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不孕和受助生育方式 a. 我们肯定每一位子女都是上帝所赐,而不是一份可向上帝 索讨的权力。 生育都是上帝的恩典,纵然可以用受助的生育方法,也不 是一项现代科学的产品。 b. 我们明白不孕可能使一些夫妻受苦。我们认同只要不采用 第三者的精或卵细胞,受助的生育乃是协助自然生育的方 法。我们不接受有涉及第三者代孕的生育。 c. 夫妻若有因不孕而背负重担的,应该虔诚省察他们想要孩 子的动机,并要明白和思考受助生育的医学、灵性、道德 与法律含义。 d. 我们也关注受助生育方式会给用来作性别选择或是让单身 者生育。我们认为这不是上帝设立家庭的计划。 7. 领养子女 子女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当受欢迎和接待的。我们明白有 时婴孩诞生的景况导致很难抚养。我们肯定并支持作决定让孩子 给他人领养的亲生父母,所经历的伤痛、力量和勇气。他们在盼 望、爱和祷告中选择让人领养他们的孩子。此外,我们也明白那 些在盼望、爱和祷告中选择要领养孩子者的焦虑、力量和勇气。 我们肯定并支持利用正当法律程序领养的行动。若是适当能行, 我们鼓励公开领养,让孩子知道自己的家人或亲属。我们肯定所 领养的孩子必须享有相同的法律和社会福利。 85款 基督教与经济秩序 我们完全承认我们是上帝的管家并将要向祂交账。因此,我 †
4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们主张人人应以道 德的方法获取财物, 并应享有私人财产权。 我们拒绝把基督教与任何经济制度并为一体。我们的责任是 以基督的命令来体验每一种经济制度的各个部分,又以基督的福 音来评判它的实用。我们相信,我们的本分不但是要把基督介绍 给人,也要使我们所处的越来越科技化的社会尽量符合基督的教 训。我们相信,一个受了基督教原则影响的自由民主生活方式, 能够带给人类自由、确定公正、建立及使人类皆弟兄的理想社会 生活。 我们相信,凡符合基督教原则的机会,都可以被应用来促成 一切政治的行动。我们劝告基督徒,应把政治的责任,看作基督 徒作见证与服务社会的机会。 1. 善用权力 基督教的观点,要求政府、劳工组织、商业机构和宗教团 体,应谨慎负责的使用其集中的权力。教会在这方面的工作,是 协助有权位的人士和他们所服务的机关,以达到并实施高度的社 会责任。 2. 贪污 我们非常关注贪污对社会稳定与治安所造成的问题与威胁, 对自由民主机制,道德价值以及正义的腐化,还有其对可持续的 发展、正义的伸张和律法管制的危害。我们也深深关注,贪污导 致国家资源的分配缺欠效率与浪费,而弱势者往往要承当最大的 代价。教会在尝试做世上的光,地上的盐当儿,坚决反对任何形 式的贪污。教会提倡并推广正直、负责任以及公共事务与产业的 正当管理。在这方面,教会拒绝参与收受贿赂。教会支持所有彻
4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底与多种纪律的方法,有效地防范与讨伐贪污。 3. 产业与财物 我们认为我们所拥有的产业和财物都是上帝所托付的,应当 善加管理。若有人或群体垄断或任意操控了受造世界的任何部 分,那都是违反我们的基督教信仰。 4. 谋取财富 我们知道繁荣之危险性,我们的主曾吩咐我们不可又事奉上 帝又事奉玛门。身为基督徒,我们应当确实地在上帝面前检讨我 们个人和业务之惯例,以免我们采取物质社会之标准和作风。教 会与其他机构以及个人都会拥有产业,进行投资和雇用劳工,在 这方面,我们应该符合最高的基督教标准。 5. 贫穷与失业 我们相信,促使人人都能享受物质丰富的经济发展,给我们 加上了很大的道德责任,因为全世界千万人类的身体与灵性之发 展,都因贫穷而受阻碍。因此,我们主张普遍的消灭贫穷。 我们相信,基督徒有责任来教育并训练众人,使他们能够善 用新的科技学识,为自己和家属改善生活。 缺乏有意义的职业,会破坏人的自尊心。我们相信,我们必 须保护凡是可以受雇的人,使他们不会遭受强迫而失业。 6. 工作条件 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社会、经济和道德方面的浪费。我们竭 力主张保护劳工,使他们避免处于危险和不卫生的工作环境,以
4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及因职业可能产生的疾病。 我们主张合理的工作时间、合宜的工资报酬、公平的待遇配 合诚实的工作、以及公平的工作条件。工人应有适当的休息时 间、对于生产所获得之利益,亦应平均分享。 我们相信,妇女、儿童、外国雇工,和其他易受剥削的劳 工,都应受特别之保护。 7. 劳工之社会福利 我们主张,公共和私人的机构为年老之劳工实施经济安全制 度和充足的疾病与伤残保险。我们也主张加倍保护劳工,预防那 些可能会发生或造成不幸的事件。 8. 组织集体磋商之权利 我们主张劳资双方均应有权利自行组织磋商之团体;使双方 得以运用权利及各应负担之责任,以诚意彼此磋商以及履行双方 应有之义务,而谋求公众之利益。 9. 简朴生活 我们呼吁基督徒过简朴生活,并谨防受建立在虚荣和贪婪上 的消费主义所影响。简朴生活不一定是苦行者的生活方式,乃是 一种属灵的纪律生活,使我们更感觉上帝在我们生活中的同在与 供应。简朴生活除去我们的束缚,让我们更能敏锐觉察穷人的需 要,以及上帝创造的世界有多美妙。 10. 城市与乡镇生活 我们知道,在人口的需求、天然的富源、社区的生活和基督
4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乡村与市镇都有基本的重要性。我们相信, 农夫、其他农业工作人员以及那些因机械化失去工作的人们,都 应有机会获得公平的经济收入。 卫理公会因有众多会友散居在城市与乡镇,而且它的影响力 是遍及世界的。它自然必须负起领导的责任,于全世界各地的乡 村发展充分的基督徒工作计划。这种计划,应当包括人与上帝的 关系、对土地的经管责任、对天然资源的保护,以及对家庭、教 会和社区的福利工作。 11. 城市宣教 我们相信,城市的中心诚应作为宣教区,需要我们采取勇敢 的、新颖的、有创造性的见证方式。现代城市中正在出现一般无 神派之市民,他们处心积虑地追求各种属世的享受,正与基督教 的方式两相敌对。因此,我们呼吁我们城市中的会众,更深一层 的参入邻舍生活;我们也呼吁我们的教会,为了基督的缘故,进 入城市把基督的怜悯带给一切被忽略的人们。 12. 基督徒之职业 我们相信,凡能够工作的人,都应尽量的从事对公众有益的 工作。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和接收这种工作利益的人,都当把它看 作上帝所指派之工作。我们也当把每日的工作看作事奉上帝的一 种职责,把空暇时间作有创造性的使用,也是基督徒一种主要的 责任。 86款 教会与一般福利 教会蒙召,原是要作一个救世救人的团体,充满着基督之 †
4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爱——其意思是:“要作为一个由那些承认自己的罪恶,接收上帝 所赐的大爱,以及在生活的各种方式有不断追求最高灵性美德之 人们所组成的团契。 1. 饮酒问题 我们相信,基督教徒爱神爱人的原则,叫我们自己不但禁用 酒类,而且也要协助那些因酒而受害之人。滥用酒类,对于基督 赐给我们享受的丰富生命有害。酒之危害,在有组织与机械化的 社会,尤为激烈。个人与家庭常因饮酒而遭受毁坏。我们要和善 良纯正的人们携手合作,追求解除因酒害而造成的社会、经济和 道德堕落的问题。教会必须成为那些因酒而受害之人士的治疗者 与拯救的团契。 2. 罪行与改善工作 我们主张,以拯救的原则来处理犯法之人,藉著研究与行动 来改进现行法律,感化罪犯之设备和服务,以及法庭之程序以便 促进改善工作。因此,我们有理由对于死刑表示悲痛。 我们不相信,个人应当免除他对社会的责任;但是,我们也 深知犯法行为,尤其是少年的犯罪,常是家庭失败与恶劣社会 环境所造成的结果。基督徒公民与教会,拥有特殊的机会与责任 来创造家庭生活条件与社会环境,提倡健康的娱乐,施行职业训 练,给与个人辅导和协助社会之调整与适应。如此,犯法行为即 可减少。犯法者得以受改造并蒙神恩之拯救。 3. 赌博 赌博危害社会,是道德、社交、经济和灵性生活的死敌,破
