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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 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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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obk6260, 2026-01-22 04:47:20

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 第二册

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 第二册

Keywords: 嘉应会馆

99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第二十四条5记载:“凡商船照旧往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其外国夹板船照旧准来贸易,令地方文武官严加防范。嗣后洋船初造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每日各人准带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越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载米粮、剥运大船者,严拿治罪。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若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沿海文武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从重治罪。并行文山东、江南、浙江将军、督抚、提镇,各严行禁止。”这条文可归纳如下:(甲) 商船只允许往东洋贸易,不得前往吕宋、噶罗吧等南洋地区,违者从重处罚。(乙) 外国船只仍可依旧来中国贸易,但须遵守既有规则。(丙) 新造洋船须登记在册,经官员查验后烙印编号,并发给正式船照。(丁) 为防私航,船上每人所携米粮皆有限额;超额或偷运者皆惩。(戊) 将本国船只出售于外国人,或替外国兴造船只者,一律处斩;私自出洋并长期滞留外国者亦处死,同往者枷号。(己) 官员若隐瞒私航、卖船、偷运等违法行为,将被从重治罪。然而,该条文本身并未明文规定逾期多久才会构成羁留外国;对于“逾期”与 “羁留”的认定,是否应以船照所载明的返期为依据?5  《清實錄康熙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国学古籍,在线资源:https:\/\/www.wenyanguji.com\/book\/68381\/63172(访问日期:2025年12月1日)。


100第三节t 出洋期限、回籍限制与禁令的再阐释(雍正—乾隆)根据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的规定,在此前出海经商的人,三年内还能回国;但1717年之后私自出海的,一律不准回来6。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颁布上谕,明确地对出海贸易百姓设定归国期限。雍正皇帝认为如果任由百姓自由前往海外经商而不设归期,会导致越来越多人轻易离开家乡,长期滞留外国。因此规定,凡是超过期限而不回国的人,将被禁止返国7。此谕重申了康熙五十六年的规定。这两项上谕并没有说明那些没有在时限内回国或私下出海的人将面临的后果。这是否意味着他们被遗弃了,不再是大清子民?抑或是属于《大清律例》所说的“没有官府发给通行证而私自出海的百姓”?如果属于后者,他们回国时被官府查获,就会依律论治罪,被处以杖刑一百下,并流放三千里8。到了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清政府再次颁布上谕9:“商船在内地各省分贸易者,以二年为限。二年之后始归者,嗣后不许再行出洋。其往外洋者,以三年为限,逾限不归,将该商及舵水人等著令原籍家属招回,不许出洋。其外洋停泊船,查验船照已逾多年者,勒令入口,交地方官讯究详办。”6  梁廷相撰;袁钟仁点校:《粤海关志》卷二十四,岭南文库编辑委员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合编,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474页:“康熙五十六年定例,出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其五十六年以后私去者,不得徇纵入口,久已遵行在案。”7  维基文库,《上谕内阁》卷五十八:“朕思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飘流外国者愈众矣。嗣后应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如此则贸易欲归之人,不敢稽迟在外矣。”在线资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上諭内閣_%28四庫全書本%29\/卷058(访问日期:2025年12月1日)。8  《大清律例·兵律·关律》第225条:“凡是百姓没有官方发放的“印票”(通行证)而私自出海或越境出境的,一律处以杖刑一百下,并流放二千里。”汉程网国学宝,在线资源:https:\/\/guoxue.httpcn.com\/html\/book\/KOAZCQXV\/UYILPWPWRN.shtml(访问日期:2025年12月1日)。9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兵部。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在线资源:https:\/\/ctext.org\/wiki.pl?if=gb&chapter=792134&remap=gb(访问日期:2025年12月1日)。


101这条文规定,商船在内地沿海各省分之间进行贸易的百姓,以二年为限,商船必须先回到指定港口,再向原船照的口岸办理销照与核验手续;如果是往外洋贸易的百姓,则以三年为限,届期必须回国。凡是逾期不回来的人,一律强制遣返回原籍,不准再出海;同时,把他们的船只和相关人员移交给地方官府调查处理。清政府于乾隆十九年(1754年)重新处理康熙五十六年颁布的出海贸易相关上谕,对逾期未归侨民的政策显著趋于宽松。乾隆皇帝颁布上谕10:(甲) 海禁已经解除,今后凡确实因为贸易而滞留海外者,或本身已经去世,遗下妻妾子女愿意回国者,准许他们搭乘船只返回原籍。(乙) 从前出海回国,原本没有期限,后来规定三年之内必须回来,稍微超过期限,即不准回国。这似乎有违朝廷一体同仁、普惠百姓之仁政本意。(丙) 从今往后,所有出海经商的人,不论出去了多久,都可以回国。就算他本人已经在海外去世,遗留下的妻妾和子女,也被允许返回家乡。(丁) 至于那些无赖之徒,原本是偷渡到外国,在那里偷偷居住多年,充当甲必丹11,替外国人办事、供其差遣;还有一些人,最初就身无10  《福建通志·政事略·洋市志全》:”十九年议准:康熙五十六年,禁止商船不许出洋贸易,其私行前往者,皆违禁偷越之人,是以定例不准回籍。今洋禁已开,嗣后有实因贸易,稽留在外,或本身已故,遗留妻仞妾、子女,愿均。准其附船回籍。至无赖之徙,原系偷渡番国,潜住多年,充当甲必丹,供番人役使,及本无资本,流落番地,哄诱外洋妇女,发妻生子,迨至无以为生,复图就食内地,以肆招摇诱骗之计者,仍照例严行稽察。又议准:从前出洋回籍,原无定限,迨后定以三年偿,稍有逾限,即不得返归故土,似非一体同仁之意。嗣后出洋贸易者,无论年分久近,概准回籍。若本身已故,遗留妻妾子女,亦准回籍。”在线资源:https:\/\/www.shidianguji.com\/ens\/book\/HY0402\/chapter\/1k4ej0pdtgoax-?version=6&keywords=康熙五十六年&refreshId=1764730618768&isSearchCurChapter=1(访问日期:2025年12月2日)。11  甲必丹(Capitan,亦作Kapitan),源自葡萄牙语capitão,意为“首领”或“队长”。这是殖民当局正式任命的华人社群领袖职衔,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华人群体与殖民政府沟通、协调事务,并在社群内部维持秩序、调解纠纷及管理公共事务等。


102分文,流落国外,哄骗当地妇女,与她们结婚生子,等到在外活不下去了,又想回国招摇撞骗的人,要依照原有条例,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管控。乾隆十九年政策调整后,除涉及盗匪、偷渡等情由者须严查外,清政府已不再一概禁止因贸易滞留海外的商民归国了。不过,这项宽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商民”。那些不论是自愿外出打工,或被拐骗、招募到海外当苦力的贫苦百姓,并不在此豁免范围之内。在清政府的认知中,他们不是依法持照的“贸易出洋”,因此不属于合法出海。此类人员大多被视为“私自前往”“潜往外洋” “偷越番国”的违禁行为,性质上仍属违法12。在此背景下,必须提及两个与清代侨务态度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其一是发生于乾隆五年(1740年)十月,史称“红溪惨案”(Red River Massacre)。当时,荷兰殖民政府在现在的印尼雅加达对约有以万名法律上仍属“大清臣民”的苦力与商民进行了大规模屠杀13。清政府没有对荷兰殖民政府采取任何行动。清代官员,尤其是两广总督庆复,甚至认为这些长期滞留海外的百姓违禁离境,如果他们在海外遭遇祸事,则是孽由自取,清政府不予怜悯。广东道御史李清芳更是反对停止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既有贸易,认为关税收入是重要财源所寄,不能因此案而损失14。这案件充分揭示了当时清政府没有把海外 “臣民”处于国家保护范围内,任由这些“海外弃儿”自生自灭?12  见注脚8。13  参见Livia Sanalina、Karenina Melinda Putri、Rosdiana Septrie Lestari、Purwanto Putra〈Exploring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Massacre of Ethnic Chinese in Batavia in 1740〉,《Journal of Indonesian History》。在线资源:https:\/\/journal.unnes.ac.id\/journals\/jih\/article\/view\/5981\/1098(访问日期:2025年12月3日);以及 Xintong Cai, The 1740 Batavia Massacre(2024),Knowledge of UChicago。在线资源:https:\/\/knowledge.uchicago.edu\/record\/12102?ln=en&v=pdf(访问日期:2025年12月3日)。14  参见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北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东方出版社,2015年,第107页。


