道理。 e. 不合牧师身份之行为或不善处理教会行政之过错。 2. 会友如果犯有上述条文718款1项(A),(B), (C)和(D)诸条所列之一项或多项罪过,亦可被 控而接受审讯。 717 718 † †
19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附录(二)之第一部分是有关718款1项 (A) , (B), 和(E)提及之罪过的例子。 1. 任何控诉若较后被发现为浪费时间,无理取闹或缺 之根据,该投诉人即可被视为犯下718款1项(C), 可被控而受审讯。 2. 任何控状若所述之罪过系在提出控诉之四年所犯 者,即不予受理;但是若在民事或刑事法庭判决者 则除外。关于此等案件,其控状亦须在最后判决一 年内提出原案,否则亦不予受理。 投诉及接受投诉之程序 1. 会督,会长,游行长牧,副牧,本处传道,试用会 员或卫理公会的会友可在718款1项底下被控一项或 多项的罪行。 2. 被控诉者称为被告者。 3. 提控诉者称为接受通知书者。 向栏目一之被告者提出的控诉应送交给予栏目二之接受 通知书者。 719 720 721 栏目一 栏目二 被告者 接受通知书者 会督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之副主席 会长 会督 游行牧长/副牧/试用牧者/ 受派之本处传道 年议会会长 (与副本给予会督) 会友 年议会之教区长 † † †
19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组成查究团及审讯团 1. 应有:- a. 查究团;与 b. 审讯团 各由至少十二人组成,但不可超过二十四人。每一 团应有同等数目之完全关系(年会全联系)之年会 长牧及会友。 2. 这两团之成员应从各自之年议会选出,并获得总议 会执行理事会之支持。总议会执行理事会不得支持 任何人同时成为两团成员。 3. 每一年议会须选出同等数目之长牧及会友,并至少 推选至少一位,但不超过两位之长牧及会友为其在 每一团之代表。 4. 这两团之任期为四年一届。若获得总议会执行理事 会之支持,这两团之成员可连续服事两届。任何一 团之成员可继续在该团服事,但是必须有至少四年 的间隔。 5. 查究部及审讯部应由各有关查究团与裁判团以超越 年会议之基础组成。 调查程序 1. 721款提及接受通知书者应于接获投诉后十四天内成 立查究部,其成员至少三人来自查究团。接受通知 书者应委任三位成员之一人为查究之首长。 2. 查究部应针对投诉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与相关证 人见面及汇编调查报告。 722 723 † †
19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如经查究部断定,认为此项控状确有相当理由,该 部即须缮备及签署正式诉状提交被告。 4. 附录(二)之第二部分为调查程序之图解说明。 1. 一条控状不得同时指控超过一项列于718款1项之罪 过。 2. 每一控状须以通常应用之词句说明所犯之罪过,诸 如718款1项(A),(B),(C),(D)和(E)各条 所列者或附录(二)之第一部分,并将控状所根据 之事实内容加以说明,列如时间、地点及具体事件。 3. 数条控状可以同时审理。但是当数条控状同时受审 理时,则各条之控状必须以书面情况,例如时间、 地点、具体的事件及必须分开予以判决。 一份控状之副本应由查究部之首长送交被告者和接受通 知书者。 查究部应委任一位检控官以在此审讯过程中代表卫理公会。 被告者有权亲自出庭,及(或是)自由选择一位辩护人 为其代表之自由。 倘若被告无辩护人为其代表者,主审之首长可为被告派 定一位辩护人。 所有通知书,以挂号信寄至被告最后所居住之地址及给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 † † † † †
19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予被告收到通知书七天后。此通知被视为妥善及足够。 所有调查或审讯之案件,召请其出庭之通知书须送达任 何各方所提出之证人,并且此项通知书必须以教会之名义发 出,而由审讯法庭之主席签署。 凡属证人须负责出席作证。 组成审讯法庭 1. 721款提及接受通知书者应于收到控状后十四天内组 成如下之审讯法庭。审讯法庭须至少有三位来自裁 判团之成员或任何超出三位之单数成员。 a. 接受通知书者应尽早安排被告及其辩护人(若 有),及提控官(若有)会面以选定审讯法庭。 b. 接受通知书者应按建议提名三位来自裁判团之成 员以组成审讯法庭。 c. 被告有权向名单提出多达三次的反对。 d. 当被告运用仅三次之抗议权,每一个因此而从名 单内被除掉三个名字时,接受通知书者应从裁判 团内增加其他人,直到达至所需之三位或多于三 位之成员被选为审讯法庭。 2. 经已组成之审讯法庭将从成员们当中推选出主席以 主持审讯。 3. 审讯法庭应拥有所有权以进行审讯。 730 731 732 † † †
19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审讯之程序 1. 审讯法庭开庭后,主席须命被告对于控状加以回 答。“有罪”或“无罪”。其答词须予以适当之记录。 2. 如被告对所控之罪状,承认有罪,则审讯无须进 行,只等候听取判词以便当场宣告适当的处分。 3. 如被告回答无罪,忽视或拒绝回答,则只须以“无 罪”记录,于是进行审讯。 4. 派出证人之一方先盘问其证人,后再由对方反诘, 而再由派出证人之一方盘问。 5. 审讯法庭得按照当时之便利或情况所要求,随时展 期审讯。 被告如经已得到充份通知后,仍拒绝或忽视在所规定开 审之时间和地点出庭、则审讯仍得在其缺席下进行。 审讯法庭在控状未得到最后处理之前,须继续执行其职 务。如法庭中任何一委员不能 每次都得出席开庭,则该委员 将不得参与该案最后判断之表决,审讯委员会之其余委员, 得进行裁判之。惟其裁判须有该庭原有委员以简单多数票赞 同方能构成控状。 附录(二)之第三部分为审讯程序的图解说明。 宣誓书之采用以替代口述证据 1. 任何审讯法庭主席在收到相关一方的申请后,准许 使用宣誓书。 733 734 735 736 737 † † † † †
19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采用宣誓书之程序须依据下列方式: a. 主席应给于双方三天的通知,告知摘录宣誓书的 时间及地点。 b. 由双方同意的宣誓官会摘录宣誓内容。 c. 证人必须接受被告及提控官的盘问。 3. 从宣誓书所得之证据应由宣誓官证实及交给审讯法 庭主席。 凡对于诉讼有异议者须于审讯一开始时立即提出,主审 之首长对此类之异议须有所决定并作必要之裁决。 所提出之异议均须记录在案。 在盘问另一证人时,则其他证人即不可在场。 主席应: 1. 主持诉讼之审讯; 2. 将一切有关法规及事实之事项,交由审讯法庭,提 控官,辩方代表及/或者被告商议; 3. 裁决所提呈之证据是否可被接纳及其是否有关联; 4. 确定及签证审讯法庭之裁决。 1. 主席得以在给予判词前,修改或增加控状。但是此 修改不得改变控状的性质,或者引进被告从未获充 分通知之新事物。当此修改被主席否定,不得在审 讯庭内以证词之形式被引进。 738 739 740 741 742 † † † † †
20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每一项修改或增添应向被告读出并解释。 提控之罪名成立 1. 若被告遭受提控之罪名成立,审讯法庭得以判定: a. 停止其职务或 b. 革除其职位或教牧职位,或二者兼施或 c. 革出教会或 d. 若所犯之过失较微,即判以较轻之处分。 2. 被告所届之年议会须在被告者被告知审讯法庭之裁 决后的十四天内执行审讯法庭以裁决。 被告有权向司法理事会提出上诉。被告得以在被定罪后 的十四天内,以书面通知接受通知书者其上诉的意愿。 司法理事会成员不得成为查究部或审讯法庭之成员,反 之亦然。 调查及审讯之记录 1. 所有调查及审讯之记录,须准确与完整的保存。 2. 举凡法庭所接受之文件,包括控诉、说明书证据及 定谳等;并须由主审首长校阅签署。 3. 主审首长对所有调查事宜,须指派文书一人记录所 有诉讼手续与文件。此项记录,一经正式签署,则 须由主审之首长保管。 4. 若不进行上诉,主审之首长将全部记录送交所属年 议会文书或按照情况,送交总议会文书处,以便将 743 744 745 746 † † † †