4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坏良好的管理。作为一种信心和爱心行动,基督徒应该杜绝赌 博,并致力服事那些受赌博荼毒的人。对那些染上赌瘾的,教会 要鼓励他们接受治疗性的协助,好让他们可以更积极有用的转用 精力。教会应当推广正当的个人生活方式与标准,使人无须以包 括彩票在内的商业赌博来作为消遣、逃避、或是支持慈善或政府 的筹款。 4. 心理健康和医药照料 我们主张为众人提供充分的医药照料,特别照顾老年人、儿 童、少数民族以及低收入之人士。我们坚信教会和其他私人团体 所主办的医药服务工作。我们支持政府、个人和慈善基金组织, 在公众卫生方面作必要的研究。我们也支持政府立法,以提供这 些需要。 我们相信,每一个社区里患有心理失常、精神障碍的人士, 都必须得到充分的辅助和专家的照料。我们也相信,各教会应藉 着崇拜、牧养和义工的服务,成为心理失常者的灵性治疗中心。 5. 药物之滥用 社会与心理方面的许多因素,是导致社会中大部分人士染上 了依赖烟酒与药物的不良习惯。非法使用药物是不可容忍的。我 们的社会必须透过私人和公众设备来协助改造及医治那些因滥用 药物与其他毒品而受苦之人士,使他们脱离不良之习惯。 6. 科学与科技 我们明白科学和科技是一种合宜诠释上帝自然世界的方法。 虽然我们排除科学在神学课题上所作的权威宣称,但我们肯定科
5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学在描述自然世界方面所作的宣称。我们明白科技让人们生活丰 盛,让所有上帝儿女发展上帝所赐的创意潜能,并且若不违背我 们对人和自然世界之间关系的道德信念,因此科技就是正当的使 用上帝的自然世界了。 我们承认科学和科技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但我们也认为要全 然明白人们在宇宙中的地位,从神学观点来看,人的经历是至关 重要的。科学和神学并非互不相容,而是互相辅助的。因此,我 们鼓励科学和神学群体的对话,竭力谋求人们在地球上的持续生 命,并且靠上帝恩典,一起提升我们共同的生活素质。 7. 烟草 我们肯定,我们负有历史传统高水准的个人纪律和社会责 任。有太多证据显示,不论老少吸烟都会危害健康,因此,我们 力荐完全禁戒吸烟,同时呼吁要利用教育和传统资源来支持和鼓 励人们不要吸烟。我们确认二手烟的害处,因此支持在公共和工 作场所禁止吸烟。 8. 医学试验 医药科学的发现增进了人们身体和精神的健康。但必要的 是,当政府和医学界在人类身上试验新技术和药物时,应谨慎执 行现有医学研究标准的要求,并维持严格的控制。该标准要求在 使用人作为研究对象时,必须先征得彼等清醒、毫无隐瞒并完全 的同意。 9. 基因科技 人对上帝的创造所当尽的责任,挑战我们要谨慎处理基因的
5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研究和技术的可能成果。我们欢迎使用基因技术来解决人们在健 康、安全环境和粮食供应上的基本需求。我们反对用它来复制人 类和操纵胎儿的性别。由于基因技术对全体生命的影响,我们呼 吁要制定有效的指南和公开责任,慎防此等技术的滥用,包括作 为政治或军事用途。我们明白带着良好动机并且小心使用的基因 技术,有时也会造成预料不及的危害。 导致基因转变但不致于遗传的基因治疗,只可应用在减轻因 疾病引起的痛楚。为优先选择或是会产生无用胚胎的基因治疗是 不能被接纳的。个人及其家人的基因资料应该谨慎保密,除非得 到他们准许解除保密之下,或是在正当的庭令指示下,方可取用 该基因资料。我们反对导致基因改变并会遗传且对后代不利的基 因治疗,因其后果无法确定。 10. 资讯传播科技 由于有效的人际沟通是促成一个负责任且得力的社会成员之 关键因素;又因为资讯传播科技所产生的能力可塑造社会并且让 个人能够完全参与其中,因此,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这 些科技。 资讯传播科技提供我们资讯、娱乐以及在社会上的一把声 音。它们可以用以增进生活素质,也让我们能与他人、政府以及 世界各地的人与文化交流。大多数的国际新闻,都由广播、有线 电台、印刷媒体和国际网络传递给我们。如果媒体受大商业利益 所控制,那我们的选择就由此相应减少,而人们的价值也会受扭 曲。因此,我们支持管制媒体传播科技,为公众利益而确保有不 同的独立管道。 个人沟通科技,如网际网络,能让人彼此沟通,取得大量具
5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商业、文化、政治和个人价值的资料。网际网络固然可以培育儿 童与成人的心灵,但也有商业目的过分充斥之虑,并且被有关人 士滥用于传播不确实、不道德及非法资料之嫌。因此,网际网络 需善加管理,尽量取其长而舍其弊,尤其是对儿童而言。不论是 因成本或缺乏设备的缘故,使人们不能与今日世界的基本资讯传 播科技联系,如:网际网络,将限制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参与。 我们支持普遍让人能以合理代价就能取得电话和网际网络服务的 目标。 11. 自杀 我们认为人不能以自杀来结束生命,因此教会不袒护自杀。 不过,自杀却是患上忧郁、痛楚和受苦的人未得着医治的后果。 教会有义务要让那些因丧失自我价值、绝望以致想自杀或是想寻 求医生协助自杀的人,得着心灵和医药护理和医疗。我们鼓励教 会教导有关死亡及包括以自杀方式寻死在圣经、神学、社会和伦 理课题所持的立场。 基督教对自杀的看法,始于确定所信的,就是不论何事(包 括自杀)都不能叫我们与上帝的爱隔绝(罗8:38-39)。因此,我 们对自杀者所受的谴责,深感遗憾,并认为其家人和朋友所蒙受 的耻辱亦是不公平的。 我们鼓励牧者和信徒们藉着讲台信息和教导来正视这些课 题。我们也呼吁他们以牧者心来关怀那些面临自杀风险、自杀生 还者以及自杀丧生者的至亲家人,并协助后者除去因自杀事件所 引起的压抑性耻辱。教会反对协助性的自杀和安乐死。
5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2. 天然资源的保护 我们鼓励并支持保护天然资源,防止水、土、空气污染,保 卫野生生物和人道对待动物的政策。 这意味着要减用、再用及再循环副产品,以便尽量少耗原生 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在开采、处理、运输和制造过程都需要化石 燃料的能量。这些苛刻要求是要减低绿室气体的排放。源自化石 燃料或其愆生产品,如:塑料、肥料与杀虫剂。减低绿室气体的 排放有助于缓和天气的变更,全球暖化,及增进环境与地球的可 持续性。我们鼓励会友在日常活动中减少他们的“碳足印”(直 接、间接排放绿室气体的总量)。 以上这一段太技术性,我们的对象是普通会友,不会明白这 样的技术术语。这一段是否需要加添?还是素性删除。 87款 人权与责任 1. 摒弃歧视 我们主张一切种族、文化与宗教团体,都应享受平等权利; 我们坚持,在这信条中所列各项原则,对各种人士都应一视同 仁。一切人士不分种族、文化、国籍,社会阶层或宗教,都当有 选择住处、报读学校、求职、擢升、投票选举、利用公共场所等 之权利保证。任何人士也不应该因性别、种族或宗教之不同,而 被拒绝享受政治、经济、法律保障或机会均等之权利。 教会若因种族、肤色或国籍关系,而拒绝任何人士参加其崇 拜或作其团契中之一员,便是违犯了我们基本的基督徒信念。 2. 公民自由 我们主张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即、广播与所有其 †
5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他传媒自由。运用这些自由的基本责任和理由,是完全符合真理 的。 我们主张,一切私人和团体应有权利,以和平与合乎宪法的 方法,来解决面对社会的困难。 3. 多元宗教的谅解 马来西亚的社会是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我们 认为不论我们来自任何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种族、性别或年 龄,在上帝的眼中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认为,在彼此相爱、互 相敬重和敏于对方感受的精神下,跟其他信仰人士坦诚对话是健 康的,也是需要的。我们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宗教自由,每一位成 年人都有权选择宗教并奉行之。 我们肯定,宗教群体有权利奉行他们的信仰以及与人分享其 信仰。我们也肯定,宗教团体有权利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无谓的 拦阻干扰威吓之下,不论是司法、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奉行他们 的信仰。 4. 多元种族的和谐 我们认为种族和谐的根基是在于互爱、互相敬重和接纳邻 舍,不论他们的种族、文化、政治理念或宗教信仰。 我们明白在种族、宗教以及文化上的傲慢与偏见,若不受抑 制,就可能导致种族纠纷和宗教冲突。 5. 儿童的权利 我们明了家长或监护人以及社会一般上对儿童都有特别义 务。我们不能剥夺儿童的教育、食物、居所、衣着、保健、健