103其二是发生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的陈怡老案15。案件发生于乾隆十九(1754年)上谕颁布之前。福建省龙溪县人陈怡老,未经官府许可私自出洋,长期在噶喇巴居住及经商,与番人关系密切,积累大量货物与银两。他是荷属殖民地甲必丹,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纳了当地女子为妾并育有子女。在乾隆十四年五月,他带着妾、子女、巨额钱财及货物潜回福建,被地方官查获并上报。陈怡老的行为构成“私越外番”、“交通番人”等违禁事项,最终被判杖刑一百、发配到偏远地方充军,财物没官,妾与子女则允许随往流放之地。陈怡老的遭遇十分不幸。他凭着本事与努力在海外闯荡,经商立业,累积财富,担任甲必丹,成家安居,本已拥有稳定的生活与社会地位。然而,他误判了清政府海禁的严格程度,也低估了私自返国的后果,本来是衣锦还乡,结果携眷返闽后被当成罪犯处理。他毕生的财富、美满的家庭与在海外建立的一切都毁于一旦,连自己也被发配边地,堪称人间悲剧。更耐人寻味的是,到了十九世纪后期,清政府对海外“鬻官”的对象也包括了甲必丹,甚至连清政府驻槟城的副领事张鸿南,本身就是荷属棉兰的华人甲必丹。清政府前后态度的巨大反差,反映出清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面对海外华人事务时的转变:从早期的高压禁绝,到晚期的努力吸纳、寻求利用。第四节t 海禁政策下的私人迁徙:族谱中移居台湾个案即便在清廷全面实行海禁期间,据我祖籍梅州西阳镇上罗乐的二十二世族侄、已故郭文彬所抄录的族谱记载,我族十二世祖叔应度公携眷渡海迁往当时反清势力最为活跃的台湾,自此与宗族音讯全无。15  本文所引“陈怡老案”资料为清代军机处档案摺件《议覆喀尔吉善等审结陈怡老私越外番充当甲必丹携带番妇偷渡入口一案缘由》,台湾“清代档案检索系统”所藏。在线影像资源:https:\/\/qingarchives.npm.edu.tw\/index.php?act=Display\/image\/5569433MwdP-bP(访问日期:2025年12月4日)。


104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留守原籍的兄长广度公。广度公于康熙九年(1670年)考中秀才,其人生道路与叔应度公举家赴台的际遇迴然不同。按照大清律法,私自携眷前往台湾属违禁行为,一旦被查获往往被视为“潜往外洋”或“通番”,后果严重,甚至可能牵连家族。应度公当年举家迁台,无疑是高风险的抉择;所幸宗族没有因此遭受连累。第二章t 嘉应人初抵槟城:乡会的萌芽第一节t 嘉应人南来槟城的历史背景尽管清朝政府早期虽对民间出洋有所限制,但乾隆十九年以后贸易往来已逐渐开放。嘉应人也在这一时期远渡重洋,踏上了槟城这片异乡的土地。至十八世纪末,已发现有嘉应州人在槟城活动的踪迹了。第二节t 十八世纪末嘉应人在槟城的个案虽然槟城仁爱堂是否创立于1796年尚待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仁爱堂的创办人古石泉当时已抵达槟城16,是目前所知最早来到此地的嘉应人之一。他是古秀阶17的祖父,也是古国耀18和古国钧19的曾祖父。同样来自嘉应州的关钦凤20和李亚六21,他们的墓碑在白云山坟场被发现。碑文显示,他们的兄弟分别于嘉庆四年,即1799年为二人立碑。这一发现证明关李二人早在十八世纪末已旅居槟城,且不幸在当地辞世。16  见《槟城嘉应会馆成立一百八十六周年纪念特刊》,第236页。17  古秀階是会馆在1921年改为董事制后的第一任总理。18  古国耀是会馆1948年至1949年的会长。19  古国钧是会馆1952年至1955年、1958年至1961年的会长。20  参见《槟榔屿广东暨汀州会馆一百八十七周年纪念特刊》,第11页。可惜原碑已毁,也没有留下影像。21  参见傅吾康,《马来西亚华文铭刻粹编》(第二卷),吉隆坡:马来亚大学出版,(1985年) 第684页。其墓碑影像,见本书第134页,附录15。


105第三节t 英属东印度公司与1801年土地授予嘉应社群早在十八世纪末便已在槟城成立其组织:仁和会馆,即现今会馆的前身,并获得英属东印度公司的正式承认。1801年,英方更免费授予现在会所所在地的土地,成为嘉应人在海外建立乡会组织的重要里程碑。值得一提的是,这比清政府分别于1877年和1893年在新加坡与槟城设立领事馆早了数十年。同样在当年的土地授予地契中,还可见与仁和会馆相邻的地段业主,右侧为“中国阿文”,左侧为仁胜馆,即增龙会馆的前身。此外,1803年的会馆地契上亦有傅上璋、黄文添、李采瑜三位嘉应人签署声明,可见当时嘉应州人已活跃于槟城社会。第四节t 商旅往返与早期会馆的社交功能鉴于当时清朝的法律制度,这些早期的嘉应人士极有可能是往返于中国与槟城之间的商人,而非长期定居的居民。会馆因此成为他们在槟城的重要聚会与联络据点。由于成员多为来往频繁的商旅,人数自然不固定。作为获英属东印度公司正式承认的合法组织,会馆不仅为嘉应乡亲提供了休憩与庇护之处,更是他们在海外的重要联系中心,方便乡亲进行互动,协助他们解决在海峡殖民地生活与经商时所面对的种种问题。第三章t 条约开启移民潮:从“逃民”到“猪仔”局势自1842年开始发生变化。第一节t 《南京条约》后的迁徙契机清政府在1842年8月29日,即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的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与大英帝国签订《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106其主要不利条款包括清政府割让香港岛予英国,并赔偿战争费用二千一百万银元,分期支付。英国对《南京条约》(1842年)并不满意,企图修订条约以获取更多特权,其中包括将鸦片贸易合法化,以及放宽华工出洋的限制,以便为其在东南亚的殖民地提供劳动力。第二节t 《天津条约》与《北京条约》——劳工外流合法化咸丰六年,即1856年,英国与法国为扩大在华特权,发动了对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咸丰八年,即1858年,英法联军北上攻占天津,兵临北京城下。清政府战败,被迫于同年签订《天津条约》。该条约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在华招募契约华工并输往海外。这是清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华工出洋的权利。虽然《大清律例》并未因此修改,但“招募华工”的条款事实上已突破了原有的禁令,使中国劳工得以长期居住海外。与此同时,清政府的积弱与列强的扩张,使中国逐渐沦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劳工输出国之一。虽然《天津条约》是由钦差大臣和礼部侍郎代表清政府签署,但咸丰皇帝认为该条约内容有损国体,拒绝批准。咸丰十年,即1860年,英法两国再度发动进攻,重新攻陷天津,继而北上进逼北京,并纵火焚毁圆明园。清政府再次战败,被迫于同年十月签订并批准《北京条约》,确认并扩大《天津条约》的各项条款,并向英国和法国各赔偿八百万两白银作为战争费用。第三节t “猪仔”船与南洋劳工体系自《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契约华工的大规模外流,成