20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该案件最后处理之情况编入有关议会之记录中。 上诉 1. 所有上诉案件,上诉人须于十四天以内发出上诉通 知书,同时须以书面缮写就上诉理由书,呈交司法 理事会文书及审讯庭主席;而上诉法庭之审讯,只 限于上诉理 由书内所提出之理由而已。 2. 上诉法庭如将审讯法庭之全部判决或一部份之判决 改变,或命令将案件归回重审,或更改对于该法庭 所定之处分,须将作此裁定之理由书一份,送回该 年议会或审讯法庭主席。 3. 任何上诉不得批准;如果审讯时被告不出席,或拒 绝亲自出庭,或委托辩护人到庭。凡经按照规矩提 出之上诉,须由司法理事会听审。认为上诉人有不 正当之行为,而已丧失其上诉权利;诸如: a. 拒绝遵守调查委员会或审讯法庭之判决;或 b. 自行退出教会;或 c. 在上诉时不亲自出庭或委托辩护人到庭进行上 诉,或 d. 在上诉到最后判决之前,他另行向民事法庭起 诉,反控原告,或与审讯该案之教会法庭有关 之任何一方。 4. 上诉之权利,由于被告轻忽或因其他原因既经丧失 后,司法理事会即不能恢复。 5. 进行上诉之权利,不因当事人之死亡而受影响。其 后嗣或其合法代表皆可代替他进行上诉。 † 747
20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上诉之范围只限於原审记录内之证据,其他新的证 据不得提出。 7. 诉讼不因上诉而中止其原审之判决。原审法庭之判 决,未经上诉法庭改变或撤消前,仍然有效。在不 服审讯法庭判决之任何上诉案件未开审前,审讯法 庭须顾及其裁决对于上诉人之援助并作适当的安 排。 8. 如有上诉。则记录保管人须将所有记录送交司法理 事会文书,上述法庭用毕后仍须送回予有关年议会 文书,或按照情况送交总议会,以便将该案最后处 理之情况编入有关议会之记录中。 1. 上诉法庭得以证实或转变、减轻或加重审讯法庭之 判决。 2. 上诉法庭亦得命令将该案件归回重审。 上诉法庭受理上诉之案件,只限于有关法律问题。 上诉法庭执行其职务时,只须决定下列两个问题: 1. 所陈述之证件是足以证实诉状否? 2. 有无犯上法律之错误,足使判决失效? 此二问题根据审讯之记录,及教会与被告双方辩护人之 辩词而决定。除了在审讯法庭所提呈之证据,上诉法庭绝对 不得考虑或聆取新的证据。 上诉法庭,代表教会之辩护人,以及答辩人之辩护人, 748 749 750 751 † † † †
20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由于听审上诉案件乃由年议会递称,并经上诉法庭所审理之 缘故,所需支付之一切旅费及全项费用,皆须由发生此项上 诉案之年议会负责,由其行政费项下支付。 凡年议会文书,须负责保管在各该团体内所审讯各项案 件之记录。 会友证书 如有会督、会长或游行长牧已被革职而未被驱出教会 者,则须给予本会会友证书一纸,由总议会会督与文书或年 议会会长与文书签署。 教导与卫理公会要道相反之道理 如因公开或私自教导与卫理公会要道或其他悠久确立的 教义标准相反之道理,而致被免职,或被革出教会之会督、 会长或游行长牧。嗣后若有悔悟,如是游行长牧者,则应得 到其所能罢免革出之年议会之满意:如系会督或会长者,即 应得到其所推选为会督或会长之总议会或年议会之满意,并 须以书面保证完全中止再行传播此种道理,苟非依此办理, 则不得再给予传道之执照。 按立证件在革除后之存案 游行副牧或长牧,若因被革除,或其他原因而被撤消受 按立,则一切证件,须与该年议会所有之文件一并存案。 752 753 754 755 † † † †
20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缴还证件 游行副牧或长牧,如愿意缴还一切证件,得以保留其在 本会之会友资格,年议会须准其所请,并须准其选择他将属 於任何之本地教会,并由收回其证件之年议会文书发给一份 会友证书;但凡被控之教牧涉及其品行者,不论控状已否成 立,或在进行中,则不得照准。此等控状若有涉及其品行 等,如果法庭准许他以缴还证件作为最后之调解者,则其会 友资格亦须一并革除。 恢复证件 当副牧或长牧依照第755款及756款之规定缴还其证件 时,并未曾面对控诉之情形,嗣后当其请求恢复证件时,确 仍为卫理公会良好之会友,并曾呈交其所属牧区议会发给之 品行证书及请求恢复证件之保荐书,则年议会得斟酌将该副 牧或长牧所缴还之证件恢复。若该位副牧或长牧缴还其证件 之情形与其品行有关者,则此项证件之恢复,至少须等待两 年以后,且附有下列诸条件: 1. 收存证件之年议会,须得到该位证件持有人保证在 其生活上确实曾有痛改前非。 2. 证件持有人,已经被革出之年议会或其他年议会, 再次收为试用会员;或已经获得教区议会或牧区议 会特许其为会友传道。 3. 接受其为试用会员之年议会(若并非革除其职权者 之另一年议会),或特许其为会友传道之教区议会 或牧区议会,须向收存该项证件之年议会递送其品 行良好之证书,及代其请求恢复证件之保荐书。 756 757 † †
20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非属年议会试用会员或年议会会员之副牧或长牧,若因 被革除或其他原因,以致其按立之证件被撤消时,教区长须 向其索取,以归入该副牧居住所在地年议会之档案中。 如非属年议会会员或试用会员之副牧或长牧被撤消证件 者,日后得从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取得由主席及文书签署之 恢复证件保荐书提呈年议会,则该年议会得将证件恢复。 会督之行为,须对总议会负责。 经被停职或被罢免之会督,自停职或罢免之日起,即不 得向总议会教牧基金支领薪金,房租或其他任何费用。但最 后如经查明其被停职或被罢免之过犯不能成立时,则在他停 止职务期间中,其所应得之会督薪金仍须补足发给。 在管理之牧区以外举行宗教聚会 任何游行长牧,在非自身管理之牧区举行宗教聚会;凡 经主管传道或教区长禁止他如此行但不理会而仍举行时。则 犯了不遵守卫理公会之饬令与法规之罪行。如不遵从以制止 此种行为,即应受进行调查与审讯。 如有游行长牧或会友传道被控私自或公开传播与卫理公 会要道或其他悠久确立之现行教义标准相反之道理,则此犯 过之游行长牧或会友传道,须向查究部认错,并郑重应许不 再公开或私自传播此等错误之道理。查究部得宽恕他而不必 将他停职,惟须将此案交与下届年议会裁夺。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 † † † † †
20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长、游行长牧、本处传道或会友被控触犯第718款第 1条(A)至(E)中列举之任何一项而引哲自愿退出教会 时,在下列图表栏目二所注明之权威得准其请退;但记录中 须注明“被控引退”之字样。但上述二种情形,不论属于何 种,其地位与被革除者相等。 关于司法行政事宜,宣教区牧师会员与临时年议会牧师 会员的权利,任务,责任,与年议会牧师会员所拥有者相 同,办理之手续亦相同。 本处传道之品格测试 1. 本处传道被指摘为不可接受或无力继续担任工作, 因而被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拒绝通过其品行时,该 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须进行调查之。 2. 如发现所提诉者确有根据,而彼又未能向该年议会 提出满意的改善保证,亦未自动缴回其证件者,该 年议会得罢免其牧师之职务。 3. 但本处传道可亲自或派代表向该议会申辩。 4. 教区长或牧区议会主席,对于此等案件,得遵照第 733款之规定办理。 5. 如本处传道经合法之审讯后,发现其确有疏忽传道 职务,或不配准备作为牧师者,得将其职位褫夺; 764 765 766 栏目一 栏目二 会长/长牧 年议会 本处传道 教区议会 会友 牧区议会 † † †