5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康、情绪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当得着保护,免受经济、身体、情 绪以及性各方面的剥削和虐待。 6. 年轻人的权利 年轻人满有活力、冒险精神和创意。他们需要得着尊重、接 纳、正当指引和成人的督导。青年人不能因缺乏经验而不给予他 们就业机会或剥削他们。 基督徒家长,监护人和教会都有责任,确定年轻人得着与基 督教的道德价值一致的婚前教育、辅导和栽培,其中包括婚姻的 忠贞和单身的禁戒。 7. 长者的权利 我们提倡让长者融入整个社区生活的社会政策,包括在现有 社区提供足够的收入,更多并且不带歧视的就业机会,充分的 医药护理和住宅。我们明白子女有义务给予年老的双亲正当的照 料。 8. 女性的权利 我们肯定女性与男性在一般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因 此,我们在雇用、擢升、薪金制、赔偿和公民权益上应该同等看 待女性。我们明了在生活各阶层的领袖职分和决策上,女性也扮 演了重要角色。 女性应该得着保护,免受社会各界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 歧视。
5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9. 少数种族的权利 我们肯定少数种族的权利。他们在受聘、擢升、薪金制、赔 偿、教育、投票选举、领袖位分和其他公民权益,包括宗教的自 由在内,都当受同等看待。他们不应该在任何方式的边缘化,威 吓或歧视。 10. 有身心障碍人士的权利 我们明了并肯定凡在精神、身体、成长、神经和心理上有状 况或障碍人士的完整人性。他们都是上帝家庭的成员。我们肯定 他们在教会和社会中的正当地位,也肯定教会和社会有责任去服 事他们的需要,让他们能完全参与信徒团体以及社会。 11. 爱滋病患及带菌者的权利 我们肯定爱滋病患和带菌者应当得着尊严和尊重的待遇。教 会和社会有责任去服事他们与家人,并与他们一起服事,不论他 们是如何受感染。我们支持他们在受雇、正当的医药服务、参与 公共教育和教会的权利。 我们呼吁教会积极参与防止爱滋病的传播,给会众及社群相 关的教育机会。爱滋病患者及其家人需要时,教会须为他们辅 导。 12. 外来员工和家庭女佣的权利 我们了解外来员工和家庭女佣在我国扮演的角色。我们支持 合理工作时间、公平薪金和公正适当的工作环境。她/他们当受敬 重和尊严、不应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剥削。
5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88款 和平与世界秩序 我们相信,基督教不可成为国家主义;它的展望与号召必须 是普世性的。教会的影响力,必须始终与其他势力合作,以求消 除促成战争的心理状态、社会经济和国际间之不公平、以及思想 方面的冲突。 我们必须积极地,不断地创造和平条件。我们主张促进谅 解、和睦与善意:解救受苦受害者,提高世界各地生活水准,关 心那些依赖人际受制于人者的自由与福利;消除种族紧张状态; 采取步骤实行裁军;以及支持耐性的和平谈判。 1. 国际组织 我们相信,联合国、共和联邦组织及亚细安团体是国际合作 的工作中心,以促进和平与世界秩序最有希望的途径。联合国、 共和联邦组织及亚细安团体属下机构应当因成员国之政府的合作 与支持而得以加强。这些努力诚应获得所有基督徒的支持。教会 是一个世界性的大团契,她对世界秩序之进展具有很大的贡献。 2. 基督徒与军役 卫理公会,因忠于新约圣经的各项原则,教导人们尊重合法 的政府。他也鼓励人民爱国家爱世人。卫理公会相信,政府之存 在,全靠其公民诚心实意的支持,它保持在本会内有些会友对基 督徒军役之责任,诚恳地怀着不同之见解。我们以合法的手续请 求政府免除一般纯良反战人士的军训或兵役,正如我们为那些在 传统上主张和平的各教会,请求免服兵役一样。我们承认每个人 有权利根据他基督徒良心的指示,来处理政府对他们的征召。我 们也承认,非武力的抵抗可能是一种正确的基督徒见证的方法。 †
5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在这许多情形之下,卫理公会的会友都有他们教会的支持与权威 做后盾。 89款 政治生活 1. 基本的自由与人权 a. 我们肯定,我们史上对世界的关心,因为世界是我们的牧 区,并要谋求全人类的福利。 b. 我们认为,政府有责任保护人民下列的权利: 自由公正的选举、言论、宗教、聚会和传媒的自由,无需 惧怕报复的情形下作出解困的诉求,隐私权,保证有足够 粮食、衣着、居所、教育和健康护理的权利。政府的形式 和领袖应由全体成年公民应用所保证给他们的选择权选 定。我们强烈反对执政的政府对反对者的监控与威吓,以 及所有受选或受委职权的滥用。以拘留或监禁的手段来压 制或除去政府对手或异议分子违反了基本人权。再者,政 府不论以什么理由,若虐待或折磨任何人士都是违反了基 督教的教训,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生,都当受基督徒和教会 谴责和反对。 2. 政治责任 a. 我们认为,所有的政府都是在上帝至高的权下。 b. 我们认为,一个政治制度的力量是来自全民全心全力的参 与。 c. 我们认为,基督徒都要应用并履行他们的责任和能力,去 注册、投票和参与政治的进程。 †
5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a. 我们认为,宗教机构和国家必须要有互动。 b. 宗教和国家的分隔显示两者并非一体,但是却容许两者的 互动。宗教团体应不断的发挥其对国家的有力道德影响, 支持公正怜悯的政策与计划,并反对不公正不怜悯的政策 与计划。 c. 我们会以祷告托住那些在位服事公众的,并支持他们为全 民争取正义、福利和同等机会所付出的努力。 d. 我们认为,国家不能用它的权利,致力鼓吹其一种宗教信 仰(包括无神论),反要让国民自由奉行他们的宗教信 仰。 e. 我们认为,国家不可尝试掌控宗教而宗教也不可意图驾驭 国家。国家已经扶植了宗教自由,因此,国家与宗教两者 的正当重要分离,并不能论为要废除公众生活中所有宗教 信仰的表达。 4. 资讯的自由 各国的公民都应该能得着有关他们的政府和政策的资讯。政 府对一些人或群体的非法与无良活动,就是以国家安全为由,也 不能被遮盖或是合理化。 5. 教育 我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们也认为让年青 一代的教育责任落在家庭、信心群体和政府身上。在社会上,达 致这项教育功能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公开政策,确保人人都能 进入小学、中学和高等学府。政府应该提供免费教育给公民。
6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人民的服从与不服从 a. 政府和律法应当是上帝和人类的仆人。国民有责任遵守政 府在公正而又按秩序情形之下所订的律法。但是,政府与 人民如一,也要面对上帝的审判。因此,我们明了个人有 权依据其良知而持有不同意见。同时,他在采取所有律法 途径之后,有权抗拒或不服从那些被认为是不公平与偏差 执行的律法。纵使那样,人们仍应当对律法表示尊敬,勒 住暴力行为,并愿意接受不遵守的代价。不论在什么情况 下,我们都不鼓励也不容忍任何暴力形式的示威或对任何 人的暴行。我们愿为那些正当在位为公众服务者祷告,并 且支持他们为全民谋求正义和同等机会上所付出的努力。 我们强调教会有责任支持凡以非暴力行为与信仰来表达他 们良知立场而因此受苦的人。对于那些因非暴力行为而面 对法律危境的人,我们呼吁政府要确保他们的人权。 b. 我们敬重合法组成的民事当局,鼓励爱国爱民。我们认 为,保卫国家是每一位健全身体公民的责任。 7. 罪犯与归正公义 a. 我们支持为着减少与消除罪恶的政府实施,与尊重人们自 由和保护他们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免受侵犯是一致的。 b. 我们排斥这些机制的一切滥用,包括由掌权者用来报复、 提控或威吓那些与他们不同种族、长相、生活方式、经济 状况或信仰的人。我们支持消除导致罪恶的社会环境之措 施,并鼓励执法官员与社群多有积极交流。 c. 基于基督的爱,祂来拯救那些失丧软弱者,我们呼吁要建 立一种真正的新系统,来关怀并使受害者、侵犯者、罪犯