107为十九世纪下半叶华人移民东南亚及世界各地的主要形势。这些劳工多来自贫困地区,被迫出洋谋生、出卖劳力。由于在招募、运输及劳动过程中遭受压榨与欺骗,被迫拥挤于狭窄船舱之中,食水不足、疾病流行,死亡率极高。他们因此在当时被民间称作“猪仔”,象征着早期海外华人移民所经历的艰辛与屈辱。虽然《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让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招募华工,把他们合法地带到海外,但条约里面并没有提到华工回国或回籍的事。另外,这些华工不是商民,乾隆十九年允许“贸易滞留者回籍”的谕令并不适用予他们。清政府也没有对《大清律例》中禁止“潜往外洋居住”的条文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如果这些华工不是通过官府批准出去的,他们日后回国时,仍可能被当成违禁的人。第四节t 《中英法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五年之后,即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十九日,清政府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恭亲王与英国钦差大臣Rutherford Alcock、法国钦差大臣Henry de Bellonnet,签署了中、英、法三种文字的《續定招工章程條約》22。值得注意的是,条约的中文与英文版本在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然而,该条约虽经三方签署,但由于英、法两國政府均未予以批准23,因此该条约并未生效。事实上,即便《续定招工章程条约》最终获得批准并正式生效,其中若干条款——尤其是第九款——22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及民國時期條約協定,《中英法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在线影像资源:https:\/\/mofaarchives.npm.gov.tw\/index.php?act=Treaty\/search\/1-20\/eyJhY2NudW0iOiIiLCJzZWFyY2giOlt7ImZpZWxkIjoiX2FsbCIsInZhbHVlIjoi5YyX5Lqs5qKd57SEIn1dLCJkdGdyb3VwIjpbIjkxMCIsIjkxMyJdLCJwcWZpbHRlciI6W10sInNvcnRieSI6eyJtb2RlIjoiaWRfYXNjIn0sImZhY2V0c2J5IjoicHFfZHluYXN0eSJ9#910000012001(访问日期:2025年12月9日)。23  参见 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 together with Regulations for theconduct of Foreign Trade, etc., etc., etc., 第32页。 在线资源:https:\/\/dn790007.ca.archive.org\/0\/items\/cu31924023464278\/cu31924023464278.pdf (访问日期:2025年12月10日)。


108更多是清政府试图展现“保护华工”的姿态,而非真正可执行的制度设计。该条约试图将劳工制度予以规范化,包括合同年限、工作条件、回国路费及遣返程序等。例如:(一) 华工如果期满后选择继续留在当地工作,必须重新与雇主签订一份新合同,而且雇主须在续签时将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回国路费一次性付清,让华工自行支配。然而英文条文则不同,它仅要求华工取得殖民地当局的许可,即可继续在当地居留,既未要求续签新合同,也未规定应在此时一次性支付原合同中的回国路费24。(二) 新的合同期限仍不得超过五年,合同期满后,雇主仍须依照原合同所规定的回国费用安排华工遣返。相比之下,英文条文则另有规定:如果华工选择续签第二份为期五年的合同,雇主须额外支付一笔相当于原合约“回国费用一半”的奖励金;而原合同中所约定的回国费用则需等到第二份合同期满后才支付25。(三) 如果华工因病无法继续工作,雇主必须立即依合同规定支付路费并安排其回国,不得拖延;如雇主不执行,华工可以向当地官府申诉。而英文条文则规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华工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动用为其准备的回国费用,以便提前遣返回国26。从执行层面来看,该条约的落实完全依赖境外殖民当局的意愿。以槟城为例,1893年以前当地并不存在大清领事馆。在缺乏本国官方代表的情况下,华工24  《续定招工章程条约》英文原文载:“The Term of each Emigrant’s Engagement shall not exceed FiveYears, at the expiration of which the Sum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shall be paid for him to cover theexpense of his return to his Country. In the event of his obtaining permission to remain without an Engagement in the Colony, this Sum will be placed in his own hands.”25  《续定招工章程条约》英文原文载:“It shall always be at the option of the Emigrant to enter into a Second Engagement of five years, for which he shall be paid a Premium equivalent to one-half of the costsof his Return to China. In such the sum destined to cover the expense of his return home shall not bepaid until the expiration of his Second Engagement.”26  《续定招工章程条约》英文原文载:“Every Emigrant who may become invalid and incapable of working, shall be allowed, without waiting for the expiration of his Contract, to claim before the Legal Courtof the Colony or Territory where he may be, payment on his behalf of the sum destined to cover theexpense of his return to China.”


109一旦遭遇欺骗、拖欠工资或被拒绝遣返,往往无从求助。他们大多不识字,更不懂英文,对手中契约的内容无法理解,也不了解殖民地法院的运作程序。即便理论上拥有“申诉权利”,他们既无经济能力请律师,也无社会网络进入司法体系。因此,纸面上的保障对于一般华工而言几乎等于不存在。第五节t 家族记忆中的出洋仆役与教堂服务我的高曾祖父、十七世郭树郎(教名Mathias)就是大约于1860年前后随法国天主教传教士来到槟城的,自此在教堂担任厨师一职。相较当时被贩运至海外沦为“猪仔”的苦力,他作为教堂仆役的处境或许稍为宽裕。然而,我依然能想象,他那时孤身离乡、远渡重洋,初到举目无亲的槟城时,内心该有多么的惶恐不安!高曾祖父娶了于1846年出生的曾祖母胡珍妹(教名Elizabeth)。她出身于槟城的客家人家庭。至于她是随家族自大清国南来,抑或出生于槟城,今已无从确考。第四章t 双重身份的诞生:大清臣民与英国臣民第一节t 从“臣民”到“侨民”的法理空白在当时的大清朝的律法体系下,没有所谓的“国籍法”概念。国籍观念依附于“臣民”概念,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从大清国的法律角度来看,出洋的华工在法理上仍被视为在外居留的大清臣民,可称作“侨民”或“外侨”。在1893年以前,凡未经朝廷许可私自离境者,依《大清律例》属于违制潜往外洋,通常以“逃民”论处。逃民虽属违法之臣,但仍在律法的管辖之内;他们的罪名是违制潜逃,而非


110脱离臣属。倘若某人已不再是大清臣民,则大清律法自然无权惩治,因为律例的效力仅涉及于本国臣民,不得牵涉外人。也正因如此,那些在海外定居并受外国庇护的华人,虽在法理上仍为大清国臣民,但在现实上已超出清朝的司法掌控,形成一种介于臣属与外人之间的模糊身份。从殖民地政府的法律角度来看,那些在中国出生、后来移居海峡殖民地的华人,在英国律法下均被视为“外侨”,并不享有英国臣民身份。当时并不存在“永久居留权”的概念。无论是通过正式途径,抑或以逃民身份到来,只要合法入境并奉公守法,便可在殖民地长期居住与工作,而无任何居留期的限制。许多侨民遂在此长期居住,结婚生子、经商置业27,甚至终老一生,从未成为英国臣民。他们虽在法律上非“永久居民”,却在事实意义上成为永久定居者。殖民地政府当局在意的主要是劳动力供需与社会秩序,而非移民身份。若欲取得英国臣民资格,则可依据《归化法令》28及后续修订法案申请归化为英国臣民。至于“在海外出生的华侨子女”,清政府并未明文确定其法律地位。第二节t 《司法宪章》(1807)与属地主义的确立相对而言,1807年3月25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应东印度公司请求,颁布 《司法宪章》(Charter of Justice 1807),将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体系引入当时称为威尔士太子岛的槟城,奠定了英国在当地的司法与法律制度基础。27  The United Kingdom Aliens Act 1848是最早确立外侨可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英国法令,而the Straits Settlements Aliens Property Act 1875 (Cap. 129) 则是该英国法律在海峡殖民地的地方延伸与实施版本。28  最早有关归化的法律为the United Kingdom Nationality (Naturalization) Act 1844,该法为一项英国法令,并适用于海峡殖民地。