20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如已接受按立者,教区长须要求将其牧职证件缴 回,以便交还年议会。 本处传道如犯脾气暴躁,言语或行为不检之过失时,教 区长须劝勉之。如第二次再犯,须请一位会友协助勤勉并予 作证。 在临时年议会或宣教区内,审讯本处传道之权,应归予 所属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但本处传道被受审或被定罪者, 有权向临时年议会或宣教区所召开之常年大会提出上诉。 被开除之会友,未经按照牧区议会决定之情形下认罪, 忏悔,及满意的改过之前,不得享受教会圣餐权利。如果该 被开除之会友愿意认罪,忏悔及改过,牧区议会得以恢复其 会员资格。 767 768 † †
20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教会产业与信托 第一段 产业契据——信托保管 卫理公会的组织是一个有联属性之结构,总议会、年议 会、教区议会或牧区议会、本地教会,各机构或学校之所有 产业契据,都以信托保管,且受法规条文支配。 “卫理公会”的名称,不得完全或部分作为任何贸易名 称或商标,亦不可完全或部分作为商行或结构的名称,除非 该组织事业乃属卫理公会直接管辖者。 第二段 教会职员之保证与稽核 除本地教会与其组织外,凡保管年议会或总议会以及依 照法规所规定各组织之信托资金、证卷,产业以及任何保管 银款人士,均须提供足够保证金,或任何可被接受之证卷或 购买足够保险。 任何议会或组织之账目须依照总议会指定方式,受被认 可公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稽核。所有报告书包括有账目报 告,非经过稽核并证明无误,则不能获得有关当局或所属团 体通过。 第三段 产业归属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成立后,依照新加坡卫理公会与马来 西亚卫理公会彼此间所达致协议,所有以前持有不动产契 据,注册于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卫理公会名下者,若被认为属 第五章 901 902 903 904 905 † † † † †
20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于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则应归由马来西亚卫理公会管辖,成 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所拥有之产业。 第四段 主管团体 1.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所有于马来西亚半岛不动产契据 须遵照《一九五五年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法令457》 以“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信托理事会干事”名义注册。 2.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所有于沙巴与砂拉越不动产契据 须遵照《砂拉越宣教团体法令106章》以“砂拉越卫 理公会信托理事会干事”名义注册。 第五段 国家法律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所有关于创设与经营任何机构不动产 条规,应符合马来西亚法律为条件。倘若有所抵触,须以马 来西亚法律为依归;唯此条件不得被视为业经获得“马来西 亚卫理公会”之同意,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便可递夺其产 业,或以条例便可调整其事务。若调整条例是违反宪法所赋 予宗教自由之保障,再者“卫理公会”必须不分种族、信仰 或国籍地开放每间教堂之崇拜予所有人士。 第六段 信托理事会 1.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须设有两个区域理事会,称 为“卫理公会马来西亚半岛信托理事会”及“卫理 公会砂拉越信托理事会”。 2. 各区域信托理事会之成员如下: 1. 会督、 906 907 908 † † †
21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各年议会会长、 3. 各年议会一位牧师及一位会友。 主席应由理事会推选。 3. 各年议会将推选信托理事会候补理事。 4. 信托理事会将从“卫理公会”会友中推选一位“信托 理事会干事”,“信托理事会干事”为按职理事,但 无投票权。 5. 信托理事会乃为上列按职而受托之人士,当彼等停止 任职时,他们亦被视为已停止信托理事会职位。 6. 为了第906.1款及906.2款之法律目的,“马来西亚卫 理公会信托理事会干事”及“砂拉越卫理公会信托 理事会干事”,将分别称为“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信 托理事会干事”及“砂拉越卫理公会信托理事会干 事”。 1. 各区域信托理事会应被授权以管理各该区“马来西 亚卫理公会”一切财产与不动产,并须依照总议会 执行理事会指示代表或执行其职务。 2. 兹郑重昭告,凡一切有关政策、行政与财务支配之决 定,以及一切与此等有关事务问题,均属於“总议会 执行理事会”权力,执行理事会若认为适合时,得授 权给予理事会中委员另组织其他委员会。 3. 任何正式由“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所委派为总议会 代行任何职务之委员会,所作之一切决定或行使职 权时,须视为“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授予之行动。 † 909
21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被授权于必要时,可另行指 派一名信托理事会理事以接替信托理事会干事之职 位。 2. “信托理事会干事”获得信托理事会之批准,可援 引《一九四九年委任状法令》委托一名信托理事为 其代理人,代其执行职务。 3. “信托理事会干事”之责任乃执行信托理事会之决 定。 4. 在不抵触以上第3小段规则下,“信托理事会干事” 须在信托理事会指示下立刻依照912款规定方式盖上 信托理事会之印章。 每次委任“信托理事会干事”时,必须通知有关政府当 局。 1. 所有转让、过名之书面文件、合约、契据、买卖证 据,抵押或其他法律文件,其有关卫理公会於西马之 资产者,皆须盖上“卫理公会西马信托理事会干事” 之印章,并由干事及另一名信托理事共同签名执行。 2. 所有转让、过名之书面文件、合约、契据、买卖证 据、抵押或其他法律文件,其有关卫理公会于东马 之资产者,皆须盖上卫理公会砂拉越信托理事会干 事之印章,并由信托干事及另一位信托理事共同签 名执行。 1. 除非有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所委派之委员会,可 910 911 912 913 † † † †