6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公义官员和整个社群归正。归正的公义源自圣经权威、强 调与神、自己以及社群的一个正确关系。当这种关系遭罪 恶破坏或切断时,应当给予机会来纠正。 d. 全球大多数对付罪恶的司法制度是惩罚性的。这种惩罚性 的司法制度认为侵犯者应向国家负责,而惩罚就是等于负 责的方法。对此之下,归正的公义寻求让侵犯者向受害者 与受损的社群负责。归正公藉上帝的转化能力寻求修补受 损的,纠正错误的,更寻求医治各造,包括受害者、侵犯 者、家庭和社群。 90款 我们的社会信条 我们相信上帝,世界的创造者;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受造者 的救赎主。我们相信圣灵,藉祂我们得着恩赐,并为滥用这些恩 赐作敬拜偶像用途而悔罪。 我们肯定这自然世界是上帝的手工,并委身确保人类维护、 改进和忠心使用它。 我们为自己和他人喜乐的领受我们的社群、性别、婚姻和家 庭所带给我们的祝福。 我们委身维护男女老少和残障人士的权益、生活素质的改 善,以及每一个人的权益与尊严。 我们相信,人们有权利和义务为上帝的荣耀、他们和他人的 好处而工作,并同时维护他们自己的福利。我们也相信,他们有 权享有上帝所托付之产业、作集体的协议、负责任的消费以及消 除经济与社会的困厄。 我们委身于全世界的和平、各国的公义与法治统辖,以及世 人的个人自由。 †
6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我们相信上帝的道,现今和将来在人的事务上都要得胜,并 欢喜的接受我们的使命,在世上彰显福音的生命,阿们。 91款 我们所受的委托:阅读、研究、应用 我们建议,本社会信条每年至少应向会众宣读一次,或使每 人手持一册,所有会友应时常参阅其中之条文。各教堂应提倡本 信条之研究,并设促使一切原则得以实施。 †
6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组织与行政 本地教会 第一段 本地教会之定义 本地教会乃是一个信仰基督为救主者之团体,由许多具 有信心之信徒集合而成的。它是一个救赎之团契,会中有蒙 召为宣道者传扬上帝的真道,遵从基督命令施行圣礼,在圣 灵引导之下,教会之设立,为维持崇拜,坚固信徒之信仰, 并推行救世之事工。 耶稣基督之教会设立于世界上亦为世界而存在。教会成 立在世界上每一社区内,主要是由本地教会开始。本地教会 是基督徒推进至社会之重要根据地。 本地教会乃是一个联属之团体,由承认信仰基督及受过 洗礼之人士依卫理公会法规之规定所组成,俾得聆听上帝之 话语,接受圣礼,并推进基督所托付教会之事工。 此一团体之信徒,即在卫理公会之内亦为普世教会之一 部份。普世教会乃由一切接受耶稣基督为主及救主者所组 成,亦即使徒信经内吾人所称为圣而公之教会。 为使每一个本地教会在卫理公会里成为有效率之联属单 位,所有教区长及牧师应按照后列之计划组织,执行其所受 托照顾之牧区或堂会,以推行一切事工。 第四部 第一章 101 102 103 104 † † † †
6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每一个本地教会应有固定之会友人数及宣教之责任。现 有之会友或其他人士不论居住何处而自愿加入教会者,皆应 被承认为会友。 牧区议会 1. 牧区议会将包括一个或数个依照卫理公会法规及受 法规支配所组织之堂会,并将委派一位正式委任之 牧师或将可受委任之牧师为主理牧师。 2. 牧区议会包括有两个或有两个以上之堂会时,称之 为巡环牧区。 3. “属”区乃一被认定为服务之地区,由一个或数个 本地教会在活动或组织上有联络之会友共同在该地 区尽牧养之职分,它亦可包括其他宗教之本地教 会。 第二段 牧区堂会之组织 1. 一个新的本地教会之设立,须得到现任会督及年会 执行部之同意,亦得经年议会布道部及教区建筑及 堂址委员会之考虑,方可进行。执行部应指定该新 组织之堂会属何教区,而该教区之教区长应负该计 划之职责。教区长应向教区建筑及堂址委员会建议 新堂会之地址,如该处有教区宣教委员会,亦须征 求该会之同意。 2. 教区长应召集所有不少过35位年龄21岁以上对该新 堂会有关怀者在规定之时间及地点开会。教区长亦 105 106 107 † † †
6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可以书面授权在其教区内之任何一位牧师召集会 议。 3. 教区长,或其授权之牧师,应主持会议并委任一位 文书记录会议程序。经过一段时间之崇拜后,应予 赴会者有机会依合法之手续移名入此新堂会为会 友。 4. 凡愿意以承认基督之信仰成为会友者,应给予机会 使他们能矢志成为会友。如果担任主席的牧师对于 他们之信仰与目的之诚恳认为满意的,即可接受他 们加入教会为会友。 5. 凡以移名或承认信仰而被接受加入在建议中之堂会 的会友,应列在名单中;其中廿一岁或廿一岁以上 者,皆可成为堂会成立会议之会员,且享有表决 权。 6. 成立会议宣告开会后,须依照提名委员会之提名进 行选举新堂会之执事,该提名委员会须由担任主席 之牧师委派或即席提名选举。在此二种情形下所组 成之提名委员会皆由担任主席之牧师为主席。受选 执事已获到规定数目时,任主席之牧师即应宣布堂 会正式成立。 7. 此时担任主席之牧师须先宣布筹备成立新堂会之会 议解散,并随即召开牧区议会。该牧区议会会员将 包括新受选之执事及其他有资格之会员。牧区议会 将按法规规定选举职员,亦依照法规成立其他委 员。当各职员均已正式选出,其他之委员会亦组成 后,堂会之一切组织即告定妥,并且可即时依法规
6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所规定进行其工作。 惟当一新成立之教会系附属于一巡环牧区时,牧区 议会应俟本区各堂会之代表到齐后,方能开会。 第三段 会友 卫理公会乃普世教会之一部份,所以不论种族、肤色、 国籍或经济状况,皆可参与崇拜、活动,并依正当之手续宣 誓入会,成为本地教会之会友。 卫理公会本地教会之会友,应包括所有经过表明信仰而 入会 者,或由别会移民者,以及在籍之会友未曾因死亡、迁 移、自退,或由牧区议会之决议而被终止其会友身份者。 任何一位本地教会之会友,既是一个完全有联属之卫理 公会会友。 凡经接受成为卫理公会之会友,应该借上帝之恩惠,表 现其信心,履行入会誓约;并依上帝救赎之旨意在各方面生 活中以奉献及服务见证主耶稣基督。 第四段 会友职责与会籍之意义 凡加入卫理公会之人士,既已表白信仰上帝为全能之圣 父,宇宙万物之创造者、耶稣基督为其独生圣子,且信服圣 灵;他们经过证实信仰及入会之程序在上帝与会众面前,共 同立约遵守。所以每一位会友应忠诚于卫理公会,竭力遵从 其要道,政策以及在本法规内所订之教会规则和条例。他们 108 109 110 111 112 † † † † †
6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应忠诚参与崇拜聚会,领受圣餐、阅读圣经并作灵修、祈 祷、参加祈祷会及基督徒团契。每家之家长应殷勤主持家庭 礼拜,供给基督徒生活指导,并以身作则,躬自力行,俾家 人有遵循。所有关心自身之救恩及愿意跟随基督者,必须努 力遵行上帝圣道及诚恳避免其禁诫诸事,不仅尽量避开圣经 中所特别指明之罪行,并将抑制所有不能奉耶稣基督之名而 行之事。他务必尽心爱上帝,尽力事奉,忠诚履行及服务教 会之种种义务。 作为本地教会之忠诚会友,实为符合上帝旨意在其恩典 中,对个人长进及发展更大感受之重要条件。参与私人或会 众之祈祷、崇拜、圣餐、研究、基督徒团契。按时捐输及虔 守教规,将使一个会友更热爱基督,更认识上帝在历史及自 然界中之伟大杰作,同时亦必须更加认识自己。 忠实参与会众集体生活乃基督徒对肢体(即其他会友) 应尽之义务。一个会友之本份应与其他会众分肩重担,共担 患难、同享富乐。他受蒙召宣讲爱之真理,随时准备面对赦 罪与和好精神之间的冲突。 一个卫理公会之会友乃为本地及普世宣教之基督仆人。 此仆人之地位可于家庭生活、日常生活、娱乐、社交、公民 责任,与其对集体生活以及对其他同事之态度表达出来。参 与有组织之团体,及负起吾人对其所寄望之宣教事工,其蒙 召乃为基督作见证于世界,在社会作光、作盐,并于文化冲 突时担任和解者,要同世间一切痛苦者和患难者打成一片, 113 114 115 † † †