111第三节t Calvin’s Case(1608)与英帝国国籍观而英国普通法自Calvin’s Case (1608) 77 E.R. 377 一案起,确立国籍法 “出生地主义”(jus soli)原则,即凡在国王领地内出生、受其统治与保护者,皆为天生的英国臣民,不论其种族、籍贯或宗教信仰。在Calvin’s Case中,英格兰国王法庭就两国王位联合后的臣民身份问题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在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实现了“王位联合”。Calvin生于苏格兰,时值两国王位联合之后。尽管英格兰与苏格兰仍为两个各自拥有独立议会和法律体系的王国,但两国自此共戴一君。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Calvin作为苏格兰出生者,在英格兰是否应被视为“外侨”,抑或属于英王的“天生的英国臣民”?法庭最终裁定是Calvin并非外侨,因为他出生时效忠的君主与英格兰相同,皆为詹姆斯一世。判决指出,臣民的效忠对象是君主本人,而非某一特定的疆域本身。因此,凡出生在国王管辖下的任何领地、并受其庇护之人,即自动成为其天生的臣民。这一判决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中的“出生地主义”(jus soli)原则,凡生于效忠国王的领土上者,不论具体是英格兰、苏格兰还是其他属地,皆可获得臣民身份。该案在法律上构建了一个跨越王国疆界的共同臣属体系,为日后大英帝国的臣民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对帝国范围内的国籍与法律权利的认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凡在殖民地出生的第二代华人,皆依出生地主义原则,自动取得英国臣民身份。他们的法律地位已在英国体制下获得保障,至于是否仍为大清臣属,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了。


112依以上的律法,我的高曾祖父出生于大清国,无论身处何地,皆为大清的臣民。在英属殖民地的槟城,他是外侨,然而,他的长子郭亚坪(生于1863年,教名Regnold,Lawrence)与次子郭亚武(生于1868年,即我的曾祖父,教名 Paul),皆在英属殖民地出生,因此依照出生地主义原则,自出生起即自动取得英属臣民身份。第四节t 1893年薛福成奏折与海禁终结至于大清国,直到光绪十九年即1893年,驻英国公使薛福成上奏了一份名为《请豁除海禁招徕华民疏》的奏折,请求废除禁止百姓出国的旧规定。他在奏疏中指出,“嗣后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概准由使臣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谋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藉端讹索”29。这份奏折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审议后,获得皇帝批准,准予施行30。不过,这项措施所照顾的对象是身份清白、从事贸易活动的“良善商民”,并不包括被招工、被骗,或没有官府许可就被带到海外的苦力。自康熙年间以来,清政府一直禁止百姓私自出洋,似乎没有想过这些百姓为什么宁愿冒着生命危29  参见郑振满:《国际化与地方化:近代闽南侨乡的社会文化变迁》,在线资源:https:\/\/www.chinesepen.org\/blog\/archives\/142039 (访问日期:2025年11月10日)。30  《光绪朝东华续录选辑》光绪十九年〔癸巳〕(一八九三)八月癸王(初四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军机处钞交出使英、法、义、比大臣薛福成奏请「申明新章、豁除海禁旧例」一折,光绪十九年七月初十日奉朱批:「该衙门议奏。钦此」。臣等查中外通商以来,华民佣工既已任其出洋,岂转禁其回国!同治年间既有美、秘各约载明「华、洋人民前往各国,或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均听自便」之语,是国初旧禁早已不弛之弛。特当时未及广布明文、家喻户晓,吏胥族邻乃得窥罅滋扰、讹索诬陷,致累朝深仁厚泽尚未遍被海隅;如薛福成所奏种种积弊,自系实在情形。华人流寓各国,人数滋多;若概禁其遄返故乡,不无觖望。应请如该大臣所奏,敕下刑部将私出外境之例酌议删改;并由沿海各直省督、抚出示晓谕州县乡村,申明新章既定、旧禁已除。除伪冒洋商包揽货物及别有不法重情者仍应查究外,其馀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一概准由出使大臣或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与内地人民一律看待;并听其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藉端讹索,违者按律惩治。如此变通办理,庶几上以广圣朝丕冒之仁、下以慰羁旅怀归之念,诚为因时制宜、维持邦本之急务』。得旨:『如所议行』。”在线资源:https:\/\/ctext.org\/wiki.pl?if=en&chapter=258089&remap=gb#p4(访问日期:2025年12月23日)。


113险、甚至顶着违法受罚的风险离乡谋生。清政府没有为这个庞大的劳工群体提供任何保护,过去所有较为的宽松政策也从来没有延伸到他们身上,他们自然也得不到“自由回国”或“回籍”的资格。然而,这项措施并不是对《大清律例》的修订,而是一项经皇帝批准的行政谕令。当时清政府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程序,面对新兴的侨务、外交及国际事务时,未能及时制定相应法律,只能依赖临时奏请与皇帝批示应付。结果,政策与旧有律例并存,司法与行政在实际运作中常常出现相悖矛盾的状况。虽然奏疏中提及“婚娶生息”,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良善商民”在海外所生的子女是否是大清国的臣民。第五节t 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与双重国籍现象清政府在薛福成上奏十六年后,方就侨民在海外所生子女的臣属问题制定成文法律,并于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凡是父亲为中国人,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此规定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以父系血统为依据的属人主义原则(jus sanguinis)。《国籍条例》首次以“国籍”概念取代“臣属”概念,标志着中国在法律上由传统的皇权臣属体系,迈向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认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法律体系一直奉行以出生地为标准的属地主义原则(jus soli)。凡出生于国王领土与统治范围之内者,无论其父母国籍或臣属身份为何,皆被视为“天生的英国臣民”。在这一问题上,确实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凡在海峡殖民地出生而其父为大清臣民的华人,根据英国法律,被视为英国臣民。但依据大清政府于宣统元年,即1909年颁布的《国籍条例》,他们同时具备中国国籍。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律上形成了双重国籍的状态。然而,当时无论是大清政府还是英国,都尚未确立或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概念。


114清政府分别于光绪三年即1877年在新加坡、光绪十九年即1893年在槟城设立领事馆。设立海外领事机构,本是大清国为顺应国际外交体制、与列强接轨的必要举措。照理而言,领事馆的职责之一应是保护与协助海外臣民。然而,当时绝大多数旅居海外的华人,在大清律法之下仍被视为“私自潜往外洋”的逃民。清政府自身又因连年战败、屡遭列强羞辱,加之内乱频仍,国势日渐衰微。在此背景下,不禁令人质疑,清政府的领事馆究竟能够为身处列强殖民地的“臣民”提供多少实质性的援助?第五章t 捐官荣衔:虚名与乡情第一节t 海外“鬻官”制度的形成与此同时,清政府亦将“鬻官”制度,即通过“捐纳”、“褒授”方式授予荣衔、顶戴与奖章的制度,扩展至海外华侨社会。领事馆遂成了这一制度的中介枢纽,负责向当地的侨民宣传、招揽、登记名册、荐举人选、以及授予与转递荣衔、顶戴与及褒奖等事务。第二节t 领事馆与清廷荣衔体系清政府对海外“鬻官”的态度是颇为矛盾的。一方面,这些侨民擅自离境、长期居留海外,按《大清律例》是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这些侨民的捐献却能弥补国库亏空,亦成为他们向大清朝廷表达效忠与维系臣属关系的途径。许多历史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这些官衔虽无实权,却象征荣誉与社会地位,常见于社交场合、墓碑铭文、神主牌位,以及宗祠、庙宇和学校的匾额上,用以彰显家族声望与社会地位。


115第三节t 会馆先贤捐官荣衔录在会馆的神龛前,陈列着多位曾向清廷捐官得衔的先贤牌位,依清代官品等级与封号顺序排列如下:一、盐运使(加衔二品)· 盐运使花翎候选知府署槟榔屿领事府二品谢梦池二、资政大夫(从二品)·资政大夫花翎道御加四级姚德胜(号峻修)·资政大夫花翎候选道李廷岐三、中议大夫(从三品)· 朝议大夫晋封中议大夫谢益卿(又名双玉)四、朝议大夫(正四品)· 朝议大夫花翎知府御潘祝华(号九珊)· 朝议大夫花翎同御和国31甲必丹张鸿南(号耀轩)· 朝议大夫李缵汤(号鑫堂)五、奉政大夫(从五品)(人数较多,说明其为侨界最常见封衔之一)· 奉政大夫汤叶继(号日初)· 奉政大夫李宝彝· 奉政大夫谢尚松(号佐臣)· 奉政大夫同知御李桐生· 奉政大夫郑鸿光(号古楼)· 奉政大夫花翎候选同知梁辉(名廷芳,字广辉,号碧如,一作璧如)· 奉政大夫邱鸿达(号和圃)· 奉政大夫熊应炬(号益轩)· 奉政大夫李玉湾· 奉政大夫李厚臣31  指荷兰殖民地棉兰。