21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为其代表发出正式证实之议决案为依据,否则不得 在任何文件上签名盖印。 2. 如果欲为本地教会或其他机构代办正式或法律文 件,则该有关教会或本地机构,须负责征得有关委 员会、理事会书面授权,并须获得“年议会执行 部”或“总议会执行理事会”通过交予信托理事会 签名盖章执行。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正式所委托之委员会须接 收、搜集,并以信托保管所有捐献予卫理公会之捐款、馈赠 以及任何形式不动产转让,以作为任何慈善与宗教用途。 “执行理事会”须符合捐赠者或立遗嘱者意旨,处理各该产 业及收入,使教会、社会或其他捐赠者心意中之机构及组 织,在总议会指导下,得以受惠。总议会或其委派委员会, 遵循捐献者或奉献款意愿及国家律法下,接受合法投资顾问 劝导下将受托之全数或部分资金作于投资、再投资、购买、 出售及转让交易。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受委派之委员会,有权采取 任何法律行动以保护卫理公会之产业的权益及利益,不论是 来自捐献、遗产或其他资源,此资源乃为卫理公会教会及会 友利益而设立。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委派之委员会,有权代表教 会、机构或教会组织接收及执行凡从售卖产业来之资金。 914 915 916 † † †
21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正式所委托之委员会须向年 议会呈交常年报告书,其中包括账目报告,说明所保管之产 业与证卷,以及有关出售、抵押、转让或购置产业和证卷与 发展产业等详细报告。 1. 信托理事会所保管之不动产不得用作抵押,以提供 款项予卫理公会或任何机构或某种事工之计划;及 作为任何经常费用途。出售任何产业得来之款项, 亦同样不能充作此项用途。 2. 除了第一条文以外,“总议会执行理事会”可以3/4 多数票通过,提取出售信托理事会所保管之产业的 款项,以供应总议会、区域执行理事会与总议会教 育理事会按照918款第一条文认为合宜之用途。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其正式委托之委员会有权利判 决所属之堂会、机构团体和各项事工计划之间,对于使用任 何产业或新建筑计划而发生之问题或争执。 第七段 教会堂址与建筑 1. 年议会或其正式委托之委员会,须调查所有在建议 中之建筑地点,是否确实适合服务社区之区域,并 有足够面积能容纳将来之扩充和发展;亦须调查其 他新发展计划,确保其是否符合卫理公会之政策与 利益。 2. 本地教会因受场地限制或租约届满,或其他原因而 需将其聚会或活动迁移他处时,须与教区长磋商并 917 918 919 920 † † † †
21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须得到其书面许可方可采取行动。 第八段 会督府 总议会得为会督购置房屋作为会督府,或可指定其现有 任何适当之房屋作为会督府。 第九段 机构与事工计划 在“卫理公会”管治下之机构或事工计划管理委员会 (或董事部),须兼任产业管理委员会,以管治与管理此等 机构或事工计划之不动产,因此等不动产系总议会托付予机 构所管理者。 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部应有权力管理、修茸和维持卫理公 会属下之机构和事工计划所在地任何及所有之产业,以及总 议会所托付其保管之产业。 第十段 建筑、购置、修茸 1. 凡本地教会有意购置、出售或转让不动产,仰或建 筑、修造、重修任何建筑物者,须首先获得执事会 通过。 2. 则在到执事会通过后,应以书面向年议会或其授权 之机构呈请,以便呈请计划得以核准。 3. 该呈请公函须由教区主理、主理牧师及执事会主席 联名签署。 4. 在该计划获得年议会或其授权之机构核准后,“年 议会执行部”应立刻请求信托理事会干事执行一切 921 922 923 924 † † † †
21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有关计划所需要之文件。 5. 凡总议会或年议会属下任何机构有意购置、出售或 转让任何不动产之计划(简称为计划)或建筑或修 茸或重建或租赁任何不动产,须首先分别获得有 关“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或“年议会执行部”核 准。 6.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属下任何本地教会或机构不得擅 自进行任何未遵照法规程序并获得核准之计划。 7. 凡卫理公会属下之本地教会或机构针对已遵照正常 程序并获得核准之计划要求付款,信托理事会干事 须立即遵照指示进行。 第十一段 列常规定 如遇信托人辞职或自动退出或被革出卫理公会时,其信 托人身份须立即于退出或被革出之日起自动停止。 † 925
21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财务行政 第一段 一般规定 1. 总议会须设立一中央财政部门,称为卫理公会总部 办公处,让其 在法规所规定范围内并总议会指示之 下,处理总议会、年议会、教区 议会、牧区议会、 本地教会以及卫理公会属下的各组织、各院校、各 机构及团体等的一切款项 及账目记录。 2. 除了上述附属条款(1)以外,牧区议会或当地教会 可管理、控制和保存它本身的财务记录,但必须遵 守下列附属条款3的规定。 3. 每一个牧区议会或当地教会每年必须将经过查账后 的账目呈交给年议会经济部。截止日期是隔年的6月 30日。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必须成立两个区域执行理事会 (Area Executive Councils),称为“卫理公会马来西亚半岛 区域执行理事会”与“卫理公会沙巴和砂拉越区域执行理事 会”,以维持并监督卫理公会总部办公处在这两处之行政。 1. 区域执行理事会 须包括下列的成员: a. 会督; b. 各年议会会长; c. 各年议会中的一位长牧和一位会友; d. 各年议会的经济部主席; e. 总议会文书; 1001 1002 1003 † † †
21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f. 总议会财政; g. 信托理事会干事; h. 教育理事会执行干事。 2. 会督、总议会文书、总议会财政、信托理事会干事 以及教育理事会执行干事是当然成员,但无投票 权。 3. 牧师的职位可由年议会指派的另一位牧师交替任 职,而会友代表的职位照样可由年议会指派的另一 位会友代表交替任职。 4. 该理事会须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副主席 及记录文书。 5. 该理事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且在每当 有需要时召开会议。 6. 最低法定人数必须以过半数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在场 出席为准。 “区域执行理事会”可以聘请一位执行干事以及其他必 要的受薪职员。 执行干事在区域行政理事会指示下,须负责卫理公会总 部办事处之日常管理与行政事务。执行干事须监督卫理公会 总部办事处,并处理及执行区域执行理事会之指示。执行干 事须负责一切会计记录, 整理账务及财务报告。 1.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可采取其认为适当之任何方 式,将其财务管理与协调权力,授予区域执行理事 1004 1005 1006 † † †