6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并为基督发光,及作光的见证。 倘遇会友对信仰生活缺勤时,本地教会和牧师应尽责关 照教导他们、使他们重新坚定信心,负起他对教会之责任, 并继续参与教会爱心之服务。 每一个会友应研究基督徒受托主义,并奉献本身的时 间、才能、物质予上帝为推广上帝国度之需。即承认上帝为 万物之主,就应按时作有规例之奉献(参玛3:8-12;林前16:2 ),他应认为基督徒之慷慨捐输是一种权利及神圣之义务, 并应时常奉献物质金钱以供国内外推广福音、支持本地教会 及维护普世教会等之代理机构与各部事工之用。 教会中发生纷争之事,不论是在精神上或行动上,都应 该避免。会友应勤勉维持教会之合一,不论是本地或普世, 不应轻蔑非议,惟应诚恳祈祷,尽可能与众同心协力 “维持 在精神上之团结与和平”。(参弗4:3) 以上之规条诚如圣经中所教训及嘱咐信徒遵行者,以此 作为会友之指导,并使教会得其适当之管理。倘若有会友违 犯或忽略这些条规,教会中受委为照顾那些犯规者须以爱心 劝诫之,如经多次以爱心规劝无效力,则可引用教会法规规 定对待背道及不守规矩者之条例而处理之。 第五段 入会 凡寻求自罪恶中被拯救并渴望于信仰与行为上成为基督 116 117 118 119 120 † † † † †
6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徒者,皆可请求加入卫理公会为会友。当此等人士要求入会 时,主理牧师应自己或指派适当之代表教导他们认识基督徒 信仰之意念,以及卫理公会之历史、组织及要道;并以卫理 公会认可之教材解释洗礼与入会之誓约,引导他们归于主耶 稣基督名下接受他为主与救主。当他们已经证实在基督里确 有纯真之信仰,而愿意担负教会责任成为卫理公会忠实会友 时,未受过洗礼者,须经修毕为期三个月或十二节之课程。 主理牧师于施行洗礼之后,应领他们至会众面前立约,并接 受他们加入教会,正式登记成为会友。 当一个卫理公会受委任之牧师在任何一个组织、机构、 或军队或学校中充任牧师时,而在该地区并无本地教会之设 立,如有人表证了他对基督信仰之诚意与有意尽责成为卫理 公会之忠实会友愿望时,该牧师可以接受此人加入成为卫理 公会之会友。依仪式立约加入教会之后,该牧师可发给一会 友证明书予该名会友。以后该会友迁到他所选择之本地教会 时,该本地教会之主理牧师于接获此证明书后,即可正式登 记此人为该教会之会友。 任何预备入会者,如有正当之理由不能亲身到会众面前 被接受时,经主理牧师慎重考虑后,可在别处按照卫理公会 礼文接受之,事后牧师须将所接受之会友姓名列入会友名册 中,并向会众宣布。 凡是卫理公会之会友可凭正式迁名证书,由某一个本地 教会迁名至另一本地教会。 121 122 123 † † †
7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凡受过洗礼之任何一个基督教宗之会友,愿意加入卫理 公会为会友时,可凭原属教会发给之正式迁名证书,或凭其 个人对基督教信仰之证明,并肯定忠诚于卫理公会,而后依 照礼文规定与在会众之前立约后收为会友。 第六段 联属及联合会友 任何卫理公会会友,若迁移他地居住不超过十二个月 者,得按照其请求使之成为其临时住所附近之联属会友。惟 其联属会友身份应即通知其原属教会之牧师,此种会友身 份,将使其有权利加入该教会团契,享受牧师之看顾,参与 教会之各项活动,包括充当职员。但其本人仍将认为属於其 原属教会之会友,并系属于原来教会所应呈报者。 其他宗派教会之会友,亦可按照上述同样情形成为卫理 公会之联合会友,惟不得在牧区议会中担任受选之职位。 第七段 移名及终止会籍 本地教会会友之会籍可因死亡、移名、自退、开除或牧 区议会之决议而终止。 该牧区之主理牧师或管理会友名册之文书应将有终止会 籍之会友妥善登记,并于每次牧区议会时报告上次牧区议会 以后所有终止之原因。 任何卫理公会会友,移居他地超过十二个月,以致不能 经常参加崇拜及活动时,牧师应当鼓励他将其会籍移至靠近 其新住所之卫理公会。当其原属堂会之牧师获悉其有迁居之 事实或愿望时,应即协助其加入未来居所附近之卫理公会, 124 125 126 127 † † † †
7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并函告该区之卫理公会牧师或教区长或(若二者皆无)该区 之布道部,写明迁居者姓名及地址,并请就近关照之。以上 之措施系根据我们的意识,认为会友之缺席对其个人及教会 皆无益处,我们也应当了解照顾灵魂及建树整个教会之体 系,不论是在感情上或是其他缘故,比其会友籍保留于某一 教会中,更加重要。 当牧师发现其区域内有卫理公会之会友,而该会友离开 其原属之堂会甚为遥远,以致不能经常参加崇拜及活动时, 牧师应对该会友负照顾之责,倘若不能,应劝勉他将其会友 籍移至靠近新居之卫理公会。 当主理牧师接到另一处卫理公会之牧师或有关人士之请 求发给移名证书时,可依下列格式发给: 敬启者: 为发给证书事,兹循本堂会友XX先生/女士之请求,将其会友 籍移至 贵堂会,用特具函介绍,敬请接受加入 贵堂为会友,并希 时加看顾,此项移名证书通知单业已另行致与上述之人士。 此 致 卫理公会XXX堂会主理/代理XX启 年 月 日 地址................................................ 移名证书正本须与一份空白回条一并附上,以便收信人回覆 128 129 † †
7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之用: 其格式如下: 敬覆者: 贵堂会友XXX先生/女士之移名证书,业经收到,他(她)已 被接受加入我们之团契,并已登记为本堂会友,特此奉覆。 此 致 XXX堂会主理/代理XXX启 年 月 日 地址................................................ 另将一份通知书寄给移名之人士,其格式如下: 敬启者: 兹将 台端之移名证书寄交XXX卫理公会XXX堂,并介绍台端 加入该堂为会友,以便接受看顾,谨祝 台端在此新堂会中蒙恩得 福。 此 致 卫理公会XXX堂会主理XXX谨启 年 月 日 地址................................................ 该移名证书应直接寄交接受该证书之卫理公会堂会主理 牧师,或寄交教区长(若该处无牧师)。主理牧师或教区长 于接获移名证明书后,应即将移名者姓名登记于会友名册
7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上,该人即成为该堂之会友。同时,主理牧师或教区长应通 知寄发该移名证明书之牧师,证明所介绍之会友,已正式被 接受并登记于堂会之会友名册中。寄发移名证书之牧师,亦 应同时将其名册内之该名会友删除。 主理牧师于接获其会友之请求将移名至另一宗派之教 会,或得到其他宗派教会之牧师或授权代为请求(经获得会 友同意者)将其姓名移至其他宗派教会亦可发出一张移名证 书,并将该会友之移名情况,详记在其会友名册上,至此其 会友籍即告终止。卫理公会会友移名至其他宗派教会所用之 格式与上述格式相同,惟在名称上,可将其他宗派教会之名 代替“卫理公会”。 当主理牧师获悉其本堂会友,未发出通知擅自加入其他 宗派教会时,应即实地采询,倘所获报告属实,应在会友名 册中将该名会友名字之后填写“自退”字样,并应将此事向 下届牧区议会报告。 如会友欲自愿退出卫理公会,应该以书面通知其所属之 堂会,主理牧师于接获通知后,应在会友名册上将自退之实 况详为记录。如有请求,主理牧师亦可发给申请者退会之证 书。 第八段 儿童与教会 因上帝救赎大爱借耶稣基督之启示扩展至所有之人,且 因耶稣明确地包括儿童于其国度内,所以各堂主理牧师须谆 130 131 132 133 † † † †