116· 奉政大夫陈世昌(号纬楼)· 奉政大夫黄鉴铬(号镜堂)· 奉政大夫邱荣光(号雨泉)· 奉政大夫古延杰(号允卿)· 奉政大夫李以栋(号渭滨)六、州同\/光禄寺署正\/同州衔(正六品)· 州同御曾国安· 州御瀛南爵张琛· 州同御陈礼兰· 州同御李国忠(字仁开)· 州同御吴文兴· 同州衔郭开兴(号飏廷)· 光禄寺署正古延猷七、儒林郎(从六品)· 儒林郎张定元· 儒林郎州司马古谨豫(号价屏)八、中书科中书(正七品)· 中书科中书杨元浩· 中书科中书古馨联· 中书科中书古镜清(号继亭)九、登仕郎(从七品)· 例登仕郎熊星楼· 例登仕郎罗书长· 例登仕郎伍琼华十、登仕佐郎(正八品)· 例登仕佐郎巫学仕· 登仕佐郎曾应庚


117· 登仕佐郎刘金祝· 登仕佐郎张维栋(号月三)十一、贡生(科名出身,无实官阶)· 例贡生何宝章(号汝成)· 贡生张裕宽(号子垣)· 例贡生张誉经· 例贡生刘华昌· 例贡生杨冯声(号福生)十二、国学生(科名出身,无实官阶)· 国学生古维枢(号谷田)以上部分品级与清代官方规定的散阶制度可能略有出入,主要因当时对华侨多依捐纳惯例或地方奏请灵活授衔,并未严格遵循正式典制。第四节t 虚名的荣耀与心灵慰藉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我很难理解“捐官”所带来的荣耀与社会地位提升。毕竟,这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价钱越高,官衔也相应越高。它所能体现的,不过是捐官者的财力与经济实力。鬻官制度被后世广泛视为腐败与体制败坏的象征,它不是以功绩或才能论官,而是将官位当作可交易的商品。即便这些头衔并无实权,仍被赋予政治与象征意义。然而,对于那些已见识西方制度与行政体系、享有较高生活水准与个人自由的的侨民而言,一个来自风雨飘摇、国势衰微的大清国所颁授的虚衔,其价值究竟几何?更讽刺的是,处身的大英帝国殖民地,其统治者不就是那个曾经屡次凌辱大清的列强之一吗?如果时光倒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也许我们更能理解海外侨民对这些虚衔的复杂心态。那些捐官、捐出身的侨民,并不全是富裕的商民;对他们而言,


118这些虚衔或许带来了一种心灵上的慰藉,以及来自官方的身份认同。对比在家乡的贫困出身、一度被视为逃民的他们,如今竟有能力向清政府捐纳银两以换取荣衔,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跃升与自我肯定。在传统文化观念里,“为官”象征着社会地位与尊荣。对这些旅居海外、历经漂泊的华人而言,获得清政府的认可,不仅满足了他们心底对“做官”的向往,也象征着他们终于能以“体面”的身份回乡,圆满了落叶归根的希望,即便他们早已在西方殖民地生活多年。第六章t 从忠君到革命:嘉应侨领的转向第一节t 南洋社会的思想觉醒并非所有捐官者都全心支持保皇党,他们捐官的动机也未必出于追求地位,其中不少人早已是南洋社会中德高望重的侨领了。至于他们为何仍选择捐官,这值得进一步探讨,或许是为了应酬清朝领事与官员、方便回国投资探亲,抑或出于单纯的爱国情怀。第二节t 孙中山与槟城革命网络然而,进入晚清后期,随着孙中山的崛起与革命运动风起云涌,槟城成为他在海外最重要的基地之一。华侨群体对革命事业的积极支持、参与和慷慨捐助,更显示当时侨民在“忠君”与“革命”两极之间所处的思想矛盾。他们长期居住在英属与荷属殖民地,亲身体验并受益于较为自由的社会氛围,以及处身于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行政体系与商业环境。在这种开放风气的影响下,他们的视野与思想逐渐开阔,更易接受孙中山所倡导的革命与国家振兴理念,盼望祖国摆脱封建、走向富强与自由,并将变革的力量带回故土,造福仍生活在家乡的亲族与同胞。


119第三节t 从保皇到共和——思维模式的裂变这种从拥护皇权到投身革命的转变,不仅体现了南洋华人思想的觉醒,也标志着他们在民族独立与共和理念之间所完成的历史跨越。第四节t 三位侨领的革命转向与人物传记会馆所供奉的先贤牌位中,至少有三位极具特殊意义,因为他们早年曾向清朝捐资以获荣衔,后来却转而支持孙中山的革命事业。以下是这三位先贤的简要介绍。(一)张鸿南(1861-1921)张鸿南字耀轩,获封的荣衔是朝议大夫花翎同御。他也是荷兰殖民地棉兰的华人甲必丹。张鸿南在同乡、同盟会会员谢逸桥的推动下,以他个人名义捐出一大笔资金32,支持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事业。孙中山亲笔题写“博爱”二字赠予他,以表彰他爱国义举33。(二)谢梦池(1845-1918)谢梦池又名谢春生、谢荣光。他曾任大清国驻槟榔屿副领事,任期为1898年至1903年,后于1906年至1907年再次出任同一职务。他获封的荣衔是盐远使花翎候选知府署槟榔屿领事府。谢梦池是当时槟榔屿的巨富与侨界领袖,位高名重。他的父亲谢益卿又谢名双玉34(1820-1914),获封的荣衔是朝议大夫晋封中议大夫。谢益卿也是本会馆1895年大伯公街24号产业和打索街55号与57号的信托32  根据徐泽荣的《国共兵史寻真索隐系列之一》一文,张鸿南捐出三万港银。参见<张榕轩与张耀轩的爱国情怀>,2023年5月23日,来源:华夏杂志,https:\/\/www.gdmx.gov.cn\/zwgk\/gzdt\/xzdt\/content\/post_2496040.html。33  参见<张榕轩与张耀轩的爱国情怀>,2023年5月23日,来源:华夏杂志,https:\/\/www.gdmx.gov.cn\/zwgk\/gzdt\/xzdt\/content\/post_2496040.html。34  本会馆于1892年进行会所修缮工程,由谢益卿与古允卿共同领导与推动。谢益卿是本会馆于1894年购置打索街55号与57号房屋时四名信托人之一。他也是本会馆于1895年购入大伯公街24号的房屋时的十九名信托人之一。


120人之一。谢梦池的侄子谢逸桥和谢良牧追随孙中山的革命理想,加入了1905年在日本东京由兴中会等多个团体合并而成的中国同盟会,并成为支持孙中山革命事业的中坚分子之一。根据沈沧源在《古镇侨魂》中的记载,谢梦池在槟城多次捐款支持孙中山革命事业及相关起义,累计金额达十八万银圆。然而,据中华民国官方文献的记录,其实际捐款总额为二十万银圆,比沈氏所计算的数额多出两万银圆35。(三)姚德胜36(1859-1915)姚德胜字峻修,获封的荣衔是资政大夫花翎道御加四级。他当时是南洋著名的商业巨子、锡矿业家,亦是怡保新街场的主要开拓者。他也是本会1895年大伯公街24号产业的信托人之一。他热心公益,致力于慈善事业与兴学育才。他更是是南洋华侨中较早支持辛亥革命的代表人物之一,曾慷慨资助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运动,其贡献后来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授“嘉禾章”37以兹表彰。霹雳州政府为纪念他的贡献,将怡保的一条街道命名为Jalan Yao Tet Shin。小结至于其他牌位中还有多少位先贤曾支持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已无从考证。或许有朝一日,会有学者或专家深入研究,从史料中发掘出更多被岁月掩埋的故事。35  参见徐泽荣:《国共兵史寻真索隐系列之一》,载《独立中文笔会》网站,2020年2月21日,https:\/\/www.chinesepen.org\/blog\/archives\/142039。36  姚德胜是本会馆于1895年购入大伯公街24号的房屋时的十九名信托人之一。37  参见林博爱等编,《南洋名人集传》第2集上册,(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第153-154页。