21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会。 2.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须规定政策或条例,以让区 域执行理事会在其范畴内,能够就投资与资产、借 贷政策,以及所有关于资本或经常费开支,及其他 各样财务之事务,运用其必要之决定权。 3. 执行干事须将每月之财政报告及其他记录,按照区 域执行理事会指定的方法或形式备妥,提交区域执 行理事会审核。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可聘请专业 顾问以指导或协助其工作。 4. 区域执行理事会乃向总议会执行理事会负责者,并 且须代表总议会执行理事会管理与监督中央财政部 门。 5. 除那些信托人必须签署之文件,凡一切支票与其他 法律文件,须由三名成员签署,其成员如下: a. 总议会财政或区域执行理事会主席,及 b.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授权签署支票之下列任何两 名: 会督、会长、总议会文书,总议会财政,区域执行 理事会主席或其他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授权之职员。 6. 卫理公会总部办事处所有账务须予慎重审查,其正 当之收入与支出账目和资金平衡表须经总议会执行 理事会所指定之公共会计师查核。 第二段 总议会财务行政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须处理总议会行政用款以及其他 授权管理之款项。 † 1007
21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中央财政部门须按总议会或其授权机构所批准之预算收 纳,并支付总议会行政用款和其他授权管理之款项。 区域执行理事会须执行下列之职务: 1. 向每届总议会提呈其四年期间之预算案,供为总议 会采取行动并作决定。预算案包括区域执行理事会 本身之常年行政费用,卫理公会总部办事处之行政 费用,以及四年期间中其他受指示之工作费用。 2. 遵照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所规定之政策或规则,将属 卫理公会经常费以外的资金加以投资。 3. 须检讨卫理公会与其属下机构之投资政策,并可向 总议会执行理事会提呈其建议。 4. 须检查总议会各机构与事工计划之常年预算案,并 要求其各自账目提呈给执行理事会所授权之公共会 计师稽查。 5. 可为着卫理公会利益,接受赠献给卫理公会之遗 产、纪念礼物,并遵照赠献者意愿分发由此遗赠所 得来之财物。 6. 可批准向全教会发出的筹款呼吁。 7. 须配合各年议会向联合卫理公会,以及若认为妥 善,可向其他援助机构作经济上资助之请求。 8. 须向总议会建议要求各年议会资助总议会之经济分 配额,并让总议会批准。 第三段 年议会经济部 每个年议会应选出年议会经济部。部员应由提名部提 1008 1009 1010 † † †
22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名,其中有一位主席,四名年会牧师,八名会友,包括年议 会卫理妇女会会长,年议会会友领袖,以及至少另一名妇女 为部员;惟较小之年议会,其人数可减少至二名年会全联系 教牧与五名会友。任期应由该届年议会结束时开始,服务四 年直至来届承继人选出为止。 任何空缺将由该部自行推举填补,直至来届议会时,始 由年议会正式推选填补。年议会会长与教区长应为按职部 员,但无投票权。 1. 经济部应推选主席,副主席与文书各一名。 2. 年议会财政由经济部提名,于年议会中选出,其任 期为四年,或直至其承继人选出为止。如果在四年 任期间,年议会财政职位出缺时,经济部得先推举 填补直至下届年议会。 经济部有权监督年议会财政之职务,若有充分理 由,经与会长磋商后,可予以解职,另选财政直至 下届年议会。经济部应于每届召开年议会前,将一 年来年议会财政之账目交给合格会计师查核,并将 此项稽核之账目正式呈交年议会接受。 经济部须拟定来年之预算案提呈年议会,以便年议会接 受通过。于拟定预算案时,经济部须注意下列各项: 1. 收集有关年议会各种需要与事工之全部资料,年议 会各机构主席或其授权代表,皆应有机会代表该机 构,向经济部请求资助。 惟须同时将去年已经查核之账目与资产负债表一拼 1011 1012 † †
22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呈上。 2. 向年议会推荐预算案中各项分配之资助额,或占预 算总数巴仙率,以求年议会决定与施行。 3. 供给年议会会长足够及合理之费用,包括薪水,住 宅,交通与行政费用。年议会财政须尽所能每月将 供给会长之一 切款项照发,并于获得执行部批准 后,就可筹款应付需求。 4. 遵照总议会所批准,把总议会财政所分配的各经济 承担列入预算案中。 5. 将养老金部所作预算以应付年议会申请者之需,列 入预算案。 6. 向年议会建议以供行动与决定,年议会各项分配额 是只交由各教区处理抑或直接交给堂会,倘若年议 会之分配额只交给教区办理,则须交教区执行会处 理。 教区执行会应包括教区长为主席,以及各牧区议会 推选之教区执事。除非年议会经已决定分配给各堂 会之方法,否则在此情况下,教区长在该届年议会 结束后,须负责尽早召开教区执行会,以便依照其 所决定方法,向教区中各堂会分配其应得之额数。 堂会财政须依期将应交之款项寄交年议会财政。 经济部须负责将年议会向美国联合卫理公会,或其他认 为合宜资助机构所作之各项请求,呈交总议会执行理事会。 年议会财政须负责将获得分配与总议会预算案中所应承 1013 1014 † †
22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担款项,依期寄交总议会财政,并将用于年议会事工上之各 机构所应得之款项存入各有关户口中。 经济部可为年议会财政预备适当担保,并指定年议会款 项存放处。经济部应要求所有年议会各部与各组织财政,由 经济部认可公司担保。财政所处理账务每年至少稽核一次。 年议会可设立一年议会财政库,专为存放在年议会款项 下分配给任何或所有年议会各部或各机构所指定款项,以便 尽量避免个别设立财政之麻烦。于此,年议会财政须为各部 或各机构开设个别户口,每月底结算存款项目,并将每部或 每一机构支付数目,同样依照适当次序结算,以上各指定户 口,不能自由拨款受益于另一个部门户口。 经济部与总议会执行理事会合作,以便于各年议会之本 地教会促进建立一标准财政制度。 年议会任何部门或机构未得年议会许可,不得擅自向各 本地教会筹募捐款。 至于向年议会申请在年议会隶属下本地教会进行特别募 捐时,必须将申请书呈交经济部与执行部,以调查此项申请 将会影响年议会其他负担的可能性,并照事实向年议会提供 报告,以获得年议会支持与决定。此项特别募捐申请书, 亦 可直接呈交执行部向年议会推荐。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 † † † †
22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四段 牧者之供给 教会在教牧开始接受游行职份后,即负有供给教会牧者 生活费用之责任。有鉴于此,每一牧区供给牧者之义务,应 包括供给牧师,会长与年议会退休人员之生活费以及必需的 物质。 每个年议会须决定应采取何种计划及方法,给予各教区 之堂会,以供给传道牧师,会长以及年议会退休人员之需 要。 各牧区议会须负责供应其牧师薪金,以及其他酬劳费, 按照年议会所采取之牧师薪金供给计划。 薪金供给计划: 1. 每个年议会须采取一项牧师薪金供给之计划。 2. 此牧师薪金计划须由年议会特别委任之小组详细研 究,并考虑年议会对牧者供给之需要以及年议会与 地方教会经济来源,在经济部研讨后,须呈请年议 会通过接纳。 3. 年议会须得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项牧师薪金计 划。 4. 此薪金制之规定是供给全时间事奉教会之游行牧 师、传道与代理传道一项确定之薪金制度,并可调 整生活条件之差异,家庭人数生活之依赖,退休受 益之贡献与其他要求,各本地教会必须履行年议会 所作之决定。 1020 1021 1022 1023 † † † †