7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谆劝导所有基督徒父母或监护人,于儿童幼小时尽早让其到 主前接受洗礼。洗礼未举行前,他应殷勤教导为父母者或监 护人有关圣洗之意义及洗礼时应立之信约,指望他们带领儿 童受洗后,能依照上帝圣道殷勤教养儿童并参与教会团契。 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须有一位为基督教会之会友,并须谨守 因洗礼所立之约。牧师应规劝他们尽义务之忠心。洗礼时并 应通知他们,教会与主日学将帮助培养经受洗礼之儿童。 堂会主理牧师於举行洗礼后,应发给一张儿童洗礼证明 书予儿童之父母或监护人收存,详细注明儿童受洗后即加入 卫理公会为学习会友,牧师并应规劝会众担负教养儿童之责 任。 主理牧师应保存及移交其继任者一准确之堂会受洗礼儿 童之记录,包括在本堂或在他处洗礼者,此记录即为学习会 友之名册,应详细填写儿童之姓名、出生日期、受洗日期及 地址、父母或监护人之姓名及住址。 所有经受洗之儿童应保留为学习会友,接受适当主日学 及学道班之教导及训练,直至下列原因终止其学习会友身 份:被接受为正式会友,或偕其家属移名至他们卫理公会或 其他宗派之教会;或因死亡、自动退出、或于十六岁后移名 于教会会友名册中。学习友名册应逐年清理按照每年加减数 目,保持正确记录。 主理牧师应与儿童之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主日学之教职员 134 135 136 137 † † † †
7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合作,以领导儿童了解基督徒之信仰,尊重会友之权利与义 务,使其接受耶稣基督为主与救主,并能善用主恩过着基督 徒之生活。主理牧师应至少每年一次,将所有年龄达至可以 自行决定接受耶稣为救主之儿童,分班教授卫理公会规定之 教材。当儿童接受爱教导与训练,修完课程,证实经已了解 基督教信仰及目的,并明了会友之权利与义务,应予接受该 儿童为正式会友。 第九段 青年 我们极力建议本地教会应设立一高级训练班,教导教会 中青年人明了基督徒生活及教会会友之意识。我们也建议此 训练课程应由牧师自行负责,教授卫理公会之信仰要道及宣 教使命,使其继续在主耶稣基督之恩典知识及服务中长进。 第十段 会友之看顾 本地教会应尽力鼓励会友参加可能促使灵性长进之活动 及征求参与教会和其他各种组织之服务。主理牧师与会友及 布道委员会职员应借经常之探访、看顾及关怀提供活动机 会,推行个人及家庭礼拜以增长会友之灵性,并鼓励会友不 断遵行誓约,借出席各项聚会、祈祷、奉献及服务以维护教 会之体系。教会于道义上及精神上负有栽培一般不动作及冷 淡会友之义务。 会友对于所立下神圣誓约之责任及履行,当然是由于会 友个人之志愿,但是若有会友疏忽这些责任,可以采取下列 之步骤: 138 139 140 † † †
7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 在牧区里若有会友忽略誓约,未参与教会崇拜,主 理牧师或掌管会友籍之文书应尽力设法挽回,使其 继续参与团契及活动,且应探访他,使他明了因他 的名字系记录在堂会之名册里,他即成为整个卫理 公会会友之一,若他长久缺席,可以请他任选下列 三种办法之一: A. 更新誓约参与原属堂会之例常崇拜。 B. 请求移名至卫理公会另一堂会参与崇拜。 C. 设法移名至其他宗派教会之堂会。 倘若该名会友于廿四个月内皆置之不理,则可将其 姓名除去。 2. 倘若知道某名会友系居住在该牧区之外,同时未能 前来参与崇拜或活动,应不断鼓励他移名以及参加 另一堂会或致函促其将会友籍移出。倘若廿四个月 期满,仍无法使他加入所居住地之教会,则其姓名 可以依照下列第五项之步骤除去。 3. 倘若主理牧师或掌管会友籍之文书,或会友与布道 委员会皆无法知道某名会友之地址,他们应努力寻 找,包括把姓名登在会讯,分发予全牧区之会友以 及在讲台上宣布。倘若由上述之方法而寻获该名会 友地址,则可依上述第一或第二项步骤处理。但若 于廿四个月后仍无法寻获其地址时,则其姓名可以 依照下列第五项步骤移去。 4. 主理牧师、掌管会友籍之文书、会友与布道委员会 应每年检查会友名册一次,以求记录完整及正确, 并须向牧区议会报告,包括所有不能获悉地址之会
7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友地址。 5. 倘若上述第一、第二及第三之步骤均已试行过,并 已超过廿四个月仍无结果,即由主理牧师或会友籍 与布道委员会之建议并经牧区议会通过始可将其名 字自会友手册中除去。但应个别逐一建议与通过, 而在其名字后填写:“由牧区议会通过除名”。倘 若此项决定系根据第三步骤试行者,则应增填“原 因:地址不明”字样。以后该名会友才算是正式终 止其会友籍,记录并应妥为保存。 6. 我们承认教会有继续不断栽培会友之道德上与精神 上之义务,甚至仍应关照已经被终止会友籍者。因 此我们建议所有经牧区议会议决除名之会友姓名, 应另存记在一份名单上。主理牧师或会友与布道委 员会应负责每年至少检讨该份名单一次,并以最切 实之方式,亲身或用其他办法与那些尚存在名单上 之人士联络,至于移名至别处之会友,仍须设法函 告该处之教会,并请给予探访及照顾。 倘若某处之本地教会停止,教区长应选择另一卫理公会 堂会来收纳此批会友,或由会友自行选择拟归属之堂会。 第十一段 属会与小组 1. 属会:本地教会之会友可按地理区域分属,每属设 一属长,以领导会友负起教会对该地区社会之使 命。为便利工作及提高效率起见,每属人数以八家 至十家为理想数目。属会对于教会布道宣教、接 141 142 † †
7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待、引导慕道友及未信者、探访、主持家庭祈祷 会、分发基督教文字单张等等事工,多有助益。不 在该地区居住之会友可特别 开设一属,并以通讯方 式联络,属会及属长应由主理牧师推荐至牧区执事 会通过组织及委任之。 2. 本地教会,在牧师的督促下,可设立小组,小组组 长及小组聚会;并赋予以下的职责与计划: a. 小组可经常聚会,以提供会友机会予查经祈祷; 属灵栽培;会友关顾与辅助;布道与宣教;会友 参与事奉及有问责的门徒生活。 b. 小组可由不超过十二或十四位人士组成,本地教 会之会友应成为由主理牧师及执事会组织之小组 组员。 c. 若有小组的组织,执事会在牧师直接督促之下或 牧师所授权之教会专业职员及小组。 d. 如有委任小组组长,组长可经常与其堂会牧师以 及会友领袖会晤。 3. 本地教会可组成小组事工委员会,并以小组事工干 事为 委员会主席。 4. 小组事工干事应协助牧师以下事务: a. 督促小组之结构与计划; b. 组织小组之活动,包括训练组长及会友; c. 推展小组事工以促进会友对此事工的参与。 第十二段 会友记录及报告 † 143 主理牧师应向每次之牧区议会报告,自上次牧区议会以
7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后,被接受及除名会友之姓名,并应注明如何接受及除名之 原因。 各牧区应保存下列之正确会友名册: 1. 正式会友名册。 2. 学习会友名册,包括未收为正式会友之十六岁或以 下之受洗青年及儿童之姓名以及适当之记录。 3. 牧区会议除名之会友记录。 4. 会众名册(慕道友),包括未受洗儿童、主日学学 生未接收为会友者,十六岁以上之学习友尚未接收 为正式会友者,以及本地堂会牧师负有牧养责任之 慕道友之姓名及地址。 5. 联属会友名册。 6. 联合会友名册。 牧区议会可选举一位会友名册干事,其任务是在主理牧 师指导之下,保存准确之会友名册,及通过会友与布道委员 会向每一次执事会报告。 第十三段 牧区执行委员会(执事会) 总则:在每一本地教会应有一行政机构,称为本地教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为执事会。牧师及教区长应负责促使该组 织在每一堂会按照下列之方法成立。执事会应向牧区议会负 责,按时执行例常之工作及推动特别需要之任务,并须依照 牧区议会之要求提出报告。 144 145 146 † † †
8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牧区执事会将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1. 本地教会主理牧师及正式委派一位或多位之副理 (若有)及助理传道(若有)。 2. 本地教会之受洗执事。 3. 本地教会之按职执事。 所有牧区执事会之会友会员应为当地卫理公会之会友。 提名选举该会职员时,须经审慎考查,惟有道德端正人士, 方得提名受选。 1. 执事须有良好之基督徒品格、热爱教会,并且有充 分执行其职务之能力。 2. 受选之执事不得少过廿一岁。受选执事可逐年选举 或每两年选举一次。 3. 受选之执事于受选前必须为卫理公会会友至少两 年。任何执事若成为另一间卫理公会之联属会友, 在第一年内不得被选为该堂之执事。任何联属会友 不得被选为执事除非他已移名至该卫理公会超过两 年。 4. 上述第(3)项之限制,可在教区长和年会会长经过 考虑当地之需要后加以撤销。 5. 受选执事应在当选之牧区议会或会员大会后,于正 月一日即时任职。若系补空缺者,则可于当选后立 即任职。 执事之遗缺可由牧区议会例常会议或特别会议中补 选,唯不得由执事会选举。 147 148 149 † † †