121第五节t 另一类侨领的代表——梁辉梁辉,名廷芳,字广辉,号碧如(或作璧如)(1857-1912),为谢梦池的女婿。他曾任大清国驻槟榔屿副领事(1903-1906),亦曾任霹雳州议政局局员38,是当时槟城著名富商,社会声望颇高。与他的岳父谢梦池相比,他的政治取向较为保守,仅象征性地捐获奉政大夫花翎候选同知这一中等级荣衔(从五品),也没有史料显示他曾支持孙中山的革命事业。他的立场在侨领群体中咱展现出较为平实的风格。第七章t 民国肇建与国籍新制第一节t 辛亥革命与清帝退位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由此揭开序幕。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并出任临时大总统。当时清政府仍在北京继续运作,但实际上已丧失全国大部分的控制权。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在隆裕太后的主持下颁布《退位诏书》,标志着清朝的正式灭亡。自此,大清律法体系告终,鬻官制度亦随之画上句号。第二节t 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的延续与扩充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基本上承袭了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的原则,继续以父系血统为依据的属人主义(jus sanguinis)为核心。但此法在内容上作了适度扩充与细化,新增条文以照顾那些出生于中国境内、但父亲无国籍或父系不明而母亲为中国人的个案,以及出生于中国境内、父母均无从考查或均无国籍者,从而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国籍归属问题。38  参见林博爱等编,《南洋名人集传》第2集上册,(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第7-8页。


122第八章t 情系桑梓:会馆与中国事务的互动(1920–1940年代)1920至1940年代,会馆与中国之间保持着多层次而密切的往来,其角色横跨民族身份认同、侨务协作、跨国维权、原乡建设、教育互动与战时赈灾等领域。在这一时期,会馆不仅是槟城嘉应人的凝聚核心,更成为连接槟城侨社与梅县原乡的重要桥梁。第一节t 民族身份与政治认同1920年代的会馆会员,很多是在中国出生的,比如熊玉珊39、古秀阶40、李采成41、何健山42及梁继琼43等。依据1912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他们都是中华民国国民。当中,熊玉珊、古秀阶及何健山在辛亥革命时期均曾给予革命军相当力度的经济支持;李采成更是同盟会的成员,政治认同尤为鲜明。正因如此,从1920至1940年代,无论是战前或战后,会馆始终与中国保持密切联系。无论在政治文化认同,抑或赈济援助等事务上,会馆皆积极回应祖国的需要,体现出深厚而持久的乡土情怀。1931年9月9日大众会议记录即为明证44,会馆接获中国驻槟城领事谢湘赈济来函,旋即召开会议响应中国当时的严重水灾。同场会议亦讨论领事来函关于 “双十节是否列为公众假期”,可见会馆在政治文化认同层面持续与祖国保持步调一致。此类纪事反映侨民将中国视为情感与政治层面的“祖国”。39  参见林博爱编:《南洋名人集传》(第一集)(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第71页。熊玉珊是1921年之前的总理。40  参见林博爱编:《南洋名人集传》(第一集)(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第206页。41  参见林博爱等编:《南洋名人集传》第二集上册,(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第191页。李采成是会馆1924年、1926年至1929年、1931年至1933年、1935年至1936年的总理;1937年的会长。42  参见林博爱等编:《南洋名人集传》第二集上册,(槟城:点石斋印刷承印,1924年),1924年,第68-69页。何健山,亦作何建珊,是会馆1924年至1925年的总理。43  见《槟城嘉应会馆成立一百八十六周年纪念特刊》,第249页。梁继琼是会馆1946年至1947年、1950年至1951年的会长。44  见本书第200页。


123第二节t 制度化侨务互动:会馆与中国领事馆体系的双向协作中国领事馆与嘉应会馆保持密切合作,双向处理原乡与侨务相关事宜。早在1925年9月30日的大众会议中,会馆回应领事馆通知,会馆选派声誉良好、具学识的华侨代表赴上海参与国民会议,全部费用由领事馆承担。会馆随即举行投票,从中推选汤日垣为代表45。30年代,会馆与领事馆更充分体现双方在政治与行政层面的制度化互动。新马领事曾介绍陈某前来槟城,为暹京华侨导民学校募捐,并特别嘱请会馆负责接洽与协助筹款事宜46。会员向中国领事馆申请护照时,必须由嘉应会馆出具证明,并由正、副会长负责签证47。这一程序显示会馆在侨务行政上已具备被官方认可的正式职能。此外,领事馆来函,促请会馆依规向侨务处办理登记。会馆随即提交填写好的登记表、会馆章程及应届职员名单48。第三节t 跨国维权与原乡事务:侨团—领事—县政府的三方合作机制在1920至1930年代,会馆介入处理多起涉及会员在原乡土地、山林与权益纠纷的事件。会馆向中国领事馆呈文,请其转达县政府调查处理49或会馆直接呈文陈述事件过程。这些行动显示,会馆不仅是海外侨民的聚会场所,更是侨民跨国维权与沟通的重要依归。除处理个案外,会馆亦涉入家乡地方建设,如会馆支持修建梅松蕉白公路,致函广东省政府请求拨款50,展现了侨民对家乡建设的实际参与与责任感。45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第127页:1925年9月30日的特别大众会议。46  见本书第145页,1930年4月20日大众会议。47  见本书第396页,1946年9月30日董事会议。48  见本书第407页,1947年7月13日董事会议。49  见本书第321页,1936 年3月24日职员会议。50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1929年9月22日的大众会议,第279页。


124尽管会馆财力有限,仍决定为孙中山奉安典礼所兴建的纪念亭略尽心意51。第四节t 文化与教育:延续乡情的互动表现在此时期,槟城嘉应会馆持续与梅县地方政府及教育界保持联系,体现出海外侨团对原乡政治认同、文化传承与教育发展的深切关怀。1925年,嘉应大学致函募捐52。尽管会馆财政拮据,会馆率先捐出200元,以实际行动带头倡导,激励同乡共襄善举53。可惜的是,最终募得总额未见于会议记录,已无从查考。1947年,梅县教育界人士宋卓英、杨鸿文两位校长为兴建校舍赴槟城筹款,会馆不仅热情接待,更积极协助发动募捐54,彰显侨胞对家乡教育建设的持续支持。会馆亦关注原乡地方行政人事之动向,并通过正式书函与刊物,表达对地方官员的祝贺与支持。例如,曾致函梅县县政府,祝贺江县长履任周年,并在《梅县县刊》刊登贺词55。此外,会馆对家乡文化传承的关注亦延伸至传统医学领域。当中医公会倡议筹建中医学校及附属医院并向会馆求助时,会馆迅速推选八名劝捐代表,分赴本埠及南洋各地,动员嘉应同乡捐助,以支持家乡中医教育与医疗事业的发展56。纵上所见,嘉应会馆不仅是同乡联谊的组织平台,更是推动原乡文化延续与教育进步的重要桥梁。侨民虽身居海外,却始终以切实行动维系乡情,积极参与乡土社会的多维建设。51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1929年5月3日,职员会议,第265页。52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1925年1月10日董事会议,第109页。53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1925年9月5日大众会议,第118页。54  见本书第407页,1947年7月13日董事会议; 本书第424页,1947年12月7日会员大会。55  见本书第196页,1931年6月20日职员会议。56  见《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一册,1929年5月21日职员会议,第271页。


