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名 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集团简称: ) 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 R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91460200MA5RE4AH0P 住 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868号乐天城1#2楼 联系电话 18566016896 邮政编码 572000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申领执照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 人民币 £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 (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经营期限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长期 £ 年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仅需将许 可经营项目,根据登 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 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 范围登记)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协助信息公示。 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协助信息公示。 1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1.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 不填)。 事 项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章程(含修正案) £ £ 经营场所 £ 认缴的出资数额 £ 经营期限 R R备案(仅备案填写) 备案事项 原登记内容 备案后登记内容 注: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备案。 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联络员 事 项 £ £ £ 协助信息公示(仅公示填写) 变动事项 原信息 变动后信息 注:1.变动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范围(一 般经营项目)。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协助信息公示,涉及“多证合一”事 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3
身份证件类型 姓 名 移动电话 15616733300 身份证件号码 362202197910140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宋水平 名称 固定电话 R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 登记代理机构信息 联系电话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不同意 3、同意 1、同意 R 2、同意 R R £ 委托权限 R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4、同意 £ £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不同意 不同意 是否属于登记代理机构 £ 是 R 否 4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设立登记、备案、协助信息公示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申请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必要的股东会(股东)/或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做出了决议(决定),形成了决议(决定)或批准文件、章程、任职文件等 相关法律文书。 £ 一、本次变更登记、备案、协助信息公示所填报事项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申请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必要的股东会(股东)/或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做出了决议(决定),形成了决议(决定)或批准文件、章程(章程修正 案)、任免职文件、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R 二、申请人基于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提出本次申请,相关文件由市场主体留存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抽查。 三、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不含有 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五、已知晓《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 规定内容,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 责。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 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FrAzme fQZ32u q2emE3 JZVJfa iEvaIb 2024年07月18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07月18日 FrAzme 本人同意在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已阅读《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知晓规定中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关于联络员、指定代 表/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2024年07月18日 联络员签字: 2024年07月18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2024年07月18日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年07月18日 FrAzme 注:1、申请人根据办理登记业务类型勾选 一。 2、申请人签署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签署,变更、备案由股东签署(签署比例依据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规定),变更股东的,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由全体董事签署,变更、备案 由主持人和与会董事签字。 3、协助信息公示事项变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 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由新任人员签字。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R 6
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 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868号乐天城1#2楼。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不载明于章程。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7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 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等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时间 (/年/月/日)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等 )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年/月/日) 李风华 货币 80 2017年02月 05日 货币 黄琦 货币 20 2017年02月 05日 货币 李凤军 货币 50 2017年02月 05日 货币 李凤华 货币 20 2017年02月 05日 货币 宋水平 货币 30 2017年02月 05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 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召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 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 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留存于公司。 9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法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盖 章,自然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 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 命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每届任期3年,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 者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就任前,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签名后留存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10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 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11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联络员 (一)公司设1名联络员。 (二)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文件接收、保管、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 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兼经理担任。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 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于公司。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3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 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 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成员在股东中选任,既可以是全部股东,也可以是部分股东。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留存于公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会通过。 1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并报登记机 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FrAzme 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16日 15
股东李凤军签名: iEvaIb 股东李凤华签名: fQZ32u 股东黄琦签名: JZVJfa 本次申请文档作为一个整体,签名人保证相关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签名人一经 电子签名,即视为其亲自提交了电子申请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认可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内容。伪造、冒用、 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次申请材料以 总公司(机构)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无须总公司(机构)及分公司另行签名) FrAzme 委托代理人、股东、法 定代表人宋水平签名: 股东李风华签名: q2emE3 16