8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6. 除了按职执事以外,本地教会可另选不超过五位受 选执事。 下列职员,不论系本地教会会友或联属会友,在其任职 期间皆为按职执事,并应行使一切属於卫理公会执事及权 益:会友领袖、年会会友代表、教会财政、财务干事、主日 学校长、各委员会主席、经济与受托、基督教教育、基督教 社会关怀、会友与布道、宣教、崇拜与音乐、产业管理、妇 女会会长、乐龄团契主席、男同道团团长、青年团契会长、 成年/初成团契会长、男少年军团长、女少年军团长与小组联 络员。这些职员不得少过廿一岁。 本地教会宜由牧区议会采取行动,定下职员任期之期 限,以限制其牧区议会中任何职员之受选或受委连续不断之 任期。惟少过一百名会友之堂会者则例外。 每一堂会之牧区议会可规定逐年推选年届七十岁高龄或 身体失去能力之执事为荣誉执事,藉以承认其对教会之忠心 服务。荣誉执事除表决权外,亦享有执事在牧区议会之一切 权利。 牧区执事之职责如下: 1. 遵照牧区议会之重托管理本地教会在属灵与属世两 方面之事务。 2. 在主理牧师指导下,促进及督察本地教会之一切行 政与事工。 150 151 152 153 † † † †
8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3. 征询牧师及会友关系委员会之意见后,向年议会前 之牧区议会建议有关主理牧师及副理与助理之薪俸 及津贴,并为本地教会之其他经济上之需要作好充 份之准备。 4. 促进在总议会、年议会、教区议会及牧区议会所授 权之机构的一切福利。 5. 遵循程序委员会之推荐,研讨并批准本地教会之工 作计划。 6. 忠心执行牧区议会或教会法规所交托之职务及责 任。 7. 启发会友,使他们对于建立新堂会及主日学等事工 具有责任感。 在教区长或教区建筑及堂址委员会明确授权时,负 起组织及支持新堂会或主日学校等之设立,以应公 众之需求。 8. 牧区执事会应负责为本地教会在经济上之需要作适 当充份之准备,包括牧职人员之薪俸(即主理牧 师、副理、助理、教区长、年会退休牧师及传道、 会长以及会督之供给),批准本地教会之各项费 用;承受教会各部依法所分配予本地教会之各项负 担,以及本地教会所应尽之一切义务。 9. 按照总议会历史与文献理事会的指示,储存本地教 会之一切文档、执事会及牧区议会会议记录、财务 账簿,其他文件及文献。 10. 将本地教会所不常用之文档储存为档案,除了没有 法律、经济或历史价值、之文档。
83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11. 确保所有活跃及存档的文档得到: a. 收藏; b. 安排,分类及编辑以方便参考; c. 若许可,修补、复新或保存。 d. 若需要,将文档转录为微讯或其他收藏之格式。 执事会至少须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会议时间可自行 决定。特别会议须由主席或主理牧师或在执事会半数之成员 要求下召开。 牧区执事会不得否认或攫取法规所赋予本地教会中任何 团体之权利或权力。 牧区执行委员会主席之职责如下: a. 主持执事会并引导其达成职责; b. 咨询牧师、会友领袖及有关单位之后,编排及传递 执事会之议程。 c. 为执行执事会之决议、探讨及分配工作予各有关单 位。 d. 为传递执事会之决议,与执事及有关单位沟通。 e. 参与领袖培训课程。 1. 其他委员会:为着在本地教会中促进其他兴趣和活 动,执事会可由诸执事中及堂会会友中产生其他认 为必要之委员会;惟应注意此将设立之其他委员会 不致与牧区议会原有之委员会有重复或冲突之嫌。 154 155 156 157 † † † †
84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2. 新委员会的主席应该从执事会中挑选一位受选执事 而委任之。若是不能,亦可由新委员会之中委一名 委员担任主席。在此情况之下,该名主席可以成为 执事会的成员,但无投票权。 3. 委员会应向执事会负责。 4. 委员会应向牧区议会提呈全年报告。 第十四段 教会财政 1. 教会应选一位或多位财政,以鸠收和支付一切捐款 及经常费,并为本地教会提呈预算案各项用途,并 照执事会之决定收支其他捐款。牧区议会或者可以 选举一位财政,专司鸠收年会捐或类同之其他捐 款,惟一切收支均应受执事会之监督和指导。财政 应按月将年会捐款项缴交年议会财政。 2. 本地教会可推举一名或多名财政,以推行有关经济 之负担。财政须执行下列之职务: a. 和受托与经济委员会合作,以厘定所有应列入本 地教会预算案中之项目; b. 接收与支付有关本地教会预算案中一切缴交及应 付给之款项,以及牧区议会或执事会所决定之款 项与捐款; c. 保存捐款、认献、奉献、付款与其他款项之适当 记录; d. 备妥账目呈交牧区议会所指定之会计师查核。 † 158
85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第十五段 牧区堂会程序委员会 职权 每一本地教会可设立一个程序委员会,以联络各委员会 所建议之活动项目,使其成为划一而有联系之程序。委员会 应听从执事会之指示并向执事会报告其计划,以便检讨及批 准之。 委员会之活动计划获得执事会批准后,应注意将计划付 诸实行。委员会并应负责拟定一财政预算交予经济委员会, 作为推行该项活动程序之用途。 委员 本地教会程序委员会之委员应包括主理牧师、处理活动 节目之工作人员、以及在法规第150款所规定之按职执事。 各不同年龄之事工指导(如受选者)以及下列每部门之代表 各一名:妇女会、乐龄团契、男同道团、成年团契、青年团 契、男少年军、女少年军以及其他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而放在 牧区议会受选之人员。每年应由委员会中推选主席、副主席 及文书各一名。 不同年龄之事工 为加速本地教会程序委员会以适应儿童、青年及成年所 需要之活动,程序委员会可组织三种不同年龄之事工小组: 一为儿童事工小组,一为青年事工小组及成年事工小组。此 等小组应为程序委员会之成员,其组员可由程序委员会推选 之。各不同年龄之工作小组可每年自行推选主席、副主席及 文书各一名。 159 160 161 † † †
86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不同年龄之事工指导 牧区议会可每年由提名委员会推荐选出一位儿童工作指 导、一位青年事工指导及一位成年事工指导。各不同年龄之 事工指导,应在主理牧师指示之下,认真考虑其负责之各不 同年龄者之需要,俾能协助各组编排本地教会之活动程序, 以适合各组年龄之人士。 第十六段 委员会——本地教会 执事会可依照教会之需要组织各不同之委员会,以便有 效地照顾到教会之诸多事工。 1. 会友籍与布道委员会 每一个本地教会在执事会指导之下,可设立一个会 友籍与布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联系于总议会布 道理事会,年议会布道部以及教区布道执事会,而 成为一个辅助之机构。该委员会应负责在社会里寻 找未得救及未加入教会者并运用一切能力带领他们 认识基督之得救道理和加入教会团契,亦应负责注 意本地教会之消极及冷淡之会友,并用一切良好之 方法使他们恢复参与教会团契与生活。 2. 布道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主理牧师、 副理、助理、布道主任或干事(若有)、教会会友 领袖、掌管会友籍之文书、妇女会灵修组干事、主 日学校长、受选为教区布道执行委员会之代表、男 同道团、乐龄团契主席、成年团契、男少年军、女 少年军各一名代表, 青年团契见证组组长。委员会 162 163 164 † † †