125第五节 t 战时动员与赈乡网络抗日战争于1937年爆发后,中国全国上下投入抗战,各界纷纷捐款支援。在1937年7月至1938年6月的12个月内,海外侨胞持续在财力与物力上支持祖国,汇回的捐款数额可观,来源广泛,充分体现了侨胞对中国抗战事业的高度认同与坚定支持57。根据《中华民国海外侨胞救济及慈善捐款征信录》第一期(亚洲·马来亚,第73页)记载,中国行政院于1937年9月28日,收到由会馆筹得并汇交的捐款,共计949.45元。1939年11月20日,会馆召开常年会员大会,会议议决交于职员办理星洲嘉应会馆救灾乡委会来函所涉救济事项58。随着中日战争形势进一步加剧,会馆于1940年2月28日召开同乡大会,报告旅港嘉属筹赈灾民委员会来函内容,讨论救济桑梓米荒事宜,并成立“槟榔屿嘉应会馆救乡小组委员会”,协助梅县等地因战乱而陷入粮荒的乡亲59。该委员会由李采成等37名委员组成,计划赴各地乡会劝募赈灾款,随即启程展开募捐行动60。这一时期的赈乡工作,不仅体现侨民与原乡之间深厚的情感,亦显示嘉应会馆在危机时刻所具备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跨区域统筹物资,支援祖国。第九章t 重建与象征——新会所落成(1941年)第一节t 筹建与宣言(1936年)1936年9月3日会馆草拟宣言,计划发起募捐修葺会馆建筑,宣言稿已完成,57  参见《中华民国海外侨胞救济及慈善捐款征信录》第一期(1938),第1页,序文,线上资源: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Libraries Digital Gems,https:\/\/digitalgems.nus.edu.sg(访问日期:2025年12月20日)。58  见本书第130页,附录11,《星洲日报》1939年11月21日报导。59 见本书第131页,附录12,《南洋商报》1940年3月1日报导;本书第132页,附录13,《星洲日报》1940年3月1日报导。60  见本书第133页,附录14,《南洋商报》1940年3月15日报导。


126筹备工作就绪61。同年10月1日至14日,李采成及其团队不辞辛劳,奔走于英属马来亚及泰国各地,向同乡募捐经费,以推动会所重建工作62。1938年8月11日,会馆重建工程正式动工63。第二节t 竣工与开幕典礼(1941年)1941年,嘉应会馆位于大伯公街22号与24号的新会所正式竣工。同年7月20日,会馆举行盛大开幕典礼,中华民国驻槟城总领事叶德顺先生亲临主持并发表贺辞64。是日来宾云集、冠盖满堂,场面蔚为大观,气象更显鼎盛。第十章t 战火岁月:日据时期的牺牲与坚守第一节t 祥和岁月终止——日军入侵槟城这块原本安居乐业的侨居之地,在会馆重建落成五个月后,开始笼罩着晦暗的阴霾。1941年12月19日,槟城被日军占领了。在日军轰炸槟城时,许多无辜的居民被炸死、炸伤,血流成河。在此后的三年八个月的日子里,大量侨民被被虐待、被屠杀,造成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在这段动荡的岁月中,会馆的十六名乡亲不幸罹难。他们是曾天觉、陈集滔、丘笃初、廖云珍、卢锦祥、邓沈良、胡佛、锺明、刘保、陈华宝、萧芳瑟、张昆城、熊度昌、曾惟英、曾宪登和张秀妹。61  见本书第72页,附录7,《星洲日报》1936年9月3日报导。62  见本书第324页,1936年9月8日会员大会。见本书第76页,附录10,〈槟榔屿嘉应会馆重建落成纪念碑〉1955年7月20日立。63  见本书第76页,附录10,〈槟榔屿嘉应会馆重建落成纪念碑〉1955年7月20日立。64  见本书第73页,附录8,《星洲日报》1941年7月22日报导;本书第74页,附录9《南洋商报》1941年7月22日报导。


127第二节t 痛悼与纪念——会馆对罹难乡亲的追思梁继琼于1945年9月20日65,在日军投降后的第一次董事会议中,痛斥日寇的残酷凶暴。会议中特别对本会过去四位有功董事李采成、古秀阶、梁德权、何建珊,以及所有在日据时期罹难的嘉应人士,举行默哀三分钟。会馆对十六名罹难乡亲深感惋惜和悲伤,除了向他们家人慰问,更为他们在会馆立牌位,让逝者安息,并获得会馆的祭祀。第三节t 家族的另一段战时篇章在那动荡的年代,会馆的乡贤们历经浩劫,我的家族成员也在这片土地上谱写出另一段属于他们的故事。我祖父十九世郭河德于1899年出生在英属殖民地槟城。根据当时的法律,凡在英国殖民地出生者,皆自动取得英属臣民身份。祖父后来远赴英国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攻读医学,毕业后返回马来亚,在怡保行医,服务地方社群。第四节 t 荣誉与抵抗——战争中的坚守与贡献与在战火中不幸罹难的会馆十六位乡贤相比,我的祖父无疑是幸运的。他不仅安然度过日据时期的艰险岁月,更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作出的贡献,荣获英国政府颁授五枚勋章。据《Singa, The Lion of Malaya》66记载,他曾担任该民间抗日组织在怡保的特工,默默投身抗日运动。尽管具体事迹已难详考,但这五65  见本书第343页,1945年9月20日董事会议。66  参见《Singa the Lion of Malaya: Being the Memoirs of Gurchan Singh, Who Organised a ResistanceMovement in Malaya During the Japanese Occupation》,第45页,(吉隆坡:马来亚联邦 PrintcraftLimited,无出版年)。


128枚勋章,便是对他的勇气与奉献的肯定与见证。他所获的五枚勋章67如下:一、1939-1945 星章(The 1939-45 Star)设立于1945年,授予于1939年9月3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在作战区域服役至少六个月的人员,以表彰他们在战火中坚守岗位的勇气与奉献精神。二、太平洋星章(The Pacific Star)设立于1945年5月,授予在太平洋战区(包括马来亚、新加坡、缅甸及太平洋诸岛)参与对日作战的英联邦军民,铭记他们在恶劣环境中英勇抗敌的事迹。三、防卫勋章(The Defence Medal)颁授予从事民防、空防、消防、警备等后方支援工作的人员,向那些虽未奔赴前线,却在空袭与动荡中守护家园的无名英雄致敬。四、1939-1945 战争奖章(The War Medal 1939-1945)凡在战争期间服役满28天者,均可获颁此章,不分前线或后勤,以象征全体参战人员为自由与胜利所作出的共同努力。五、长期服役及优良表现奖章(The Efficiency Medal)授予在英国领土军队或预备役部队中长期服役并表现优异者,以表彰其忠诚、纪律及持之以恒的奉献精神。第五节 t 余生与纪念——从抗战到公职服务战后,祖父并未止步于荣誉。1956年12月1日,他代表马来亚华人公会(MCA),当选为怡保市议员,继续以行动服务社群,实践他在战火中所坚守的67  见本书第134页,附录16。


129信念——和平、责任与公义。他于1966年临终前领洗入教,他的教名和曾祖父同为Paul。为纪念他的贡献,怡保市政局将一条道路命名为 Jalan Kok Ho Teik。结语 我们的勇敢先贤们,冒着海禁的危险,远渡重洋,前往陌生国度追寻心中的乐土;更有不少人被当作“猪仔”贩卖至南洋,沦为契约劳工。他们举目无亲,与家乡亲人断绝音讯。有人终生未能返乡,最终客死异乡;也有人选择留下,决意落地生根,心中始终自认是大清或民国的子民。当然,也有少数人历经沧桑,终得衣锦还乡,实现了落叶归根的心愿。如今,那些留下的先贤早已枝繁叶茂,绿树成荫,子孙绵延。他们的部分后人,为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子女教育,抑或寻求一个更安稳的未来,又将离开马来西亚,延续先辈们的迁徙足迹。尽管每一代客家人心中的“乐土”不尽相同,但那份离乡背井的勇气、对未来的期盼,以及在陌生土地上默默扎根的坚韧,始终一脉相承,生生不息。


130附录 11槟城 嘉应会馆星洲日报 (Sin Chew Jit Poh), 21 November 1939, Page 13转载自在线资源: https:\/\/eresources.nlb.gov.sg\/