22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5. 经济部或受委之委员会推荐牧职薪金制或规定,应 每四年修订一次。 6. 此项薪金供给计划须由经济部推行。 第五段 养老金与其它受益计划 各年议会须负责照顾每位退休牧师、传道与其家属,以 及其他退休之卫理公会全职工作人员的福利。 1. 凡牧师、传道与教会全职工作人员,皆须按每月缴 交公积金或其他被承认养老金或退休受益计划之款 项。 2. 凡本地教会、各机构与院校,须负责为其任职之牧 师、传道或教会全职工作人员,缴交公积金或退休 受益计划每月应纳之款项。 3. 凡已经享受1971年1月1日前养老金受益计划之退休 牧师、传道与其家属以及教会全职工作人员,应继 续享受此项利益。 4. 凡於1971年1月1日前服务本会之牧师、传道以及教 会全职工作人员於退休时,除仍享受参加退休受益 计划外,并须按照其服务之年资享受年议会规定其 所应得之养老金。 1. 各年议会须设有养老金部,以负责管理退休牧师、 传道及家属以及其他年议会属下之卫理公会退休之 全职工作人员之养老金计划。 2. 于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与新加坡卫理公会成立后,分 别产生之新年议会,须为其前身年议会会员退休牧 1024 1025 † †
22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师、传道及家属以及其他退休之教会全职工作人 员,自动承担供给其养老金之责。此类之退休人 员,不得在任何情况之下,失去其应得之养老金利 益。 养老金部部员须包括经济部主席为主席、会长、年议会 财政,三位牧师与三位会友。出缺时,由年议会推举填补空 缺直至任期届满为止。 养老金部须注意下列各项: 1. 保存本会退休牧师、传道及家属以及其他教会全职 工作人员之名单,连同可能促使养老金计划更有效 施行之有关人士服务的详情。 2. 时常检查并照现况调整此等退休人员之名单。 3. 拟定常年预算案以支付各享受养老金者之数目。 4. 确保按时寄交各退休者所应享受之养老金。 5. 每年向年议会提呈报告书。 6. 吁请各堂会遵行“退休牧师与工作人员主日”或 “十架精兵主日”。 养老金部与经济部获得执行部同意后,可因着经济局势 之变动,以及基于年议会所能承担的经济力量而不时向年议 会提出修改养老金计划以求年议会接纳之。 1026 1027 1028 † † †
22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行政机构 第一段 一般规定 卫理公会之行政工作须由总议会划定范围,授权并组 织。执行行政之机构乃是执行理事会,该理事会在总议会的 财务上以及教会的一般机构上负有责任。 卫理公会一般机构乃指总议会通常设立之各理事会, 各部,各执行会及各委员会;惟不包括各机构中之小组。总 议会所委任为期四年一届,负有特别任务之理事会、部会、 执行会与委员会,以及卫理公会所代表之普世教会团体,或 与总议会四年一度开会有关联之其他委员会。 总议会、年议会、教区议会与牧区议会,在各议会个别 权力下之组织,如:理事会、部会、执行会及委员会等,须 将其章程,规则及细则呈交其直接所属之管辖议会,并征得 其批准,方始生效。 每一机构之成员可由年议会会员人数之多少,作为部分 决定因素。惟总议会则应为作此项决定之依据。 任何机构中之人士,如有得到服务酬劳费或任何费用, 则不能在该机构中享有投票权利。 1. 凡牧师传道,担任一般机构成员,除司法理事会会 员外,于退休时,不得继续为该机构之成员。其空 第七章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 † † † † †
22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缺须依照法规所规定填补。 2. 一般机构可每四年一度凭投票决定,选出曾经服务 表现优越而其年龄超过七十岁者为无投票权之荣誉 成员。荣誉成员若经常出席会议,得一视同仁与普 通会员同样领取津贴或费用。 凡牧师,传道由年议会选派为某一机构代表,若其移至 其他年议会时,则须立即终止其在该机构为成员之身份。如 果因此产生空缺,须依照法规所规定填补。 若一般机构成员在召开常会时,曾连续两次缺席而并无该 机构认定为充分理由,即其成员身份须立于终止。在这情形 下,须函知该位代表,并依照法规所规定填补空缺。 若会督未能出席其为成员之机构时,执行理事会可指定 一位候补者作为他之代表并予以表决权。 除另行规定者外,在四年一度期间各部及其他机构中所 发生之空缺,须依照下列原则填补:会长职位与年议会代表 之空缺须由该有关年议会执行部推举填补;各项机构之空缺 则自行推举填补。 凡诸机构(包括本地教会,机构及各组织)如拟购买房 屋地产,或兴建房屋,或租用房屋作为活动或工作场所者, 须于初步阶段,将其图案或计划呈交执行理事会(属于总议 会方面的)或执行部(属于年议会方面的)以求批准。倘若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 † † † †
22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不予批准时,则须搁延至下届总议会或 年议会再行考虑。 凡诸机构出版或拟出版与发行杂志,或定期刊物为促进 性用途者,则须事先征得其隶属之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批准 方可,倘若该有关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不予批准时,则该机 构须将其刊物之出版与发行事搁延至下届总议会或年议会开 会时始行决定。 凡欲出版刊物之机构须与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商议关 于出版之宗旨,并须向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供给其所要求之 参考资料。各机构须每半年向执行理事会或执行部作有关出 版费用之详细账务报告。 总议会所授权或设立之理事会,部,执行会与委员会, 在有适当经济预算允许下皆可聘请具有被认为适当资格人 员,以执行其议决案与工作,亦可以多数票表决,辞退或革 除其所聘请之职员或雇工 第二段 总议会诸机构——执行理事会 1. 执行理事会之组织与性质乃依据宪章中所列出者。 2. 执行理事会乃代表四年一度之总议会,在其休会期 间执行事务;诸如总议会议决案,联络各年议会之 间的工作,配合卫理公会一般机构之职务并管理总 议会之款项,以及其他受委托之款项。 3. 会督为执行理事会主席。惟若有超过一位会督,其 1112 1113 1114 1115 † † † †