87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人数可以增减,由牧区议会决定和选举,惟总数不 少过六名。至于小堂会可斟酌情形减少人数。惟所 有委员会委员皆应为卫理公会之会友。 3. 每当年会年之开始,主席应召集委员组织之。委员 会应推选一名副主席、文书及委员会认为需要之其 他委员。 4. 会友与布道委员会与程序委员会同工之下,须促进 本地教会布道事工之程序计划,并运用总议会布道 理事会之指导材料及活动指南作为参考。 5. 如果牧区议会认为应有布道干事之需,可通过教区 长请求会长委任,并规定其薪俸。 6. 如需要聘请会友为布道干事时,主理牧师得委员会 之同意,可向执事会推荐一位适当之人才,执事会 在获得会长及委任部之批准后,即有权力聘请之。 7. 布道主任或干事在行政上须向主理牧师负责,并与 牧师、委员会主席,共同合作,以领导教会之布道 事工。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 为使本地教会之组织及其运行能够供给整个教会有关人 士以充足之基督教教育起见,各本地教会在执事会指导之 下,皆应有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设。 此委员会将是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之辅助机构。 1.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委员如下:主席、主理牧师、 副理或助理、会友领袖或副会友领袖、主日学校 165 166 † †
88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长、级主任、学者培养主任、基督教教育主任或干 事(或助理干事)、音乐主任或指导、主日学干 事、文字干事及受托干事、卫理妇女会、男同道 团、成年团契、青年团契、男少年军、女少年军、 乐龄团契主席或其指定之代表、幼稚园或托儿所董 事部,皆可推选一名代表参与委员会。 此外,牧区会议亦可推选≠更多对基督教教育有专 长之人士参加,惟不得超过三名。成员人数由牧区 会议决定。至于小堂会则可斟酌情形减少人数。 2. 每当年会年之开始,主席应召集委员组织之。委员 会应推选副主席、文书及认为需要之其他小组及职 员。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之任务与责任如下: 1. 应决定整个主日学及其任何部份之政策,并对本地 教会之教育事工给予一般指示,惟本地教会之教育 节目应开发予一切人士。 2. 应检讨本地教会之教育需要,并对主日学系统中之 各部,各组、各级、各班等在组织上、指导上、监 督上和有必要之改善事工,完整地作好准备。 3. 应负责与职员及教师商讨有关主日学各组、各级所采 用之课程材料,并应确定这些教材是否适合每班级之 用,是否系由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所认可之教材中选 择出来,以及在委员会监督下定购者。委员会应负责 监督主日学对于音乐与诗歌之选择和使用,且应符合 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所规定之标准,而使儿童及青年 † 167
89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圣歌班加入儿童及青年之基督教教育节目内。委员会 亦应负责监督主日学音影教材之选择和使用,均系符 合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所规定者。 4. 为使卫理公会主日学统计记录能够确实与划一,所 有主日学应依照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对于会员籍、 出席记录及保管名册所规定之标准,并应使用其所 预备之表格和记录簿等。 5. 应与本地教会内其他团体一同鼓励和维持对青年人 具有进取和发挥之机会,而对成年人则有劝导之功 能。 6. 委员会应执行下列之其他责任: A. 征求和训练在管辖下所需要的职员、劝导员、教 师以及其他团体之领袖。 B. 推选所需要之某些职员和教师以填补空缺,并且 在获得主理牧师或主日学校长提诉时,得以解除 因工作表现不良、失职或行为不端等错误之任何 职员或教师之职务。惟若该职员系由执事会选举 或承认者,仅能在接获牧师与基督教教育委员会 提诉时,由执事会解除之。 C. 按期开会以计划主日学之事工,且可邀请主日学 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如有需要,各组各部亦可个 别召集会议。 D. 在堂会之年历中,规定适当推行之特别节日和事 工,更应注意总议会和年议会所指定的特别节 日。 E. 为婚姻及基督徒家庭生活提供研讨会。
90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F. 计划主日学之财务预算(包括请求拨款,如有需 要,可通过受托与经济委员会)编制主日学经济 之预算,及详拟一切开支。 G. 分配场所给予各组各级使用,以及管制提供主日 学使用之用具。 H. 准备充份足以利用之资料,解释和引导人加入教 会,这是卫理公会主日学课程之一部份。当主理 牧师提出请求时,得协助教导会友训练班。 I. 为本地教会营会节目提供指导。 J. 负责指导和监督在本地教会主持下,为儿童和青 年人服务之其他组织。 K. 为发展整个教会活动节目而合作。 1. 每个本地教会应设主日学以负责教导全体教友认识 基督徒信仰和生活,主日学应借崇拜、团契、研讨 和服务,提供以圣经,基督教和以教会为基础之教 育,引人归主,并加入教会,其活动节目应包括布 道、受托、宣教、社会关怀、康乐以及其他活动。 2.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在主日学之组织与行政上,应遵 循法规之规定并依照年议会基督教教育部所规定之 标准与步骤而行。 应慎重选择主日学之教师、职员,及工作人员,并应依 照下列办法每年选举之。 1. 牧区议会时须选举 A. 主日学校长; 168 169 † †
91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B. 学员培养主任及三或四位组主任; C. 基督教教育干事。 如有需要,其开始服务皆应依照年会年之开始。有 空缺时,可由基督教教育委员会递补之,惟须得到 主理牧师之同意及执事会之追认。职员之人数及其 名称可以更改而适应小堂会之情形。 2. 各级或班可推选下列职员,亦以年会年开始为佳。 A. 青年组织员; B. 成人组织员; C. 成人组之教师。 教师应由基督教教育委员会提呈之名单内撰拔之, 惟职员之人数及其名称可以更改以适应小堂会之情 形。 3. 基督教教育委员会须于年会之开始;或认为需要时 由主日学校长(或受选尚未就职之校长)推荐,得 主理牧师、基督教教育主任或指导及组主任,或受 选尚未就职之组主任之同意,选立所有未有规定之 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1. 由主理牧师提名并得到基督教教育委员会同意后, 牧区议会可请求年议会会长委任一位基督教教育主 任或指导或得会长及年会委任部同意,聘请一位基 督教教育主任或指导。牧区议会须负责该职员之薪 金及规定服务条件且有权停止其职务。基督教教育 主任或指导与堂会主理牧师及主日学校长合作,并 在基督教教育委员会监督之下,依照基督教教育部 † 170
92 2012年卫理公会法规 之标准指导本地教会之教育活动节目。此位职员在 行政上向主理牧师负责。 倘经被证实认可而有牧师资格者,则可称之为基督 教教育主任。若只是会友身份者,则称之为基督教 教育指导。至于未被证实认可,则仅可称之为基督 教教育助理。如系特殊情况,二或三个堂会亦可合 用一位如此之职员。 2. 由主理牧师提名并得到基督教教育委员会同意,牧 区议会可请求年议会会长委任一位音乐主任或指 导,或得会长及年会委任部之同意,聘请一位音乐 主任或指导,牧区议会须负责其薪金及服务条件, 且有权停止其职务。 音乐主任或指导应依照年会基督教教育部及年会音 乐与崇拜部(若有)所定之标准指导本地教会整个 音乐活动节目。此位职员在行政上应向主理牧师负 责。倘为被按立之年会牧师会员,可称之为音乐主 任,倘仅属会友身份则称之为音乐指导。 本地教会于推行教育工作时应注意下列关系: 1. 本地教会之基督教教育活动节目应依照年议会基督 教教育部所规定者。 2. 主理牧师在此所开列之各项活动大纲中,正如对教 会其他各项事工上,乃主持并负责本地教会全部之 教育活动节目者,本计划不能被认为干涉其权力与 职务。 3. 教会主日学校长为该校行政首长,其责任在于与牧师 †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