131附录 12槟城嘉应会馆组委员会救济桑梓米荒选出李采成等卅七委员不日出发回各同乡劝募南洋商报 (Nanyang Siang Pau), 1 March 1940, Page 14转载自在线资源: https:\/\/eresources.nlb.gov.sg\/


132附录 13槟城嘉应会馆 组织救乡委会星洲日报 (Sin Chew Jit Poh), 1 March 1940, Page 14转载自在线资源: https:\/\/eresources.nlb.gov.sg\/


133附录 14槟城嘉应会馆救乡委员会订期出发劝募南洋商报 (Nanyang Siang Pau), 15 March 1940, Page 15转载自在线资源: https:\/\/eresources.nlb.gov.sg\/


134附录 16附录 15摘录自《馬來西亞華文銘刻萃編》(第二卷) 第684页马来亚大学出版部 (1985年)郭河德医生荣膺英国政府颁授之五枚勋章 (郭贤福提供)


135导读 陈慧君30及40年代会馆会议记录摘要30年代会馆会议记录摘要(1930年1月8日至1937年1月23日)1930年4月20日为重修会馆建筑筹办处,召开大众会议,议决卸去关帝像,并选出五属十人,负责祖牌及神位搬迁及保管工作。1930年,会馆与怡保嘉应会馆采取一致行动,以会馆名义,呈请家乡省县二政府,取消在原乡办枪支劝捐常费,以保侨商在梓家业。又会馆代表居林麻坑同乡仗义执言,公呈梅县县长及师长,制止原乡西阳警卫分会强行砍伐山林,以充经费。同年,广东建设周刊第37期内刊登一篇文章,蓄意污蔑客族人格,令海内外同乡极为愤激。虽然报上声称事情已获得解决,但海内外同乡未获得省港正式消息。会馆总理暨全体同乡议决联名刊登新闻于各报,告知各埠同乡。会馆之成立,旨在贯彻同乡互助的精神及排解同乡之间的纷争。温慎姑还债要求会馆减利息事及严亚南殴打会馆看馆人李棠齿落血流事皆是最佳的见证。客家人崇文重教。会馆曾于1922年附设报社兼夜学。1930年(梁浩然君授课)及1934年(黎耀新君授课)先后复办夜学,在会馆楼上上课,为失学青年提供补习的机会。1932年,祖籍国大水灾,会馆对救难赈灾工作当仁不让,推出十五人为募捐员,向同乡进行募捐。


1361934年,华民政务司来函要求会馆汇报会员人数,不动产及有所更改的章程等。会馆登报,呼吁同乡到会馆登记;未入会的职员,也须照章登记补上。会馆曾于1921年因屋宇日渐破陋,发起筹款修缮,共筹得逾万元,却因当时市场不景气而搁置。1936年,会馆财政仍苦绌,董事会毅然决定重修会馆。依据1934年大众会议通过筹款的提案,组织委员会筹款,于10月1日至14日,分途出发劝捐。1936年,丘和昌号丘俊英致函会馆,投诉原乡土地,被人霸占事,请求声援。经此事证明无讹后,议决主席投呈领事馆,恳求领馆据文兴宁县政府,派员调查公断,以明曲直。1936年12月7日举行大众会议,选举1937年度职员。大会议决改称总理为会长,经理为司理,并增设副会长一名。从1930年至1937年这八年里,李采成君担任总理六年,梁汉生君和熊夑廷君各任一年。40年代会馆会议记录摘要(1945年9月20日至1947年12月14日)二次大战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队于1941年12月8日凌晨侵略马来亚并军事占领,直到1945年8月15日投降为止。日军于12月11日开始空袭槟岛,19日槟岛沦陷。在长达三年八个月的日据时期,日军进行大肃清,屠杀大量华侨。日据时期,会馆中止了一切活动。会馆不少珍贵的档案,因部份记录与当时情势相抵触而被销毁,其中包括1937年1月23日之后的会议记录。此外,会馆还


137被征用为自警团,馆内屯集大量沙包等杂物。日寇投降后,会馆于9月20日重新召开旧董事会议,并于30日召开会员大会,选举1946\/47年度董事。由于会馆失去了1937年1月23日至日寇南侵前、长达近五年的会议记录,我们无法得知会馆究竟于哪一年开始实施两年制的董事会。槟岛光复后,董事会上下一心,积极整顿会务,着手调查罹难同乡人数、组织“慰问家属委员会”重新登记会员及成立“征求会员委员会”等。由于会馆缺乏基金,董事们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建议用会馆副屋办含有俱乐部性质之机关,以资助会馆资金。董事会并议决组织利己利人之互助部,起草互助部细节及组织法等。日寇期间,槟属罹难同乡共16人。会馆主席及代表们除登门慰问罹难者家属外,董事会并议决免费为罹难者安放神位纪念,于1946年春祭安奉,通知各家属前来拜祭。1945年杪,槟客属公会致函会馆,要求商借会馆为临时办事处。12月30日会员大会通过,董事会于1946年1月28日议决,暂借会馆楼下一部分为客属公会临时办事处。1946年3月,会馆副屋租予嘉宾。嘉宾除每月交租金40元外,还须负担会馆之水电费及报费。会馆于1946年7月20日设宴,庆祝会馆重建落成五周年纪念。1947年,家乡梅江中学与畬江中学两校校长联袂南来,筹募建筑校舍基金。重视教育的客家人,共筹获一百六十余元,作两份分。为响应广东暨汀州会馆发起救济华南水灾,会馆同乡及商号义不容辞,共筹获义款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其中仁爱堂捐资一千元,陈树青三百元。根据1947年12月7日的报告,经过“征求会员委员会”的一番努力,会馆会员人数剧增,新会员221人,再加上旧会员235人,共计4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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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193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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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


142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


143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中华民国十九年一月八号,在本会馆开新旧职员交接,并财政报告全年进支事。到会诸君芳名列下:古尧宾t t t 杨应崔、卜少华t t t 何日皋李采成t t t 许杏初谢佐文t t t 陈省南张钟琴t t t 姚添珍谢晋祥t t t 谢金发梁汉生t t t 王树鹏梁继琼t t t 张云衢计十六名主席李君采成。(一)覆读前期议案经书记员读毕,众无异议,主席遂押号作准。(二)新旧职员交接事主席起云,此日开会系为新旧职员交接,理宜将簿书、印信一切交新职员管理,以清手续而重公益。梁继琼君起云,本会馆原日买有粤汉铁路股份票一张伍佰元,系存本会馆铁箱内,并会馆地底兵头送字一纸(二十二, 二十四号),又呀兰纸一套(五十五号,五十七号义福街店两间),呀兰纸共一套。因开会时,财政未曾预备携带会场,容下期开会,再行携来报告可也。


144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三)财政报告全年进支事查数员起云,因书记部数未曾总结明白,无从查核,请财政略为报告,容侯书记结册完后,再行报告云云。(四)什事无事可议,遂摇铃散会。十九年四月廿号(六月二号)t t 梁汉生


145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


146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


147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


148槟榔屿嘉应会馆会议记录第二册中华民国十九年四月二十号下午二点在本会馆开大众会议,为建筑筹办处函催,速将牌位家私搬迁事。到会诸君芳名列下:李采成t t t 陈集泉刘云鹗t t t 张少琴谢佐文t t t 古尧宾杨应崔t t t 姚添珍梁继琼t t t 李雨棠梁 义t t t 古次垣梁汉生t t t 曾伟轩丘禄记t t t 李春荣卜少华t t t 王树鹏许杏初t t t 徐隆祯计共二十名主席梁汉生君。(一)覆读前期议案经书记员读毕,众无异议,主席遂押号作准。(二)为建筑筹办处函催速将牌位家私搬迁事主席起云,今日开会系接建筑筹办处,函催速将牌位家私搬迁事,请大众讨论进行方案。次李采成君云,此次重修会馆,系将墙垣屋宇完全改造,非数月可以竣事。所有家私,如不适用等,概行1拍卖,其余祖牌及各要物,须由五属先行选出1 一律施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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