22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中一位应为执行理事会主席。理事会须另选副主席 及记录文书各一名。记录文书须记录会议过程与所 有议决。经主席及总议会文书签证后之会议记录, 须存放在总部办公室。 4. 执行理事会须每年召开会议一次,惟在主席认为必 要或五分之一成员书面要求时,亦得召开。会员过 半数方成为法定人数。执行理事会之召开每个年议 会至少 须有两名代表出席参加,方为合法。理事会 召开会议之通知书,至少应於开会前两个星期寄於 各位会员,不然,不得召开。所有议决案必须获得 多数票赞成,方能通过。 5. 执行理事会可在总议会预算案规定下,支付会务之 开销。 执行理事会须负起下列额外责任: 1. 基于任何机构或年议会,或由于本会主动要求,执 行理事会须审查各机构间或各机构中之各种活动是 否重复或缺乏联系或合作,而向各有关机构提供改 善之办法。 倘若其建议不被采纳,该建议须向下届总议会呈报。执 行理事会须保存一切建议记录,且将各项建议作一报告书呈 交总议会文书存案。 2. 执行理事会须研究卫理公会之一般组织,并向总议 会提供必要之改善,以保持其效率与经济功能。它 将研究与提供建议,使新组织符合教会与社会在变 动之环境中生存。理事会亦须审查各机构所提供之 † 1116
23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改革方式。 3. 理事会在卫理公会之长远计划中,须居领导地位, 并须安排卫理公会在普世教会长远计划活动中所应 有代表地位。 4. 执行理事会须向总议会提供全卫理公会所欲共同遵 守之特别日子及时间。执行理事会在紧要时可授权 进行特别募捐。 5. 如果某一机构尚未经总议会而设立者,则执行理事 会须指定另一机构从事对於此项设立,加以特别研 究。 6. 执行理事会须遵照宪章与法规精神,处理一切无特 别明文规定之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务。 联系理事会 1. 总议会得设立其认为妥善之联系理事会,以联系各 年议会各部工作, 包括: a. 历史与资讯理事会 b. 基督教社会关怀理事会 c. 基督教教育理事会 d. 布道理事会 e. 会友事工理事会 f. 宣教理事会 g. 青年事工理事会 2. 年议会各部之主席须分别成为总议会各相应理事会 † 1117
23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成员。 第三段 年议会各部 各年议会须组织下列各部,以实践其工作。 1. 年议会执行部 2. 委任部 3. 基督教教育部 4. 布道部 5. 经济部 6. 会友事工部 7. 牧职部 8. 宣教部 9. 提名部 10. 社会关怀部 11. 其他年议会认为需要的各部 年议会须决定各部成员人数。各部须自行组织,自选职 员及拟定其规条与细则,惟其规条与细则须遵照1103条规 定。各部须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各部可委任职员以执行其议决案与工作。 各部工作之经费,应由年议会预算案拨出,以及由其他 与该部有关宗旨相称之经济来源支付,惟须获得年议会之批 准。 为促进与推广其工作起见,各部须于卫理公会各阶层,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 † † † †
23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促使教区与牧区成立宣教,基督教教育,布道,基督教社会 关怀,及会友事工之执行会与委员会。 教育部章程 名称: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每个年议会皆可设立教育部。 目标:教育部之目标乃促进并协调卫理公会学校,在政 府津贴或辅助学校制度及私立学校范畴内之发展。卫理学校 之开办,为非营利性质,并遵照卫理公会所阐明之基督徒标 准与理想。 经济:本部之经费来自于对卫理学校在马来西亚之发展 与对在籍学生或校友提供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有兴趣之 机构,组织和个人之捐献。 任务与职权:各年议会教育部有权按照卫理公会之计划 与政策促进其工作。 (备注:倘若以上各项目不合宜,年议会可决定教育部执行 小组之组织。) 成员与组织:本部应由下列人士组成,并由年议会每四 年一次加以修订。 主席:年议会会长 部员:应由下列组成: 1. 年议会教区长 2. 由会长与执行部谘商后委任之年议会牧师及会友 3. 基督教教育部代表 4. 下列卫理学校校长代表: † 1123
23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a. 男/女中学 b. 男/女小学 c. 私立中小学校 d. 幼儿园 上述各组之人数乃由其年议会个别决定。其人选应由会 长与执行部谘商后委任。 教育部执行干事应为教育干事或顾问,并于必要时,可 由多位区域助理教育干事协助。教育干事与副教育干事应由 年议会会长委任。 教育部执行部 主席:年议会会长 组员:1. 教育干事 2. 助理教育干事 3. 下列各类学校代表各一名: a. 辅助中学校长 b. 辅助小学校长 c. 私立学校校长 4. 会议地点所属教区之教区长及该教区之一位 会友。 (备注:倘若以上各级代表不适合,年议会可决定教育部执 行部之组织。)
23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遴选/擢升小组: 除非对政府或辅助学校制度下另有安排,各年议会须分 别为卫理政府津贴或辅助学校及卫理学校设立遴选/擢升小 组。会督有权委任其成员。 政府津贴或辅助学校制度内之卫理学校或卫理私 立学校须各有管理委员会之设立,除非教育部认 为某地区内之私立学校可由一区域管理委员会管 理。私立学校董事会之成员应由会长与年会执行 部磋商决定。 a. 教育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以便检讨常 年报告书,预算以及有关教育政策之其他事 件。除非紧急,会议由主席决定以外,教育 部会议之召开,至少须于两周前通知。 b. 教育部执行部至少每学期开会一次,以讨论 各样事务,惟不可违背既定之教育政策。会 议通知书至少须一星期前发出。 c. 区域委员会须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会议通 知书须至少一星期前发出。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教育理事会章程 异象: 透过符合国家原则的全面(整全)教育,让基督的福音 改造(转 变)生命与国家。 1200 董 事 会 : 会议: †
23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使命: 提供教育及建立优秀的教育机构: 1. 培养一代又一代敬畏神,尊敬人,爱护神的创造 物,情感健康,智力成熟,具有基督徒的信心,爱 心,和肯舍己的学生。 2. 帮助他们成长,长大成人时能够以个人的身份在这 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国家过着有智慧,谦虚,公 正,诚实正直,勇敢和无私的生活。 3. 全面影响基督徒学生更爱神以及祂的话语,加深他 们对耶稣基督的顺服。 基本理念: 学生 我们相信每一位学生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而造,赋有内在 的尊严,因此,值得被爱,被尊敬,与被接纳。我们相信每一 位学生都是独一的个体,赋予了鲜明的个性,性向及能力。 我们相信全人的培育和发展 - 在灵里,在智商上,在情 绪上,在肉体和社会层面 - 根据他或她的最大潜能。 教师 我们承认教师起着实现我们的愿景和使命至关重要的作 用。 我们相信对教学的热情,对学生的爱,道德品行,专业 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是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 更进一步,我们认为拥有基督教信仰的教师,最能通过 他们敬虔的个性和生活方式影响学生,基于与耶稣基督重要 1201 1202 † †
23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的个人关系。 学校机构 我们认为学校机构应该提供一个健康和不具威胁性的环 境,好让学生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有安全感和感到开心; 并且促进个人的学习,成长和思维,以及人际交往能力和对他 人的尊重,特别是在我们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的社会背景下。 我们认为学校机构应该不是取代而是补充家中的学生培 育,培训和社会的责任和任务。 课程 我们认为学校机构应该传授人类最大和最崇高的知识给 予学生。更进一步,我们相信卓越的教育超越了学术成果以 涵盖有意义的学习课程。教育课程应该鼓励批判性和创造性 思维,灌输对科学,艺术和文化的欣赏,并且促进性格的形 成和成为负责任的公民。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给予非正规 课程和其他形式的课外活动。 目标 1. 为众人提供全面综合的教育, 建立在卫理公会的愿 景,使命和教育理念上,不分种族,宗教,语言或 信仰上。 2. 在各级教育追求我们的使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 预科班,并通过职业学校的大学教育,和大专的技 术和商业教育,以及考量到有特殊需要的学生。 3. 建立卓越的教育机构,其老师,环境和风气共同促 † 1203
23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进学生的灵,智,体,社会和情感发展,好让许多 人能成长为敬虔的个人和公民。 4. 注重于学生的独特背景、需要、倾向和能力上,好 让他或她充分发挥上帝赐于他或她的潜力。 5. 与国民教育的目标一致的配合来达到形成和发展人 力资本以尽基督徒对马来西亚国家建设的贡献。 机构 1. 在这两个地区里将有两个教育理事会,分别称为 “马来半岛卫理公会教育理事会”,和“沙巴砂拉 越卫理公会教育理事会”。 2. 每个教育理事会将向各自的区域执行理事会报告。 目的 教育理事会的职责是为了促进和协调政府资助的卫理公 会学校以及卫理公会私立学校/大专/院校的发展,其办校方 针是依据基督教的标准和理想,正如马来西亚卫理公会教会 按照非营利性的基础所诠释的一样。 财务 理事会将由对马来西亚卫理公会学校的发展有兴趣的机 构, 组织与个人资助,并提供奖/助学金给这些卫理公会学 校的在籍学生,前学生,或卫理学校职员。 职务与权力 理事会有权依照卫理公会之政策与计划推展其职务。 1204 1205 1206 1207 † † † †
23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成员 各区域教育理事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1. 马来西亚卫理公会会督担任主席。 2. 各年议会会长或其授权代表。 3. 各年议会执行部推选一位理事或候补理事。 4. 会督经与年议会会长们咨询后委任四位教育家。 a.其须为卫理公会活跃会友并对教育有兴趣者。 b.男或女或会友或教牧皆可担任。 5. 会督经与年议会会长们咨询后委任两位拥有法律/经 济/经理专业之理事。 a.其须为卫理公会活跃会友并对教育有兴趣者。 b.男或女或会友或教牧皆可担任。 6. 教育理事会干事 7. 教育理事会执行干事,唯无投票权。 8. 教育理事会执行干事除外,所有理事的任期为四年 一任。 9. 在任期间若出现空缺,以委任理事填补空缺。受委 任填补空缺之理事将服务之任满为止。 职务 教育理事会之职务如下: 1. 理事会将负责一切有关教育及教育学府产业事务。 2. 理事会将决定一届四年内的目标。 3. 理事会将根据卫理教育的哲学与目的拟定工作计 划。 4. 理事会将有权力组织临时或固定委员会处理特别事 1208 1209 † †
23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务并决定委员会之章程。 5. 理事会须向其他执行会负责。 6. 理事会在一年内须召开至少一次会议。 7. 当会督不能主持理事会的会议时,他将指定一位理 事会的理事主持会议。 8. 理事会将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增进卫理教育 以及一切有关于教育设施的利益,维持与使用。 9. 理事会应聘请适宜职员以便执行其议决案,以达致 其目的。 10. 有投票权理事人数之过半数为法定人数,若重新召 开会议因无法定人数,到会参加人数即可进行会 议。 教育理事会之执行委员会 1. 教育理事会应有一执行委员会,由下列人士所组 成: a. 卫理公会的会督为执行委员会主席。 b. 每个年议会选出一位代表。 c. 由教育理事会主席推举的四位中之一位教育家。 d. 由教育理事会主席推举的两位之一位具有管理/ 法律/经济专门知识人士。 e. 教育理事会之执行干事将为按职委员,但无投票 权。 2. 所有执行委员会之委员由教育理事会推选任职四年 一届。 3. 当会督不能参加任何执行委员会会议时,他可委任 † 1210
24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其中一位委员主 持会议。 执行委员会之职务 执行委员会之职务如下: 1. 执行委员会须执行所有教育理事会之议决案。 2. 执行委员会应与教育执行干事共同准备材料以便提 供予教育理事会做决定。 3. 执行委员会负责促使教育执行干事执行与完成教育 理事会所作的决定。 4. 执行委员会负有监督之任务关于教育理事会所有议 决案之实施并审查其执行。 5. 执行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6. 虽然上述第五条如此规定,主席可在任何时候召开 会议以处理紧急性质之事务。 教育执行干事 教育理事会可以委任或聘请一位教育执行干事负责秘书 处的行政并向教育理事会主席负责。 教育执行干事的职务: 1. 为教育理事会之主要执行职员。 2. 负责秘书处之行政。 3. 确定维持卫理教会之利益并负责向卫理学校校长诠 释卫理教育之哲学。 4. 与政府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维持联系。 5. 负责计划与发展卫理私立教育。 6. 担任理事会文书之责。 1211 1212 † †
24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诠释 此章程内各项条文之诠释系授权于教育理事会的教育执 行干事,其决定为最后者,除非被教育理事会否定。任何不 满意教育执行干事所做之决定可用书面在该决定之卅天内, 提呈理由申诉。教育理事会所做之决定系最后者且具有约束 力。 † 1213
24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崇拜秩序(简式) 让会众有一安静默的时刻,使聚会能按所安排的时 间开始。 在所有祈祷后,会众要同声说:”阿们” 宣读或以诗歌方式。 会众起立。 牧师可用领祷式或让会众集祷,同念认罪文或主祷 文。 会众起立与牧师启应一段经文,然后同念或同唱荣 耀颂。 会众起立同念,然后唱三一颂。 由牧师领祷。 此处可加入报告事项。 在奉献前,牧师可念诵经文。在奉献时,可唱奉献 诗。在 奉献后可以口说或歌唱奉献祷文。 牧师可随意把奉献及祈祷放在讲道以后。 会众起立。 呼召作主门徒 会众起立。 会众可就座,默祷。 序 乐 始礼经文 唱 诗 祈 祷 启应经文 献 诗 读 经 使徒信经 教牧祈祷 奉 献 证 道 呼 召 唱 诗 祝 福 殿 乐 * * * * * * * * * * * * * * * * * †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